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贷款诈骗案件及风险防范

房产抵押贷款诈骗案件及风险防范
房产抵押贷款诈骗案件及风险防范

房产抵押贷款诈骗案件及风险防范

一、简要案情

2008年5月6日,工商银行某支行信贷部到我局报案,称在2007年11月该行办理了一笔房产抵押贷款业务,贷款金额约20余万元,然而在放贷后,贷款人拒不还贷。经查,该套被银行抵押贷款的房产位于本市某某新村,总房价约30

余万元,李某于2004年经过房改获得该房产权,然而李某在未获得该套房屋产权前就将该套房屋使用权私下卖给了王某,经过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某享有该房终身使用权。李某明知其本人不拥有该房使用权,伙同林某凭房产证、土地证在房产部门办理了买卖手续,经过公证处公正用该套房产在银行办理了抵押手续,20余万元贷款放贷后,李某分得16万元,林某分得4万余元。现查明林某为单身,名下仅有被抵押这套房产,李某名下无财产,由于王某享有该房屋终身使用权,银行无法通过保全方式收回该处房产,为此银行到公安机关报案,李某、林某涉嫌贷款诈骗。

二、案件产生原因

1、银行对房贷风险认识不足,贷前考察形同虚设,经办人失查,审批人失核问题突出。多数银行只看到未来的利益,而忽视了对抵押物的审核,仅凭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的真实性就随意放贷,忽视了房屋使用权的归属,没有进行实地考查,给不法分子有了可趁之机。

2、房产管理机制不健全。本案中李某在取得房屋产权前就已经将房屋使用权卖给了王某,通过法院判决王某已取得房屋终身使用权,而李某却在没有该房使用权的情况下在房产部门轻易取得了该房的产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审核不力,导致李某仅凭该房产权证自由买卖房屋。

3、对贷款诈骗的打击力度任然不够。由于银行内部考核机制的原因,一些信贷员明知所放贷款无法收回,但考虑到单位内部考核问题直接与其本人经济挂钩,不愿第一时间到相关部门报案,而是试图通过一些金融服务公司通过其它方法提前索回贷款,至使犯罪分子有较长的时间转移财产,挥霍赃款,该类诈骗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给银行等部门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0银行房贷利率一览表

工行商业贷款(纯商贷、组合贷)

农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流程

三、防范和打击对策

1、银行应把好审查关。从房贷客户申请贷款之时起就提前抓审核,把申请人的身份、房屋产权、使用权、负债情况及有无固定收入都彻底了解清楚,必须实地调查后才能得出结论,防止出现虚假的、失实的证明,真正做到零风险。

2、房产部门要把好监督关。房产部门无论在办理房改房还是商品房的时候,都应加大监督力度,对房屋属性的每个细节都要进行细致的调查,调查结论将被银行视为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一旦有涉嫌诈骗的线索应及时将信息反馈公安机关。

3、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金融及房产部门的安全防范教育,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宽,新的贷款种类和项目不断出现,可供犯罪分子作案的机会也逐渐增多。银行是一个利益与风险共存的部门,在业务和利益得到拓宽,增长的同时,切不可忽视安全防范。公安机关应对金融房产部门及时进行防骗教育,切实搞好安全预防。同时,公安机关要和金融、房产部门建立横向联合执法体系,银行及房产部门在办理业务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及犯罪行为,要及

时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切不可侥幸通过不法渠道弥补损失。

转载自:风险投资https://www.360docs.net/doc/283911660.html,

防网络诈骗常识讲义附案例

防网络诈骗常识讲义 当前,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为人类搭建起了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互联网。在这个世界里我们可以迅速地获取各类资讯、建设起一种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享受到它为我们提供的各种便捷服务,但它跟我们的现实世界一样,也会有一些黑暗面,网络诈骗即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犯罪份子借助互联网实施的诈骗与日俱增,花样也越来越多,而且不少犯罪份子把目光转向了涉世未深的大学生群体,各高校近年来或多或少地都曝出了一些学生被骗的案例、且呈逐年增多之势。 为打击网络诈骗、保护学生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方面,警方要重拳出击,打击不法份子;另一方面,全体在校师生也要提高基本的防范意识和识破诈骗的能力。 总结一下,为做好网络诈骗的防范工作,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贪便宜。虽然网上东西一般比市面上的东西要便宜,但对价格明显偏低的商品还是要多个心眼,这类商品不是骗局就是以次充好,所以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2、仔细甄别,严加防范,一定要到正规的购物网站和支付网站上去购物和支付。那些克隆网站虽然做得微妙微肖,但若仔细分辨,还是会发现差别的。你一定要注意域名,克隆网页再逼真,与官网的域名也是有差别的,一旦发现域名多了“后缀”或篡改了“字母”,就一定要提高警惕

了。特别是那些要求您提供银行卡号与密码的网站更不能大意,一定要仔细分辨,严加防范,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3、使用比较安全的安付通、支付宝、U盾等支付工具。调查显示,网络上80%以上的诈骗是因为没有通过官方支付平台的正常交易流程进 行交易。所以在网上购买商品时要仔细查看、不嫌麻烦,首先看看卖家的信用值,再看商品的品质,同时还要货比三家,最后一定要用比较安全的支付方式,而不要怕麻烦采取银行直接汇款的方式。 4、千万不要在网上购买非正当产品,如手机监听器、毕业证书、考题答案等等,要知道在网上叫卖这些所谓的“商品”,几乎百分百是骗局,千万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更不能参与违法交易。 5、凡是以各种名义要求你先付款的信息,请不要轻信,也不要轻易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你的财物一定要在自己的控制之下,不要交给他人,特别是陌生人。遇事要多问几个为什么! 6、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私人信息,如本人证件号码、账号、密码等,不向他人透露,并尽量避免在网吧等公共场所使用网上电子商务服务。网络诈骗,正以诡谲多变、防不胜防的态势侵入我们的生活,树立牢固的安全观念,常备警惕之心对没有固定收入的大学生而言尤其重要。 7、对于需要预先支付费用的网上中奖信息、彩票预测信息和股票投资信息切不可相信。 8、对于网上发布招聘信息要求先付会员费、中介费的不可轻信,应去正规的求职网站咨询。

