2007年版《协调制度》(HS)与海关进出口税则

2007年版《协调制度》(HS)与海关进出口税则
2007年版《协调制度》(HS)与海关进出口税则

内容提要:

1. 2007年版HS修订情况介绍

2、2007年版HS的修订对进出口税则本国

子目的影响

3、执行2007年版HS对进出口商品税则归

类的影响

4、进出口企业的必要应对措施

前言

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贸易方式的变化,有效地实施对物流的监管,世界海关组织(WCO)根据《协调制度公约》有关条款的规定,对现行《协调制度》(HS)(2002年版)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HS将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据《协调制度公约》对缔约国权利义务的规定,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统计目录应于2007年1月1日起采用新的《协调制度》。

一、2007年版HS修订的主要原因

1、顺应科学技术的发展。

例如:增列税目84.86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制造半导体、集成电路、

平板显示器的机器及装置”;增列子目8536.70 “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或光缆用连接器”等。

2、根据贸易方式的变化,简化归类,便于海关操作。

例如:将原税目84.71项下的打印机、税目85.17项下的传真机和税

目90.09项下的复印机移至税目84.43项下,并为上述机器的多功能的组合机器增列子目8443.31;重新调整税目85.42集成电路的列目结构等。

3、为使商品分类体系进一步简化、合理。

例如:将原税目85.19(声音的重放设备)与税目85.20(声音的

录制设备,不论是否带有重放装置)合并为新税目85.19(声音的录制或重放设备);

将原税目85.23(未录制媒体)与税目85.24(已录制媒体)合并

为新税目85.23(录制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

将原税目85.25项下的无线通信设备(如移动电话等)与税目85.17 的有线通信设备合并为新税目85.17等。

4、因贸易量减少删除部分子目。

共删除了65个贸易量小于2000万美元的子目,并考虑到贸易方式的变化修改了一些税目结构。例如:

因贸易量减少,删除子目8472.20 “地址印写机及地址铭牌压印机”;

因贸易量减少,删除子目8418.22 “电气吸收式家用冷藏箱”;

因贸易量减少,删除子目8448.41 “梭子”等

二、2007版HS 第84章至第97章目录结构和税目条文及相关类注释、章注释的修订情况

第84章:

第84章新增税目84.86;原税目84.85修改为税目84.87 ;对部分

税目的五、六位数子目进行了调修订。

(一)第84章变化较大的税目:

税目84.43

税目84.71

新增税目84.86

1、税目84.43:

原税目84.43

84.43 用税目84.42的活字、印刷用版、片、滚筒及其他部件进行印刷的机器;喷墨印刷机,但税目84.71的货品除外;印刷用辅助机器:

-胶印机:

8443.11 --卷取进料式

8443.12 --办公室用片取进料式(片尺寸不超过22×36厘米)

8443.19 --其他

-凸版印刷机,但不包括苯胺印刷机:

8443.21 --卷取进料式

8443.22 --其他

8443.30 -苯胺印刷机

8443.40 -凹版印刷机

-其他印刷机

8443.51 --喷墨印刷机

8443.59 --其他

8443.60 -印刷用辅助机器

8443.90 -零件

新税目84.43

84.43 用税目84.42的印刷用片、滚筒及其他印刷部件进行印刷的机器;其他打印机、复印机及传真机,不论是否组合在一起;上述货品的零件及附件:

-用税目84.42的印刷用片、滚筒及其他印刷部件进行印刷的机器:

8443.1100 --胶印机,卷取进料式

8443.1200--胶印机,办公室用片取进料式(展开片尺寸一边不超过22cm,另一边不超过36cm)

8443.1300 --其他胶印机

8443.1400 --凸版印刷机,但不包括苯胺印刷机

8443.1500 --除卷取进料式以外的凸版印刷机,但不包括苯胺印刷机

8443.1600 --苯胺印刷机

8443.1700 --凹版印刷机

8443.1900 --其他

-其他打印机、复印机及传真机,不论是否组合在一起:

8443.3100 --具有打印、复印或传真中两种及以上功能的机器,可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或网络连接

8443.3200 --其他,可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或网络连接

8443.3900 --其他

-零件及附件:

8443.9100 --用税目84.42的印刷用片、滚筒及其他印刷部件进行印刷的机器的零件及附件

8443.9900 --其他

注:以上黑体字部分是2007年版修订部分。

修订后税目84.43包括以下商品:

1、原税目84.43的传统印刷机器;

2、原税目84.71项下的打印机

3、原税目90.09项下的各种复印机;

4、原税目85.17项下的传真机;

5、具有打印、复印、传真中两种及以上功能的机器

2、税目8443有关商品的归类

(1)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及其多功能机:

可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或网络连接的多功能机器—— 8443.31

(原归入8443.51、8471.60、8517.21、9009.11、9009.12 )

可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或网络连接的单一功能的机器

—— 8443.32

(原归入8443.51 、8471.60、8517.21、8517.22、9009.11、

9009.12 )

不可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或网络连接的其他机器—— 8443.39

(原归入8443.51、8472.90、9009.11、9009.12、9009.21、9009.22、 9009.30)

(2)传统印刷机器的归类

胶印机,卷取进料式—8443.11(原 8443.11)

胶印机,片取进料式(尺寸不超过22×36cm)—8443.12

(原归入 8443.12)

其他胶印机—8443.13(原归入8443.19)

凸版印刷机,卷取进料式—8443.14(原8443.21

凸版印刷机,非卷取进料式—8443.15(原归入8443.29)

苯胺印刷机—8443.16(原归入8443.30)

凹版印刷机—8443.17(原归入8443.40)

其他印刷机器—8443.19(原归入8443.59)

(3)上述机器的零件及附件的归类

传统印刷机器的零件及附件

(即用税目8442的印刷用片、滚筒及其他印刷部件进行印刷的机器零件及附件)— 8443.91(原8443.60、8443.90)

其他零件及附件— 8443.99(原归入8443.60、8443.90、8473.30、

8473.40、8473.50、8517.90、9009.91、9009.92、9009.93、9009.99)

