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布局税收洼地,可能涉及的税收政策总结

企业布局税收洼地,可能涉及的税收政策总结
企业布局税收洼地,可能涉及的税收政策总结

企业布局税收洼地,可能涉及的税收政策总结

布局税收洼地是税务筹划的一种方式,在我国,最明显的税收洼地是西部大开发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涉及的税收政策很多,简要总结如下: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4、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6、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

8、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10、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鉴于政策很多,无法将内容全部贴到这里,有需要的朋友自行按文件号或文件名查询。

友情提示:

1、政策和实务的结合是非常复杂的过程,吃透政策是做好实务的前提,应用政策不能生搬硬套和断章取义。

2、在税收优惠地成立分公司(分支机构)还是子公司要有综合考量,要熟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精髓,尤其对于适用税率不同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分摊税款的全过程要全面掌握,准确把握总机构计算公式、分支机构计算公式、分支机构“三因素”(上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所属区间、总分机构不同税率情况下的计算和计算错误的处理等等。

3、如果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构成关联交易,要考虑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问题,如果不公允,要有合理理由,不然可能会面临被税务机关调整的风险。

4、发票开具环节要与实际经营业务相一致,避免虚开是重中之重。现实中有利用人造经营环节并开具发票情形的税收筹划案例,笔者作为旁观者也只能善意的提醒一下,这样的税收筹划到头来可能得不偿失。

5、税收筹划相当复杂,稍有不慎满盘皆输!要从企业运营的角度、财务核算的角度、税法规范的角度、税务机关审查的角度等等方面全面考量。

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企业重组中的区别资料

注:《中国税务报》在本文中有贡献 3月12日,优酷网与土豆网同时宣布以100%换股的方式进行合并,预计这笔交易的金额将达10.4亿美元,有望成为中国互联网市场最大的股票交换并购案。而这只是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风起云涌,企业重组迅猛发展的一个缩影。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与2009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共同构成了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对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至此,关于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政策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起到了从税收角度规范和促进企业重组的重要作用。 三大税种中,最为复杂的当属企业所得税,重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适用政策进行对比,指出其中的异同,为发生重组业务的企业提供参考。 提交资料的要求不同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提交书面资料备案;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准备相关资料备查。 第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因重组业务完成时间不同,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对2011年完成重组的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企业吸收合并税收政策汇总

企业吸收合并税收政策汇总 (2009-06-11 00:07:40) 一、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四、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 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9号 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 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

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与税务争议应对方法

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与税务争议应对方法 课程背景: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多个重要税收政策,这些政策法规将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直接影响。在新政策颁布的同时,企业在对税法的理解就会或多或少的与税务机关产生分歧和争议,税务局与企业或个人的纳税争议,有时哪怕是小小的政策理解上的偏差,往往可能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乃至招至巨额的罚款。所以在当前严征管严稽查的形势下,尽量事先避免税企双方争议,对很多企业来说就更是至关重要了。本课程通过最新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的解读以及与财税专家零距离交流,达到准确理解税收新政,合理运用税收政策处理本单位的税收策划,正确掌握解决税企纳税争议的方法的最佳效果。《最新税政解读与税企间76种涉税争议应对及补救方法》的培训方式:案例教学,互动交流;讲师讲授、现场提问。头脑风暴、贴近实战,因此我们一直致力于开发最贴近企业需求,最适合企业运用的专业实务课程。本期课程,经过我们长期的企业调研和开发,准备了大量的实用真实案例。我们坚信,参加本期课程学习的学员一定会收益非浅。欢迎您积极组织报名学习。 课程提纲: 一、2010年最新所得税政策与最新流转税政策解读与分析 二、常见税企争议问题处理及应对 (一)企业所得税争议问题处理及应对 1、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 2、企业利润分配如何纳税的争议问题 3、价格折扣、折让和现金折扣处理的关键点 4、“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争议问题 5、应付未付作收入纳税争议问题 6、关联方统借统贷费用的税务争议问题处理 7、哪些预提费用可以不需要纳税调整税前扣除 8、视同销售不补税的税法依据及处理办法 9、装修费用、修理费用、开办费如何处理符合税法并对企业有利 10、向非居民发包工程或劳务应履行哪些义务 11、企业分立所得税处理 12、购物卡销售何时申报纳税的争议问题 13、招待费等用于在建工程要否作纳税调整 14、新税法下开办费如何扣除 15、特许权使用费可在税前列支的争议问题 16、租赁户外广告位记租赁费还是广告费的争议 17、支付离退休人员补贴如何作税务处理 18、财政补贴收入的纳税争议问题 19、固定资产新标准的纳税争议问题 2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争议问题

