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特殊作业申请书

船舶特殊作业申请书
船舶特殊作业申请书

船舶特殊作业申请书

备注:1.船舶申请应在船舶名称上加盖船章,船公司申请应在申请单位上加盖单位印章。

2.本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留存。

附注:一、本申请表适用于如下项目的审批:

1、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2、船舶在港区内使用焚烧炉

3 、船舶洗舱、清舱、驱气

4、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

5、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6 、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

7、拆船作业

8、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二、表中“提交材料目录”各审批项目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1、使用化学消油剂申请;

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4、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

5、使用化学消油剂情况报告(经批准使用后提交)。

(二) 船舶在港区内使用焚烧炉

1、船舶使用焚烧炉申请;

2、船舶防污染证书;

3、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4、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 船舶洗舱、清舱、驱气

1、船舶洗舱、清舱或驱气作业申请;

2、洗舱、清舱、驱气的安全作业程序和应急措施;

3、洗舱、清舱、驱气作业计划;

4、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5、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6、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

(四)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

1、船舶舷外烤产及油漆作业申请书

2、防止污染和安全措施以及作业计划;

(五) 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1、船舶作业申请书;

(六)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

1、船舶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专用压载舱压载水排放可

以电话申请);

2、相应的作业安全、防污染和应急措施;

3、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七)拆船作业

1、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

2、《废钢船登记证书》

3、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报告书

4、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

5、拆解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6、测爆证书(油船的油舱以及所有船舶的燃油舱)

7、拆船计划

(八)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名称、数量

2、装卸地点、时间、方式

3、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4、装卸计划

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文件)

检验工作档案目录 1、船舶服务申请书 2、船舶建造能力评估报告复印件 3、会议纪要(适用于省局委托的检验) 4、受理回执(如有时) 5、船舶检验计划(或“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6、检验项目交验单及附件(对应“检验计划”或“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7、船舶服务工作联系单 8、无损检测计划(附射线探伤片位图、超声波探伤区域图) 9、龙骨安放申请书 10、龙骨安放日期确认书(系统打印) 11、倾斜试验核准/免除申请书 12、倾斜试验核准/免除通知书 13、船舶下水申请书 14、船舶下水核准书 15、资料流转记录单(如有时) 16、船舶吨位丈量记录 检验技术资料目录

1、船舶技术图纸、资料 2、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 3、船舶吨位丈量计算书(系统打印) 4、船舶检测、试验记录汇总(对应“检验计划”或“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5、船用产品证书复印件 6、无损检测报告(X射线、超声波) 7、密性试验报告 8、倾斜试验报告 9、CO2灭火系统检修(含称重、吹通报告)(如有时) 10、油水分离器水样分析报告 11、磁罗经自差表(如有时) 12、完工图 13、海事机关登记(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含船名、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 建波建造(改建)检验计划编制工作指南一、目的

指导各市局验船师小组编制“船舶检验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二、使用范围 适用于各市局管辖区域内授权范围(或省局委托)非“船长小于等于80米内河船舶”建造(改建)“船舶检验计划”的编制。(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可参照执行) 三、船舶建造(改建)概况描述 “计划”须描述以下内容 (一)船名/工程编号及船舶主尺度、机电主要设备型号及参数。 (二)业经验船师小组确认的建造及安装工艺文件记录。 (三)全船焊接、无损检测及密性试验计划。 四、责任的明确 “计划”须充分体现船厂、船东/船东代表、验船师小组保证船舶建造(改建)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船厂的责任 1、依据《江苏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船舶的建造质量负责。 2、严格执行船检法律、法规、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保证提交的检验/检测资料、文件和报 告的真实性。 3、确定本厂质检人员或外委方检验/检验人员,参与船舶建造(改建)全过程的检验/检测等 质量管理工作。 4、按照要求完成“计划”中确定的所有检验项目的自检工作,并在自检完成后按照“计划”确定的检验类型(B/W)经船东/船东代表确认后向相关专业的验船师提交“检验项目交验单”。 5、某个项目如未交验完成所有内容,未经船东/船东代表、验船师共同确认,不得遗留至下 个工序交验。 (二)船东的责任: 1、确定相关专业人员保证“计划”的正常实施。 2、监督船厂按照船检机构/验船师小组认可的施工图纸及工艺文件进行施工,发现问题及时 与相关专业的验船师进行意见反馈。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船舶检验法规试题

