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表按部门分类

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表按部门分类
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表按部门分类

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表(按部门分类)

2011年09月 单位: 亿元人民币

来源方项目余额运用方项目余额

一、各项存款810346.80一、各项贷款562418.32

1.住户存款340741.28(一)境内贷款551998.69

(1)活期及临时性存款132092.40 1.住户贷款131927.18(2)定期及其他存款208648.87(1)消费性贷款85381.97 2.非金融企业存款300941.55 短期消费性贷款12523.86

(1)活期及临时性存款131028.18 中长期消费性贷款72858.12(2)定期及其他存款169913.36(2)经营性贷款46545.21

3.机关团体存款106988.08 短期经营性贷款30033.32

 4.财政性存款38160.36 中长期经营性贷款16511.88

 5.其他存款16107.45 2.非金融企业及其他部门贷款420071.51

6.非居民存款7408.09 (1)短期贷款及票据融资178653.53

二、金融债券7669.21短期贷款163661.67

三、对国际金融机构负债797.34票据融资14991.86

四、其他-145484.02 (2)中长期贷款237350.01

 (3)其他贷款4067.97

(二)境外贷款10419.63

二、有价证券94878.75

三、股权及其他投资13592.24

四、黄金占款669.84

五、在国际金融机构资产1770.18

资金来源总计673329.33资金运用总计673329.33

注:1.本表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2.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社和财务公司。

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表

2011年09月 单位: 亿元人民币来源方项目余额运用方项目余额

一、各项存款810346.80一、各项贷款562418.32

1.单位存款407006.32(一)境内贷款551998.69

其中:活期存款182734.76 1.短期贷款206218.85定期存款107509.62 2.中长期贷款326720.01

通知存款19997.90 3.融资租赁3889.72

保证金存款46279.97 4.票据融资14991.86 2.个人存款346698.32 5.各项垫款178.24

储蓄存款337471.01(二)境外贷款10419.63

保证金存款235.47二、有价证券94878.75

结构性存款8991.84三、股权及其他投资13592.24

3.财政性存款38160.36四、黄金占款669.84

4.临时性存款2217.21五、对国际金融机构资产1770.18

5.委托存款157.14

6.其他存款1610

7.45

二、金融债券7669.21

三、对国际金融机构负债797.34

四、其他-145484.02

资金来源总计673329.33资金运用总计673329.33注:1.本表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2.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社和财务公司。

3.定期及其他存款包括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活两便存款、协议存款、协定存款、保证金存款、结构性存款。

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按部门分类)

2011年09月 单位:亿元

来源方项目余额运用方项目余额

一、各项存款794100.42一、各项贷款529125.84

1.住户存款33721

2.26(一)境内贷款527631.63

(1)活期及临时性存款130681.73 1.住户贷款131867.86(2)定期及其他存款206530.53(1)消费性贷款85322.68 2.非金融企业存款290918.52 短期消费性贷款12473.37

(1)活期及临时性存款124966.85 中长期消费性贷款72849.31(2)定期及其他存款165951.67(2)经营性贷款46545.18

3.机关团体存款106658.35 短期经营性贷款30033.32

4.财政性存款38160.32 中长期经营性贷款16511.86

5.其他存款15598.27 2.非金融企业及其他部门贷款395763.77

6. 非居民存款5552.70 (1)短期贷款及票据融资164229.73

二、金融债券7393.62短期贷款149276.48

三、流通中货币47145.29票据融资14953.26

四、对国际金融机构负债797.34 (2)中长期贷款227614.46

五、其他41261.71 (3)其他贷款3919.58

(二)境外贷款1494.21

二、有价证券91967.77

三、股权及其他投资12046.52

四、黄金占款669.84

五、外汇占款255118.23

六、在国际金融机构资产1770.18

资金来源总计890698.39资金运用总计890698.39注:定期及其他存款:包括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活两便存款、协议存款、协定存款、保证金存款、结构性存款。

