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利害关系人意见书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利害关系人意见书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利害关系人

意见书

该经营场所位于社区栋单元号,经利害关系人同意,该场所供公司(个体户)在此开展经营活动。

利害关系业主确认

年月日

小区业委会临时受理并出具《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的公告

小区业委会临时受理并出具《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的公告 小区业委会临时受理并出具《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的公告提要:而自业委会成立的一个月来,共接到园区业主提请业委会为其出具此《证明》的投诉共计6个。由于业委会目前尚处于成立初期 小区业委会临时受理并出具《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的公告 尊敬的jy花园小区业主: 鉴于jy花园小区的房屋使用用途除“写字楼”外,还包括“公寓”、“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说明》和《关于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经营住所问题的意见》(京工商发〔2007〕195号)等文件的规定,如园区业主将其住宅性质产权用于商用并变更包含经营地址在内的营业执照注册信息或是进行企业设立申请时,需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由业委会盖章确认的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以下简称为“《证明》”)。 同时,因《北京市朝阳区jy花园小区管理规约》(yj-003,

以下简称“《管理规约》”)第条已明确规定“本建筑区划内是否允许经商的事项,按照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同意在住宅内新增的商业机构产生”,故业委会应仅受理园区内已将经营地址注册至jy花园的业主的出具《证明》的申请。 而自业委会成立的一个月来,共接到园区业主提请业委会为其出具此《证明》的投诉共计6个。由于业委会目前尚处于成立初期,要面对和处理的各种园区事务众多。同时有关“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中的“有利害关系业主”范围也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政府文件中明确,如直至业主大会明确“利害关系人”范围后方予以受理业主申请,将势必影响园区内已将企业经营地址注册为jy花园的业主办理本年度年检手续。 鉴于jy花园小区目前的现状,业委会决定暂不改变现状,仅受理园区内已将经营地址注册至jy花园的业主的书面申请,即对企业经营注册地址为jy花园小区的业主,如果提出在工商局备案、年审等事项的盖章申请,业委会将给予协助。为此,业委会制定了本园区受理并出具《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的临时流程(见附件)。业委会将在执行过程中总结经验,在必要时通过业主共同决定的方式对流程进行表决。 在此,业委会谨请全体业主对业委会受理并出具此《证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 ×××同志(身份证号码:×××)在我公司任×××职务, 系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注意加盖公章) 日期: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文件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兹委托参加贵公司2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进行移动 办公应用平台(第一期)项目询价会议,全权代表我公司处理洽谈的有关事宜。 附全权代理人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码: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单位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粘贴此处)(粘贴此处)篇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以下人员xxx是xxxxxxxxx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企业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经办人身份证明 现由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委派xxx办理xxxxxxxxxxxx公司的汽车进口自动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工作,全权代表我单位处理有关事宜。 办证人情况: 姓名: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 办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篇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表 no: 武汉市工商局编制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提交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法定代表人1寸彩色照片1张 5.授权委托书 6.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篇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书格式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完整版)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第一篇: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兹证明: 是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 附: 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盖章: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三 日 第二篇: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范本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年月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董事长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201X 年3月 14 日 证明 兹有同志,系员工,特此证明。 特此证明。 年公司月 10 日201X1 第三篇: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格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性别、年龄)在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是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201X年X月X日 附 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2.说明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通常是法人单位内部的正职负责人,如果没有正职负责人,则为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可以直接代表法人对外签订合同,在法院起诉应诉,以及参与处理其他法律事务。他在自身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一切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代表法人进行活动,但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以一定期间授权。代理人在其授权的范围内所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应当遵守法纪,勤勉工作。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②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③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④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⑤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⑥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法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______同志,在我单位任_______职务,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一九_年_月__日

关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规定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7]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为加强对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时,股东(出资人)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企业(公司)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或签字。 四、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二00七年十一月六日

什么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什么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法人参加民事、经济或者行政诉讼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一种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必须如实填写。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进行民事诉讼,无须经过委托,但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活动,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其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其法律效力及于法人。因此,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通常是法人单位内部的正职负责人,如果没有正职负责人,则为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可以直接代表法人对外签订合同,在法院起诉应诉,以及参与处理其他法律事务。他在自身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一切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代表法人进行活动,但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以一定期间授权。代理人在其授权的范围内所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应当遵守法纪,勤勉工作。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

