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党员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确保积极、稳妥地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第三条处理不合格党员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严肃处置,强化管理。

1、“坚持标准”,就是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一个党员是否合格;

2、“立足教育”,就是要着眼于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把思想教育贯穿于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全过程,不能不经过教育转化就直接采取劝其退党或除名的处理;

3、“区别对待”,就是要根据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4、“严肃处置”,就是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整改并经帮教仍不转化后,不能姑息迁就,该劝退的坚决劝退,该除名的坚决除名,要防止和纠正失之于宽的倾向。

5、“强化管理”,就是要健全党员管理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促其改正缺点错误,转变成为合格党员。

第四条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从严治党的原则;

2、实事求是的原则;

3、正面教育为主,妥善处理为辅的原则;

4、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5、严格按照程序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动摇。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持怀疑态度,政治热情下降,不再承认党的纲领和遵守党的章程,或不愿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不愿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或丧失了革命意志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的;

2、政治立场不坚定。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不坚持原则;参与民族分裂、非法宗教、邪教或非法组织;信仰宗教,热衷封建迷信活动;

3、宗旨观念淡薄。脱离群众,把人民利益置于脑后,甚至侵害群众利益;

4、革命意志衰退。在生产、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思进取,自甘落后,经教育不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敢与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作斗争;不遵守工作或劳动纪律,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离职守;在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脱逃的;

5、组织纪律涣散。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

松对党员的教育管理,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同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要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内活动,同意志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要把愿意接受教育、改正错误,并决心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要把党员参加某些带有宗教色彩的民间风俗活动与党员信仰宗教区别开来;要把在一时一事中或某项工作中不起作用与长期不发挥作用区别开来;要把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与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尤其对企业下岗职工党员、复员退伍军人党员中的“三不”党员,要区别主客观原因,客观公正的评定。

第七条各级党组织要按党员标准,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逐个做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定。

第三章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方法

第八条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方法:主要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方式。

1、限期改正。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愿意改正并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党员,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可给予为期半年或一年的改正限期。

2、劝其退党。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经组织上帮助教育仍不能改正,有下列情形的,应劝其退党:(1)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的;(2)本人

虽要求留在党内,限期改正期内经多次教育无效的;(3)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4)累计已受过两次限期改正的处置,又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

3、除名。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除名:⑴组织劝其退党,本人坚持不退的;(2)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3)经教育,凡本人不愿意再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要求退党的;(4)无故长期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口袋党员”。

第四章处理不合格党员的组织程序

第九条处理不合格党员的组织程序:

1、调查核实。结合党员平时现实表现和党员民主评议结果,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提出不合格党员名单,并调查核实拟认定和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材料,根据其问题性质和对问题的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2、组织谈话。党组织指定专人找应受处置的党员谈话,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将有关的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意见。

3、召开支部大会。由支委会报告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帮助教育过程和处理意见,经到会党员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决议需获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有效。

4、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对不合格党员的限期改正、劝退、

除名,均要按发展党员的审批权限报上级党组织审批。5、党委审批。必须经党委会集体逐个讨论,要认真审议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定性是否准确、处置方式是否得当,支部上报的材料是否完备。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报批党支部。对劝退、除名处置的党员,基层党委审批前,应将其有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预审。

6、以支部大会或其它形式,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条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的处理,可简化程序,由支部大会讨论,报上级党委审批即可。

第十一条对支部软弱涣散或因宗族、派性等不能正常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应先进行组织整顿。在必要时,经厂党委授权,基层党(工)委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这类支部中的不合格党员直接做出决定,报厂党委审批。第十二条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理后,处理决定及其它相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处理不合格党员,要允许被处理党员进行申辩,允许说明情况。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结论性材料要同本人见面并签字。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因其它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理决定上注明。结论和处理决定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建立健全制度

第十四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材料不属实,有隐瞒重要情节的,要追究调查取证党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建立回复制度。对支委会研究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存在的问题,要求不合格党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向支委会作出回答,说明事实真相,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回复的,按情况属实处理;

第十六条建立思想汇报和教育帮助制度。限期改正的党员,每个季度至少要向党支部和全体党员汇报一次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党支部应指定专人采取“一帮一”、“几帮一”等措施,对限期改正的党员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其思想转化,提高思想觉悟,增强党性意识。

第十七条建立结对帮教制度。对劝退、除名的党员,要明确支委或党员、劝退、除名者的亲属、邻居中的党员,与其结对帮扶,防止他们被劝退、除名后自暴自弃,放任自流。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试行《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气举采油队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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