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

2011年09月 单位:亿元来源方项目余额运用方项目余额

一、各项存款794100.42一. 各项贷款529125.84

1.单位存款395736.35(一)境内贷款527631.63

其中:活期存款176182.11 1. 短期贷款191783.16定期存款104751.25 (1)个人贷款及透支42506.69

通知存款19533.28 (2)单位普通贷款及透支137600.48

保证金存款45032.37 (3)普通并购贷款24.69 2.个人存款342737.26 (4)银团贷款781.68

储蓄存款333918.33 (5)贸易融资10869.33保证金存款226.86 (6)境外筹资转贷款0.30结构性存款8592.06 2. 中长期贷款316975.63

3.财政性存款38160.32 (1)个人贷款89361.17

4.临时性存款1712.26 (2)单位普通贷款199953.73

5.委托存款155.96 (3)普通并购贷款1122.88

6.其他存款15598.27 (4)银团贷款24540.21

二、金融债券7393.62 (5)贸易融资1991.13

三、流通中货币47145.29 (6)境外筹资转贷款 6.51

四、对国际金融机构负债797.34 3. 融资租赁3767.33

五、其他41261.71 4. 票据融资14953.26

5. 各项垫款152.25

(二)境外贷款1494.21

二. 有价证券91967.77

三、股权及其他投资12046.52

三. 黄金占款669.84

四. 外汇占款255118.23

五. 在国际金融机构资产1770.18

资金来源总计 890698.39资金运用总计890698.39

注:1. 本表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2.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社和财务公司。

2011年09月 单位:亿元来源方项目余额运用方项目余额

一、各项存款452747.74一、各项贷款292628.63

1.单位存款211576.24(一)境内贷款291944.64

其中:活期存款95719.79 1.短期贷款75920.99定期存款55027.38 2.中长期贷款211582.32

通知存款9574.33 3.融资租赁

保证金存款16158.54 4.票据融资4367.41 2. 个人存款230853.90 5.各项垫款73.92

储蓄存款223847.24(二)境外贷款683.99

保证金存款44.99二、有价证券115421.59

结构性存款6961.68三、股权及其他投资7828.32

3. 临时性存款778.49四、缴存准备金存款87697.34

4. 其他存款9539.11五、同业往来(运用方)25236.59

二、金融债券49732.89

三、向中央银行借款22.29

四、同业往来(来源方)28114.23

五、其他-1804.69

资金来源总计528812.47资金运用总计528812.47

注:本表机构指本外币资产总量大于等于2万亿元的银行(以2008年末各金融机构本外币资产总额为参考标准),包括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国开行、交行和邮政储蓄银行。

2011年09月 单位:亿元来源方项目余额运用方项目余额

一、各项存款452747.74一、各项贷款292628.63

1.单位存款211576.24(一)境内贷款291944.64

其中:活期存款95719.79 1.短期贷款75920.99定期存款55027.38 2.中长期贷款211582.32

通知存款9574.33 3.融资租赁

保证金存款16158.54 4.票据融资4367.41 2. 个人存款230853.90 5.各项垫款73.92

储蓄存款223847.24(二)境外贷款683.99

保证金存款44.99二、有价证券115421.59

结构性存款6961.68三、股权及其他投资7828.32

3. 临时性存款778.49四、缴存准备金存款87697.34

4. 其他存款9539.11五、同业往来(运用方)25236.59

二、金融债券49732.89

三、向中央银行借款22.29

四、同业往来(来源方)28114.23

五、其他-1804.69

资金来源总计528812.47资金运用总计528812.47

注:本表机构指本外币资产总量大于等于2万亿元的银行(以2008年末各金融机构本外币资产总额为参考标准),包括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国开行、交行和邮政储蓄银行。