防网络诈骗常识讲义(附案例)

防网络诈骗常识讲义 当前,网络技术得飞速发展,为人类搭建起了一个快捷、便利得虚拟世界——互联网。在这个世界里我们可以迅速地获取各类资讯、建设起一种新型得人与人之间得关系、享受到它为我们提供得各种便捷服务,但它跟我们得现实世界一样,也会有一些黑暗面,网络诈骗即就是其中一个典型得例子,犯罪份子借助互联网实施得诈骗与日俱增,花样也越来越多,而且不少犯罪份子把目光转向了涉世未深得大学生群体,各高校近年来或多或少地都曝出了一些学生被骗得案例、且呈逐年增多之势。 为打击网络诈骗、保护学生得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需要全社会得共同努力:一方面,警方要重拳出击,打击不法份子;另一方面,全体在校师生也要提高基本得防范意识与识破诈骗得能力。 总结一下,为做好网络诈骗得防范工作,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贪便宜。虽然网上东西一般比市面上得东西要便宜,但对价格明显偏低得商品还就是要多个心眼,这类商品不就是骗局就就是以次充好,所以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2、仔细甄别,严加防范,一定要到正规得购物网站与支付网站上去购物与支付。那些克隆网站虽然做得微妙微肖,但若仔细分辨,还就是会发现差别得。您一定要注意域名,克隆网页再逼真,与官网得域名也就是有差别得,一旦发现域名多了“后缀”或篡改了“字母”,就一定要提高警惕了。特别就是那些要求您提供银行卡号与密码得网站更不能大意,一定要仔细分辨,严加防范,避免不必要得损失。

3、使用比较安全得安付通、支付宝、U盾等支付工具。调查显示,网络上80%以上得诈骗就是因为没有通过官方支付平台得正常交易流程进行交易。所以在网上购买商品时要仔细查瞧、不嫌麻烦,首先瞧瞧卖家得信用值,再瞧商品得品质,同时还要货比三家,最后一定要用比较安全得支付方式,而不要怕麻烦采取银行直接汇款得方式。 4、千万不要在网上购买非正当产品,如手机监听器、毕业证书、考题答案等等,要知道在网上叫卖这些所谓得“商品”,几乎百分百就是骗局,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得心理,更不能参与违法交易。 5、凡就是以各种名义要求您先付款得信息,请不要轻信,也不要轻易把自己得银行卡借给她人。您得财物一定要在自己得控制之下,不要交给她人,特别就是陌生人。遇事要多问几个为什么! 6、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妥善保管自己得私人信息,如本人证件号码、账号、密码等,不向她人透露,并尽量避免在网吧等公共场所使用网上电子商务服务。网络诈骗,正以诡谲多变、防不胜防得态势侵入我们得生活,树立牢固得安全观念,常备警惕之心对没有固定收入得大学生而言尤其重要。 7、对于需要预先支付费用得网上中奖信息、彩票预测信息与股票投资信息切不可相信。 8、对于网上发布招聘信息要求先付会员费、中介费得不可轻信,应去正规得求职网站咨询。 9、认准正规得期刊论文网站并且仅到该网站上去咨询论文发表事宜或者投稿,不要相信第三方代理(网站)。

金融诈骗案例2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身份之便,使用银行进账单骗取钱财——该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上门吸储,伙同他人骗取存款单位开出的本票,并将伪造的银行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银行进账单交存款单位,使存款单位误认为存款已经存入银行,从而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案情被告人胡晋松,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白下支行客户经理部原客户经理。胡晋松因自己经手的人民币200万元贷款到期未能收回,且多次向借款人南京康富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已判刑)催要未果,遂与王军合谋骗取钱财用于归还所欠贷款及个人使用。胡晋松以光大银行客户部经理的身份上门吸储,取得被害单位存款后交给王军,王军则提供虚假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再由胡晋松转交存款单位的手段,多次共骗取人民币近3000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近1000万元,其中:2001年9月,胡晋松通过他人介绍,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胡晋松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

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 2002年3月,胡晋松再次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胡晋松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为掩盖骗取存款的事实,胡晋松三次支付给苏富特公司“利息”合计人民币97万余元。 2003年4月1日,胡晋松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晋松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晋松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胡晋松案发前已经以支付利息名义给付苏富特公司人民币97万余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故其金融凭证诈骗犯罪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1900余万元。被告

