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书之汽车公告型号

汽车公告型号

【篇一:公告型号及vin编制】

公告型号、vin

编制规则与使用注意事项

一、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编制与管理规则 1、有关定义

1.1 产品型号: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由企业按照特定的规则编

制并经过规定程序审批的,表达该产品类型和结构特点的代号。

1.2 乘用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

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乘用车分为普通乘用车、旅行车、多用途

乘用车、短头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专用乘用车(含救护车、殡仪车等)等。

1.3 商用车辆: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

并且可以牵引挂车。乘用车不包括在内。

1.4 客车: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

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客车有单层的或双层的,也可牵引一挂车。客车分为小型客车、城市客车、长途客车、

旅游客车、专用客车等。

1.5 挂车: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或特殊用途。就其设计和技术特

性需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挂车按具

体结构特点分为牵引杆挂车(含客车挂车、牵引杆货车挂车、通用

牵引杆挂车、专用牵引杆挂车)、半挂车(含客车半挂车、通用货

车半挂车、专用半挂车、旅居半挂车)、中置轴挂车(包括旅居挂车)。 1.6 客车挂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人员及其

随身行李的牵引杆挂车。 1.7 客车半挂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

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半挂车。 1.8按机动车辆型式认证分为

l类、m类、n类、o类和g类(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l 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m 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n 类:至少有四

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n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

的载货车辆。

n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 ~≤12000kg的载货车辆. n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12000kg的载货车辆 o 类:挂车

g 类:满足一定条件的m类、n类的越野车。

①乘用汽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

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九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

②商用汽车: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

且可以牵引挂车。乘用车不包括在内。

2、汽车产品型号简介

主型号部分车辆技术特征部分

b j 1 0 4 3v8je6 - 2

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代号北京

车辆类别代号

主参数代号

产品序号车辆类型

总质量及载货质量

车身(驾驶室及货厢)类型

发动机类型

轴距、底盘型式及制动型式

技术状态区分号

bj-

〔1〕主型号部分

1) 车辆类别代号(表明车辆所属的分类,按下表的规定。)

2) 主参数代号

①普通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半挂牵引汽车、非专门用

途的专用汽车与挂车(不包括客车挂车及客车半挂车)用整车的总

质量(t)表示主参数代号。半挂牵引汽车的总质量为:处于可行驶

状态的牵引车的质量、半挂车传递到牵引车上的最大垂直静载荷、

牵引车自身最大装载质量(如果有的话)的和。当总质量在100 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②客车及客车挂车、客车半挂车用整车长度(m)(挂车长度按挂车

车身长度确定,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表示主参数代号。当车辆长度小

于10 m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值(m)的十倍数值

表示。

③乘用车用发动机排量(l)表示主参数代号,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④非专门用途的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当采用定型

汽车底盘或定型半挂车底盘改装时,若其主参数与定型底盘原车的

主参数之差不大于10%,则应沿用原车的主参数代号;若其主参数与定型底盘原车的主参数之差大于10%,则应按4.2.1.3a)的规定重新确定主参数代号。

⑤除挂车外的各类汽车底盘(非完整车辆)(包括用于专门用途的专用汽车底盘)的主参数代号,按其整车的主参数代号编制。

⑥主参数的数值修约按gb/t 8710的规定执行。⑦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 3) 产品序号

产品序号用于区别车辆类别代号和主参数代号相同的汽车在设计开发、升级换代时的顺序。用一位0~9之间的阿拉伯数字表示。

①已经具有产品组合规划的产品系列,其产品序号应按照产品组合规划的产品平台编制;

②尚未具有产品组合规划的产品系列,其产品序号应按照以下原则编制:——首次开发的车型一般用“0”表示,以后换代依次用“1”、“2”、“3”、??“9”表示;

——车身全新换代时,一般应改变产品序号;

——当车辆设计主参数变化不大于原定型车设计主参数的10%时,其主参数代号不变。大于10%时,应改变主参数代号,若因数字修约而主参数代号不变时,则应改变产品序号。

〔2〕技术特征部分

1) 车辆类型,其代码及含义见下表。

2) 总质量及载货质量,其代码及含义见下表。

3) 车身(驾驶室及货厢)类型,其代码及含义见下表。

4) 发动机类型,其代码及含义见下表。

① n类汽车(包括非完整车辆,不含客车底盘)发动机类型代码及含义按下表规定。

【篇二:汽车产品公告简介】

一、名词解释

汽车产品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许可,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在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依据。