中资全国性中小型银行人民币信贷收支表

2011年09月 单位:亿元来源方项目余额运用方项目余额

一、各项存款168679.06一、各项贷款139428.42

1.单位存款121686.79(一)境内贷款138708.18

其中:活期存款44566.93 1. 短期贷款63758.27定期存款32748.29 2. 中长期贷款69780.31

通知存款7795.24 3. 融资租赁0.01

保证金存款23321.33 4. 票据融资5111.51 2.个人存款34975.38 5. 各项垫款58.09

储蓄存款33174.68(二)境外贷款720.24保证金存款170.32二、有价证券32021.58结构性存款1630.38三、股权及其他投资2225.85

3. 临时性存款581.64四、缴存准备金存款30036.11

4 .其他存款11435.25五、同业往来(运用方)18385.94

二、金融债券22534.98

三、向中央银行借款2892.49

四、同业往来(来源方)28955.84

五、其他33776.35

资金来源总计222097.91资金运用总计222097.91

注:本表机构指本外币资产总量小于2万亿元且跨省经营的银行(以2008年末各金融机构本外币资产总额为参考标准)。

货币供应量统计表

2010年09月 单位:亿元人民币

余 额余额比同期增长%货币和准货币(M2)787405.9313.04

货币(M1)267192.908.85

流通中现金(M0)47145.2912.68

活期存款220047.618.07

准货币520213.0315.33

定期存款171105.4321.55

储蓄存款341792.2814.05

其他存款7315.32-31.24

注:货币和准货币(M2)含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

二0一一年七月

八月

九月

一特别提款权单位折合人民币元(期末数)10.304310.27859.9239一美元折合人民币(期末数) 6.4442 6.3867 6.3549一美元折合人民币(平均数) 6.4614 6.4090 6.3833黄金储备(百万盎司)33.8933.8933.89国家外汇储备(亿美元)

32452.83

32624.99

32016.83

汇率、黄金和外汇储备报表

项目

2010年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

来源方项目Funds Sources 一、各项存款Total Deposits 1.企业定活期存款 Demand & Time Deposits of Enterprises (1)活期存款 Demand Deposits (2)定期存款 Time Deposits 2.储蓄存款 Savings Deposits (1)活期储蓄 Demand Deposits (2)定期储蓄 Time Deposits 3.委托存款 Designated Deposits 4.其他存款 Other Deposits 二、对国际金融机构负债Liabilities to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三、其他Other Items 资金来源总计Total Funds Sources 运用方项目Funds Uses 一、各项贷款Total Loans 1.短期贷款 Short-term Loans 2.中长期贷款 Medium & Long-term Loans 3.委托贷款 Designated Loans

4.票据融资 Bill Financing 5.其他贷款 Other Loans 二、有价证券及投资Portfolio Investment 三、黄金占款Position for Bullion Purchase 四、在国际金融机构资产Assets with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Ins 资金运用总计Total Funds Uses 注:1.本表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存款性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2.银行业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社和财务公司。 3.委托存款、委托贷款主要为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受托人所接受的存款及其发放的贷款 4.本表10月份为初步数据,其他月份为正式数据。 来源方项目Funds Sources 一、各项存款Total Deposits 1.住户存款Deposits of Households (1)活期及临时性存款Demand & Temporary Deposits (2)定期及保证性存款Time & Marginal Deposits 2.非金融企业存款Deposits of Non-financial Enterprises 3.机关团体存款 Deposits of Government Departments & Organizations 4.财政存款 Fiscal Deposits 5.其他存款 Other Deposits

某地方外汇管理局有关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情况通报会问题解答

2014年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情况 通报会问题解答 一、国际收支业务项下 1、关于境内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问题。 答:按照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政策,除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外,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收付款,均属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范围,且由境内居民进行申报。对于境内银行办理的代发工资、代扣水电费煤气费、代缴学费等代扣代缴业务,由此所产生的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属于国际收支申报范围。因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需由境内居民机构进行申报,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关于“限额申报”的收款人为境内居民个人,因此,不能借鉴限额申报的规定免于报送申报信息,必须要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基础信息和填报申报信息。 2、关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能否给予各商业银行总行用户查询全辖数据的权限的问题。 答: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主要用于数据的采集,在所有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银行网点均有部署,因其覆盖面广、承载压力大,不宜开放银行总行对全辖数据的查询功能。目前,大部分银行均采用接口程序“总对总”报送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因此,建议各银行可在接口程序中开发数据查询功能模块,便于数据报送前的自查和管理。

