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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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管理行为,提高道路旅客运输服务水平,保障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相关业务的,应遵守本办法。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站场经营。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市之间、城镇之间、乡镇之间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指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调配客车按原线路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途经线路行驶,按行驶里程或包用时间计费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游客旅游观光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四)客运站场经营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

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道路客运管理应遵循便民、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宗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运管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市场供求情况,并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情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对道路客运市场实施宏观调控。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第一节道路客运线路分类

第六条根据道路客运经营区域和线路长度的不同,道路客运线路可分为以下四类,适用于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类客运线路: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线路、营运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线路、营运里程在15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客运线路。

二类客运线路: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线路、营运里程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线路、营运里程在5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客运线路。

三类客运线路:跨省或在省内跨地区的县与县之间的客运

线路、营运里程在150公里以上的客运线路。

四类客运线路:毗邻省或省内的毗邻县之间的线路、地区内县与县之间的线路、县境内线路。

以上所指的“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包括自治州、盟和设区市,直辖市市区和所辖地级市视为地区;“县”包括自治县、旗和县级市,直辖市所辖郊区、县一律视为县。县城城区与地级市市区相连在一起的,分别按照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

高速公路客运线路是指通过高速公路的营运里程占总营运里程80%以上的线路。

第二节道路客运许可条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

1、经检测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及以上,经营800公里以上线路、旅游客运和途经高速公路的客运线路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一级车况。

2、经营高速公路客运和旅游客运的车辆应是中高级客车。

3、经营一类客运线路的企业必须自有营运客车150辆以上且高级客车在50辆以上,或拥有高级客车60辆以上;

4、经营二类客运线路的企业必须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且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或拥有高级营运客车25辆以上;

5、经营三类客运线路的企业必须自有营运客车20辆以上且中级客车在5辆以上;

6、自有1辆及以上符合第1、2项要求的客车的客运企业和个体运输户可经营四类客运线路。

(二)有符合下列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超过3年,且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运管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车辆技术状况维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道路客运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占总投资51%以上),可按照母体企业的经营范围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第三节道路客运许可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开业申请表》(见附件一);

2、股东的股东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经营方案、效益分析、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等;

4、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拟投入车辆方案,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状况等;

6、能够实施车辆方案的资金证明;

7、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有关材料。包括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连续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材料。

8、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许可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申请表》(见附件三);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及车辆和运营方案、效益分析;

3、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

5、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已获得相应客运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新增客运线路的,除提供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与其申报客运线路类别相适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线路类别相适应的企业自有相应数量的营运客车的证明材料,包括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运管机构对已评定过企业等级的客运企业可不再要求其提供本款规定的材料,但需附上企业等级的有关证明;

(三)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有关材料。包括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连续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材料。

第四节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运管机构应在接受申请的场所公示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和许可时限。

第十三条运管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分别作出处理。予以受理的或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受理申请的运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书面凭证上标明的受理日期起20日(指工作日,下同)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县级及以上运管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六条申请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其它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和申请人,并听取他们的陈述和意见。接到听证申请的,应在20日内按有关法规要求组织听证。

第十七条受理跨省班车客运经营申请的省级运管机构,应在受理申请7日内以书面形式传真给客运线路目的地的省级运管机构征求意见,目的地的省级运管机构应在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运管机构。不予同意的,应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两省级运管机构对跨省班车客运线路申请持不同意见,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运管机构将双方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部应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接到省级运管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20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两省级运管机构。受理申请的省级

运管机构在接到交通部书面通知后,应按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决定道路客运线路许可的或在许可过程中需要组织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对道路客运开业申请予以许可的,应在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按第二、第六条规定注明经营类型、客运线路类别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与被许可人一起确定落实车辆方案的时间。不予许可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取得开业许可的被许可人应按有关规定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按确定的时间落实车辆方案。做出许可的运管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在确定的时间内落实车辆方案后,应通知许可人所在地县级及以上运管机构根据许可的内容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证。属于班车客运的,许可机关应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正式的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含附卡有效,见附件四、五)在制做完毕后可交由当地县及县上运管机构发放给被许可人。

