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之欧阳音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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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条文解读

第一章总则

总则是对法律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是立法基本精神的核心体现,对整部法律中其他各项具体规定具有指导作用。本章共有10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管理体制、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发布制度、以及国家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和先进生产技术的推广和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等内容。

1、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人们每天消费的食物大部分是直接来源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因此,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民以食为天,食

以安为先”。保证人们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体现。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农产品质量状况总体上不断提高,但亟待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虽已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但食品卫生法不调整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活动;产品质量法只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为了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专门制定了本法。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作为城镇居民的主要食物来源,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首要目的就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农产品。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国务院1992年就出台了《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1997年后我国农产品实现了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

历史性转变,农业发展进入数量安全与质量安全并重更加注重质量安全并提升农业效益的新阶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农业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为一项工作重点,自2001年开始,以启动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为主线,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投入品监管、质量追溯和市场准入等环节为重点,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2002年5月,农业部发布公告,公布淘汰和禁止使用以及限制使用的兽药、农药清单,禁止29种兽药不得用于食用动物,限制8种兽药作为动物促生长剂使用。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并禁止使用18种农药,规定19种高毒农药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等一系列的有效措施。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状况已有所改善,农产品源头污染得到初步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有所提高。

农产品与工业产品相比较,农产品具有生物活

性(鲜活、易腐、储藏难)和规格不统一的特点。同时农产品生产也不同于工业品生产,从农田到餐桌,要经过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收获屠宰捕捞、储藏运输、保鲜、包装等多个环节,生产链条长,生产环境复杂、污染源多,监管方式具有特殊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难度大。针对上述特点及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方式分散、生产规模小、品种和产品品牌不统一、加工水平和产业化经营水平低、工业污染和农业生产自身污染严重的现实,并借鉴国际通行的“从农田到餐桌”全程控制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先进经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我国农业的实际出发,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客观规律,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确立了相关制度,主要包括:一是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不符合标准的,禁止销售;三是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四是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五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六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发布制度;七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八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2)维护公众健康

目前,由于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投入品的不科学使用、运输和经营过程的污染等因素,特别是一些不法生产者违规使用高残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使得一些农产品中重金属、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引起的人畜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我国的农产品的品质也必须符合日益增长的生活水平的需要。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应当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确立各种有效的制度,使各种违法行为都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从而做到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农产品品质,保证广大人民

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加入WTO以后,我国农产品日益融入国际市场,逐步成为农产品出口的大国,仅次于美国、欧盟、加拿大和巴西,居世界第五位。农产品出口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遇到越来越多的贸易壁垒,特别是近年来,因质量安全问题导致我国出口农产品遭遇退货、扣押、销毁、索赔、终止合同等现象十分突出。出口受阻农产品从个别品种扩展至一般动物源性食品与水果、蔬菜产品。一些进口国凭借体系健全、技术领先、设备先进的优势,以质量安全为由不断提高农产品进口市场准入门槛,有的还在制定进口标准时,提高了进口检测指标参数,设置技术贸易壁垒。他们不仅关注特定批次农产品的品质,更加关注出口国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投入品的使用和对生产经营全过程是否进行了有效监管,出口国有没有科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因此,以法律的形式建立农产品标准体系、监测检测体系等相关体系,完善各种制度,对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

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2、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本条是关于农产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定义及本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1)本法所称农产品的定义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这里所讲的“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产品的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初级农产品是指未加

工的原始形态的产品,有的是经过初步加工的产品。其中有的直接用于消费,有的用于制造其他产品的原料)

(2)本法所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是指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符合这种标准的农产品通常称为无公害农产品,等同于其他国家的安全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使用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的农产品,其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性的最低要求。(本法还规定,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这样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责任追究)

无公害农产品作为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目的是要保证消费的基本安全,法律对此做出明确的安全要求是必要的。至于农产品的非安全性

的质量指标,主要应通过政策的指引、扶持和政府部门的指导、帮助,以及优质优价、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来引导、促进生产者提高农产品质量,满足消费者的特殊要求。在实践中绿色食品等已成为我国优质农产品的代名词,得到了国内外的认可,在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促进农产品出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本法同时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3、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本条是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的规定;规范和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在本法中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职责有:(1)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2)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