船舶检验法规试题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复习题: 1.按《沿海小船建造规范》,适用本规范的船舶,其材料可为(D) A.钢质 B.铝合金 C.纤维增强塑料 D.A+B+C 2.我国开展船舶检验工作的船舶检验机构有(D)A.中国船级社 B.地方船检机构 C.渔船检验机构 D.A+B+C 3.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适用范围是( C ) A.内河船船长大于或等于20米,船长小于或等于140米的焊接结构钢质民用船舶。 B.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适用于航行我国内河水域船长大于或等于20米的钢质船舶。 C.A 、 B都对。 D. A 、 B都不对。 简答题: 1.开展船舶检验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答:船检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对船体结构、安全性能、动力装置、安全设备及其所用重要材料和部件等的监督检验和试验,促使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集装箱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法令和船检机构规范的各项要求和规定,使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以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船舶和水上设施污染水域。 2.船舶重大改建、修理、和改装通常是指哪些情况答:⑴实质上改变船舶的尺度和容量;如新增一个平行中体使船舶的长度和容量增加。 ⑵实质上改变船舶种类,如客船改建成货船或车辆甲板改建成乘客处所等。 ⑶实质上改变船舶寿命,如对某一层甲板上的起居处所或乘客处所的更新。 ⑷实质上影响分舱因素,如减少水密舱壁。 ⑸实质上改变主推进机械。 3.“老船老办法,新船新办法”是什么含义 答:新法规仅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新法规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规范的要求。现有船舶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至少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规范的要求。 是非题:

船舶建造日期记录规定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建造和重大改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现有船舶应在下述各阶段向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位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辖区以外的按就近原则管辖,下同)申请对相应重要日期的确认:(一)第I阶段: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重大改建的开工日期。 (二)第II阶段: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 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应同时抄报已受理建造检验申请的船舶检验机构。 上述两个阶段的日期统称为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申请,由船舶所有人提交;未确定船舶所有人的新建船舶,

由船厂提交。 第五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由建造(改建)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会同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与船舶所有人、船厂的代表在船舶建造(改建)的现场实施确认,并实名签署相应阶段格式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现场确认是船舶建造检验工作和船舶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是船舶检验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现场实名签署前,船舶所有人和船厂应分别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印章;《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现场实名签署后,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分别加盖船舶检验专用章、船舶登记专用章。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为一式五份,船舶所有人、船厂、船舶检验机构各保留一份备查,海事管理机构保留二份,其中一份移交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第七条新建船舶应在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前取得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在《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的备注栏内加注:此船名在船舶建造阶段用于船舶标识。自船舶名称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不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按《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在建造(重大改建)期间,船舶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船名变更。

船舶特殊作业申请书

船舶特殊作业申请书 备注:1.船舶申请应在船舶名称上加盖船章,船公司申请应在申请单位上加盖单位印章。 2.本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留存。

附注:一、本申请表适用于如下项目的审批: 1、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2、船舶在港区内使用焚烧炉 3 、船舶洗舱、清舱、驱气 4、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 5、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6 、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 7、拆船作业 8、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二、表中“提交材料目录”各审批项目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1、使用化学消油剂申请; 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4、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 5、使用化学消油剂情况报告(经批准使用后提交)。 (二) 船舶在港区内使用焚烧炉 1、船舶使用焚烧炉申请; 2、船舶防污染证书; 3、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4、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 船舶洗舱、清舱、驱气 1、船舶洗舱、清舱或驱气作业申请; 2、洗舱、清舱、驱气的安全作业程序和应急措施; 3、洗舱、清舱、驱气作业计划; 4、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5、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6、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 (四)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 1、船舶舷外烤产及油漆作业申请书 2、防止污染和安全措施以及作业计划; (五) 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1、船舶作业申请书; (六)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 1、船舶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专用压载舱压载水排放可 以电话申请); 2、相应的作业安全、防污染和应急措施; 3、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七)拆船作业 1、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 2、《废钢船登记证书》 3、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报告书 4、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 5、拆解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6、测爆证书(油船的油舱以及所有船舶的燃油舱) 7、拆船计划 (八)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名称、数量 2、装卸地点、时间、方式 3、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4、装卸计划

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

” ,反 。 ” ” 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 填写说明:1、检验或验证合格的项目在“ □中标记“√” 之标记“×” 2、不适用项目在“ □中标记“—,或编辑时删除。 3、必要的,但本格式未包含的项目和内容,现场验船师应增加。 4、本表应作为检验资料归档。 5、本表责任人是现场验船师。 6、本格式供现场验船师和建造厂参考 一、船体 序号 项 目 检 验 内 容 1 钢板及型钢 □审核材料等级、规格、炉批号及质量证明文件 □核对钢印或检验标志 □外观检查 □板材抽样理后化试验 2 焊接材料 □焊接材料等级、规格及质量证明文件 3 船体放样 □放样后线型检验 □样板、样箱检验 摆墩、胎架检验 □墩点布置及墩基强度 □船台的长度、宽度,精度 □胎架的形位尺寸检查 预制构件 □构件装配/焊接工艺 □焊接质量 □制成后测量 4 船体各舱、散件装配及焊接 板材质保书 □各舱及舱内构件的装配完整性,结构尺寸 □焊接质量 主机座装配、焊接 □审核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焊接工艺 □形位尺寸、焊接质量 5 整体装配 □对接缝间隙、边缘高低偏差,纵横结构的连续性 □局部加强结构 □结构完整性,板材规格 6 焊接质量检查 □焊前检验 □焊缝近观检验 □无损探伤 7 船体密性试验 □密性试验大纲审查 □密性试验 8 船体完整性及主尺度 □主尺度测量 □舵、螺旋桨、锚设备安装完整性 9 水尺、载重线标志检验 水尺及载重线勘划的正确性 10 下水前检验及下水后复查 水下开口关闭设施检验 □舵杆、螺旋桨固定的可靠性 □下水后的复查 二、舵设备 序号 项 目 检 验 内 容