县及县以上运管机构应自接到上级运管机构的通知或发放的班车客运标志牌后2日内通知被申请人领取相关牌证。

第二十二条已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业户需要增加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应按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三条向不同级别运管机构申请客运经营的,应由最高一级运管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各级运管机构许可的经营类型和客运线路类别注明经营范围。已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予换发。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道路客运企业,应事先经交通部批准立项,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于同一客运线路有3家以上道路客运经营者提出申请的,或运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决定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归属,对符合条件的客运经营者的企业素质、服务质量承诺、经营方案等方面进行服务质量水平和能力的综合评价,并以此为依据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第二十六条对于跨省客运线路许可过程中,一省暂不投放运力的,应允许另一省先行投放运力。对于跨省客运线路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的,相关省级运管机构应协商确定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或委托一省招标等方式,但应允许双方企业共同投标。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应允许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七条对于县内或毗邻县间的农村客运线路,运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核准、登记、备案等方式予以许可。

第五节道路客运许可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第二十八条客运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要求的,运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和终止手续。

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在取得道路客运经营相关证件后超过6个月不投入运营或运营后连续6个月以上停运的,视同自动终止客运经营。

第二十九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由许可机关在做出许可决定时确定。

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自愿终止客运经营或客运班线经营的,或客运线路经营期限届满后客运经营者申请延续客运班线

经营许可未获批准的,应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终止客运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相关的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证件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经营者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依照本章第二、四节规定做出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不予许可的,按第三十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符合下列条件,原许可机关对经营者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申请应当予以许可或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经营者无重特大行车安全事故;

(三)该客运班线在经营过程中,无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凡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曝光或发生投诉经查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故均为严重服务质量事故);

(四)该客运班线按照许可守法经营,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

(五)该客运班线符合行业发展规划,适应客运市场发展需求。

第三十三条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内,客运经营者管理松懈,经营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差,经常发生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况,在其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的,原许可机关应优先许可其它经营者。

第三十四条对《道路运输条例》实施前取得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相关运管机构应根据现有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确认其经营期限,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8年。

第三章加班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管理

第三十五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客运车辆可使用临时客运标志牌:

(一)客流骤增,原有正班车不能满足需要,开行加班车的;

(二)因车辆抛锚、保养等原因,需要顶班或接驳的;

(三)正式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正在制做或不慎灭失的,等待领取的。

第三十六条加班车凭临时客运标志牌以及始发站签章并注明加班情况的行车路单运行;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正在制做或灭失的,须有客运标志牌附卡或车籍地县及县以上运管机构出具的证明,并按临时客运标志牌注明的线路和站点行驶。

第三十七条客运包车凭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包车票或包车合同运行。不得按班车模式长期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并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途经线路运营。

包车客运不需征得终到地运管机构的同意。但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得到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及以上运管机构同意。

第三十八条定线旅游客运车辆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车辆按照包车客运管理,但旅游包车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旅游合同取代包车票或包车合同。

第三十九条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见附件六)、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七)由各省省级运管机构按照部的统一式

样印制,交由当地县及县以上运管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加班车和顶班车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一个运次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做或灭失而使用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各省自行规定。

第四章客运经营行为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客运线路属于国家公共资源,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运管机构依法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赋予经营者一定期限的经营权。客运经营者不得倒卖、转让、出租客运线路所有权和经营权。

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按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内容和要求从事经营活动,鼓励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非挂靠经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产权:车辆由企业出资购买,车辆产权属于企业所有,车辆有关证照注明的所有者为企业。其它企业或个人可向运输企业进行投资,按股分红,但不针对单车进行投资。

(二)客运线路经营权:客运线路经营权是由运管机构赋予给企业所有。

(三)人事关系:司乘人员是与企业按照《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员工,其工作由运输企业统筹安排。

(四)运输组织:车辆由运输企业统一调度指挥,安排运营。

(五)财务关系、收益分配:营运收入应全部上交企业,

由企业统一支配,按相关规定发给司乘人员工资,并确定相应福利待遇;是股东的员工按企业盈利情况参与分配利润;是承包车主的员工按照与企业签订的承包合同领取应得收入。

(六)管理责任:企业必须对所有运输车辆负有全部的管理和安全责任。

第四十二条客运班车经营者应按照运管机构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并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不得无正当原因擅自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揽客或兜圈拉客。