2、税目84.71的修订内容:

(1)因贸易量减少,删除子目8471.10 “模拟式或混合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2)删除子目8471.30、8471.4和8471.50的子目条文中的“数字式”,使得这些

子目不仅包括“数字式”也包括“模拟式或混合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3)原子目8471.50项下的显示器移至税目85.28;

(4)原子目8471.80 项下的路由器、集线器、网卡等商品移至税目85.17项下。

3、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增列IT产品制造设备的税目84.86

该税目的结构如下:

84.86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制造半导体单晶柱或晶圆、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或平板显示器的机器及装置;本章注释九(三)规定的机器及装置;零件及附件:

8486.10 -用于制造单晶柱或晶圆的机器及装置

8486.20 -制造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的机器

及装置

8486.30 -制造平板显示器用的机器及装置

8486.40 -本章注释九(三)规定的机器及装置

8486.90 -零件及附件

本税目只包括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制造半导体单晶柱或晶圆、半导体

器件、集成电路或平板显示器的机器及装置。

(1)子目8486.10包括用于制造单晶柱或晶圆的机器及装置,主要有:

单晶柱的生长和拉制设备。

晶圆的切割设备。

晶圆的研磨、抛光设备。

其他设备。

(2)子目8486.20包括制造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的机器及装置,主要有:

氧化、扩散、退火及其他热处理设备。

薄膜的沉积形成设备。

刻蚀及剥离设备。

离子注入机。

制造半导体器件(含光敏半导体器件及发光二极管)或集成电路的其他设备。

(3)子目8486.30包括制造平板(液晶、等离子)显示器用的机器

及装置。

包括将各层基片制造成平板,但不包括玻璃的制造或将印刷电路板或其他电子元件装配在平板上。所称“平板显示”不包括阴极射线管技术。

(4)子目8486.40的“本章注释九(三)规定的机器及装置”。主要有:

制作和修复掩膜版(mask)或投影掩膜版(reticle)的装置;

装配与封装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的设备;

升降、装卸、搬运单晶硅柱、晶圆、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和平板显示器装置,包括搬运机器人等。

(5)子目8486.90包括上述装置、设备的零件及附件。

(6)税目84.86部分商品的归类对比

商品名称 2007版 2002版

用干法蚀刻半导体材料的机床 8486.20 8456.91

用于对半导体材料掺杂的离子注入机 8486.20 8543.11

直接记录到晶片上的装置 8486.20 9010.41

分步重复光刻机 8486.20 9010.42

其他将电路图投影或绘制到

感光半导体材料上的装置 8486.20 9010.49

(二)第84章其他税目子目的主要修订情况

1、税目84.18 :

(1)因贸易量减少,删除子目8418.22 “电气吸收式”家用冷藏箱,

并将该子目下的商品移至子目8418.29 “其他”项下;

(2)修改8418.50的子目条文为:装有冷藏或冷冻装置的其他设

备(柜、箱、展示台、陈列箱及类似品),用于存储和展示(原为:其

他冷藏或冷冻柜、箱、展示台、陈列箱及类似的冷藏或冷冻设备)。

(3)修改8418.61的子目条文为:热泵,税目84.15所列的空气调节器

除外(原为:冷凝器为热交换器的压缩式设备)。

2、税目84.25

因贸易量减少,删除子目8425.20 “矿井口卷扬装置;专为井下使用设计的卷扬机”,该子目中的商品分别归入子目8425.31 “电动的”和子目8425.39 “其他”项下。

3、税目84.28

因贸易量减少,删除子目8428.50 “矿车推动机、铁道机车或货车的转车台、货车倾卸装置及类似的铁道货车搬运装置”,该子目中的商品归入子目8428.90 “其他”项下

4、税目84.42

84.42 铸字、排字或制版用的机器、器具及设备(税目84.56

至84.65的机床除外);活字、印刷用版、片、滚筒及其他部件;制

成供印刷用(例如,刨平、压纹或抛光)的板、片、滚筒及石板:

-照像排版及排字机器

-其他方法排字的机器、器具及设备,不论是否有铸字装置

-其他机器、器具及设备

-上述机器、器具及设备的零件

-活字、印刷用版、片、滚筒及其他部件;制成供印刷用(例如,刨平、压纹或抛光)的版、片、滚筒及石板。

注: 带下划线的黑体字部分为2007版删除部分。

5、税目84.48

因贸易量减少,删除子目8448.41 “梭子”,该商品归入子目8448.49 “其他”项下。

6、税目84.56

因子目8456.91 “用干法蚀刻半导体材料的”机床全部移至新增税目84.86项下,该子目8456.90 “其他”的商品范围相应缩小,即只包括6位子目8456.99 “其他”中的商品。

7、税目84.69

因贸易量的减少,删除原子目8469.11 “文字处理机”、8469.12 “自动打字机”、8469.20 “其他电动打字机”和8469.30 “其他非电动打字机”,这些商品全部归入子目8469.00 “打字机,但税目84.43的打印机除外;文字处理机”项下。

8、税目84.70

因贸易量减少,删除子目8470.40 “会计计算机”,该商品归入子目8470.90 “其他”项下。

9、税目84.72

(1)因贸易量减少,删除子目8472.20 “地址印写机及地址铭牌压

印机”,该商品归入8472.90 “其他”项下。

(2)由于对税目84.43的修订,原子目8472.90 “其他”项下的部分具

有新税目84.43中所列功能的办公室用机器归入子目8443.39 “其他”项下。

10、税目84.73

(1)因原税目84.71项下的打印机、显示器、路由器等被分别转移

至新税目84.43、85.28和85.17项下,上述设备的零件也相应从子目8473.30 “税目84.71所列机器的零件、附件”分别转移至子目8443.99 “其他”、8529.90 “其他”和8517.70 “零件”项下。

(2)子目8472.90 “其他”项下的部分商品转移至税目84.43项下,

其零件也相应从子目8473.40 “税目84.72所列机器的零件、附件”和

8473.50 “同时适用于税目84.69至84.72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所列

