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1)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1)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1)

中价协[2011]021号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协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

附件: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格考试

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

(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八条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第九条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十条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

(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第十二条考生应参加本人工作单位(或工作)所在地区或所属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的造价员资格考试。

已取得一个专业资格证书的造价员,若需报考其他专业,应参加增项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考试。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管理机构申请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的应届毕业生;

(二)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考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

(三)已取得资格证书,申请其他专业考试(即增项专业)的考生。

第十四条考试合格者由管理机构颁发资格证书。

应届毕业生考试合格者,凭毕业证书领取资格证书。

对通过增项专业考试的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将增项专业登记在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如发现造价员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应取消其考试成绩。

第三章登记

第十六条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各管理机构负责造价员登记工作。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从业印章。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登记取得从业印章后,方能以造价员

的名义从业。

第十七条登记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九条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八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登记,逾期未申请登记的,须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登记。

取得资格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就业后,如本人工作单位与颁发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为同一地区或部门的,应向颁发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如本人工作单位与取得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为不同地区或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属地区或部门的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

(三)逾期登记且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

(五)受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的;

(六)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注销的,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从业

第二十条造价员应从事与本人取得的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二)使用造价员名称;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从业水平;

(四)保管、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保证从业活动成果质量;

(三)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保守从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四条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合同约定外的不正当利

益;

(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或从业印章;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造价员如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脱离工程造价岗位二年或二年以上者,应申请暂停从业,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暂停从业手续。

需要恢复从业的,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恢复从业手续。

第五章资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中价协统一印制资格证书,统一规定资格证书编号规则和从业印章样式。

第二十七条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

遗失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后申请补发。

第二十八条中价协负责建立全国统一使用的“造价员管理系统”,并向社会提供造价员身份查询平台。各管理机构负责“造价员管理系统”数据的更新维护。

造价员考试报名、变更、继续教育、验证等均通过“造价员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核。

第二十九条造价员应接受继续教育,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

间累计不得少于20学时。

继续教育由各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应因地制宜,结合实际,采用网络教学和集中面授等多种形式,其内容要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

第三十条资格证书原则上每四年验证一次,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三种。合格者由管理机构记录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内,并加盖管理机构公章。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整改:

(一)四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四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40学时的,或继续教育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三)到期无故不参加验证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二)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列举行为之一的;

(三)信用档案信息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

(六)其他导致证书失效的情形。

如再取得造价员资格,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三十三条造价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在变更工作单位9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一)在同一地区或部门管理机构变更工作单位的,管理机构审

核通过后应将变更的内容登记在资格证书的“变更登记栏”。

(二)在不同地区或部门管理机构变更工作单位的,转出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应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资格证书等材料到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管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转入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重新颁发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如造价员所持资格证书的专业与转入管理机构规定专业不符的,应参加转入管理机构组织的相应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办理转入手续。

第六章自律规定

第三十四条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应自觉遵守工程造价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活动质量。

第三十五条各管理机构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中记录造价员的信用档案信息。

造价员信用档案信息应包括造价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在从业活动中,受到各级主管部门或协会的奖励、表彰等,应当作为造价员良好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核实的、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员不良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各管理机构可对造价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视其情

节轻重给予以下自律惩戒: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警告,并责令书面检讨;

(三)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取消造价员资格;

