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业保险代理业务问题

兼业保险代理业务问题
兼业保险代理业务问题

兼业保险代理业务问题

1.财务公司与合作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业务代理合同》。为享受重要客户的待遇,按照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的规定,必须签订保险公司总部与企业的《保险业务合作协议》。财务公司代理资质是兼业代理,必须是属地出单。

财务公司与保险公司(总公司?西安分公司?)签订保险协议,由保险公司(总公司?西安分公司?)出具保单,然后通过财务公司分解到各成员单位。

2.对于集团的外地成员单位,怎么办?“联共保模式”,即由西安分公司统一出单,所属地提供具体服务?

3.财务公司代理集团保险的所有事项:

(1)完成保险统一管理的资料收集和整理;

(2)结合实际情况为成员单位提供保险方案设计;

(3)联系外部保险市场,安排保险业务的办理和索赔事宜;

(4)提供顾问、咨询建议、业务培训、业务辅导等服务。

4.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5)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6)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5.保险产品的确定

2013年,保监会首次将财务公司兼业代理资质批复为“全险种”资质,取消了我们确定保险种类的监管限制?

目前西电集团共有41家企业办理了保险业务,各企业共购买保险328项,涉及险种大项共八项,分别为综合险、运输险、现金险、设备存货固定资产险、人身险、车险、产品险、财产一切险,其中购买项数中,占比最多的为车险(包括交强险及商业险),占总项数55.8%。

6.投保流程?

7.理赔流程?

8.价值:

(1)免费扩展责任可以增加除承保基本条款的各项保险责任外,还将进一步增加新的保险责任,扩大对被保险人的保障范围;

(2)理赔效率可以大幅提高,与保险公司协调进行通融赔付,即赔付了保险合同约定外的赔付责任。

(3)保费下降;

(4)财务公司代理手续费

保险兼业代理协议

附件一保险兼业代理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委托人:(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合同编号: 代理人:(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具体协议如下: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

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保监会颁布的其他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就建立代理关系和保险代理合作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第二条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具有保险代理资格的专门人员为甲方代办保险业务,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 第三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合同的规定。 二、代理范围 第四条甲方授权乙方的地域范围、险种、及权限: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指导被保险人填写投保单、附表及批改申请书; (二)代理收取代理险种的保险费; (三)报案。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须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告知被保险人在24小时内及时向甲方报案。 第六条甲方如需委托乙方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双方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机构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七条乙方在代理活动中应遵守的基本规则: (一)乙方自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和获得甲方《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后方可开始从事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在开展代理业务时,应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二)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时,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并依据甲方指定的各项保险代理规定、承保规定和程序办理。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作夸大、虚假、误导性宣传,不隐瞒事实,不强迫、引诱投保人投保,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事项声明,不得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不得从事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益的行为。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返佣行为。 (三)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相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大额及可疑交易进行严格监控和上报。乙方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当达到以下条件时需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1.代理保险业务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2.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含)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3.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的投

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协议书范本

被代理人(甲方): 住址: 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代理人(乙方): 住址: 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为了促进双方保险业务发展,保证保险代理行为的公平、合法,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合同全部条款及解释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受甲方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乙方应将合法资质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第二条代理权限范围 (一)乙方受甲方委托,进行保险宣传及咨询服务,协助指导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二)协助甲方做好保险风险管理, (三)甲方委托乙方在业务范围内代理如下险种: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机动车辆交强险、(双方约定的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险种)。 第三条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下列地域范围内开展代理活动: (乙方只能在其主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另设网点,且地域范围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

第四条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1、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诋毁、排斥乙方,以及损坏乙方声誉的行为; 2、甲方在授权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损害代理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6、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8、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9、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10、泄露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商业秘密。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签发保单前,甲方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有最后确认权; 2、有权调整乙方所代理的财产保险的险种; 3、有权随时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5、为乙方提供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材料、投保单、条款等必要的用品; 6、应根据乙方代理保险费的实际数额按规定支付给乙方代理手续费; 7、积极协助乙方建立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各种帐簿、报表;

