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宗教界代表人士管理机制创新的探索与思

关于宗教界代表人士管理机制创新的探索与思
关于宗教界代表人士管理机制创新的探索与思

关于宗教界代表人士管理机制创新

的探索和思考

宗教界代表人士是指在各自宗教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的宗教团体(场所)负责人,是党和政府联系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外代表人士队伍重要组成部分。

舟山是全省宗教工作重点地区,是佛教名山普陀山的所在地。现有佛教、基督教、天主教三种宗教。正式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225处。有宗教教职人员1900人左右,市宗教团体5个。宗教界代表人士中担任市人大代表2人,市政协委员9人,市政协副主席1人。近年来,我市统战宗教工作部门紧紧围绕创新宗教界代表人士管理,重点推动加强普陀山佛教僧团建设来引领带动全市宗教界代表人士管理机制创新,进行有益探索。

一、创新宗教界代表人士管理就是创新社会管理

宗教界代表人士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宗教活动的直接引领者,他们的政治倾向、道德品行、学识涵养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影响很大。宗教界代表人士同时又是宗教团体的负责人,是宗教团体的直接管理者和领导者,他们的言行举止又深刻影响着该

团体内部的其他成员,在共同的信仰维系下,在长期的耳濡目染和思想熏陶下,使得团体成员在思想行动上趋于一致。我们要从是怎么样的宗教人士在引领宗教活动和信教群众的高度,来看待加强创新宗教界代表人士管理的重要性。

宗教工作关键是做人的工作,就是做统战工作。要做好宗教工作,就必须做好宗教界人士的工作,要做好宗教界人士的工作就必须首先做好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工作。因此,加强宗教界代表人士管理,帮助他们坚定政治共识、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促进他们健康成长,是发挥宗教界及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正能量的前提和保证。创新宗教界代表人士管理就是创新了社会管理。

目前我市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总体状况是好的,主要表现在:思想基础比较牢固,能自觉接受政府依法管理,能积极参与“和谐寺观教堂”创建,积极投身慈善公益事业。但从新时期新形势看,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一在国法与教法关系上认识模糊。佛教界认为自己出家就是“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世间法无法对其构成约束,模糊出世与入世的概念;二是家长作风与民主精神构成冲突。家长作风和独断专行难以彻底根除,无法适应民主集中式管理;三是自身能力与信众需求不相配套。社会价值取向多元并存,各种思想相互激荡,一些信徒希望在宗教中获得心灵抚慰,但部分代表人士缺乏深厚宗教修养,难以满足引领信众

需求;四是人员素质和知识层次有待提高。受世俗化、功利化影响,不重修行、争名逐利、戒律松弛,导致正信迷失,自我崇拜意识抬头。

加强和创新宗教界代表人士管理,既要通过教育、说服、引导,又要通过制度建设,强化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使得党的宗教政策得到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基础不断得到加强。

二、运用统战思维创新宗教界代表人士管理机制的原则

创新宗教界代表人士管理,我们既要立足宗教界的特点,又要善于利用这些特点来抓好统战工作。着力强化思想政治认同、自我价值实现、宗教教义挖掘、完善团体管理。在创新宗教界代表人士管理机制中我们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以入世观照出世。宗教关注人们的精神世界,追求精神的解脱和灵魂的最终归宿,是对生命的“终极关怀”。但宗教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而且是一种社会存在。我国各宗教历来主张现世与来世的统一,强调以“出世”的精神做“入世”的事业,注重服务社会、造福社会,体现了积极的现实精神。佛教发扬“六和”精神,提倡“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基督教倡导爱上帝同时要“爱人如己”的基本精神,提倡“和平福音”,建设“和睦神学。有了这些宗教教义作为参考,宗教界代表人士就应该遵从教义、自觉践行,这样就为统战部门加强对宗教界代表人士管理提供了教义上的伦理基础。

(二)坚持以法制完善教制。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宗教法制建设力度明显加大,《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等法规规章相继出台,全国宗教团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对宗教界代表人士管理进行规范,为我们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法律基础。让法制完善教制,使教法衔接国法,提升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法制意识,克服长期存在的“人治”特点和家长作风。

