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家庭暴力远离少年儿童

让家庭暴力远离少年儿童
让家庭暴力远离少年儿童

让家庭暴力远离少年儿童

主持人:所谓家庭暴力,就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暴力行为。主要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心,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而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今天,我们仅就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施暴现象,即暴力家教展开对话。

据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调查显示,目前,我国有六成儿童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中国政法大学田岚、何俊萍两位教授曾经针对“家庭体罚子女现象”的调查也得出了大致相同的结论——在接受调查的498名大学生中,54%的人承认自己在中小学阶段经历过家长的体罚,小学阶段则是子女被体罚的最高峰时期,高达到体罚总数的71.38%。同时,调查显示,体罚的形式多样化,其中以父母手打脚踹为最多,占到88%;借助工具,如棍棒、皮带、衣架等实施暴力的占16%。从体罚的种类看,辱骂占25.28%;罚跪占16.36%;罚站占13.38%;被父母逐出家门的占4.09%。因此,有关专家呼吁,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禁止父母用有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方式教育子女。教育孩子是否应该体罚甚至实施暴力,一直是家长们困惑的问题。究竟应如何看待这个问题,请大家各抒己见:

第一对亲子:保持教育功能的适度体罚可以偶尔一用,而家庭暴力绝对要远离儿童

父亲李庆功(中学校长):我女儿菲菲小时候,邻居们都叫她“假小子”。五六岁时,有一天,她和几个小伙伴在邻居家疯玩,结果把人家刚买的彩电弄翻到地上,摔坏了。为此,我打了她一顿,还罚站一会儿。之后,我和她妈妈就跟她讲道理,说明为什么要体罚她,并要求她平时稳重些、文静些。从那以后,她确实改了不少。通过这件事,我体会到,教育孩子还是严厉一些好。不过,那时还没有家庭暴力这个说法,体罚也不提倡。

其实,家庭暴力和体罚是两个不尽相同的概念。如果说适度体罚在保持其教育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偶尔一用,那么家庭暴力就绝对要远离儿童。至于可否体罚,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绝对化。我认为,要视情况而定,比如:在非体罚不能奏效的孩子身上,出现了非体罚不能解决的问题,家长就不能手软。假如遇到这种情况,大人还是一味地哄劝、说服、教育,那是无异于迁就。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早就告诫我们:“用警告、训斥、惩罚及对特殊的个别的过错采用体罚,以有教益的惩罚制度,即…持以坦白的态度,出以诚恳的目的?,使儿童理解这样做是对他有好处的,正如吃苦药治病一样。”反过来,不论孩子犯什么错,不分青红皂白,便以体罚来应对,往往也会事与愿违!法国的思想家、资产阶级教育的先驱者蒙田就认为:“皮鞭的教育只会使心灵更加怯懦,或越发促其坚持邪恶。”

女儿李菲(高一学生):我觉得,虽然家庭暴力和体罚是两个不尽相同的概念,但是二者也没有明确的界定。今天看来,我爸当时对我的教育也含有“暴力”成分。好在他是专职教育者,能够把握好一个“度”,而且又辅以说服教育,所以既没给我造成什么伤害,又达到了教育的目的。我曾看过一篇报道,在福州街头,人们发现了一个流浪的小女孩。当一些好心人询问她的家庭情况时,她吓得蜷缩成一团;听到“爸妈”二字就浑身哆嗦;一听到“回家”就大哭大闹。无奈之下,两位好心的姐姐把她带回自己的住处。开始小女孩死活不说话,哄了好半天,她才说自己叫陈小婷,10岁,上小学二年级。至于家住在哪里,她怎么都不肯说。当她们给小婷洗澡时,发现小婷浑身伤痕累累,全是木条抽打出来的血印,新伤夹着旧痕,一条一条的,让人触目惊心。

问她怎么伤成这样?小婷说是妈妈打的。她告诉两位好心的姐姐:她家里有一个14岁的姐姐,一个不到两岁的妹妹,她平常在家里洗衣做饭干家务,但妈妈还是说她“没用”,动不动就拿扫帚、木棍打她。没办法,她只好离家出走。离家两天来,她一直在外流浪,走到哪里天黑了,就在哪里过夜。说完,小婷就声嘶力竭地大哭,反复说不要回家,不愿再见父母……可以想象,母亲的家庭暴力给她造成多大的伤害!不遏制家庭暴力能行吗?

第二对亲子:孩子可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儿子路平(初二学生):还有比小婷更惨的呢!北京市通州法院曾审理过“3岁女童被父亲打死”一案,案犯张春强将亲生女儿打死,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张春强一家三口租住在通州永顺镇焦王庄村。尽管女儿只有3岁,但张春强平时的教育方法就是打骂,甚至用针扎,用牙咬。

2004年8月2日早上6时多,起床后的张春强发现女儿小月尿床了,而且没有告诉他实话。他立刻生气地让小月在屋内罚站一天。晚上7时多,张春强回家一看女儿并未按照他的要求罚站,立即拿起一块竹板就朝小月的头部和屁股打去,还拧小月的脸。“别打了,别打了!”妻子的劝告没有让张春强停手,他一把将女儿推倒在地。不幸的是,小月的头磕在了地上的木板上,头上多处受伤,几分钟后就陷入了昏迷状态。于是,张春强立即让妻子、妹妹抱着女儿去医院。小月在天坛医院重症监护病房躺了不长时间,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的鉴定结论证实小月头部、面部、胸腹部、四肢、臀部均有多处损伤,符合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出事后,张春强被通州警方抓获,他对打死孩子的事实供认不讳。“因为她尿床没说实话,我打了她,送到医院后不久就没气了……”

