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个人购买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和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是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剧烈毒性判定界限:急性毒性类别。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大鼠实验,经口≤,经皮≤,吸入()≤(气体)或(蒸气)或(尘、雾),经皮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第三条国家对购买剧毒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件的单位,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可以购买剧毒化学品。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从业单位不得超过其专用仓库的储存数量储存剧毒化学品。

国家对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实行许可管理制度。未依法取得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但国家法规、技术标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支持为经常购买、道路运输少量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科研、教学、医疗等单位,提供集中存储专业配送等便利服务。

对于列入危险货物有限和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等国家标准的少量剧毒化学品,通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包装和安全要求运输的,可以豁免相关道路运输证件要求。

第五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并对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流向信息登记和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实施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全国联网的信息管理系统,如实登记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流向、道路运输信息,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使用情况。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的剧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应当相互关联,实现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道路运输等相关信息的实时查询。

第七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及下列证明文件、材料,接受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

门的查验、审核:

(一)销售企业、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日。

第八条剧毒化学品销售企业,应当核查购买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按照许可证件载明的品种、数量等销售剧毒化学品。

第九条剧毒化学品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后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流向信息,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名称及编号,销售、购买经办人身份信息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对于列入危险货物有限和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等国家标准的少量剧毒化学品,豁免相关道路运输证件要求的,托运人应在交

货后日内将运输车辆号牌、运输时间等信息报收货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十条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及下列证明文件、材料,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查验、审核: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运输车辆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的复印件;

(四)承运单位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应标注“剧毒”)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五)收货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或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海关报关单及相应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设置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志灯、标志牌和安全标示牌,

按期进行检验,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运输液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车辆应提供罐体检验报告。

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在上一个记分周期及本记分周期内,没有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不按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载明事项运输剧毒化学品、交通违法记分满十二分或者两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由所属企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所属企业未消除安全隐患的,不予批准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十三条托运人应当为每辆运输车辆单次运输剧毒化学品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日。

在日内因同一事由,由相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及运输车辆在相同路线运输同一品种、总量确定的剧毒化学品,可以申请办理一张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在通行证件规定时间内多次运输。

第十四条通过道路运输进口或者出口的剧毒化学品,应当提交海关报关单及相应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在港口间通过道路转运进口或者出口的剧毒化学品,应当提交海关报关单及相应许可证件的复印件、销售合同、生产企业及

购买企业出具的证明文件。

国内生产、运往国外销售的剧毒化学品,应当提交海关报关单及相应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中转运输合同及托运企业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尽量选择常规运输通行路线通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常规运输通行路线,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并公布。

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常规运输通行路线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如路线未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交通管制措施并未公示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批准。

第十六条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非常规通行路线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由运输申请受理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得途经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途经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商材料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载剧毒化学品的品种及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执行,并

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以备查验。

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速度在高速公路上不低于每小时公里不高于每小时公里,在其他道路上不超过每小时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上述规定时速的,按标明时速行驶。

第十八条剧毒化学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接收情况,并在收到货物后日内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送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存查。

使用一张通行证件多次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收货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上分别签注每车次接收剧毒化学品情况,并在通行证件有效期满日内,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存查。

备案存查单位应当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所载信息录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剧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因故未使用的,应当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销。

第二十条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从业单位超出其专用仓库储存数量储存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运输剧毒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一)、(二)项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运单位依法处罚。运输车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另行处罚。

运输剧毒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三)、(四)项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承运单位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品种、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载运输剧毒化学品,除不可抗力外车辆未按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及规定的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承运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收货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存查的;

(二)在道路运输通行证件有效期内按规定多次运输的,收货单位未在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每车次接收剧毒化学品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将不再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销存档的;

(四)未按规定将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名称编号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的;

(五)对于列入危险货物有限和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等国家标准的小量剧毒化学品,豁免相关道路运输证件要求的,托运人未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报收货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由公安部统一印制;其他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各发证公安机关自行印制;各类申请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申领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公安部发布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背面)