银行信用卡欺诈风险分析与防范机制

银行信用卡欺诈风险分析与防范机制 近年来,国内信用卡业务蓬勃发展,发卡量激增。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信用卡业务的风险也日益显现,信用卡欺诈案件呈不断攀升的趋势。如何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控制风险,防止因信用卡欺诈而给持卡人、商业银行和整个社会带来危害,是发卡银行面临的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商业银行迫切需要建立起有效的信用卡欺诈风险防范机制。 一、信用卡欺诈风险的表现形式 1、按照欺诈产生的行为主体分为持卡人本人欺诈、不法分子欺诈和商户欺诈。持卡人本人欺诈是指客户本人以不诚实的方式申请并获得信用卡,或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恶意透支拒不归还。不法分子欺诈是指社会上的不法分子以虚假信息申办信用卡,或通过各种不法手段盗用、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银行资金或持卡人信用卡上的资金。商户欺诈是指不法商户以虚假信息或虚构消费交易骗取银行资金,或与不法分子勾结盗取持卡人信用卡信息、盗刷信用卡等行为。 2、按照风险产生的不同阶段分为申请阶段欺诈和用卡阶段欺诈。申请阶段欺诈是指不法分子在申请信用卡环节,通过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盗用、冒用他人信息骗取信用卡的行为。用卡阶段欺诈是指在信用卡核发后的使用过程中,不法分子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获取信用卡卡片或信用卡信息,非法使用或进行其他欺诈的行为。 3、按照风险产生的源头分为内部欺诈和外部欺诈。内部欺诈是指来自发卡银行内部的欺诈案件,通常是银行内部员工(包括营销人员和各类业务人员等)非法违规操作或与不法分子串通,骗领信用卡或非法使用信用卡。外部欺诈主要指来自银行外部的各类通过信用卡或以信用卡为介质所进行的诈骗行为。信用卡欺诈的常见手法有提供虚假信息或窃取他人信息骗取信用卡、利用高科技手段获取持卡人卡片信息克隆或伪造信用卡、冒用他人卡片(包括被盗卡和邮寄未达卡)、电话欺诈、短信欺诈、网络欺诈以及通过ATM或其他自助设备实施欺诈等。 二、信用卡欺诈风险的成因 1、持卡人缺乏安全用卡意识。目前,虽然很多人持有银行卡或信用卡,但是却不懂得如何有效地使用并保证其安全。为图方便不设置或随意取消信用卡消

防范电话诈骗案的案例

防范电话诈骗案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一天上午,网点自助设备区如常繁忙,大堂助理进行柜员业务分流工作,正指导客户使用ATM自助设备时,发现一名中年女客户正在一台自助设备上边接电话边在机器上操作进行转帐,见客户边问边操作,大堂助理便立刻警觉起来,向前询问客户:“同志,您给谁转帐?认识对方不?”客户不耐烦地说:“你莫耽搁我,人我认不到,我是退税。”听客户这样一说,见操作界面已在“确认”了,大堂助理果断地按下“取消”键,强制中断了客户交易。大堂助理大声说:“你不要上当了,这有可能是一个诈骗电话!”客户当时火了,正准备发脾气。大堂助理立即请来网点负责人,由网点负责人将客户请进办公室,让其冷静一下并询问客户事由。原来是客户今天接到一个电话,声称是税务局的,先与其核对了身份信息和某楼盘的购房合同号,再告诉其要退购房税,今天是最后一天,让其到银行的自助设备上去查询是否到帐。如未到帐,让其按电话指令操作确认后,对方马上将钱转到帐户上。网点负责人对其进行了“防电信诈骗”宣传,但客户还是半信半疑,网点负责人将其电话记录调出来给客户看,来电显示是异地电话,如果真的退税应该在本地的税务局去办理。为了进一步说服并客户,请其反拨电话,让对方告诉银行工作人员如何操作。当客户拨回电话要求其告诉银行工作人员时,对方立即挂断了电话,再也接不通。客户这才恍然大悟,确信自己遭遇了电话诈骗。幸好被银行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阻止了案件的进一步发生,避免了的资金损失。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电话诈骗案,在本案例中,诈骗者冒充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身份,以客户购房后国家返回购房税为诱饵实施诈骗。而客户在得知诈骗者能说出自己身份信息和购房合同号后,往往深信不疑,从而导致客户上当受骗,此类诈骗成功率较高。客户因缺乏防范意识,从而差点上当受骗。 三、案例启示 (一)继续组织银行员工、保安人员学习总行《客户防范电信诈骗安全教育口诀》和《员工防范电信诈骗操作口诀》,坚持长期风险意识教育,让每位员工能够及时了解案件的识别和防范措施,思想上保持较高的警惕性,才能有效识别和防范诈骗行为的发生。 (二)网点工作人员、保安要经常对营业厅进行巡视,特别是自助服务区的巡视工作,保持高度的敏锐性,以防止诈骗行为的发生。

金融诈骗罪是什么,有哪几种

金融诈骗罪是什么,有哪几种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一:集资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二:贷款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三:金融票据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类型四:信用诈骗罪。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体制也在不断完善,对各种犯罪事件的定罪和处罚条例更加健全。对于以金融行业的名义骗人贷款、理财,以虚拟项目骗人缴纳预付款,最后却拿钱跑路,这样的行为都归为金融诈骗罪。下面我们就来讲解金融诈骗罪是什么,并阐述其分类和处罚规定。 一、定义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体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复杂客体,并且前者为主要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骗取公私财物,并且是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但下列三种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 4、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这也是本类罪区别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的重要依据。 三、罪行分类及处罚 本类犯罪所有的罪名都规定了财产刑,即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如果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则处以没收财产。可以判处死刑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5个罪名。 1、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

信用卡诈骗罪定义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定义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是什么,其实就是在问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或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正确了解信用卡诈骗罪的有关知识,小编整理了有关内容,马上就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而不是犯罪对象。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伪造信用卡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 3、冒用他人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

