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接收凭证(2)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接收凭证(2)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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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中级以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

记账凭证封面填写规范 记账凭证封面填写样本

记账凭证封面填写规范记账凭证封面填写样本 记账凭证输入设计至关重要 ,输入设计目标是保证输入的准确可靠性 ,控制输入的工作量和保证输入的方便性。那么记账凭证的封面要怎么填写呢?下面就为大家解开记账凭证封面填写内容,希望能帮到你。 1、记账凭证单号----封面内页第一张记账凭证号码 (如:内页第一张记账凭证号码21号---50号); 则填写:记账凭证单号----自第 21 号至第 50 号; 2、原始凭证,汇总凭证张数---(封面内页第一张记账凭证号码20号---“记账凭证右边---附原始凭证张数5”如:5张)---从20号的“5张”---至50号每一张的原始凭证张数合计填列如共计原始凭证张数300张; 操作:原始凭证,汇总凭证张数---共 300 张; 3、会计凭证总页数---全部页数320张---记账凭证20张,原始凭证,汇总凭证张数300张;

操作:会计凭证总页数---共 320 页。 1.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 原始凭证的张数。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计算,一般以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与记账凭证中的经济业务记录有关的每一张证据,都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记账凭证中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则应该把所附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一起计入附件的张数之内。但报销差旅费等的零散票券,可以粘贴在一张纸上,作为一张原始凭证。一张原始凭证如涉及到几张记账凭证的,可以将该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该主要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上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2.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的分担情况等。 3.记账凭证编号的方法有多种,可以按现金收付、银行存款收 付和转账业务三类分别编号,也可以按现金收入、现金支出、银行存款收入、银行存款支出和转账五类进行编号,或者将转账业务按照具

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198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以[84]法办字第5号发布) 一、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参照有关法律,结合各类案件的性质、社会影响、情节轻重、刑期长短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制定《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以下简称《保管期限表》)。 二、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记录和重要依据。它反映了人民法院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科学地鉴定和保存好诉讼档案,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因此,应当从政治、经济、科学研究等方面,从历史和现实使用价值,全面地,慎重地估量每个案件的作用,划定其保管期限。 三、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凡属本院审判活动形成的需要长远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查考使用的诉讼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30年。 具体案卷保管期限的划定,参照《保管期限表》办理。 四、刑事案件中的赃、证物,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退还受害人的以外,民事案件中的权益凭证,在结案后,除应当退还当事人或当事单位的以外,凡需附卷保存的,其保管时间与案卷划定的保管期限相同。刑事案件中的证物,不宜于长期保管的(如血衣、凶器等),在没有新的规定以前,仍依最高人民法院(64)法研字第77号《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批复》中提出的“至少保存15年”的规定处理。 五、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每个案件终审判决结案后的下一年起算。一个人民法院审理的同一被告的累犯案件,或者同一被告的特赦、更审、再审、申诉、加减刑案件,其先后形成的案卷的保管期限,应以最后终审结案的下一年作为起算的时间;如属于不同的保管期限,应以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为保管期限。 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刑、民案件,在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当事人继续申诉形成的档案,可合并原审案卷保管,保管期限与原案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申诉档案,按《保管期限表》的有关规定划定保管期限。

原始凭证处理总结要点

原始凭证处理总结要点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所取得或填制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而且具有法律效力。原始凭证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两种。笔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将处理原始凭证的有关业务进行归纳。 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和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外来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等),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同时具有套印的税务部门或有权监制部门的专用章以及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同时应写明住址,必要的注明身份证号码。 三、自制原始凭证(如入库单、领料单等)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和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凡需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实物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五、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六、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以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七、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八、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九、原始凭证发现错误或无法辨认的,不得涂改、挖补。未入账的原始凭证,应退回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员补填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应拒绝受理,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涂改等违法乱纪的,应扣留凭证,报告领导处理。已经入账的原始凭证,不能抽出,应另外以正确原始凭证进行更正。 十、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复制,复制时,须有财务人员在场。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共同签名或盖章。 十一、外来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填制单位盖章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编号金额和内容等,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作原始凭证。如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票等,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十二、一般情况下,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张数。原始凭证的张数按自然张数计算(原始凭证汇总表应计算在内,原始凭证粘贴纸不应计算)。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诉讼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其任务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 (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 (五)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