剧毒化学品购买注意事项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其他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查验上述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剧毒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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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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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背面)

填表说明

、本表“经办人姓名”栏填写购买单位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经办人的姓名。

、本表“身份证号码”栏填写经办人的身份证号码。

、本表“保管人员”栏填写购买单位具有上岗资格证的保管员或者保管负责人的姓名。

、本表“储存条件”栏填写购买单位储存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的名称、地点及安全设施的简要情况。

随表提交的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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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背面)

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注意事项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按照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载剧毒化学品的品种及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执行,并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以备查验。运输途中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因住宿或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得转让、涂改。托运人使用一张通行证件多次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收货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上分别签注每车次接收剧毒化学品情况,签注信息包括收货人姓名和日期。托运人在通行证件有效期满五日内,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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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本表“经营许可证号”栏填写运输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机关和证号。

、本表“道路运输证号”栏填写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的颁发机关和证号。

、本表有关“上岗资格证号”栏分别填写承担本次运输任务的驾驶人、

押运人员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的颁发机关和证号。

、本表“身份证件号码”栏分别填写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

份证明的名称和号码。

申请单位应当随表提交的文件

、托运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颁发的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复印件。

、交通运输部门为承担本次运输任务的驾驶人、押运人员颁发的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的复印件。

、运输企业对每辆运输车辆制做的运输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

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除提交上述第项、第项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海关报关单及相应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受理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道路运输通行证)的书面凭证(存根)

公剧购(运)受字[ ] 号经审查,(或某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申领的申请表和法定文件复印件合格,已为其核发了受理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书面凭证:公剧购(运)受字[ ] 号。

接受人:(盖章或签名)决定机关:(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受理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道路运输通行证)的书面凭证

公剧购(运)受字[ ] 号:

您(贵单位)于年月日向我局提交了申领

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您(贵单位)的申请符合

规定的条件。为此,依据的规定,决定受理您(贵单位)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申请。

决定机关:(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不予受理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道路运输通行证)的书面凭证(存根)

公剧购(运)决字[ ] 号经审查,(或某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申领的申请表和法定文件复印件不合格,已为其核发了不予受理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书面凭证:公剧购(运)决字[ ] 号。

接受人:(盖章或签名)决定机关:(盖章)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支付清算行为,提高清算效率,防范清算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向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包括: (一)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和结算凭证等纸质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 (二)为银行卡等卡类支付业务的机构提供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以及提供专用系统的法人组织;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及个人之间提供电子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 (四)其他为参与者提供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为: (一)支付清算是指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 (二)支付指令是指参与者以纸质、磁介质或电子形式发出的,办理确定金额的资金转账命令; (三)支付指令的交换是指提供专用的支付指令传输路径,用于支付指令的接收、清分和发送; (四)支付指令的计算是指对支付指令进行汇总和轧差; (五)参与者是指接受支付清算组织章程制约,可以发送、接收支付指令的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支付清算组织按照为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范围不同,分为全国性、区域性和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 全国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为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同)的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为省内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第五条支付清算组织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应当遵循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支付清算组织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支付清算组织不得吸收存款,不得为参与者办理清算结果的资金转账。 第八条支付清算组织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是支付清算组织的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全国性和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批地方性清算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也可授权分支机构审批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 第十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清算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 第十一条支付清算组织的设立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设立全国性和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设立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审核后,报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二条设立支付清算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三)具有熟悉支付清算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境外投资者可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支付清算组织,投资比例不得超