机器的零件、附件”分别转移至子目8443.99 “其他”项下。

11、税目84.79

(1)由于为真空吸尘器新增税目85.08,原子目8479.89 “其他”项

下的工业吸尘器转移至子目8508.19 “其他”电动真空吸尘器和子目8508.60 “其他真空吸尘器”项下。

(2)工业吸尘器的零件也相应从子目8479.90 “零件”项下转移至子

目8508.70 “零件”项下。

(3)由于新增税目84.86,原子目8479.89 “其他”项下的部分商品移

至新增税目84.86项下,其相应的零件也从子目8479.90 “零件”转移至子目8486.90 “零件及附件”项下。

(三)第84章章注释的主要修订情况

1、注释一

在注释一的排他条款中新增注释一(五),明确真空吸尘器归入

税目85.08。

2、注释二

由于新增列税目84.86,原第八十四章注释二第一段修改为:除

第十六类注释三及本章注释九另有规定以外,如果某种机器或器具既符合税目84.01至84.24或税目84.86中一个或几个税目的规定,又符合税目84.25至84.80中一个或几个税目的规定,则应酌情归入税目84.01至84.24或税目84.86中的相应税目,而不归入税目84.25至84.80中的有关税目。

由此明确,税目84.86及税目84.01至税目84.24在有关商品的归类

中具有优先归类权。

3、注释五

新增注释五(四):

(四)税目84.71不包括单独报验的下述设备,即使该设备符合本条注释五(三)的所有规定:

1、打印机、复印机及传真机,不论是否组合在一起;

2、发送或接收声音、图像或其他数据的设备,包括无线或有线网络的通信设备(如:局域网或广域网);

3、扬声器和传声器(麦克风);

4、电视摄像机、数字照相机、视频摄录一体机;

5、监视器和投影机,未装有电视接收装置。

4、注释九

为新增税目84.86增设注释九,以明确本税目的商品范围及其归类

优先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九、(一)第八十五章注释八(一)及八(二)同样适用于本条

注释及税目84.86中所称“半导体器件”及“集成电路”。但是,本条注释及税目84.86所称“半导体器件”,也包括光敏半导体器件及发光二极管。

(二)本条注释及税目84.86所称“平板显示器的制造”,包括将各层基片制造成平板,但不包括玻璃的制造或将印刷电路板或其他电子元件装配在平板上。所称“平板显示”不包括阴极射线管技术。

(三)税目84.86也包括下列机器及装置,其专用或主要用于:

1、制造或修补掩膜版及刻线;

2、组装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及

3、升降、搬运、装卸单晶柱、圆片、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及平板显示器。

(四)除十六类注释一及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符合税目84.86规定的机器及装置,应归入该税目而不归入本目录的其他税目。

第85章:

第85章新增税目85.08;删除税目85.20和85.24;修改部分税目条

文;五、六位级子目新增45条,删除69条;并对部分税目的子目结构进行了调整。

(一)第85章变化较大的税目:

税目85.17、85.19、85.23、85.25、85.27、85.28、85.29、85.42、

85.43及新税目85.08。

1、税目85.17

修订后,该税目除包括原来该税目的有线电话、有线通信设备外,

还包括原归入税目85.25的无线网络电话(移动电话)、对讲机、无线

网络通信设备及原税目84.71的路由器、集线器和网卡;将原该税目的

传真机归到 84.43。

修订后的税目条文及其结构如下:

85.17 电话机,包括用于蜂窝网络或其他无线网络的电话机;其他发送或接收声音、图像或其他数据的设备,包括有线或无线网络(例如,局域网或广域网)的通信设备,税目84.43、85.25、85.27或85.28的发送或接收设备除外:

-电话机,包括蜂窝网络或其他无线网络用电话机:

11 --无绳电话机

12 --用于蜂窝网络或其他无线网络的电话机

18 --其他

-其他发送或接收声音、图像或其他数据的设备,包括有线或无线网络(例如,局域网或广域网)的通信设备:

61 --基站

62 --接收、转换、发送或还原声音、图像或其他数据的设备,包括交换机和路由器。

69 --其他

70 -零件

(1)子目8517.1主要包括:

有线电话、无绳电话、无线网络电话(移动电话)和对讲机等只传输语音的电话机。

8517.12 用于蜂窝网络或其他无线网络的电话机

——原8525.20 装有接收装置的发送设备

8517.18 其他

——原8517.19 其他(部分商品)

(2)子目8517.6主要包括其他有线或无线网络的发送和接收通信设备。

8517.61 基站—原8517.50 有线载波通信或有线数字通信用的其他设备

8525.10 发送设备

8525.20 装有接收装置的发送设备(部分商品)

8517.62 接收、转换、发送或还原声音、图像或其他数据的设备,包括交换机和路由设备

——原8517.30 电话或电报交换机

原8517.50 有线载波通信或有线数字通信用的其他设备(部分商品)

原8517.80 其他设备(部分商品)

原8471.8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部分商品)

原8525.10 发送设备(部分商品)

原8525.20 装有接收装置的发送设备(部分商品)

8517.69 其他(包括可视电话、门口电话系统、无线寻呼机等)

——原8517.19 其他

8517.80 其他设备(部分商品)

8527.90 其他设备(全部商品)

(3)子目8517.70

该子目除包括原8517.90中的原85.17所列商品的零件,还包括原归

入子目8473.30的路由器和集线器、网卡的零件,原归入子目8529.90的移动电话零件,发送或接收声音、图像或其他数据的设备及

海关实务教材参考答案 第2章 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第2章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制 1.不定项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根据管理的不同需要,把进出口货物分为:(ABD)。 A.禁止进出口货物 B.限制进出口货物 C.鼓励进出口货物 D自由进出口货物 (2)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实行:(D) A.自由进出制 B.登记和核准制 C.审批制 D.备案登记制 (3)指出下列陈述中的错误选项(BCD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发布实施。 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发布实施。 C.《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实施。 D.《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由海关总署发布实施。 (4)下列哪些情况需要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出入境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ABCD )。 A.列入《法检目录》属于入境管理的商品 B.列入《法检目录》属于出境管理的商品 C.进口可再利用的废物原料 D.入境货物的运输设备 2.思考题 (1)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整体框架是如何构成的?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法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为核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为补充,形成了我国的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框架。其中法律部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由全国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部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由国务院制定,是对国家法律条文的进一步阐述;国家各行政部门规章制度如《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货物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各部门规章制度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具体行为规范。此外我国加入的各种国际条约或协议也是我国立法的渊源。 该体系的主要包括海关监管制度、关税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进出口

