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

中国动向:惊险的赌局

永乐电器之所以成为一个标志性案例,不仅因为身为行业第三被行业老大吞并所造成的轰动性,更因为这是中国商界第一个因创始人与资本方对赌失败而失去企业的案例。

同样是私募融资,同样是创始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对赌,甚至对赌的资本方都同为摩根士丹利,但是中国动向与永乐电器的结局却截然不同。相较于永乐电器创始人陈晓的惨淡收场,中国动向创始人陈义红最终笑到了最后。

为了清晰的理解整个对赌的过程,让我们把镜头拉回2002年前后的李宁公司

开山元老,转身创业

2001年,陈义红在董事长李宁的要求下,从李宁公司的CEO岗位上退了下来,转任仅有虚名的法人代表。这一岗位变动背后的原因是,李宁公司的销售额,已经连续4年无法突破10亿元的门槛。

跟随李宁已经10年之久的陈义红,此时心灰意冷,甚至有了辞职单干的念头。但李宁却并不愿意这个创业伙伴如此离开,他似乎觉得对陈义红有所亏欠,于是,李宁对陈义红表示:“你先不要出去。”

此时,李宁公司刚与意大利品怕Kappa谈妥,获得后者在中国内地和澳门的品牌特许经营权,期限5年。为了专门大力这项业务,2002年4月,李宁公司旗下一个新的子公司“北京动向”得以成立,并且从李宁公司继承了Kappa的特许经营权,而李宁则将这家公司交给了陈义红打理,此外,陈义红私人控制的“上海雷德”,甚至获得了北京动向20%的股权。

2005年,李宁做出了一个惊人的举动:以481万元的总价格(含债权620万元),将北京动向剩余80%的股权出让给陈义红等人,所有款项于协议签订后14日内现金付清。

对于这笔股权转让,有人公开嘲弄李宁贱卖资产(因为80%的股权的实际价格仅为800余万元)。其实,李宁是有深层次思考的,他曾表示:“时机成熟的时候,我也不会拦住他去发展,就像当初没有人拦住我发展一样。”李宁说这句话是有背景的,他当初遭遇运动生涯的滑铁卢时,是健力宝的李经纬收留了他。而且是在李经纬的支持之下,他的李宁公司才得以发展岂不。现在,他也希望通过某种形式帮扶陈义红一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所谓的价格高低无需那么在意了。

为了筹集这笔股权交易的资金,陈义红将他所持有的李宁公司1300余万股全部套现,才得以完全支付这笔接近4500万元的现金。至此,陈义红由李宁的职业经理人,变身成了中国动向的创业者。

引进资本,收购商标

后来的一系列偶发事件,或许多少会让李宁心存一些懊恼。因为当初把股权转让给陈义红时,李宁预估北京动向充其量不过是个铜矿,而这件偶发事件,让陈义红有机会将铜矿升级成为金矿。

这件偶发事件便是,Kappa品牌的所有者意大利basicnet公司,在2006年陷入巨大的财务危机。为了缓解危机,他们最终决定出手Kappa品牌在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权益。陈义红便借机购得了Kappa品牌在中国内地及澳门的商标所有权,成为Kappa在中国内地和澳

门的品牌拥有者。

如果没有这一偶然事件的发生,北京动向充其量不过是Kappa品牌的一个区域代理商,假若合约期满品牌商不再续约,则北京动向完全是替人做了嫁衣。这也是李宁低估其价值,并且愿意出让股权给陈义红的另一个潜在原因。

2006年3月26日,陈义红与意大利方达成协议,陈义红将通过私人拥有的离岸公司damond king,以3500万美元购得Kappa品牌在中国内地及澳门的全部商标权益。

3500万美元,按当时的汇率折合大约3亿元人民币。这笔巨额的收购款,当时的陈义红显然是无力支付的。根据当时的财报,2005年北京动向的净利润才3781万元,而陈义红拥有李宁公司股票,早已套现用于收购北京动向的股权。那么,陈义红该到哪里去筹集这笔巨额资金呢?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摩根士丹利作为财务投资者介入进来。2006年5月10日,陈义红与摩根士丹利正式达成协议,摩根士丹利投资3800万美元,彻底解决了收购资金问题。陈义红之所以能够接触到摩根士丹利这样的国际资本,也是得益于其在李宁公司的经历。2004年李宁公司在香港上市过程中,接触了大量的国际投行。而陈义红作为当时李宁公司的高管之一,显然与他们有着密切的交往,并且得以熟悉国际资本的规则。

估值分歧,对赌解决

摩根士丹利之所以愿意对陈义红投资,主要是基于北京动向的盈利增长迅速(2004年盈利约为450万元,2005年盈利约为3800万元,增长近10倍),以及对陈义红团队的认可。更重要的是,在摩根士丹利看来,把品牌所有权购买下来之后,这家企业的永续经营问题得以解决,其潜在价值就变得非常值得期待。

有意思的是,摩根士丹利的这笔投资,不是直接的“股权投资”,而是“可转债”投资。摩根士丹利这么做的原因,主要是基于投资安全考虑。因为只有彻底完成了商标知识产权在国内及澳门的转移注册事项,动向公司才算真正拥有了Kappa品牌权益。而在此之前,企业未来依然存在很大变数。显然,摩根士丹利不愿意“押宝”一家前景不明的企业。

因而,摩根士丹利提出,这笔投资先期以“债权”的方式进行。如果动向公司最终未能获得Kappa品牌权益,则该笔资债权于2007年5月30日到期,且动向公司须以15%的回报率想摩根士丹利“还本付息“;如果动向公司最终获得品牌权益,则该笔债权转化成股权。

如果该笔债权转化为股权,又牵扯出一个问题:3800万美元可以折合成多少股权比例?在这点上,陈义红和摩根士丹利产生了重大分歧。如果按照市盈率估值法,根据北京动向前一年(2005年)财报,其净利润大约3800万元,即使按照10倍市盈率的估值,企业总价值也不过3.8亿元,那么摩根士丹利投入的3800万美元,折合成人民币几乎就得占去50%的股权;而如果按照净资产估值法,以当时动向公司4300万元净资产来折算,摩根士丹利的3800万美元更是要占去接近90%的股权。