医院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交口县人民医院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一、剧毒化学品的购进和调拔 1.采购剧毒化学品必须由医院药库做计划,并经院保卫部门审查同意的专门采购人员担任,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剧毒化学品采购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品种和用量,不准计划外超量储备,并指定到有合法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医药公司购买。 2.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剧毒化学品,同样,不得向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剧毒化学品。 二、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建立剧毒化学品保险柜并放置于规定的房间内,符合公安部门要求进行统一管理。任何部门不准私设剧毒化学品库。任何个人不得携带剧毒化学品擅自离开使用场所或存放地点。 2.剧毒化学品库保管人员由药学技术人员担任并报公安部门备案,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制度。 3.剧毒化学品的申购、出库必须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凭证和批件要妥善保存,不准涂改或销毁。 4.剧毒化学品保险柜内不准存放其它物品,剧毒品必须保证帐、物、卡相符(包括品种、规格、数量)。 5.剧毒化学品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和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及购买、储存、使用、运输等管理规定,坚持规范化管理、严禁混存、混运。 三、剧毒化学品的领取和发放 领取剧毒化学品,应由领用人填写专用申领单,经药剂科负责人签字后,指定双人领取。剧毒化学品领取和发放必须各有两人同时进行。 四、剧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1.使用剧毒化学品的药师必须有具备应有的知识和技能,严格按规程操作。使用剧毒化学品必须有两人以上操作。 2.领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配备专用存放柜,严格执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 3.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必须有实验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剧毒化学品如有丢失应立即报告保卫科及公安部门。 五、剧毒化学品使用后的处理 1.剧毒化学品的原包装容器必须退回药库,不得丢失和擅自处理。 2.剧毒化学品使用后废渣、废液、废气等,由使用单位负责处理,要严格执行环保规定,不得私自乱倒污染环境。自行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通过保卫科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所需经费由使用单位负责。 交口县人民医院 2013年9月15日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版本状态: 受控状态: 编制: 审核: 批准: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实施单位: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0编制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建立健全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预防生产车辆在途安全风险,减少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安全隐患,确保公司的生产安全行驶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2.0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普货车辆有车部门的安全管理。 3.0运输前的检查 3.1车辆执行运输任务前,应到车辆维修部门由例检员,参照《车辆安全例检管理规定》进行车辆检查,确认车辆技术状况无异常后,驾驶员在车辆检查表签字确认。 3.1.1检查车辆符合运输要求后,例检员将《生产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回执单》交执行任务的驾驶员。 3.1.2驾驶员将《生产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回执单》交调度,并在出车前必须进行人体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的酒精含量需小于10mg/100ml。如驾驶员酒精含量超标,则不允许出车执行任务,调度需更换符合出车标准的驾驶员外出。 3.1.3酒精检测通过后,驾驶员必须再进行血压检测,检测合格后,向驾驶员发放《派车通知单》。如驾驶员血压出现异常,需更换身体条件合规的驾驶员外出。 3.1.4出现血压异常的驾驶员,应进一步进行检测,如当天持续异常,调度需安排驾驶员到医院进行确诊,确保驾驶员出车前身体血压符合出车要求。 3.2因其他原因由驾驶员自检时,应检查以下方面: 3.2.1检查机油面应达到机油标尺标准刻度,如低于或高于刻度

标准应立刻补充至标准刻度。 3.2.2检查冷却液面或膨胀水箱,按标尺刻度补足。在前往特殊气象条件地区前,要根据气象情况提前及时更换。 3.2.3检查燃油量,运输前应及时补充。 3.2.4检查电瓶及灯光等车辆电器是否工作正常。 3.2.5检查车辆反光设施是否老化破损。 4.0车辆行驶 4.1运输前的准备 4.1.1驾驶员进入车辆时应用左手开启车锁并将车门打开,车门开启最佳角度为60度左右。避免用力过大对车门部件造成损害。 4.1.2驾驶员打开车门后应握住扶手,蹬牢扶梯进入驾驶室,进入后立刻用左手关闭车门并扎紧安全带。 4.1.3车辆启动前,检查变速杆是否在空挡位置。 4.1.4启动前,检查车辆是否存在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大型货车启动后应怠速预热,预热过程中发动机转速不得超过1000转。 4.1.5检查车辆轮胎气压是否正常,同时观察发动机的运转是否正常,车内是否存在异味、异响,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4.1.6车辆储备气压需超过7兆帕后,方可起步。 4.1.7 检查中如发现异常,应向所属部门调度报告,由调度安排维修事宜,确认无故障后方可执行任务。严禁有故障的车辆上路。 4.1.8出车前,驾驶员应检查携带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营运证等证件是否齐全。 4.1.9车辆装货时,驾驶员应在集装箱后方安装防盗板及铅封锁。因集装箱放置原因,无法安装防盗板时,需将铅封锁安放到位,并拍照发送至计划派遣部门。 4.1.10计划任务派遣部门,应检查运输车辆载货前是否将防盗