个人对工作的自我总结

个人对工作的自我总结 一、把工作当成事业来经营。 严格要求自己对工作认真负责,无论发生任何事情,都必须不影响工作。把工作看成事业来经营,当作激烈前进的动力,脚踏实地用行动做好身边的每一件事情。 二、加强学习,拓宽兴趣爱好。 学习能充实自己的知识,提高自身修养,塑造良好的个性。为了在以后的工个中跟上前进的步伐,我要多利用工作之余多多学习,扯一些管理、策划、为人处世之类的书籍,提高自己的思想高度和工作效率,处自己不断进步。 三、善于调节情绪。 我是一个感情用事的人,很容易被思绪左右自己的思想。因而,我要求自己:面对挫折能够虚怀若谷,大智若遇,保持一种必淡平和的心境。只有保持健康的心境,才能升华精神,修练道德,使自己从“山穷水尽疑无路”的困境中走出来,进入“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境界。正如马克思所言:“一种美好的心情,比十副良药更能解除生理上的疲惫和痛楚。” 四、正确处理人际关系。 要求自己与同事和睦相处:1、切忌斤斤计较,苛求于人。2、不要飞短流长,搬弄是非,制造矛盾,挑拔离间。3、礼尚往来,主动帮别人,以诚待人、以情动人、以诚感人,加强与同事之间的交流沟通。 五、学会微笑。 微笑的威力无穷。一个真诚的、甜甜的微笑,会给失败者以安尉,给陌生者以亲切,给成功者以勉励。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让自己保持轻松愉悦的心情,养成微笑的习愦,寻找适合自己的微笑方式。 六、善于总结自己。 每个人都喜欢听好话,当别人赞美自己时,特别的开心;当别人说自己有某方面做得不够时,心里就的不服。谷话说“孰能无过”,最重要的是如何正视自己的不足或过失。其实别人所提的意见是提升自我能力的一个途径。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学会谦虚地分析和接受别人的意见,不断反省自己的言行举止。 七、从现在起加倍努力。 1、成功要靠三件事才能赢得:努力、努力、再努力。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详细解读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详细解读 股权转让是指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看上去只是公司的事情,与税收无关,其实并不是这样,它们两者关系密切不可分割。股权转让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涉及面极广,就税收部分而言,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国家税务局还特地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下文将详细解读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为你推荐】武陵区律师丰县律师江城区律师天河区律师新都区律师高县律师邛崃市律师西乡塘区律师股权转让是指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看上去只是公司的事情,与税收无关,其实并不是这样,它们两者关系密切不可分割。股权转让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涉及面极广,就税收部分而言,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国家税务局还特地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下文将详细解读▲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共得价款15.8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58000贷:长期股权投资152000 投资收益6000据此,该公司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158000-152000=6000元。 (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要汇总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要汇总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部主任 许义娜律师2011.2.9 【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注册税务师金融经济师】 一、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二、特定项目收入优惠 1.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 2.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4.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5.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优惠税率 1. 预提所得税:10% 以下免征: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②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③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2. 高新技术企业、21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3.小型微利企业:20% 四、加计扣除费用 1.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 2.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00%加计扣除。 五、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八、创业投资企业