显然,无论采取哪种估值方式,陈义红都不会接受如此大比例的股权出让。陈义红给出的底线是:最多出让20%的股权给投资方。

为了化解分歧,双方之间的“对赌条款”应运而生。双方的对赌,在摩根士丹利占股20%的基础上进行。即摩根士丹利同意其投资额转股时暂定20%的股权比例,然后再依据动向公司2006年和2008年的净利润额,确定最终的股权比例。具体条款如下:第一,如果2006年和2008年的净利润目标,分别达到2240万美元及4970万美元,则摩根士丹利的股权比例最终确定为20%。(如果2006年目标实现,摩根士丹力相当于以8.5倍的市盈率入股)

第二,如果届时净利润仅达目标额的90%,则以陈义红为代表的创业股东,必须额外将11.1%的股权比例,以1美元的象征价格转让给摩根士丹利。

第三,如果届时净利润仅达目标额的85%,则以陈义红为代表的创业股东,必须额外将17.6%的股权比例,以1美元的象征价格装让给摩根士丹利。

第四,如果届时净利润不足目标额的85%,则陈义红需要额外出让更多的股份给摩根士丹利,具体多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多不超过总股本的20%(即使出现最坏的情况,摩根士丹利最多只能拥有40%的股权,这也确保了陈义红在最坏的情况下也能拥有60%的股权)。

第五,如果届时净利润超过目标利润的12%,则摩根士丹利须将1%的股份作为奖励返还给陈义红等人,其实际持股比例变为19%。

红筹重组,吸收注资

双方就以上种种情况达成一致之后,整个融资谈判似乎算是圆满结束了。其实不然,摩根士丹利作为财务投资者参股进来,它必定要谋求未来顺利将股权变现的“退出通道”。

由于境内IPO退出通道并不畅通(当时在中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有3年锁定期,而且之后在二级市场套现也极不方便),因而大凡有国际资本背景的财务投资者,基本上都以“离岸”的方式进行投资。也就是说,企业搭建红筹架构:实际控股股东在境外设立离岸控股公司,之后财务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到离岸公司,离岸公司再全资收购境内的实体公司。这样做是为了使离岸控股公司实现境外上市,以方便财务投资者顺利在境外股市套现退出。

动向公司也不例外,陈义红在与摩根士丹利进行融资谈判的同时,就着手进行股权架构的离岸重组。为此,动向公司的一系列离岸公司先后设立。

2006年4月4日,“香港动向”成立,它以控股公司的身份出现,旗下两家全资子公司gaea sports(注册于香港)及achiles(注册于新加坡)。其中,前者全资收购了持有北京动向股权的“上海雷德”和“上海泰坦”,从而获得了经营实体的实际控制权;后者则从陈义红的私人公司diamond king,受让了Kappa商标的完整权益。经过这两个步骤,Kappa的经营实体和商标权益,便间接统一到了香港动向的旗下。

2006年5月10日,摩根士丹利的资金投入到香港动向,同时香港动向(通过旗下两家子公司)向其发行了3800万美元的“可转股票据”,其中3200万美元用于支付购买Kappa 品牌权益的余款(先期已支付300万美元订金)。600万美元用于内部重组及运营资金所需。

2007年3月底,Kappa商标在中国内地及澳门的商标知识产权转移工作完成。于是在2007年4月20日,摩根士丹利将债权转化成了股权。

摩根士丹利在完成转股的同时,还与陈义红等人签订了一纸协议:如果董事会否决公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或者公司未能于2009年5月20日之前实现上市,则摩根士丹利有权要求陈义红等人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前种情况下须支付25%回报率,后种情况下须支付15%回报率。

签订这纸协议,摩根士丹利的目的在于,即使出现最坏情况(无法上市,也能确保自己全身而退。当然,这种极端情况并未出现。2007年3月23日,真正的上市主体“中国动向”在开曼设立了,紧接着6月份中国动向(开曼)换股收购了香港动向。10月10日,中国动向(开曼)于香港实现IPO。

避税增收,赢得对赌

如前文所述,陈义红为了获得融资,与摩根士丹利签订了一纸危险的对赌协议,许诺了超高的业绩增长目标,很明显,如果陈义红输了,他将大幅出让自己的股权给摩根士丹利。表4-1列出了摩根士丹利设定的利润目标,已经中国动向历年完成的净利润额。

2006年上半年,签订对赌协议时,摩根士丹利设定的当年目标净利润为224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大约108亿元,这个目标相较于前一年的净利润,要翻5倍才可能达到。而实际情况是,2006年动向公司实现净利润高达3.06亿元,大大超越目标;2007年再次翻番,达到7.34亿元,甚至提前超越2008年的盈利目标

如此看来,陈义红非但无需额外出让股权给摩根士丹利,后者反而要倒贴1%的股权给陈义红。那么,陈义红依靠什么来实现如此炫目的业绩增长呢?

对比2004年和2005年动向的盈利状况不难发现,当陈义红2005年由职业经理人变身产权所有者后,其净利润获得10倍增长。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所有权的获得极大地激发了陈义红的创业动力,并且也将继续促使他推动业绩增长。当然,对赌的压力也是动力之一。

中国动向的业绩飙涨,除了陈义红自身的努力外,当然还有天公作美的因素。自2000年起,中国运动服装市场出现了双位数字增长,年复合增长率达到23%,特别是自2006年开始,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日益临近,大大提高了中国人对运动及健体的兴趣及关注。在北京奥运会预期的刺激之下,体育用品市场呈现井喷式增长。而Kappa当时独有的“运动时尚”定位,清晰地区隔于其他运动服装品牌,因而呈现一片蓝海市场,其营业额的高速增长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另一个推动净利润狂飙的原因是,陈义红采取了一系列的避税措施。根据其财报披露的信息,2004年及2005年前8个月,在2005年9月陈义红全面收购北京动向之前,其实际所得税税率分别达到了52.3%及62.8%,远高于当时33%的法定税率。究其原因,是北京动向员工工资、福利、广告宣传及捐款等费用,超过税法规定的限额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于是在2005年9月之后,陈义红将南方的业务从北京动向转移到上海泰坦,北方业务继续保留在北京动向。陈义红之所以将大部分业务从北京动向转移至上海泰坦,是因为上海泰坦注册于上海浦东新区,享有|一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2007年,在上海泰坦的税收优惠即将期满之时,陈义红又在浦东注册子公司“上海卡帕”,并将北京动向及上海泰坦的业务,都转移至上海卡帕,这样得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由于中国动向的营业收入连年告诉增长,而所得税又大幅降低,使得净利润得以急速增加。因而这种避税收发,有效帮助了陈义红实现业绩目标,并且赢得了与摩根士丹利之间的“赌局”。