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②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③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④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⑤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⑥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法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姓名、性别、年龄)在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是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__________(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该代表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住宅改商用房有哪些法律依据

住宅改商用房有哪些法律政策依据?涉及哪些相关法律? 一、住宅改商用房有哪些法律政策依据? 现有依据是国办发〔2008〕111 号文件。也就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四)放宽市场准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二、住宅改商用房涉及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必须明确说明,“住改商”并不是无条件的,住宅业主在改变住宅用途时不能随意而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二是“住宅商用”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利害关系的业主不仅指“同幢楼房里其他的业主”,也包括“其他楼房里受到影响的业主”。这是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充分尊重相邻权的具体表现。如果相关的业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没有禁止,也不能将住宅改作商用。上述两个条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的,缺一不可。经归纳,住宅改商用房主要涉及如下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

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利害关系人

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利害关系人 《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由于国家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对利用(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利害关系人的概念给予明确的定义或释义,对其如何准确认定以及如何框定其利用范围是不动产登记机构所面临的实务难题。由于不同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利害关系人概念的内涵或外延有不同理解,因而存在利害关系人的利用申请被拒、利用范围受限或所谓的利害关系人越权利用的现象,使得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遭侵害或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被泄露,进而导致行政赔偿或刑事追责。虽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罗列出利害关系人的种类及其利用范围。但该规定对于不动产登记资料对外利用的实际操作仍有未尽之处。为此,本文建议国家应对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利害关系人进行概念定义或释义并框定其利用范围等,以充分发挥物权登记的公示作用,提高不动产登记资料合理利用效能,切实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着力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一、不动产利害关系人概述 利害关系人作为一个专用法律术语,在国家现行相关实体法、程序法均有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但都未明确规定各自所称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关系的概念,让行政执法主体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判断与全面把握。本文认为就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不动产利害关系人)而言,可作如下定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所反映的权属状况或所记载的事项影响或涉及其合法权益的人。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最大利用范围应视利害关系程度来框定。 二、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的分类管理 为厘清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种类,便于实务操作,有必要对不动产利害关系人进行分类管理。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可分为不动产直接利害关系人和不动产间接利害关系人两大类。 不动产直接利害关系人是指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所反映的权属状况或所记载的事项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人,一般而言,其也是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即其获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时,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的,其就持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更正登记;而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其就持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是理所当然的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利害关系人,因为其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必须先行查询不动产登记簿相关记载或复制相关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进行确认并作为首要证据。 不动产间接利害关系人是指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所反映的权属状况或所记载的事项涉及其合法权益的人。但当其获知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所反映的权属状况或所记载的事项已影响其合法权益时,其可能会去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而成为不动产直接利害关系人。 三、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的具体分类 不动产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主要分为: 1.对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相关权利归属状况持有异议,且有证据证明自己才是真正的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承诺书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承诺书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企业)申请将位于XX区(房屋详细地址)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保证不从事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项目以及存在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环境污染、扰民的经营事项;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影响周边业主的正常生活、工作,服从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四、业主、承租方遇有拆迁应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相关投入及搬迁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方自行约定。 五、承租方的经营应不引起噪声、不污染环境,货物、业务人员不进住所,不额外占用社区公共资源,若违反上述承诺,房屋所有权人应停止出租,督促承租方及时搬迁,不索取经营性拆迁费用。 六、一旦发生上述所述的经营事项,承租方将办理注销登记或搬迁至适当的经营用房,由此产生的费用也由承租方自理,与他人无涉。特此承诺。

承租方签名或盖章: 房屋所有权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

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企业法人证明(完整版)

企业法人证明 企业法人证明 第一篇: 企业法人证明 企业法人证明 企业法人证明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经济合同进行伪造、诈骗等非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实施条例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1986年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的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供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订经济合同时使用;《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供业务经办人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签订经济合同时使用。签订经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互换上述有关证明书,并作为经济合同的附件。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的格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印制。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可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