中国海关的通关制度和海关业务制度改革教学文案

中国海关的通关制度和海关业务制度改革 中国海关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一、中国海关通关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中国海关通关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中国海关执法的基本依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进口货物自进境起至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中国海关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进出口的政策、法律、规定,监督管理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合法进出,检查并处理非法进出、逃避关税等走私违法活动。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 移作它用或者进行其它处置。 中国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管理的基本要求主要有几点: 1. 依法如实申报的原则。即任何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在进出境时,均向海关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申报,海关接受申报后,方 可进行进出境活动。 2.接受海关监管的原则。在海关未放行之前,一切活动均在海关监管之下,有关货物的各项活动应经过海关的准许,必要时应接受海关 查验。 3.海关放行后提取的原则。只有在海关按国家各项规定对申报情况和货物情况进行审核、查验,并征收相应税费后办理放行手续,货物所有人、运输工具负责人方可对其采取下一步处置措施——进境或出境。 (二)中国海关通关制度的基本程序 中国海关通关制度的基本程序是: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1.一般规定 申报: 进口货物向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境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上述货物的转关 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进出口货物,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两者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可以EDI方式办理申报、纳税及其他海关手续。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应在向海关递交报关单的同时,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查验: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所有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旅客行李物品、邮递物品,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免验外,都应由进境地海关或转关运输的启运地、指运地海关进行查验。海关查验一般有单证查核、外形查验、开箱抽样查验以及通过技术设备进行查验等不同方式, 根据情况和需要,采取一种或几种。 征税: 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中国海关关税税则》依法征收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海关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中国海关采用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

2014年海关进出口税则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申报指南》简介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申报指南》中英文(附光盘),本书涵盖了《海关报关实用手册》(201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4年)和《海关规范申报目录》(2014年)三本书的主要内容。 2014年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和海关总署对进出口商品名称(税则税目)、商品编码、关税税率、监管证件相应进行了重大调整。 全书主要内容有:海关报关10位编码,包括商品名称、进口税率、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计量单位、监管条件以及英文商品名称,并加列了2014年进出口协定、特惠、暂定税目税率表、出口税率、海关代征税一览表、进出口商品申报目录等以及2014年申报常用代码和说明。 淘宝海关图书专营店: https://www.360docs.net/doc/2717600668.html,/item.htm?spm=a230r.1.14.92.q52h3C&id=354229 39153 中国海关图书发行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717600668.html,/ 本书介绍: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及2014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率,结合海关监管十位商品编码和进出口商品的监管证件以及海关规范申报目录等内容,我们编纂本书。

为了读者便于查阅,现将《海关进出口税则》和附录说明如下:第一部分《海关进口税则》 《海关进出口税则》包括进口关税征税率、出口退(免)税率、进出口监管证件对照速查表,是本书的核心部分: 第一列是“税则号列”即“商品编号”,其前八位代码与《税则》中的税则号列统一;第九位和第十位代码与进口环节税、进口暂定税率和贸易管制的要求统一。 “税则号列”有*标志的:表示该项商品实施年度进口暂定税率,凡从世界组织成员国或与中国有双边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按进口暂定税率征税。 该项目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见《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第二列是“商品名称及备注”即该进出口商品的名称和描述。它是《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货品名称缩减而来。括号内的文字是对该商品的补充描述。 第三列是“出口退税”,即出口退税率(%),该数据为2014年国家出口退税文库正在使用的最新退税率。 由于国家出口退税率是根据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随时调整的,因此,在本书出版后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的,按最新颁布的规定执行。 第四列是“进口税率”分为最惠国进口税率(%)、普通进口税率(%)和进口暂定税率(%) 最惠国进口税率: 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

最新海关进出口税则

最新海关进出口税则 最新海关关出口关税 关关关关关 第一关活关物~关物关品 第一章活关物 第二章肉及食用关碎 第三章关、甲关物~关关物及其他水生无脊壳体 椎关物 第四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关物关品 第五章其他关物关品 第二关植物关品 第六章活关及其他活植物~关、根及关似品~茎 插装叶花及关用簇 第七章食用蔬菜、根及关茎 第八章食用水果及关果~柑桔水果或瓜属甜的果皮 第九章咖啡、茶、关黛茶及关味香料 第十章谷物 第十一章制粉工关关品~芽~淀粉~菊粉~麦 面筋 第十二章含油子仁及果关~关关子仁及果关~工关用或关用植物~稻草、杆及关料秸 第十三章虫胶胶~关、关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第十四章关关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关品

第三关关、植物油、脂及其分解关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关、植物蜡第十五章关、植物油、脂及其分解关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关、植物蜡第四关食品~关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十六章肉、关、甲关物~关关物及其他水生壳体 无脊椎关物的制品 第十七章糖及糖食 第十八章可可及可可制品 第十九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关点心 第二十章蔬菜、水果、关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第二十一章关关食品 第二十二章关料、酒及醋 第二十三章食品工关的渣及关料~配制的关残 物关料 第二十四章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五关关关品 第二十五章关~硫~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磺 石灰及水泥 第二十六章关砂、关渣及关灰 第二十七章关物燃料、关物油及其蒸关关品~关青物关~关物蜡 第六关化工关及其相关工关的关品学 第二十八章无机化品~关金、稀土金、学属属 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第二十九章有机化合物;二, 第二十九章有机化合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英文对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英文对照!附光盘)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英文对照版 出版社:经济日报 出版日期:2011年1月 规格:全一册 16开附光盘 定价:¥280.00 内容简介: 十位编码、监管条件、申报说明、出口退税、政策法规、海关代征税一览表特别说明2010年税则书新添加: 1、新税则2011年出口退税