既然是“对赌”,那摩根士丹利是不是就输了呢?事实并非如此,摩根士丹利只是没有得到那份额外的股份而已,但即便如此,它照样赚的盆满钵满。据中国动向公开披露的信息显示,摩根士丹利3800万美元的投资额,折合成持股成本,仅为0.38港元/股,相较其3.98港元/股的招股价,获得超过10倍的回报。

对赌协议范本44574

投资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投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声明、保证及承诺 甲乙双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及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及承诺郑重签署本协议。 1、甲方承诺在乙方资金到位后按本协议约定回购转让给乙方的股权。 2、乙方承诺:出资人民币xxxx 万元持有甲方转让的xx%股权,并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付清受让款。 3、甲乙双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4、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之规定。 第二条甲方公司的基本信息 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甲方持有下列二家公司股权: 1、xxxx 公司(下称xx 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xxxx 万元;注册地址:;股本结构: 第三条转让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本协议所指转让股权(受让股权)是指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股权,包括xx 公司xx%股权及甲方自收到乙方股权转让款之日起至本协议期限届满之日止投资的全部公司中甲方所持有的股权(甲方投资房地产、股票、保险、信托、购买理财产品等除外)的十分之一(如出现本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之情形,则按重新确定的股权比例)的股权。 2、甲方同意将转让股权以xxx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购买该股权。 3、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转让款xxx 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权未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受让方利益的瑕疵。公司不存在甲方未向乙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在乙方所融得的全部资金,负责用于xxxx 公司及甲方的其它投资项目。 3、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 第五条乙方保证

对赌协议最全案例

【案例】 蒙牛——一赌成名 1999年1月,牛根生创立了“蒙牛乳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后更名为“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蒙牛迅猛发展,年销售额突破10亿元大关。快速扩张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资金缺口,而此时,行业内的企业,伊利股份(600887)、光明乳业(600597)、三元股份(600429)先后登陆A股。在国内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的情况下,2001年底开始与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英联投资等国际机构投资者接触。 2002年6月,蒙牛在英属开曼群岛和毛里求斯分别成立了一家用以承载蒙牛上市任务的壳公司。其中,开曼群岛公司由蒙牛发起人、业务联系人以及雇员等蒙牛相关人士控制。开曼群岛公司100%控股毛里求斯公司,毛里求斯公司又 通过认购蒙牛普通股等方式,获得蒙牛控股权。 毛里求斯公司认购蒙牛股份的资金,就来自上述三家机构投资者。2002年9月,三家机构投资者以认购开曼群岛公司股份的方式,注入2 597.4万美元(约2.16亿元人民币)。一年之后的2003年9月,经过内部的股权转换和计算,三家机构投资者持有开曼群岛公司49%已发行股份,剩余51%由蒙牛管理层及相关人士持有。 此间,毛里求斯公司用注入资金购得蒙牛66.7%的股份,蒙牛由此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并成为这个上市运作系统末端的一间子公司。 2003年10月,三家机构投资者对开曼群岛公司进行了第二次注资。此番是通过认购开曼群岛公司每股面值0.001美元的可换股票据的方式,注入3 523.4万美元。这些可换股票据可以在蒙牛乳业招股完成一年后转换完毕。“可换股票据”实际上是股票的看涨期权。不过,这种期权价值的高低最终取决于蒙牛乳业未来的业绩。如果蒙牛乳业未来业绩好,“可换股文据”的高期权价值就可以兑现;反之,则成为废纸一张。为了使预期增值的目标能够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 协议约定,从2004—2006年为止的三年内,蒙牛的年复合盈利增长率如果低于50%,金牛将会转让用一定公式计算所得的某一数量股份(也可以用现金代替)予摩根士丹利、鼎晖和英联等三家机构投资者;蒙牛的年复合盈利增长率如果超过50%,摩根士丹利等三家金融机构投资者将会转让自己的相应股份给金牛,作为对给蒙牛管理层的奖励。双方规定,无论如何涉及转让的股份总共不得超过7830万股(占已发行股份的7.8%)。 2002年,中国乳制品行业年销售额复合增长率为15.5%,50%增长率的约定对蒙牛无疑是一次豪赌。 在接下来的一年时间里,蒙牛的发展状况已经远远超出了“对赌协议”预定的盈利目标。加上蒙牛历年来的表现,2005年4月6日,蒙牛发布公告称其获得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英联投资和金牛的通知,摩根士丹利等三家金融机构投资者将以向金牛支付本金为598.7644万美元的可换股票据(合计可转换成6 260.8768万股蒙牛股票)的方式提前终止双方在一年前达成的估值调整机制。 目前摩根士丹利、鼎晖、英联分别持有蒙牛88万股、27万股、16万股股份,仅占总股本的0.1%。在英联、摩根士丹利、鼎晖等中后期投资者成功实现退出之后,蒙牛又顺利为自己找到了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美资大行Capital Group(CG)等长期接盘

