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分章辅导[第五章]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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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各章辅导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一]内容讲解

一、航空法

我具体讲航空法的原则和规则前先要讲的一个问题是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领空之外的空气空间。

1.国家领空的地位国家对它的领陆和领水上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领空主权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

①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权。这种权利是排他的,未经国家许可外国航空器不得飞经或飞入。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和安全,国家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航空器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如警告、拦截、迫降、驱逐等。但对民用航空器不得使用武力。

②制定航空法律规章和执行的权利。

③保留国内载运权。

④设立空中禁飞区。

2.领空之外的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家领空之外的空气空间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范围,各国航空器可以自由飞行,但要遵守国际法。如受专属经济区制度、南极制度及国际航空法的限制。

(二)国际民航制度

1.航空器的登记和国籍制度

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凡是从事国际航空的航空器均应在一国登记并取得该国国籍,还要在航空器上标出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2.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①国际航空运输飞行类型和飞行权

国际航空运输有航班运输和非航班运输。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凡从事国际航班运输的航空器飞经或飞入缔约国必须得到许可。许可方式由关系国确定,可签订国际协定或特别许可。从事非航班运输的航空器飞经或飞入公约的缔约国,只要不作营业性的降停可以不用再征得许可。

②国际航空运输义务

这项制度要求国家从事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活动应遵守国际义务。例如,不得滥用民用航空运输,进行违反国际法的活动;采取便利航空运输的措施;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对允许飞入或飞经的外国的航空器,在飞行条件和限制方面应平等对待,不应给予差别待遇;促进国际统一标准和措施的采行。

(三)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

1.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

(1)《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

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

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2)《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

(3)《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

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

(4)《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行为为非法,包括:

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

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这些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

2.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辖权

综合《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

①航空器的登记国;

②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

③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④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⑤嫌疑犯发现地国;

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

二、外层空间法

对外层空间法我着重讲两个大问题。

(一)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

①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

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②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③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

④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

(二)外空活动的制度

各国进行外空活动有三项制度:责任制度、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

制度、登记制度。但大家重点掌握责任制度。①责任制度的确定是为了保护外空

发射物体损害的对象。责任的主体是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从其领

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②责任的范围。发射国的损害责任是其发射的空间物体

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的物质损害,即生命的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其他损害

和财产的损害。这种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则发射国要负绝对的赔偿责任。如果发生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则只有当

这种损害是由发射国的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

一个发射国求偿。

[二]重点名词解释和问答题

1.简述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空间。

(1)国家领空的地位

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

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设立空中禁区。

(2)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的国际法律法规。

2、《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规定

[即:哪些行为属于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犯罪行为)]?

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依据上述条约,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

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1)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2)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

(3)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

(4)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

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

(5)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6) 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7)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

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

(8) 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

或中断机场服务。[注:(7)和(8)是《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订书》的规定。如

果只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7)和(8)可以不答。]

3.《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管辖权的规定

[或:简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辖权]

答:《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

家有管辖权:①航空器的登记国;②航空器的降落地国;③承租人的主要营

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④罪行发生地国;⑤嫌疑犯发现地国;⑥依各国国

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

4.简述《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规定。

(一)《海牙公约》对非法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二)《海牙公约》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1)航空器的登记国;(2)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5.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被称为具有外空宪章地位的《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外层

空间的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规定:

(1)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自由;

(2)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已有;

(3)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

(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

6、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答:(1)责任主体: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发射国

(2)责任范围:①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

造成的损害,应负绝时赔偿责任。②任何一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

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时,只有是因

为有过失的条件下,该国才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3)求偿的提出和途径:遭受损害的国家可向发射国提出赔偿损害的要

求。赔偿损害的要求应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也可以通过联合国秘书长提出赔偿要求。

国际经济学作业复习资料第七章

Chapter 7 International Factor Movements Multiple Choice Questions 1. Which of the following differs in its essential analytical framework? (a) International trade in goods (b) International conflict resolution (c) 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s (d) International trade in factors of production (e) International borrowing and lending Answer: B 2. The slope of the production function measures (a) the physical increase in output as country grows. (b) the dollar-value increase in output as a country grows. (c) the increase in number of workers as immigration proceeds. (d) the marginal product of labor. (e) the marginal product of capital. Answer: D 3. International free labor mobility will under all circumstances (a) increase total world output. (b) improve the economic welfare of everyone. (c) improve the economic welfare of workers everywhere. (d) improve the economic welfare of landlords (or capital owners) everywhere. (e) None of the above. Answer: E 4. If the world attained a perfect Heckscher-Ohlin model equilibrium with trade, then (a) workers in the labor abundant country would migrate to the capital abundant country. (b) workers in the labor abundant country would wish to migrate to the capital abundant country. (c) workers in the labor abundant country would have no desire to migrate to the capital abundant country. (d) workers in the capital abundant country would wish to migrate to the labor abundant country. (e) workers in the capital abundant country would migrate to the labor abundant country. Answer: C