员工年度个人工作总结与自我评价(标准版)

员工年度个人工作总结与自我 评价(标准版) The work summary can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past work; it can clarify the direction and improve the work efficiency. ( 工作总结)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员工年度个人工作总结与自我评价(标准 版) 篇一: xx年中,在领导及同事们的帮助指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我个人无论是在敬业精神、思想境界,还是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上都得到进一步提高,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现将本人一年以来的工作、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注重提升个人修养 一是通过杂志报刊、电脑网络和电视新闻等媒体,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了政治理论水平。加强政治思想和品德修养。

二是认真学习财经、廉政方面的各项规定,自觉按照国家的财经政策和程序办事,三是努力钻研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业务技能的培训,严格按照胡*同志提出的“勤于学习、善于创造、乐于奉献”的要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始终把耐得平淡、舍得付出、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始终把增强服务意识作为一切工作的基础;始终把工作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实上,脚踏实地工作;四是不断改进学习方法,讲求学习效果,“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坚持学以致用,注重融会贯通,理论联系实际,用新的知识、新的思维和新的启示,巩固和丰富综合知识、让知识伴随年龄增长,使自身综合能力不断得到提高。 二、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扎实做好本职工作 一年来,本人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自觉服从组织和领导的安排,努力做好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由于财会工作繁事、杂事多,其工作都具有事务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因此结合具体情况,按时间性,全年的工作如下:一季度,完成

企业分立涉税政策研究分析及税收筹划

企业分立涉税政策分析及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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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涉税政策分析及税收筹划之企业分立 目录 一、相关含义 1、企业重组 2、企业分立 二、被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营业税 (二)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 (五)印花税 三、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契税 (二)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四、被分立企业股东的涉税政策 五、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企业调控力度的加大,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完善。企业财务人员应不断的学习掌握新的税收政策,有效把控企业重组过程中相关涉税政策,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现对企业重组之企业分立的涉税政策及税收筹划做以下分析。 一、相关含义 1、企业重组 企业重组,在不同的税收文件中有不同的叫法。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财税〔20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将企业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出售、企业破产、债权转股权、资产划转、事业单位改制等纳入改制重组的范围。 财税[2015]5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也将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纳入改制重组的范围。 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将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收购、企业出售、置换等方式又叫兼并重组。 财税〔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一文中又只提到了企业兼并,通常理解也应包括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收购等内容。 2、企业分立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其中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被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营业税 1、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梳理及并购重组税务尽职调查要览【最新版】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梳理及并购重组税务尽职调查要览 近日,为规范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正确适用税收政策,降低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公布了由财政部税政司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联合汇编的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系统的列举了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税种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另外,并购重组是搞活企业、盘活资产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随着并购数量的剧增和并购金额的增大,税务问题已经成为很多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时相当重视却又存在颇多误区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涉税违法犯罪带来的后果比较严重。因而,在并购重组中,当然少不了对目标企业的税务问题进行尽职调查,税务尽职调查能够帮助并购方评估目标企业在涉税事项上的风险以及可操作性筹划方案。 一、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汇编 (一)企业所得税 税屋提示--被遮挡的部分为:企业所得税征 二、增值税 税屋提示--被遮挡的部分为:不动产、土

三、契税 四、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税屋提示--被遮挡的部分为:据的印花税 二、并购重组业务税务尽职调查要点 (一)税务尽职调查的概念 税务尽职调查是指投资方在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由税务律师接受投资方的委托,在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原则的基础上,对目标企业一切与本投资有关的税务事项进行调查,形成有助于投资方进行谈判磋商、做出投资决策的报告性文件,最终使投资方能够充分确信:目标企业与本投资有关的重大税务事项不存在显著的法律风险。 (二)税务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及税法风险识别 1、目标企业纳税主体概况