剧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的国家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2011年2月16日修订。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修订信息: 信息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信息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十六、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

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建设的规范化管理,明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一、工作机构 工程建设管理由国土规划建设科、总工程师室、工程建设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各科室(部、中心,以下简称各科室)要严格遵循“各司其职,无缝对接,规范管理”的原则和“日事日毕,一线监管,民主决策”的方法开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国土规划建设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开发区土地规划、征用、出让、回收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部、总工程师室进行业务领导,统筹管理开发区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协调开发区“一区九园”规划建设事宜。负责开发区规划建设年度计划、月计划的制定及具体规划建设项目的启动,准确掌握规划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协调解决开发区规划、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负责企业用地的落图定点及放样验线工作;负责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及各类台帐、数据库的建设、管理;负责制定建设资金支付计划,做好建设资金上报审批,审核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及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总工程师室: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负责编制和督促实施开发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

细规划、专项规划,参与立面改造、开发区配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核工作;负责入区企业厂房图纸审批;负责勘察设计及施工图纸审查工作,负责自建工程的技术指导、把关;负责技术交底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核,参与工程类合同的拟定和自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核工程款预结(算)价款。 (三)工程建设部:负责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包括市政道路、挡土墙、排洪沟、土石方、给排水管道等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监管,负责工程类档案及相应数据库资料的收集、整理、提供;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预(结)算进行把关,做好工程施工至竣工验收阶段的工程档案管理。五里园配套用地项目建设工作组负责五里园配套设施(包括安臵房、廉租房、幼儿园、学校、卫生中心等)建设各项工作。 (四)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开发区工程招投标及零星工程邀标工作,负责五里园工程类合同的签订管理及建设工程的预(结)算、上报财政评审工作,并对所负责工作范围内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二、会议制度 工程建设管理实行工作会议制度,便于及时发现及解决当前存在问题,提高各项工作的周密性与计划性,保障科室高效有序、无缝对接,加强科室人员的交流与学习。 (一)每日早会:各科室实行每日早会制度。科室人员简要汇报前一日所负责工作完成情况及今日工作安排,科长、副科长布臵当日工作任务;工程部人员还应汇报本人所监管工程的进度、

剧毒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剧毒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剧毒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剧毒品应严格按照专库储存、专人保管和“五双” (双人收发、双人入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 用)制度执行。 严格五广人员进入剧毒品专用仓库,保管员对进入剧 毒品仓库的人员进行登记。 保管员应对剧毒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 每月定期向 生产科长报告剧毒品的领用和库存情况。 液氯仓库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入库时要注意验收品名 和验瓶日期,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 氯乙酸仓库需要保持干燥通风,垫好垫板。搬运作业 要注意个人防护,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