张春强家教手段如此残忍,着实令人痛心!不过,这个案子也从另外一个侧面为我们少年儿童敲响维权的警钟。

母亲杨厚蓉(法官):中国早已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总则、第二章及第47、52条等条款中都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此外,还成立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国务院和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妇联;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

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中国大多数省份都建立了“110”反家庭暴力报警中心,或在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

这说明反家庭暴力、维护儿童权益已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假若广大少年儿童再遇到父母实施家庭暴力,轻则可以向父母据理力争,重则也可以报警,或者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对亲子:打开两代人的心灵之窗,是消除家庭暴力的途径之一

父亲陶达明(公务员):我在《检察日报》上看到过这样一则消息: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一名年仅5岁的女童,只因贪玩没有回家,就被狠心母亲活活殴打致死。

来自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白庄乡下白庄村妇女韩海吉,随丈夫在西宁市城东区做生意。一天上午,她的女儿龙生保跑到门外的巷道里与其他孩子玩耍,她喊叫多次龙生保均没回应。直到下午4时,龙生保仍未回家,韩海吉便出门寻找。在一垃圾堆旁,见女儿满身衣服肮脏不堪,并拣食其他孩子掉在地上的馍馍渣,韩海吉当即恼羞成怒,朝其女儿的右肋下就是一脚,将女儿踢倒在地。仍感不解恨,她又气急败坏地将一长条铁凳砸在女儿的头上,然后拉着女儿边打边骂回到家里。韩海吉准备给女儿洗澡时,发现孩子面色苍白,情况异常。在邻居的劝说和帮助下,她将女儿送到医院救治,此时龙生保已处于高度昏迷状态,虽经多方抢救,终未能保住性命。后经医生诊断,龙生保系肝脏破裂死亡。

西宁市城东区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后,对韩海吉进行拘留审查。经调查认为,韩海吉采用殴打的手段教育其女儿,将女儿肝脏踢破,并造成女儿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对其依法刑事拘留。

从这个案子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位母亲太不理智、太不尊重孩子了。如果她能尊重孩子的天性,多与孩子交流,惨案就不会发生。这也警告我们做家长的,在教育孩子方面,平时要保持

与孩子的密切关系,要打开两代人的心灵之窗,要真正了解孩子,多与孩子沟通。即使孩子做错了事,也要保持冷静,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切忌采取家庭暴力。

儿子陶士根(六年级学生):有一次,我的数学考了56分,当我拿着试卷走进家门时,妈妈一把抓过试卷,问也没问就把它撕成碎片,朝我砸来;随后又抓过塑料绳一边劈头盖脑地抽打我,一边责骂:“考这么一点分数,丢死人!是猪也不会考这么个分!”我呆呆地站着,委屈的泪如泉涌。其实,那次考试题难,全班成绩都不好,我还是全班最高分。而妈妈不问青红皂白就来这一招,我很恼火,真想离家出走。可事后想想,也不全怪妈妈,我当时也没主动跟她解释。这件事使我明白一个道理,两代人主动沟通,也能消除家庭暴力。

主持人:近几年来,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因为不堪家庭暴力而致青少年离家出走,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现象也不少见,青少年杀父杀母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北京一名16岁的少年亲手杀害了自己的生身母亲,然后跑到网吧里尽情地享受“自由”,原因是从小母亲的管理手段就简单粗暴,轻则拳打脚踢,重则棍棒相加。

天津市“半边天家园”的调查表明,暴力家庭中,54.6%的孩子成绩下降,20.8%的孩子不爱回家,12.8%的孩子性格扭曲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固然,导致青少年犯罪的诱因是多方面的,是综合的。但专家研究显示,家庭暴力是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的催化剂。因为家庭暴力给青少年带来的不仅是皮肉之苦,更多的是心灵的创伤和行为的扭曲。在家庭中,父母经常打骂孩子,不仅带来了亲子的冲突,促成了孩子不良的性格特征,而且家长的这种“示范”作用必然加剧孩子不良行为的发生。在暴力倾向方面,家长也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中国政法大学一位专门研究青少年犯罪的专家指出,在家庭暴力发生较多的家庭中长大的孩子,实施暴力犯罪的可能性更大,这不是遗传,而是后天的“培养”。

大量的理论与现实一再证明,家庭暴力是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是扭曲青少年性格的社会毒瘤,也是催生青少年犯罪的罪魁祸首之一。

关于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关于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范围内的暴力行为,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是关于家庭暴力调研报告,欢迎阅读。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县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关心妇女问题、支持妇女事业、为妇女办好事、办实事的社会风尚日渐形成。但是,在很多地方仍然存在着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它不仅危害家庭,同时也危及社会稳定。 一、家庭暴力现象层出不穷 1、妇联近年接访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情况 从县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来看,家庭暴力在婚姻家庭类信访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20xx年,县妇联共接待来信来访95起,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有53件,占来信来访总数的56%。20xx年县妇联共接待办理群众信访维权及咨询求诉325件,526人次,其中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信访案件占58%,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8%是女性。 调查情况表明: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中,文化程度越低比例越高,中、老年明显高于青年,贫困家庭及富裕家庭高于温饱型家庭,许多妇女认为遭遇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问题,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二是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平等。许多妇女在经济上还没有完全独立,需要依靠丈夫生活,这就使得她们在家庭中没有地位可言,发现