(三)坚持以继承推动创新。各个宗教在进入中国传教之后,虽然历经时间长短不同,但都通过实践创新,逐步建立起与时代相适应的教法教规。佛教有羯磨传统,重视“僧事僧断”;佛教也有重视戒律的传统,“随犯随制”更是宗教戒律精神的精髓。要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加强制度建设,需要在继承羯磨传统和戒律精神的基础上,借鉴现代组织管理的科学思想,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规范管理的要求,强化佛教团体的自我管理能力,提升自我监督、自我净化的能力。

(四)坚持以规范促进长效。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培养造就“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必须要使得相关要求内化、延伸到宗教团体的管理制度上来,要体现到有助于发现、选拨、任用后备代表人士的制度建设和安排上中,形成制度导向。要通过制度约束和机制约束,形成制度安排,有效搭建顶层设计,

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氛围。

三、创新宗教界代表人士管理的实践与路径设计

(一)注重人格完善与品德挂帅相结合,创设发现源头。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要求概括起来就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德”就是在政治上拥护党的领导,自觉维护祖国统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在大是大非面前,在关键时刻头脑清醒。“才”就是指有较高的宗教学识和文化素养,有较强的开展教务活动的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要促成“德”“才”兼备,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加以实现。近年来,我们出资百万与华东师范大学举办哲学(宗教方向)三年制大专班,培养全市40余名佛教中青年骨干,让这个班在市社会主义学院与市委党校中青年干部班、县处级干部班相邻授课,使政教两界优秀人才共同对照,互相交流。在三年学习过程中,特别注意在班级管理中渗透集体领导民主管理的内涵,从班委产生到班级重大事项采取班委酝酿、票决的形式,派遣专职干部全程跟班,对学院在学习、管理中的表现进行评分和评价,将筛选出的品学兼优的学院,逐步推荐到宗教场所担任主要教职并充实到宗教团体领导班子。另外,我们设立专门场所供法师讲经说法,通过层层选拔选送,参加全省讲经说法比赛,提高代表人士的学识涵养;设立基督教“布道团”前往边远海岛宣讲教义,在服务基层群众中发现可造之才,在实际使用中锻炼才干,提升他们在广大信教群众中

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二)注重文化化人与道德约束相结合,开阔培养途径。文化统战,就是把文化工作与统战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基于文化理念、依托文化平台、利用文化资源、借助文化力量而开展的统战工作。宗教文化有其消极遁世一面,但也包含着许多健康、积极和有效的内容,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所倡导的价值和理念是相通或者契合的,可以拿来使用作为深化宗教界代表人士管理的内容的。一是突出“清净”,维护宗教界代表人士形象和宗教公信力。宗教界代表人士要做到思想清净,认真探究宗教经典的正解正见,弘扬自信自尊、理性平和、慈悲济世的宗教精神,要做一个心地清净的教职人员,不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所动,持戒精严、威仪端庄、远离尘俗、不染尘缘。二是突出“清正”主题,优化制度环境。宗教界代表人士,要按照民主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引导宗教界正确对待党的领导和政府的依法管理,增强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建立和谐的政教关系。要正确引导宗教界理顺好内部的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营造好真正体现和善精神、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制度内环境。三是围绕“清新”主题,提升文化品质。宗教界代表人士特别要向大众传达正信、文明、科学的理念,一方面是加强学习,加强实修,自修自证;一方面满足社会大众需要,将宗教经典常讲常新,随机施教,用宗教