1舵杆、舵叶□审核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舵叶与舵杆的安装精度及焊接(连接) □舵叶密性试验 2舵设备的安装□舵杆中心线与轴系中心线的偏离情况 □安装的完整性、正确性、可靠性, □舵叶零位标志,机械限位装置 □舵叶转动灵活性,转动最大舵角 3操舵系统及其安装□审核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外部检查 □安装的完整、正确、可靠性检查 三、锚设备和系泊设备 序号项目检验内容 1锚机、绞盘、锚链、锚及附件□审核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外观检查 2锚泊、系泊设备的安装锚机、绞盘安装的的完整、正确、可靠性□制链器、系缆桩安装的的完整、正确、可靠性 四、救生设备、航行/信号设备、桅杆 序号项目检验内容 1救生衣、救生圈□审核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外观、规格、数量检查及搁放位置 2救生艇□审核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外观、标志、乘员和主尺度检查 □属具检查 3吊艇架□审核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安装的完整、正确、可靠性 □效用试验 4桅杆□桅杆结构 □桅杆定位 5航行/信号设备检验□审核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安装的完整、正确、可靠性 □效用试验 五、防火结构、消防设备/用品、风油摇控切断装置 序号项目检验内容 1防火分隔□审核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防火分隔正确性、完整性检查 2固定灭火系统□管系装船前后的压力试验 □安装的完整、正确、可靠性 3消防用品□审核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 4风油摇控切断装置□摇切装置安装检查,可靠性 六、通风、透气、舱底水、压载水系统、船内/外标志、栏杆等安全设施 序号项目检验内容 1通风、透气系统□审核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安装完整、正确、可靠性检查

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文件)

检验工作档案目录 、船舶服务申请书 、船舶建造能力评估报告复印件 、会议纪要(适用于省局委托的检验) 、受理回执(如有时) 、船舶检验计划(或“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检验项目交验单及附件(对应“检验计划”或“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船舶服务工作联系单 、无损检测计划(附射线探伤片位图、超声波探伤区域图) 、龙骨安放申请书 ?、龙骨安放日期确认书(系统打印) ?、倾斜试验核准 免除申请书 ?、倾斜试验核准 免除通知书 ?、船舶下水申请书 ?、船舶下水核准书 ?、资料流转记录单(如有时) ?、船舶吨位丈量记录

检验技术资料目录 、船舶技术图纸、资料 、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 、船舶吨位丈量计算书(系统打印) 、船舶检测、试验记录汇总(对应“检验计划”或“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船用产品证书复印件 、无损检测报告(?射线、超声波) 、密性试验报告 、倾斜试验报告 、 ??灭火系统检修(含称重、吹通报告)(如有时) ?、油水分离器水样分析报告 ?、磁罗经自差表(如有时) ?、完工图 ?、海事机关登记(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含船名、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

建波建造(改建)检验计划编制工作指南 一、目的 指导各市局验船师小组编制“船舶检验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二、使用范围 适用于各市局管辖区域内授权范围(或省局委托)非“船长小于等于 ?米内河船舶”建造(改建)“船舶检验计划”的编制。(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可参照执行) 三、船舶建造(改建)概况描述 “计划”须描述以下内容 (一)船名 工程编号及船舶主尺度、机电主要设备型号及参数。 (二)业经验船师小组确认的建造及安装工艺文件记录。 (三)全船焊接、无损检测及密性试验计划。 四、责任的明确 “计划”须充分体现船厂、船东 船东代表、验船师小组保证船舶建造(改建)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船厂的责任 、依据《江苏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船舶的建造质量负责。 、严格执行船检法律、法规、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保证提交的检验 检测资料、文件和报告的真实性。 、确定本厂质检人员或外委方检验 检验人员,参与船舶建造(改建)全过程的检验 检测等质量管理工作。