经许可机构同意,农村客运班车可视情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等灵活的方式运营,不受“定班、定点、定线”的限制。

第四十三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卖客、敲诈旅客;严禁超载运行,但按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超载的免票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运营,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第四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乱收费。

第四十六条客运车辆驾驶员应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第四十七条客运经营者应在客运车辆车身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单位名称和运管机构监督电话。

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五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有计划的进行定期职业培训,确保运输安全和规范经营。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五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五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应按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时间和要求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运管机构应在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时,查验经营者提交的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有关证明。

第五章道路客运站场管理

第五十五条道路客运站场是具有公益性、经营性的交通基础设施,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统一规划。

第五十六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运管机构根据道路客运站场规划和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验收合格的客运站场和相应的设备、设施。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者开业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客运站场通过运管机构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和客运站场平面图;

(三)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有关资料;

(四)有关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运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办理,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书面凭证上标明的受理日期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注明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九条申请人凭运管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业务。

第六十条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要求的,运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十一条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终止经营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六十二条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站场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六十三条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与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履行各自的职责,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进站经营者结算运费。

第六十四条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者应为独立法人,自主经营,公平对待进站发班的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经运管机构许可的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接纳未经运管机构许可的车辆进站经营。

第六十五条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者应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平售票,公布进站客车的营运方式、运输线路、起止及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第六十六条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

第六十七条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并对发班客车进行安全例检,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十八条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十九条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有关规定,严禁乱收费。

第七十条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和档案,并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年度审验

第七十一条运管机构应对道路客运经营者进行年度审验,并对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者实行定期检查。

第七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应在开业或上年度审验一年后向所在地县及县以上运管机构提出年审申请。

第七十三条年度审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者的车辆、驾驶员是否仍具备许可的开业条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年审年度内经营行为情况。

(三)规费缴纳情况。

(四)车辆二级维护情况和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第七十四条运管机构在年度审验中审查客运经营者的道路运输证时,应由原发证机关签发代理证,以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七十五条审验合格的,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审验不合格的,应责令客运经营者限期改正。年度审验结果应记录在业户和车辆档案中。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由县级及以上运管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以报废车辆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

2、非法从事客运经营且存在超载达到50%以上、驾驶员无相应驾驶资格等重大安全隐患的;

3、长期非法从事客运,已被查获3次及以上的;

4、以暴力手段强行拉客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1、使用伪造道路运输证件非法从事客运的;

2、使用货车、拖拉机、农用车等禁止载客的车辆和技术状况不合格的客车非法从事客运的;

3、非法从事客运已被查获2次的;

4、非法从事客运且拒不接受检查或处理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虽然取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项目许可但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

2、所从事的道路客运经营项目与客运许可内容不符的;

3、客运包车未经许可运载非包车合同范围内旅客的或使用无效包车客运标志牌从事客运的,客运车辆使用无效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

4、超过经营许可期限仍继续经营的;

5、其它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由县级及以上运管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及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及以上运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二)企业挂靠经营的;

(三)客运车辆易主后未按规定办理营运过户手续,并继续从事营运的,对原经营者按本条规定处理,对新经营者按第七十六条第(三)款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及以上运管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一条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及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及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和和规定的班次行驶的;

(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强行招揽旅客的;

(四)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五)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六)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客运车辆携带的行包脱落、扬撒的。

第八十三条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及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客运经营者的实际条件已达不到开业条件的。

第八十四条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使用报废汽车或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客运的,由县级及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客运经营者违规后拒不接受处罚或无法当场完成处罚的,县级及以上运管机构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时保留其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至处罚完毕后交还。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运管机构可以将客运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暂扣,并当场出具凭证,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和变相收取保管费,待依法实施处罚后放行:

(一)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纠正或不能立即整改的。

第八十八条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者违反客运站场管理的行为,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客运站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2、允许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运管机构许可的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客运站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擅自改变客运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2、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本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按照《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分类并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环境污染或者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 禁止托运、装载、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货物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