(四)提请有关行政部门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各管理机构每年应将造价员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中价协。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价协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价协2006年6月5日印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同时废止。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化工行业办证人员考核登记表 工作单位 姓名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化工工程委员会印制 填写说明 一、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化工工程委员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化工委”)申办《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证”)准入取证、验证、升级的办证人,必须符合“中价协化工委”印发的《全国化工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应条件,并填写本“考核登记表”(以下简称本“表”)。 二、本“表”内栏目的设置是遵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关于“资格证”上网备案的要求 设置的。办证人必须逐项、翔实、认真地填报。 三、申办“资格证”验证、“资格证”升级的办证人,必须填写本“表”内的继续教育栏目。申办准入取证的办证人可 不填写此栏目。 四、本“表”应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申办时,应报送一式二份。 五、姓名的填写:笔划应清楚,不得潦草,以确保“资格证”打印无误。 六、学历的填写:分别按高中、中专、大专、大本、研究生……填写。 七、毕业院校和所学专业的填写:应详细填写毕业院(校)和所学专业,并应与提交的“毕业证书”复印件相符。 八、职称的填写:系指如:技术(经济)员、助理工程(经济)师、工程(经济)师、高级工程(经济)师、审计师…… 等等。 九、取证专业/级别的填写: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在化工行业的从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分为:安装、 电仪、土建。 十、现工作单位的填写:应填写办证人所在岗位的单位名称。 十一、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填写:应填写你单位营业执照注册的省、市地点。 十二、通讯地址的填写:应填写你单位管理“资格证”的部门、处室的通讯地址和邮编。 十三、联系电话、传真的填写:应填写办证人现职所在工作岗位的电话和传真。 十四、工作单位造价资质证书号的填写:系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编号。 十五、人事档案存档单位全称的填写:系指办证人档案存档单位的全称。 十六、.工程造价岗位连续在岗年限的填写:应填写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开始至填表年的累计年限。 十七、培训情况的填写:应详细填写培训班的主办单位,培训班的起、止时间。 十八、结业证书号的填写:应填写在培训班结业时发放的结业证书编号。 十九、申办项目的填写:应在本“表”申办项目栏目内的准入取证、验证、升级换证框内选项打“√”。 二十、工作简历的填写:从毕业后参加工作起至培训取证期间的工作经历,填写时,应填写工程造价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职责,证明人应签名。继续教育与职业道德自我评价,应实事求是的公正填写。 二十一、主要工作业绩的填写:应填写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估算、概算、预算、结算、标书、审价、定额、参数、指标等的主持编制、参与编制及审核等业绩,以及工程造价专著、论文、教材讲义、培训授课……等业绩。二十二、持证人所在单位意见的填写:应写明同意办证人申办的专业和级别,负责人必须签字,申报单位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十三、“表”均应保持有一份必须贴好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另交一张照片供“资格证”粘贴用(验证者,可不另交照片)。 二十四、申办“资格证”的费用,应通过银行或邮局汇至: 户名: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化工工程委员会(必须写准全称)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地坛支行;帐号:10905

协管员管理制度

协管员管理制度 一、协管员职责 1、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2、对发生在值勤区域内的弄事安件、治安案件和各种灾害事故,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及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保护案发现场,维护好现场秩序。 3、做好服务区域内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 4、熟悉并定期检查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消防设施及水、电的情况,按公司规定做好开、关照明灯的工作。 5、监督整改火险隐患,杜绝违章作业,熟练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以,确保公司财产安全。 6、负责来往人员进出车辆的检查及停放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司办公室及上级领导汇报。 7、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它职责。 二、协管员员工作纪律 1、讲文明礼貌、严禁打人骂人、严禁虐待被抓获的任何罪犯或犯罪嫌疑

2、当班协管员必须穿着公司统一制定的制服、佩带工作证,并保持整齐、 干净。 3、当班保安严禁喝酒、吃零食、抽烟、打瞌睡、看书看报、串岗脱岗、 闲聊、嬉戏和干与工作无关等玩忽职守的事。 4、当班保安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工,如有事情无法上班,应提前向 领导提出请假申请。 5、未经班长同意不得私自调班、换岗。 6、必须做好交接班的登记手续,因交接不清楚而造成后果的,追究当事 人责任,凡需要交给下一班的通信设备、值班物品、监控设备等,交接班时务必检查清楚是否良好。 7、不准将扣押物品擅自处理动用。 8、服人领导、听从指挥、严禁暴行犯上。 9、严禁参与社会不良活动和做出有损公司利益及声誉的行为。 10、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擅自进入业主办公区域或动用物品。 11、严禁弄虚作假,搬弄是非的行为。 12、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依法按章办事,保守公司机密。 13、公司安排之紧急调派工作任务,所有协管员均需无条件服从,不得拖 延与违抗。 14、严将协管员制服、工作证、值班物品借给他人使用,协管值班物品为 协管员专门配备,只允许责任人在值班时使用,严禁在非值班时使用,违者(扣当月全部工资并开除,造成严重后果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15、协管员应互相尊重、团结友爱、树立高尚品德,同心协力做好保卫工