浅析“对赌协议”在我国的实践探索

qiyekejiyufazhan 1揭开“对赌协议”的面纱 1.1“对赌协议”的概念 通俗来讲,“对赌协议”是商事活动中比较常见的合同类型,一般出现在企业投资活动中,一方是坐拥丰厚资本的投资企业,另一方是需要融资的实业企业,双方通过对未来不确定的结果进行约定,按照结果进行利益分配。 “对赌协议”的英文全称为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简称VAM ),即“估值调整机制”,其实质是投融资双方对融资企业的未来股权价值进行或然性约定,对投资方来说是一种利益保障工具,对融资方来说是一种管理层激励机制。投融资双方签订“对赌协议”时预设业绩承诺,若融资方企业到期达到业绩承诺,投资方因股价上升获得更高的资金或股权回报;若融资企业到期不能达到业绩承诺,融资方就要按照约定对投资方以资金、股权等形式进行经济性或者权利性补偿,投资方也有权要求融资方企业进行股权回购。 1.2“对赌协议”的产生原因 当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方对于目标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预期,期望通过参与目标企业的业绩增长或股价上升来获得投资收益,但往往由于此类目标企业都是刚起步的创新型企业,其盈利预期非常不确定。一方面,急需发展资金的目标企业颇具成长性,一旦获得资金后盈利空间可能非常大;另一方面,投资方拥有充足的资金却担心盈利预期风险非常大,导致投资成本难以收回。因此,投资方和融资方在市场交易中通过协商考虑,探索出一种尽可能达到双赢效果的新的合作模式———“对赌协议”。“对赌协议”可以作为双方利益的平衡点,既能使目标企业如愿获得资金,也能减少投资方对于风险过大的顾虑。 2从法律视角剖析“对赌协议” 2.1“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 虽然目前对于“对赌协议”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但可以肯定其属于合同范畴。关于“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理论上有多种说法,包括“附条件合同说”“担保合同说”“射幸合同说”和“股票期权说”等,主要倾向于“射幸合同说”。 笔者认为,“对赌协议”从合同类型上来看属于无名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规定了15类有名合同的基本合同类型,“对赌协议”并不属于其中;另外,“对赌协议”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等类型。那么,其算不算是射幸合同呢?射幸合同在我国并非法定的有名合同,它仅是一种学理上的分类。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 “对赌协议”与射幸合同的相似之处在于,合同的基础都是对未来不确定的事项进行约定,法律后果不确定,双方事先都明知合同签订的风险性。但两者之间依旧存在较大差异。射幸合同中不确定事件的发生具有非常大的偶然性,不确定结果发生的概率非常小;“对赌协议”中的约定事项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其中存在理性分析。在合同目的上,射幸合同的签订双方所希望达到的最终目的是不相同的,一方目的的实现是建立在另一方付出巨大代价的基础上,即一方受利一方受损,也就是说双方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立的;而在“对赌协议”中投资方和融资方的目标是一致的,融资企业希望获得资金后可以扩大经营规模,提升经营业绩,投资方也希望目标企业的股价能够上升,自己的股权能够获得增值。所以说,“对赌协议”的双方都是希望目标企业能够达到约定的业绩,从而双方都获利达到双赢的局面。这样看来,“对赌协议”和射幸合同在合同基础上是相同的,但是在合同 【作者简介】王顺,男,安徽芜湖人,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浅析“对赌协议”在我国的实践探索 王 顺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63) 【摘要】“对赌协议”作为资本市场的舶来品和新鲜事物,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受捧度不断提升。 “对赌协议”可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同时能够使融资方及时获取资金,若利用得当能够取得显著的共赢效果。目前由于实践操作结果中“对赌协议”的利益大多偏向保护投资者一方,使得众多市场主体在面对“对赌协议”时心存忧虑,“对赌协议”在我国仍未成为一种正式的制度设计。研究“对赌协议”的案例和实践操作,对于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质量,有效规避“对赌协议”中的法律风险,将有极为现实的指导意义。实践操作中如何规避“对赌协议”中的法律风险,谋求“对赌协议”参与主体的共赢,还有待不断探索和总结。【关键词】“对赌协议”;估值调整;射幸合同;审慎建议【中图分类号】D922.291.91;D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9)06-0035-03 35

对赌协议范本

对赌协议范本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对赌协议范本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市区签署 甲方:(私募基金)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目标公司股东)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丙方(目标公司)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鉴于: 1.丙方:股份有限公司(目标公司)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区,现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总股本为万股。

2.标的公司现有登记股东共计左右,其中(自然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自然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法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上述3位股东以下合称为“甲方”)。 3.乙方及丙方一致同意标的公司以非公开形式发行新股万股,上述股份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元,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目标公司全部新发行股份由甲方认购。本次新股发行及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股本总数为万股,注册资本总额为万元。目标公司全体原股东不认购本次新发行股份。 4.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标的公司全部新发行股份。 上述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如下条款,以供各方共同遵守。 定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指甲方、乙方、丙方 各方或协议 各方 标的公司或 指丙方: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协议指本《对赌协议》及各方就本《对赌协议》约 定事项共同签订的补充协议和相关文件 本次交易指甲方认购标的公司新发行股份的行为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规定的 法定假日以外的时间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送达指本协议任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任一种送达 方式将书面文件发出的行为

推荐-项目对赌协议(模板)

项目对赌协议书 为切实做好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激发项目部员工的责任心、积极性和主动进取精神,全面提升项目团队素质和项目管理水平,提高每一个工程项目的盈利水平,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确保顺利完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落实以项目责任人为主体的施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度,特制定本目标责任书。 甲方(公司) ; 乙方(参与人): 。 甲方决定任命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并接受任命,负责组建项目部,制定该项目质量、安全、成本控制目标。实施项目目标管理,即对工程的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成本、绩效、合同信息和现场协调配合进行监督管理,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考核验收。双方达成如下一致协定,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合同价款:; 3、合同工期:日历天, 二、责任目标 1、施工合同质量等级:优良(具体根据合同及公司要求填写) 2、安全目标:零事故(无伤亡事故)(具体根据合同及公司要求填写) 3、文明施工目标:争创文明工地(具体根据合同及公司要求填写) 4、进度目标:日历天(具体根据合同及公司要求填写) 5、责任期限:与工程工期一致。工程竣工后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或其它原因而导致甲方(公司)被追索,甲方仍可以根据本协议追究乙方的终身责任。 6、责任总目标: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前提下,本项目完成后上