国际公法重点知识

·一、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一)国际法的特点:1立法方式上,国际社会没有也不应有凌驾于国家至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更不能由任何一个国家单独制定国际法。国际法的规则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2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上,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其主体主要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团体。 3强制力的依据和方式有所不同,国际法的依据一般是产生于国际交往和发展需要的、国家之间的意志协议或协议意志。从本质上,当今的国际法的强制力还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 4发达程度上,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时间较短,国际法无论从规则体系、国家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不够完善和发达。 (二)国际法的法律性 首先,国际法作为法律得到所有国家承认。国际法的规则和法律效力不仅在各国的国内法中反映出来,也从处理国际关系的问题的实践中得到印证。 其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上。绝大部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都受到了法律的追究,实施不法行为的国家承担了法律责任。 最后,国际法不可能解决国际社会的所有问题。有关战争、和平、发展等根本性的问题,更不是国际法单独所能解决的。 二、国际习惯形成的因素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和制度。 国际习惯形成的要素 1、物质因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 2、心理因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有法律拘束力 3、各国的实践(1)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等;(3)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 4、法律确信,即要求各国人们相信某种行为模式有法律拘束力。 三、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与条件 (一)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或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二)国际法主体具备的条件 第一,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独立是国际法主体的首要条件。作为国际法主体首先必须能够完全自主地平等参与国际关系。 第二,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国际法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包括平等权、缔约权、使节权、诉讼权、求偿权等。 第三,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包括履行国际法一般义务的能力、履行条约的能力、保护外国使馆和外交代表

第十四章探究电路全章知识点

I U R = 第十四章探究电路 实验一、探究电阻跟哪些因素有关 (控制哪个物理量不变,改变哪个物理量,观察哪个物理量,得出什么结论) 导体的长度,导体的横截面积,导体的材料 结论:导体的电阻的大小与很截面积成反比,导体的横截面积越大,电阻越小 导体的电阻的大小与导体的长度成反比,导线越长,电阻越小 导体的电阻的大小与导体的材料有关 总结上述三条结论:R l S ρ = 电流 电压 电阻 三者关系 电流与电压的探究电路 电阻 概念 定义:导体对电流阻碍作用的大小 符号:R ,单位:欧姆,符号Ω 影响电阻的因素 导体的长度 导体的横截面积 导体的材料 导体的温度 变阻器 种类 滑动变阻器 在电路中作用:改变电流,改变电压 欧姆定律 实验:探究:电流、电压、电阻之间的关系 探究电流与电阻关系时,如何控制电阻上的电压不变 探究电流与电压关系时,如何改变电阻上的电压 内容:通过导体的电流与导体两端的电压成正比,与导体的电阻成反比,I=U/R 注意:电阻不受电流和电压的影响 应用 伏安法测电阻 电阻的串并联 串联:R=R 1+R 2 并联:12 111R R R = 家庭 用电 家庭组成:进户线、地线、安全用电 触电事故:一定强度的电流流过人体所引起的伤害事故。 安全电压:不高于36V 1、 家庭电路的安装应当符合安全用电的要求原则 2、 不靠近高压带电体;不接触高于36V 以上的带电体 3、 不弄湿用电器;不损坏绝缘保护层 4、 原理