2019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 第一节资格申请 第二节资格变更 第三节资格延续 第四节资格终止 第三章保险公司的管理职责 第四章经营规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是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从事自身主业的同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是指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产品销售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工作的人员。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第五条保险公司对所委托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负有管理责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责任。 第六条国家机关、政党机构和社会团体不得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除申请保险公司之间相互代理保险业务之外,申请单位的名称或字号中含有“保险”字样的,一律不予批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行分类监管。 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 第一节资格申请 第九条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机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颁发许可证后,可以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质的不同,将许可证划分为A、B、C三类。申请机构根据自身资质的情况,可申请相应类别的许可证。

关于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的简易说明

关于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的简易说明 关于内涵价值提升的措施: 关于全国性的保险代理公司,国家保监会三年才开放三个月保险新的牌照批复,现在排队申请的拍照全国将近上千家等待批复申请,但是能批复的区区只有几十家拍照,现在出现了资源过少,需求太大的局面; 去年至今全国P2P公司出现大量的跑路及偿付问题造成了很多资本进入保险中介行业及保险行业; 国家与去年开放了保险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 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需要达到法定偿付标准; 国家央视大力度宣传及普及保险; 保险法明确规定凡是经营人身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或合并之外不得倒闭; 社会对保险的认可度提升,以及普及率提高。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安排: 高级管理人员(需到保监会或保监局考试报备,任职资格与银行行长任职标准相同,并非是企业私自可以任命的) 我们团队目前高级管理人员储备5名,都是业界自身的管理人员,曾任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级总经理,泰康人寿省级总经理,平安保险省级中支总经理等 中级管理人员储备将近50名,都是从业十年以上并且大专以上学历,有独特的管理经验,培训经验,以及市场营销经验,基本都是某项业务的精英; 我们具备全国的人力布局以及高管布局,中级管理人员布局以及团队发展布局。 关于可以发展的业 关于财产保险:车险,建筑工程保险,意外险,乘意险、航空保险,货物保险,航运保险,海运保险,陆运保险,火灾保险,质量保险,农作物保险,水灾保险,仓库保险,航天保险,设施保险,团体保险,房屋保险,电力保险,经营保险,责任保险,等等几百种; 关于人身保险(简称寿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防癌保险,生育保险,学生保险,老年人保险,意外保险,意外医疗保险,两全保险,分红保险,少儿保险,定期寿险,教育保险,理财保险,分红保险、终身保险、失业保险,等等几十种。 可以合作的保险公司 财产保险公司:人寿财险,人保财险,平安财险,永安财险,安华财险,太平财险,太平洋财险,都邦财险,安邦财险,渤海财险,安盛财险,永诚财险等一百多家公司; 寿险公司:中国人寿,平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国华人寿,华汇人寿,人保健康,海康人寿,工银人寿,农银人寿民生人寿,光大人寿,恒安人寿,大都会人寿,太平人寿,太平洋人寿,招商人寿,海尔人寿,友邦人寿,安盛人寿等九十多家寿险公司 关于盈利模式和演算 财产保险佣金:目前车险基本在交强30%,商业保险在40%左右,其他财产保险均是一事一议每家政策不一样,正常一个省级代理公司光是车险业务规模保费年在3-20亿人民币; 寿险佣金:标准保费首年基本在110-120%的比例例如我们收10000元保费保险公司第一年结给我们是11000-12000元左右:正常懂得经营的省级公司业务规模年在5000万-1亿人民币: 如果我们全国成立400家分支机构每家分支机构年创造利润500万元,那么400家X500万=20亿净利润,并且利润是每年增长 关于全国布局:

