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解读

2008-04-29 08:57:20

一、什么是房产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至此,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房产税由谁缴纳?《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缴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产权所有人,简称为“产权人”、“业主”、“房东”,是指拥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房产的使用、收益、出卖、赠送等权利归其所有。

承典人,是指以押金形式并付出一定费用,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房产的使用收益权的人。

代管人、使用人,代管人是接受产权所有人、承典人的委托代为管理房产或虽未受委托而在事实上代管房产的人;使用人是直接使用房产的人。

三、什么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四、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如何规定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所辖行政区域。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房产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由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所以房产税的税率也有两种:一种是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另一种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

六、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怎样规定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房产计税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一)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我省规定的减除幅度为30%。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备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过道、晒台等。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余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其房产原值。原值确定后,按照30%的扣除比例计算确定房产余值。

对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等问题计税依据的确定: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的收入,不承担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的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

屋出租的“租金”的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这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1)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二)从租计征《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所谓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对纳税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

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办法核定其应纳税款。

纳税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房产的,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七、《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有那些?《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这里的“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这里的“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上述单位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纳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

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主要是指居民住房,不分面积多少,一律免征房产税。

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五)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从建成之次月缴纳房产税。

(三)纳税人委托施工单位建设的房产,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从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四)纳税人买卖的房屋,卖出以前及当月应纳的房产税,由卖出单位或个人缴纳,买入单位或个人从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缴纳。

九、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我省规定的纳税期限是一个月。

十、房产税的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阜新市地方税务局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

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福建省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项目的通知

闽科计…2012?60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福建省引进重大研 发机构资助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福建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暂行)》(闽科计…2012?29号),现就申报2012年福建省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各设区市(不含计划单列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及省直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福建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暂行)》中资助对象、资助条件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机构积极申报2012年福建省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项目。申报本批资助项目应是2011-2012年期间设立的引进重大研发机构(属于独立法人的以营业执照成立时间为准,非独立法人的以正式设立批文为准)。 二、申报程序 各推荐单位在认真考察和核实的基础上,组织符合条件的机构(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由依托单位负责)注册登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2911572351.html,)填写《福建省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项目申请书》,并签署推荐审核意见。对个别特别重

大的研发机构引进资助项目可另行提出书面申请,进入“一事一议”研究程序。 三、申报时间 本批项目网上申报时间为2012年8月20日-2012年9月29日,推荐时间为10月8日至10月12日。请推荐单位于2012年10月15日前将项目汇总表(附件1)一式1份和项目申请书一式5份寄送我厅发展计划处,逾期不再受理。 四、项目补助方式及其他事项 1、省科技厅对当年受理福建省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项目,组织项目评审,择优资助。 2、获得2012年福建省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助计划,资金拨至企业的研发专户,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研发机构的科研条件建设和研发投入。 3、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项目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但受助机构须在立项后的3年内,于每年12月1日前在线填报提交《后补助项目年度进展与成效追踪报告》。项目实施3年后,受助机构须在线填报并递交研发机构建设进展3年的《福建省引进重大研发机构建设进展和资助资金使用成效总报告》(含纸质材料)。科技厅将组织专家,根据项目申请书中建设内容及目标,对受助机构进行项目实施成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引进重大研发机构建设完成后,将纳入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机构管理。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视力≥0.05-0.1 二级次视力≥0.1-<0.3 《注》: 1、忙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校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应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HL 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 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广告牌制作合同印花税

广告牌制作合同印花税 篇一:广告合同属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 篇一:一份合同既有广告制作又有广告牌租赁按什么税目交印花税(中税) 一份合同既有广告制作又有广告牌租赁按什么税目交印花税我司签订的名为《广告牌租赁合同》即包括广告制作又包括广告牌租赁的混合合同,应当按加工承揽合同还是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为什么? 回复如下: 专家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同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因此,两家公司之间签订的“以广告劳务抵偿房屋租赁费用”的合同,是反映提供广告劳务和出租房屋的双重经济行为合同,如果分别记载金额结算的,属于应税凭证,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财产租赁合同”的税目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为分别记载的从高计算。篇二:关于一些特殊合同印花税和营改增范围事项的税务讨论关于一些特殊合同印花税和营改增范围事项的税务讨论