配偶对家庭不忠也只能忍气吞声,委曲求全;受传统婚姻观念影响,女性较男性而言,再婚对象的年龄选择范围要小得多,受社会舆论压力三是妇女在丧偶和离婚后再婚难。要大得多,很多女性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离婚后只能分到少部分的财产甚至“净身出户”,被子女拖累而延误婚期又无疑让女性再婚雪上加霜。四是绝大多数家庭暴力事件选择较为平缓的调解,而很少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从20xx年妇联接访的21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来看,有15件通过调解处理,占总数的72%,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的仅有6件。其中,有18个家庭的矛盾无法调和,面临离婚的结局,有4个家庭的妇女受到重伤。 2、家庭暴力个案选登 如今年3月份接待了本县龙门镇东段村大屋组村民陈国辉,两人未进行结婚登记进行同居,并生育了一个男孩,陈反映丈夫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将小孩带走,不让陈与小孩见面,陈已上诉至长寿法庭,妇联接此案件后,迅速要求龙门镇妇联对该事件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后,与县人民法院信访局长罗琼联系,要求她能妥善处理好这件事情,而长寿法庭也对该案进行了妥善判决。 如今年7月份接待了在汉昌小学租房的李冬香,李反映与咏生乡福田村的胡向兴婚后共生育三个女儿,胡不顾家庭,李患慢性肾炎,胡也不出钱为其治疗。妇联接此案件后,立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解决方法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解决方法 作者:佚名来源:网络分享:全人格教育 家庭暴力现象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的原因,有观念的原因,也当事人自身的原因,更有一种社会深层次的文化传统原因,因而消除家庭暴力现象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江苏省淮安市在辖区内开展了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调查的方法主要采取访谈的方式,通过访谈了解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现代社会职业、生活水平的变化,随着现代传媒在人们生活中的不断扩大,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都已经发生了变化。 于是在各种所谓的新观念充斥在整个社会的时候,有些人在新鲜事物的选择上失去了是与非的标准,变得迷惘和无法取舍,失去主见,同时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社会观念与文化的影响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人们在迷惘的同时对旧观念旧思想也无法彻底割弃。 这些变化集中在家庭中就表现为家庭责任感的丧失、夫妻之间忠诚的信念产生危机、重男轻女的意识仍存、大男子主义严重、享受的意识增强,

而这些现象的存在就为家庭暴力埋下了生长的种子,通过调查研究我们们对家庭暴力现象有如下认识: 一、家庭暴力的种类 1、因为夫妻之间经济依附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暴力现象。 当夫妻之间的婚姻建立在一种利益关系的基础之上的时候,就难免因为一方的弱势而在人格与人身方面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在我们接触的受害女性中大部分是没有社会地位,无职业,但有漂亮的外表,这些女性贪图享受的心理,于是尽可能的找城里的职工,城里的职工由于在家庭或自身的条件(外貌、年龄、人品、工作)等方面有欠缺的地方,男图貌女图财,两者在这种利益的驱动下便成立了家庭。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家庭中男方不再看中女方的容貌,而经济占据了家庭的主要地位,男权的意识与日俱增,于是女性在家庭中失去了地位,成为男人的出气筒,进而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2、由于第三者或者沉溺于色情场所的出现导致家庭暴力的产生。 当社会在发展的同时,很多低级的东西,很多庸俗的东西,很多落后的文化也同时滋生起来。在社会娱乐业中隐藏着许多为社会所不容的现象,卖淫、嫖娼者屡禁不止,一些人在经济上有了些剩余,于是享乐的意识增强,花天酒地、更有甚者包二奶,寻求刺激。此时的家庭已经不是男人的

反对家庭暴力倡议书范文3篇

反对家庭暴力倡议书范文3篇 Model text of the proposal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编订:JinTai College

反对家庭暴力倡议书范文3篇 前言:倡议书指的就是由某一组织或社团拟定、就某事向社会提出建议或提议社会成员共同去做某事的书面文章。本文档根据倡议书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反对家庭暴力倡议书范文 2、篇章2:反对家庭暴力倡议书范文 3、篇章3:反对家庭暴力倡议书范文 反对家暴,从我做起,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基石。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反对家庭暴力倡议书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篇章1:反对家庭暴力倡议书范文 XXX: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今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为遏