3.《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填写说明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填写说明A.表号:3005+年份(2位)+各分支机构行政区划代码(6位)+流水号(3位),共15位。该处由分公司代理管理岗统一填写。B.保险机构名称:严格按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上的名称。不要随便加上“分公司”或减去“支公司”的“支”字。 C.公司代码:统一使用3005。 D.机构地址:严格按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上的地址。 E.行政区划代码:大佛山:440601,城区:440602,顺德:440681,南海:440682。 F.机构电话:统一填写分公司代理管理岗的联系电话。 G.兼业代理人名称: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上名称 H.行业代码、所属行业:本项由保险公司填写。 I.工商执照编号:按照《营业执照》上的号码,请仔细核对。J.组织机构代码:按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号码,请仔细核对。K.主营业务:按照《营业执照》上的主营业务作重点说明、突出其与申报的代理险种间的相关性。 L.地址: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不可随意加减字眼。M.电话:请认真填写,不得空白。 N.代理险种:只可填“财产险类”,不可申报“人身险类”。险种的申报,只需填写险种大类,如“机构车辆险”,不需再填“摩托车险”;申报“企财险”和“家财险”,不需再填“个人住房按揭”。O.兼业代理人主营业务与代理险种相关性说明:此点非常重要,请认真、详细地填写。 P.(反面)兼业代理人申明:请兼业代理人手写签名(签名的字迹务必清晰、工整、容易识别,否则无法录入保监局系统,重新识别会浪费业务员大量宝贵时间),并注明签署人的职务及签署日期也要填写完整!最后加盖红章。 Q.保险公司意见:请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填写并签名、盖章。“意见” 至少要写上“同意”,不可完全空白。 R.此表必须用A4纸正反面打印。一式四份,前三份必须是盖红章的正本,第四份可以是复印件。 S.申报的书面材料排列次序:3份盖红章的正本申请表、兼业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第4份申请表、兼业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T.《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请表》请认真填写,任何一项都不可缺省,不要填错。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1]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 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2013年11月) 一、申报方式 (一)金融、邮政机构办理资格申请、事项变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许可证补发和资格终止等事项,应由法人机构或者北京市级分支机构向北京银保监局申报,并通过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2817487077.html,)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二)金融、邮政机构以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办理除资格申请外的申报事项,应委托拟建立或者存在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通过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向北京银保监局申报,并由行业协会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保险公司应指导相关机构准备申报材料。 二、资格申请 金融、邮政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银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1.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附件1); 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2);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名称或地址变更报告 (一)金融、邮政机构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银保监局提交下列材

料: 1.关于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4);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二)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四)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银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 1.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6); 2.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代理险种变更申请 (一)其他机构需变更代理险种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变更代理险种的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总结】银行保险业务工作总结_金融工作总结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总结】银行保险业务工作总结_ 金融工作总结.doc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总结]银行保险业务工 作总结_金融工作总结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总结]银行保险业务工作总结》是一篇好的范文,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希望对网友有用。 业务工作总结 各位领导、同事以及银行保险公司的朋友们: 非常感谢市行中间业务部、个人银行部与保险公司的举办的这次保险业务知识培训课,也非常荣幸能够给我与大家共同研讨如何作好保险代理业务的这个机会,我十分珍惜这次能与在座的各位领导、同事以及保险公司的朋友们进行近距离的交流和沟通。谈不上什么经验,只是作为一名一线员工在代理银行保险业务的时候,所感受到的一点点体会和想法。希望借此机会阐述一下个人的观点,也希望能够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最主要的目的是想:能通过我的这种形式,能够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员工的聪明才智,集思广益、广开言路,多提宝贵意见和合理化建议,以促进我行保险代销工作能够迅速开展。 一、分析一下我行保险代销工作的现状: 我个人认为我行尚处于银行保险营销的初级阶段。为什么是初级阶段,而不是发展阶段或加速阶段呢?我们来分析一下我行现阶段的表现就知道了。 表现一:额度小,市场占比小。 引用市行有关资料显示:代理保险业务开展几年来,在我行虽然得到大力发展,已成为我行中间业务中最具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的业务品种之一。但是在XX年###市各家商业银行及邮政储 蓄代理保险保费总额近17亿元,其中:工商银行销售7652万