学校防范网络诈骗知识讲座宣传材料

学校防范网络诈骗知识讲座宣传材料 诈骗是以虚构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犯罪分子利用他人贪图小便宜,急于发大财,相信封建迷信、富有同情心和关注自身身体健康的特点,采取各种手段诱使人们上当受骗。近年来,随着国际互联网、通信网络的发展,是使H常生活越来越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实施诈嵋等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诈骗案例及手段分析 案例一:邮包诈骗 特点:冒充邮政、快递公司打电话,称对方名下包裹夹带违禁物品,涉嫌贩毒、洗钱犯罪等,以配合调查为由,要求其向“安全账户”转账。案例:去年2月16日,义乌人陈先生接到一广东口音女子电话,自称邮局工作人员,说在他邮寄包裹内发现毒品,需联系公安机关协助调查。陈先生根据对方提示,联系上一名自称是禁毒大队的男子,男子说为保全陈先生银行卡里的钱,需把钱存入指定账户,12小时后返还,陈先生汇完40000元后,再也联系不上对方。 案例二:冒充领导 特点:假冒领导、秘书或某部门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基层单位员工,让对方或单位预付订购款、配套费、手续费等。由于“领导”能准确说出你的身份,不少人上当。案例:去年8月29日傍晚,义乌某事业单位的张女士,突然接到“领导"电话,让她明天去下办公室。她问“是哪位领导?”对方霸气地回答“我是谁你都不知道,你领导有几个,好好想想"。因为对方能叫出自己名字和工作岗位,张女士信以为真。“领导”说他

在外面陪客户吃饭,钱不够,需要转账,回头让单位给张女士报销,张质疑后,领导还在电话里怒吼,张马上跟单位核实,才知遇到了骗子。 案例三:通知“退费” 特点:冒充税务、银行等部门工作人员,以退款、退税为由,要求你在ATM机上按指令做实为转账的操作,将卡内的钱转走。案例:去年2月初,刚从金华某高中毕业的小陈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教育局工作人员,说因政策调整,可以退还学费1980元,需到ATM机上查收。小陈按对方要求到ATM机上操作转账,结果账上余额全部被转走。 案例四:相亲“借”手机 特点:网上相亲认识女子,网聊感觉不错,见面后相谈甚欢, 女子提出手机没电借手机打电话,随后顺走手机。案例:去年正月初三,某相亲网上,有陌生女孩主动加了金华的小邓,两人聊得很投机,2月6日两人相约见面,聊了会,小邓去上厕所,回来后,女孩不见了,桌上手机也不见了,通过监控,小邓发现自己离开座位后, 女孩拿走手机。他上网联系对方时,账号已被删除。警方提醒:遇到陌生人借手机一定多留个心眼,不能让手机离开视线。 案例五:机票“改签” 特点:在航班起飞前一天收到短信:因飞机机械故障不能正常起飞,请及时与我公司客服联系办理退票或改签。拨打对方电话,对方指导你通过ATM机转账20元改签费,再输入一定数字的“验证码", 卡上钱被转走。案例:去年10月,永康的胡女士和同事准备去北京,订好机票的第二天上午,胡女士接到短信说航班取消,改签需20元改签费,航空公司赔偿200元误

2020年最新银行防范电信诈骗宣传工作总结

近年来,电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案值巨大,犯罪手段主要表现为网上刷单、网上借贷款、冒充QQ好友、网上买游戏币、购物退款、购买保健品等,为坚决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为有效遏制此类案件的发案势头,确保全县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县公安局整合刑侦专业力量,广泛动员移动、网通、电信公司、通信管理局、及银行系统等相关单位,对电信诈骗开展多部门、全方位的宣传、打击工作,今年以来,共开展大型街面宣传8次,发放宣传单5000余份,专题讲座6次,通过抖音、微信等自媒体宣传800余次,拦截反诈预警100余次,避免事主经济损失共计80余万元,共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34人,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辖区社会治安稳定。 一、110 设立反诈骗专家咨询席。针对我县电信诈骗犯罪的严峻形势,为切实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110 报警服务台专门设立反诈骗专家咨询席,认真受理群众报警,详细记录案情要素,及时把握犯罪规律和动向,面对面向群众讲解防范赏识,切实提高报案群众及其亲属对电信诈骗犯罪的防范意识。 二、积极开展反诈宣传。针对高发诈骗手段,适时开展街面宣传、入户宣传,充分利用LED显示屏、标语、安全提示牌等形式加大宣传电信诈骗犯罪的手段和防范措施,并通过自媒体不断发布各类诈骗信息,提高群众对电信诈骗的识知度,增强群从自防意识,减少或避免上当受骗几率。 三、加大与银行、通信部门协作沟通,共同构建防范电信诈骗的壁垒。在银行、通信等单位张贴防范电信诈骗宣传海报,通过醒目的警示标语提醒员工和客户随时提高警惕。并随时根据发案特点对各单位进行讲座培训,不断提高协作部门防诈意识,提醒能力,对于办理业务的人员,会计、信贷等重点部门做到多提示、多沟通,积极发放宣传单,尤其是对老年人加强了宣传教育,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 随着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发展,一些不法之徒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和网络等方式不断翻新诈骗手段,电信网络诈骗愈加呈现出手段高科技化、形式多样化、过程迅速化、作案隐蔽化的特点,防范打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作为最贴近客户的基层部门,XX银行XX分行营业部开展了防范电信诈骗集中宣传月活动。 宣传月活动期间,采取了以“厅堂网点+社区”模式,扩大了宣传阵地,为防范网络诈骗知识宣传搭建良好平台。坚持开展对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和防范制度措施的学习,及时转发身边查堵案例和上级行的风险提示。在厅堂网点的柜台区、网银区、理财区、自助区及其他显著位置均摆放“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卡片,由大堂经理进行发放并逐一介绍防范诈骗知识;柜面人员严格落实转账业务的提醒工作,做到观察转账客户的情况,对转账客户主动询问汇款用途、收款人情况及关系等,主动提示风险,防范网络电信诈骗。