(1)调查内容 包括:a.纳税主体资格; b.内部组织结构及管理制度; c.外部组织结构及关联关系; d.主要经营情况。 (2)税法风险识别 a.目标企业是否依法履行各项税收征管的程序性义务,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b.目标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会计法、税法规定; c.目标企业的会计、发票使用等岗位职责设置是否合理,税务风险内控机制是否建立、完善;

2020年企业税务新政策详情解读

2020年企业税务新政策详情解读 一、直接减免税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 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 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 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77号)。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一款。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 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 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 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 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

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4.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5.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6.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7.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第一条。 二、支持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一)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青海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在4000元基础上上浮30%,即52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个人年终总结自我评价

个人年终总结自我评价 光阴荏苒,岁月如歌。20__年即将结束,20__年迈着崭新的步伐向我们走来。在过去的一年中,由于缺乏工作经验,我在实践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也碰了不少壁,与此同时我也得到不少磨练的机会,这些机会对我来说受益匪浅,感受颇深,下面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年终总结自我评价,方便大家学习。 年终总结自我评价1 _年即将过去,一年来,我们做为一名锅炉运行人员,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运行规程,虚心求教,团结同事,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干好本职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加以总结: 一、工作认真负责,敬业爱岗 以公司理念要求自己,诚信待人,踏实做事,服从领导安排,克服各种困难,始终以积极认真的心态对待工作。特别是进入冬季供暖期,劳动强度增加,在各种艰难的工作态势中,尽我们所能完善各种运行参数,尽管设备比往年增多了,但巡检设备,保养设备的工作并没有放下,依然按时检查保养。有时因为锅炉运行中的种种因素而达不到公司的运行要求。我们却迎难而进,积极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抓住重点,极及进行运行高运调整,取

得了可喜的成绩,在今年的锅炉运行中我们第一个将锅炉负荷提起到120t以上,并得到了公司领导的肯定和嘉奖。 二、 在技术上用心钻研,理论上熟记操作规程,在互联网及可得到学习资料的各种途径中寻找相关运行方面的资料;实践上严格遵守运行规程,培养个人独立操作能力,保证不发生误操事故,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注意的事项随时记下来,虚心向专工和领导请教,班员都能达到独立上岗了,但深知要想锅炉专业学透学精,还需要时间的磨练、知识的积累,循序渐进,一日才比一日强。即使休假期间,不忘看锅炉专业书籍,做到身不在岗心在岗,还充分利用家里网络资源,查看电厂锅炉文献,开阔视野,继续充电,希望在岗能以新的专业水准对待工作。 三、能力包括协调能力和处理事故能力 若说“技术”比作“智商”的话,那么“能力”就可比作“情商”,锅炉专业亦是如此,智商高就不见得情商高,因为技术是死的,能力是活的。在各种突发事故中,我们班组团结如一人,果断处理,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使实发事件最小化。所以判断能力快速准确,活学活用,才能更好地干好工作。 四、积累工作经验,贯彻公司“节能降耗”。

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政策汇总

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政策 一、重组文件汇编 (一)增值税 1.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整体转让) 2.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迁移进项转移) 3.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转让进项转移) 4.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多次转让) 5.财税〔2016〕36号附件2(整体转让) 6.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转让不动产) 7.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及解读(营改增若干征管) 8.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 9.(二)企业所得税 1.财企〔2005〕62号(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 2.财税〔2008〕1号(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3.国税函〔2009〕1号(债务重组) 4.财税〔2009〕59号(具体处理问题) 5.财税〔2009〕60号(清算) 6.财税〔2009〕69号(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 7.国税发〔2009〕82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 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 8.国税函〔2009〕47号(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9.国税函〔2009〕388号(清算申报表) 10.国税函〔2009〕684号(清算申报) 11.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管理办法) 12.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 13.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14.国税函[2010]79号(所得税若干) 15.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撤回或减资) 16.总局公告〔2011〕39号(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 17.财税〔2012〕27号(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 18.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 处理问题) 19.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 20.财税〔2013〕91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21.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22.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23.财税〔2014〕79号(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 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24.财税〔2014〕109号(50%及划转) 25.财税〔2014〕116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26.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 题)