保管员应对入库的液氯钢瓶号码和返回的空瓶号码作好记录,对使用过的氯乙酸包装袋统一回收,经用碱水洗净,检验合格后方可卖出,并告诉顾客不准存放食品。 保管员如发现剧毒品被盗、丢失或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厂长汇报,并同时上报本地公安部门。 剧毒品仓库内不准办公、休息、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打开防盗监控报警系统方可离开。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25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1-24 【生效日期】2000-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二000年一月二十四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及其服务对 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按照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 卸和运输服务。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和道路运输管 理者。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非营业性车辆、设备和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在城区运营的,不 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道路 运输行政管理职责。 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 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军事等紧 急运输任务,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调度。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 第七条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具备行业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设备、 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开业条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开业条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有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核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申请,属省境内经营的,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跨省经营的,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交通主管部门对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车辆发给道路运输证和营运标志牌。 第九条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实行分级审批。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列事项: (一)高速公路客运; (二)跨省和跨市(地区)的道路客运、零担货运、集装箱运输、货运线路配载专营;(三)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二、三级客运站,货运站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 (四)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 (五)外省籍车辆经营者在本省从事道路运输。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和一级客运站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道路运输经营审批手续。 第十条第十条经批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类别、范围、区域进行 经营的。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必须随车携带。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保证公司生产、研发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剧毒化学品管理按照“统一领导、计划审批、统一采购、集中储存、定量领用、责任到人”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条公司通过“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剧毒化学品单位基本信息备案,开展购买申请、流向登记等应用,并建立公司内部危险化学品计算机管理系统,用于记录剧毒化学品内部流转各环节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环部、人事部、采购部、仓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归口管理,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监督指导做好公司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公司剧毒化学品专门管理机构,统一行使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能。 第六条安环部负责对剧毒化学品治安防范措施开展日常检查工作;负责剧毒化学品仓库选址、物防技防建设及值守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部、采购部、仓管中心负责公司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保管和仓库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剧毒化学品的采购、领用台账,妥善保存各类凭证备查。

第八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与公司签订包含剧毒化学品安全责任内容的《安全稳定目标责任书》,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纳入公司年终安全考核范畴。责任分解落实到剧毒化学品使用、保管的最小单元(实验室、化验室、分析室、生产车间等),并明确专人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申请与购买 第九条为降低对环境的污染,使用部门应选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尽可能不使用剧毒化学品,尽量寻找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辅材料代替剧毒化学品。 第十条使用部门在确无替代品时,须提出书面剧毒化学品采购使用申请表(见附件),由使用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安环部与行政部审核、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最后再经公安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购买使用。 第十一条剧毒化学品完成审批手续后,由行政部统一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等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采购部指定专人根据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品名、数量,统一向公安机关指定供应商购买,并按规定时间、路线运输剧毒化学品,对应的购买许可证件、发票等凭证的复印件要妥善保存备查,相关部门资料至少保存1年。 第十三条行政部在购买剧毒化学品后5日内,通过“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将所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等流向信息,报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 第四章储存与使用 第十五条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环节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

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塔****开发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塔****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塔**公司或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加强企业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然**股份有限公司档案工作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对企业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它们是公司的无形资产,是公司科学技术资源储备的一种形式,是提升企业价值、宣传企业形象的必要条件和依据。 第三条为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提供利用,公司所有档案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档案部门应当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公司的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 第四条公司各单位和每一位员工,都有按规定利用档案的权利和依法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二章档案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党委)办公室是公司档案工作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宣传贯彻《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审定公司档案工作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档案工作的整体建设、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3、组织开展档案鉴定工作,审批档案鉴定销毁报告。 第六条公司档案资料中心具体负责档案业务工作的落实,是公司档案保管、利用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工作规定,制定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2、根据档案工作现状,提出和解决档案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逐步达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3、组织和指导档案工作业务交流、档案干部专业培训和档案学术研究。 4、负责公司各单位、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和业务指导。 5、负责公司**开发、炼**化工、基建工程、设备仪器、公文、会计等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工作。 6、负责保管公司所属单位移交进馆的档案,并及时编制有参考价值的档案信息,为科研、生产提供利用和咨询服务。 7、负责收集整理史志性资料,完成年鉴、党史等编写工作。 8、负责组织档案管理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及应用工作。 9、负责公司重点工程、重要设备仪器、重大科研项目归档文件的验收。 第七条公司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管理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持证上岗。专职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率要达到100%。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docx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交通部、国家经委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会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均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 凡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运输规则。 第四条 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 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动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运输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 第七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及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下同),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 1、持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位的证明,报请县(含县,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 2、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生产能力、经营范围、技术和经营条件情况,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 3、申请者持交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 4、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转向营业性运输),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目录 1 目的 2 2 适用范围 2 3 编制依据 2 4 术语和定义 2 5 工作职责 2 6 工作规定 3 7 相关规定 5 8 记录5 剧毒化学品申购单 剧毒化学品 管理台帐 剧毒化学品 专项检查记录