状况信息;(3)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4)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分和调整;(5)建设各类标准化示范区;(6)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7)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和结果公布;(8)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和引导;(9)农产品包装和标认识管理;(10)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对生产中、市场上销售农产品的监督抽查;(11)质检机构资质认定和审核;(12)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13)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采取查封和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14)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处理;(15)对检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生产纪录违法行为、保鲜剂等使用的违法行为、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行为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还涉及工商、质检、卫生、食药等有关部门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法规定,各负其责,与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4、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必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的规定)

(本条有两层含义:一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即包括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和区(县)级人民政府,都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应当包括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行政工作及支撑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公益事业开支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

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国务院领导对此多次批示,国家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开展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专项整治,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等,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是存在的问题依然突出,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经费不足、人员力量不够等。为此,本法特别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经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蓝图,国家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统筹规划和部署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社会财力和物力的可能,合理地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宏观调控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包括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无论是中长期计划还是年度计划,都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一部署,从而使各项社会事业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相应得到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将其依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有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顺利实施。同时也表明,国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

5、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本条是关于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各级地方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

工作。国务院决定是针对食品安全工作,把农产品作为食品原料和食品安全的源头来界定。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是孤立的体系,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真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仅需要内在体系的不断完善,还要求外在体系的强力支撑。因此,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是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相关的内在发展和外在支撑各类服务工作的有机系统,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技术、经费保障、人员编制、检验检测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

6、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

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本条是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一是明确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二是规定了要以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科学基础。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危害:它是指农产品中潜在的将对人类、动植物健康或环境产生不良效应的生物、化学或物理性因子或条件。

风险:它是指将对人类、动植物健康或环境产生不良效应的可能性和严重性,这种不良效应是由农产品中的某种危害所引起的。

风险分析:它是指对人类、动植物健康或环境可能产生不良效应的危害进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的规避或降低危害影响的措施。风险分析是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三个部分共同构成的

一个过程。

风险评估:它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对动植物和人类或环境暴露于某危害因素产生或将产生不良效应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科学评价。风险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描述四个步骤。

风险管理:它是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备选的管理方案进行权衡,并且在需要时选择和实施恰当的控制措施,包括管理和监控的过程。

风险交流:它是指在风险评估人员、风险管理人员、生产者、消费者和其他有关团体之间就与风险有关的信息和意见进行相互交流。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风险评估是风险管理的技术基础,本法中明确指出国家应该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从法律层面为今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奠定了科学的基础。第一,明确风险评估法律地位,顺应了有关国际条约要求和世界各

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立法趋势。世界贸易组织(WTO)的SPS协议第二条和第五条,以及TBT协议第二条均赋予风险评估极高的贸易争端仲裁地位。另外,2002年生效的《欧盟新食品法》第六条明确了构建欧盟风险分析的框架。日本2003年制定的《食品安全基本法》也明确强调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须基于风险评估等。国外农业部门已经开始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评估工作,如美国农业部在原有风险评估工作的基础上,于2003年7月成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加强各机构之间风险评估计划和行动的合作与交流,为管理和决策提供统一的科学依据。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所属的食品检验署(CFIA)负责风险评估。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出风险评估地位,顺应了国际发展趋势。第二,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有利于实现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学化。风险评估的事实认定来源、评估手段及结论鉴定方法等都基于科学性原则,而风险管理源自风险评估结论,从而使管理从感性决策过渡到理性决策,最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三,风险评估是全球认同并致力推广的

模式,符合国际做法。农药、兽药、生物因素及转基因产品等的出现,使人类饮食安全受到极大挑战,管理无的放矢日趋严重。风险评估的出现解决或部分解决了该问题,在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同时又降低了监管成本。继SPS/TBT协议后,WYO成员国都遵循此框架共同积极推广风险评估模式。最后,风险评估是各国打破和建立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技术基础。一方面,农产品贸易过程中必然涉及进出口标准及检验检疫措施,风险评估的技术合理性及科学性是有效打破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发达国家在农产品贸易摩擦中直接或间接应用风险评估解决贸易争端,凸显了风险评估的重要性。另一方面,风险评估技术在全球运用不成熟、各国掌握程度不一及该技术本身不完善等因素,导致该项技术领先国家,以此构建农产品贸易技术性壁垒或作为贸易保护手段,因此在我国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刻不容缓。

目前,农业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已做了大量的工作,如负责农业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官方评议工作、投人品管理、农产品产地管