应而产生危险的货物。 第四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源头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协同监管。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并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实现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和车辆、罐体、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以及相关许可、检验、购销、违法等信息的网上共享,实行危险货物生产、销售、充装、运输等环节资质信息比对核查制度。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第二章托运 第七条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或者单位承运危险货物。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者第1.1项、1.2项、1.3项、1.4项、1.5项、1.6项运输资质企业或者单位承运。 第八条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等国家标准的相关

安全管理制度(道路运输完整文档1)

柳州市凯捷运输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5、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6、安全例会制度; 7、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8、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9、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10、安全资金投入制度; 11、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12、GPS车辆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13、车辆二级维护制度;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列》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工作规范,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吵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该规则和交通运输法则。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纪指挥,不违纪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驾驶人员精力充沛,谨慎驾驶,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小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一、单项选择题: 1、拥有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A、5; B、10; C、50; D、100。 2、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且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学时。( ) A、8; B、12; C、24; D、48。 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不低于营业收入的 %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 A、0.5; B、0.8; C、1; D、2。 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 ) A、主要负责人; B、分管负责人; C、一线操作者; D、安全管理员。

5、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查询一次客运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 A、天; B、周; C、月; D、季度。 6、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名以上客运驾驶人。( ) A、一名; B、两名; C、三名; D、四名。 7、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 A、次要; B、主要; C、同等; D、连带。 8、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上路行驶。( ) A、允许; B、禁止; C、经批准后; D、优先。 9. 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 ( )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整版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施工项目场内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道路安全运输管理, 预防各类道路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 规范施工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施工场地内使用的所有机动车辆, 包括施工作业所需用的汽车起重机、自卸翻斗车、砼罐车、拖拉机、农用车、客货两用车等各类施工车辆,也包括项目施工服务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对项目部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物资设备部对项目部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保卫科负责项目施工服务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第五条项目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场内道路运输安全检查; 项目物资设备部负 责项目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部施工服务车辆的日常管理。第六条项目经理为场内道路安全运输管理第一责任人。 安全分管领导对本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七条所属项目部机动车辆的管理部门、作业队、班组负责人, 对所管辖的机动车辆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 (二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三组织驾驶员、维护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四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相关证件的审验和缴费工作。 (五发生场内道路安全事故及时报告, 配合事故调查, 制定防范措施, 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第八条项目经理部负责对新进场的驾驶员进行审查并备案。驾驶员在施工现场从事驾驶工作必须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操作证、上岗证等相关证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 (一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二爱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安全技术状态和车容车貌。 (三做好出车前安全检查和收车后的保养工作。 (四发生道路安全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抢救伤员,配合调查。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安全纪律,做到七不准, 即不酒后开车、私自出车、无证驾 驶、疲劳驾驶、驾驶室超座、穿拖鞋驾驶、私自将车交他人驾驶。 第十一条车辆的调度人员应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带“病”车辆禁止派出使用。第三章场内道路要求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编制施组时, 对施工便道的布置和实施应当既满足施工运输强度的需求,又要保证道路安全运输。场内临时性道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会议制度 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做好安全生产状况的研究分析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对策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面推动安全管理工作,公司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由法人代表主持),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每月召开一次的安全例会,相关人员必须签名参加。 二、安全例会主要内容: 1、传达上级有关文件或指示,通报本月安全生产情况。 2、及时分析、总结上一阶段运输的安全、不安全的情况,研究布置下阶段保证安全运输的生产计划。 3、分析研究近期发生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4、研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5、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本单位法人代表(人)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领导

小组、实行层级责任制。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资格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组织安全生产例会,加强安全生产教育,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二级维护及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并建立健全每辆车的技术档案。 三、安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精)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1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2 本规范所指的安全生产管理,是指以保障客运行车安全为中心内容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本规范所称企业车辆是指车辆行驶证上“车主”栏为该企业名称的车辆。 3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包括班车客运企业、包车(含旅游客运企业和出租车客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4 基本要求 4.1 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4.2企业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将安全制度落实到所有从业人员和企业车辆。 5 安全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5.1 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形成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担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任常务副主任或副组长。 5.2 企业应逐级设立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 5.3 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5.3.1 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出租车客运企业按每50辆营运车、其余企业按每30辆营运车1人配备,但不得少于1人。