中的积极理念引领社会风尚,服务和谐社会建设。要创造条件鼓励教职人员参加文化学历进修,并做好进修培训人员的管理、指导、考核、评估工作。

(三)注重宏观管理与微观把握相结合,严格选拔流程。对宗教界代表人士的管理,党委政府部门要严格区分边际,就是要做到在政治上领导,在选拔推举上把好关,在微观层面上,要充分发挥宗教团体的作用,由宗教团体出面对代表人士的具体考核比较妥当。统战工作对于党外人士要做好团结、教育、说服工作,要培养党的同路人和追随者;政府部门要坚持依法管理,在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框架下,对宗教事务的政策法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这是我们宏观管理的一方面。宗教团体要结合自身建设,积极强化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监督,使得宗教界代表人士既培植于团体,又受团体制约。这是我们指导宗教团体做好微观把握的一方面。严格按照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可三方面加以考察。在实践操作中,我们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法规精神,重点做好代表人士选拔的会商和联合考察工作,由统战宗教部门和宗教团体一道着手进行。另一方面,我们指导宗教团体修订完善章程,在团体内部通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方式,广泛开展场所负责人后备人选选拔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宗教团体的自我运行,逐步建立起现代科学的用人导向。

(四)注重民主评议与诫勉约谈相结合,完善使用空间。

有权必有责。宗教界代表人士任用到一定岗位后,都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力和义务,就必须要对权力行使情况加以回顾与评议。尽管宗教界代表人士与一般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信仰层次上有一定差距,但这不能成为代表人士天然不受约束的理由。同时,开展统战工作,也必须更加时刻关注这些代表人士的政治思想动向,筑牢这些代表人士的思想“防火墙”,在团结批评团结中提升政治共识。我们指导普陀山佛协落实了全体理事对领导班子成员履职情况的民主测评工作,述职评议机制的建立,既加强了理事参与佛协重要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又提升了领导班子成员对于接受民主监督的自觉性和对工作的责任感,从而对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实现民主管理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结合民主评议情况,市统战宗教部门领导还定期约谈宗教团体领导班子成员,将民主测评结果反馈给当事人。

四、创新宗教界代表人士管理的启示

宗教工作无小事。我们抓好代表人士的管理,就能有效应对境外敌对势力对我国独立办教的渗透和影响,就能在处理宗教事务中获得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就能在引导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方面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培育理念、深化认识是前提。宗教界作为统战工作的五大关系之一,事关坚持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

势,事关我国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的加快,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宗教界代表人士作为统战对象,需要引导他们与党的事业同心同向同行。同时,我们又要注意到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实际情况,他们身处的环境相对封闭,对周围世事的感知渠道单一,需要我们去教育、团结和争取,而不是放任不管。因此,在当下各种思想相互激荡,信仰多元的背景下,我们要有对党的事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树立大统战理念,加强对宗教界代表人士的管理,不仅是在争取已经信教的群众,更是能通过代表人士的作用,将一些潜在的信教群众思想融入到我们的全局思维中,促进社会和谐。

(二)正面引导、联谊交友是基础。做好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工作,要坚持以统战的方式、群众工作的方式,必须要坚持长期不懈,要有打“持久战”的准备。我们在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同时,要坚持以正面引导为主,要引导他们积极发掘宗教教义中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相适应的教义,坚定爱国爱教的信念。要通过政治学习,教育引导他们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以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为重。要使他们认识到,今天宗教界取得的空前发展与繁荣,是国家宗教政策所赋予,必须十分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局面。统战部门要把这些工作意图贯穿在联谊交友的过程中,通过春风化雨的工作作风,达到潜移默化的效果。

(三)强化考核、完善机制是关键。一个宗教或者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能不能做到遵纪守法、内外和睦、奉献社会,其领导者或负责人的素质至关重要。做好宗教界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必须在全面评价考核、事后及时反馈等环节上着力,这不仅是对代表人士本身负责,更是对其所直接领导的宗教团体负责。强化考核要着重从政治上、业务上、回报社会上加以考量,要突出政治是否坚定的考核内容。要强化通过宗教团体对所联系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考核工作,实现分类管理,壮大宗教团体的影响力和自我管理能力,使宗教团体成为党开展统战工作有效触角。对宗教界代表人士的管理,既要发挥党委政府的宏观指导,又可以借助宗教团体的力量加以约束,两翼齐飞同时进行,才能不断深化对宗教界代表人士的管理机制创新。