船舶识别号的安装与检验要求

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的要求,为规范船舶识别号检验工作,制定本规定。 1.一般要求 1.1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包括为境外建造并申请中国籍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除外。 1.2 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在船舶下水前向船舶建造检验机构申请船舶识别号标记检验,并提交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供查验。 1.3 2011年1月1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在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在船舶建造完工前向船舶建造检验机构申请船舶识别号标记检验,并提交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供查验。 1.4 现有船舶不需标记船舶识别号,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启用后最近一次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任何类型的检验时,提交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供查验。 2.船舶识别号检验要求 2.1 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在船舶下水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授予、标记情况;在船舶建造完工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若不合格,则不得签发船检证书。

2.2 2011年1月1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在建船舶,船舶建造完工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授予、标记情况及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若不合格,则不得签发船检证书。 2.3 对于上述新建及在建船舶,船舶建造完工时,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如未启用,建造检验时可不必检查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备注。 2.4 对于现有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信息系统取得船舶识别号,在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启用后,结合船舶最近一次营运检验,检查船舶识别号是否与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上的号码一致,并现场检查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臵,如满足规定要求,则换发证书;如船舶识别号与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上的号码不一致或者无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要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船舶标识电子标签,此时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证书(国际航行船舶可只对其安全证书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证书),并在检验报告上注明。有效期满再次检验时,如仍不一致,则不得再签发证书。 2.5 船舶识别号不易辨识或由于换板等原因需重新标记船舶识别号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2.6 船舶检验机构对已获得船舶识别号且换发证书后的船舶进行营运检验时,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标记情况是否与证书、报告记载相符及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 2.7 当标记船舶识别号时,船舶检验机构应指派验船师按本规定

运营船舶图纸检验申请

Form: RWPPA704-A 标识号:_________________ Identification Number: _________________ (由本社填写) (Filled in by CCS) 营运船舶审图申请 Application of Plan Approval for Ships in Service 兹申请中国船级社对下述船舶的设计图纸: We hereby apply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to carry out the following services for the vessel mentioned below:: □按入级要求进行审查 Plan approval in accordance with classification requirements; □按授权的船旗国政府的法定要求进行审查。 Plan approval in accordance with statutory requirements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flag State, when authorised. 需要说明的问题:(如部分图纸由供方提供时,请说明内容及联系办法) Remarks: (Where some of the drawings are to be submitted by a supplier or suppliers, please specify the contents and the contact details) 注/Note:适用/Applicable 不适用/Not Applicable (请继续填写续页/To be continued)(Rev5.0 20081201-1/7)

内河船舶建造检验指南内容

内河钢质船舶建造检验指南目录 第1章通则 (1) 1.1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检验依据 1.4 设计图纸审查 1.5 检验申请 1.6 船舶开工前检查 第2章原材料检验 (22) 第3章船体检验 (23) 3.1 船体放样检查 3.2 船体装配检验 3.3 船体焊接检验 3.4 焊缝无损检测 3.5 船体密性试验 3.6 船舶下水前检验 第4章舾装设备的检验 (29) 4.1 锚及系泊设备的安装检查及试验 4.2 拖曳及系结设备的安装检查及试验 4.3 舵及导流管设备的安装检查及试验 4.4 集装箱及车辆系固装置检验 第5章轮机检验 (33) 5.1锅炉的安装检查及试验 5.2空气瓶、空压机安装检验 5.3 主机及推进装置的检验 5.4 轴系和螺旋桨的检验 5.5 辅机及防污染设备的检验 5.6 管系检验 5.7 机舱自动化装置检验

第6章电气设备检验 (51) 6.1 电气设备检验的一般规定 6.2 电缆敷设的检验 6.3 电气设备的安装检验 6.4 防爆电器的特殊要求 第7章船舶安全设备检验 (59) 7.1无线电设备检验 7.2 航行设备的检验 7.3 信号设备的检验 7.4 消防、防火设备的检验 7.5 救生设备的安装检查及试验 第8章起重设备检验 (85) 8.1 起重设备的安装检查及试验 第 9 章舱室设备检验 (87) 9.1 客船舱室设备的检验 9.2 船员舱室设备检验 第 10 章船舶吨位丈量 (88) 10.1 申请受理 10.2 复核提请 10.3 下水前实船复核 10.4 完工前复核 10.5 证书发放 第 11 章倾斜试验 (90) 11.1 检验条件 11.2 检验内容 11.3 检验要求及标准 第 12 章系泊试验 (92)