理等,但大多管理工作都是对现实状况和实践经验的总结,只在宏观层面上明确了管理的方向。由于农产品本身的特殊性,其存在的潜在风险较多,因而本法首次给予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地位,这将为农业部门更加科学、合理和有效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管理奠定基础。

2.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委员会应由来自各方面的专家组成

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组织多个专业、学科领域的专家共同协作去完成。同时,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代表国家的整体利益,应该由国家这一层次去开展,以避免人力、资金等资源的重复投人,所以本法规定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家委员会承担风险评估和分析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应来自与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整个供应链相关的监管及研究部门,包括农业、卫生、食药、质检、环保等,其研究领域涉及微生物学、化学、动物兽医学、临床

预防医学、毒理学、经济学、统计学等。

3.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的对象是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

农产品是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产品。根据农产品特殊的生产过程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可能出现的各种潜在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针对的主要危害因素有:一是农业种养殖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包括因不合理使用投人品造成的农药、兽药、添加剂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污染,以及因产地环境造成的本底性污染和汞、砷、铅、铬、镐等重金属毒物、氟化物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非金属毒物;二是农产品保鲜、包装、储运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包括贮存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催熟剂和包装材料中有害化学物等产生的污染,以及流通渠道中导致的二次污染;三是农产品自身的生长或发育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如花生中的黄曲霉毒素等农产品本身的天然毒素就是目前农产品所面临的危害之一;四是农业生产中新技术的应用产生的危害,主要是由于技术发展(转基因技术)或物种变异而带来的新危害。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精编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 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条文解读 第一章总则 总则是对法律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是立法基本精神的核心体现,对整部法律中其他各项具体规定具有指导作用。本章共有10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管理体制、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发布制度、以及国家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和先进生产技术的推广和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等内容。 1、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人们每天消费的食物大部分是直接来源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因此,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保证人们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体现。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农产品质量状况总体上不断提高,但亟待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虽已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但食品卫生法不调整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

活动;产品质量法只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为了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专门制定了本法。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作为城镇居民的主要食物来源,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首要目的就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农产品。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国务院1992年就出台了《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1997年后我国农产品实现了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农业发展进入数量安全与质量安全并重更加注重质量安全并提升农业效益的新阶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农业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为一项工作重点,自2001年开始,以启动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为主线,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投入品监管、质量追溯和市场准入等环节为重点,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2002年5月,农业部发布公告,公布淘汰和禁止使用以及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简要法律常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2、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3、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4、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5、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品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6、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之欧阳音创编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条文解读 第一章总则 总则是对法律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是立法基本精神的核心体现,对整部法律中其他各项具体规定具有指导作用。本章共有10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管理体制、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发布制度、以及国家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和先进生产技术的推广和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等内容。 1、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人们每天消费的食物大部分是直接来源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因此,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民以食为天,食

以安为先”。保证人们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体现。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农产品质量状况总体上不断提高,但亟待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虽已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但食品卫生法不调整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活动;产品质量法只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为了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专门制定了本法。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作为城镇居民的主要食物来源,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首要目的就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农产品。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国务院1992年就出台了《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1997年后我国农产品实现了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精解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精解 (2006年版) 1、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2、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4、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5、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6、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7、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8、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9、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10、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11、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12、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食品安全法释义全文

食品安全法释义全文 导语:食品安全是我们生活的重中之中,下面小编整理了早安心语,欢迎阅读! 新《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

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释义】 一、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一是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包括食品生产和加工,是指把食品原料通过生产加工程序,形成一种新形势的可直接食用的产品。比如小麦经过碾磨、筛选、加料搅拌、成型烘干,成为饼干,就是食品生产的过程。食品生产包括肉制品加工、调味品加工、水果制品加工、酒类加工、淀粉及其制品加工、膨化食品加工、糖果制品加工、饮料加工、水产品加工、禽蛋制品加工、面制品加工、乳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米制品加工、薯制品加工、蔬菜制品加工等类别。随着中国食品工业生产的快速增长,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品种档次更加丰富。据2019年的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食品生产企业近12万余家,除此之外,还有数量众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从事食品生产。从目前的情况看,食品生产行业整体的规模、水平还不是很高,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方式在整个食品行业中所占比重不高,小作坊、小企业较多。 二是食品经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问题解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问题解读 2016年01月08日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布制定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3月1日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通过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三)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 二、《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含义是什么? 《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三、《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办法》明确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并强化了属地监管责任,对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重点规定。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怎样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四)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五)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六)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五、《办法》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规定了哪些义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除了履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一般义务外,还要履行以下义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概论课程