(四)依法管理、解决问题是保障。统战部门是做思想教育、做联系沟通的工作,对于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合理需求,我们要树立需求管理的理念。所谓“需求管理”,就是在大家坚持共同目标和利益的前提下,对于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合理需求应最大限度地加以回应和满足,并通过统战部门的努力使宗教界代表人士获得一般人士和信教群众的价值认可。统战部门要发挥作用,帮助宗教界代表人士做到他们自身能力无法做到的大事要事难事,使得统战部门获得统战对象的认可。另外一方面,我们要强调依法管理,明确宗教领域并

非法外之地,要坚持以推动法制化建设,通过制度建设逐步完善宗教团体自我调整、自我纠偏能力,督促宗教界代表人士带头依法依规行事,以自身垂范来以德服众,影响和带动宗教界风气的进一步好转,树立起宗教界良好的形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基督教)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四、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五、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六、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七、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定期核查更新。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 一、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按规定认定,并报市民宗局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建立常住和暂住人员登记册。非瑞金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或其他人员,无论是常住或临时居住的,都应在公安部门及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场所内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者。 四、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离开瑞金,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市民宗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 五、宗教活动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应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二、宗教活动场所餐饮从业人员符合卫生防疫方面有关规定,做到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三、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四、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活动区域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畅通新鲜。 五、发现传染病人时,做到一隔离、二上报、三消毒。 六、宗教活动场所内绿化亮化、环境整洁优美,各类物品摆放规范有序,有专人负责,无脏、乱、差现象。 七、接受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增强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规范管理试点工作总结.doc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规范管理试点工作总结 宗教活动场所中的矛盾纠纷,大多数都是因为经济的原因引起的,财务管理是否规范不仅直接影响着团体的凝聚力和场所的稳定,也关系着广大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 长期以来,我市因财务问题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有的矛盾一触即发,相当激烈,广大信教群众要求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并强烈要求政府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 现将我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规范管理试点工作汇报如下:一、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规范管理主要做法及其成绩近年来,我市各级民宗局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 第一,加强财务督导。 XXXX年8月建立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督导制度,市、县区宗教团体及三一教协会全部成立了财务督导小组,组长由各团体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全面加强对各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监督和指导。 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内部财务监督小组,监督小组成员由3-5人懂财务的非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担任,每月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监督小组成员、出纳、场所负责人,具体采购人员列席旁听,对当月发生的每笔资金收支情况实行集中审核。 凡是对支出手续不规范的发票,当场予以纠正。 凡经理财小组审核后确定无疑义的票据,加盖审核专用章;凡未经理财小组审核或审核未过关的,不允许其入账。

财务督导制度实施二年以来,有效地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财务管理有了明显的改观。 第二,加强财务制度建设。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我市宗教活动场所普遍建立了财务和会计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市民宗局出台了《xx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民间信仰)财务管理指导意见》、《现金和银行存款流量表》、《资产负债表》等,市道教协会、市天主教爱国会、市基督教两会、市三一教协会统一印制《xx市宗教活动场所收入专用收据》三联单,加强对较大宗教活动场收入的监督。 第三,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培训。 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了他们的财经知识,动员有条件的场所财务人员要持证上岗,尽量聘用有会计资职的专业人员担任,对会计科目设置和记帐方法进行规范。 xx基督教堂多年来一直坚持聘用有会计专业资职的人员作为该场所的会计,科目设置合理、账目清楚、日清月结,内部监督严格,管理规范。 市三一教协会也经常举办财务人员培训班,不断提高场所的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坚持财务收支公开。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场所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捐赠情况要向信徒群众公开,并接受宗教主管部门的监督。