交公司目标利润为 30 % 。 7、乙方的优先权利:本项目的各项考核符合甲方要求,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满足业主等部门的要求,在不影响本项目正常运作情况下(本项目大部份已完工),乙方在甲方的其它项目并符合甲方要求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任项目。 8、其他:。 三、乙方(项目经理)的权限与责任 本公司实行项目管理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甲方确认的总体方案、计划和授权范围内,负责项目全过程的组织及实施。做到充分利用和保管甲方分配的资源,就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沟通、汇报,保证项目目标的成功实现。 1.权限 1.1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有权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业主洽谈业务,洽商、签署有关业务性文件。 1.2根据项目进度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的要求,并在甲方批准的施工计划、进度计划的指导、监督下,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调整,有效控制生产进度。对工程项目有生产指挥权,自主灵活地开展项目施工活动。 1.3根据项目施工的实际要求,进行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及工薪编制(参照甲方工薪制度条文,接受甲方考核,并经甲方同意)。 1.4按经甲方批准的聘用编制招聘本项目所缺人员(公司委派除外),项目部聘请项目人员时必须要求入职人员出具各种资格证书及其它各类相关证件,并将上述的复印件交甲方存档;如中途离职(辞职或辞退),则公司将上述证件一并返还(辞职者需事先获公司书面批准)。所聘人员须与项目部签订劳务协议,报甲方备案。 1.5有权对项目内部人员的聘用、解雇、晋升作出决定(材料、仓管、财务等人员由公司委派),但须事先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同意。经甲方考察,项目部人员不称职者或其他原因的,予以辞退的人员,乙方无条件服从。 1.6有权根据工程需要和财务预算,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原则上执行甲方的财务管理制度,如因实际情况需要,亦可在不违背甲方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予以适当补充,但必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对赌协议中常见的种条款

对赌协议中常见的18种条款 对赌协议双方中,公司与公司大股东一方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只能签订“不平等条约”,业绩补偿承诺和上市时间约定是协议中的重要条款。 对赌协议,这是PE、VC投资的潜规则。 当年,蒙牛VS摩根士丹利,蒙牛胜出,其高管最终获得价值高达数十亿元股票。反之,也有中国永乐与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对赌,永乐最终输掉控制权,被国美收购。 作为“舶来品”,对赌在引进中国后,却已然变味。企业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签订“不平等条约”。于是,越来越多投融资双方对簿公堂的事件发生。 当你与PE、VC签订认购股份协议及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否则一不小心你就将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18条,我们将逐条解析。 1、财务业绩 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我们了解到某家去年5月撤回上市申请的公司A,在2011年年初引入PE机构签订协议时,大股东承诺2011年净利润不低于5500万元,且2012年和2013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均达到25%以上。结果,由于A公司在2011年底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PE机构在2011年11月就以A公司预测2011年业绩未兑现承诺为由要求大股东进行业绩赔偿。 另一家日前刚拿到发行批文的公司B,曾于2008年引进PE机构,承诺2008-2010年净利润分别达到4200万元、5800万元和8000万元。最终,B公司2009年和2010年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仅1680万元、3600万元。 业绩赔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后者较为普遍。 业绩赔偿公式 T1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1-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 T2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1-公司T2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2年度同比增长率)〕T3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合计数)×〔1-公司T3年实际净利润/公司T2年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3年度同比增长率)〕 在深圳某PE、VC投资领域的律师眼中,业绩赔偿也算是一种保底条款。“业绩承诺就是一种保底,公司经营是有亏有赚的,而且受很多客观情况影响,谁也不能承诺一定会赚、会赚多少。保底条款是有很大争议的,如今理财产品明确不允许有保底条款,那作为PE、VC 这样的专业投资机构更不应该出现保底条款。 此外,该律师还告诉记者,业绩赔偿的计算方式也很有争议。“作为股东,你享有的是分红权,有多少业绩就享有相应的分红。所以,设立偏高的业绩补偿是否合理?” 在财务业绩对赌时,需要注意的是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不少PE、VC与公司方的纠纷起因就是大股东对将来形势的误判,承诺值过高。 2、上市时间 关于“上市时间”的约定即赌的是被投公司在约定时间内能否上市。盈信瑞峰合伙人张峰认

对赌协议中常见的对赌条款

对赌协议中常见的对赌条款 作为“舶来品”,对赌在引进中国后,却已然变味。企业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签订“不平等条约”。于是,越来越多投融资双方对簿公堂的事件发生。当你与PE、VC签订认购股份协议及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否则一不小心你就将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以下是对赌协议中常见的条款。 1、财务业绩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业绩赔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后者较为普遍。业绩赔偿公式T1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1-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T2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1-公司T2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1 公司承诺T2年度同比增长率)T3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合计数)×〔1-公司T3年实际净利润/公司T2年实际净利润×(1 公司承诺T3年度同比增长率)〕在投资领域的一些律师眼中,业绩赔偿也算是一种保底条款。“业绩承诺就是一种保底,公司经营是有亏有赚的,而且受很多客观情况影响,谁

也不能承诺一定会赚、会赚多少。保底条款是有很大争议的,如今理财产品明确不允许有保底条款,那作为PE、VC这样的专业投资机构更不应该出现保底条款。”此外,业绩赔偿的计算方式也有争议。“作为股东,你享有的是分红权,有多少业绩就享有相应的分红。所以,设立偏高的业绩补偿是否合理?”在财务业绩对赌时,需要注意的是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不少PE、VC与公司方的纠纷起因就是大股东对将来形势的误判,承诺值过高。2、上市时间关于“上市时间”的约定即赌的是被投公司在约定时间内能否上市。“比如约定好两到三年上市,如果不能上市,就回购我的股份,或者赔一笔钱,通常以回购的方式。但现在对这种方式大家都比较谨慎了,因为通常不是公司大股东能决定的。”公司一旦进入上市程序,对赌协议中监管层认为影响公司股权稳定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协议须要解除。但是,“解除对赌协议对PE、VC来说不保险公司现在只是报了材料,万一不能通过证监会审核怎么办?所以,很多PE、VC又会想办法,表面上递一份材料给证监会表示对赌解除,私底下又会跟公司再签一份‘有条件恢复’协议,比如说将来没有成功上市,那之前对赌协议要继续完成。”3、非财务业绩与财务业绩相对,对赌标的还可以是非财务业绩,包括KPI、用户人数、产量、产品销售量、技术研发等。一般来说,对赌标的不宜太细太