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县妇联向全县广大群众发出如下倡议: 一、牵手亲情,倡导文明,做反家暴的宣传者。每一个 家庭要转变观念,彻底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内事的误区;每一名 家庭成员要树立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谴责家庭暴力行为,弘扬尊老爱幼、夫妻和睦、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维护平等、互爱、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每一位志愿者要积极宣传预防和制 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伸出援助之手,大力倡导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二、抵制家暴,争做表率,做反家暴的实践者。每一名 家庭成员要从我做起;关爱家人,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努力 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氛围;遭遇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要敢于 说“不”,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提高自我维权的能力,努力呵护温馨和美的家庭环境。家人、亲朋、邻里要互相关心、守望相助,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立即劝阻,或协助受害人报警求助,防止家庭暴力演变成恶性案件。 三、强化干预,发挥职能,做反家暴的维护者。全社会 对家庭暴力必须采取“零容忍”的立场,要群策群力,积极参与到反对家庭暴力行动中来,共同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简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简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论文摘要儿童本应在父母呵护下健康快乐的成长,但近年来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却频频发生,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就有二起是明显涉及儿童家庭暴力的案件。虽然儿童家庭暴力事件已引起社会大众普遍关注,但“饿死女童”、“父亲打死抄作业的女儿”等惨剧却还在上演。本文从多角度分析频繁出现家长虐待儿童的案件的原因,并为今后预防和制止儿童家庭暴力提出建议和参考。 论文关键词儿童家庭暴力监护权转移监督 一、儿童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问题一直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但对于家庭暴力的解决,过去往往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的角度思考,而缺乏对于家庭暴力的另一主要受害者——儿童的特别重视,即在解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问题上缺乏“儿童视角”。随着近年来,媒体不断报道出“饿死女童”、“父亲打死抄作业的女儿”、“继子遭继母虐打”等一系列惨剧,使人们不得不正视儿童家庭暴力问题。 但是,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往往是造成严重后果并经媒体报道之后才被关注,一般的暴力还没有引起重视。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三年期间媒体报道的300个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调研发现,在300个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造成受暴未成年人死亡的有161件,超过了案件总数的一半。 谈起暴力,总是被理解为对身体的虐待、殴打等伤害行为。但是,近年来,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还存在另一种与暴力同一性质的伤害行为,如遗弃、家庭拐卖、性侵等,这种伤害行为虽然不是直接造成儿童的身体伤害,但造成的后果却更恶劣。 二、儿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儿童家庭暴力案件之所以层出不穷,并不是某一单一的因素引起的,是多种因素相互交织的结果。针对造成儿童家庭案件的原因,本文主要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层面的原因 1.未明确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涉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问题。但这一条文在表述上却很模糊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对监护人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履行职责不当是否应承担责任却没有清晰的界定。 2.没有设定专门的监督保护机构 依据《民法通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法律只是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

关于家庭暴力相关的法律知识

关于家庭暴力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家庭暴力的发展历程 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现象,而暴力本身更趋向生物性,因为它毕竟是一种野蛮的行为。自人类组成家庭以来,就伴随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家庭暴力中,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而老人,儿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2005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海淀区、丰台区、顺义区和朝阳区看守所当年5月10日至6月10日期间在押的全部女性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发现,捕前她们遭受过家庭暴力的比率是35.7%。尽管引起暴力的因素很多,但心理和生理因素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比如男性的生理因素导致的性暴力。可以说,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至少在当时就存在心理障碍和品德问题。有许多精神障碍和生理因素是诱发暴力的重要因素。 二、家庭暴力的主要类型 一、人格障碍占家庭暴力的1/4,其中以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和冲动型人格障碍居多。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从儿童时期就有暴力行为记录,这类病人不仅是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而且是社会暴力的制造者。他们不仅经常殴打妻子或孩子,还威胁配偶不得离婚。冲动型人格障碍常 为一些琐碎小事大发雷霆,进而出现暴力行为。而他们的配偶一旦提出离婚即痛哭流涕或者以死相要挟。 二、情感障碍中的躁狂症病人通常无暴力行为,只是在病情严重发作时有暴力倾向,但易较快消失。抑郁症患者的暴力行为后果较为严重,多可发生凶杀或自杀现象。 三、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可出现严重的暴力行为和自残行为。他们有时把自己的配偶当成魑魅魍魉进行殴打,常常把亲人打的鼻青眼肿、头破血流甚至残废。 四、更年期精神病以女性居多,暴力行为也常见于女性。嫉妒妄想是更年期精神病的主要症状。她们因无中生有地怀疑丈夫另有新欢而不断地辱骂和殴打自己的忠实伴侣。 五、经前期综合症是引起家庭暴力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有经前期综合征的妇女几乎每月都会挑起家庭争端,所谓小吵天天有,大打月月有就是指这类家庭。

分析儿童家庭暴力对儿童的行为影响

分析儿童家庭暴力对儿童的行为影响 家庭暴力是我国传统社会中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而儿童又是家庭暴力受害者中最为脆弱的群体。通常,我们一提到家庭暴力,脑海中的第一反应大多是受虐的家庭妇女形象,往往将那些也同样遭受暴力或躲在角落里亲眼经历家庭不幸的儿童遗忘。这种无形或有形的家庭暴力,它背后隐藏的对儿童的伤害是我们所无法估量的。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将于今年3月出台。然而,我国在相关法制制度等方面还是不够完善。但这不能成为我们将这一现象置之不理的理由,更不应该让其成为那些暴力父母惩罚孩子毫不顾忌的借口。 在我们的传统社会中家暴具有隐密性,而家庭是儿童社会化的第一场所,也是一个无可替代的第一社会环境。家庭为儿童提供了第一次人际交往,第一项社会规范,第一个社会角色的场所。儿童家庭暴力对儿童的心理、行为造成影响,继而影响甚至扭曲其成年后的人生观﹑价值观。因此,我从以下三方面探讨家庭暴力对儿童行为造成的影响: (一)攻击性行为 在中国传统家庭的发展中,子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这些观念被奉为无上家规。然而,这些老朽的育儿观念,折射出了我国家庭及教育之殇。在中国很多家庭中,那些自称为孩子着想的虎妈狼爸们,为自己的暴力行为找到了合理的借口。社会学习理论认为,儿童成长期及成年后的攻击性行为与其童年时期遭受的家庭暴力有一定的定