最新宗教工作总结范文

最新宗教工作总结范文 一、抓规范管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针对我区宗教工作的实际,我们将规范管理做为宗教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开展宗教事务专项整治工作,对全区22处宗教活动场所“关闭一批、取缔一批、补登一批”,通过了省、市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二是指导观音阁、东胜寺两处宗教活动场所按《宗教事务条例》的要求规范管理,办理登记手续。 二、抓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二是开展了为期2天的《宗教事务条例》培训。全区三级宗教工作干部、各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共66人参加了培训20xx年最新宗教工作总结范文20xx年最新宗教工作总结范文。三是组织区、镇(处)宗教工作干部参加市宗教局的学习班。通过培训、学习,大大提高了干部素质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 三、抓法制宣传,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做好新《宗教事务条例》宣传工作,翻印并督促在各镇(处)、村(居)张贴《宗教事务条例》。 四、加大对宗教活动的指导监管力度,查摆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调查统计68处宗教活动场所房产、土地使用状况;走访了昌东、麻丘10个村,采取“听、看、查、访”的形式核查了各宗教活动场所;指导了XX多信教群众参加的护国寺大雄宝殿上梁庆典、500多信教群众参加的麻丘集镇基督教堂开堂仪式,确保了广大信教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协调解决滁槎基督教堂改建事宜;做好“五一”期间维护宗教界稳定的工作。 一年来,宗教工作开始向正常化、规范化、法制化迈进,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宗教界兴办自养企业的积极性还没有调动起来 二是民间信仰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方式,存在一定的隐患。 XX年工作打算: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围绕“稳定”这个主题,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全区精神文明建设,依法加强对区内宗教事务的管理。 一、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手段,大力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规范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协助宗教团体加强宗教界内部的自我管理,防止出现非法宗教活动;完善“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定期走访宗教界人士,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鼓励他们积极参加三个文明建设,开展争创“好市民、好信徒”的活动;教育信教群众搞好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防止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各种宗教信徒之间发生纠纷;指导他们为发展本地经济、建设美好家园做出贡献。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及其他负有宗教活动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并督促宗教活动场所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及其负责人履行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文化、林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法定负责人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工作的总结

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工作总结 根据市宗教局《关于在全市宗教系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六五”普法规划,扎实开展了“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学习月活动顺利开展 为确保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顺利开展,我县高度重视,对活动进行早启动、早部署,把开展学习月活动作为上半年重点工作来抓。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有关干部、各宗教团体负责人为成员的学习月活动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对全县学习月活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指导和督查。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宗教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印发了《全县宗教系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学习月活动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确定活动内容和活动安排,提出具体要求,进行统一部署。 二、强化学习宣传,推动学习月活动有效开展 我县始终把党的宗教政策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以宣传宗教政策法规、普及基本常识、共建和谐瓜州为主题,广泛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普法、宗教法规“六进”等活动,狠抓了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

教育,推动了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有效开展。3月初由县委统战部、民宗局联合举办了以党的宗教政策法规、《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聘任办法》及宗教活动场所改、扩建审批程序为主要内容的业务知识培训班,全县各乡镇分管领导、民宗专干,各协会、宗教场所负责人,各教派教职人员130多人参加了培训。6月4日在渊泉广场举行了由县上四大班子分管领导及县直有关部门 负责人、社区干部职工、部分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以及少数民族群众代表、学生参加的“学习月”活动启动仪式,启动仪式结束后,宗教局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各民族乡和有关乡镇举办了培训班,印制《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宣传挂页份张贴到各宗教活动场所。6月中旬,组织宗教干部及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到肃州区、金塔县对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等情况进行了实地学习考察。同时结合宗教节日,深入宗教活动场所开展了宗教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本次活动,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2场(次),参训人员达600多人(次),出动宣传车流动宣传50小时,共散发各类宣传资料4000余份。组织120人参加了《宗教事务条例》知识竞赛答题活动。通过多途径、多形式的学习培训,使宗教干部、宗教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了新时期党的民族宗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寺庵林舍、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从事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安、工商、文化、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第五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向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并接受年度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或变更登记内容时,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代表组成的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接受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

(二)教育信教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与不同的宗教、教派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和睦相处; (三)制止自由传道、私设聚会点、私自选任宗教教职人员、不按规定发展信徒等非法宗教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 (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五)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古迹、建筑设施、古树名木及其它财产不受损害;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治安保卫、安全防火、绿化美化等工作; (六)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开办社会服务业和公益事业。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其财产,不得无偿调用其收入。 第九条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属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改建、扩建,还须报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再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在寺观教堂需对重点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录像或摄影、拓印的,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经办理工商、文化登记等手续,可以经销国家批准发行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制度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街道2018民族宗教工作总结(0001)