造价咨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方案

GB/T 51095-2015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 Code for construction cost consultation 2015-03-08 发布 2015-11-01 实施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 Code for construction cost consultation GB/T 51095-201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5 年 1 1 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 2015北京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77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095-2015,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规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3月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制定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 本规共分9章和9个附录,主要技术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发承包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阶段、工程造价鉴定等。 本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地址: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本规主编单位: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本规参编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建经投资咨询 第一测量师事务所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分公司 金马威工程造价咨询 中联造价咨询 中量工程投资咨询 红日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新迪工程造价咨询 工程管理 天津市建设工程咨询 本规主要起草人员:吴佐民王建忠东朱坚董士波恽其鋆舒宇光云朱宝瑞周和 生海泉徐小峥钟泉静吴晓宏连仓周霞骏朱毓菁王应龙 王毅 本规主要审查人员:洪学王中和唐榕辉黄成刚金铁英马军彪超郭怀君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附件 1 湖北销售分公司建设项目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销售分公司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可研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招投标项目标底与报价以及工程结算的编制与审查工作,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上级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查与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湖北公司工程造价中心是公司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和审查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工程造价中心职责范围: 1、负责公司库站和办公场所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预结算文件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2、负责公司库站维修、安全改造及形象包装等工程项目预结算文件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参与公司库站和办公场所建设项目招投标标底的委托编制。 4、参与公司库站和办公场所新、改扩建工程计价指标的测定、编制、调整工作。 5、参与由公司组织的招投标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 6、参与公司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审计监察处的职责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公司的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规定;组织制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制度、办法。 2、审查委托审计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资格,审核其进入湖北公司市场的准入资格,并负责其准入工作的办理。 3、审核工程建设部门提供资料,确定是否满足委托审计条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负责与委托审计相关和资料传递、业务协调,平衡审计项目和审计力量,具体组织实施委托审计。 5、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确保审计质量;检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判定是否符合委托审计合同要求;办理委托审计费用结算。 6、分析审计报告,对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向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9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1)

中价协[2011]021号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协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

附件: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格考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下面是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臵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入的有关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计算、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标准,主要包括: 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基价表; 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及其基价表; 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人工、材料及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制定应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专家审定。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编制后,报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联合发布。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修订、补充和解释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计价活动内容 建设工程计价包括下列内容: 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 约定和确认工程合同价款; 进行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 办理变更签证和工程索赔、工程结算和决算; 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确定与控制原则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有效控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和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和简化。 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招标控制价控制中标合同价。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估算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及修正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知识讲解

附件: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的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及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资格,对其实施行业自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是指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造价员培训、资格考试及认证、继续教育等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格取得 第四条申请造价员资格人员,须参加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制订水利专业科目考试大

纲,组织编写水利专业科目培训教材,并组织考试。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其他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第七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专用章。 第三章继续教育 第八条造价员在其资格有效期内,须接受继续教育,以保持资格的有效性。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九条造价员每3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30学时。 第十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造价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造价员应将继续教育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 第四章造价员管理 第十一条造价员可在以下范围内从事造价业务工作: (一)协助造价工程师编制及审核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调整与结算,促 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负责管理的,从其规定,也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在不同阶段体现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购置费、工程建 设其他费、预备费和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有关费用。其 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 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建设各方从事造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及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补充和解释; (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 (四)对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建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 (六)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价依据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基价(定额)、计价指引、费用标准、工期定额、计价规则及工程计价的有关文件、办法。 第七条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计价依据。 各专业定额站在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的委托和指导下,编制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 第八条施工企业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计量规则和编制原则自行编制能反映本企业技术及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用于投标报价和成本核算。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予以补充计价依据的,相关单位应提供新项目的计价资料和数据,由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负责编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颁发。 第十条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变化,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办法定期公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数。 第三章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重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

