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1 引言

1.1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特点及意义

邓小平同志在1982年提出中国特特色的构想后,各个领域的建设都被冠以这个头衔。中国特色社会法制建设从邓小平时代开始就不断被注入新的血液和元素,在与世界逐渐融合的同时,其中国特色也愈加浓厚,可以说邓小平同志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道路。

到江泽民时期,他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治国要求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确立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当党的领导表现为党的意志经由立法机关上升为法律法规,进而由法律法规表现的国家意志来对国家进行领导和治理后,也就把党的意志痛国家的意志有机地协调统一起来了。这样就既确立起啦法律在国家治理过程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也理顺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为当依法执政奠定了基础。确立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至高无上地位,是依法治国和一个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要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法制建设方面更侧重于国家的文化软实力,他先后提出“八荣八耻”“以人为本”“政治文明”“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全面进步”“宪法法律至上”“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宪执政”“尊重和保障人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制精神”等等科学命题。这些都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涵,更加深远拓展其影响。

中国法制建设由于其特殊性就是国情差别,以至于出现以下几个特点:

1.法制建设不完善,很多时候是无法可依,但法律范围也在渐趋扩大

2.法律体系混乱,有很多是自成一体或重复表达

3.法律执行过程僵化

4.法制建设方针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价值法制建设不断涌现。如“八荣八耻”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也标榜自己是‘最自由、最民主’的国家,可想而知其社会各项建设已相当完备。确实,在美国有相当健全的法律体系支撑着美国这个超级大国,它

1.法律涉及面广,确保有法可依

2.法律完备,各种法律文件分门别类

3其他法律也日趋完善,如环保、清洁能源方面

相对于美国这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我国依旧迫切的需要加强法制建设,把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确立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至高无上地位,是依法治国和一个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要要求。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是其他一切建设的法律依据。

1.2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现状

中国,一个特殊的国度,这不仅表现在有着五千年的文化积淀、世界近五分之一的人口、陆地面积排名世界第三、还表现在它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世界大国中唯一没有实现统一的国家。在这儿,中国有许许多多的不一样,很多的特殊性,太多的差异性。

大家都了解一国的各项体制的建成与完善,在这之中都离不了法制建设,它是怎样体现出来的呢?一个社会、一个国家,首先得有法制建设,为何呢?如果有人犯罪了,怎么办?依法照办啊,但如果没有相关法律,社会就混乱了。就如现在中国这样,很多问题都没有相关法律可以解决,这说明中国社会乃至中国就欠缺法制建设。再有立法机关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如果缺少第一环节,后面都无法继续,这既是特殊性,又是决定性的,这也在社会、国家中扮演的地位

2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与现代

2.1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发展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在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基础之上形成的,“废除旧法和对旧法的批判继承,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辩证规律。”中国的法制现代化道路始于“1911年辛亥革命后资产阶级法制建设时期和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时期”。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宪法”和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的法制粗略模式或宏观轮廓予以确立,并形成了基本格局。随之,1957年“反右运动”,停止了继续完善新法制模式的努力,从而宣告了法制大转换的结束,接踵而来的是法制近十年的停滞和大滑坡。直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社会主义十年法制建设的总纲领和总目标才得以确立。同时,形成了以多样化的法律价值、法律的主导性和法律的至上权威为特征的党的法治观。

2.2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代化

1.社会主义法治概念的提出:早在1949年1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谢觉哉同志就在司法训练班的一次讲话中指出“我们不要资产阶级的法治,我们需要我们的法治。”然而,其对法治的进一步内涵并未申明。

2.从毛泽东同志到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治思想的异同和发展。毛泽东同志曾说过“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1978年以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主要的理论指导为邓小平理论。邓小平坚持了毛泽东的人民民主理论,赋予了民主以极高的地位和价值,鲜明地指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论断,并有效解决和恢复了民主应有的价值和地位,“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3.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实践,邓小平同志找到了“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法治道路,但如何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一时代的使命和艰巨任务,历史的落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及全国人民的身上。1997年7月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

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于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予以确定。“将‘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历史转变”。这预示者:中国将依靠政府的推进,辅之以社会(民间)的力量,走向法制化(法治化)的道路。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从传统法制到现代化法制的发展过程,其具有下列特征:以非人格化的权威及规则否定人格化的权威,法律规则的肯定性、明确性和普遍性,法律规则的连续性、稳定性,法律体系的完备和统一,法律职业的中立性,司法过程的公开性、程序性。从现代法制的价值合理性及价值标准来看,具有:维护自由、平等、正义,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实现公共权力和个体权利的平衡。社会主义法治的推进也应以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内涵和精神为依托,在对“传统性”和“西化”的突破上寻找适合自己的道路。2.3 从法制到法治的历史性跨越

2.3.1 现代性向传统的突破。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某些程度上要依托本土的法制传统。在我国历史发展中,一直未出现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长达数千年的封建法制的“专制”,使人民从心理上疏远了这个既陌生又熟悉的词语。在国家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虽然主张走法治之路,但终是自觉不自觉的蒙上“人治”的色彩,文革的十年浩劫,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打上了值得警示和反思的烙印。然而,近二十年的法制建设为“法制”向“法治”的跨越准备了基本备件,如法制体系的基本形成,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法学界在立法中的广泛参与,国家领导人思想的大转变等等。

