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定期清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定期清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定期清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定期清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职权与责任相一致、民主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规则”、“决定”、“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定期组织清理,清理责任主体为具体负责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科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责任主体应当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

(一)文件内容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安全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

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要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过程中,清理责任科室应当坚持“开门清理”的原则,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等载体征求和听取公众意见。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应当由局务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清理结果要报区法制办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X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权责一致、程序规范、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 (四)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制定和公布 第七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2a10296383.html,)/总结报告/工作计划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落实《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号令)的要求,特制定我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理范围 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包括:年月日至年月日,以下主体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一)县、乡镇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经县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纳入这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分为以下两类进行清理: (一)年月日至年月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清理的责任单位(指文件的起草或者执行单位,下同)在清理的基础上,提出需要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程序报文件的批准机关审批后,予以公布,其他予以废止。

(二)年月日至年月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清理的责任单位在清理的基础上,按程序报文件的批准机关审批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清理标准 列入这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 (一)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海西建设要求的; (二)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者依据的上位法已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 (四)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 (五)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内容的; (六)其他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 四、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县法制办牵头负责,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清理的责任单位)配合进行。 (二)各乡镇、经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县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各乡镇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 五、清理步骤

淳安县财政地税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

淳安县财政(地税)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财税法制和政令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淳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 1、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财政、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下列情况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机关规定由本局制定具体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机关的规定比较原则,在本县实际行政管理中需要具体化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机关没有涉及,面本县的实际财税行政管理经常遇到,迫切需要作出规定,且属本局职权范围内的。

2、本局原文转发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局内部不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工作管理制度,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或报告,以及针对特定管理相对人的特定事项作出的批复、决定等,不适用本制度。 3、本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1、规范性文件一般由业务主管科室起草,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局领导指定牵头起草科室。 2、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科室,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应当充分征求本局内部相关科室、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征求意见;文件内容涉及相关专业问题的,应召集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咨询、论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网上公示等多种形式,对听取的意见应当记录并形成文字材料。 3、规范性文件定稿后,起草科室应写出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以及有关方面不同意见、协调情况等内容的起草说明书,连同规范性文件草稿一并送法规科审查。 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求

2018年乡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总结

2018年乡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总结按照国务院令第588号和德办函〔XX〕 66 号文件精神的要求,xx 镇党委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把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转变职能,统一政令,清除制度性障碍,保证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对全镇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清理工作情况总结报告 一、全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镇政府法制办结合省市要求,以xx镇党政办公室起草印发了《xx 镇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召开了镇直部门分管机关负责人会议,明确了清理职责,清理范围,细化了清理办法,提出清理目标要求。xx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方位清理审核,做到了应清尽清。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指示要认真按照上级指示要求,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全面抓好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统筹安排,落实清理责任 我镇召开镇直主要部门分管机关负责人参加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对清理工作进行了安排落实,明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凡违反或有悖法律法规规定的,越权设有行政许可,行

政处罚内容的文件,一律失效,逾期仍执行的,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为保证清理工作任务落实,实行报告工作制度,逾期不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指导,确保清理质量。 镇成立了规范性文件清理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副镇长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等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四)清理公开,确保清理社会效果 在清理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求对收到的各种建议和要求进行认真分析,形成书面材料,该进行清理的坚决清理,予以撤销或修改重新发布,对不属清理范围,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予以整改。其次,此次全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将以通告方式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对限制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进行清理。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议 第一,建立定期清理制度。及时解决规范性文件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坚决杜绝“依法打架”现象的发生。长期坚持开门清理,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人民群众通过提出合理建议,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第二,建立健全评估制度。对规范性文件情况及时进行评估。评估工作有利于分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有利于规范性文件更好地指导工作,以便进一步规范文件,提高规范性文件质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可以与党委、人大、司法机关的有关工作机构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 第七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清理管理规定

规范性文件清理管理规定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一、清理的目标和任务紧紧围绕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到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查找出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修改、废止,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规范性文件的有机衔接,更好地发挥规范性文件在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二、清理的范围和原则(一)清理范围。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各级党委、政府联合下发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或与法律、法规实施有关的文件。(二)指导原