I U R = 另外电阻还跟导体的温度有关。 实验二、探究电流跟哪些因素有关 1、研究方法—控制变量法 (控制哪个物理量不变,改变哪个物理量,观察哪个物理量,得出什么结论) A :保持电压不变时,研究电流随电阻的变化 如何保持电压不变---来回调节滑动变阻器,保持电阻两端电压不变 得出结论:保持电阻不变时,电流跟电压成正比。 B :保持电阻不变时,研究电流随电压的变化 如何在一个电路中改变电压---调节滑动变阻器,改变电阻两端电压 得出结论:保持电压不变时,电流跟电阻成反比。 总结上述两条结论可以得出: 图象表示: 注意:1、电流、电压、电阻的“同一性” 即,电流是通过这个电阻的电流 电压是这个电阻两端的电压 ★2、控制变量是通过滑动变阻器来实现的 在A 中,来回调节滑动变阻器,保持电阻两端电压不变 在B 中,调节滑动变阻器,改变电阻两端电压 ★3、欧姆定律的正确理解 A: 欧姆定律定义:导体中的电流,跟导体两端的电压成正比,导体的电阻成反比 欧姆定律反映了,同一段导体中电流、电压、电阻的定量关系 B: 决定电阻大小的因素,电阻是导体本身的一种性质,它的大小决定于导体的长度,横截面积和材料。导体的电阻还跟温度有关。 ★电阻的大小与通过它的电流和它两端的电压无关 C:欧姆定律的变形式 ★电阻数值上等于电压跟电流的比值,电阻的大小跟电压和电流的大小无关 这是伏安法测电阻的原理 实验三、伏安法测电阻 电路图: R U I =

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题目和答案

2014年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题目和答案 国际公法形考作业1: 一、不定向选择题 1.最先把国际法着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C)。 A.林则徐B.严复C.丁韪良D.张之洞 2.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ABC) A.国际习惯B.国际条约C.一般法律原则D.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3.按照国际惯例,下列条约应予继承的是(BD) A.和平友好条约B.边界领土条约C.中立条约D.道路交通条约 4.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的原则是(ABC) A.国民待遇原则 B.最惠国待遇原则 C.优惠待遇原则 D.互惠待遇原则 5.引渡的程序包括(ABC)。 A.提出引渡请求B.执行引渡C.被请求国审查D.引渡结果的报告 二、填空题 1.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到里程碑作用的两件大事是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和格老秀斯的巨着《战争与和平法》于1625年发表。 2.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包括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 3.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如下特性: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约束性、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和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4.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人、主权、领土和政府。 5.拒绝引渡的理由有强制性理由和任择性理由。 三、名词解释 1.一贯反对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力。 2.国家继承答: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3.外交保护答: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4.庇护答: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或外庇护。 四、简述题 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2、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2)国家合并(3)国家分离(4)国家解体 3.简述国家不法行为的不法性在哪些情势下可以解除(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论述题 1.论述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答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讲,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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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 a p t e r 7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F a c t o r Mo v e me n t s Multiple Choice Questions 1.Which of the following differs in its essential analytical framework? (a)International trade in goods (b)International conflict resolution (c)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s (d)International trade in factors of production (e)International borrowing and lending Answer: B 2.The slope of the production function measures (a)the physical increase in output as country grows. (b)the dollar-value increase in output as a country grows. (c)the increase in number of workers as immigration proceeds. (d)the marginal product of labor. (e)the marginal product of capital. Answer: D 3.International free labor mobility will under all circumstances (a)increase total world output. (b)improve the economic welfare of everyone. (c)improve the economic welfare of workers everywhere. (d)improve the economic welfare of landlords (or capital owners) everywhere. (e)None of the above. Answer: E 4.If the world attained a perfect Heckscher-Ohlin model equilibrium with trade, then (a)workers in the labor abundant country would migrate to the capital abundant country. (b)workers in the labor abundant country would wish to migrate to the capital abundant country. (c)workers in the labor abundant country would have no desire to migrate to the capital abundant country. (d)workers in the capital abundant country would wish to migrate to the labor abundant country. (e)workers in the capital abundant country would migrate to the labor abundant country. Answer: C

第十四章了解电路知识点

精心整理 第十四章了解电路知识点总结 一、电是什么 1、自然界中只有两种电荷。人们把绸子摩擦过的玻璃棒上带的电荷叫做正电荷,毛皮摩擦过的橡胶棒上带的电荷叫做负电荷。 2、电荷间相互作用规律:同种电荷互相排斥,异种电荷互相吸引。带电体能吸引不带电的轻小物体。 若相互吸引,可能带异种电荷,还可能一个带电另一个不带电。 若相互排斥,都带电,且带的是同种电荷。 3、摩擦起电的实质:是电子在物体间发生了转移。(电是不会凭空产生的) 得到电子的物体显示带负电,失去电子的物体显示带等量的正电。 4(1(2(35端。 6问1问2(1)问312(1(2)电流可能只是由负电荷定向移动形成的。 (3)电流可能是由正、负电荷同时向相反方向定向移动形成的。 3、物理学中规定:把正电荷定向移动的方向规定为电流的方向。 (1)正负电荷的定向移动都可以形成电流,那么按照定义,负电荷的定向移动与电流的方向相 反,如金属导体中的电流,是由自由电子的定向移动形成的。那么它的电流就和自由电子的定向移动方向相反。 (2)外电路中的电流方向:电路接通时,电流总是从电源的正极流出,经过导线、开关、用电 器等流入电源负极。 4、三种电路: (1)通路:处处相通的电路。或叫电路是闭合的。