元;农业银行销售1536万元;中国银行销售1683万元;邮政储蓄销售5600万元,而我行只销售了407万元。占比还不到24%,连人家的零头都不够,今年的形势仍不乐观,上面这组数据足以说明我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差距非常巨大。 表现二:保险代销的投放入力度不够,专业经理的队伍尚未建成。根据我的了解,工行和农行的网点都专设了一个柜台,由专人进行保险业务的营销,而且是开放式的营销模式,即在柜台外面增设个柜台,可与客户近距离、手把手的接触,当面交流和沟通。而反观我行,则多是由前台储蓄人员,隔着厚重的防弹玻璃、通过对讲机与客户讲解,连具备保险代理人资格的营销员都凤毛麟角。这样,无论服务水平还是营销效果上看,都明显落后,很难取得客户的信任。并且由于营销的专业人才极其匮乏和缺乏专门的营销队伍,而造成因人力不足而导致需要投保的客户资源流失的现象,在我行屡见不鲜。前面提到的与其他专业行的销售情况所显示的数据进行比较,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表现三:员工代销保险业务的思想认识和工作积极性还不够高。尽管市行领导为我们员工极力争取到大幅度提高代理保险销售的奖励费用的机会,但目前尚未在我行员工中起到理想的效果,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在于在我们员工当中仍存在不少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所以员工的积极性自然不高,并且加之销售手段单一,宣传力度不足等原因,都是造成销售额度上不去的原因。另外由于我们的d业务刚刚上线,大家在此方面的业务还远不够熟练,就更加加剧了目前保险代销工作停滞不前的阻力。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二章代理资格管理 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六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 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三)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 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九条《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人由于名称或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而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内容时,应在三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三章代理关系管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业务范围以《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核定的代理险种为限。 第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四章执业管理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与兼业代理人建立代理关系时,有责任确定兼业代理人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确保所属兼业代理人: (一)委托代理险种在《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 (二)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第十七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 第十八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二)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 (三)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五)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 (六)代理再保险业务; (七)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八)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九)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代理保险业务拓展心得

代理保险业务拓展心得 xx支行在XX年上半年共达成代理保险业务总额1507万元,其中:红利发490.1万元,红利丰838.8万元,红福宝161.9万元,红福来15.9万元。在开门红及春天行动活动中,我行率先突破1000万元保费大关,但伴随存款准备金提高、银行几度加息,以及银监局新政策出台取消驻点营销等形势,代理保险业务举步维艰。网点从实际出发,配合代理业务转型,推出理财服务卡、金兔吉祥卡等新的业务发展方案后,6月份代理保险业务迅速回温达到150.2万元。以下是我行在这半年的代理保险业务拓展中的一些认识,现在与大家分享: ·把握销售时机 春节过后是资金回归银行的黄金时期,这就给保险的营销提供了良好的客户资源。尤其是,这段时间很多外出务工的人员返乡探亲,这些客户手中的资金绝大多数都是余钱,且每年的这个时候均会产生这部分余钱,属于最适合推行红福宝,红福来产品的群体。 ·及时发掘潜在客户 基层网点每天接纳服务的客户群体相对庞大,赢在大堂的产品营销策略在这里十分容易开展,在客户填单或者等候服务的时间里,挖掘潜在客户,通过填制“理财服务卡”,

迅速了解客户偏好,根据这些理财偏好来推介比较适合的产品。 大堂经理毕竟只有1个,不可能完全挖掘出客户资源,柜员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客户有闲置资金,当其确实没有什么急用之时,保险营销的手段就可以派上用场了。这时,柜员会跟该客户建议,如“你可以相应将自己的一部分闲置资金做个中长期的理财,使得自己有限的资金得到最大化的收益。”客户如果有意向,可以递上“金兔吉祥卡”转推介到理财区给产品经理。 ·营造轻松氛围,了解客户的想法 在与客户沟通当中,除营造轻松、惬意的谈话氛围外,尽量以提问的方式迅速了解客户的需求、客户的担忧,提问的问题尽量与产品有关,充分了解他们想要得到什么?可以怎样得到?以及得到之后所能给他们带来的好处,及时耐心回答客户疑问,从而把适合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目标客户。尽量的站在客户的角度去营销,不要夸大其词,要用事实说话,用自己的情绪去感染客户,增强客户对自己的信任,才能达到说服的效果,这样做也使得销售的成功率会大大增高。 通过日常与客户打交道和工作中的经验积累,不难发现在保险的销售中,客户最关注的是购买的产品是否能保本保息,其收益是否确实比定期高,还有就是保险期限要多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发文字号】保监发[1999]9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06.18 【实施日期】1999.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关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1999〕99号1999年6月18日)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保监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方案》(保监发〔1999〕31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6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从1999年7月20日起,保监会将开展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审核工作。 二、保监会将于1999年6月29日分区域召开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工作会议,会议