特殊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及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等问题,我个人经过认真分析,就有关纳税义务意见如下: 一、印花税事项 1、基本情况 下列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 业务一、公司全额缴纳保证金开银行承兑汇票,签订有合同。 业务二、有限电视费合同。 业务三、协议酒店(定点)合同。 业务四、与村里签订的补偿协议。 业务五、设备清洗签订的合同印花税税目的适用。 上述的五个事项中,是否缴纳印花税及适用的税目。 2、目前的税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简析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 1 - 福建省科学技术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 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学技术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月20日 闽科人〔2017〕5号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充分调动和发挥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级别分别为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思想道德要求: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治学严谨,作风正派,热爱科研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五条年度考核要求:正常晋升助理研究员的,任现职近4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正常晋升副研究员以上的,任现职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定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破格晋升的,任现- 2 -

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近2年内至少1个年度为“优秀”。 第六条继续教育要求:按照我省现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数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七条学历、资历要求: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相应学位。采取考核确认方式的,须为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且从事本专业工作。 (一)研究实习员: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硕士研究生毕业见习3个月期满,通过考核可确认为研究实习员。 (二)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受聘研究实习员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见习3个月期满,通过考核可确认为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受聘研究实习员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受聘研究实习员4年以上,可申报晋升助理研究员。 (三)副研究员:博士研究生毕业受聘助理研究员2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助理研究员5年以上,可申报晋升副研究员。 (四)研究员: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受聘副研究员5年以上,可申报晋升研究员。 第三章研究实习员任职条件 第八条基础条件: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第九条科研能力条件:掌握本领域研究工作的基本环节,基本掌握本领域的研究方向和方法;在中、高级研究人员指导下至 - 3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8年11月12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 第二条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中国残联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六条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

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三章全国组织 第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 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 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 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 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 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科技重大专项2020年度中期绩效评估的通知【模板】

闽科监函〔2019〕13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科技重大专项2020年度中期绩效评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客观评价省科技重大专项/专题的执行情况和取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保证项目的有效执行,拟对在研的重大专项/专题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绩效评估(以下简称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2020年省科技重大专项需开展评估的在研专项/专题共有16项,评估清单及具体地点、时间计划详见附件1。 二、评估方式 (一)评估工作由我厅监督处牵头组织,高新处、农村处、社发处(以下简称业务处)负责相应专项/专题的绩效评估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省科技信息研究所(以下称受托单位)承担,评估工作费用(专家咨询、交通、食宿费等)由受托单位负责安排。 (二)评估采取现场考核方式进行,厅分管领导、监督处、资配处、业务处、评估专家以及专题责任专家、承担单位、实施管理机构等参加。 (三)评估工作应由专题责任专家(或技术负责人)汇报专题的执行情况,评估专家根据承担单位的自评材料和汇报情况,现场考察情况,作出专题评估意见。 三、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为各专项/专题签订的《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专题任务书》中本阶段研发任务的完成情

况,经费落实、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情况。 四、评估程序 (一)实施阶段(2019年11月1日-2020年8月30日) 1.业务处根据《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专题任务书》和中期绩效评估工作计划,提出评估量化可考核的细化指标,编制评估大纲(详见附件2)和《专家中期绩效评估意见表》,交受托单位。 2.专题责任专家和承担单位组织对专题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科技重大专项/专题执行情况与经费开支报告》(附件3、4),对本阶段完成指标需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包括经费使用财务凭证)。评估材料一式10份,经专题承担单位(合同乙方)和实施管理部门(合同丙方)盖章,根据工作计 划需提前寄送至省科技信息研究所评估部(具体时间由受托单位通知);同时专题承担单位在网上提交评估报告草拟稿。 3.受托单位整理重大专项评估材料和《专家中期绩效评估意见表》,并编制评估要求,供评估会议汇报或现场评估使用,并报送业务处审核。 4.监督处主持绩效评估会议,业务处负责协助收集评估材料,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受托单位负责。评估前,受托单位应将评估材料送评估专家审阅。评估专家组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包括1位财务专家,评估专家按相关监管办法选取产生。评估专家组在听取汇报、现场考察、审查相关材料、质询基础上,独立填写《专家中期绩效评估意见表》,经研究讨论形成各专题专家组意见。会后由业务处会同受托单位,整理提出专题评估报告。 (二)编制报告阶段(2020年9月1日-9月30日) 由受托单位负责编制《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2020年中期绩效评估工作报告》,并完成专题评估报告的网络提交、档案归档工作。对评估过程中提出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由业务处负责发文反馈承担单位并督促落实整改。 四、材料寄送地址及联系人 地址:**市北环西路122号省科技信息大楼808室(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评估部)邮编:****** 联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号) (相关资料: 法律9篇行政法规4篇部门规章17篇其他规范性文件16篇地方法规380篇裁判文书4篇修订沿革条文释义相关论文36篇修订沿革2篇条文释义1篇英文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8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康复 第三章教育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条文释义)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条文释义相关论文1篇)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条文释义相关论文4篇)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条文释义相关论文2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修订沿革条文释义) 第六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管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文件 闽科台〔2013〕3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在海峡两岸科技合作交流中先行先试作用,进一步促进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特制订《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各地区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12月16日