船舶建造检验指南

船舶建造现场检验基本项目检验指南 广东省船舶检验局 2009年

目录 前言 (2) 第一章开工前检查 (3) 第二章船体装配检验 (6) 第三章船体装配焊后检验 (9) 第四章下水前检验(船体) (15) 第五章倾斜试验 (18) 第六章锚泊及系泊设备完整性检验 (21) 第七章救生设备检验 (23) 第八章防火结构和消防用品检验 (25) 第九章吨位丈量 (27) 第十章轴系及螺旋桨制造检验 (29) 第十一章下水前检验(轮机) (31) 第十二章主辅机安装及轴系对中检验 (33) 第十三章船舶管系及动力管系检验 (36) 第十四章防污染设备检验 (41) 第十五章电缆缚设检验 (44) 第十六章电气设备安装检验 (50) 第十七章系泊试验 (55) 第十八章航行试验 (65) 附表 (70)

前言 为把好建造船舶检验关,落实部海事局强化源头管理的要求,加强船舶建造检验现场检验管理,明确建造检验各项目的检验要求,进一步提高船舶建造检验质量,促进广东省船舶检验局建造检验工作规范化,我局组织有关人员编写了《船舶建造现场检验基本项目检验指南》(以下简称《检验指南》)。 《检验指南》包括了开工前检查、船体装配等18个船舶建造现场检验基本项目的检验条件、检验内容、检验要求及标准、检验记录,涵盖了船舶建造检验全过程的各个重要节点。其各章节的检验依据是:《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政府相关规定、船级社相应规范、批准图纸、我局接受的相应标准、我局的有关规定。 《检验指南》由李劲波担任主编,谭成英、李伟强担任副主编。陈梦霖编写第一章,陈刚编写第二章,谢泳编写第三章,谭磊明编写第四章,侯建军编写第五、六、七、八、九章,江永坚编写第十章,陈广建编写第十一章,赖建成编写第十二章,刁学明编写第十三章,伍志坚编写第十四章,韦海文编写第十五章,童剑青编写第十六章,谭广信、伍志坚、张甫编写第十七、十八章。 《检验指南》的项目内容及框架由胡卓、余灵、羊少刚及部分编写人员确定,此外王沛仕、余灵、胡卓、陈新辉、王立文、赵国文等对《检验指南》初稿及送审稿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对此深表感谢。 由于水平有限,如有疏漏和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船舶建造质量检验制度

船舶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1.目的 为确保船舶产品质量,规范船舶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有效控制生产过程的施工质量,根据相关船级社《船舶入级和建造规范》的要求,对建造中的船舶产品实施监督检验,促使船舶产品符合技术规范,促使生产进度与质量的和谐和统一,增进顾客满意,实现产品质量的持续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产品制造及其全过程的相关施工、检验人员。 3.适用标准 检验依照相关船级社《船舶入级和建造规范》《法定检验指南》进行检验,符合相关船级社检验标准以及《中国造船质量标准CSQS》、GB、CB的要求,并能满足相应入级船级社的相关规则、规范要求。检验还结合相关图纸、工艺文件等资料的具体要求。 4.检验职能的划分 4.1自检:具体作业项目的施工人对其所施工的工件质量负责自检自纠; 4.2互检:施工车间(班组)、施工队或其指定的检验人员或专人负责对施工的产品质量检查,负责处理内检、外检中的质量意见; 4.3厂检:船舶产品生产过程的全程质量检验; 4.4外检:船东、船检按企业QC人员向其提交的项目进行质量检验认定; 4.5质检部门履行质量管理及监测职能: 4.5.1进货检验:负责船用外购设备、材料、外协件、外加工件和物资的质量检验; 4.5.2实施无损探伤检测及焊工、无损检测人员的资质考核、取证、培训的联络实施工作; 4.5.3按规定要求编制单船《交验项目表》与船东代表、船检确定交验项目并商

定交验程序,以使船舶检验工作顺利进行; 4.5.4负责在船舶建造完工后,按规定要求编制装订《船舶制造质量检验报告》成册,提交船东代表、船检部门,及公司质检验部门或档案室保存。 4.5.5负责监督质量体系的运行,统计质量指标及质量资料的保存工作。 5 各级质量检验责任人员职责 5.1质量检验员职责 5.1.1负责内检计划、外检计划、日交验计划、周交验计划、专项过程交验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并负责按期完成外检计划,是对外报检一次合格率的直接责任人; 5.1.2严格执行质量检验规程,负责分管项目对施工单位制造过程中的质量巡检,对自检、互检后提交内检的项目进行检查,出具质量鉴定意见的整改意见,督促限期完成,并对质量总是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在过程巡检、内检中,发现质量问题立即制止,并组织相关负责人分析症结原因并监督整改; 5.1.3负责向船东、船检提交项目外检,督促施工单位责任人按期完成整改意见,负责与船东船检联系协调;及时向生产主管及施工单位反馈船东、船检意见并督促处理。 5.1.4负责联系部门处理检验过程中的技术工艺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影响产品质量的整改意见,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参与相关质量事故的处理,对违反工艺纪律和其他人为因素造成工件产品的返工及报废的实行处罚; 5.1.5负责船东、船检现场交验前所有现场环境和各项保证措施的到位,负责对外报检项目应具备条件的落实; 5.1.6在检验过程中做好检验、试验原始质量检测数据记录,负责质量记录资料的整理归档和质量统计资料的汇编; 5.1.7负责船东、船检在质量生产主面日常事务的沟通; 5.1.8负责监督生产现场,执行工艺纪律,检查焊工资质和申请无损探伤; 5.1.9负责对施工单位责任人的一次报检合格率的考核; 5.1.10做好本人检验的不合格产品的标识、登记,对返工产品和纠正措施进行跟踪和验证。 5.2自检者(施工者)职责