【对赌协议】娱乐圈对赌协议意思

【对赌协议】娱乐圈对赌协议意思 对赌协议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 目录 [隐藏] · 1?什么是对赌协议· 2?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 3?对赌协议的对象和工具[1] · 4?对赌协议的证券监管[1] · 5?对赌协议的法律架构[1] · 6?对赌协议法律风险[1] · 7?对赌协议的注意事项[1] · 8?对赌协议的应用类型 o 8.1?创业型企业中的应用 o 8.2?成熟型企业中的应用 o 8.3?对赌协议在并购中的应用· 9?对赌协议的意义 [] 什么是对赌协议对赌协议(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协议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 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通常目标企业未来的业绩与上市时间是对赌的主要内容,与此相对应的对赌条款主要有估值调整条款、业绩补偿条款与股权回购条款。 业绩补偿是指,投资时,目标企业或原有股东与PE机构就未来一段时间内目标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约定,如目标企业未实现约定的业绩,则需按一定标准与方式对PE机构进行补偿。

股权回购(又称回购)是指,投资时目标企业或原有股东与PE机构就目标企业未来发展的特定事项进行约定,当约定条件成熟时,PE机构有权要求目标企业或原有股东回购PE机构所持目标公司股权。 [] 对赌协议的对象和工具[1] (一)对赌对象由于私募投资的估值方法通常是以利润为指向的PE法,所以最为常见的对赌,就是选择利润指标为杠杆,按照利润指标的达成情况,对投资方或目标公司控制人(或管理层)予以股权调整或货币补偿。 但在投融资实践活动中,尤其境外资本市场,对赌的对象和工具都非常宽泛,对赌对象主要包括: (1)利润由于基金投资的议价通常以利润的PE倍数为标准,预期的利润就成了最为常见的对赌目标,一般是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税前利润。 (2)其他财务指标除了利润指标外,根据目标公司的具体情况,投资基金也会对目标公司的销售收入、利润率等其他财务指标予以要求,并根据实际达成情况加以调整投资条款。 (3)战略投资人的引进在具体的私募项目中,投资人有时会要求目标公司完成新引进一定金额的战略投资作为二轮或其他后续投

对赌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 投资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投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声明、保证及承诺 甲乙双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及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及承诺郑重签署本协议。 1、甲方承诺在乙方资金到位后按本协议约定回购转让给乙方的股权。 2、乙方承诺:出资人民币_____万元持有甲方转让的_____%股权,并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付清受让款。 3、甲乙双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4、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之规定。 第二条甲方公司的基本信息 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甲方持有下列二家公司股权: 1、_____公司(下称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万元;注册地址:;股本结构: 第三条转让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本协议所指转让股权(受让股权)是指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股权,包括_____公司_____%股权及甲方自收到乙方股权转让款之日起至本协议期限届满之日止投资的全部公司中甲方所持有的股权(甲方投资房地产、股票、保险、信托、购买理财产品等除外)的十分之一(如出现本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之情形,则按重新确定的股权比例)的股权。 2、甲方同意将转让股权以_____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购买该股权。 3、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转让款_____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权未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受让方利益的瑕疵。质押、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拍卖,被人民法院冻结、. 公司不存在甲方未向乙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在乙方所融得的全部资金,负责用于_____公司及甲方的其它投资项目。 3、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 第五条乙方保证 1、乙方在获得甲方转让股权后至本协议期限届满日,乙方将受让甲方的股权委托甲方代持,乙方不实际持有股份,不得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不得参与甲方公司经营管理,不得干预甲方正常开展各项工作,若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并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在获得甲方转让股权后,除本协议约定外,不得将受让股权的任何权益部分或者全部以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进行处置,否则若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条股权转让款使用 甲方承诺将本次股权转让款用于_____公司及甲方的其它投资项目。

对赌协议模板

《关于XXX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关于XXX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由以下X方于2014年X月X日再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国”)XX市签署: (1)XXX企业,一家依据中国法律依法成立并存续的合伙企业(“XXX1”);及(3)XXX2(身份证号:XXX) 在本协议中,以上主体各称“一方”,合成“各方”。 鉴于: (1)各方于201X年X月X日签署了针对XXX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依法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XXX2是其创始人和控股股东)的增资协议,XXX1、XXX2依据该增资协议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及 (2)除了增资协议中约定的股东权利之外,XXX1与XXX2个人通过本补充协议约定回赎权。 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签署本补充协议,作为对增资协议的补充。除非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本补充协议项下的简称具有与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相同的含义。 1.双方一致同意,如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未在X年X日X日之前发生,则XXX1有权要求XXX2个人在X年X日X日起的三个月内回购XXX1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权,购买价格应等于XXX1实际投资总额,加上该试剂投资总额每年10%的单利年息。XXX2个人自收到XXX1书面通知履行回购义务之日起,应立即支付全部回购款,超过X年X日X日仍未支付回购款的,应向XXX1支付X元人民币违约金。 2.其他 (1)本协议为增资协议的补充,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适用增资协议的规定。本补充协议如与增资协议由任何冲突或不一致,则应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2)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各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对赌协议

案例一:赌挂牌 根据欧迅体育(430617)2014年1月22日披露的《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内 容显示: 2013年5月23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增加新股东上海屹和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鼎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棕泉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新增13.3333万元, 其中:上海屹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500万元认缴公司新增 注册资本7.8431万元、资本公积492.1569万元,上海鼎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300万元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4.7059万元、资本公积295.2941万元,上海棕泉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50万元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0.7843万元、资本公积49.2157万元; 2013年8月15日,公司的各投资方签订了投资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投资 方作出如下业绩承诺:(1)截至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760万元;(2)截至至2014年12 月31日,2014年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140万元;(3)即2013年和2014年两年的平均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950万元。同时,该投资协议约定了新三板挂牌的申报时间以及在 业绩承诺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朱晓东对投资人(投资人指:屹和投资、鼎宣投资、棕泉亿投资)的现金补偿和股权收购等条款,但同时约定,在公司 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新三板挂牌申请之日起,本协 议约定的关于投资人的特别条款自行失效,投资人依该等条款所享有的特别权 利同时终止。 上述投资协议的签署方包括欧迅体育原股东与投资方,并不包括欧迅体育,因此投资协议只对欧迅体育原股东和投资方具有约束力,对欧迅体育并不具有约束力,投资协议中并无欧迅体育承担义务的具体约定。此外,投资协议包括了欧迅体育实际控制人朱晓东在满足约定条件下收购投资方持有的欧迅体育股权或对投资 方的现金补偿条款,该等条款的履行将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朱晓东所持有的欧迅体育的股权比例增加或保持不变,不会导致欧迅体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投资协议为原股东和投资方的权利义务所作出的约定,并无关于欧讯体育义务、责任的约定,并未损害欧迅体育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赌考核 分豆教育成立于2011年,旗下产品包括慧学云教育平台的开发与运营。2015 年1月中旬,分豆教育挂牌新三板(831850)。根据公司2014年度报告,该 年度分豆教育营业收入为2898万元,毛利率为87.85%,归属于分豆教育的净 利润为735万元。