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和国务院批准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精神,充分发挥闽台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基地”)在海峡两岸科技合作交流中先行先试作用,进一步促进合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基地是指依托在闽高校或其内设机构、科研机构、企业(含在闽台资企业)建设的,在科技创新、科技服务中与台湾相关机构建立并保持密切合作关系,在联合创新、技术转移、产业化示范等方面取得显著示范辐射作用的科技研发和合作交流平台。 第三条合作基地的建设旨在整合和提升我省对台科技合作优势资源,加强其与台湾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的技术研发合作,引进和落地转化台湾先进技术;推进其与台湾跨国公司、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建研发机构,以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链的延伸和产业集群的形成。 第四条合作基地采取扶优淘劣的管理机制,鼓励支持合作基地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建立差异化和特色化的运行模式。 第二章申报、审查和备案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合作基地的申报、审查、备案、考核和-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号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张左己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 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三) 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规定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基本账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缴费单位的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代扣代缴明细表和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记账: (一)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按规定记录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2020年印花税学习笔记

印花税 一、印花税定义 是指在经济活动和经济文化中,以书立、领受、使用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经济凭证为对象所征的税。 二、纳税人 指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征税项目划分的具体纳税人是: 1、立合同人。书立各类经济合同的,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即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在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各方均为纳税人。(但不包括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证人) 2、立账簿人。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纳税人。 3、立据人。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过程中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如立据人未贴花或少贴花的,书据持有人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4、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领受人,是指领取或接受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应税凭证的单位或个人 三、征税范围及税率

注意1、技术咨询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而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

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2、营业账簿,单位和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是反映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其他账簿是其他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记载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类明细账簿。企业评估中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车间、门市、仓库设置不属于会计核算或属于会计核算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等,不贴印花税票。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由各分支机构在所在地缴纳印花税。 四.常用免税政策 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2、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政策内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5、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6、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通知》(财税〔2014〕78号) 政策内容: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新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意这3个是新增范围】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问答】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需按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现将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管理规定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闽科计〔2007〕86号 ?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现将重新修订的《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 ? ? 主题词:科技印发计划办法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7年10月29日印发 ? ? ? ? ?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促进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项目实施成效,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以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解决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科技问题为重点,由省科技计划安排,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计划所包括的科技重大专项、基础性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合作与交流、公益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需求征集、专家咨询、可行性论证、立项决策、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项目验收与绩效跟踪等环节。省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综合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省科技厅负责综合管理,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按各自职责进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要求,开展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化工作,实现部门协同与信息共享,加强项目档案信息管理与利 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是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第一条 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残疾人精准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四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样式见附件1)。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外皮。有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可采用红色外皮的视力残疾人证。 第五条 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首次办证采用20位编码格式,以公民身份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由18位公民身份号码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略) 残疾等级代码 残疾类别代码 18位公民身份号码 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 1 听力残疾: 2 言语残疾: 3 肢体残疾: 4 智力残疾: 5 精神残疾: 6 多重残疾: 7 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 1 二级: 2 三级: 3 四级: 4 第六条 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省、市、县级残联、卫生计生委做好残疾评定、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等工作。 各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卫生计生委、残联等共同下文,指定本地区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报中国残联备案。 第七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县级残联按照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省级残联、地市级残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残联和卫生计生委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 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 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 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 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