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

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 填写说明:1、检验或验证合格的项目在“□”中标记“√”,反之标记“×”。 2、不适用项目在“□”中标记“—”,或编辑时删除。 3、必要的,但本格式未包含的项目和内容,现场验船师应增加。 4、本表应作为检验资料归档。 5、本表责任人是现场验船师。 6、本格式供现场验船师和建造厂参考 一、船体 序号项目检验内容 1 钢板及型钢□审核材料等级、规格、炉批号及质量证明文件 □核对钢印或检验标志 □外观检查 □板材抽样理后化试验 2 焊接材料□焊接材料等级、规格及质量证明文件 3 船体放样□放样后线型检验 □样板、样箱检验 摆墩、胎架检验□墩点布置及墩基强度 □船台的长度、宽度,精度 □胎架的形位尺寸检查 预制构件□构件装配/焊接工艺 □焊接质量 □制成后测量 4 船体各舱、散件装配及焊接□板材质保书 □各舱及舱内构件的装配完整性,结构尺寸 □焊接质量 主机座装配、焊接□审核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焊接工艺 □形位尺寸、焊接质量 5 整体装配□对接缝间隙、边缘高低偏差,纵横结构的连续性 □局部加强结构 □结构完整性,板材规格 6 焊接质量检查□焊前检验 □焊缝近观检验 □无损探伤 7 船体密性试验□密性试验大纲审查 □密性试验 8 船体完整性及主尺度□主尺度测量 □舵、螺旋桨、锚设备安装完整性 9 水尺、载重线标志检验□水尺及载重线勘划的正确性 10 下水前检验及下水后复查□水下开口关闭设施检验 □舵杆、螺旋桨固定的可靠性 □下水后的复查 二、舵设备 序号项目检验内容

1 舵杆、舵叶□审核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舵叶与舵杆的安装精度及焊接(连接) □舵叶密性试验 2 舵设备的安装□舵杆中心线与轴系中心线的偏离情况 □安装的完整性、正确性、可靠性, □舵叶零位标志,机械限位装置 □舵叶转动灵活性,转动最大舵角 3 操舵系统及其安装□审核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外部检查 □安装的完整、正确、可靠性检查 三、锚设备和系泊设备 序号项目检验内容 1 锚机、绞盘、锚链、锚及附件□审核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外观检查 2 锚泊、系泊设备的安装□锚机、绞盘安装的的完整、正确、可靠性□制链器、系缆桩安装的的完整、正确、可靠性 四、救生设备、航行/信号设备、桅杆 序号项目检验内容 1 救生衣、救生圈□审核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外观、规格、数量检查及搁放位置 2 救生艇□审核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外观、标志、乘员和主尺度检查 □属具检查 3 吊艇架□审核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安装的完整、正确、可靠性 □效用试验 4 桅杆□桅杆结构 □桅杆定位 5 航行/信号设备检验□审核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安装的完整、正确、可靠性 □效用试验 五、防火结构、消防设备/用品、风油摇控切断装置 序号项目检验内容 1 防火分隔□审核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防火分隔正确性、完整性检查 2 固定灭火系统□管系装船前后的压力试验 □安装的完整、正确、可靠性 3 消防用品□审核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 4 风油摇控切断装置□摇切装置安装检查,可靠性 六、通风、透气、舱底水、压载水系统、船内/外标志、栏杆等安全设施序号项目检验内容 1 通风、透气系统□审核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实物 □安装完整、正确、可靠性检查