向联系。也就是说,一部分儿童在身体遭受虐待或暴力后,在家庭环境的影响下使儿童从实施暴力的家庭成员身上潜移默化学会了攻击性行为,这种行为使儿童把攻击性行为作为与同伴相处时的一种行为规范。受虐儿童,在遭受来自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后,会在心理留下人际间缺乏关心爱护的阴影。 事实上,父母对儿童采取打骂等家庭暴力,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儿童不良行为的产生。在一般状况下,按照亲缘选择理论原则:相对于无关的人,个体更倾向于帮助亲属。而对于那些处于受虐家庭中的儿童,在他们的成长过程更甚至于成年以后,他们不仅对自己的家人采取冷漠处理,而且在人际交往中,往往不能很好的融入集体,造成其个体的边缘化生存,甚至产生对社会的仇视。在其日后的衍生家庭中,很多童年期遭受暴力的父母会对自己的孩子同样采取暴力手段,最终造成一个暴力的恶性循环。 (二)亲社会行为 一个人人格的形成,其性格和心理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儿童期是一个社会人完整与正常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一旦在这期间儿童的心理需求总被忽视,将会造成儿童在人际交往等亲社会行为发生障碍。父母与子女的相处,应该是相互关心、平等对待、互相尊重的关系。一旦语言暴力或身体暴力成为父母与孩子的交流方式或工具,这不仅是父母在还孩子心中的公信力与权威性逐渐丧失,更会伤害儿童的自尊心,促使亲子矛盾激化,加深亲子间的隔阂。儿童在长期接触暴力环境的作用下,使儿童的安全感下降,进而认为整个世界都是不

家庭暴力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家庭暴力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精神上的损害。这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关键词:家庭暴力婚姻法民法 家庭暴力主要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再者就是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最后就是性暴力。以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等一切问题。还存在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从社会性别视角研究社会排挤(socialexclusion)是社会排挤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主题。近年来,随着社会排挤研究的流行和深入,一些中外学者开始从性别分析的角度对社会排挤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可以用性别排挤概念,即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受家庭暴力侵犯妇女这一劣势群体被边缘化的机制和过程,来对受家庭暴力侵犯的妇女这一劣势群体的社会排挤现象做出描述和解释,为研究女性劣势群体提供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00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6%、%。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02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此解体。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事实上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可能更高。

反家暴心得体会

反家暴心得体会 篇一:反家暴活动总结 反对家庭暴力促进社会和谐 ——玉潭小学“反对家庭”活动总结 11月25日上午,为进一步增强广大教职工的反家暴意识,倡导家庭成员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确保每位同志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推动和谐家庭、平安家庭的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区工会的统一要求,我校在全体教职员工中,开展了反家庭暴力建设和谐家庭“11.25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宣传活动。 田校长在解读《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活动围绕“什么是家庭暴力、如何防止家庭暴力、遇到家庭暴力如何求助、夫妻间发生家庭暴力无过错方的权利、受暴者应保存哪些证据”等热点难点问题,校长亲自培训,将反家暴宣传活动推向了深入。 通过这次活动,提高了广大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意识,增强了教职工参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感,为平安和谐家庭、社会创建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篇二:反家庭暴力总结 呼吸内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学习总结为

响应国家号召,配合德宏州妇联工作,同时也为了让每个职工避免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我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以科室为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认真学习;我科科主任积极响应院领导指示,组织全科职工对该法进行了认真的学习。总结如下: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表明了态度,体现了进步,打通了渠道,划定了红线,营造了氛围,顺应了民意。”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一是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二是彰显了国家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举措,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三是畅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家庭成员面对家庭暴力也不再孤立无助。四是为每个家庭及其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任何人都不得越过红线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注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六是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回应了社会公众的期待和关切。“总的来讲,反家庭暴立法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精神,考虑和部分吸收了各方意见,有比较大的进步。 总结为以下9点: 1.家庭暴力明确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的概念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基本与国际接轨。从行

关于家庭暴力的论文课件.doc

家庭暴力 软开1434班赵振杰 【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消极因素,更是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在论述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和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家庭暴力的危害和产 生原因,并从伦理学角度就如何消除家庭暴力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伦理道德调控婚姻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探讨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 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 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 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 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 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 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我国在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后,法律上人人平等。妇女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政治、 经济、社会地位。但是家长制的残余还在一些家庭中存在并发挥作用。它剥夺了人的 人身自由和权利,严重影响到家人的感情,家庭的稳定。据《中国妇女报》调查显示 我国目前也有33.9%的家庭存在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有31.7%的人承认配偶对自己