重庆市工程建设规范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Specification of consulting of construction cost engineering 批准部门:———— 实施日期:———— 2006重庆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 3.1 基本要求 3.2 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投资估算 3.3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 3.4 项目经济评价 4 设计阶段 4.1基本要求 4.2项目资金计划 4.3设计方案优化 4.4设汁概算 4.5施工图预算 5 施工招标阶段 5.1基本要求 5.2招标文件 5.3工程量清单 5.4招标答疑 5.5投标报价回标分析 5.6投标澄清 5.7施工合同

6 施工及竣工阶段 6.1基本要求 6.2 工程款使用计划 6.3 工程进度款 6.4工程变更 6.5 工程费用索赔 6.6成本分析与调整 6.7工程竣工结算 6.8 工程竣工决算 7 工程造价鉴证 7.1基本要求 7.2鉴证依据 7.3鉴证工作 7.4鉴证报告 附录A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报表式样 A-1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报告参考表式A-1-1投资估算编制说明 A-1-2投资估算汇总表 附录B设计阶段报表式样 B-1 初步设计概算报告参考表式 B-1-1设计概算报告编制说明 B-1-2设计概算汇总表

B-2 施工图预算报告参考表式 B-2-1施工图预算编制说明 B-2-2施工图预算汇总表 附录C施工招标阶段报表式样 C-l 建设工程投标总报价排序分析表 C-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分析表 C-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主要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附录D施工及竣工阶段报表式样 D-l 工程进度款付款明细表 D-2 费用索赔审核表 D-3 工程变更费用审核表 D-4 项目总成本控制表 D-4-1 建筑安装成本偏差分析表 D-4-2 其他建设费用成本偏差分析表 D-5建筑安装成本偏差析表 D-6其它建设费用偏差分析表 D-7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D-7-1工程项目概况表 D-7-2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D-7-3工程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D-7-4工程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附录E本规范用词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造价计价行 为,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 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 全部建设费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编 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或者招标控制价、投标报 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竣工结算等测算、审核、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管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各类地方定额,编制建设工程补充定额, 核定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 (三)负责采集、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测算、发 布各类建筑安装工程的造价指标、指数; (四)负责测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统一管理劳动保险费;

(五)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鉴定、协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争议; (六)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和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 (七)负责审定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和管理软件; (八)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委托其承办的其他事项。 县(市)、上街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 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监督 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计价依据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 (一)投资估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四)工程造价指标、指数; (五)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最新

GF— 2015— 0212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1) 一、................................ 工程概况 .1111112222 3333444444444455555666666666777777 二、.....................................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 容 三、................................ 服务期限 四、................................ 质量标准 五、................................... 酬金或计取方式 六、................................... 合同文件的构成 七、................................ 词语定义 八、................................ 合同订立 九、................................ 合同生效 十、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3) 1. 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词语定义 ...................... 1.2语言 ........................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1.4适用法律 ...................... 2. 委托人的义务....................... 2.1提供资料 ...................... 2.2提供工作条件 .................... 2.3合理工作时限 ..................... 2.4委托人代表 ..................... 2.5答复 ........................ 2.6支付 ........................ 3. 咨询人的义务.......................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4. 违约责任........................ 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 5. 支付........................... 5.1支付货币 ...................... 5.2支付申请 ...................... 5.3支付酬金 ...................... 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附件1 湖北销售分公司建设项目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销售分公司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可研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招投标项目标底与报价以及工程结算的编制与审查工作,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上级公司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查与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湖北公司工程造价中心是公司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和审查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工程造价中心职责范围: 1、负责公司库站和办公场所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预结算文件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2、负责公司库站维修、安全改造及形象包装等工程项目预结算文件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参与公司库站和办公场所建设项目招投标标底的委托编制。 4、参与公司库站和办公场所新、改扩建工程计价指标的测定、编制、调整工作。 5、参与由公司组织的招投标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 6、参与公司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审计监察处的职责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公司的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规定;组织制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制度、办法。 2、审查委托审计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资格,审核其进入湖北公司市场的准入资格,并负责其准入工作的办理。 3、审核工程建设部门提供资料,确定是否满足委托审计条件, 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负责与委托审计相关和资料传递、业务协调,平衡审计项目和审计力量,具体组织实施委托审计。 5、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确保审计质量;检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判定是否符合委托审计合同要求;办理委托审计费用结算。 6、分析审计报告,对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向工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的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及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资格,对其实施行业自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是指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造价员培训、资格考试及认证、继续教育等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格取得 第四条申请造价员资格人员,须参加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制订水利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组织编写水利专业科目培训教材,并组织考试。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其他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第七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专用章。 第三章继续教育 第八条造价员在其资格有效期内,须接受继续教育,以保持资格的有效性。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九条造价员每3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30学时。 第十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造价员继续教育