船舶建造质量检验【电子版】

船舶建造质量检验 内容简介 本书系统地阐述了船舶建造质量检验的原理和方法内容包括质量检验概论以及船用材料船体船装机装电装涂装内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检验方法和接受准则全书共由十一章组成第一章概论第二章船用金属材料检验第三章船体建造检验第四章船体舾装检验第五章管系制造和安装检验第六章轴系及螺旋桨制造和安装检验第七章柴油机和辅机安装检验第八章电气系统安装检验第九章涂装和内装检验第十章系泊试验第十一章航行试验 本书可供船舶质量检验人员设计和工艺师验船师监理人员工程管理人员 使用也可供专业人员作为培训教材和工作参考书 第一章概论 第一节质量检验的概念和历史 一质量检验的历史 二船舶的入级法定和监督检 测三质量检验方面的术语第 二节质量检验过程一质量检验 活动和职能 二质量检验的实施 三不合格品的控制和纠正措施 四质量问题的处理第三节 质量检验组织一质量检验部门 的设置二质量检验人员的配置 第二章船用金属材料检验 第一节概述一材料检验 的基本要求 二材料复检的程序和内容 第二节钢材检验一 钢板和型钢检验 二钢管检验 第三节焊接材料检 验一概述 二焊接材料的检验程序 三电弧焊条检验 四埋弧自动焊焊丝和焊剂检 验五电焊条保管 第四节铸钢件和锻钢件检 验一铸钢件检验二 锻钢件检验 第三章船体建造检验

第一节放样和号料检验一放样检验二号料检验

第二节零件和部件检 验一零件检验二 部件检验 第三节分段制造检 验一胎架检验 二划线检验 三平面和曲面分段检验 四立体分段检验五 分段完工检验 第四节船台装配检验 一分段预修整检验 二船台基准线检验 三分段安装检验 第五节焊接质量检验 一焊缝的焊前检验 二焊缝的焊接规格和表面质量检 验三焊缝内部质量检验 第六节船体密性试验一 船体密性试验要求 二船体密性试验方法和标准 三船体密性试验条件和程序 第七节船体完工检验一 船体主尺度和外形检验 二船舶载重线标志与吃水标志检 验三船体下水前的完整性检验 第八节船体建造精度标准和偏差许可 一船体建造精度标准类别与说明 二船体建造偏差许可和修复工艺 第四章船体舾装检验 第一节舵系制造和安装检 验一舵叶制造检验 二舵系零部件机械加工和装配检 验三舵系安装检验 第二节锚泊及系泊设备安装检 验一锚锚链和锚机安装检 验二系泊设备安装检验 第三节舱口盖桅和门窗及其它舾装件检验一钢质水密货舱口盖检验二桅 起重柱和吊货杆检验 三门窗盖及其它舾装件检验

船舶类国籍等申请表格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船舶所有权及/或国籍登记。 船舶所有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船舶经营人(使用人)名称(盖章)年月日 船

填写说明: 1、申请书应使用兰、黑色水笔填写,笔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2、船舶国籍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临时船舶国籍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且被受理的当日日期。 3、申请人及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按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地址填写,申请人为法人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文件上的单位全称和地址填写。船舶为数人共有的,所有人应填写占最大份额的所有人名称加“等”字,地址填写该所有人地址。 4、船舶共有情况:根据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文件如实填写全部共有人的名称和所占有的份额。共有份额以百分数表示。如没有共有情况的,填写“非共有船舶”。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现申请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经营人/使用人名称(盖章) 申办人联系电话 造成的损失。

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007 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海事局: (船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登记号码: 初次登记号码:),船籍港:,IMO编号:,按照 《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现申请首次□/变更后/ □/毁损或 灭失□/变更船旗登记(注销登记情况)□/签发《连续概要记录》文件,并提交相关材料,请予核准。 船舶所有人□ 光船承租人□ (适用于从境外租进船舶)申请人盖章: 船舶管理人□ (经所有人或经营人授权)年月日 一、提交申请材料情况 (一)首次申请□: 1、中英文《表格1》及其电子文档□ 2、《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及其复印件□ 3、《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4、《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及其复印件□ 5、舶在前一船旗国持有的《连续概要记录》的全部副本其及因注销而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的正本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从国外转入的船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船舶管理协议(适用于船舶管理公司申请)□ (二)变更后申请□: 1、中英文《表格2》(针对记载项目发生变化而制定的修正表格)副本□ 2、相关证明材料□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三)补发(毁损或灭失)申请□: 1、书面报告和具体说明□ 2、毁损或灭失的文件清单□ 3、相关的证明材料□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四)变更船旗登记(注销登记情况)□: 1、中英文《表格2》(针对记载项目发生变化而制定的修正表格)副本□ 2、下一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邮寄地址(适用转移境外船舶)□ 3、相关的证明材料□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注:适用项在□里打“√”,不使用项在□里打“╳”。 二、申请人联系方式 申请人邮政编码及地址: 联系部门/联络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三、有关说明: (一)适用范围 1、自2004年7月1日起,所有中国籍国际航行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须配备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 2、对于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应至少提供该船自2004年7月1日起的记录。 3、2009年1月1日起,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MSC.194(80)号决议)和《保持连续概要记录(CSR)的格式和导则》修正案(MSC.198(80)号决议)的要求,将原《表格1》和《表格2》进行修订并启用。 (二)保存 1、船舶取得《连续概要记录》后应保持连续记录,所记载内容不得修改、删除或以任何方式擦除或涂改。 2、船舶买卖、变更船旗、光船租赁或变更经营人时,《连续概要记录》应留船保存,并随时可供检查。