(2)开(断)路:某处断开的电路 (3)短路:不经过用电器而直接将电源两极用导线连通的电路。 电源两端或用电器两端直接用导线连接起来。 ①电源短路:电路中有很大的电流,可能烧坏电源或烧坏导线的绝缘皮,很容易引起火灾。 ②用电器短路(部分电路短路):用电器(或部分电路)两端直接用导线连接,该用电器(或 部分电路)不能工作,没有电流通过该用电器(或部分电路)。 5、电路图:用规定的符号表示电路连接的图叫做电路图。 画电路图的要求:要用统一规定的符号;简洁、整齐、画成矩形、用直尺。 三、连接串联电路和并联电路 1、串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小灯泡逐个顺次串接在一起,然后在接入电路的连接方式。 2、串联电路的特点: (1 (2 (3 3 4 (1 (2 (3 5 1 2 3 如图电流表选择的量程, 最小分度值, 此时电流表的示数是。 如图电流表选择的量程, 最小分度值, 此时电流表的示数是。 5、串联电路电流特点:串联电路中各处的电流是相等的。 6、并联电路电流特点:并联电路中,干路中的电流等于各支路中的电流的总和。 五、测量电压 1、电压是电路中形成电流的原因,电源是提供电压的装置。用“U”表示。

国际法精彩试题及问题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 A.善意原则 B.国际道义 C.条约必须遵守 D.主权平等[C]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 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A]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B A.有效统治原则 B.托巴主义 C.威尔逊主义 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C A.确认 B.放弃 C.冻结 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C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 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B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 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 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B A.享有无害通过权 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D A.距海岸50海里以内海域 B.距海岸100海里以内海域 C.距海岸150海里以内海域 D.所有海域 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 A.国家之间的关系 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A A.1966年的《外层空间条约》 B.1968年的《营救协定》 C.1972年的《责任公约》 D.1979年的《月球协定》 11.下列选项中,不可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的情况是B

国际法经典案例

国际公法案例 第一章导论 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 享有豁免权。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 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 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 释放及其船长。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 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 的独立审判活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合符国际法? 1、因涉案的船舶不属于A国“国内机关和个人”,所以,本案不适用“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的规定。 2、由于两国有通航航海条约,且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此通航航海条约的。 3、既然该通航航海条约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那么,此涉案船舶属于B国的邮船,则应当享有豁免权,因此,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 做法是不合法的。 4、A国的“三权分”立属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不能对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家法的基本原则 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 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家法原则? (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原则。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A国出兵支持B国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B国的港口、石油设施等.在B国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第三章欧盟经济国际法上的国家 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1997年7月1日前,他取得“英国属土公民护照” 。7月1日后,他经常持此护照到A国进行商业活动,在那里建立了商业活动中心。 2003年,A国政府向甲订购军服30万套,约定:交货2个月后第三个工作日以美元结清货款,甲放弃外交保护。甲交货后,A国发生金融危机。到付款之日,A国政府以不可抗力的理由拒绝付款。甲要求与它达成付款和补偿协议,也被拒绝。于是,中国政府驻A国使馆 向A国外交部过问此事,但被指责为干涉内政。其理由是,中国物权介入此事,因为甲不 是中国人,而且他放弃了外交保护。 A国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 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 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 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 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 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 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 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

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 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 平等权——在国际社会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以及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 4.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国

第十四章了解电路知识点

第十四章了解电路知识点 第十四章了解电路知识点总结 一、电是什么 1、自然界中只有两种电荷。人们把绸子摩擦过的玻 璃棒上带的电荷叫做正电荷,毛皮摩擦过的橡 胶棒上带的电荷叫做负电荷。 2、电荷间相互作用规律:同种电荷互相排斥, 异种电荷互相吸引。带电体能吸引不带电的轻 小物体。 若相互吸引,可能带异种电荷,还可能一个带电另一个不带电。 若相互排斥,都带电,且带的是同种电荷。 3、摩擦起电的实质:是电子在物体间发生了转移。(电是不会凭空产生的) 得到电子的物体显示带负电,失去电子的物