3、关于定期发布外汇管理非现场检查结果(如国际收支申报),避免发生类似错误的问题。 答:保障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一直是国际收支的一项重要工作。长期以来,我分局国际收支处十分重视国际收支非现场核查工作,定期将非现场核查出的错误与疑问数据通过外汇信息网或信息交互平台发送各银行,要求银行及时核实修改后反馈。今后,我分局将在此基础上,加大数据质量通报力度,定期在外汇信息网上通报各家银行数据质量情况。 4、关于适当调整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体制的问题。 答:目前的考核机制中已经考虑到业务量对差错影响的问题,并确定了调整系数,调节了业务量对考核的影响。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第九条(二)规定:业务合规项下考核指标得分的调整。调整方法为:以考核期辖内银行平均国际收支申报笔数同各银行国际收支申报笔数之比确定调整系数,最高为4,最低为0.25。银行业务合规项下考核指标最终所扣分数=原始所扣分数*调整系数。 5、关于银行自身外汇是否可以开展合作远期交易问题。 答:现有合作远期结售汇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客户可以开展合作远期结售汇。对于银行自身资金能否开展合作远期交易业务,我分局将向总局反映,积极争取。 二、经常项目业务项下 6、按货物贸易管理规定,企业延期付款须在报关单进口日期30天内进行义务性报告,但实际情况下,很多企业在接近进口日期90天时才向银行申请境外融资,此种情况企业到外管现场报告的次数是否可以放宽,或者企业该如何操作才能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资管新规全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

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作者:————————————————————————————————日期: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外汇业务 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中资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它金融公司。 第三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业务的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终止 第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停办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经营外汇业务: 一、具有法定数额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有1,5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有75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可以高于上述规定的法定数额。 二、具有与申报的外汇业务相应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业务人员。其中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有三年以上的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并在以往的经营活动中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之一、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事业法人客户: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金融机构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具备集团客户特征,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集团客户,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控制方为政府机构或其下属投资管理类公司的集团客户,如果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之间及被控制方相互之间不存在非公允价格的关联交易,可不将其视为同一集团客户管理; (二)只有一家成员与金融机构有信贷关系的。 第四条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类管理、风险管理”的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符合集团客户标准的存量客户及拟新发生信贷业务的新客户,应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授信进行整体控制。 “分类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不同的关联方式、关联紧密程度、经营风险程度的集团客户实行不同的信贷业务政策和管理要求。 “风险管理”是指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制。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集团成员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集团成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第二章集团客户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集团客户的管理应按照“统一管理、明确分工、协同配合”的原则确定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和经办机构,分别落实集团客户识别认定、评级授信、贷前调查、风险评价、审批和贷后管理等信贷管理责任。 第六条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是指建立集团客户信息并负责集团客户日常管理的县级金融机构。集团客户的经办机构是指与集团客户成员发生或拟发生具体信贷业务的县级金融机构。 第七条集团客户主管机构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集团客户存在母公司或集团本部的,原则上由母公司或集团本部注册地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 (二)如集团客户不存在母公司(集团本部)或母公司(集团本部)与金融机构没有建立信贷关系的,可由最先与集团成员发生信贷关系且尚有信用余额的金融机构建立集团信息并担任主管机构,也可由先发现和识别集团关系,并在信贷管理系统建立集团客户信息的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的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定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三、【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 四、【产品分类】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检查方法探索