个人工作总结与自我评价

工作总结/计划 个人工作总结与自我评价 本人从入学第一天起,一直坚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思想文化素质,各个方面表现优秀。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 本人思想端正,能吃苦耐劳,有崇高的理想和伟大的目标,注重个人道德修养,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乐于助人,关心国家大事。在校期间,本人一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通过系统地学习掌握较为扎实的基础知识。由于有良好的学习作风和明确的学习目标,曾获得优秀团员、三好学生等荣誉,得到了老师及同学们的肯定,树立了良好的学习榜样。 在课余时间,本人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身体素质,也热爱劳动,积极参加校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参加社会实践,继承和发扬了艰苦奋斗的精神,也参加了校文学社和书法协会,丰富了课余生活,使自己在各方面都得到了相应的提高。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本人坚信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学生,以优异的成绩迎接挑战,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我毕生的力量。我的自我评价可能还不完善,希望老师加以点评。 拥有丰富的的相关工作经验,很强的自学和适应能力,很强的可塑性,有非常强的责任心和协作精神。本人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善于与人沟通!!若能得到贵公司录用,将会尽心尽职,努力做好上司所分配之工作。谢谢! 我非常喜欢我所所学的专业,并且感谢父母和社会对我的培养和支持,我非常想得到一个能够发挥我专业特长和能力的工作,为社会和家庭的发展做出一份贡献。 本人诚肯好学、对工作充满热情、有亲和力、有团队精神等。并且灵活掌握所学专业知识,对工作十分认真负责,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具有较强学习能力,工作认真负责、敬业,善与他人合作,做事善始善终。

个人工作总结及自我鉴定

总结 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无论是思想上、学习上还是工作上,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巨大的收获。通过这一年的工作与学习,使我认识到一名合格技术员的成长是一个前景光明、充满希望同时又需要付出努力和心血的过程,也是一个需要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长期的过程。以下是我在这一年的工作总结及自我鉴定: 一、严于律己,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政治思想觉悟得到提高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一个人如果想把工作做好,就必须先树立自己的工作思维。作为一名非党员,我积极要求加入党组织,于2011年8月上交了入党申请书,现已是一名入党积极分子。日常工作中我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员和同事们的监督和帮助,坚持不懈地克服自身的缺点,弥补自己的不足。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用以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同时积极主动的了解国家大事,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新方针、新政策,不断的提升自己的党性修养,与党保持一致;作为公司的一员,我认真的学习和渗透公司的主流文化思想,并将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与公司保持一致。 二、求知若渴,虚心向学 作为2011届的一名新员工,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和技术水平,才能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工作。工作中遇到不懂的问题时,虚心向师傅和其他同事请教。日常工作中上午在作业区进行软件工作,下午扎入现场对设备多看多问,不断增加自己的现场经验。同时认真的学习公司的各类文件,对管理体制和规范有了一定的了解,在工作中以公司标准化管理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 三、努力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我从做好本职工作和日常工作入手,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我一直相信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所以我一直在努力,不断努力学习,不断努力工作。从身边小事做起并持之以恒,热爱自己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按时出勤,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设备故障抢修时,无论何时都能够做到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跟班作业,并提出自己的方案参与抢修,保证设备尽快正常运行。在2012年2月我被作业区内聘为现场专业工程师,我紧跟公司的步伐,加强理论知识方面的学习,努力做到认识上有新提高、运用上有新收获,达到理论能指导实践、促进工作、提高工作水平的目的,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来指导自己的工作。通过在本职工作中尽心尽力,孜孜不倦地作出成绩,我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岗位本领,努力精通本职的岗位知识,做本职工作的骨干和行家里手,脚踏实地的做好本职工作。 四、工作中发扬团队合作精神,克服了工作中一个又一个的难题 在平时的工作中,首先做好日常工作,我与作业区其他同事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坚持经常和其他技术人员进行工作交流,充分发扬民主,从不独断专行,从而较圆满完成维护部的各项工作任务。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当然成绩只代表过去,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加倍努力,争取做的更好。因为技术在不断进步更新,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脚踏实地的作风,方能胜任自己的工作岗位。同时在日后工作经验的积累中,逐步培养自己的预见性,不断在现场检查、监督中随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自己的现场综合处理能力不断的得到锻炼和提高。