体显示带等量的正电。 能的转化:机械能一电能 4、验电器是用来检验物体是否带电的仪器。 (1)验电器结构特点:金属球,金属杆,绝缘塞,金属箔 (2)工作原理:同种电荷相互排斥。 (3)验电器还可以粗略地比较物体所带的电荷 量。(电荷量:电荷的多少。用Q表

示。国际制单位:库仑,简称库,符号 5、静电感应:带电体与不带电的导体靠近时, 由于电荷间的相互作用,会使导体内部的电荷 重新分布;导体内的异种电荷会被吸引到带电 体附近,同种电荷会被排斥到远离带电体的导 体另一端。 6、静电的应用 应用:避雷针、静电复印、静电涂漆、静电植绒 问1:毛皮与橡胶棒相比,哪个更容易失去电子? 丝绸与玻璃棒相比,哪个更容易得到电 子? 问2:你有几种方法检验物体是否带电? 质⑵利用验电器⑶利 问3:使物体带电的方式:摩擦起电、静电感应 让电灯发光 1、电路定义:用导线把电源、用电器、开关连接起来组成的电流通路 电源:结构(正负极),功能(提供电能的装

置)。 用电器:消耗电能,将电能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能量。 开关:控制电路的通断。 2、电荷的定向移动形成电流,而电荷可以分为两 种,即:正电荷和负电荷,所以在理解电流的 形成这一内容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 )电流可能只是由正电荷定向移动形成的。 (2)电流可能只是由负电荷定向移动形成的。 (3)电流可能是由正、负电荷同时向相反方向定向移动形成的。 3、物理学中规定:把正电荷定向移动的方向规定为电流的方向。 (1)正负电荷的定向移动都可以形成电流,那么按照定义,负电荷的定向移动与电流 的方向相反,如金属导体中的电流,是由 自由电子的定向移动形成的。那么它的电 流就和自由电子的定向移动方 向相反。 (2)外电路中的电流方向:电路接通时,电

领土争端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领土争端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一、中国与周边国家领土争端现状 我国当今的领土争端问题主要存有于南海和东海,岛屿争端逐渐成为 中国与周边国家的矛盾焦点。南海,在国际上被称为南中国海,因海 洋生物资源丰富,海底蕴藏大量油气资源,导致这一区域成为兵家必 争之地,我国在上世纪就已经在南海划定九段线,确认了海域内诸岛 屿的主权,但因种种复杂原因,我国南海相当一部分的岛屿被越南、 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窃取,九段线名存实亡。不仅仅在南 海存有与诸多国家的领土争端,东海也存有同样的问题,中日钓鱼岛 问题构成了东海区域危机的主要内容,较南海问题而言,钓鱼岛争端 的矛盾更加突出,钓鱼岛自古以来便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战后,日本窃据钓鱼岛,妄图将该岛据为己有,我国为保护领土完整,一直进行不懈的抗争。一直以来,我国致力于通过政治协商与谈 判来解决领土争端,我们相信在国际法日益健全的今天,领土争端问 题已经完全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解决。 二、领土主权归属的国际法分析 现今国际上所承认的领土取得方式是先占,即对于无主地的长期有效 占领。很明显,先占成立的前提是该土地属于无主物,如果该地已经 为他国有效占领,则不适用先占。另外,先占的另一个条件是长期有 效的占领,即官方在宣示主权后必须实行有效统治,如果仅仅是短暂 的滞留,则不符合先占原则。如果对我国南海和东海的岛屿争端追本 溯源,我们可以从史料得知,早在明朝时期,中国政府便派遣探险队 登上南海九段线以内的岛屿,对其实施有效占领并宣示主权。钓鱼岛 也不例外,据我国史料可证明钓鱼岛在明朝以前就已经被我国所探索,明代已把钓鱼岛纳入其版图内。另一方面,我们从日本史料得知,在 甲午战争之前,日本特务机构曾派遣间谍到钓鱼岛及其海域周围进行 调查、巡视,同时策划把钓鱼岛划入日本管辖之下,但在一番探查后,日本自己也得出钓鱼岛已经处于清朝统治范围之内,因此日本便打算