随着全球经济贸易的逐步融合,外汇业务审批权限不断下放,银行外汇业务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的隐蔽性不断增强,传统的现场检查方法在不断翻新的银行业务种类和海量的业务档案面前有些力不从心。从外汇检查工作的实践来看,非现场检查方法的应用对提高现场检查效率、降低检查成本以及增强检查的目的性和针对性等方面的作用至关重要。 一、非现场检查目标 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检查工作,主要是利用现有的外汇业务系统,通过对系统电子数据的提取、筛选,利用数据内部的逻辑关系进行比对校验,从中发现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业务的违规行为和异常线索。 二、数据来源 非现场检查数据的数据源主要有: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贸易信贷系统、数据综合利用平台、出口核报系统(2012年8月1日前使用)、进口核销系统(2012年8月1日前使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档案系统、外汇账户相关系统、外债统计监测系统、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结售汇系统等。 三、具体方法 非现场检查主要是运用不同系统的关联数据进行比对,根据不同系统业务数据的匹配程度,来校验检查业务的合理性及合规性,从而分析判断跨境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对异常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具体比对可以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资本项下外汇收支及个人外汇收支三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核对 2012年8月1日起货物贸易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改革后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企业主体为单位,对其资金流和货物流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为非现场检查发现可疑线索提供了系统便利,但 2012年8月1日前发生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仍是近 期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不容忽视,本文重点研究改革前非现场检查方式方法。 1.应入未入待核查账户检查。主要核对银行是否按照规定将应纳入待结汇账户的贸易项下收汇划入为企业开立的待核查账户,有无应入未入待核查账户的情况。一是在国际收支申报数据中筛选出交易编码为“1*”和“211011”(2011年4月1日以后业务)的数据以Excel 格式导出,得到应入待核查账户明细表;二是根据应入待核查账户明细表中的“现汇账号”信息与账户系统中的“外汇账户未关户所有在用帐户表”中“帐号和账户性质”比对,找出不匹配数据,数据未匹配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错误;二是货物贸易收入未进入待核查账户,应在现场检查中重点关注。 2.待核查账户转出核注情况检查。主要核对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待核查账户收入结汇或转出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核注。一是从经常处提取贸易项下核注明细,按照不同企业做好数据透视表;二是根据银行提供的待核查转出明细,按照不同企业做好数据透视表;三是用Excel 的VLOOKUP 函数功能将两张表同一企业数据进行比对,对有差额的企业两张表的数据进行逐笔比对,寻找可疑数据。 3.加工贸易工缴费收入合理性检查。加工贸易工缴费收入超过报关单总价一定比例以上(设定为40%)企业,不符合企业经营一般规则,应关注工缴费中是否包含异常资金流入。通过电子口岸进行查询,筛选出口报关单上的加工费金额与成交总价金额的比例大于等于40%的企业,重点核实其收入的真实性。 4.对转口贸易收入合理性检查。转口贸易也是异常资金流出入的一个便利渠道,如果转口贸易项下收入超出支出比例过高,则意味着其转口贸易利润过高,其中存在一定不合理因素,对于这类企业的业务在现场检查中应予重点关注。实际操作中非现场将国际收支申报系统的转口贸易数据以Excel 格式导出,利用数据透视表功能按照企业分别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检查方法探索 朱静波,王 静 (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黑龙江齐齐哈尔 161006) [摘 要]近年来,随着外汇业务的不断放开,外汇业务部分真实性审核权限由外汇局下放 到银行,银行如何审核直接关系到外汇管理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积极探索并建立一套科学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检查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对异常外汇资金流动行为的监测分析和精确打击能力,成为外汇检查工作的重点之一。 [关键词]外汇业务非现场检查方法 [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12)05—0137—02 [收稿日期]2012—09—22 [作者简介]朱静波(1963—),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外汇管理。 2012年第5期理论观察 N o.5,2012(总第77期) Theoretic Observation S erial N o.77 137——