化的要求,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六条 各地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七条 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 第八条 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 第九条 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 第十条 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的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 第十一条 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并卷原则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申诉卷并入审级卷,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案卷合并时,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移入和相关的案号。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档案的情况,编制案件姓名索引、卡片等检索工具。 三、档案的调借和查阅 第十三条

汇总记账凭证分为:汇总记账凭证图片

在目前的《基础会计》教科书中,凡是讲到会计核算程序时,对采用科目汇总表或汇总记账凭证核算程序登记总账时,一律采用定期汇总法。下面就为大家解开汇总记账凭证分为,希望能帮到你。 汇总记账凭证分为 A、汇总收款凭证 B、汇总付款凭证 C、原始凭证汇总表 汇总记账凭证的主要意义 任何单位,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如现金的收付,物资的进出,往来款项的结算等等,经办业务的有关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填制会计凭证,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的日期、经济业务的内容,并在会计凭证上签名盖章,有的凭证还需要加盖公章,以对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任。一切会计凭证都必须经过有关人员的严格审核,只有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才能做为登记账簿的依据。会计凭证的填制和审核,对于完成会计工作的任务,发挥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归纳起来,有以下三个方面

1、会计凭证是登记账簿的根据 每个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发生大量的、各种各样的经济业务。会计部门要及时正确地记录这些经济业务,必须依据会计凭证。每当发生经济业务时,必须填制相应的会计凭证。一般地说,经济业务发生在哪里,会计凭证就在哪里填制。这样可以正确及时地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发生及完成情况。随着经济业务的执行和完成,记载经济业务执行和完成情况的会计凭证就按规定的流转程序最终汇集到财务会计部门,成为记账的基本依据。 2、审核会计凭证,可以更有效地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使经济业务合理合法 通过会计凭证的审核,可以监督各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检查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度,是否符合企业目标和财务计划;检查经济业务有无违法乱纪,违反会计制度的现象,有无铺张、浪费、贪污、盗窃等损害公共财产的行为发生;可以及时发现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及时加以制止和纠正。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3、会计凭证可以强化经营管理上的责任制 任何一项经济业务活动,都要由经管人员填制凭证并签字盖章,这样,就便于划清职责,加强责任感;并便于发现问题,查明责任,从而有利于加强与改善经

2018年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2018年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一、加强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为审判、侦查、公诉服务,为当事人服务。 二、组卷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立卷归档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除本院院长外,任何单位、人员借阅卷宗必须填写借卷单并经办公室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四、本院党组成员借阅案卷的,应当办理借阅手续。 五、办案人员因办案需要借阅案卷时,须本人亲自借阅。委托其他人员借阅的,需要填写委托借阅书。 六、案卷必须由正式干警借阅,临时工作人员(包括合同法警)不得借阅。 七、其他单位借、查案卷的,按照上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办理。 八、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原则上不得借、查阅。必须办理的,需要经院长批准。 九、律师或当事人等查阅诉讼案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法院指定场所阅看本案案卷。如需要摘抄、复制的,应在档案管理人员监督下在指定地点进行。 十、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借阅期限及时归还。不按时归还的,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催还。案卷被还回时,如发现被拆及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并进行调查。 十一、本院办案人员在县内办案需要携带已归档案卷的,应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出县办案需要携带案卷的,必须经院长批准。携带案卷办案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密措施,严防遗失、被盗及泄密。 十二、阅卷时不得吸烟,防止烧损案卷。 十三、档案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要超过一个月的,由本案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延长至三个月。仍需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十四、各中层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及借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扣分,记入院规范化管理考核实施成绩。 1、案卷装订不整洁、不规范的,除退回办案庭重新整理外,凡案卷皮、卷内目

诉讼材料清单指引执行案件 .doc

诉讼材料清单指引(执行案件) 尊敬的当事人,您好! 请您在起诉时准备好以下材料: □1. 强制执行申请书原件(份数为:2份) □2. 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A、当事人是自然人的: □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或港澳同胞回乡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B、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①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证明 深圳市工商注册信息查询网站xxx、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网站xxx □*当事人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时,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证的主体材料 □3. 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 □*申请人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时,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A、律师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②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B、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 □②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原件 □③当事人属于该辖区的证明材料原件 C、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户口簿复印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D、员工代理其所在单位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员工证明书原件 □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E、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原件 □③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b.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档案 【发文字号】法[办]发[1991]46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1.12.24 【实施日期】1991.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法[办]发[1991]46号1991年12月24日)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