则。一是坚持服从并服务于我市工作大局的原则。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凡不适应我市改革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修改,使其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要求。二是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确保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确保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和衔接。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针对性、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解决。四是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三、清理的依据和方法(一)清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年立法计划。上位法作了修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篇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报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报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报 自今年2月份以来,在市委办四秘科的指导下,根据市《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文件的安排部署,****区结合区情,周密部署、明确任务、真抓实干,稳步推进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进展情况 1、成立领导小组,保障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成立了以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为组长,区委办副主任****为副组长,区政府办、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等8个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区清理工作方案,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督促、

指导区委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做好清理工作。同时,下设清理工作办公室,专门抽调3名工作人员组成临时清理小组,具体负责区委文件清理和审查工作。 2、制定工作方案,保障清理工作有序推进 依据市委《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印发了《****区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马办〔2013〕8号),明确了清理工作的原则、范围、标准和结果,详细阐述了清理工作的任务分工、实施步骤、长效机制和组织保障,为****区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强有力地保障。 3、周密安排部署,保障清理工作高效进行 今年3月份,区委常委会专门听取了清理工作有关汇报,研究部署了相关工作。一周后,区委办组织召开清理和备案工作会议,动员和部署清理工作具体事项,并及时进行了清理工作的>培训,此次培训涉及区委各部门及7各街

道办事处办公室主任及工作人员共计20余人,有力提高了清理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此项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 4、拨出专项经费,保障清理工作物资所需 区委专门拨出清理工作专项经费,专门购置电脑3台、多功能传真一体机1台等办公用品,与此同时,调配办公室用房2间,安排工作人员3名集中开展文件清理工作。 截止3月22日,****区已完成1978年--2010年文件全面梳理工作,初步确定待清理党的规范性文件110余份,约占文件总数的%。 二、主要做法 1、注重学习沟通 根据我们的实际工作经验,即使业务水平很高的法制机构,尽管对清理工作了解非常全面,但对实际情况和业务知识撑握不全面不准确,是难以避免的问题。工作中,一方面加强学习,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区实

规范性文件清理自查报告范文

规范性文件清理自查报告范文 规范性文件清理自查报告 辛苦的工作在不经意间已告一段落了,过去一段时间以来存在的工作问题,非常值得总结,非常值得我们做好总结和完成自查报告。那么一份详细的自查报告要怎么写呢?以下是xx帮大家整理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自查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规范性文件清理自查报告1 根据武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区开展涉及证明事项的文件清理暨行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局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坚持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统一政令,清除制度性障碍,保证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武鸣区财政局充分认识到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落到实处。此次清理工作要求高、时间紧、专业性强、涉及面广。为保障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按照文件要求,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构,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股室内成员,并确定了一名工作人员专项负责。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采取分级负责,谁主管谁清理,逐级扱审,统一报告情况的原则进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承担的清理性的工作进行安排落实,为保证清理工作任务落实,将清理任务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身上,做到了及时清理,及时报送。 认真细致扎实推进。 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跨度长,涉及面广、清理时间紧,因此,我局采取将涉及文件找出后,与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信息沟通与配合,在取得对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及原因后,按规定时间及时向你办报出清理结果。 加强指导,确保清理质量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神农架林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管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林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乡镇政府、林区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其他上位法(包括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林区政府法制办主管全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与备案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和报送