率全部内容; 2、包括2011年将对监管条件、十位编码、进口关税等进行重大调整内容; 3、添加了报关必须填写的“申报说明”即海关总署最新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全部内容本书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1年最新调整的进出口关税税率编制而成。出于海关监管工作的需要,2010年对进出口商品监管证件进行了重大调整,因此本书2011年商品监管条件也相应进行了重大调整。最新商品编码、最新关税调整尽在本书体现。为便于使用本书,现说明如下:第一部分:《关税税则》:第1列为“税则号列”,其8位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完全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海关的10位数编码。第2列为“货品的中文名称”。第3列为“进口税率”,其中第1栏是最惠国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世贸组织成员或与我国签有互惠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第2栏是中巴税率,适用于原产于巴基斯坦部分进口的货物;第3栏为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术1、2栏以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第4列为“增值税率”,栏目空白时为免征,其他分为13%和17%两种。第5列为“出口退税率”,栏内数字表示相应退税税率。第6列为“计量单位”,为海关统计使用的法定计量单位。第7列为“监管条件”,相应的代码表示在一般贸易进口或出口时应向海关提交的监管证件代码,具体名称参见本书《监管证件与名称代码表》第8列为“货品的英文名称”。本税则各栏目的税率均为从价税(**除外)。本税则税率栏目内的**表示从量税、复合税,具体税率参见附件2 本税则税率前标有*的,表示该税率为实行进口关税配额

2007年版《协调制度》(HS)与海关进出口税则

内容提要: 1. 2007年版HS修订情况介绍 2、2007年版HS的修订对进出口税则本国 子目的影响 3、执行2007年版HS对进出口商品税则归 类的影响 4、进出口企业的必要应对措施 前言 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贸易方式的变化,有效地实施对物流的监管,世界海关组织(WCO)根据《协调制度公约》有关条款的规定,对现行《协调制度》(HS)(2002年版)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HS将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据《协调制度公约》对缔约国权利义务的规定,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统计目录应于2007年1月1日起采用新的《协调制度》。 一、2007年版HS修订的主要原因 1、顺应科学技术的发展。 例如:增列税目84.86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制造半导体、集成电路、 平板显示器的机器及装置”;增列子目8536.70 “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或光缆用连接器”等。

2、根据贸易方式的变化,简化归类,便于海关操作。 例如:将原税目84.71项下的打印机、税目85.17项下的传真机和税 目90.09项下的复印机移至税目84.43项下,并为上述机器的多功能的组合机器增列子目8443.31;重新调整税目85.42集成电路的列目结构等。 3、为使商品分类体系进一步简化、合理。 例如:将原税目85.19(声音的重放设备)与税目85.20(声音的 录制设备,不论是否带有重放装置)合并为新税目85.19(声音的录制或重放设备); 将原税目85.23(未录制媒体)与税目85.24(已录制媒体)合并 为新税目85.23(录制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 将原税目85.25项下的无线通信设备(如移动电话等)与税目85.17 的有线通信设备合并为新税目85.17等。 4、因贸易量减少删除部分子目。

(整理)中国海关业务流程

中国海关业务流程通关作业流程图 保税业务流程图

减免税审批流程图

减免税项目备案流程图

进口集装箱整箱提运流程 客户持正本提单(包括提货单、交货记录、费用帐单三联)、设备交接单到营业厅 进出口业务员审核提单手续是否办妥(代理放箱章、代理放货章、海关放行章、出入境检验检疫章、

外理理货章、收货人签章是否齐全) 进出口业务员核对无误后,将正本提单转给费收员收费 进出口业务员取回正本提单后,在设备交接单出场联的码头联上加盖“货运专用章”交客户,同时在CTMS系统的集装箱货物管理和集装箱预约中放行和预约。 客户持设备交接单到港区闸口提箱 进口报关业务流程 进口报关的基本程序: 接受申报→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办理征税→结关放行。 1. 用换来的提货单(1、3)联并附上报关单据前去报关。 报关单据:提货单(1、3)联海关放行后,在白联上加盖放行章,发还给进口方作为提货的凭证。正本箱单、正本发票、合同、进口报关单一式两份、正本报关委托协议书、海关监管条件所涉及的各类证件。 注意事项:

(1)接到客户全套单据后,应确认货物的商品编码,然后查阅海关税则,确认进口税率、确认货物需要什么监管条件,如需做各种检验,则应在报关前向有关机构报验。报验所需单据:报验申请单、正本箱单发票、合同、进口报关单两份。 (2)换单时应催促船舶代理部门及时给海关传舱单,如有问题应与海关舱单室取得联系,确认舱单是否转到海关。 (3)当海关要求开箱查验货物时,应提前与场站取得联系,调配机力将所查箱子调至海关指定的场站。(事先应与场站确认好调箱费、掏箱费。) 2. 若是法检商品应办理验货手续。 如需商检,则要在报关前,拿进口商检申请单(带公章)和两份报关单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报关单上盖商检登记在案章以便通关。验货手续在最终目的地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 理办法 (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一节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对译文内容负责。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格式详见附件1),但本办法第七十二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 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 第七条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纳税义务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 第八条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等进行审核。 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第九条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及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让学生打印的内容)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是根据海关征税和海关统计工作的需要,分别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这两个分类目录品目号列在第1-97章完全一致,均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的。 编码:01011100 改良用野马 其中,章、税(品)目、五六位数级子目号列为《协调制度》原有的编码,七八位数级子目号列为我国增加的编码。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第1章至第5章) 第1章活动物 本章包括所有活动物,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税(品)目号0301、0306、0307) (二)培养微生物及税(品)目号3002所列其他产品。 (三)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用的动物(税(品)目号9508) 第2章肉及食用杂碎 本章包括可供人食用的各种动物肉及食用杂碎,但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除外。 本章动物产品的加工程度仅限于鲜、冷、冻、盐腌、干制、熏制或在面上撒糖或糖水的。若进一步加工,如经煮、蒸、烤、炸、炒等,一般就归入第16章。 第3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这些动物可供直接食用、工业用(制罐头等)、产卵或观赏用。 水生无脊椎动物,均归入本章,其中最常见的包括海参、海蜇、海胆等。 常见的海蜇保存制作方法有两种:即用盐腌制或用明矾腌制。用盐腌制的归入本章,用明矾腌制的归入子目号16059010。 第4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第5章其他动物产品 本章包括各种未加工或仅经简单加工的各种未列名的动物产品,通常不作为食品(但某些动物肠、膀胱、胃及动物血除外)。归入本章的产品有,未加工的人发、猪鬃、马毛、骨、角、蹄、爪、壳及供配药用的动物产品等。 本章注释对“未加工的人发”做了说明,因此如已按发根和发梢进行过整理或已经除简单洗涤之外的加工的人发应归入第67章。 第二类植物产品(第6章至第14章) 活植物(第6章)、食用植物产品(第7章至第12章),非食用植物产品(第13章和第14章)。 第6章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第7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8章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或柑桔属水果的果皮 第9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本章包括咖啡、含咖啡的咖啡代用品、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这类产品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捣碎或制成粉末。