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中级以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诉讼档案管理操作实务

诉讼档案管理操作实务 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原则 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原则,是指法院审判人员在一个具体诉讼案件办结后,将零散的、杂乱无章的诉讼文书材料集中收集起来,经过系统整理,按一定规则组合装订成诉讼案卷时,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以及在观察、分析、解决诉讼文书材料管理和诉讼档案实体管理问题时所依据的基本准则,是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普遍适用的指导原则。我国法院诉讼文书材料数量巨大,种类繁多,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卓有成效地组织好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必须明确和熟悉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原则。 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原则,由四个相互联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构成。 一、按年度、类别、审级、一案一号单独立卷原则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按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公函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这一原则早在新中国成立时就已在法院确立并付诸实施。

按年度立卷,就是根据法院受理案件的年度将其分为年度类别进行立卷。按年度分类立卷,可以客观地反映各法院每年度审判案件的数量、特点和逐年发展变化情况,有利于现行利用和归档后提供利用,也与法院工作制度相吻合,同时自然而然地把法院全部案件划分成了各种年度类别。按年度立卷,要求根据案件收案年度编定的案号归入相应的年度,某一年度受理的案件应当集中管理,不可分散,不可将一个年度的案件放入另一个年度之中,跨年度审结的案件,无论何时立卷归档都应列入收立案年度集中管理。 按类别立卷,是指按照案件的性质分类进行立卷。依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诉讼案件分为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四大类别。 按审级立卷,是指按照案件所在的审级进行分类立卷。这里的审级指审判程序,一般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执行程序等。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审判程序作出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按一案一号立卷,是指按照案件在立案部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进行立卷。一个案件在同一审级审理时,只能编定一个案号,收、结案登记薄,案件目录登记表、案件登记表、档案检索目录都应按照立案时编定的案号顺序排列。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2016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以下简称“诉讼档案”)科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档案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诉讼文书材料。 第三条诉讼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四条诉讼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1-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档案工作机构统一管理诉讼档案,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备具有档案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员从事诉讼档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信息化技术人员。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保持档案队伍相对稳定,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档案工作人员离岗时,应当做好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以下简称“档案部门”)管理诉讼档案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二)制定和完善诉讼档案各项规章制度; (三)监督指导各部门诉讼档案的收集、整理; (四)开展诉讼档案保管与鉴定、开发与提供利用; (五)开展诉讼档案统计与研究工作; (六)负责诉讼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负责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2-