新人教版九年级物理第十四章《内能的利用》知识点

新人教版九年级物理第十四章《内能的利用》 知识点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第十三章内能的知识点 一、分子热运动 分子运动理论的基本内容:物质是由分子和原子组成的;分子不停地做无规则运动; 分子间存在相互作用的引力和斥力。 扩散现象:不同物质在相互接触时,彼此进入对方的现象叫扩散。 气体、液体、固体均能发生扩散现象。扩散和分子的热运动的快慢与温度有关。扩散现象表明:一切物质的分子都在永不停息地做无规则运动,并且间接证明了分 子间存在间隙。分子间的相互作用力既有引力又有斥力,引力和斥力是同时存在的。 当两分子间的距离减小时表现为斥力; 当两分子间的距离增大时表现为引力; 分子间作用力与物质状态的关系。 ①固体中的分子距离非常小,相互作用力很大,分子只能在一定的位置附近振动,所以既有一定的体积,又有一定的形状。 ②液体中分子距离较小,相互作用力较大,以分子群的形态存在,分子可以在某个位置附近振动,分子群可以互相滑过,所以液体有一定的体积,但有流动性,形状随容器而变。 ③气体分子间的距离很大,相互作用力很小,每个分子几乎都可以自由运动,所以气体既没有固定的体积,也没有固定的形状,可以充满能够达到整个空间。 ④固体物质很难被拉伸,是因为分子间存在引力的缘故;液体物质很难被压缩,是因为分子间存在斥力的原因;液体物质能保持一定的体积是因为分子间存在引力的原因。 二、内能的概念: 1、内能:物体内部所有分子由于热运动而具有的动能,以及分子之间势能的总和叫 做物体的内能。 2、物体在任何情况下都有内能:既然物体内部分子永不停息地运动着和分子之间存 在着相互作用,那么内能是无条件的存在着。无论是高温的铁水,还是寒冷的冰块。 3、影响物体内能大小的因素: ①温度:物体的内能跟物体的温度有关,同一个物体温度升高,内能增大;温度 降低,内能减小。但内能增大(减小),温度不一定升高(降低)。 ②质量:在物体的温度、材料、状态相同时,物体的质量越大,物体的内能越大。 ③材料:在温度、质量和状态相同时,物体的材料不同,物体的内能可能不同。 ④存在状态:在物体的温度、材料质量相同时,物体存在的状态不同时,物体的内能 也可能不同。 4、内能与机械能的区别:

国际法基本问题综述

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综述 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涉及到国际法的性质问题、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国际法的渊源问题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等等。 一、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的性质问题首先涉及到国际法是否是法律?由此出现了“国际法否定论”、“国际法弱法论”、“国际法无用论”等。 “国际法否定论”的早期代表是17世纪德国法学家普芬道夫,他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唯一的根据,在这个自然国际法之外,并不存在具有真实法律效力的国际意志法或实在法,“此外别无通行之公法,唯有性法,可令万国钦佩”(【美】惠顿. 【美】丁韪良译.万国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世纪,奥斯汀主张,“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J.Austine,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 , London:Weidenfeld&Nichoson,1954,p.184.) “国际法弱法论”。进入现代国际法时期,特别是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之后,国际法的效用不再完全取决于国家实力的强弱。“国际法否定论”在国际法学界逐渐退出市场。奥本海认为,“必须承认,目前可供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方法不足——特别包括在司法解决争端方面,没有真正的强制性安排——使国际法与国内法及其可供强制执行的方法相比较,在这方面,肯定是两者之中较弱的一个。”(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

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7.) “国际法无用论”。无论是“否定论”或是“弱法论”,都可能衍生出国际法无用的结论。“国际法虚无主义”认为,现实国际社会实际上是处于一种分权的无政府状态,不但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也没有任何具有强制力的司法和执行机关。在现实主义者看来,国际法不仅缺乏必要的独立性,而且软弱无力、毫无用处。(刘志云.论现代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研究的三次联结及其影响.法律科学.2006(2).) 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与国内法不同,有它的特殊性。王铁崖认为,国际法的特殊性在于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在国际上,不存在有组织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而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靠国际本身或通过国家的行动。另一方面,国际法作为法律与国际礼让有区别。(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问题,解决的是国际法为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国际法上有各种不同的理论。 自然法学派以维多利亚、苏亚利兹和德国的普芬道夫为代表。该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自然法,如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等。这种观点脱离了国际社会现实,把国际法抽象化了。实在法学派以宾刻舒克和英国学者霍尔为代表,实在法学派否定从自然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认为现实的国家同意或共