安排另行通知。 三、请你公司通知下属机构自1999年7月1日至20日按照《方案》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兼业代理人进行资格申报。申报工作包括书面资料申报和电脑数据录入两个部分。在申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书面资料的要求 1.申报兼业代理资格应提供以下材料: (1)《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见附件一); (2)兼业代理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兼业代理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对于没有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的机构,其申报要求不予受理。 2.《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由各保险公司按照格式要求印制,该表共两页,印制成一张16开正反两面。填写说明详见附件二。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保监会,另一份留申报公司存档。 (二)录入数据的要求 1.《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的内容以地市为单位录入由保监会监制的“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软件的使用要求另行通知)。 2.录入数据时,应严格按照申报表上填写的内容逐项录入,不能随意缩减,对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重点提示的内容,要进行复核。 3.兼业代理申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是实行电脑化管理的重要参数,必须准确录入;兼业代理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是核准代理险种的重要依据,必须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完整、准确录入。 4.每个地市的申报材料录入结束后,由地市级公司填写申报函,打印申报清单,并形

兼业保险代理业务问题

兼业保险代理业务问题 1.财务公司与合作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业务代理合同》。为享受重要客户的待遇,按照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的规定,必须签订保险公司总部与企业的《保险业务合作协议》。财务公司代理资质是兼业代理,必须是属地出单。 财务公司与保险公司(总公司?西安分公司?)签订保险协议,由保险公司(总公司?西安分公司?)出具保单,然后通过财务公司分解到各成员单位。 2.对于集团的外地成员单位,怎么办?“联共保模式”,即由西安分公司统一出单,所属地提供具体服务? 3.财务公司代理集团保险的所有事项: (1)完成保险统一管理的资料收集和整理; (2)结合实际情况为成员单位提供保险方案设计; (3)联系外部保险市场,安排保险业务的办理和索赔事宜; (4)提供顾问、咨询建议、业务培训、业务辅导等服务。 4.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5)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6)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5.保险产品的确定 2013年,保监会首次将财务公司兼业代理资质批复为“全险种”资质,取消了我们确定保险种类的监管限制? 目前西电集团共有41家企业办理了保险业务,各企业共购买保险328项,涉及险种大项共八项,分别为综合险、运输险、现金险、设备存货固定资产险、人身险、车险、产品险、财产一切险,其中购买项数中,占比最多的为车险(包括交强险及商业险),占总项数55.8%。 6.投保流程? 7.理赔流程? 8.价值: (1)免费扩展责任可以增加除承保基本条款的各项保险责任外,还将进一步增加新的保险责任,扩大对被保险人的保障范围; (2)理赔效率可以大幅提高,与保险公司协调进行通融赔付,即赔付了保险合同约定外的赔付责任。 (3)保费下降; (4)财务公司代理手续费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修订)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7号《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2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北京保监局银行类、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银行类、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 南 一、注意事项 (一)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辖区的银行或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首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需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2817487077.html,)-“兼业代理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兼业管理系统”)提交电子数据,同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相应纸质申请材料。已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办理数据录入以及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只需通过兼业管理系统提交电子数据,不需另行报送纸质材料。 (二)北京地区以外的银行类和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向当地保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后,需要在北京地区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由法人机构指定一家北京市级分支机构作为北京辖区负责机构,负责相关事项的办理。 (三)对于邮政集团下属由邮储银行委托代理金融业务的网点,参照本办事指南办理。管理网点在录入时,邮储银行网点的“营业网点类型”选择为“直营”,邮政集团的“营业网点类型”选择为“委托”。 二、资格申请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参考《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44号)第三条相关内容,具备相关法定条件,并通过兼业管理系统-“法人机构申请管理”模块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北