《农产品质量安全概论》讲义 专题一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解读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及主要内容 1、农产品: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2、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即包括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质量要求,也包括涉及产品的营养成分、咳 二 基础。从中我们了解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和主要内容。这是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热点,也是今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重点。(一)、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从2002年开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全过程的监管,有效改善和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力争用5年左右,基本实现食用农产品无公害生产,保障消费安全,质量安全指标达到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中等水平。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产品、水产品等鲜活农产品无化验室生产基地质量安全水平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2007年8月,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农业部牵头,会同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商务部、海关部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部门组成农产品整治组,集中开展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打进,实现了农产品专项整治各项任务。 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是将全国676个大中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农业部门质量安全监测范围,政治监管与企业自检相结合的监测制定进一步完善。 三是基本解决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 四是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的行为。 推进”的发展思路,加快发展过程,树立品牌形象。 (二)、扶持性政策 从“十五”规划,2001年以来的历次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2004年、2005年连续两年的中央1号文件到今年10月11日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的“十一五”规划,都明确提出要加快农业标准化。 (1)、完善标准体系 (2)、示范区建设 (3)、农业标准化技术培训与宣传

在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暨快速检测技术培训班上的讲话

在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暨快速检测技术培训班上的讲话 同志们: 在2010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现场会上,张昌平常务副省长特别强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可见省领导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新时期农业部门的重要任务,保质量安全与保障供给同等重要。我国农产品生产,建国初期主要是解决民众温饱问题,上世纪90年代主要是解决农民效益问题,如今农产品供给已经存在结构性过剩,主要任务是解决质量安全问题。今年的双汇“瘦肉精”事件,引发了整个社会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严峻的形势,要求我们牢牢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武器抓好监管工作,要求我们不断提升专业业务水平,有足够的能力灵活应对各种工作压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一项崭新的工作。今年,《食品安全法》已经颁布实施2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经颁布5周年,全省各级农业部门机构还不健全,监管队伍人员素质整体水平还比较低,各级农业部门监管机构仍没有理顺,尤其是县级农业部门急需理顺各种关系,建立监管机构充实监

管工作人员。本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月活动,我们组织了一系列宣传活动,今天请大家来学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目的是通过学习与交流,加深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理解,从而进一步提升大家的工作能力,增强依法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意识。这里,我讲四点意见。 一、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农业部门的法定职责。 5年前,农业部在以保障供给为中心任务的情况下超前意识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填补了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空白,明确了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赋予了农业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各级农业部门应抓住机遇,准确把握法定职能,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职责,努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依法健全监管体系。2010年4月,为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需要,省编办正式批准我厅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统一协调全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应抓住这轮机构改革的机遇,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在乡镇也应按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最近出台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提出的“健全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要求,设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填空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考试试卷(一)工作单位:姓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 2、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5、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6、和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7、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鼓励和支持生产,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8、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的技术规范。 9、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 并听取农产品、和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10、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及 的需要,及时修订。 11、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2、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批准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3、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应 2

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14、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和。 15、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或者其他。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 16、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 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17、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18、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药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 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投 3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解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解读 区农委信息科张然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基本特点 (一)立法目的明确和功能突出 1、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2、维护公众健康; 3、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广泛,涵盖农业的初级产品,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运用法律手段使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第2条) (三)主体方面的规定(第3条—第10条)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纳入规划、安排经费,建立健全服务体系,组织宣传; 2、行政执法主体相对单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分工负责;行政执法主体具有监督管理权、指导权、检查权、通报权、发布权。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度 (一)意义: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二)性质: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达到行政规范和行政控制的目的)。 (三)制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 (四)特点: 1、与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并听取意见; 2、要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3、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实施。 三、农产品产地监督管理制度(15条—19条) (主要是实施行政控制和行政干预) (一)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区域(农业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属行政规范和行政规划); (二)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属行政支持和行政服务); (三)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准区域的禁止性行为; (四)禁止污染农产品产地; (五)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四、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20条—27条) (一)制定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指导)。 (二)农业投入品安全管理制度 1、依法通过行政许可,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进行市场准入管理。 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3、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人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4、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填空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填空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考试试卷(一)工作单位:姓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 2、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5、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6、和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7、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鼓励和支持生产,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8、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的技术规范。 9、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 并听取农产品、和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10、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 及 的需要,及时修订。 11、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2、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批准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3、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