金融机构外汇信贷收支表

金融机构外汇信贷收支表 Summary of Sourses & Uses of Fund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Foreign Currency) 单位:亿美元 Unit:100 Million US Dollars 项目 Item2012.01 2012.02 2012.03 2012.04 2012.05 2012.06 2012.07 2012.08 2012.09 2012.10 2012.11 2012.12 来源方项目Funds Sources 一、各项存款Total Deposits2898.76 3169.34 3418.49 3645.22 3776.40 4051.42 4124.31 4150.66 4138.45 1.单位存款Corporate Deposits2006.92 2273.67 2533.00 2744.19 285 2.99 307 3.38 319 4.22 3246.50 3241.63 其中:活期存款Demand Deposits1093.57 1118.97 1136.82 1132.69 1115.26 1209.16 1163.72 1171.94 1193.42 定期存款Time Deposits521.34 622.17 717.88 830.61 873.81 954.47 1056.20 1080.14 1067.01 通知存款Notice Deposits59.85 61.33 69.52 64.81 68.03 55.47 57.19 66.93 77.47 保证金存款Margin Deposits290.32 421.47 548.12 649.79 728.03 789.59 855.95 877.56 868.23 2.个人存款 Personal Deposits686.75 667.39 680.86 69 3.37 706.71 713.51 710.56 705.61 700.84 储蓄存款Savings Deposits590.36 577.48 595.27 600.51 610.76 617.43 614.70 612.66 616.97 保证金存款Margin Deposits 1.44 1.51 1.42 1.58 1.58 1.62 1.71 1.79 1.85 结构性存款Structure Deposits94.96 88.40 84.17 91.28 94.37 94.46 94.16 91.16 82.02 3.其他存款Other Deposits205.08 228.29 20 4.62 207.66 216.70 264.53 219.52 198.55 19 5.98 二、同业往来(来源方)Business with Counterpart (on source s707.25 699.56 704.33 713.70 713.09 727.11 754.63 738.65 696.15 三、外汇买卖Purchases and Sales of Foreign Exchange3144.83 3096.03 3129.14 3135.17 3148.58 3242.90 3226.91 3191.90 3407.36 四、其他Other Items572.75 500.26 423.44 249.06 245.32 -30.64 166.70 242.38 413.46 资金来源总计Total Funds Sources7323.59 7465.19 7675.40 7743.15 7883.39 7990.78 8272.55 8323.59 8655.42 运用方项目Funds Uses 一、各项贷款Total Loans5360.79 5444.29 5594.84 5610.06 5657.94 5822.59 5833.61 5950.85 6229.08 (一)境内贷款Domestic Loans3842.66 3896.68 4041.28 4032.92 4078.31 4197.66 4194.47 4241.09 4494.10 1.短期贷款Short-term Loans2214.23 2256.13 2353.52 2331.27 2374.01 2480.72 2486.31 2519.96 2761.33 2.中长期贷款Medium & Long-term Loans1601.21 1612.30 1658.47 1671.83 167 3.56 168 4.59 167 5.11 1687.25 1697.74 3.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17.82 18.01 17.76 17.90 17.79 18.95 19.06 19.10 19.02 4.票据融资Bill Financing 2.58 2.64 2.74 2.90 3.18 3.51 3.53 3.27 3.24 5.各项垫款Miscellaneous Advances 6.82 7.60 8.80 9.03 9.77 9.88 10.47 11.51 12.77 (二)境外贷款Overseas Loans1518.13 1547.61 1553.56 1577.14 1579.63 1624.94 1639.14 1709.76 1734.98 二、有价证券Portfolio Investments443.34 440.54 422.21 412.39 380.92 377.73 407.44 429.00 457.77 三、股权及其他投资Shares and Other Investments248.79 252.51 254.39 251.62 245.89 244.95 257.54 252.51 250.19 四、同业往来(运用方)Business with Counterpart (on use side1270.67 1327.84 1403.97 1469.08 1598.64 1545.51 1773.95 1691.22 1718.38 资金运用总计Total Funds Uses7323.59 7465.19 7675.40 7743.15 7883.39 7990.78 8272.55 8323.59 8655.42 注:1.本表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2.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社和财务公司。 3.本表为正式数。

第五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业务 课后测试

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86.67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下列关于财务公司设立的条件正确的是()。(3.33 分) A 申请前一年,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 申请前一年,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得低于50亿元人民币 C 母公司成立一年以上,并且有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检 D 申请前一年,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不得低于40亿元人民币 正确答案:B ?2、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应承诺()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3.33 分) 5年 B 2年 C 3年 D 1年 正确答案:A ?3、财务公司是以()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3.33 分) A 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满足资金需求 B 加强企业集团资金融通和企业集团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C

加强企业集团资金融通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 正确答案:D ?4、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经()批准。(3.33 分) A 总经理 董事会 C 风险管理委员会 D 项目审核委员会 正确答案:B ?5、财务公司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3.33 分) A 资本总额 所有者权益总额 C 资产总额 D 利润总额 正确答案:A ?6、下列不属于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是()。(3.33 分) 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B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C 经批准发行债券 D 同业拆借 正确答案:A