环保公告:即《新生产机动车环保排放达标车型公告》,由国家环保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进行型式核准,发布达标车型公告。

ccc认证: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依据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

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3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凡列入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

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油耗公告:即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道路

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对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

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实行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

型管理制度。

二、汽车产品公告

1、申报流程: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公告》管理

流程可简单的表述为:企业申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初审(确

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

的试验方案)→上传检验报告→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技术审查

(组织专家)→报工信部公示、批准、公布。

第一步:企业开发设计产品后,可根据产品情况在《公告离线填报

及数据管理系统》中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情况

简述、《公告》光盘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填

报完成后上传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填报管理系统》

(在线),确认无误后提交。

第二步:企业提交资料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从网上反馈受

理/不受理通知。主要是进行资料完整性的审查,包括提交资料是否

齐全,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填写项目有无明显错误等等。

第三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受理后,进行试验方案的确定和vin 审查两项工作。这两项工作都通过后,企业才能下载核准的试验方案。如果申报资料有问题,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会及时与企业进

行沟通。

如果企业申报的试验方案不合理,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会重新

出具试验方案并反馈给企业。企业应网上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进行沟通(有“申诉”或“申请修改”或“撤销申报”选择)。

如果企业申报的vin资料有问题,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会从网上

将初步结论反馈给企业。企业应网上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进行

沟通(有“申诉”或“申请修改”或“撤销申报”选择)。

第四步:企业下载试验方案后,应与工信部授权的检测机构(企业

应在申报资料中明确)联系试验事宜。

检测机构下载《备案表》、试验方案等企业资料后,应按照《备案表》进行样品主要配置(或参数)的核定,并按照中机车辆技术服

务中心确定的检验方案表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检验。最后上传强

检统计表和试验报告、同期申报报告、其他佐证材料。

第五步:企业可从网上随时查询已申报车型的工作进度,包括:是

否受理、vin审查是否通过、是否批准试验方案、试验方案是否下达

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是否上传强检统计表和定型试验报告以及列入

审查的日期等等。

第六步:报告上传齐全后(包括统计表、实测报告、同期申报报告、其他佐证材料),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报工信部对载货类产品进行公示。

第七步:如技术审查通过,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审查结果上报

工信部,经工信部批准后予以公告。如果企业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

在15日内提出申诉。

申诉应以正式书面文件的形式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并注明联

系人及联系电话。

产品公告发布后企业即取得该申报产品的生产、销售许可。

企业申报资料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主要技术参数》、《备

案参数表》、《检验方案表》,其中《主要技术参数》即公告参数,是产品注册登记的依据;《备案参数表》包括车辆主要配置、灯具

安装简图、防护装置安装简图等等,是用于同一型式判定及一致性

核查的依据;《检验项目表》是企业依据国家标准、法规要求以及《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对申报车辆进行定型试验和强

制性试验的检验方案。

2、申报类别:

汽车产品申报可分为新产品申报和变更扩展申报。

●新产品:是指申报的产品型号在原《公告》中不存在,即新的型号。

●产品扩展: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增加或减少某些配置(或参数)。

●产品变更: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替换某些配置(或参数)。

产品变更经批准后,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销售库存即在产的原参数产

品(指按照原《公告》内产品参数生产的产品),过渡期一般为6

个月。扩展产品不标注有效期。

申报《公告》的新产品应符合《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的要求。《公告》中原参数符合《同一型号》要求的,可以申报扩展、变更,且扩展、变更后也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要求。

产品勘误是指车辆产品在申报环节中,由于疏忽造成参数填报错误

或漏报需要进行更正。(书面形式)

3、《公告》暂停与撤销

●“《公告》暂停”:主要适用于由于国家标准更新或《公告》管理技术要求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能符合现有技术要求,但企业通过整

改可以满足相关要求的产品。暂停期间企业不得生产、销售暂停

《公告》的产品,对暂停《公告》的产品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可以随时对暂停车型进行整改,整改

通过后恢复《公告》,产品型号不变。

●“《公告》撤销”:主要适用于违反《公告》管理规定的或其他无法通过整改满足现行技术要求的产品。《公告》产品被撤销后,不得

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4、备案参数填报:《汽车产品备案参数填报要求》

公告参数部分不适用项目应为空,不得填报“不适用”或“n/a”。备案

参数部分,对于不适用的备案项目,应填报“不适用”或“n/a”;备案

项目的填写不能为空。

●关于货箱栏板高度:

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汽车和自卸式半挂车的货箱栏板高度,在

符合gb1589-2004标准要求的同时,高度还应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货箱栏板高度(米)≤载质量(千克)?0.1 900?货箱内部长度(米)?货箱内部宽度(米)注:1)载质量不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2)有多个载质量的取最小值。

3)有多个货箱内部长度的取最大值,有多个货箱内部宽度的取最大

值(货箱内部宽度比整车宽度小200以上时企业需提供设计佐证材料),所有选装的栏板高度都不允许大于该计算值,其他栏可不注

明货箱尺寸对应关系。

4)货箱栏板高度按5、0进行圆整。

●关于轮胎规格:

对于载货类汽车及半挂车的总质量,按照使用轮胎的规格和数量,

参照gb/t 2977-2008《载重汽车轮胎系列》进行合理性的评价。选

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大于总质量(对挂车指轴荷;申报轮胎型号

含层级按实际核算,不含层级的按最大层级核算)且:对n1类汽车(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即皮卡产品除外)及n2、n3类自卸车不得大

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1.4倍;对其他类车型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1.3倍。

不允许选用非标轮胎(作业类产品除外)。

●关于质量利用系数:

载质量利用系数=载质量(千克)/整备质量(千克)

注:载质量含驾驶室乘员质量(65kg/人)。对于装有顶盖的自卸汽

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重装置

质量,应计入载质量。

●关于驾驶室准乘人数:按gb7258-2012核定

4.5.4.1 驾驶室的前排座位,按驾驶室内部宽度大于等于1200mm

时核定2人;大于等于1650mm时核定3人,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

垫宽和座垫深均应大于等于400mm。

4.5.4.2 驾驶室内双排座椅的后排座椅,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身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排座椅的间距不小于 650mm 且座垫深度

不小于 400mm 时,每 400mm 核定 1 人。

4.5.4.3 对带卧铺的货车,其卧铺铺位均不核定乘坐人数。

4.5.4.5 货车驾驶室乘坐人数不允许超过 6 人。

●关于改装车

利用《公告》内底盘或整车改装的厢式运输车(含客厢式货车)、

仓栅式汽车、篷式运输车和自卸汽车,其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

盘或整车备案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也不得小于该允许总质量的90%。

●关于n1类

不允许n1类产品采用六缸发动机或缸径超过100mm的发动机(不包括汽油机产品和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即皮卡产品)。

结构图纸

●qi001~005:车辆照片(右45度、正后、正前、左45度、俯视)●qi006:防护照片

●qi007:主要尺寸和外部灯具的安装位置尺寸简图

●qi008: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简图

●qi009:制动系统简图

●qi0010:防护装置简图

●qi0012~0013:关于obd

●qi0014:前后保护装置结构和布置简图

●qi0015: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

●qi0016:门锁结构和布置简图

●qi0017:发动机罩盖锁结构和布置简图

【篇三:公告产品型号编制说明】

公告产品型号编制说明

汽车产品型号的构成

车辆类别代号

主参数代号

产品序号

企业自定代号

图1汽车型号结构图

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

用途特征代号

结构特征代号

产品序号

企业自定代号

图2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型号结构图

1)企业名称代号

代号“hfc”包含安徽江淮汽车股份公司和安徽江淮汽车集团公司。2)车辆类别

表1 车辆类别代号

3)主参数代号

表示最大设计总质量或总长度或排量,见q/jq131.2-2009。 4)产品

序号

见q/jq131.2-2009的定义。 5)企业自定义代号 a) 对于卡车

载货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企业自定代号

现有轻卡公告型号存在的问题:

a) 微卡与轻卡(康铃i)系列(主要体现在hfc1020系列)的区分。现在的解决办法是:微卡增加了补充特征w,已经能区分开。示例: b) 窄体、中体和宽体的区分没有显著特征。

在设计阶段,主要是用产品序列号来进行区分的。如hfc1040和hfc1045。在公告的型号管理上,目前是比较混乱,难以区分的。示例:

为解决此问题,拟对公告产品型号进行初步的分类。方法一:对产品型号的第7位(产品序号)进行定义。

对于hfc1020系列微卡

对于hfc1020系列窄体

对于hfc1030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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