浅谈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分析

浅谈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分析 论文摘要:对赌协议,顾名思义是含有对赌条款的协议,其意为投资方与融资方在签订协议时对未来的事项进行约定,如果约定条件出现,则融资方行使一定的权利,否则,投资方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利,缺少资金的民营企业通过与资金实力雄厚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签订对赌协议获得资金更好地发展企业,直至“对赌第一案”出现,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对赌协议类似于射幸合同,而射幸合同中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并且在私法领域中,我国遵循着意思自治原则,那么,对赌协议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论文关键词:对赌协议;射幸合同;附生效条件合同;合法性 一、引言 对于企业来说,资金问题是企业发展的基石,没有足够的资金,企业难以正常运转,那么,企业就很难得到发展,没有发展的企业则无法在社会中立足。融资难成为了如今一部分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一大困难,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但是在我国现今的体制下,融资渠道并不能满足其需要,于是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其目标转移到国外的资本市场,尤其是摩根士丹利,鼎晖,英联等资金实力雄厚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它们签订协议,利用他们雄厚的资金扩展其公司。其中不乏成功的案例,如摩根士丹利、英联和鼎晖与蒙牛的对赌协议,高盛、英联、摩根士丹利与太子奶的对赌协议,于是,对赌协议更加风靡于创业企业之中。但是海富公司一案中,两审判决截然相反,对于对赌协议是否合法的问题看法并不一致,最高院的判决也未能完整地解答这个问题,本文将从对赌协议的概念、性质等方面,结合案例对对赌协议的合法性进行探究。 二、关于对赌协议的概述 对赌协议从字面意思看有些类似于赌博,实则不然,对赌协议的英文是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可以译为,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和融资方在其签订协议时,由于对未来的业绩无法确定,二者就在其订立的协议中进行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则投资方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没有出现,则融资方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利。因为协议中的约定是否出现暂无法确定,与赌博有些类似,于是人们将其戏称为“对赌协议”。但是对赌协议与零和博弈的赌博完全不同,对赌协议不是博弈双方对立,而是在博弈的过程中取得共赢的结果,而零和博弈是二者只有一方能够获利,而另一方将一无所获。 (一)主体分析 对赌协议一般出现在资金较为短缺的创业企业与资金实力雄厚的国际风险投资机构之间,那么对赌协议的主体即为融资方——实力雄厚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而融资方——一般为国内发展前景较好资金不足的民营企业。在我国,对赌协议通常发生于融资方的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之间,由于融资方拥有足够的资金,将这些资金投入融资方,二者各取所需,融资方利用这些资金发展公司,进而达到共赢的局面。 (二)客体分析 客体是法律关系之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对赌协议的客体多种多样,最为常见的就是企业预期的财务或者非财务发展目标并且还包括条件未达到时采取的措施,如股权、控制权的转让等。主体双方对未来有约定,投资方有义务尽可能的完成约定内容,约定的内容即为客体,双方也约定了预期条件出现与否各有一方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利,那么该措施也成为客

对赌协议范本

对赌协议范本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市区签署 甲方:(私募基金)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目标公司股东)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丙方(目标公司)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鉴于: 1.丙方:股份有限公司(目标公司)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区,现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总股本为万股。 2.标的公司现有登记股东共计左右,其中(自然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自然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如果目标公司该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合并报表税后净利润高于人民币万元但未超过人民币万元(经各方认可的审计机构审计),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乙方,作为股权激励。 ?如果目标公司该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合并报表税后净利润高于人民币万元(经各方认可的审计机构审计),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乙方,作为股权激励。? ?如果公司不能再年月日之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回购甲方所持有的股份。乙方在收到“股份回购”的书面通知当日起个月内需要付清全部回购款 ?股份回购价格按以下两者最大者确定 ?甲方按年复合投资回报率%计算的投资本金和收益之和(包括已支付给甲方税后股利); ?回购时甲方对应的经评估(评估机构由双方认可)后的净资产 ? ?当出现下列重大事项时,甲方有权要求甲方、乙方及丙方提前回购投资人所持有的全部股份: ?公司累计新增亏损达到甲方介入时公司净资产的% ?乙方出现重大诚信问题,尤其是公司出现甲方不知情的帐外现金销售收入时; ?以上情形出现时,甲方有权要求出售目标公司任何种类的权益股份给其他买方,包括战略投资者。 ? ?在完成本次增资后、公司上市前,除非获得甲方书面同意,目标公司不得以低于本次增资的条件发行新的权益类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 ?即使甲方同意发行该等新的权益类证券时,在同样的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认购权,以维护其在新一轮增资或发行之前的股权比例。