管理工作,造价员应将继续教育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 第四章造价员管理 第十一条造价员可在以下范围内从事造价业务工作: (一)协助造价工程师编制及审核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造价文件; (二)协助造价工程师在水利工程造价业务中进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合同结算价款的确定、工程经济纠纷鉴定工作及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工作。 造价员应在本人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名,并加盖从业专用章。 第十二条造价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第十三条造价员因工作单位变动并继续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须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办理从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章资格证书管理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即建设项目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和单位工程造价的统称,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是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同市计划委员会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的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当地造价主管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其业务受市造价处的指导。城建(计划)、财政、物价、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造价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编制和修改地方性补充定额,审批一次性补充定额,负责本市各

类定额的解释。 (三)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和管理,发布本市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工程价格指数和经济技术指标。 (四)商市城建部门审定工程类别及取费费率。对政府参资项目的竣工结算进行审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全市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审核、培训、发验证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市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鉴定、推广等工作。 (七)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 (八)受市计划委员会委托,依法查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工程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价值规律,遵守国家

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试题

2006年度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建设工程造价必备知识(建筑工程)试卷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平行投射线由上向下垂直H面,在H面上产生的投影叫做[ ]。 A.正投影图 B.水平投影图?C.侧投影图 D.背投影图?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点(或线、面)的投影,叠合在同一投影上叫做[ ]。?A.重合B.集合C.积聚D.合并 3、下列有关半剖面图的表述,说法错误的是[ ]。 A.一般以对称中心线为界线,进行半剖切;?B.在半剖面图中,除为标注尺寸和表达构造必须外,一般均不画虚线;?C.当图形左右对称时,剖面图画在对称中心线的右边;?D.当图形上下对称时,剖面图画在对称中心线的上方。?4、在建设项目中,凡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以独立施工,竣工后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称为[ ]。?A.建设项目B.单项工程?C.单位工程D.分部工程 5、对投资商而言,在投资的各个阶段,根据对工程造价的多次预估和测算,对造价进行全过程多层次的控制,这属于工程造价的[ ]职能。?A.预测 B.控制C.评价 D.调控? 6、建设项目的决策阶段与实施阶段的分界线是[ ]。 A.项目建议书批准 B.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C.编制设计文件 D.完成建设前期准备工作 7、控制工程造价最有效的方法是[ ]。?A.合理设置控制目标 B.以设计阶段为重点?C.采取主动控制? D.技术与经济相结合?8、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来控制工程造价,常采用在[ ]阶段。 A.投资决策 B.可行性研究 C.设计 D.工程实施?9、下列不属于国产非标准设备原价的计算方法是[ ]。?A.成本计算估价法 B.系列设备插入估价法 C.费率计算估价法 D.定额估价法?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一般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 ]倍。 11、为保证筹建和建设工作正常进行所需办公设备、生活家具等购置费用应计入 A.10 B.15 C.20D.30? [ ]。 12、下列费用不属于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 A.建设单位管理费? B.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C.生产准备费? D.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 费用的是[ ]。 A.勘察设计费 B.工程监理费 C.工程保险费 D.生产准备费 13、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以下属于直接费的是[ ]。 A.管理人员工资?B.生产工人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C.差旅交通费 D.咨询费?14、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社会保障费不包括[ ]。?A.养老保险费 B.劳动保险费 C.失业保险费D.医疗保险费 15、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费用划分,措施费中不包括[ ]。?A.环境保护 B.夜间施工?C.工具用具使用费 D.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16、[ ]是工程建设定额中分项最细、定额子目最多的一种定额。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一、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二、工程造价控制分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三个阶段。 (一)事前要对投资项目严格把关,控制设计标准,积极推行限额设计,重视优化设计,降低投资成本。 (二)在施工过程中严禁随意增加项目,增加工程量和擅自提高工程建设标准。 (三)工程在竣工结算时,严格按照龙矿集团的竣工结算管理办法执行。 三、做好工程材料价格管理工作 (一)合同签订时要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采购材料(含成品、半成品,下同)等的范围及可调价差材料明细。进场材料要按相关规定,经监理确认质量合格且满足设计要求标准。合同约定的可调价差材料,承包人要事先提报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事前共同进行确认,实时认证的价格作为结算时的价格依据,未经签字确认的材料价格不得进入决算。 (二)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负责做好市场调研,及时编制项目的设备及材料采购计划,具备招标条件的一律按相关规定提交招标办公室进行招标采购。 四、工程款拨付要求