街道2018民族宗教工作总结 XX街道办事处2018年民族宗教工作总结 今年,XX街道办事处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根据印发的《2018年度民族宗教绩效管理目标责任书》,牢牢把握“民族工作抓发展促团结,宗教工作抓管理保稳定”的工作方针,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我区的民族团结事业和XX的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撑:一、加强工作领导,做好民族宗教基础性工作 一是制定《XX街道办事处2018年民族宗教工作意见》,将民宗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由分管领导为负责人,党政办公室为联络人,各大队社区统战委员为骨干的团队,做到有计划、有措施,目标明确,责任到人。二是在3月份召开了办事处民族宗教干部工作人员会议,就我街民族工作目标和任务作了详细分解和安排,并要求工作人员对辖区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进行重新整理登记。三是组织学习《民族政策宣传教育提纲》、《宗教管理条例》等,让民族宗教干部掌握法规,熟悉政策,便于开展工作。四是在每月党政办公会上都向主要领导进行一次民宗工作汇报,主要领导经常询问民宗具体工作的进展情况,对我街民族宗教工作给予高度的支持。二、拓展工作领域,促进少数民族各项事业发展 我街共有少数民族27人,流入少数民族15人,主要以土家族和回族人员居多。做好这些少数民族人员工作,事关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大局。为抓好这些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少数”,我街办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对来我街的少数民族人员的人数、家庭情况、从业状况等进行了排查摸底,明确了专职或兼职少数

民族工作干部,建立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信息库。二是热心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少数民族多是以打工、摆摊和做早餐为主要谋生手段,由于语言沟通困难,容易引起一些误会纠纷。为此,我们做好提前量,主动做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贴心人、知情人。每年年底对部分少数民族人员进行慰问,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情况,并提供应尽的服务和帮助,我街办每年为至少3户困难少数民族家庭提供物质帮助。三是开展了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街办事处机关、社区等单位利用横幅、宣传橱窗、黑板报和举行讲座等形式,在全街范围内进行了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广大群众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提供学习了解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平台。三、落实宗教政策,积极引导信教人员建设和谐XX 我街办信教人员共计159人,主要信仰为基督教和佛教,为了做好信教人员的引导工作,街办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通过网格化建设,建立以综治信访办为核心的宗教领域稳定工作小组,各基层单位一把手为具体负责人,确保宗教工作安全有序的开展。今年,我街未发生涉及宗教因素的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二是为信教人员聚会点的条件改善出谋划策。XX教堂,因年久失修,目前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为了安全团结,街办多次协助教堂负责人与区相关部门沟通,争取早日完成对教堂的改造。街办还计划匹配资金帮助其修缮场所,让信教人员能感恩政府,共同构建和谐XX。三是做好信教人员的管理。不仅通过专项调研活动确保辖区内无私设聚会点,还详细了解每个宗教场所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参教信教人数,宗教活动时间等,并登记造册建档。另外,在遇宗教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日,街办还协同派出所排查

宗教活动场所人员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人员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各类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场所的规定,按照分工、各负责,确保宗教事务的正常运行。 二、宗教教职人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宗教事务,不私设聚会点、不擅自建教堂(寺院、宫观)、不传播外宗教书籍、不擅自接受境外捐助。 三、对外来人员实行登记制度,外来传教人员传教时要查明情况,及时上报。 四、本场所教职人员到外省(市、区)进行传教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时,须征得当地本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不擅自到其他场所传经讲道。 五、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时,在当地本宗教团体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备案。 六、经县宗教局按规定考核认定合格并发放证书或持有宗教院校毕业文凭者,均可认定宗教教职人员。经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公民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进行教务活动。 七、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由县宗教事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处理,直到收回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习制度 一、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贯彻 独立自主自办方针。 二、要定期对广大信徒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法律 法规教育、公民道德规范教育,认真开展创建文明寺观教堂活动,提高广大信徒的社会主义觉悟。 三、支持所在村组、社区发展生产,发展经济, 开展科学务农等实用技术培训,积极参加扶贫帮困等社会公益活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四、教职人员要加强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学习、时事政治学习、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思想觉悟,团结信教群众积极参加走爱国爱教道路。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神学思想,指导教务的开展。 五、