各使用单位必须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保管,签发和登记制度,防止遗失、被盗。如有遗失,应及时登报声明。并报发证机关备案。 三、从1986年4月1日起,省内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介绍信、工作证不得再作为签订合同的凭证;与尚未实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制度的外省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时,对方当事人应提交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和足以证明其个人合法身份的证明。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大力宣传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经济合同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的自觉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格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在我公司任×××职务,是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 ×年×月×日 附 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说明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通常是法人单位内部的正职负责人,如果没有正职负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场所的证明(模板多份)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房的证明 xxx工商局: (企业、公司的名称)申请将(房屋所有人)位于开发区(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企业、公司)住所,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用途为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经居委会(或物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盖章) 年月日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 章或签字。

证明 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州分局: 本人广东省市(县)(区)房屋权属人,房屋的用途为居民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本人已征求与该房屋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将该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提供给公司(企业、个体经营户)作住所。 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后果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房屋权属人签名: 时间:年月日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场所的证明 肇庆市工商局端州分局: 广东省市(县)(区) 房屋为本居委会辖区内房屋,房屋的用途为居民住宅。该房屋权属人由于商业需要申请变更其用途,根据业主的申请,我居委会就此事向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征求意见,他们一致同意业主将该房屋变更为经营性用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提供给作经营场所。 特此证明。 居委(村委)会盖章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 题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姓名),男(女),××岁(年龄)在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是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对内负责经营生产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处理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那么▲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是怎样的呢?为你解答。 ▲一、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通常是法人单位内部的正职负责人,如果没有正职负责人,则为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可以直接代表法人对外签订合同,在法院起诉应诉,以及参与处理其他法律事务。他在自身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一切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可以委

托其他人代表法人进行活动,但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以一定期间授权。代理人在其授权的范围内所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应当遵守法纪,勤勉工作。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②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③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④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⑤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⑥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法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由所在公司、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出示。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范本一 ×××(姓名)、性别×、年龄××)在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是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利害关系人出具的证言能否被采信: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利害关系人出具的证 言能否被采信?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利害关系人出具的证言能否被采信? □案情简介 朱某是某仓储运输公司的装卸工人,平时脾气比较火爆,和同事之间经常会有些小摩擦,公司对他有过2次书面警告的处分。某天上午因水管故障,食堂开饭比平时晚了将近20分钟。朱某在买菜窗口等了一会儿后就非常不耐烦,在食堂师傅对他解释之后仍然吵吵嚷嚷。又等了10分钟左右,朱某突然激动地用手上的搪瓷碗用力地敲打食堂玻璃,致使玻璃破裂。随后,他又和前来劝阻的同事发生了口角,相互推搡。虽然最后没有造成人身伤害,但是食堂里已经一片混乱。3天后,公司以朱某故意损毁公司财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朱某的劳动合同。朱某不服,认为食堂玻璃本身就有裂缝,自己只是轻微碰了一下,而公司认为他是故意毁坏财物的说法是不公平的,公司解除合同是违法的,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在庭审中,公司请了事发当天在场的一位食堂师傅和3名员工到庭作证,以证明当时由于食堂的菜未上齐,朱某就故意用手和碗敲打窗口玻璃致使破碎,还与其他同事发生冲突。 朱某则认为,该4名证人中,食堂师傅是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另外3名同事是公司的在职员工,与公司有利害关系,所以他们的证人证言是不具备证明力的。 本案焦点在于: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作证?他们的证言是否可以被采信? □裁判结果