法院民事案件案卷的整理与归档

一是千万不要把材料搞丢,哪怕一个小纸片,问明白法官再做。 二是复写材料如发票、传真等要有复印件,有的还要有手写件,防止年久失真。三是千万不要把副卷材料订到正卷中去,比如合议庭材料,还有上访材料有的在副卷,要订到正卷,让当事人看到,可能就有人下台了啊。 民事案件案卷的整理与归档 档案整理是档案实体整理和档案内容整理的统称,是档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档案内容整理,主要包括对档案文件的内容的鉴别,对档案内容的确定。档案实体整理,主要是将零散的和需要进一步条理化的文件或档案,进行基本的分类、组合、排列、编目,组成有序的档案整体的工作过程。 档案整理工作的原则: 1.整理档案必须保持文件之间有机的历史联系; 2.整理档案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整理基础; 3.整理后的档案必须便于保管和利用。 应对案卷整理与归档工作高度重视,注意积累。做到对庭审形成的材料调整定卷,即在平时积累的基础上,详细检查每一文件材料,进行适当的调整,并且最后确定组合案卷。 卷内文件排列和编号。卷内文件排列是指将每个案卷内的文件用一定的规律和顺序进行系统化排列,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和条理性,使每一份文件在案卷内都有一个固定的位置。卷内文件在系统排列以后,应给卷内文件编页号,以固定它们的排列顺序,这样就便于统计和保护文件。 拟写案卷标题,也称案卷题名,是对卷内全部文件内容的总概括。它是案卷封面上最重要的项目,也是以后编制档案工作的主要依据。 编目成卷工作,是指在组合案卷的基础上,对卷内文件进行编目、装订,以及案卷的排列、编号等一系列工作。这些工作的完成标志着整个立卷工作的基本完成。 案卷的编目,是指在卷内文件排列编号的基础上,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和案卷封皮等工作。它是进行手工检索的基本条件,也是实现档案计算机检索与储存的基础性工作。案卷的装订,是为了固定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保护文件不受损坏和散失,便于保管和利用。 案卷装订的要求是:整齐、牢固,不影响阅读。案卷排列与编号,是指案卷经过编目装订以后,将一个年度、一个组织机构的案卷进行系统化排列、编号,以固定其顺序,使卷与卷之间保持一定的联系,系统地反映机关的工作话动。 审判业务部门,将处理完毕的文件整理立卷,根据归档的要求填写案卷目录、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并按照归档制度将案卷目录、检索工具同所有案卷定期移交给人民法院档案室集中保存,就是归档。文书案卷的归档,既能保证本机关的档案完整,便于查找利用,又可为党、国家和社会积累档案财富。至此,标志着整个案卷整理归档工作的完结,文书材料从现行处理阶段转入档案管理阶段。 一、人民法院案卷整理与归档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一)立卷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承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收集和整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案件卷宗归档,保障审(执)结案件卷宗保管安全,准确掌握各业务部门办理案件情况,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方法》、《人民法院档案管理规定》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本院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立卷归档 第一条本院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会议记录诉讼卷宗、报表、照片、会计帐表和各种音像资料等均应立卷归档。 第二条归档的文件材料、诉讼卷宗,必须齐全完整,符合《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否则,档案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条诉讼、执行、保全及其它案件卷宗应当于结案一个月内归档;各种党政文件留存一式三份,于次年第一季度归档;会计帐表由财会部门保存一年后,编造清册,于第三年第一季度归档;基建资料、图纸等有关材料应于工程完工后一年内归档。逾期,档案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条对各业务部门已办结的各类诉讼、执行、保全及其它案件卷宗每月归档情况,院档案室将在次月初予以通报。 第五条对归档质量不符合规定,经检查后又不改正以及私自留存卷宗或重要文件者按院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档案借阅 第六条本院档案材料,原则上不外借。本院各部门因案件审理需要调借卷宗材料的,须凭调卷单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外单位借调卷宗和档案材料,除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外,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七条有关单位查阅档案,须持有关介绍信、委托书,填写《查阅登记表》,经过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八条查阅档案材料严禁涂改、圈点、划线、折叠、污染、拆卷或插取文件,违者罚款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查阅档案材料应在指定范围内查阅,不得翻阅无关材料和私自摘录涉及国家机密方面的内容,诉讼卷宗摘抄范围,仅限于判决书、裁定书及结论性材料。各类案件卷宗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三条各类诉讼文书必须用标准十六开办公纸,并用毛笔或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把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列为审判庭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审判员和庭长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七条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袋内备用。 第八条手续简单的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可与原审案卷合并立卷归档。需长期执行的案件的文书材料,用原审级收案号单独立执行卷,归档后与原审案卷合并保管。受委托代执行案件形成的简易材料,应移送原审法院保管。 第九条下列诉讼文书材料可以不归档,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 1.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单位直诉的; 2.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 3.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转办单、工作材料; 4.内容相同的重份申诉材料; 5.法规、条例复制件; 6.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 7.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三、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 第十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十一条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移送书(收案笔录);(4)起诉书(自诉状)正本及附件;(5)送达起诉书笔录;(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7)自行逮捕决定、逮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8)搜查证、搜查勘验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9)查封令、

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篇一:法院档案工作情况汇报 **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近年来,我院档案管理工作在上级法院和县档案局的指导下,认 真贯彻执行《档案法》、《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中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为目标,狠抓档案管理质量,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开创了法院档案管理的新局面。 目前,我院档案室现有档案管理人员一名,档案专用库房两间, 面积***平方米,档案办公室和阅卷室一间,面积***平方米。密集架**组。同时档案室还配备了微机一台、复印机一台,档案库房加装了金属防盗门,配备了空调机、温湿计和灭火器等必要的设备,“八防措施”全部落实,保证了档案室的防光、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潮、防霉和防高温,确保了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下面我分三个部分向领导和同志们汇报我院的档案管理情况: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院党组始 终坚持把档案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给予充分的重视和支持。无论是在物资装备还是人员配置上,都注意向档案管理工作倾斜。成立了以***副院长为组长,以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有关庭室正职为成员的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并下发文件,明确规定领导小组的职责。并根据班子成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保证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延续性。 (二)强化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我院为使档案管理工 作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档案立卷归档标准和《**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审判工作特点,先后制定了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查阅利用制度、档案资料保密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统计制度等等,实行案件流程管理,及时归档。严格按照制度办事,严把“三关”,即评查、归档和上架关。现在,我院档案室共有文书档案1755卷,业务档案27601 卷,合计29356卷,全部达到上级要求的归卷标准。 (三)严格保密制度,控制借阅范围。法院档案中的各类档案文 件中,大部分需进行保密管理。针对这种情况,我院认真履行有关保密工作规则,严格履行档案借阅程序、控制借