京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附件1); (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表》(附件2); (三)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近三年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说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还需提供相应处罚文件复印件(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之日起的情况说明); (五)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软硬件设施等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 (六)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 (七)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备注:保险公司申请相互代理保险业务资质的,建议各家拟开展相互代理业务的保险公司同时向注册地保监局提交申请材料。 三、营业网点资格报备 北京地区以外法人机构授权的北京辖区负责机构应当于法人机构授权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兼业管理系统-“营业网点管理”模块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并上传该机构近三年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文件。 辖内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营业场所、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以及增加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撤销合并有关分支机构的,辖区负责机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兼业管理系统-“营业网点登记”模块进行网上申报。

保险业务部门工作总结

保险业务部门工作总结 20××年上半年,我市个险业务工作在省公司的正确指引下、在分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分公司全保会议精神,围绕“抓队伍、促发展,优结构、增效益,严管控、防风险”这条主线,和个险业务工作“扩充人力、提高产能、强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强化营销基础管理建设,紧紧围绕“携手创富”这一主题,大力发展10年期及以上期交业务,进一步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优化险种结构,各项业务指标较上年同期相比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截止6月3 0日,全市共实现个险总保费收入10,589.89万元,其中:个险首年保费收入2, 455.85万元,同比增长5.85%;新单期交保费收入2,451.87万元,同比增长6.08%;10年期及以上新单期交保费收入2,114.11万元,同比增长51.75%;股份续期保费收入7,894.15万元;个险短险保费收入239.89万元。总的来讲,上半年我市个险业务工作与去年同期相比均处于稳步增长的态势。 回顾20××年上半年个险业务工作,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做好业务企划,有效推动业务发展。 20××年以来,按照省公司业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在历次业务竞赛活动中突 出销售人员创富主题,围绕这一主题分季度策划了2次全市范围内的大型业务企划工作: 一季度,为了实现09年首季,特别是首月业务开门红,我们于2008年12月11-13日在延安窑洞宾馆以2008年携手创富帮扶团总结表彰大会的召开为契机,邀请田芳老师为全市200余名销售精英和营销主管进行了开门红业务的启动培训工作,统一全员开门红业务思想。借助培训班的东风,我们于2008年12 月14日,在延安窑洞宾馆隆重组织召开了20××年一季度“红牛精耕春满神州”业务竞赛启动大会,会上出台了个人业务竞赛方案。明确了各单位的任务目标及一季度各阶段的实施步骤和实施目标,提出了分段经营、分段考核的办法来推动阶段业务的发展。通过前期半个多月的运作和积累,20××年1月1日首卖日当天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前 言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辅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

查和理赔;开展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以及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保险代理的管理,卓有成效地开展各项工作,依据《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试行)》。本规定涉及公司综合、人事、财务、业务等方面。营业部可依此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细则。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室。 公司组织结构如下: 第一章经理岗位职责 一、总经理岗位职责 第一条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主持本代理公司全面工作,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条充分发挥总经理室集体领导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党、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保险法规。建立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协调各部门工作,推动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三条负责组织研究、制定代理公司业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 第四条加强本代理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传播企业文化,关心员工生活,努力营造团结进取,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五条负责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业务分析会。分析形势,掌握动态,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对策。 第六条密切与保监办、同业协会、保险公司的关系,掌握信息,拓展思路,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加强与同行业公司的交流,促进本代理公司健康发展。 二综合部经理岗位职责 第七条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断提高自身素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保险行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条负责绩合部和协调公司各部门工作。参与政务,管好事务,当好公司领导的参谋。第九条协助领导做好主管机关、社会及有关机构的联络工作。 第十条负责公司各类综合性文件、报告、计划的起草,以及负责公司发文审核和收文的拟办意见。 第十一条负责公司信息和来信、来访工作。 第十二条负责公司印鉴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负责公司的各项单证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负责公司后勤及车辆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事部经理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加强政治、业务学习,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及保险行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4号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下面学识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五条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七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人由于名称或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而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内容时,应在三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人建立保险代理关系,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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