股权投资对赌协议注意事项

股权投资对赌协议里的注意事项 1 、财务业绩 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我们了解到某家去年5月撤回上市申请的公司A,在2011年年初引入PE机构签订协议时,大股东承诺2011年净利润不低于5500万元,且2012年和2013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均达到25%以上。结果,由于A公司在2011年底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PE机构在2011 年11月就以A公司预测2011年业绩未兑现承诺为由要求大股东进行业绩赔偿。 另一家日前刚拿到发行批文的公司B,曾于2008年引进PE机构,承诺2008-2010年净利润分别达到4200万元、5800万元和8000万元。最终,B公司2009年和2010年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仅1680万元、3600万元。 业绩赔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后者较为普遍。 2、业绩赔偿公式 T1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1-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 T2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1-公司T2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2年度同比增长率)〕 T3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合计数)×〔1-公司T3年实际净利润/公司T2年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3年度同比增长率)〕在财务业绩对赌时,需要注意的是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不少PE、VC与公司方的纠纷起因就是大股东对将来形势的误判,承诺值过高。 3、上市时间 关于“上市时间”的约定即赌的是被投公司在约定时间内能否上市。“上市时间”的约定一般是股份回购的约定,“比如约定好两到三年上市,如果不能上市,就回购我的股份,或者赔一笔钱,通常以回购的方式。但现在对这种方式大家都比较谨慎了,因为通常不是公司大股东能决定的。” 公司一旦进入上市程序,对赌协议中监管层认为影响公司股权稳定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协议须要解除。但是,“解除对赌协议对PE、VC来说不保险(放心保),公司现在只是报了材料,万一不能通过证监会审核怎么办?所以,很多PE、VC又会想办法,表面上递一份材料给证监会表示对赌解除,私底下又会跟公司再签一份"有条件恢复"协议,比如说将来没有成功上市,那之前对赌协议要继续完成。” “上市时间”的约定不能算是对赌,对赌主要指的是估值。但这种约定与业绩承诺一样,最常出现在投资协议中。 4 、非财务业绩 与财务业绩相对,对赌标的还可以是非财务业绩,包括KPI、用户人数、产量、产品销售量、技术研发等。

浅谈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浅谈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一、问题的提出 对赌协议是企业登陆新三板市场过程中需要面对的一个比较典型的问题,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案例中窥见一斑。 皇冠幕墙在定向增发过程中披露了武清国投与公司前两大股东的对赌条款,即附条件进行股份转让;欧迅体育披露的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显示,公司进行第三次增资时,新增股东与欧迅体育实际控制人签署了现金补偿和股权收购条款;易世达披露的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易世达完成一轮增资后引入两名机构投资者,新增股东与占股前两位股东签署对赌协议:如未能实现承诺,将对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如股东现金不足,则要求易世达进行分红以完成补偿。 通过这几个案例可以看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股转公司对赌协议的存在:对赌协议的协议方不能包含挂牌主体,可能损害挂牌主体的条款需要进行清理;由控股股东和投资方所做的对赌协议是被认可的;已存在的对赌协议,在挂牌的同时能解除责任和义务最好,不能解除的,中介机构需要说明触发对赌条款时,协议方履行义务不会对挂牌主体的控制权、持续经营能力等挂牌必要条件产生影

响,以确保不损害挂牌主体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但是在股权相对集中的挂牌公司,由于控股股东对公司控制力极大,对赌协议中控股股东承担的责任义务往往也会影响到公司。在此,本文以上述案例为切入点,简要分析其中蕴藏的法律风险。 二、对赌协议的本质考察 对赌协议是典型的舶来品,其英文名称为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V AM”,直译为“估值调整机制”。对赌协议的基本思路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签订投资合同时,首先对企业进行估值,从而确定投资额和持有股权比例。由于对企业估值存在不确定性,双方就在融资协议中约定触发条件,一般以业绩指标、在规定时间内能否上市或挂牌等为条件。如果约定的负面条件出现,由投资方行使估值调整权利,以弥补高估企业价值的损失;如果约定的负面条件未出现,则由融资方行使权利,以补偿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双方约定的这种估值调整机制一般被称为“对赌条款”。 对赌协议的理论基础是不完全契约理论,即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等不完美因素的存在,合约双方不可能详尽准确地将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及相应情况下的职责和权利写进合约。 从对赌协议的法律关系来看,对赌协议的主体包括投资方和融资方,其中投资方一般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融资方

对赌协议常见的13种条款及风险防范

对赌协议常见的13种条款及风险防范 股权投资过程中,关于对赌的案例,既有陈晓与摩根士丹利及鼎辉对赌输掉永乐电器,李途纯对赌英联、摩根士丹利,高盛输掉太子奶,张兰对赌鼎辉输掉俏江南等失败案例;也有蒙牛业绩增长达到预期目标,与摩根士丹利双赢的成功案例。那么对赌协议的法律效用究竟如何?都有哪些常见条款?又该如何规避及防范风险呢?下文将一一为您详剖。 1对赌概述 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俗称对赌协议,是股权投资中常见的合约安排。其基本的运作机理是:私募股权投资者与融资方约定,如果目标公司在约定的时限内未实现约定的经营业绩,则相应调增私募股权投资者在目标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或采取其他能达成与股权比例变化具有同等商业效果的替代方式;如目标公司在约定的时限内实现约定的经营业绩,则相应调减私募股权投资者在目标公司中的股权比例。 2中国对赌协议法律效力 1以企业财务指标作为对赌条件的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目前有着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就是在对赌协议下,无论管理层、公司实际控制人能否达到对赌协议,投资人都能获利”,即如果达到协议标准,投资人虽然付出了部分股权,但却得到股价上升的回报;而在未达到协议标准的情况下,投资人

则可通过更多的股权甚至企业控制权来弥补股价下跌的损失。这种对于投资人来讲只有利益,没有损失的合同,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这种看法明显忽略了一个事实,就是对赌协议背后必然有投资的产生。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在获得投资后取得了企业发展必要的资金,无论对赌的另一方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还是管理层,都有着明显的益处,也就是,对赌协议不仅仅是只对投资人有利益的。 另外,资本的筹集不可能没有代价,如果对赌条件没有实现,即使投资人收回了成本,也难以弥补其未能向其他项目投资的机会成本。在极端情况下,被投资企业亏损严重甚至资不抵债,投资人即使拿到企业股权,也有可能颗粒无收。 综上,对赌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一般都是自愿签订的,而且从签订对赌协议的合同方来看,不是具有专业投资经验的基金、投资公司,就是企业实际控制人、创业团队,而且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不允许投资进行估值调整的规定,因此以企业财务指标作为对赌条件的对赌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2以其他指标作为对赌条件的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如上,以企业财务指标作为对赌条件的协议属于投资估值的调整,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对于以非企业财务指标进行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