企业重组涉及税收法规

一、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 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部分条款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三、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并购重组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1、国税[2011]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国税[2013]66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3、国税[2012]55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称55号公告) (二)主要内容 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臵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2、5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需要说明的是: (1)55号公告指的是企业发生吸收合并情形。 (2)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必须把全部而不是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而且必须是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才可以将留抵增值税结转新纳税人抵扣。

对于企业只是将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不能进行留抵税额的结转抵扣的。 土地增值税 (一)税收政策: 财税[2015]5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执行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主要内容: 1、企业改制 对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三种情形,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企业合并是指吸收合并,而不包括控股合并;同时吸收合并,不但可以吸收原企业投资主体,还可以吸纳新的投资主体。(备注:吸收合并后只有一个企业存在而控股合并后原来企业即合并和被合并方都依然存在)

个人工作总结及自我鉴定

2015年个人工作总结及自我鉴定 在紧张忙碌的工作中,总要学会许多与人交往的能力,综合的办事能力等。一个阶段给自己一个工作自我鉴定,会发现收获很多,也能发现自己不足、需要改正的地方。现将个人2015年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及自我鉴定如下: 一、主要工作总结情况: (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管控体系,拟定和编制涉及公司品质管理和消防安全及治安防范和各项相关制度,并组织培训与监督执行;适时对制度执行情况提出修正和补充完善意见。自6月底编入到公司品质与安全管理部,与部门同事刘荣添同志一起拟定和编制涉及公司品质管理和消防安全及治安防范的各项相关制度,已发公司领导审核,并敦促各部门根据制度实施。 (二)做好公司各服务项目服务品质日常监管,坚持每月一次对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巡查、考核。汇总每月检查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发整改通知给相关责任部门限期整改落实;跟进落实工作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有些部门还是未能及时根据制度要求进行信息反馈及问题整改落实,针对此与相关领导进行沟通协商并拟编了一份了《品质检查绩效考核评分表》,待公司领导审核后实施。 (三)坚持每季度组织对各服务项目进行满意度调查,按时汇总和整理满意度调查结果,跟进存在问题和不足的信息反馈与整改落实,到目前为止除三个小区外其他项目今年已完成2次满意度调查,