金融诈骗罪案例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海南新闻 > 南国都市报 诈骗银行数千万总经理被判死刑 【来源: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核心提示 以“以存放贷”名义,以获得高利息为诱饵,将存款户的巨额资金诱存入指定银行,然后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伪造存款户印鉴等,将存款户的存款挂失,然后取出挥霍。 近日,如此诈骗巨额资金的首犯一审被判死刑。 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伪造印签诈骗贷款数千万元,造成银行重大损失,海口中院一审判处首犯死刑,原银行工作人员也得到了相应惩罚。 “以存放贷”是假 内外勾结密谋骗取存款户资金 1996年6月,海南A公司要求B商业银行以“以存放贷”方式提供港币3000万给公司使用,B商业银行除在存款银行获得正常利息外,还可由贷款企业付给高息。 A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总经理包某多方联系未果。时任海口市侨光物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的范起明得知此事后,找到严、包二人称:如能把款存入范指定的银行,范就可将款贷出,但贷款后需两家平分使用。 此后,范多次找时任C银行分理处主任的陈子勉商量“以存放贷”之事。同年7月,陈子勉在明知分理处无权放贷的情况下,仍按范的要求对B商业银行和A公司的负责人谎称可以“以存放贷”,由用款单位支付高利差。B商业银行因此打消顾虑决定以此方法给公司融资。同年7月8日,A公司与侨光公司签订协议,约定A公司负责联系存款3000万港币存入C银行分理处定期一年,侨光公司负责办理贷款手续,贷出的资金由A公司使用人民币1500万,到期后还本付息,其余款项由侨光公司使用并负责还本付息。同日,B商业银行在C银行分理处开设了港币活期存款账户,并预留了印鉴。 贪高息受骗 某银行3000万元坠入陷阱 同年7月15日,B商业银行存入该活期账户3100万元港币。7月26日,B商业银行与公司签订了由B商业银行存款3000万港币,定期一年,A公司负责在转定期半年内付清存款

防范电信诈骗心得体会三篇

防范电信诈骗心得体会三篇 防范电信诈骗心得体会三篇随着电信行业的发展,利用电信工具和电信技术实施诈骗的事件越来越多,我身边一个朋友的经历就是典型的案例,她被诈骗的具体过程是这样的:一天下午,她接到一个陌生的异地电话,对方声称是某购物网站的客服,并告诉我朋友她在他们网站所购买的某某商品由于尺码缺失,要进行退款。朋友当时有所顾虑,但是见对方将自己购买的网站甚至物品具体信息都讲述的分毫不差,便放松了警惕,随后添加了对方提供的一个 QQ 号码,对方也将订单的具体信息在 QQ 上再发了一遍,并留下了一个退款的网站。朋友照着点了进去,登录页面和自己当时购买的网站看不出任何分别,但是网址却不是官方的网址,朋友向对方提出了这个疑问,电话里的人解释说这是他们临时做的网站。朋友便也没有过多怀疑。接下来朋友填写了自己的银行卡的信息,对方谎称为了安全验证,欺骗朋友把银行卡的密码也填了进去。随后,验证码发到了朋友的手机上面,这时候,对方在电话里要朋友快速填入验证码,否则会超时无法退款,朋友便在洗脑般的状态下填写了两次95533 发送的付款的验证码。随

后朋友登录自己的网上银行,发现银行卡里面近万元的存款已被转走,这才恍然大悟被诈骗了。 通过我朋友这次案例,我认为导致这次诈骗事件的关键所在,就是受害者对于电信诈骗的防范意识不够。首先,对于陌生电话,网站等一定要慎重再慎重,不要轻易相信他们的话,如果确认他们提供的消息无误,最好自己拨打购物网站的官方热线询问有关消息。其次,对银行卡的了解不够,在收款的时候,无论如何是不需要告知银行卡密码的,密码泄露,骗子便可以知道你银行账户的所有信息。最后,验证码作为银行卡支付的最后一道屏障,一定不能泄漏给任何人,验证码一旦透露给对方,钱立马就会被转走。 如果钱被转走,当事人应该在第一时间马上报警,要求警方联系银行,调查钱款汇入的银行卡账户,及时冻结,避免更多的损失。对此,我们要对电信诈骗的种种手段有一定的了解,在遭遇时做到有效防范,及时发现,尽早纠错。 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开卡,办理电子产品等业务时,必须要加强审核是否本人办理,同时向签约电子产品的客户发放风险提示卡,并告知客户不能随意点击不明网址,不要轻易相信和回复不明信息和电话,增强客户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让犯罪份子无机可趁。