国际法上的个人_Case 7

英国诉法国——突尼斯和摩洛哥国籍命令案 United Kingdom v.France [案例状态]已审结 [涉案国家]法国(大不列颠)联合王国突尼斯摩洛哥 [审理机关]常设国际法院 [判决时间]1923年2月7日 [案情摘要] 1921年11月8日,法国总统颁布了两个命令,规定在法国的被保护国突尼斯或摩洛哥领土上出生的子女,如其双亲的一方虽是外国人,但因出生在突尼斯或摩洛哥的领土上,这种子女就是法国国民。但是,以在他(她)年满21岁以前,其父亲或母亲同他(她)的亲子女关系依其父亲或母亲的本国法或法国法确定为限。这两个关于国籍的命令同英国当时的国籍法相抵触。依照英国国籍法,英国籍男子在外国所生的子女是英国国民。 因此,英国政府反对这些命令适用于英国人,并向法国提议将这个争端提交仲裁。法国以这个争端不能成为仲裁的理由,拒绝交付仲裁。 英国政府即依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将该问题提交于国际联盟行政院。法国政府援用该条第8款的规定,主张国籍事项是纯粹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国际联盟行政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提出任何建议。 鉴于此,国际联盟行政院就其“英法间关于1921年11月8日在突尼斯和摩洛哥(法属区)颁布的国籍命令及其适用于英国臣民所发生的争端,按照国际法是否纯粹属国内管辖事项”的问题,请求常设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学理词] 国际管辖国籍国家主权领事裁判权 [法律点] 一国的国籍立法以及由此引起的国际争端是否纯属该国的国内管辖事件?

[案件背景] 1875年和1856年,英国分别与突、摩两缔结了条约,取得了在该两国的领事裁判权。 [案件事实] 1921年11月8日,法国总统颁布了两个命令,分别规定在法国的被保护国突尼斯或摩洛哥领土上出生的子女,如其双亲的一方虽是外国人,但因出生在突尼斯或摩洛哥的领土上,这种子女就是法国国民。但是,以在他(她)年满21岁以前,其父亲或母亲同他(她)的亲子女关系依其父亲或母亲的本国法或法国法确定为限。这两个关于国籍的命令同英国当时的国籍法相抵触。依照英国国籍法,英国籍男子在外国所生的子女是英国国民。 因此,英国政府援引1897年9月18日英法协定中的最惠国条款,主张享有1896年9月28日《法意领事专约》第13条所规定的利益(该条明文准许在突尼斯的意大利国民保留其本国国籍)反对这些命令适用于英国人,并向法国提议将这个争端提交仲裁。法国以这个争端不能成为仲裁的理由,拒绝交付仲裁。 英国政府即依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将该问题提交于国际联盟行政院。法国政府援用该条第8款的规定,主张国籍事项是纯粹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国际联盟行政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提出任何建议。 鉴于此,国际联盟行政院就其“英法间关于1921年11月8日在突尼斯和摩洛哥(法属区)颁布的国籍命令及其适用于英国臣民所发生的争端,按照国际法是否纯粹属国内管辖事项”的问题,请求常设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当事人诉求] 英国政府的诉求:(1)英国政府反对法国总统于1921年11月8日,颁布的两个命令适用于英国人;(2)英国于1875年和1856年分别与突、摩两缔结了条约,取得了在该两国的领事裁判权,所以侨居在这两国的英国人既不受该两国的法权支配;(3)英国援引1897年9月18日英法协定中的最惠国条款,主张享有1896年9月28日《法意领事专约》第13条所规定的利益(该条明文准许在突尼斯的意大利国民保留其本国国籍) 法国方面:法国政府援用该条第8款的规定,主张国籍事项是纯粹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不受国际法调整,国际联盟行政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提出任何建议。