各项目基本满意率都能到达公司服务要求,基本都在98%以上。 (四)努力改进和提升公司各物管服务项目服务品质,定期分析公司物管服务品质动态,跟进各物管服务项目品质管理缺陷和存在问题和整改跟踪与落实。其中主要针对前期对各服务项目的品质检查发现我司很多服务项目没有自身部门的制度汇编及一些日常所需的运行表格,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与罗总及韩主任编制了《关于统一规范公司各服务项目规章制度及运行表格的通知》与《各部门需建立的制度及运行表格明细表》发各部门对照拟编,现有香域中央、工业大厦及华电大厦管理处在管的几个服务项目(华电大厦、港达供应链、株洲消防、普洛斯)已完成汇编并发相关领导进行审阅,因此项工作拖至时间也比较长,也已多次发通知要求,现仍有些部门未进行反馈,待相关领导批示进行工作推进。 (五)做好外包服务项目监管考核工作,结合每月品质检查工作对外包服务项目进行检查,从服务员工仪容仪表、出勤、工作完成情况及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监管考核,问题存在比较多是小区保洁、绿化这块,每月结合品质检查对其检查考核,特别小区保洁这块,自宏洁公司从今年1月份入场富华广场小区为止保洁方面并没有很大的改善,经多次发整改通知书及与宏洁公司相关分管领导进行沟通商洽,存在的很多问题也慢慢得到改善,但离我司的服务标准还是有一定的距离,仍在努力改进中。 (六)做好公司物业租赁业务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物业租赁与收入明细台帐,按时编制物业租赁状况月报,认真分析物业租赁相关数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筹划(1)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筹划 一、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概念及意义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 要求的范围内,改制重组双方从税务角度对改制重组方案实行科学、 合理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减轻企业税负,从而达到降低改制重 组成本,实现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具有以下意义: (1)实行改制重组的企业依法实行税务筹划,能够享受税收政策的 种种好处,减轻企业税务负担,增加自身利益。 (2)企业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改制重组方案,客观上起到 了更快更好地落实国家经济政策的作用。 (3)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能够极大地提升企业的纳税筹划水平,增 强企业纳税意识,强化税法观点。 (4)能够规范企业的改制重组行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 (5)能促动国家税法的改革和完善,并能促动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 和资源优化配置。 二、改制重组税务筹划的可能性 一部分改制重组的发生,是出于企业税收最小化机会方面的考虑。税 务因素影响着重组的动机和过程。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在实务中是完 全可能的。首先,不同企业的纳税差别形成不同的税收收益。其次, 不同重组出资方式造成纳税金额和纳税时间的差别。 企业的税收收益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纳税额得到减免或抵扣;二是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的纳税 期限得以递延。税收优惠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减免部分税收,鼓励一部 分纳税人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部门,或者是政府通过放弃一部分 税收收入而向特定的纳税人提供无偿资助。税收抵扣指的是税法规定

的能够在税前作为扣除项目的各种费用支出。扣除项目与税收优惠同 所得税税金是互为消长的关系,企业能够按照税法的导向,采取各种 有效的经营方法,其其决策与国家政策协调一致,最大限度地获得税 收利益。纳税的递延本质上不会减少企业的税负,仅仅使税款延迟支 付而已,但从货币时间价值角度上考虑,递延纳税相当于企业得到了 一笔无成本资金,有利于收益增加。 三、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的内容 很多企业在正常经营状态下无法获得税收收益,但是,通过改制重组 活动,就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的待遇。改制重组的税收优惠具体体现 在以下两方面: 1.与重组出资方式无关的税收收益 (1)纳税主体选择及纳税地位变化。我国现行税制对同一经济行为 在不同纳税主体上实行差别对待,尤其是在所得税制度上,因而不同 主体的税收收益不同。企业实行改制重组,相对应引起纳税主体的改变,由非优惠企业成为优惠企业,就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好处。此外,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亏损企业免交当年所得税,在5年之内可用其 税前利润补亏,并且当税前利润低于3万元时适用18%的税率,3万至10万元时适用27%的税率,高于10万元时适用33%的税率。这样,盈 利水平高且发展稳定的优势企业,如果购并一家亏损企业,整体的纳 税地位会显著改变,通过购并,亏损企业成为购并企业合并纳税的一 部分,其亏损能够抵减购并企业的应税所得,购并企业能够享受减免 税的好处。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购并企业还能够享受延缓纳税 的好处。购并亏损企业一般采用吸收合并或控股兼并的方式,不采用 新设合并方式。因为新设合并的结果,被并企业的亏损已经核销,无 法抵减合并后的企业利润。但此类购并活动必须警惕亏损企业可能给 购并后的整体带来不良影响,特别是利润下降给整体企业市场价值的 消极影响,甚至会因为向目标企业过度投资,可能导致不但没有获得 税收抵免递延效应,反而将优势企业也拖入亏损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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