新时期欺诈风险的探析及建议

---------------------------------------------------------------范文最新推荐------------------------------------------------------ 新时期欺诈风险的探析及建议 信用卡业务由于其在零售银行业务领域重大的战略意义,一直是国内商业银行的必争之地,随着2003年以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国内信用消费环境的日趋成熟,我国信用卡市场近几年得到了爆炸性的大发展。中国银联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中国信用卡发卡量达到1.4亿张,透支余额达1582亿元,银行卡特约商户118万家,POS机185万台,ATM17万台,剔除批发性的大宗交易和房地产交易,银行卡消费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占比近25%。过快的增长蕴藏着极大的盲目性,相伴而生的是较大的欺诈风险。尤其是2008年下半年以来,源于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危机逐渐蔓延到更加广阔的金融和实体经济领域。从国内的现实情况来看,这场危机所带来的影响已经波及国内信用卡领域。如何进行有效管理和防范风险已成为各大银行必须思考和回答的问题。本文就我国信用卡欺诈风险特征进行解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一、信用卡欺诈风险已成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目前,国内信用卡市场面临的风险形势日益严峻,信用卡套现、伪卡欺诈、支付资金诈骗等案件日益增加,银行卡犯罪手段不断向高科技、集团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案件实施过程更为隐蔽,手法不断翻新,这对银行和持卡人的资金安全构成威胁,成为制约信用卡产业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从目前情况来看,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欺诈风险构成信用卡的主要风险。相比前两种风险,欺诈风险的追索难度大,隐蔽性最强,更易造成巨大损失。信用卡欺诈性质 1 / 7

诈骗案件防范知识宣传单

诈骗案件防范知识宣传单 一、迷信(看病消灾)诈骗 一般三人以上男女结伙作案,甲犯寻找受害人以找神医看病诱骗受害人上钩,同时在途中了解受害人家庭成员、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乙犯尾随偷听,随后将受害人情况及时告知丙犯,甲犯将受害人领到预定地点,丙犯假冒神医的孙子(孙女)出现,丙犯捏造受害人家中近期有灾,并说出其家中的真实情况,使受害人内心恐慌,受害人消灾心切,问有否消灾办法,案犯称将受害人家中所有钱财、金银饰品拿来,须给佛祖或神仙“压钱”可以消灾、若受害人将钱财或金银饰品拿来后,案犯用调包计将受害人财物拿走或以做法事等手段将受害人钱财骗走。 二、外币诈骗案件 骗子利用受害者对外币的不了解,进行调币行骗,一般这种案件现场会出现一名银行工作人员,对不值钱的外币进行鉴别,设圈套使你上当受骗。骗子以车祸、生病急需用钱而身边只有外币需兑换为借口;或在被害人面前“演戏”,假装成功换外币转手赚钱,再劝说被害人也来换币;或直接告诉被害人换币有赚头等为诱,以作废的秘鲁币、巴西币冒充美元、新加坡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等外币与受害人兑换人民币,从而诈骗。 三、金元宝诈骗案件 骗子一般有女性参加,持一张泛黄的遗书,声称因交通事故等急需用钱才低价转让,你一贪小就上当。骗子一般以问路为由主动搭识被害人,随后谎称挖到金元宝,让被害人帮忙保管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和抵押物;或者以无钱邮寄回家为由,把金元宝充当抵押物向被害人借现金、黄金饰品等物。 四、扔包诈骗案件 骗子充分利用受害者内心深处贪小便宜,不劳而获的心理,通常先将标有价格的假黄金钻石饰品、假名牌手表等物品故意扔在地上,随后拾起财物并拉住被害人称该物品价格昂贵,欲与被害人平分,诱使被害人给其一定数额的财物。五、冒充特殊行业人员诈骗案件 冒充和尚,着和尚服,假称某某寺庙将举行开光仪式,要求群众捐款,借此骗取财物;或者冒充保险行业、广告行业的工作人员,以有保险业务、广告牌业务等手段,诈骗保险公司、广告公司;或者冒充某公司老板、以招工为名诈骗案件,骗子作案时骑一辆摩托车,利用上网获取受害人资料及联系方式,以招工为名骗取受害人信任,并借打手机进行诈骗。 六、“兑小钱”名义诈骗案件 以拾废塑料、处理废塑料制品为借口租用城郊结合部农宅落脚。男的骑摩托车流窜各乡镇,物色中、老年人及妇女,以安装电话、有线电视、架线等想将物品存放或讨水喝为由接近受害人,随后称要到XX处喝酒身上无大面额钱,用小钱与其换百元币包红包理由与受害人交换钱,后又以种种理由调用假币将小额钱换回,达到诈骗目的。 七、“电话欠费”诈骗 犯罪嫌疑人冒充电信工作人员打电话到事主家中,谎称事主在某地办理了固定电话并已造成欠费。当事主反应并未登记办理“欠费”电话时,作案人员会继续以事主胜身份信息泄露已被他人冒用,公安机关正在调查为由,进行诈骗。