AFP考试《金融理财原理》第十四章知识点归纳

第十四章知识点归纳 一、多目标理财规划的方法 1、目标基准点法 2、目标顺序法 3、目标并进法 4、目标现值法与一生资产负债表 (1)一生资产负债表相关概念 ①一生资产负债表:在当前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考虑一生的收入与未来各年理财目标的现值之后,所编制的资产负债表。 ②营生资产:家庭负担者在未来各年的收入的折现值。 ③养生负债:家庭成员在未来各年理财目标的现值。 ④实际资产:当前拥有的资产 ⑤实际负债:当前存在的负债 (2)基本原理一将理财目标负债化 ①未来的理财目标均可以对照房贷模式加以负债化,并在有工作收入期间内进行本利摊还。 ②养生负债二家计负债+退休负债+购房负债+子女教育金负债 ③应有营生资产=养生负债+实际负债一实际资产 ④考虑现有收入与预计工作年限,若理财需求额超出预计收入水平太多,应调整理财目标金额或延长工作年限。 ⑤以扣除收入成长率得到的实际报酬率计算营生资产现值。 (3)分析客户实现各个理财目标的可能性 ①确定各个理财目标的实现年限与目标金额。

②应用复利现值或年金现值公式,计算各个理财目标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每一个现值实际上是各个理财目标当前的负债额,所有理财目标的现值之和是客户当前的一生总需求金额。 ③将目前的生息资产在各个理财目标之间进行分配,类似于购房时所缴纳的自备款。 ④各个理财目标的现值减掉所分配的自备款,就是要用未来收入进行支付的部分。 ⑤将未来的收入按照投资报酬率折现为现值,加上目前的生息资产,就是客户当前的一生总供给金额。 ⑥将一生总需求金额与一生总供给金额进行比较,就可以知道按客户目前与未来的财务状况,是否可以实现各项理财目标。 ⑦若无法实现所有的理财目标,需要通过调整目标金额、推迟目标实现年限、或者改变投资报酬率假设来实现一生资金的供需平衡。 (4)供给缺口或剩余分析 ①供给缺口(需求过大)——目标总需求〉资源总供给 有供给缺口时,依照理财目标优先顺序筛选,优先考虑顺序在前者,或延长年限、降低目标额。 ②供给剩余(供给有余)——资源总供给〉目标总需求 有供给剩余时,说明所有的理财目标均能如期达成。当供给剩余大于遗产税免税额时,表示需要事先做遗产节税规划,可用分年赠与或投保终身寿险的方式。 二、个人保险规划实务 1、寿险需求规划原理 2、生命价值法 3、遗属需要法 4、不同计算基准下保险诉求重点 (1)遗属需要法 ①单身无负担者不需保险②以遗属生活费需求投保③结婚及生子时加买保险④依据负债金额年限投保⑤需奉养父母依余命投保⑥丧葬费应纳入保额中⑦自己的生活费可排除,但若考虑全残也可纳入⑧需扣除已累积的可变现生息资产净值

国际公法考试知识点

国际公法考试知识点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以国家间协议制定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该法律体系的所覆盖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点,该词由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运用,后被广泛采用,今天已为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及各国际组织)所通用。有人使用“国际公法”( Public Intemational Law) 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或“国际经济法”等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或相并列。后者往往可以是在某个领域的国内法规则与国际法规则的集合体,且在性质、范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理解和争论(见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在和发展。古代社会虽然有一些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关键问题就在于那时或者“有际无国”(交往的实体不是真正独立的主权国家,比如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诸侯国);或者是“有国无际”(国家间受制于环境,缺乏稳定、持续交往,比如波斯帝国、罗马帝国与中国之间)。因此没有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体系存在。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诞生,标志着近代主权独立国家体系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也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同一时期,荷兰人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等一系列著作,首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并努力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这些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及其之后的各国交往活动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格劳秀斯因而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近代国际法自诞生后的200余年间,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用,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演变而发展。在经历了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西方殖民主义扩张、俄国十月革命和两次世界大战后,规则体系不断充实完善,方向日益文明进步,并且逐步由欧洲走向了世界。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之后,国际法得到了最重要的发展。以《联合国宪法和章程》为核心的一整套国际法规则体系,逐渐成为整个国际社会的行为规则,构成了当代国际法核心内容;同时,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人类社会的巨大影响;也在当代国际法中得到体现,产生了许多国际法的新分支。比如航空法、外空法、国际环境保护法等。冷战结束和21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网络时代的来临,使国际法面临新挑战、新课题和新发展。当代国际法正在经历从互惠到共赢,从共处到合作的演变。国际法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现代国际法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性的、涉及国际交往各个领域的、庞大繁杂的规则体系。从内容上概括地说,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性质、渊源、基本原则等);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制度和规则(如国家和政府、领土、居民、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解决等);以及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如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空间法、条约法、外交领事关系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 (二)国际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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