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14、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和。 15、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或者其他。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 16、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 用、、、 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17、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18、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药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 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解读

附件 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一、机构与人员 二、质量体系

三、仪器设备

四、检测工作

55.* 样品有专人保管,有惟一性和检测状态标识,有措施保证样品在检测和 保存期间不混淆、丢失和损坏。有样品的处理记录。样品在流转过程中,交接时应检查样品状况,避免发生变质、丢失或损坏。如遇损坏和丢失,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按相应工作程序,保证样品接收、传递、检测方法采用、检测、异常情况处置、复检与判定,以及双三级审核等符合要求。原始记录有固定格式,信息齐全、内容真实,填写符合规定。非标准方法的采用应按《采用非标准方法程序》执行。开展新项目应按《开展检测新项目工作程序》实施。对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采购应编制计划,计划实施前,其技术内容应经相关负责人审查同意。所购买的、影响检测质量的试剂和消耗材料,必要时应经过检查或证实符合有关检测方法中规定的要求后,投入使用。所使用的服务和供应品应符合规定要求。并保存符合性检查的记录。对检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服务和供应品的供应商应进行评价,并保存这些评价的记录和合格供应商名单。按《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对检测工作中存在的或潜在的差异和发生偏离的情况进行有效的控制。例外偏离时,按《允许偏离控制程序》执行。有检测事故报告、分析、处理程序,并有记录。按《检验分包程序》实施分包。分包项目应控制在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且价格昂贵的范围内。并在检验报告中注明。应保存分包方的各种资质证明材料,并有对分包方的评审记录。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检测人员工作作风严谨,操作规范熟练,数据填写客观、清晰。五、记录与报告评审意见序号评审内容符合对所有的记录实行分类管理,包括检验过 程和质量管理产生的记录,明确其保存期限。检验报告和相应的原始记录应独立归档,保存期不少于五年。记录与报告的存放方法、设施和环境应防止记录损坏、变质、丢失等。按《记录管理控制程序》维持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有为委托方保密的规定。检验报告应按规定发送并登记。当用电话、传真或其它电子等方式传送检验结果时,应有适当方式确定记录委托方的身份。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贮或检索软件时,有保障其安全性的措施。检测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至少包括样品

《食品安全法》条文分类释义

《食品安全法》条文分类释义 一、适用范围 1、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餐饮服务环节;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食品相关产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以及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 4、生产经营者使用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及其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6、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产品安全信息公布。 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横向方面 分段监管体制: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二)、纵向方面 1、中央: 食品安全委员会:代表国务院指导协调各部门。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食品安全分段监管部门:质检、工商、食品药品部门。 2、地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管。建立健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监管责任制对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部门在本职责范围内做好监管工作。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本法及国务院规定调整。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食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卫生部根据信息及时调整计划。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成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估。 四、食品安全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部分企业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 (一)国家标准 1、制定、公布机关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编号)。 2、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3、新旧制度的衔接:由卫生部对旧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整合成新的国家标准;旧的标准整合公布前继续适用。 (二)、地方标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三)、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食品生产经营的主要制度 1、生产经营义务性规范