金融诈骗案例

一日上午9点,一客户早早来到了网点,送来了一面锦旗和热情洋溢的感谢信,并对员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为客户着想的优质服务表示深深的感谢。 原来前日网点出现了一名神色慌张的老年人,急急忙忙冲到柜台上要把定期存单提前支取后汇款,经办柜员询问基本信息后先让客户填单。但看到客户表情涣散,眼圈发红,急的都快哭了,还不停的看手机。柜员感觉有点不对,便询问客户是否确认要汇到此账户上,客户赶紧说要汇。由于汇款总金额达到十几万,柜员便叫另外一个老同志和大堂经理过来仔细询问客户情况,大堂经理也发现客户神情异样,便叫柜员先不要汇款,让现场主管尽量安抚客户情绪,提醒客户提高警惕以防被诈骗。 这时,老人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很大声的恐吓,说老人女儿在他手上,如再不打钱他女儿的命就保不住,吓得老人赶紧说好,柜员听到后马上灵机一动,对客户说名字跟账号不对汇不出去,尽量拖延时间。正在这时,老人家的儿子冲进大堂,大声说不要汇。原来该客户接到的是诈骗电话,以客户女儿被绑架为由骗取钱财,老人当时吓坏了,也没打电话确认女儿现状,便听信诈骗分子。幸好我行员工仔细观察,善意提醒保住了客户的财产安全。 [案例分析] 在我们身边经常有诈骗事件的发生,不法分子通常利用电话和短信,以绑架子女或中奖各种方式骗取人们钱财。其实这些手段并不高明,只要打个电话问下子女的安危就能识破,但一些警惕性不高的老年人特别容易被骗,一旦上当就会产生无法弥补的后果。在这个案例中,由于柜员有非常高的觉悟,风险意识很高,发现客户神态不对立马想到有可能被诈骗分子盯上,便一心为客户的资金安全着想,尽量拖延时间,并和大堂经理,现场管理积极配合,提醒客户以防诈骗,成功挽回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案例启示] 1、柜员在办理业务时,与客户面对面交流时需主动留意客户的神态,特别在办理汇款业务时,应本着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精神,多方位为客户考虑,提醒客户以防上当受骗。在确认诈骗事件发生时,应沉着应对,与网点负责人和大堂经理积极配合,认真负责地维护客户利益,阻止客户的汇款,堵截不法分子诈骗行为。 2、建议营业网点加强防诈骗的宣传力度,增强储户的风险意识,在大厅里摆放谨防诈骗的温馨提醒标示,在LED电子屏上滚动显示防范钱财诈骗风险话语,让客户提高警惕,妥善保管财物。 3、作为工行员工,应怀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储户把资金存在工行,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就是我们的职。在工作中多一份责任心,设身处地替客户考虑,当客户是自己的家人,就能够把服务质量提升到另一个新高度。

陈荣明信用卡诈骗案

陈荣明信用卡诈骗案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07-08-01 陈荣明信用卡诈骗案 【提示】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之一,但何谓恶意透支?它与善意透支有何区别? 【案情】 被告人:陈荣明,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原系江苏省南京市天梯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职员。2002年9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1998年三四月间,被告人陈荣明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持其牡丹卡、太平洋卡先后在江苏省无锡市和常熟市、上海市、浙江省杭州市、广东省深圳市和东莞市等地,采用小额取现、刷卡消费等手段,恶意透支190笔,共计透支数额181008.82元。 【审判】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荣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荣明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辩解;其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陈荣明用太平洋

卡透支后,发卡行并未向其催收,其行为不属恶意透支,此事实不构成信用卡诈骗。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荣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荣明用信用卡透支后,发卡行并未向其催收,不属恶意透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荣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规定限额达到数额巨大,为逃避追查而潜逃在外,故被告人的行为属恶意透支,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02年12月18日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陈荣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陈荣明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 【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如何认定信用卡诈骗中的恶意透支。 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最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曾经出现,但在罪名的使用上一直沿用普通诈骗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此种情况一直延缓到1995年《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颁行为止。1997年《刑法》也将信用卡诈骗列入其中。《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有4种情形:(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很显然,本案被告人陈荣明的信用卡诈骗是属于第4种情形,即恶意透支。笔者下面就结合本案简单阐述一下如何认定信用卡的恶意透支。 透支的信用卡的一大特色功能,是指持卡人在发卡机构信用账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时,经发卡行批准,允许其以超过信用卡余留资金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的活动。善意的透支,

【2018-2019】网络金融诈骗范例-word范文模板 (1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网络金融诈骗范例 篇一:互联网金融诈骗案例 互联网金融最大诈骗案 近年来,随着网络理财的不断发展,各式各样的理财诈骗花样百出,层出不穷。仅北京金玉恒通的一位会员就被骗8000万元之多。此类案件作案方式较为隐蔽,涉案人员相对分散,跨地区甚至跨国作案十分普遍,案件的侦破难度很大。 诱饵:超高收益率 相比普通的理财产品,互联网理财网站给出的回报率一般都会比银行高出很多。目前,四大国有银行存款利率大致如下:3个月定期利率为0.35%,3年定期利 率为4.25%,5年定期利率为4.75%。虽然理财产品正常收益会高于存款利率, 但存款利率是理财利率的一个重要参照基数。 业内人士说:“一般情况下,如果看到年收益率高于20%,投资者就要好好考 虑一下。比如,某正规公司推出的保本投资型股指套利产品,投资300万元,年收益率也就20%。”而在很多理财产品的广告中,很多公司直接宣称“月收 益率高达30%以上”。例如,金玉恒通理财项目称:“月纯收益达35%,3个月 即可回本。” 此外,在高回报率的同时,此类网站一般也会信誓旦旦地宣称,持续稳定收益。网络理财诈骗特点 网络理财诈骗还有三大显著特点: 理财款项汇至个人账户。正规的理财项目,都会要求投资者将资金汇入公司账户;而骗子公司一般不会开设公司集体账户,直接使用个人账户。投资者在遇 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保存好相关的汇款单据。 无有效理财合同。正规的理财项目,都会和会员签订理财合同。但是骗子公司 为防露出马脚,一般都会以口头协议执行,东窗事发之后,也无从查证。在多 个理财诈骗案例中,大部分投资者反映,“根本就没见过什么理财合同”。动 辄交易百万元资金却无半纸合同,连收款账户也是不明个人账户,如此漏洞百 出的骗局,为何竟能“忽悠”了投资者呢?杀熟。在多个案例中,“杀熟”手