1 目的 为规范剧毒化学品的采购、储运、保管和使用等管理工作,防止意外流失,造成不良后果和危害,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 用于公司剧毒化学品 的管理。 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4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 术语和定义 4.1 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指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 4.2 剧毒化学品毒性判定界限: 大鼠试验,经口LD50≤50mg/kg,

经皮LD50≤200mg/kg,吸入LC50≤500pp m(气 体)或 2.0mg/L(蒸气)或 0.5mg/L(尘、雾), 经皮 LD50 的试验数据,可参考免试验数据。 4.3 剧毒化学品管理的“五双制度” “五双制度”是指双人收发、双 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5 工作职责 5.1 供应部 5.1.1 负责剧毒化学品供应商的资质审核。 5.1.2 负责收集所购剧毒化学品经销商安全数据表。 5.1.3 负责剧毒化学品的采购、 5.2 安全环保部 5.2.1 负责编制公司剧毒化学品名录。 5.2.2 负责办理公司剧毒化学品准购证、使用许可证、年检与备案等管理工作。 5.2.3 负责提供剧毒化学品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支持。 5.2.4 负责剧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协助剧毒化学品处置。 5.2.5 负责剧毒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操作规程安全方面的审核。 5.2.6 负责组织从事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剧毒化学品活动人员的培训和取证工作。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6)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6)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全国律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实习律师的管理办法由省厅另行制定)。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所聘用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辅助人员的聘请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聘请助理人员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品德不良的; (四)其他因生理、精神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合在律师行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 (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原件 (五)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新疆艾孜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新疆艾孜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7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5.05.25 【实施日期】2005.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77号)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2005年5月25日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个人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实行许可管理制度。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不得使用作废的上述许可证件。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建立健全审查核发许可证件的管理档案,公开办理许可证件的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并监督指导从业单位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管理规定。 省级公安机关对核发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应当建立计算机数据库,包括证件编号、购买企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剧毒化学品品名和数量、目的地、始发地、行驶路线等内容。数据库的项目和数据的格式应当全国统一。治安管理、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或者通报制度。 第五条经常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将盖有公安机关印章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成册发给购买或者使用单位保管、填写。

OA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OA系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集团办公自动化系统(本办法简称OA系统)顺利实施,保证其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OA系统的作用,结合集团办公自动化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OA系统,主要运用于集团总部各中心、部门、各子公司之间的公文流转。 第三条OA系统内容包括协同办公、公文管理、车辆管理、工作报表、用品管理、任务管理、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日志、文档管理、公共信息、个人设置、综合办公、常用工具等功能。 第四条OA系统自动对协同工作进行跟踪,对每位公司员工工作事项的处理周期、处理件数、延误情况进行记录,员工使用OA系统进行协同工作的情况将纳入该单位年度考核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各中心、部门、各子公司。 第二章管理分工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OA系统的管理、规划、实施、培训和检查考核等工作,对系统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其主要职责: 1.根据总裁办的指令,办理系统使用单位的注册、名称变更、撤销等相关手续的审核工作; 2.根据公司的发展,将新的管理规定实施到OA系统中; 3.根据实际情况对OA系统各类表单和流程进行修改及修订工作; 4.征询各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各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5.培训各使用单位的员工; 6.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集团行政管理中心网络信息管理员(以下称系统管理员)负责OA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管理OA系统的软、硬件配置、升级。 2.负责日常的OA系统运行维护,网络设备故障处理。