诉讼材料清单指引.doc

诉讼材料清单指引 尊敬的当事人,您好! 请您在起诉时准备好以下材料: □1.起诉状原件(份数为:其他当事人人数+1份) □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A、当事人是自然人的: □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或港澳同胞回乡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经常居住地证明:公安局人口信息科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办理信息;或由居委会或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当事人从某年某月某日至今一直居住在本院辖区,已居住满一年 B、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①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证明 深圳市工商注册信息查询网站XX、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网站XX □*当事人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时,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证的主体材料 □3.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1 )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 □ *原告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时,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A、律师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②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B、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 □②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原件 □③当事人属于该辖区的证明材料原件 C、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户口簿复印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D、员工代理其所在单位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员工证明书原件 □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E、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1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 第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着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2007-11-29 11:20:10 一、总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三条

各类诉讼文书必须用标准十六开办公纸,并用毛笔或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把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列为审判庭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审判员和庭长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七条 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袋内备用。 第八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文书立卷归档管理若干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文书立卷归档管理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文书立卷归档管理,规范执行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文书和案卷是人民法院开展执行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依法进行执行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各级法院办理的下列执行案件,纳入立卷归档的范围: (一)本院直接受理、接受委托或接受指定执行的各类执行实施类案件。包括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仲裁文书、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决定等案件。 (二)本院受理的各类执行审查类案件。包括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和行政决定,执行管辖异议,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案外人异议,各类执行复议等案件。 (三)高、中级法院受理的申请上一级法院督促执行案件。 (四)高级法院受理的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执行监督案件。 (五)其他执行案件。 高级法院办理请示答复、协调执行争议和督办信访案件等事项形成的材料,按照行政文书归档办法管理。 第三条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编号。 执行实施类案件使用“执”字号,执行审查类案件中执行复议案件使用“执复”字号,其他案件使用“执异”字号,申请上一级法院督促执行类案件使用“执督”字号,执行监督案件使用“执监”字号,其他执行案件使用“执他”字号。 执行机构实施的诉讼保全类案件不立“执”字案号,由各院本着利于管理的原则处理。 第四条执行案卷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等所有执行法律文书,立卷归档均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在同一案件中,需要制作多个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的,在同一案号后按制作的先后顺序标出“-1”、“-2”等。 中止执行、执行和解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恢复执行后,不得重新立案,由执行机构内部立“执恢”字号统一管理。恢复执行过程中的法律文书继续使用原执行案号。 第五条执行案件应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无不宜公开内容的案件可以不立副卷。 第六条各类执行法律文书必须用A4办公纸标准,原则上应当全部打印。特殊情况下需要书写的,应使用钢笔(用碳素、蓝黑墨水)或签字笔。 第七条执行案件收案后,应当立即开始收集有关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执行过程中,应当将执行过程和执行措施予以详细记载,并将相关笔录和材料入卷。 第八条执行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行卷宗,防止案卷毁损、遗漏、丢失。 第九条执行案卷应当做到执行文书制作规范、手续齐备。执行案卷中的文书材料应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具体情况。谈话笔录应当文字清楚,内容完整、详实。执行中采取查封、扣押、鉴定、评估、拍卖、变卖、拘留、罚款等措施的,应当材料完整。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等送达手续。执行结案应当符合法定标准并有完备的审批手续。 第十条执行款物的收付材料必须入卷。包括收取执行款物的收据存根,交付、退回款物后当事人开具的收据,划款通知书,法院扣收申请执行费的票据,以物抵债裁定书及抵债物交付过程的材料,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后交付款物的收据或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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