防范信用卡欺诈风险的案例

防范信用卡欺诈风险的案例 一、案例介绍 客户来到网点咨询信用卡业务,并出示了本人办理“信用卡”业务时留存的业务申请书。客户经理通过审核该笔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确认客户当时办理的是新开借记卡而非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据客户介绍说,自己办卡时有一男子陪同其一起到了网点,该男子告诉他办理的就是信用卡,承诺可以通过担保等所谓内部关系,办理透支额度为25万元的银行信用卡,每张信用卡需收取500元的手续费。办卡成功后还向他收取了500元手续费,并记录了卡号及密码。客户还透露了身边还有好几个朋友也是通过同一人办理了所谓的“信用卡”,并且都支付了500-1000元不等的手续费。 为防止不法分子从事非法活动,保护客户利益,银行立即建议客户办理了卡挂失手续,陪同客户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并建议其联系受害亲友一同报案并办理卡挂失手续;同时做好事发当日的录像资料留存,配合警方做好调查取证。通过调取当天录像,办卡全过程均为客户亲自办理,网点柜员的操作过程完全符合规定。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不法分子以担保办理高透支信用卡为名实施诈骗的外部案件,犯罪嫌疑人利用客户对金融知识匮乏、盲目轻信熟人朋友等弱点,将借记卡说成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从中骗取钱财。这启案例中,一线柜员严格按照《营业网点受理银行卡业务操作规程》处理业务,严格把好风险防控第一关,没有留下风险隐患;客户经理仔细了解案情,及时报告,以便支行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帮助客户有效防范风险,挽回损失。维护了银行的良好形象,提高了客户满意度。 三、案例启示 目前,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信用卡实施诈骗的案件频发,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该案虽未对银行造成资金损失和名誉影响,但我们从中可以得到以下启示:(一)严把风险防控第一关。临柜人员严守操作规程是有效防范风险的关键,因此,要加强对柜员进行业务操作技能、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的培训,教育柜员严格把风险防控第一关,认真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确保业务处理的合规性。 (二)大堂经理要留意有无形迹可疑人员在大厅逗留。大堂经理作为营业大厅的业务疏导和场所管理人员,日常工作中应留意有无形迹可疑人员在大厅逗留,或对客户进行游说、诈骗等,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警示客户;柜员在为客户办理开卡、开户、汇款等业务时,也要对客户做好安全提示,以防不法分子作案后将业务纠分和风险引向银行。

成功劝堵新型电信诈骗案件的案例

成功劝堵新型电信诈骗案件的案例 一、案件经过 支行营业部成功劝堵了一起新型电信诈骗案件。从受骗客户所提供的通话记录内容来分析,不法分子已经瞄向电子密码器这一新产品,其中透露出电信诈骗的一些新特点和新套路。一天,支行营业部接到一个自称为***的客户来电,称其兄今天下午接到一个电话后行为突然有些怪异,具体原因不明,想请银行配合暂时不要为其办卡。放下电话后,工作人员起初也觉得新鲜奇怪,但本着对客户负责的精神,该网点立即关照所有柜员加以留意。果然不久之后,一位满头大汗的客户急匆匆地来到柜台要求开卡并办理电子密码器,柜员接过身份证一看,姓名正是客户***其兄,便询问其办卡的原因,得到的回答是炒股,再询问则没有任何回答。见此情景,柜员立即回拨了客户***的手机,得到的态度也是含糊其辞说不清,最后也甚至表示可以为其兄办卡。但该网点柜员警惕性很高,立即将这一情况向网点主任汇报并将客户请到主任室详谈。 刚开始客户其兄还是一言不发,经过耐心的攀谈和开导,终于说出了事情的原委:当日中午,他接到一个自称是公安局陈警官打来的电话,称其在广东深圳涉及洗钱案件,其在金融系统工作的同伙已被抓,下午将开庭,原本要求他必须出庭,后因时间已来不及,遂要求其先配合公安办案。接着陈警官自称办公室内声音嘈杂,转由另一个警官做电话录音。接着对方就询问并记录了他在多家银行的卡号及密码,指名道姓要办理电子密码器,并不要开通短信提醒服务,卡密码必须统一设定。最后,对方还一再告诫因案件侦办需要,要求他不要和任何人透露此事,否则影响案件办理要承担相关责任并严肃处理。客户其兄接完电话后十分焦急,立即驱车赶到营业网点,并严格按照陈警官的指令到银行办卡,途中还因不停地接打电话导致两部手机相继断电,紧张得浑身上下衣服湿透。 快到关门时,经过长时间的沟通交流并经现场出警的公安110证实,客户其兄终于从这场精心设置的骗局中醒悟过来。在沟通过程中,他还将自己随手记录的重点通话记录提供给该网点作分析研究,并称如果不是被银行劝阻,自己所有银行卡中的存款就可能被一步步地转到骗子的“安全账户”中,因此他对银行人的关心和劝阻行为一再表示感谢。 二、案例分析 纵观已发生或被堵截的各种电信诈骗事件,不难看出其中的传统话术和手法,即不外乎“公检法机关”、“涉嫌案件”、“不告诉别人”以及“安全账户”等关键和敏感字眼,客观来讲,对一部分“孤陋寡闻”的人群仍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和煽动性,但本起未遂的电信诈骗却有以下两点比较独特的“新意”,具体是: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构成 (一)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二)本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 行为人实施: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p; 这里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样式、图案、色彩,采取印刷、描绘、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来,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 (2)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证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 (3)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转让。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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