3.负责OA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定期就系统运行进行严格检查。 4.负责集团总部各部门办公终端系统的安装。 第八条各使用单位必须设一名负责人分管OA系统的运营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员工使用OA的情况; 第九条集团各管理中心、各子公司应指定文档管理员一名,负责对本部门文档进行管理(新建、归档、整理、授权等)。 第十条使用单位需变更系统中的相关资料,应向行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1.使用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并由该单位来函确定新的使用人员名单; 2.使用单位撤销的,应办理注销手续。即在系统中删除该单位名称,注销该单位使用人员,并将系统中的相关文件按撤销单位提出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3.使用单位合并的,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名称如果沿用合并前其中一个使用单位名称的,则该名称作为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名称在系统中保留,被合并的使用单位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如果使用新的单位名称的,则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合并前在系统中使用的单位名称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4.使用单位协同审批表单或流程需要修改,必须经过集团相关领导审批通过后,由主管部门通知系统管理员进行操作。 5.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申请新员工系统账号,需通过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向系统管理员提交新员工资料:姓名、部门、职位及其上级主管。系统管理员添加员工编号及相关权限后,通过消息方式通知人力资源部及其上级主管,由上级主管转达给新员工,由行政管理中心统一安排新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员工应自觉遵守OA系统运行的规章制度,按照工作权限,认真完成本人在系统中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对生产一线员工及辅助后勤员工(没有使用电脑的员工)用纸质先提起审批,然后由本部门文员或人事行政文员输入电脑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十二条系统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行身份管理和认证。员工应自己定期更换密码,防止他人非法使用。由于密码泄漏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每位员工都要熟练掌握OA系统的使用方法,使用OA 系统进行单位内部的各项日常办公。 第十三条员工的密码丢失,应向系统管理员提出申请,恢复初始密码。 第十四条员工在OA系统的设置中心里面,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添加,如联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一、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行为。 (二)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规范的行为。 (三)查处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行 为。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一)质量信誉考核时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三)质量信誉考核步骤 1.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 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对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货车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 (2)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次数,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3)违章经营情况,包括违章次数,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等; (5)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6)企业稳定情况,包括群体事件次数,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及处理情况等; (7)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和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及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

职务职级晋升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000000 青岛广业锦江大酒店 职务职级晋升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务职级晋升管理暂行办法是酒店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为加强酒店干部队伍建设,规范职务职级晋升管理,拓宽各级干部职工职业发展空间和职业晋升通道,完善和优化人力资源激励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锦江(北方)管理有限公司政策要求,结合酒店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完善职务职级晋升管理办法对于人员选聘、薪酬管理、梯队建设、职工职业发展等方面有着指导意义,是酒店加强自身管理的制度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为各级干部职工职务职级晋升提供了标准和依据,保障了职工职业发展的阳光、公平和公正性,进而鼓励和引导职工辛勤劳动、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实现职业发展规划与酒店发展愿景相统一、

相适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职务职级体系构成 第五条职务的设臵。 酒店设臵12个职务,由低到高依次为员工、领班、主管、管区经理、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主管及以上称为管理干部,经理及以上称为高级管理干部,总经理是酒店最高领导职务。 第六条职级的设臵。 酒店设臵6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5级、4级、3级、2级、1级、店级。店级是酒店最高职级。 第七条职务与职级的关系。 员工、领班为5级,主管为4级,管区经理为3级,经理助理、副经理为2级,经理、副总监、总监为1级,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为店级。 第三章选拔晋升的条件 第八条选拔晋升的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三)注重实绩,职工认可原则;

(四)严格程序,依规办事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九条选拔晋升的基本条件。 (一)职工本人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产生劳动关系,是编制内的在岗职工; (二)拥护北方公司和酒店的各项制度,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出色的表现; (三)有胜任工作岗位的组织能力、专业知识,有工作业绩,有群众基础,受到职工的普遍认可。 第十条选拔晋升的具体资格。 1. 服务本酒店满一年。担任主管及以上职务的,服务本酒店至少两年以上。计算工作年限以签订劳动合同日期为准; 2. 提任经理助理级以上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职位任职的经历; 3. 提任职务职级应当在现任职务岗位上工作满一年; 4. 工作表现、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备任职条件; 5. 个别少数情况,由总经理办公会按照议事规则决定。 第十一条酒店注重为职工提供发展机遇,鼓励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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