有暴力行为。使用凶器殴打等暴力事件也有11.5%的家庭存在。特别是离异者中,强 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现象在中国比较普遍。 三、家庭暴力的特征和产生原因 从现实生活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家庭暴力的 特征归纳如下: (一)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 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被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一方面,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 是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如夫妻、父子、婆媳等;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 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 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家庭暴力的 对象除了受害人的身体、精神以外,是否包括与受害人有关的财产或其他物品,如使 用暴力行为将妻子的高档陪嫁品毁损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探讨 的问题。 (二)行为的普遍性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有资料显示,美国每年有 4 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总数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 女的总和,平均每天三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亡魂;泰国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我国台湾地区有20%—30%的上层家庭存在暴力行为。在我国国内,仅以2003 年为例,全国妇联共收到 1 万多起遭受家庭暴力的投诉。广东省妇联在广州 等11 个城市1389 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29.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 中有79.4%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郑州市妇联在近 3 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 是家庭暴力案件,其中2003 年接待处理的家庭暴力事件124 件,比2002 年上升了33.3%,更为严重的是,由家庭暴力所导致的刑事案件也逐年上升。郑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在2003年审结的家庭暴力导致杀人的恶性案件达14 起,占全市审结的重大刑事 案件的3.9%。 (三)行为的违法性在民主、法制社会里,任何暴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具有严 重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暴力也不例外,其违法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 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尚无惩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反家庭暴 力法》,但有关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普遍涉及于《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我国20 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出台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文件,这是一个 可喜的现象。但是,由于各地区间的社会环境、执法现状的差异,没有全国统一制止 家庭暴力的基本法律规范,不利于司法的统一。因此,制定国家级的专门反家庭暴力 法,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家庭中的最基本的人权,理应引起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 以及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关注和思考。

家庭暴力问题调查报告

家庭暴力问题调查报告 【摘要】:家庭是组成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家庭和睦安宁,社会才能繁荣昌盛,国家 才能长治久安。然而,家庭暴力这种与人类社会文明进步格格不入的现象却一直存在 于家庭中。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它破坏了家庭稳定和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近年来有进一步增多趋势,其呈 现出的特征、产生的后果令人堪忧。严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城市中,在农村中发生的情况更为严重。 【导言】:通过借鉴广西河池都安瑶族自治县的实地调查资料对资料数据的分析, 发现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的家庭暴力情况和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家庭 暴力情况;了解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否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解家庭暴力 案件的处理情况,并且进一步了解家庭暴力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 的研究及思考,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并谈谈我个人对这些问题的一些拙见,以期增 强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给予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的保护,呼吁社会的广泛关注,从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正文】: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 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 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在我国30%的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最突出的表现为婚姻暴力中的“夫对妻”的暴力。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 性犯人是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从滑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情 况来看,家庭暴力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05年至2008年,婚姻家庭案件占民事案 件的62%,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其中的30.1%;在2009年,上述比例分别达到了65%和33.4%。根据对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进行的调查分析看,受暴者中92.6%为妇女。从受暴者的文化程度、职业构成上看,小学、初中学历、无职业的占68.5%。 此外,原先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些知识水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 根据近期抽样调查显示,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家庭暴力的范围 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文化素质向高文化素质人群蔓延。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民、 个体私营者家庭,在干部、教师和法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屡见不鲜。并呈身份特定、时间连续、行为隐蔽、手段多样等特点。

反对家暴策划书

反对家暴策划书

反对家暴 策划书

张欣2011112010

目录 一、活动主题 (5) 二、活动背景 (5) 三、活动意义 (5) 四、活动对象 (6) 五、活动方式 (6) 六、活动时间 (6) 七、活动地点 (6) 八、前期准备 (6) 九、活动流程 (7) 第一阶段 (7) 第二阶段 (7) 第三阶段 (7) 十、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7) 十一、经费预算 (7)