{报关与海关管理}报关实务学习笔记

{报关与海关管理}报关实 务学习笔记

1.海关对报关资格的管理:报关注册登记、异地报关备案、年审、变更及注销登记等(学习重点)。 2.海关对各类报关企业的管理制度(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制度、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制度、海关对自理报关企业的管理制度),尤其是重点掌握报关企业的代理报关行为规范。(学习重点) 3.海关对报关员的管理(报关员的资格考试、报关员的权利与义务、报关员的法律责任),报关员的报关行为规范(重点掌握)。 第三章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制 1.进出口许可制度的基本内容(本章的学习重点)。 它包括进出口经营权及经营范围的审批,国家限制进出口商品的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进出口商品的分类管理,对外贸易国别政策等内容。 2.国家对特定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机电产品的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本章的学习重点)。 3.其他特殊进出口货物的管制制度(本章的学习难点)。 它包括文物、濒危物种、金银产品、音像制品、印刷品、有毒化学品等的管制制度。 第四章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有关单证的填制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概念、内容、分类,填报报关单的基本要求以及其他有关通关单证的填制要求是本章学学习重点。 2.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是本章的学习难点。 第五章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主要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对外订购进口,或者接受境外客户单边出口订货的正常贸易进出口货物。《海关法》规定,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时,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向进出境口岸请求申报,交验规定的证件和单据,接受海关人员对其所报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查验,依法缴纳海关税、费和其他由海关代征的税款,然后才能由海关批准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放行。 从海关方面看,海关对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其业务程序是:接受申报、查验货物、征收税费、结关放行。其中申报、查验、放行构成海关监管制度的核心。作为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相应的报关手续应为:由进出境环节向海关申报、陪同海关查验、缴纳进出口税费和提取或装运货物等4个基本环节组成。(重点掌握) 第六章关税和其他税费的计算 进出口税费是指关税、消费税、增值税及海关监管手续费等进出口环节中海关依法征收的税、费。依法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是《海关法》明确规定的海关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国家保护国内经济、实施财政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发展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依法交纳关税和其他税、费既是有关纳税义务人的基本义务,也是报关业务中的重点问题。本章全面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发布,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阐述了关税的定义、关税的分类(重点掌握)、我国的关税政策、海关进出口税则(一、商品分类二、税则归类三、税率运用)、关税税款的计算:进口关税税款的计算(重点掌握)、出口关税税款的计算(重点掌握)、海关征收进口环节税和海关监管手续费(消费税、增值税、海关监管手续费)等知识。 第七章其他贸易方式和特殊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1.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1)保税加工概述

第十一章 关税措施

第十一章关税措施 同步练习 一、填空题 1.我国的唐、宋、元、明四代设立管理对外贸易、征收关税。 2.英国最早实行统一的关税制,随后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3.海关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 4.关税与其他税收一样,具有、和。 5.由于关税负担最后将由消费者负担,所以关税属于。 6.关税的税收主体是,税收客体是。 7.按照征收的对象或商品流向分类,关税可分为,和。 8.按照征税的目的,关税可分为和。 9.保护关税可分为关税和关税。 10.除征收一般关税以外再额外加征的限制进口的关税,称作。 11.进口附加税是特定的措施,其目的主要有:(1) (2)(3)。 12.针对个别国家和个别商品征收的进口附加税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 一种是。 13.在征收反倾销税时,用以判别是否构成倾销的标准——“正常价格”是指 (1) 如果没有第(1)种价格则是(2) 或是(3)。 14.美国在确定进口商品价格是否低于“公平价格”标准时,采用 对待非市场经济国家。 15.最典型的差价税是。 16.西欧共同市场向非、加、太地区的发展中国家提供的特惠税是。 17.西欧共同市场在原产地规定中,规定了“”制度。 18.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是一种,,关税优惠待遇。 19.普惠制的目的是:增加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促进发展中国家或地 区,加速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 20.普惠制方案中,对给惠国的保护措施的规定主要有:(1)(2) (3)(4)。 21.原产地标准中判定实质性变化的两个标准是和。 22.各给惠国的普惠制方案中的原产地规则,一般包括、 和三部分。 23.按征税方法或标准划分,关税可分为和,和。 24.从量税额是和的乘积。 25.从价税额是和的乘积。 26.混合税额为与之和。 27.按照关税的保护程度和有效性分类,关税可分为和。 28.关税税率表包括,和三部分。 29.在未使用《协调制度之前》,用于海关管理,用于贸易统计。 30.1992年1有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以《》为基础的新的海关税则。 31.海关税则主要可分为和两类,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 32.海关税则根据制订税则的权限,由可分为和。