5.3.2 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运输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6 安全生产职责 6.1 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体制。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6.2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7 客运从业人员管理 7.1 驾驶员管理 7.1.1 驾驶员必须具有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营运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同时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应聘大型客车驾驶员还必须具备安全行车3年以上客车驾驶经历。 7.1.2 企业车辆的驾驶员应由企业考核录用,有关考核录用记录应保存备查。 7.1.3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企业应对家属不在本地的司机和乘务员的住宿、作息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对其它司机和乘务员要有科学的作息要求。 7.1.4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企业应建立行车日志制度。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始发站、中途停靠站、终点站、停车时间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技术故障、隐患、事故、道路状况等。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制 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817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制度 Road transport personnel safety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2、根据公司安排,驾驶员必须准点达到公司,到公司后先去调度报到,晚点一小时之内罚款50元,超过一小时者罚款100元(现场交纳) 3、驾驶员出车必须服从调度,对不服从者处以100元罚款。 4、驾驶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如因手机不通或本人不接听而影响公司正常出车者,月底扣除安全奖,严重者扣发工资及追加处罚。 5、车辆回公司后,必须如实向例检报告车辆情况,记清

里程数,如发现不报告或报告不实者,当班驾驶员每人罚款100元(现场交纳) 6、如发现路桥票有徇私舞弊者和倒卖燃油、货物、车辆配件者,扣发当月工资,严重者予以辞退,并追究全部责任。 7、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及公司处理的,其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事态发展,牵扯到公司派人处理者,其事故赔偿视情况予以追究。 8、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9、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10、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11、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1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13、对改变工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对脱岗六个月以上的必须重新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排查和整改,以达到有效防范和遏止事故的发生,保持长期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 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 1、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排查公司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每年不低于4次;采取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2、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 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三、事故隐患排查应重点针对以下几方面进行排查 (一)对企业内部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4、GPS监控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 5、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执行情况; 6、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情况。 (二)客运驾驶人 1、驾驶人的资格、从业资格; 2、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是否与所驾车型相符;

3、驾驶人的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4、驾驶人参加安全学习、教育培训情况; 5、驾驶人操作的规范性; 6、驾驶人安全意识和身体心理条件; 7、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以及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等。 (三)客运车辆 1、车辆技术档案是否完整; 2、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维护、检测保证完好状况的情况; 3、车辆实际安全技术状况; 4、车辆安全装置和应急设备是否齐全有效等。 (四)班线通行条件 1、道路通行条件和事故多发点; 2、车辆与道路条件的适应性; 3、道路交通状况及规律; 4、旅客的不安全因素等。 (五)环境因素 客运车辆运行地区的气候、气象规律以及特殊天气下的应急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六)事故处理 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人是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四、事故隐患整改 1、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并督促检查整改情况;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其内容包括:(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办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道路运输企业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道路运输企业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道路运输企业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 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 以安全为主的质量意识,减少事故,保障生产安全,特制 订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车队行车安全生产管理。 3 行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1 车队成立行车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站长兼 任,副组长由分管行车安全工作的副总站长(车队长)兼 任,成员由车队其他党政工领导、分管安全科工作的副队 长、分管技术科工作的副队长、分管车管科工作的副队