?7、专门为金融机构之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提供服务,并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3.33 分) 货币经纪公司 B 证券公司 C 信托公司 D 投资银行 正确答案:A ?8、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包括()。(3.33 分) 中国信用资产管理公司 B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C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D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正确答案:A ?9、()是资产公司的核心业务。(3.33 分) A 中间业务 B 投资业务 不良资产业务 D 贷款业务 正确答案:C ?10、不良贷款不包括()类贷款。(3.33 分) 关注 B 次级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解答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解答 (第二期,2014年8月28日版) 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业务问题 问题1:汇发[2013]43号文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报送其涉外交易和对外债权债务数据。由于涉及的机构众多,且部分有涉外业务,部分尚未发生涉外业务,请问是否应重点要求有涉外业务的机构参与? 答:首先,有涉外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必须及时进行相关数据报送。这类机构是汇发[2013]43号文优先和重点的数据采集对象。所谓涉外业务是指申报机构与非居民机构或个人进行交易,或与非居民机构或个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这其中包括以人民币进行交易和人民币形式的对外债权债务。如,某境内金融机构虽未开展外汇业务,但吸收了非居民机构或个人的人民币存款,或向其发放人民币贷款(包括信用卡透支),或对其提供了金融服务等,那么这类机构已发生涉外业务,因此应及时参与汇发[2013]43号文数据报送。 其次,目前尚无涉外业务,也未形成对外债权债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应根据其所属外汇局工作进度安排,开展相关工作。 问题2: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什么渠道报送资本项目“非居民机构存款”或“其他外债”数据,以实现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D05表(非居民存款)和D08表(应付款)的数据报送? 答: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以下简称汇发[2014]18

号文),《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文)中的D05(非居民存款)、D06(非居民贷款)、D08表(应付款)和F02(远期信用证等)部分或全部通过银行自身外债系统采集,其数据采集方式为接口方式。 考虑到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不采用接口方式报送数据,但持有非居民缴纳的保证金或备付金,或产生对非居民的应付款,因此,这类机构应参照汇发[2014]18号文“6.6银行自身外债业务”和“6.9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信息”要求报送数据。相关报送要求详见本部分问题3和问题4的解答。 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开发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报送“非居民机构存款”(D05-1)和“其他外债”(D08)数据的界面功能,该功能将于9月底前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和交易数据采集功能同步就位。 问题3: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中,非居民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是否为银行的非居民存款? 答:非居民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席位上的保证金分别是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交易所对非居民的负债,即非居民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的存款资产,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对非居民投资者的存款负债。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在境内银行开立的用于接受保证金或备付金的账户均为其自身存款账户,对于银行而言不是非居民存款,而是居民存款,无需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中申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交易所应将非居民投资者的保证金负债视为吸收的非居民存款,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 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2018年 4月27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 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 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完)

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按部门分类)

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按部门分类) 2005年09月 单位:人民币 亿元 来源方项目 余额 运用方项目 余额 一、各项存款 279882.40一. 各项贷款190941.91 1.居民户存款 138309.60 1. 居民户贷款 31541.40 (1)活期存款 46215.41 (1) 消费性贷款 21450.46 (2)定期存款 92094.19短期消费性贷款1227.83 2.非金融性公司存款 126648.49中长期消费性贷款20222.63 (1)企事业单位存款 115898.30 (2) 经营性贷款 10090.94 其中:企业存款 93166.96短期经营性贷款9331.70 活期存款 59845.49其中:农户贷款8464.03 定期存款33321.47中长期经营性贷款759.24 (2)机关团体存款 10750.19 2. 非金融性公司及其他部门贷款 159400.51 3.财政存款 10618.62 (1) 短期贷款及票据融资 92442.92 4.其他存款 430 5.69 短期贷款 76951.02 二、金融债券 4681.92 票据融资 15491.90 三、流通中现金 22272.92 (2)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5965.30 四、对国际金融机构负债 641.63 (3) 中长期贷款 57333.31 五、其他 -16317.77 (4) 其他贷款 3658.98 二. 有价证券及投资 32701.40 三、金银占款 337.24 四、外汇占款 66300.78 五、在国际金融机构资产 879.77 资金来源总计 291161.10资金运用总计 291161.10 注:1、本表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邮政储汇局、外资金融机构。 2、“住户存款”主要为居民储蓄存款;“非金融性公司存款”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存款和机关团体存款;“其他存款”包括保险公司在银行业的存款和境外非居民存款;居民户贷款”包括居民消费性贷款和经营性贷款;“非金融公司及 其他部门贷款”包括对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的非金融企业、为居民服务的非盈利机构、广义政府部门和非居民部门的贷款;“其他贷款”包括除以贷款、票据融资方式外对企业的融资和对非居民贷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能划入人民银行分支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汇监管 【发文字号】银发[1999]167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9.05.18 【实施日期】1999.05.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监管职能划入人民银行分支行的通知 (1999年5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银发〔1999〕16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分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精神,国家外汇营理局已经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外币资产质量和风险监管职责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相关监管司局。为加强对外汇业务的监管,现决定从1999年6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原承担的对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杨、外币资产质量和风险监管职责,按金融机构类别分别移交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相应监管部门。 一、外汇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应将上述外汇监管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所在地分行、营业营理部:(一)有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的外汇监管职责移交银行监管一处;(二)有关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外汇监管职责移交银行监管二处;(三)有关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质公司的外汇监管职责移交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四)有关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外汇监管职责移交合作金融监管处。 二、外汇局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分局以及外汇局各支局,应按以上移交原则,将上述职责移交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相应监管部门。 三、移交过程中,人民银行分行和外汇局分局应进行组织和协调,并协商调配监管人员。同时,确保文件和档案资料移交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保证对外汇业务益看的持续性。 四、以上职责移交后,外汇局各分支局仍保留的部分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职责,要按照《关于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银办发〔1999〕112号)执行。