跨境电商报关、报检流程

跨境电商报关流程 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通关流程具体分为两步: 一是申报前发送信息 二是办理通关手续 按照已向海关发送的订单、支付以及物流等信息,如实逐票办理通关手续;《货物清单》,《物品清单》以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采用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电子商务企业在以《货物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该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并提交相关许可证件;个人在以《物品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该按照进出境个人邮寄物品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属于进出境管制的物品,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 基本程序 申报:

1.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在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备齐出口货物后,即应当向运输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准备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或委托专业(代理)报关公司办理报关手续。 2.需要委托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企业,在货物出口之前,应在出口口岸就近向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办理委托报关手续。接受委托的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要向委托单位收取正式的报关委托书,报关委托书以海关要求的格式为准。 3.准备好报关用的单证是保证出口货物顺利通关的基础。一般情况下,报关应备单证除出口货物报关单外,主要包括:托运单(即下货纸)、发票一份、贸易合同一份、出口收汇核销单及海关监管条件所涉及的各类证件。 申报应注意的问题:出口货物的报关时限限为装货的24小时以前。不需要征税费、查验的货物,自接受申报起1日内办结通关手续。 查验 1.通过核对实际货物与报关单证来验证申报环节所申报的内容与查证的单、货是否一致,通过实际的查验发现申报审单环节所不能发现的有无瞒报、伪报和申报不实等问题。 2.通过查验可以验证申报审单环节提出的疑点,为征税、统计和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监管依据。海关查验货物后,均要填写一份验货记录。验货记录一般包括查验时间、地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名称、申报的货物情况,查验货物的运输包装情况(如运输工具名称、集装箱号、尺码和封号)、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等。需要查验的货物自接受申报起1日内开出查验通知单,自具备海关查验条件起1日内完成查验,除需缴税外,自查验完毕4小时内办结通关手续。征税: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征收关税。关税由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需要征税费的货物,自接受申报1日内开出税单,并于缴核税单2小时内办结通关手续。 放行: 1.对于一般出口货物,在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如数缴纳应缴税款和有关规费后,海关在出口装货单上盖"海关放行章"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凭以装船起运出境。

海关进出口税则 第十六类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注释: 一、本类不包括: (一)第三十九章的塑料或税目40.10的硫化橡胶制的传动带、输送带;除硬质橡胶以外 的硫化橡胶制的机器、机械器具、电气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物品(税目40.16);(二)机器、机械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皮革、再生皮革(税目42.05)或毛皮(税目43.03)的制品; (三)各种材料(例如,第三十九章、第四十章、第四十四章、第四十八章及第十五类的材料)制的筒管、卷轴、纡子、锥形筒管、芯子、线轴及类似品; (四)提花机及类似机器用的穿孔卡片(例如,归入第三十九章、第四十八章或第十五类的);(五)纺织材料制的传动带、输送带或带料(税目59.10)或专门技术用途的其他纺织材料 制品(税目59.11); (六)税目71.02至71.04的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或税目71.16的完全以宝 石或半宝石制成的物品,但已加工未装配的唱针用蓝宝石和钻石除外(税目85.22); (七)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及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 九章); (八)钻管(税目73.04); (九)金属丝、带制的环形带(第十五类); (十)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的物品; (十一)第十七类的物品; (十二)第九十章的物品; (十三)第九十一章的钟、表及其他物品; (十四)税目82.07的可互换工具及作为机器零件的刷子(税目96.03);类似的可互换工具 应按其构成工作部件的材料归类(例如,归入第四十章、第四十二章、第四十三章、第四十 五章、第五十九章或税目68.04、69.09); (十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 (十六)打字机色带或类似色带,不论是否装轴或装盒(按其材料属性归类;如已上油或经 其他方法处理能着色的,应归入品目96.12)。 二、除本类注释一、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及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及第八十五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 以外,机器零件(不属于品目84.84、85.44、85.45、85.46或85.47所列物品的零件)应按 下列规定归类:

国际物流的通关基本程序

国际物流的通关基本程序 申报: 1.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在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备齐出口货物后,即应当向运输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准备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或委托专业(代理)报关公司办理报关手续。需要委托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企业,在货物出口之前,应在出口口岸就近向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 关企业办理委托报关手续。接受委托的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要向委托单位收取正式的报关委托书,报关委托书以海关要求的格式为准。准备好报关用的单证是保证出口货物顺利通关的基础。一般情况下,报关应备单证除出口货物报关单外,主要包括:托运单(即下货纸)、发票一份、贸易合同一份、出口收汇核销单及海关监管条件所涉及的各类证件。 申报应注意的问题: 报关时限:报关时限是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间限制。出口货物的报关时限限为装货的24小时以前。不需要征税费、查验的货物,自接受申报起1日内办结通关手续。 查验: 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报关单位的申报并已经审核的申报单位为依据,通过对出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查,以确定其报关单证申报的内容是否与实际进出口的货物相符的一种监管方式。通过核对实际货物与报关单证来验证申报环节所申报的内容与查证的单、货是否一致,通过实际的查验发现申报审单环节所不能发现的有无瞒报、伪报和申报不实等问题。通过查验可以验证申报审单环节提出的疑点,为征税、统计和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监管依据。海关查验货物后,均要填写一份验货记录。验货记录一般包括查验时间、地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名称、申报的货物情况,查验货物的运输包装情况(如运输工具名称、集装箱号、尺码和封号)、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等。需要查验的货物自接受申报起1日内开出查验通知单,自具备海关查验条件起1日内完成查验,除需缴税外,自查验完毕4小时内办结通关手续 征税: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征收关税。关税由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需要征税费的货物,自接受申报1日内开出税单,并于缴核税单2小时内办结通关手续。 放行: 1.对于一般出口货物,在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如数缴纳应缴税款和有关规费后,海关在出口装货单上盖"海关放行章"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凭以装船起运出境。出口货物的退关:申请退关货物发货人应当在退关之日起三天内向海关申报退关,经海关核准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海关放行后,在浅黄色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上加盖"验讫章"和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海关审核出口 退税负责人的签章,退还报关单位。在我国每天大约出口价值1.5亿美元的货物,出口核销退税每延迟一天,就要给广大客户造成很大损失。如何加快出口核销退税速度呢?在单证操作方面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正确填写出口报关单。报关单的有关内容必须与船公司传送给海关的舱单内容一致,才能顺利的核销退税。对海关接受申报并放行后,由于运输工具配载等原因,部分货物未能装载上原申报的运输工具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及时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单》及更正后的箱单发票、提单副本进行更正,这样报关单上内容才能与舱单上内容一致。