一、活动主题 暴力已去,温暖接力 二、活动背景 当《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在全国热播,我们看到了家庭暴力对妇女的毒害。同时,却也忽视了家庭暴力对孩子的影响。当我们的视线集中在贫困儿童的身上时,深受家庭暴力摧残的孩子们承受着身心的巨大的痛苦。尽管中国是个现代化的法制国家,但是一些不好的传统思想仍旧扎根在人们的心底。“孩子是我生的,打他没人管得着”的想法很常见,尤其是在一些还未发展起来的农村。即使不对孩子实施暴力,丈夫殴打妻子也让孩子的心里蒙上了不可抹去的阴影。 儿童家庭暴力是一种错误行为,它对青少年不但是身体上的伤害,更重要的是心理摧残,会对他们幼稚的心灵蒙上一层伴随一生的阴影。轻者会使他们产生畏惧感和轻度的心理障碍,重则使他们悲观失望,甚至是绝望,进而会产生有轻生念头或者报复社会的偏激心理。当今社会,儿童家庭暴力已经是一个严重的国际性的公共卫生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及公众的关注。因此,关注家庭暴力儿童已刻不容缓。 三、活动意义 儿童是祖国未来的接班人,他们的茁壮成长也将是国家屹立不倒的前提条件之一。所以,关注并帮助那些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孩子有助于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的健康发展。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摘要: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热门问题。在我国,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男女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法律的不健全等多方面因素,导致家庭暴力现象经常发生。而家庭暴力事件频发,已经成为影响妇女儿童身心健康乃至生活安全的重要因素。因此,研究对策,开展法律及社会救助刻不容缓。本文主要从社会观念层面、法律层面以及综合治理层面讨论了预防和解决家暴问题的对策。 关键字:家庭暴力特征成因对策 一、家庭暴力的认知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① 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也包括精神上的伤害及性侵犯。昆士大学的凯瑟林教授认为以下几种:1.身体上的攻击或强制,如残害、殴打、推操、禁闭等;2.限制人身自由,如不让参加社会活动、不给提供交通工具;3.情感上、心理上的伤害,如羞辱、任意贬低人格等;4.威胁、恐吓; 5.以破坏家具、殴打宠物等方式伤害对方; 6.婚内强奸; 7.经济上的暴力,即以剥夺财产、剥夺工作机会使其生活受到威胁等等都属于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主体有着特定性。即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婆媳关系等。一般而言,施暴者多为男性,受害者为女性、儿童及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有出现男性为受害主体的现象。 2、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被称为是“悄悄地犯罪”,这缘于家庭暴力一般都发生在相对封闭的私人空间一家庭,家庭暴力发生时大都无目击证人在场,因此公众一般无从知晓。再者,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丈夫打妻子天经地义”的观念,也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羞于向外界述说或向外界求助,也在无形中给家庭暴力的恶行提供了一层保护网、致使家庭暴力更加具有隐蔽性。因此大多数受害人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摧残,只有极少数被折磨得无法忍受的人才去寻求帮助。[1] 3、手段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的形式是多样的,既有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捆绑、行凶、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有精神上的损害,如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在夫妻生活 ①董平.《关于家庭冷暴力问题的探讨》[J]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目前,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家庭暴力令人触目惊心,妇女儿童是主要的受害者,因为他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人们已普遍认识到,家庭暴力犯罪是社会的丑恶现象,是婚姻家庭中的一大恶性肿瘤。为了深入了解目前家庭暴力状况,分析其发生原因,探索制止其发生的有效方式,我在浏阳市展开了调查,调查范围涉及城市和农村。调查内容: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对家庭暴力的认识,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形,调查目的: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了解家庭暴力的现状及特点,寻求解决方法。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考虑到家庭暴力主体的特殊性,我调查的对象主要以女性为主,男性只分发少部分,主要是26岁以上年龄段的人群。调查对象在学历方面大专以上的占34%,高中或中专以上的占25%初中学历的占31%,小学学历占10%。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1)有大部分人认为女人在家庭中没有经济地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一方没有了经济地位,就成为另一方的附属,一旦在家庭中就有了绝对的权威,这种没有制约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膨胀,为金钱而困惑,而把更多的不快发泄给对方。因为女人没有为其直接创造价值,而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孩子,为丈夫,为家庭同样也尽到了抚养,赡养的义务,女人也感觉不公平,于是处理不好

两者的矛盾就会发生家庭暴力。 (2)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男人是一家之主,封建的"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男人不可动摇的地位滋长了男人的霸气。相对而言,女人就比较软弱。女人的软弱,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在家庭中缺少决策意识;二是封建的男尊女卑意识;三是整天忙于家务不愿参与社会的意识;四是对男人的错误经常采取迁就的方法。所以,直到现如今,特别是在郊区和广大农村地区,丈夫殴打、残害妻儿的现象常有发生。另外,有些家长怀有“棍棒出孝子”的传统观念,动不动对未成年子女拳打脚踢,采取一种畸形的教育方式。久而久之,就给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滋生的土壤。 (3)还有一部分人认为社会环境的污染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一些人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妇,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反目成仇。 (4)另外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他们觉得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5)也有人认为施暴者的文化教育水平低,素质差。一些人存在错误认识和生活陋习,形成不把施暴"当回事儿"的心理疾病以及性格缺陷。

反家庭暴力总结

呼吸内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学习总结 为响应国家号召,配合德宏州妇联工作,同时也为了让每个职工避免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我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以科室为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认真学习;我科科主任积极响应院领导指示,组织全科职工对该法进行了认真的学习。总结如下: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表明了态度,体现了进步,打通了渠道,划定了红线,营造了氛围,顺应了民意。”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一是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二是彰显了国家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举措,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三是畅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家庭成员面对家庭暴力也不再孤立无助。四是为每个家庭及其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任何人都不得越过红线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注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六是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回应了社会公众的期待和关切。“总的来讲,反家庭暴立法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精神,考虑和部分吸收了各方意见,有比较大的进步。 总结为以下9点: 1.家庭暴力明确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的概念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基本与国际接轨。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 2.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 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暴法规制。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共性。这样可以更加有力地保护亲密关系中的受暴人基本人权,也是对我国反家暴运动的总结。 3.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4.遭遇家暴可报警或起诉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对家庭暴力的调查 报告 1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12法学系 XXX ( 3月) 一、家庭暴力的基本情况 经过社区座谈、问卷调查、上门约访等方式就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调查。一是有歧视倾向的恶性辱骂,经常批评或诋毁使其在众人面前难堪的有68人;二是受到伴侣经济控制的有12人;三是利用发怒或”发脾气”要挟你去做她要你做的事情有73人;四是不允许跟亲人或朋友交往,或恶意攻击你的家人或朋友的44人;五是遭遇肉体暴力现象较为严重,其中冲突中遭殴打的有36人;六是毁坏个人财产或乱仍东西的有83人;七是威胁伤害你,你的孩子,宠物,家庭成员,朋友或她自己的有22人;八是逼迫你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她发生性行为的有19人。 二、家庭暴力的主要特点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 2