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表按部门分类

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表(按部门分类) 2011年09月 单位: 亿元人民币 来源方项目余额运用方项目余额 一、各项存款810346.80一、各项贷款562418.32 1.住户存款340741.28(一)境内贷款551998.69 (1)活期及临时性存款132092.40 1.住户贷款131927.18(2)定期及其他存款208648.87(1)消费性贷款85381.97 2.非金融企业存款300941.55 短期消费性贷款12523.86 (1)活期及临时性存款131028.18 中长期消费性贷款72858.12(2)定期及其他存款169913.36(2)经营性贷款46545.21 3.机关团体存款106988.08 短期经营性贷款30033.32  4.财政性存款38160.36 中长期经营性贷款16511.88  5.其他存款16107.45 2.非金融企业及其他部门贷款420071.51 6.非居民存款7408.09 (1)短期贷款及票据融资178653.53 二、金融债券7669.21短期贷款163661.67 三、对国际金融机构负债797.34票据融资14991.86 四、其他-145484.02 (2)中长期贷款237350.01  (3)其他贷款4067.97 (二)境外贷款10419.63 二、有价证券94878.75 三、股权及其他投资13592.24 四、黄金占款669.84 五、在国际金融机构资产1770.18 资金来源总计673329.33资金运用总计673329.33 注:1.本表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2.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社和财务公司。

19930415-关于下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附件一: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工作权限的规定 (1993年4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为贯彻实施《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保证各级外汇管理局顺利开展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工作,现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作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外汇业务的审批、扩大、停办和终止 1 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年度外汇业务发展规划中规定的审批指标范围内,有权批准银行分支行和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辖内金融机构)筹备、开办外汇业务;有权批准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办事处代理其总公司办理外汇业务。 2 分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批准银行分支行下属的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代办处筹备、开办外汇业务。 3 分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批准银行分支行代理其上级行办理外汇业务,但分局必须制定辖内银行分支行代办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备。 4 分局对辖内金融机构申请扩大、停办外汇业务,按《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定》)中规定的程序自行审批。 5 分局报经总局同意有权要求辖内金融机构终止经营外汇业务。 二、关于颁发、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1 分局有权对银行分支行下属的分理处、办事处、储蓄所、代办处和开展代办业务的银行分支行颁发、换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2 分局有权审核、批准辖内银行分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具体程序按照《两规定》相关条款进行。 三、关于外汇资本准备金、实收外汇资本金、外汇营运资金的管理 1 分局有权指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进行验资。 2 分局有权批准辖内金融机构将部分或全部外汇资本准备金转为实收外汇资本金。

金融机构贷款信用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机构贷款信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相关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各类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贷款客户(以下简称为“客户”)由于下列原因引起被保险人已实际发放贷款无法回收风险,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客户所欠本金与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 (一)客户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及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的等待期,仍未归还或付清贷款; (二)出现相关法规规定或借款合同约定情形,被保险人提前收贷。 第四条被保险人要求客户履行还款责任所产生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合理费用(以下简称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被保险人经营管理不善或设备故障。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由被保险人已实际追回的损失; (二)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的各项损失; (三)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贷款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九条贷款金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根据客户借款合同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