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目和部分商品适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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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目和部分商品适 用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税则税目调整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署税﹝1997﹞1060号 【发文日期】1997-12-30 【实施时间】1997-12-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税目请你关接本通知后于1997年12月31日对外公告(公告稿见附件一),现就调整情况及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进口商品《税则》税目调整情况 (一)增加农作物种子机电产品等316个进口商品税目(见附件二); (二)删除8426111084463010和89019010三个税目;将税目190219101902192019021990三个税目合并为19021900一个税目;将8471701184717019两个税目合并为84717010一个税目; (三)根据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税目89012000的货品名称应为“液货船” 二进口《税则》税目调整后,《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部分生产设备)》《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其他商品)》也作相应调整,调整情况详见附件三四其中: (一)<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部分生产设备)》第123项“加碘盐50KG大包装机”调整为"0.5-1.0KG全自动碘盐小包装机",税率不变(税则号列货品名称技术规格的调整见附件三第78项),并需在国际招标后才能按暂定税率计征进口关税 (二)《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其他商品)》“光致抗蚀干膜(印刷线路制造用)”中增加税目37024220,暂定税率不变(见附件四第11项) 三进口《税则》税目调整后,《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率表》相应调整,详见附件五其中,将附件五37024321370242329两个税目的税率调整为43元/平方米 《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率表》后滑准税计算公式注释中“P”的单位为“美元/吨”

海关通关流程

海关通关流程 (一)报关资格 1、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的报关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在向上海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经营单位编码并刻制经营单位编码章后,才能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办理报关手续的人员必须是经海关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报关员证的报关员。 2、无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的报关资格无进出口货物经营权的企业进出口货物、物品,需向上海海关申请临时十位数企业编码后,持有关批准文件,委托有进出口报关权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报关。详细注册手续见企业注册登记栏。 3、有资格的报关企业 (1)专业报关企业专业报关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程序设立,主要从事接受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和运输工具负责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的委托,办理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报关、纳税等事宜,具有境内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专业报关企业又通称为报关公司或报关行。专业报关企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不能从事进出口业务。 (2)代理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是指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并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履行代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境内法人。代理报关的报关范围只能接受有权进出口货物单位的委托,办理由本企业承揽、承运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

(3)自理报关企业自理报关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在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只为本企业(单位)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手续的境内法人。 (二)电子申报电子申报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进口物货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预录入或EDI方式将报关数据输入计算机,并确认录入数据无误后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必须运至海关指定监管场所后方可向海关申报。报关企业应根据海关反馈的审核结果办理相关手续。对审结的报关数据,打印书面报关单至现场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对因故退单的及时修改更正数据后再次传送申报。 (三)集中审单集中审单是海关对各类经计算机审核后判定须人工干预审核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报文数据审单方式。根据货、征、统一体化要求实施集中审核,具体包括负责审核各类监管条件;审定各类商品的税则归类;审核报关数据是否满足海关统计要求;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决定,并给现场海关下达指令。对经审核未发现异常的货物,海关向报关企业发送审结信息;对不能受理报关的,海关向报关企业发送退单信息;对需要重点复核的单据或需要查验的货物,海关向现场发送布控指令。 (四)现场通关口岸或区域性海关的核验关员根据通关管理中心的审结提示,核实办理书面报关单证的有关手续,且对每一份进出口单证和原始随附单证进行审核。对重点、疑难商品可提出并在系统设定查验需求,转查验环节处理。 1、企业递交书面单证报关企业在收到审单处电子审核完毕的回执后,及时打印书面报关单,进口需打印二份(加工贸易一式三份),出口需打印三份(加工贸易一式四份),并随附发票、装箱单、合同、海

(整理)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海关税则编码解释查询.

【名称】2012年最新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出版社】中国商务出版社 【日期】2012-1 【册数】全套两册 【原价】450 【折扣价】420 财政部、海关总署根据国际上广泛采用英文版《协调制度注释》编译出版了《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它对《海关进出口税则》4位至6位数编码的品目及子目的商品名称及范围作了最权威性的解释,并确定其是进出口商品征税或统计归类的法律依据。世界海关组织每四年对HS编码进行一次调整,2012年是继2007年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调整,本书是包涵了最新调整的4位至6位数编码的品目及子目的商品名称及解释。 本书分上下册,定价:450元 海关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海关hs税则4位税目号税率税号编码查询海关税则报关手册出口退税率查询商品编码最新税率 《2012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上下册)》 书号:ISBN 978-7-80181-354-1 作者: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编译 价格:450.00 RMB 出版日期:2012-1 出版社:中国商务出版社 本书是海关总署根据2012年《协调制度注释》编译而成的。是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税则归类或统计目录归类的法律依据。 前言 归类总规则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一章活动物 第二章肉及食用杂碎 第三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第四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 第二类植物产品

第六章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第七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八章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桔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第九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第十章谷物 第十—章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第十二章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第十三章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第十四章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十五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十六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第十七章糖及糖食 第十八章可可及可可制品 第十九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第二十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第二十一章杂项食品 第二十二章饮料、酒及醋 第二十三章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第二十四章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五类矿产品 第二十五章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及矿灰 第二十七章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二十八章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第二十九章有机化学品 第三十章药品 第三十一章肥料 第三十二章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胶粘剂:墨水、油墨 第三十三章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第三十四章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第三十五章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第三十六章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第三十七章照相及电影用品 第三十八章杂项化学产品 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三十九章塑料及其制品 第四十章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 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四十一章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第四十二章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四十三章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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