(一)无资金计划、无合同、未办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不准拨付工程款; (二)工程进度款拨付,必须严格按照资金计划、合同和工程进度划线后,按监理、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处审定的支付证书办理,严禁多付或预支; (三)工程拨款必须按规定的签字程序办理(监理、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处、合同预算处、财务部、集团公司领导); (四)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扣除合同约定的各种款项后,方可办理剩余工程款支付; (五)拨付保修款时必须有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处签字同意拨付保修费的具体意见后方可办理。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模拟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模拟试题(一) 一、判断题(共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后,若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 施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2.根据我国《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 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 3.设计方的项目管理不仅仅局限于项目勘察设计阶段,而且要延伸到项目的施工阶段 和竣工验收阶段(√) 4.完成施工用水、电、路等工程和征地、拆迁以及场地平整等工作,属于生产准备阶 段的工作内容(×) 5.当风险无法回避,必须直接面对,而以自身的承受能力又无法有效承担时,应该采 用分险控制(×) 6.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应采用工料单价 法(×) 7.人工幅度差是指在预算定额中人工定额必须消耗量与净消耗量的差额(√) 8.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9.在选用合同类型时,如果是一些紧急工程需要尽快开工工期紧张,没有施工图纸, 仅有实施方案,对于承包商而言宜选用单价合同(×) 10.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最好的解决方式是立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11.投资估算指标用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计算投资需要量时使用的一 种定额,他以独立的单项工程或完整的工程项目为对象(√) 12.工程量计算书是施工图预算书的组成内容(×) 13.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标底价格的依据是企业定额、类似工程的成本核算资料(×) 14.在施工过程中,人工费的控制主要通过控制支出和按实签证来解决(√) 15.在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中,因地质原因需要加固处理增加的工程量,承包商提交 已完工程量报告时监理可以不予计量(√) 16.工程竣工验收时,负责在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专用章的单位是监理单位(×) 17.根据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的防渗漏为3年(×) 18.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要求,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改 正(×)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发》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 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其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双数(×) 20.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可以对工程经济纠纷进行裁定(×) 二、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 一个最符合题意)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许可证的申领者是(A)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监理单位 D.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GF—2015—0212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咨询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投资金额: 5.资金来源: 6.建设工期或周期: 7.其他: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附录A。 三、服务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实 施,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结。 四、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中关于竣工结算审核的有关规定 五、酬金或计取方式 1.酬金:

2.计取方式:。 酬金或计取方式详见附录A。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词语定义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八、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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