长、财务科长、运调科长、保卫科长等组成。总站长负本单位行车安全第一领导责任,分管行车安全工作的副总站长(车队长)负本单位行车安全直接领导责任。 3.2 车队由分管副总站长(车队长)和分管行车安全科副队长(安全科长)具体抓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3.3 车队要配备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理论水平,有实践经验和责任心强的职员担任安全员,对一些责任心不强,不胜任安全员工作的要及时调整。车队的行车安管人员应相对稳定,需要变动或调整报公司车管技术安全科审批。车队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要求:按每30辆营运车1人配备,但不得少于1人。 3.4 车队要配备熟悉汽车构造,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的人员担任车辆安全例检员。 4 安全职责 4.1 行车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版本状态: 受控状态: 编制: 审核: 批准: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实施单位: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0编制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建立健全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预防生产车辆在途安全风险,减少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安全隐患,确保公司的生产安全行驶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2.0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普货车辆有车部门的安全管理。 3.0运输前的检查 3.1车辆执行运输任务前,应到车辆维修部门由例检员,参照《车辆安全例检管理规定》进行车辆检查,确认车辆技术状况无异常后,驾驶员在车辆检查表签字确认。 3.1.1检查车辆符合运输要求后,例检员将《生产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回执单》交执行任务的驾驶员。 3.1.2驾驶员将《生产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回执单》交调度,并在出车前必须进行人体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的酒精含量需小于10mg/100ml。如驾驶员酒精含量超标,则不允许出车执行任务,调度需更换符合出车标准的驾驶员外出。 3.1.3酒精检测通过后,驾驶员必须再进行血压检测,检测合格后,向驾驶员发放《派车通知单》。如驾驶员血压出现异常,需更换身体条件合规的驾驶员外出。 3.1.4出现血压异常的驾驶员,应进一步进行检测,如当天持续异常,调度需安排驾驶员到医院进行确诊,确保驾驶员出车前身体血压符合出车要求。 3.2因其他原因由驾驶员自检时,应检查以下方面: 3.2.1检查机油面应达到机油标尺标准刻度,如低于或高于刻度

标准应立刻补充至标准刻度。 3.2.2检查冷却液面或膨胀水箱,按标尺刻度补足。在前往特殊气象条件地区前,要根据气象情况提前及时更换。 3.2.3检查燃油量,运输前应及时补充。 3.2.4检查电瓶及灯光等车辆电器是否工作正常。 3.2.5检查车辆反光设施是否老化破损。 4.0车辆行驶 4.1运输前的准备 4.1.1驾驶员进入车辆时应用左手开启车锁并将车门打开,车门开启最佳角度为60度左右。避免用力过大对车门部件造成损害。 4.1.2驾驶员打开车门后应握住扶手,蹬牢扶梯进入驾驶室,进入后立刻用左手关闭车门并扎紧安全带。 4.1.3车辆启动前,检查变速杆是否在空挡位置。 4.1.4启动前,检查车辆是否存在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大型货车启动后应怠速预热,预热过程中发动机转速不得超过1000转。 4.1.5检查车辆轮胎气压是否正常,同时观察发动机的运转是否正常,车内是否存在异味、异响,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4.1.6车辆储备气压需超过7兆帕后,方可起步。 4.1.7 检查中如发现异常,应向所属部门调度报告,由调度安排维修事宜,确认无故障后方可执行任务。严禁有故障的车辆上路。 4.1.8出车前,驾驶员应检查携带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营运证等证件是否齐全。 4.1.9车辆装货时,驾驶员应在集装箱后方安装防盗板及铅封锁。因集装箱放置原因,无法安装防盗板时,需将铅封锁安放到位,并拍照发送至计划派遣部门。 4.1.10计划任务派遣部门,应检查运输车辆载货前是否将防盗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全文

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组织实施好《规范》,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具体体现,是深化道路客运隐患整治行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客观要求,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综合治理,认真抓好《规范》的学习宣传、检查督导和贯彻落实工作。要强化宣传工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宣贯工作方案;针对企业规模、经营特点,实施分类指导、分批宣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使广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深入了解《规范》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强化督促指导。围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企业对照《规范》的内容和要求,逐条逐款进行落实和整改。对于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要加快研究解决;对于《规范》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和推广。要强化联合检查。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辖区内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督导检查。对贯彻落实《规范》不到位的企业,要现场督办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确保《规范》贯彻执行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人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