虽然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弱,但是在封闭的工作场所之内,因为在场的均是公司员工,在几个员工还原的事实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尤其食堂师傅是整个事件的最直接目击者,可以认定朱某存在故意毁坏公司财物,并且不听劝阻的行为。因此,法院最后认为公司以朱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律师点评 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形式,但是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真实性的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利害关系人的证言采信一直是困扰司法实务界的难题之一,司法实务中常常过分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劳动纠纷发生的办公场所具有较高的封闭性,除了案件当事人外,在场人员往往只有公司员工,很多情况下,事实的还原只有依靠在场的劳动者。那么是否所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员工都不能作证呢? 什么是利害关系?利害关系并非仅指会对其经济利益产生间接的影响,还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以及存在恩怨等对立关系。比如离职员工与单位曾有严重争讼、证人与劳动者是莫逆相交的朋友,包括本案中的在职员工,虽然与双方当事人均不发生经济上的直接影响,但无疑也是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能否作为证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显然,“知道案件情况”,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是取得证人资格的绝对条件。是否作为证人,不受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限制,只要符合证人的条件,都可以作为证人。利害关系人只要具备证人资格,属于适格的证人,就可以作证。本案例中的4名证人均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并且都是纠纷现场的亲历者,因此该4名利害关系人具备成为证人的资格。无非证人如果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存在利害关系,那么该证人出具的证言的证明力会相应减弱。《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2项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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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通常是法人单位内部的正职负责人,如果没有正职负责人,则为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可以直接代表法人对外签订合同,在法院起诉应诉,以及参与处理其他法律事务。他在自身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一切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代表法人进行活动,但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 委托书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以一定期间授权。代理人在其授权的范围内所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应当遵守法纪,勤勉工作。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进行非法经营的;②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③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④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⑤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⑥进行法律禁止的其他法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字第号 : 同志(性别:,民族,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有效日期:签发日期:单位:(盖章) 附: 本公司营业执照号码: 经济性质: 主营(产): 兼营(产): 进口物品经营许可证号码:主营: 兼营: 篇二:法人代表证明书 法人代表证明书 兹证明江****同志(性别:男,年龄:58 ,民族:汉族,身份证件号码:35262****** ,现任我公司董事长,系我公司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人单位盖章:XX年05月03日 篇三:法人代表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现任我单位总经理职务,是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XX年9月15日 授权委托证明书

法人证明范本

法人证明范本 前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用来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相对法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是法人的注册籍。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通常是法人单位内部的正职负责人,如果没有正职负责人,则为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可以直接代表法人对外签订合同,在法院起诉应诉,以及参与处理其他法律事务。他在自身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一切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代表法人进行活动,但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以一定期间授权。代理人在其授权的范围内所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应当遵守法纪,勤勉工作。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②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③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④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⑤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⑥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法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的范本篇一(简单版) ______同志,在我公司担任______职务,为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__________(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该代表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的范本篇二 单位名称:XX公司 单位性质:集体所有制 地址:XX市XX区XX幢XX室

最高院公报案例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何认定利害关系业主如何认定

最高院公报案例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何认定利害关系业主如何认定? 编者按]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将近8年。在此期间,最高法院也出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但是,法律执行过程中仍然遇到不少尴尬。目前居民楼内层出不穷的各种公司、培训机构、私房菜、小饭店,就是对物权法的挑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二审法院,审判思路清晰,说理充分,依法改判。该案被最高法院作为2014年公报案例予以发布,值得学习、研究! 张一诉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法院2014年公报第11期 [裁判摘要] 在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时,即使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没有给其他区分所有权人造成噪音、污水、异味等影响,只要房屋的用途发生改变,由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改变为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即可认定该行为影响了业主的安宁生活,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规定处理。 房屋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承担与业主相同的法定义务,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案件概览] 张一诉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原告:张一,男,31岁,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被告:郑中伟,男,37岁,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马池路。原告张一因与被告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武汉分公司)发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一诉称:被告郑中伟系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的业主。2011年12月,被告郑中伟与被告联通武汉分公司未经小区内相关业主的同意,擅自将光纤传输机柜、电源柜、蓄电池等设备安置在A室,将A室建成通信机房,该机房24小时运转,无人值班,存在安全隐患,相关业主及白玫瑰花苑物业管理处曾多次对两被告进行劝阻,但两被告均未予理会。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拆除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的光纤传输设备,恢复房屋住宅用途,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张一提交了如下证据: 1.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1份,证明位于武昌区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郑中伟,该房屋的设计用途是住房。 2.武房权证洪字第2007010794号房屋所有权证1份,证明原告张一的住房在被告郑中伟房屋的楼下,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3.照片五张、关于武汉联通在中北路白玫瑰花苑小区放置光纤传输设备的说明1份、违约窃电停(限)电通知书1份,证明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里放置着光纤传输设备,联通公司将其改建为通信机房,被告郑中伟在A室使用380伏非家用电源。 4.证人叶国军、证人马占军的证言。证明证人都是与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房屋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证人不同意将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要求拆除相关光纤传输设备。 5.依原告张一申请法院到武汉武昌供电公司武昌供电营业厅取得的违约窃电停(限)电通知书1份。