林区政府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林区政府所属部门的法规科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依法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改革精神,有利于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六)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暂行办法)、“规定”(暂行规定)、“决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意见”、“通告”等。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办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 (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办公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批准。 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区的实际情况。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审批通过后,上报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落实《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号令)的要求,特制定我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如下:一、清理范围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包括:年月日至年月日,以下主体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县、乡镇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二)经县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三)县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二、清理原则纳入这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分为以下两类进行清理:(一)年月日至年月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清理的责任单位(指文件的起草或者执行单位,下同)在清理的基础上,提出需要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程序报文件的批准机关审批后,予以公布,其他予以废止。(二)年月日至年月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清理的责任单位在清理的基础上,按程序报文件的批准机关审批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三、清理标准列入这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一)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海西建设要求的;(二)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者依据的上位法已修改或者废止的;(三)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四)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五)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内容的;(六)其他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四、职责分工(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县法制办牵头负责,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清理的责任单位)配合进行。(二)各乡镇、经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县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各乡镇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五、清理步骤(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梳理阶段(年月底前完成)县法制办结合历次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结果,梳理形成《年月日至年月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参考目录》(以下简称《参考目录》),发送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自查阶段(年月底前完成)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参考目录》,按照清理标准进行自查清理,形成以下初步清理意见:()对年月日至年月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为确有必要保留的(含需要修改的),应填写《~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见附件)。()对年月日至年月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为确有必要保留的(含需要修改的),应填写《~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见附件);认为需要废 (见附件)。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应填写《~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废止/失效)》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初步清理意见,应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后,于年月底前报县法制办汇总。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在自查清理中发现未列入《参考目录》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清理责任单位认为有清理必要的也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一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县法制办。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规范制定程序,维护法制统一, 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93号)和《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 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就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 解释、清理、评估、修改、废止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政府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

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修改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组织发布; (三)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解释、清理; (四)编辑规范性文件汇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四)其他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机构; (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 (五)议事协调机构。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决定”、“实施

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科学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均按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罗平县农业局在实施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对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进行部分或全面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定”;对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项具体事务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办法”;对法规、规章进行细化和延伸并具有实施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称“细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与其抵触;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从农业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实事求是; (四)不得自行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五)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处罚; (六)不得与其他同级规范性文件重复或矛盾。 第六条局法规科负责全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向上级部门的备案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国家、省、市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局机关各科室负责本科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科室业务的,由局长指定主办科室,并组成各相关科室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起草工作。 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包括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两部分。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依据和宗旨、

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方案(最新)

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x 发〔x〕28号)、《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x〔x〕90号)和x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24号)要求,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清理工作有关事项方案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要意义 为实现党的x确立的在x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总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做好法律制定工作的同时,对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十分重视,x年对现行法律进行了全面清理,修改、废止了部分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x年,部署开展了全国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国务院对行政法规也正在进行清理。x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x 〔x〕28号),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x年6月,x人民政府召开了会议,对全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按照合法性原则,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对我区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既是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x年形成科学、统一、和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

各乡镇、街道、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开展清理工作,保证清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清理范围和任务分工 (一)清理范围。 1、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 2、区委、政府联合制定下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 4、区直各部门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经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以上清理范围中所指规范性文件包括县区合并前后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 清理主要围绕以下四类问题,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二是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三是规范性文件相互矛盾或者明显不协调的;四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以及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 (二)清理任务 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1、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清理;

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模板】

XX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XX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X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本办法所称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办法所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上述两种情形。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登记、编号、公布等制定程序和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应急预案、请示和报告的批复类文件、单纯的调价或调

整标准文件,以及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文件和其他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依程序制定,严禁以行政机关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经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后方可实施。公布后应按时报送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经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本部门相关会议集体研究(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还应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后方可实施。公布后应按时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再重复制发规范性文件或者再作重复性规定。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

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总结

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总结 一、清理内容 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意见的通知》(州府办发〔2021〕67号); 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21-2025)〉的通知》(州府办函〔2021〕81号); 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旅游发展大会承办申报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函〔2021〕140号); 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民族民间工艺品售销场所设立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函〔2021〕132号); 5.《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1年)〉的通知》(州委办字〔2021〕223号); 6.《黔西南州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州委办字〔2021〕121号); 7.《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函〔2021〕60); 8.《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全面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发〔2021〕1号); 9.《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乡村文化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州府办发〔2021〕18号); 10.《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加强戏曲传承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发〔2021〕28号); 11.《浙江省宁波市居民(职工)赴黔西南州旅游(疗休养)优惠和组团奖励办法(暂行)》(州府办发〔2021〕29号); 1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21〕9号); 1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精心创作,质量一流,排版规范。【下载后可任意复制修改】 通用精品文稿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2) 第一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6) 第二节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11) 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12) 第四章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清理 (15) 第五章监督管理 (16) 第六章附则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X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及X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按照上述规定及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区行政机关制定的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党工委)。 第四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备案、清理等相关管理工作应通过全市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进行,以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五条本区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综合;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应当逐年减少。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工作部门通过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府办)制定或者转发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本区下列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区政府; (二)区政府的工作部门; (三)街道办事处。 区府办负责编制本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外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表述简洁准确,语言文字规范。 第八条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下列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常州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常州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附件: 常州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的总称。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置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其权力。 第四条以教育行政部门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操作程序为: (一)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各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批准,交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汇总。经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后,上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批准后下达执行?因特殊情况未列入年度计划,而实际工作中又迫切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项目,需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经政府法制部门研究后,报政府决定。 (二)规范性文件由主管职能处室负责草拟,其他有关处室应予以配合。起草文件的职能处室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