船舶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细则

船舶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细则》(版) .目地 为提高船舶建造检验质量,规范船舶检验行为,核实造船厂地生产条件、设施、质量控制制度等处于符合且持续有效状态,确认船厂在建造(含重大改建,下同)船舶开工前基本具备建造相应类别船舶地技术条件,依照《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船舶建造检验规程》、《国内航行船舶船体建造检验管理暂行规定》、《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及本局地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局管辖范围内地船舶修造厂建造地法定授权范围内、船长及以上地民用船舶建造检验地开工前检查评审,对于船长以下民用船舶地建造检验地开工前检查评审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主要针对《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所定义地三级Ⅲ类钢质造船企业(其造船能力见本文件附注)而定,其它类别企业可参照本细则及《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地相关条件执行. .职责 区船检局 区局船检科负责对各船检局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地业务指导. 各船检局 各船检局负责本局职责范围内所有建造船舶地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评审. ()船检局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对造船厂资质地复核. ()船检局、所验船师负责对单船开工条件地检查. .工作程序 船厂在船舶开工前应向当地船检部门申请开工前检查评审,分两个步骤进行: ()对船厂资质地核实,每年进行一次. ()对船舶开工条件地检查,每艘船舶开工前进行一次. 对船厂资质地核实 每年~月份评审一次,评审小组对照造船厂地自评记录核查并确认本条款4.2.1~各相关事项.造船厂通过资质核实后,如果相关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地,评审小组对其重新核实.若造船厂能提供造船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厂地生产条件评价结论地,船检局不再对除、、条款外地其它条款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船检局应出具评审结论.对于评审不合格地造船厂,其整改后应重新申请资质核实. 考虑现阶段我区造船厂地实际情况,对于造船厂目前无法达标地项目,评审小组可根据该项目对于影响造船质量地程度,作出是否暂缓执行地决定,但应确保暂缓执行后其建造质量可使检验机构和验船师满意. 造船厂应于每年月份向船检局提交如下材料: ()造船厂资质核实申请表. ()造船厂平面布置图. ()造船工业主管部门出具地对本厂生产条件评价结论或本厂按《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规定相关项目地自评记录(按《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附录表格)及相关证据材料. 4.2.1造船厂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地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2造船厂应提供注册资金证明材料,资金应不少于万元.

船舶建造质量检验管系制造和安装检验

第五章管系制造和安装检验 第一节概述 一、管系的分类和等级 (一)船舶管系分类 一艘远洋货轮,船上大小不同直径的管子有上万根,而且品种多、规格杂,将这些管子按用途分类,可划分为两大类:1.船舶管系 这类管系的作用是保证船舶不沉性、防火安全、航行性能以及满足船员、旅客的生活需要。要紧有舱底管、压载管、消防管、空气管、注入管、测量管、供水管、疏排水管和舱室通风管等。 2.动力管系 这类管系的作用是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工作,是整个动力装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紧有燃油管、滑油管、海水管、淡水管、压缩空气管、排气管等。 (二)管系的等级 为了对管系确定必要的试验要求、连接型式、热处理和焊接

工艺规程,对不同用途的管系按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可分为三级,具体见表5-1所示。 表5-1 管系等级 1.设计压力是指管系的最高许用工作压力。该压力的确定有如下几种情况: (1)水管锅炉和整体式过热器之间的蒸汽管,应取锅炉的设计压力,即不小于锅炉筒体上任何安全阀的最高调整压力。从过热器出口接出的蒸汽管,设计压力应取过热器安全阀的最高开启压力。 (2)锅炉给水管、上下排污管的设计压力,应取1.25倍锅炉设计压力,但不小于锅炉设计压力加0.7MPa。

(3)锅炉压力燃油管的设计压力,应不小于1.6 MPa. (4)空压机和容积式泵的出口管的设计压力,应取安全阀最高开启压力。 (5)离心泵出口管的设计压力,应取性能曲线上最高压力。 2.管系设计温度应是管内输送介质的最高温度,但不得低于50℃。 3.Ⅰ级栏中的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两个参数,只要其中一个符合表中规定数值的,即为Ⅰ级管。 4.Ⅱ级栏中的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两个参数,均达到表中规定数值的,即为Ⅱ级管。 5.除Ⅰ、Ⅱ级管外,其余的是Ⅲ级管。 6.表中其他介质是指空气、水、滑油或液压油等。 二、管子材料 (一)碳钢无缝钢管 碳钢无缝钢管是管子中用得最多的一种,常用的材料有10号、20号碳钢无缝钢管,可用于Ⅰ级、Ⅱ级和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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