2015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试题及答案

2015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试题及答案 一、个人必答题 1.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 B 。 A次级产品;B初级产品;C植物产品;D动物产品 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 A 发展水平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A科学技术;B农业生产;C生产技术;D基础建设 3.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由 C 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A 县级; B 市级; C 省级;D乡(镇)级 4. A 农业行政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C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D国务院 5.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需要在 C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协调下进行。 A市级;B 省级;C 县级;D乡(镇)级 6.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 B 年。 A 1年; B 2年; C 3年; D 5年 7.进行质量检测过程中,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 A 管理部门。 A 食品药品监督; B 食品监督; C 药品监督; D工商 8.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 B 部门报告。 A 当地政府; B工商; C质量监督; D农业行政主管 9. 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 C 进行检验;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A 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B 卫生质量标准; C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D食品卫生法 10.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 处 B 元以下罚款。 A 1000; B 2000; C 3000; D 5000 1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 B 认证合格。 A 质量; B 计量; C 技术; D 检验 15.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因检测结果不实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 B 。 A 刑事责任; B 赔偿责任; C 民事责任; D 法律责任 12.由国家建立健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 A 的技术规范。 A 强制性; B 自愿性;C科学性;D民主性 13. C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A市级以上;B 省级以上;C 县级以上;D国家 14. A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A县级以上;B省级以上;C市级以上;D乡(镇)级以上 15. A 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A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B 当地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C农业高等 院校;D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6.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 B 。 A 记过处分;B行政处分;C罚款;D刑事处分 22.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 进安全的 A 。 A生产技术;B管理技术;C科学技术;D应用技术 23.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 D 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试题及答案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习题 一、名词解释 1.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及现代农业活动。 2.无公害农产品: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经认证合格获得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3.绿色食品: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中国食品发展中心认定,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4. 农产品地理标志:指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二、选择题 1.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 (B) 。 A次级产品;B初级产品;C植物产品;D动物产品 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 (A) 发展水平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A科学技术;B农业生产;C生产技术;D基础建设 3.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由 (C) 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A 县级; B 市级; C 省级;D乡(镇)级 4. (A) 农业行政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不符合农产品质 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C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D国务院 5.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需要在 (C)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 领导、协调下进行。 A市级;B 省级;C 县级;D乡(镇)级 6.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B) 年。 A 1年; B 2年; C 3年; D 5年 7.进行质量检测过程中,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 (A) 管理部门。 A 食品药品监督; B 食品监督; C 药品监督; D工商 8.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B) 部门报告。 A 当地政府; B工商; C质量监督; D农业行政主管 9. 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 (C) 进行检验;未制定之前,可以 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A 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B 卫生质量标准; C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D食品卫生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完整版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条文解读 第一章总则 总则是对法律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是立法基本精神的核心体现,对整部法律中其他各项具体规定具有指导作用。本章共有10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管理体制、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发布制度、以及国家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和先进生产技术的推广和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等内容。 1、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人们每天消费的食物大部分是直接来源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因此,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保证人们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体现。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农产品质量状况总体上不断提高,但亟待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虽已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但食品卫生法不调整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活动;产品质量法只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为了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专门制定了本法。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作为城镇居民的主要食物来源,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首要目的就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农产品。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国务院1992年就出台了《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1997年后我国农产品实现了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农业发展进入数量安全与质量安全并重更加注重质量安全并提升农业效益的新阶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农业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为一项工作重点,自2001年开始,以启动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为主线,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投入品监管、质量追溯和市场准入等环节为重点,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2002年5月,农业部发布公告,公布淘汰和禁止使用以及限制使用的兽药、农药清单,禁止29种兽药不得用于食用动物,限制8种兽药作为动物促生长剂使用。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并禁止使用18种农药,规定19种高毒农药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等一系列的有效措施。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状况已有所改善,农产品源头污染得到初步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有所提高。 农产品与工业产品相比较,农产品具有生物活性(鲜活、易腐、储藏难)和规格不统一的特点。同时农产品生产也不同于工业品生产,从农田到餐桌,要经过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收获屠宰捕捞、储藏运输、保鲜、包装等多个环节,生产链条长,生产环境复杂、污染源多,监管方式具有特殊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难度大。针对上述特点及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方式分散、生产规模小、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或者不存在丝毫的危险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一)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二)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三)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具体说,包括食品的澄清、混浊,组织状态上的软、硬、松等,以及其他凭人的感觉所能判定的性质和状态。 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把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作为两个概念不同的用语。将食品安全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将食品卫生界定为: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总之,食品卫生虽然也是一个具有广泛含义的概念,但是与食品安全相比,食品卫生无法涵盖作为食品源头的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环节;而且从过程安全、结果安全的角度来看,食品卫生是侧重过程安全的概念,不如食品安全的概念更为全面。 在立法过程中曾经出现的关于法律名称的争论,即叫食品卫生法,还是叫食品安全法,绝不是简单的概念游戏,而是立法理念的变革。将原来的食品卫生法修改更名为食品安全法,就超越了原来停留在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发生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进行规定,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相比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例如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等都作出全面规定;并且在一个更为科学的体系下,可以用食品安全标准来统筹食品相关标准,避免目前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营养标准之间的交叉与重复。 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曾经向社会全文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关于本条的规定如下:“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制定本法。”修改并审议通过的规定更加集中凸显“安全”二字,更加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终极目标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富裕程度的提高,社会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大大增强了。然而,近几年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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