浅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利害关系人查询不动产信息

浅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利害关系人查询不动产信息 发表时间:2017-06-15T14:36:05.710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5期作者:徐萍[导读] 摘要:利害关系人是一个法律术语,无论从实体法、程序法中均有涉及利害关系人或者利害关系的权利义务。 建湖县国土资源局江苏盐城 224700 摘要:利害关系人是一个法律术语,无论从实体法、程序法中均有涉及利害关系人或者利害关系的权利义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为房地产统一登记管理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保障。从法律层面揭示了房地产产权交易、登记、转移、变更到登记簿保管存在的必然性,即法定性、唯一性、适时性、凭证性、交易安全性。 关键词:登记资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伴随着时代的发展,房产已是中国百姓家庭的极为重要的财富,没有哪项资产像房屋一样对人们的生活如此重要。当今房地产市场空前活跃,房产档案的利用越来越频繁。如何辨析利害关系人查询房产档案,一直是房产登记机构的难题。 一、“利害关系人”的法律界定 从各部法律条文中不难发现,利害关系人是一个法律术语,无论从实体法、程序法中均有涉及利害关系人或者利害关系的权利义务。如《民法通则》第19条、第 22、第 23、第 24 条;《民事诉讼法》第 119 条;《行政诉讼法》第 27 条等等,这些法律条文对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关系的概念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表述。在不同的部门法律中利害关系人的诠释的范围也不尽相同。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利害关系人通常指近亲属和债权债务人,及其他亲属、朋友或居委会、村委会。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通常指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并且其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必须存在有因果关系。 2007 年颁布的《物权法》在“不动产物权登记”一节中第 18 条的阐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第19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物权法》同样没有对利害关系人的概念和范围进行界定。 2014 年 11 月国务院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章节“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中的第 27 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本条分为两个层面内容,一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查询,二是公务查询。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和复制,赋予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权利。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向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登记资料的义务。以上可以看出基本上是对《物权法》的贯彻。同样,《条例》中也没有对利害关系人的概念和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二、房产登记机构审查申请人的查询 《条例》中虽然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利用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不动产登记结果资料和原始登记资料并没有作出区分,而是采取了有限制的公开查询模式。笔者以为,这同样也是对《物权法》规定的沿袭。 《条例》第 27 条中的“权利人”是指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物权人,而并不包括债权人,在实际操作中,人们通常将此混为一谈。笔者认为,在此应特别加以强调。由此不难看出,如房屋的租赁权人就不属于这里所陈述的权利人的范畴。 综上分析,我国法律对“利害关系人”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和实践中对此概念的界定也大多不尽相同。因此,对如何审定申请人究竟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进行判断,登记机构只需要在形式上进行审查查询申请人是否是利害关系人即可,无需进行实质审查。即申请人只要能够提供与不动产登记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登记机构就可以认为申请人属于利害关系人。例如: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都可以对登记资料进行查询、复制。 三、律师查询房产档案及限制 近年来,在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中,经常会发生律师提出异议,认为律师应该有直接查询、复制房屋不动产登记的主体资格。可以和公检法等部门工作人员一样,提供相关证明后对房产档案进行查询、复制。由于《条例》属行政法规,其并没有单独将律师明确列入到房产登记信息查询时不受限制。根据《律师法》第 35 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职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律师如需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查,也可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当事人的委托书,委托书只要与被查询内容有利害关系,就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律师只是普通民事代理人,是受委托人,当然在查询委托人涉案的房屋登记的原始凭证时,律师必须出具立案证明。 由此分析,笔者认为,律师在查询登记簿时是不需要立案证明的,但是在查询原始房产档案资料时,必须提供立案证明,才能使用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委托身份进行查询复制。部分律师认为自己是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和公检法等部门工作人员一样查询条件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四、国家机关公务查询房产档案 《条例》中第 27 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即公务查询。公务查询的法律主体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等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对当事人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和复制,以便全面了解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它不等同于普通公众或者厉害关系人的查询,对于这类查询大多是由于权利人牵及到一些国家机关需要调查处理的事件所引起的。对于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进行的查询,我们房屋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协助提供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以供查询和复制的义务。综上所述,房产档案信息查询可分为两大类别:第一类是登记资料信息即登记簿,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公开查询、复制。这些资料信息主要是权利负担,有无抵押、查封等等。第二类是登记资料信息即原始登记档案资料,是有限公开,因为涉及到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目前,全国各家房产档案馆对如何管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主要遵循《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具体查询《办法》中第 8 条、第 10 条、第 11 条对各部门如何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参考文献: [1]《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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