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保障正常的生产秩序,安全生产,促进企业高效运作、经济发展,本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请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认真贯彻执行。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岗位责任制度 3、驾驶员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 4、车辆维护保养制度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6、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7、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8、安全奖惩制度 9、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0、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1、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签发单位:无锡禾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落实及对安全生产的落实情况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根据安全生产总目标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组织落实到位。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精神,定期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加强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经常深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及早发现、及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总结先进经验,表彰、奖励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组织和监督职能部门开展各种形式,多层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抓好特殊工种及驾驶人员的年度审验工作。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奔赴现场,配合协调有关部门搞好现场处理,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并按“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制定落实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按规定及时对负责者进行相应的处理。 岗位责任制度 经理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组织落实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依法经营,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负全部责任,树立一颗为人民服务的心。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和经营会议,研究生产经营活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定期进行经营活动分析。坚持安全第一,用户第一,服务第一的方针,组织开展各项劳动竞赛,重视职工的技术和业务学习。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生产活动,按章缴纳各项税费。机务安全员职责: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消防器材的配备和管理,落实车辆维护保养制度,检查督促驾驶员做好汽车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有关会议活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杜绝车辆带病出车。如发现带病出车的要严肃处理。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不断提高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意识,确保交通安全。负责落实车辆的年检送检工作。驾驶员职责: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驾驶员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开病车,不开超载车,严禁酒后开车。加强安全行车意识,行车中注意礼让。按期准时参加安全学习。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驾驶技术水平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道路运输经营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文

本 制定单位(经营户): 年月日 一、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5、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6、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7、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旅客财物遗失或者货物脱落、扬撒等。 8、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二、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和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道路运输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用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道路运输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通用版)

道路运输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

运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运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公司运输安全领导组 为加强本公司汽车货物运输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经公司经理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成立公司汽车货物运输安全领导组: 组长:,全面负责本公司汽车货物运输的安全生产工作; 副组长:,负责本公司货运车辆的技术性能、修理、维护及车辆调度工作; ,负责本公司货运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 成员:,为安检员,负责对车辆、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检查; ,为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司机班长,负责对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二)安全管理领导组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决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对安全生产进行年度总结。 4、负责对公司、车队长、安全员等安全生产重要岗位人员的聘用、解聘决定。 5、负责组织并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6、负责本单位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等事宜。 7、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足额提取和投入。 (三)经理(安全领导组长)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制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对安全生产进行年度总结。 4、负责对公司安全科长、车队长、安检员等安全生产重要岗位人员的聘用。 5、负责和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等事宜。 6、负责召集公司安委会(安全生产领导组)会议。 7、负责对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8、保证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足额提取和投入。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新疆艾孜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新疆艾孜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制度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制度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12 页

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制度 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学习、会议,并服从管理部门的管理、调度。 二、行车过程中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上岗,文明驾驶,热情服务。严禁欺行霸市、强拉强运、拒载的现象发生。 三、认真执行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正确驾驶车辆,坚持每天对车辆进行例检,定期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严禁驾驶"病车"上路。 五、严禁超员、超速、酒后开车、开疲劳车、带病行驶。 六、熟悉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禁止"三品"上车。 七、单车行车4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车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驾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八、夜间不得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行驶。 车辆管理制度 一、公司经理负责车辆管理的全面工作,车辆驾驶员为第一责任人。 二、严把车辆技术关,安全员应全面掌握车辆的车况、技术状况,及时通知车辆第一责任人进行车辆的二级维护、年检、年审、综检、春检、保险。坚持车辆的例检制度,严禁"病车"上路。 三、严把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关。没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龄的人员不得从事道路客运,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或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人员驾驶。 第 2 页共 12 页

四、严把"包车"管理关。跨区包车必须办理临时线路牌,开具客运路单,单车行车4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车不得超过3小时,中途须休息15分钟以上,24小时内驾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五、对车况较差,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一律报废更新,杜绝非法拼装、改装车、报废车从事道路客运。 六、车辆实行"公司化"经营,不能"以包代管",必须落实对车辆的管理内容、管理人员和管理责任。 安全管理制度 一、每月集中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学习,回顾一月来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驾驶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龄,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才能驾驶车辆。 三、车辆必须定期进行二级维护,不能有"只交钱不保养"的现象发生,严禁"病车"上路驾驶。 四、严禁超员、超速、酒后开车、开疲劳车、带病行驶。 五、车上必须配备消防设备,正确使用灭火器。 六、严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 七、单车行车4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车不得超过3小时,中途须休息15分钟以上,24小时内驾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八、夜间不得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行驶。 第 3 页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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