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五大特点: 一是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它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等。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能够经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可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二是施暴者多为丈夫。根据我们调查统计,在当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以上是女性。 三是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从调调查情况看,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 3

简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最新资料推荐------------------------------------------------------ 简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简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作者: 潘琼琼发表时间: 2019 年 11 月 ) 论文摘要儿童本应在父母呵护下健康快乐的成长,但近年来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却频频发生, 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就有二起是明显涉及儿童家庭暴力的案件。 虽然儿童家庭暴力事件已引起社会大众普遍关注,但饿死女童、父亲打死抄作业的女儿等惨剧却还在上演。 本文从多角度分析频繁出现家长虐待儿童的案件的原因,并为今后预防和制止儿童家庭暴力提出建议和参考。 论文关键词儿童家庭暴力监护权转移监督一、儿童家庭暴力的现状家庭暴力问题一直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但对于家庭暴力的解决,过去往往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的角度思考,而缺乏对于家庭暴力的另一主要受害者儿童的特别重视,即在解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问题上缺乏儿童视角。 随着近年来,媒体不断报道出饿死女童、父亲打死抄作业的女儿、继子遭继母虐打等一系列惨剧,使人们不得不正视儿童家庭暴力问题。 但是,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往往是造成严重后果并经 1 / 9

媒体报道之后才被关注,一般的暴力还没有引起重视。 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 2008 年 1 月至 2019 年 1 月三年期间媒体报道的 300 个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调研发现,在 300 个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造成受暴未成年人死亡的有 161 件,超过了案件总数的一半。 谈起暴力,总是被理解为对身体的虐待、殴打等伤害行为。 但是,近年来,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还存在另一种与暴力同一性质的伤害行为,如遗弃、家庭拐卖、性侵等,这种伤害行为虽然不是直接造成儿童的身体伤害,但造成的后果却更恶劣。 二、儿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儿童家庭暴力案件之所以层出不穷,并不是某一单一的因素引起的,是多种因素相互交织的结果。 针对造成儿童家庭案件的原因,本文主要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一)法律层面的原因 1.未明确监护人的职责《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涉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问题。 但这一条文在表述上却很模糊的。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对监护人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履行职责不当是否应承担责任却没有清晰的界定。 2.没有设定专门的监督保护机构依据《民法通则》及

浅析我国当前家庭暴力

浅析我国当前家庭暴力 教学点:xx电大 班级:xxx年秋法律本科 学号:12*****880 姓名:yjbys 指导老师:汪xx 写作时间:2014年xx月xx日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内容提要:家庭暴力泛指家庭成员及家庭的近亲属间的虐待、伤害、侮辱、遗弃以及精神折磨等。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问题,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已成为世界不少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目前我国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由此表明妇女(妻子)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我在此就其现状、成因及对策等,谈点肤浅的认识,以达抛砖引玉之效果。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调查过程说明: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问题,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已成为世界不少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为了深入了解目前家庭暴力现状,分析其发生的原因,探索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方式,2014年6月3至24日我以黄山市黟县碧阳镇、美溪乡、宏村镇为调查范围,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形式对该区域家庭暴力现状情况进行了一次简单的调查分析,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245份,回收率达80以上,表明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普遍关注,对参与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态度还是很积极的。此次调查内容包括: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对"家庭暴力"的熟悉,遭遇家庭暴力情形;目的是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了解当前家庭暴力现状,寻求解决的有效对策。随后,我根据调查的情况,对调查的数据进行了整理,分析了家庭暴力的特点、产生的原因、家庭暴力的危害,并提出了预防家庭暴力的一点肤浅认识,从而形成了这次调查报告的初稿。经电大老师的指点,特别是指导老师到修改,最终完成了这次调查报告。 一、调查项目的研究背景、方法及问卷分析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四种措施97587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四种措施 李明舜 家庭暴力的存在由来已久。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远离公众的视线,加之社会长期将其视为家务纠纷,使得家庭暴力问题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解决。直到20世纪70年代,人们才开始从理论和实践上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问题亦随之纳入公众视野,成为了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采取的措施也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目前我们国家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应采取以下四种措施: 采取立法措施,形成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我国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规定始于地方性立法。2000年3月,湖南省出台的全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开启了家庭暴力问题进入法律领域的大门。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问题,从此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正式成为了一个法律概念。2005年8月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对婚姻法的规定有所突破。法律的上述规定,虽然在表明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谴责态度和为制裁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一

定的法律依据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仍存在很多不足,例如: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法律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具体,各法律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等。因此,目前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并以此为主体,形成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在内的法律体系。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应当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家庭暴力的概念,政府特别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干预家庭暴力的具体职责,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社区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等等。当然在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是非常必要的。在这方面,河北省于2004年制定的《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就具有典型意义。 采取行政措施,强化政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各级政府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极其重要的职责,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各部门有责任结合自身的具体 职能,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一是采取组织措施,明确义务(责任)主体。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中,采取组织措施无疑是重要的,因为徒法不能自行,为了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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