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广泛听取相关机关、组织、公民和专家的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管职能处室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机关职责或者与其他机关关系密切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与协调,充分听取有关机关的意见。 (三)规范性文件由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是否协调一致等。审查时,起草部门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2)制定依据。规章以下依据需同时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3)起草说明。包括制定必要性、起草过程、征求意见的情况、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 (4)解读文件; (5)其他有关材料。包括汇总的各方意见、听证会笔录或网络听证记录、调研报告、有关参考资料等。 (四)由教育行政部门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核稿。规范性文件应当逻辑严密,内容相互协调,条文顺序安排合理,条文内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报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报 导读:本文是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报,希望能帮助到您!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报 自今年2月份以来,在市委办四秘科的指导下,根据市《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文件的安排部署,****区结合区情,周密部署、明确任务、真抓实干,稳步推进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进展情况 1、成立领导小组,保障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成立了以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为组长,区委办副主任****为副组长,区政府办、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等8个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区清理工作方案,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督促、指导区委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做好清理工作。同时,下设清理工作办公室,专门抽调3名工作人员组成临时清理小组,具体负责区委文件清理和审查工作。 2、制定工作方案,保障清理工作有序推进 依据市委《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印发了《****区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马办〔2013〕8号),明确了清理工作的原则、范围、标准和结果,详细阐述了清理工作的任务分工、实施步骤、长效机制和组织保障,为****区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有序开展提供了强有力地保障。 3、周密安排部署,保障清理工作高效进行 今年3月份,区委常委会专门听取了清理工作有关汇报,研究部署了相关工作。一周后,区委办组织召开清理和备案工作会议,动员和部署清理工作具体事项,并及时进行了清理工作的培训,此次培训涉及区委各部门及7各街道办事处办公室主任及工作人员共计20余人,有力提高了清理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此项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 4、拨出专项经费,保障清理工作物资所需 区委专门拨出清理工作专项经费,专门购置电脑3台、多功能传真一体机1台等办公用品,与此同时,调配办公室用房2间,安排工作人员3名集中开展文件清理工作。 截止3月22日,****区已完成1978年--2010年文件全面梳理工作,初步确定待清理党的规范性文件110余份,约占文件总数的1.4%。 二、主要做法 1、注重学习沟通 根据我们的实际工作经验,即使业务水平很高的法制机构,尽管对清理工作了解非常全面,但对实际情况和业务知识撑握不全面不准确,是难以避免的问题。工作中,一方面加强学习,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区实际,及时总结清理过程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工作;另一方面加强沟通,及时与上级部门对接,参观学习其先进经验,遇有不懂、不清楚不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1)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规章制度建设质量,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根据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教政法〔2016〕1号)以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章程》《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修订)》(中石大京党〔2012〕71号)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对校属各部门和单位、教职员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以及带有规范性内容的通知、意见等。 第二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具有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但以下情况不适用本办法:以学校名义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文件;各部门和单位针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 第三条学校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而设立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章程”“规定”“办法”“细则”“制度”等。对某一项具体工作或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的,可称为“意见”。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有关文件精神,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精简、统一和高效的原则。体现改革创新的精神,科学规范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行为。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职能部门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职能部门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应当将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职能部门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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