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福建省“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平台项目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福建省“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平台项目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倡议,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科技创新合作专项规划,开展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创新驱动发展试验,组织福建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联合共建实验室(研发中心)、联合共建技术转移机构、联合共建科技园(创新园)等对外合作项目。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请按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 一、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必须是在闽具有法人资格企事业单位(不含计划单列市企事业单位)。 (二)项目牵头申报单位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省科技计划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省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的同类型省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1项,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四)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不得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是列入项目管理资信“黑名单”且取消申报资格处罚时限未到期。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所提供申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五)项目申报单位须在附件中提交与合作方的合作协议。协议应包括: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及分工、知识产权权属、经费筹措、合作期限、签署日期等内容。 (六)各类项目申报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中的相关申报指南。因未按要求申报,形式审查将不予通过。 (七)项目经费自筹,项目立项后,将对承担单位予以授牌。 二、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25日、推荐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25日。 申报单位注册登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申报管理——增加项目申请书——选择对应指南代码及项目申请书——填报《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项目申请书》——上传附件(合作协议等)。 推荐单位在“项目推荐流程”办理内部审核,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后在线推荐项目。通过推荐单位审查的项目,由申报单位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打印纸质《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项目申请书》并逐级签章。推荐单位将项目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纸质材料一式2份寄送省科技厅对外合作处。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申请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 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婚否 贴照片处 (2寸近照)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现住址 邮编联系电话 户口类型1、农业 2、非农业 监 护人姓名与其关系联系电话 工 作信息工作单位职业工种 单位性质是否福利企业1、是2、否 证件申请类型1、新申请 2、换领申请 3、补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 县(市、区) 申请人姓名申请人身份 残疾类别残疾等 级 残疾主要原因(不超过两项) 1、视力残疾1、一级 2、二级 3、三级 4、四级 1、遗传、先天异常或发育障碍 5、角膜病 9、弱视 13、原因不明 2、白内障 6、视神经病变 10、外伤 3、青光眼 7、视网膜、色素,膜病变 11、中毒 4、沙眼 8、屈光不正 12、其他 矫正视力:右眼左眼视野:右眼左眼 2、听力残疾1、一级 2、二级 3、三级 4、四级 1、遗传 5、全身性疾病 9、新生儿窒息 13、噪声和爆 震 2、母孕期病毒感染 6、中耳炎 10、高胆红素血症 14、其他 3、传染性疾病 7、老年性耳聋 11、药物中毒 15、原因不明 4、自身免疫缺陷性疾病 8、早产和低体重 12、创伤或意外伤害 测试耳0.5 1.0 2.0 4.0 khz 平均听力损失: 1.﹥09dB hL 2.﹥80dB hL 3.﹥60dB hL 4.﹥40dB hL 5.待诊 伴随言语能力情况: 1.无听觉言语功能 2.基本无听觉言语功能 3.听觉言语交流障碍 3.有一定的听觉言语功能右耳dB hL 左耳dB hL 本底噪音: dB(A) 3、言语残疾1、一级 2、二级 3、三级 4、四级 1.唐氏综合症 7.脑栓死 13.帕金斯氏病 19.癫痫 2.脑性瘫痪 8.脑出血 14.多发性硬化 20.CO中毒 3.新生儿病理黄疸 9.脑炎 15.脊髓侧索硬化 21.其他 4.早产、底体重和过期产 10.脑囊虫病 16.脑外伤 22.原因不明 5.腭裂 11.喉、舌疾病术后 17.产伤 6.智力低下 12.听力障碍 18.孤独症 障碍类别: 1.失语 2.运动性构音障碍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 4.发声障碍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 6.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 7.口吃 语言清晰度: 1.≤10% 2.≤25% 3.≤45% 4.≤65% 言语能力: 1.不会说话或虽能说,说不出连贯 2.只会说几个单词或连贯说话很困难 3.只会讲少数短句短语或说话困难 4.初步对话,词少,不流畅 5.基本上能交谈,不清楚 6.说话正常,声调尚佳 7.其他 贴照片处 (2寸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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