1.对“人治”之彻底否定

2.对“德治”的重新定位。

3.对党的领导方式的显著调整。

2.3.2 现代化向“西化”的突破。

众所周知,现代意义的法治产生于近代西方文明,是人类走出蒙昧迈入文明的创造物,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志之一。然而,中国由于先天的缺陷,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的法治。因而,中国形成了主要表现为行政命令方式的官僚法(管理型法),而西方形成了自主、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至上的法治精

神。尽管在中国文明形态中,我们也会发现导致了多元集团产生,导致某种超验的世界观的社会变化。但是,这两种因素并未结合在一起,也没有通过它们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现代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在中国传统的背景条件即如上所述,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型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即在法制现代化发展中,既体现对西方法治文明的继承,又在本土条件下,完成了质的飞跃。

1.对资产阶级现代法治思想的移植。

2.结合本国实际的重新定位。

“社会主义中国的法治化,属于‘非西方后发展社会——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是由外部刺激引发或外部力量直接促成的传导性的社会变迁过程。这样,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面临着本土化和国际化(以西化为主要特征)等诸多因素影响,从“法制”到“法治”的发展,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了重构自身法治文明的要求,同时,促使社会主义国家在接受先进法治文明之后,结合本国实际进行再定位。

⑴社会主义法治的社会基础。其社会基础包含如下因素:

a.“市场经济是法治社会的基础性推进力量。

b.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有力政治保障。

c.中西人文精神的合璧:重构法治的精神基础。

(2).社会主义法治的标准和要求。最核心的是:

a.法律至上原则。

b.权力制约原则。

c.司法独立原则。

从终极意义上讲,作为一种表征进步与文明的治国方略的法治,既是一种理想,也是一个过程,并无所谓好坏良莠之分,唯一有所区别的只是我们践行的差异。由于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是一个渐进行的发展历程,既要革除人治意识的心理障碍,又要结合社会的广泛参与,革除人治意识的心理障碍、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的增强等仍有一个时间的期限,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这也为以后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问题。但我们仍有理由相信,在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下的法治进程会有序展开。

3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内容、基本方针及基本要求

3.1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内容

1978年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邓小平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个字是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的完整的指导方针,包括了法制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理念的基本内容是在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应当遵循的依法治国、公平正义、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等这些具体理念。前提就是必须坚持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念下,不能脱离这个实际。我们各项工作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树立大局意识,树立服务意识,树立责任意识。对于审判工作,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最基本的客观要求,不能单纯的就审判而审判,不能把审判工作独立与社会主义特色建设的客观实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强调调解,要强调通过调解实现和谐。

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一定的法治理念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法律文化和价值观念所决定,一旦形成,便相对固化于人们的思想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持久性,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表现为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及守法行为。因此可以说,法治理念是法治活动的灵魂,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另一方面,法治理念的形成和树立又具有长期性、不稳定性,需要全体政法干警持之以恒、循序渐进、不断深化、与时俱进。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二是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人人都要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三是严格依法办事,坚持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3.2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所谓“有法可依”是对立法工作提出的要求,它要求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领域都要纳入法律的轨道,都要有法律,都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条件。

所谓“有法必依”是对守法提出的基本要求,它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党派、武装部队,以及全体党员、干部和群众都要严格遵守法律,都要严格依法办事。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严格、严肃执法,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力,尽职尽责地坚决打击和制裁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关键。

3.3 加强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加强国家立法和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4 坚持依法治国的意义

4.1 依法治国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社会进步、社会文同的一个重要标志。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4.2 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的意义

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保证。只有依法治国,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才能保证全体人民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和真正享有广泛的公民权利,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保证人民依照法定程序民主地行使权利,决定国家大事,监督国家机构,行使权利和自由,开创社会安定、政府廉洁高效、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和睦、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达到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

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社会安定,政治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没有稳定,就没有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稳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这与我们党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密不可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也必然会面临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甚至出现一些不安定因素。这就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规范人民群众的行为,保证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行,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也是完善党的领导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和制度保障。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我们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走向民主法制化的重大举措。

4.3 时下我们坚持依法治国的重点

当前,强调依法治国,就是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为自己公司职员及下属树立良好的榜样。

5 结论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阶段,新情况、新问题比较多。在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时,执法人员应当对社会矛盾有准确的把握,并且应当对法律有深刻的理解。社会矛盾不是单靠政治热情就可以化解的。法律是化解矛盾的利剑。但是,利剑的使用是大有学问的。在实践中,有些执法中的错误并不是因为执法人员腐败造成的,究其原因,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执法人员对法律的知晓程度不够、对法律的理解有差错。这些专业技术上的原因导致执法公平出问题,实在是很可惜的。现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得很快,与此相应,法律的生命周期都不是很长,如果对法律的沿革与原意缺乏深入的理解,法律适用难免出错。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时,对政法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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