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企业资产,门票收入,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2、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3、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4、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5、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6、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7、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防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 2、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3、宗教活动场所严禁随意堆放易燃物品,场所内因宗教活动使用明火时,必须指定地点,必须专人看管。 4、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隐患、电器线路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要按照要求做好安全工作台账。 5、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6、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人员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

民族宗教工作总结

民族宗教工作总结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xxxx年,在区委、区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市民宗局、区委统战部指导下,区民宗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和区委七届十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三创”“三加”,努力维护少数民族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强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为创建“平安钟楼”,为全区“三个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的努力。现将xxxx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清真条例是江苏省人大通过并于今年三月一日正式实施的法规性文件,我们与区司法局联合发文要求各单位认真学习宣传,认真贯彻,并列入“五五”普法的内容之一,各单位将此《条例》送到清真食品经营业主手中,了解《条例》颁布的意义和具体内容,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特别是外来少数民族的关心。其次我们在5月11日对所属地段清真食品经营人员进行了一次《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的培训,市局孙晓英副局长专门作了辅导。第三对现

有清真食品经营人员进行了调查摸底,全区清真餐饮店53户,大部分都没证照,在此基础上成立全省首家钟楼区清真食品行业协会。并针对目前清真食品行业中存在的问题,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召开了一次座谈会,给予指导帮助,逐步解决部分清真拉面店无证照的问题,倡导合法经营。 二、加强对少数民族的关心。一是今年春节期间,区和各基层单位对所属贫困少数民族进行了走访慰问,使他们感受到了政府的关怀和温暖。二是热情为11名少数民族高考考生提供了民族证明,积极鼓励他们接受高等院校的挑选。对考上的少数民族学生寄上一张贺卡,送上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考生的一片情谊。 三、认真贯彻落实全市民族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推进社区民族工作。今年4月5日召开了全区民宗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传达了省、市民宗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去年工作,明确了全年任务。沈梅副区长到会并讲话,各单位的分管书记、统战委员、民宗助理及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了会议。由于各街道的不懈努力,社区民族工作不断推进。 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坚决查处非法宗教活动。继续深入贯彻全国《宗教事务条例》,对原有已取缔的基督教非法聚会点继续关注,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宗教事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人发[2006]44号 【批准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6.09.28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10.12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人发[2006]44号)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6月8日修订通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0月12日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批准筹备建设完工后申请登记,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该场所的管理组织应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依法设立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务的原则。

基督教堂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doc

基督教堂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4 基督教堂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 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保障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要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及工具(如灭火器、消防锨、消防桶等),并及时更新;严禁私拉乱扯电线,电器要按照规定使用,保持照明设备和电门开关的清洁。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至少要设置两条安全通道,通道上不得堆放杂物及安装栅栏等障碍物,进行宗教活动期间通道不得上锁,确保畅通,并制作标志牌悬挂于明显处,便于及时疏散人群。 第五条、至少每半年要组织一次信教群众学习《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有条件的要组织演练,以增强消防意识。 第六条、制定活动场所突发消防安全事件预案,确保组织有力、措施有效。一旦发生火灾,立即拨打火警119求救,报告宗教事务部门,并积极组织扑救。 第七条、要积极配合宗教事务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场所消防工作小组要坚持每日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九条、要建立防火安全检查记录簿,每次检查后应及时填写,并由检查人员和场所负责人共同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履行本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场所登记。 基督教堂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 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卫生防疫管理工作,减少疾病发生,保障信教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的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切断病源传播途径。 第三条、配备一定的卫生防疫器材及工具(如喷雾器、卫生口罩等)。制定卫生值日表,保持地面、墙壁清洁,不留死角,场所内定期进行药物消毒(特别是举行宗教活动前后,场所应消毒,消除隐患)。 第四条、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信教群众学习《卫生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增强个人、公共卫生防疫意识。 第五条、为信教群众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设置比较卫生的厕所和洗手设施。有寄宿的要有洗漱、洗澡等卫生基础设施。

依法加强宗教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综述

依法加强宗教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我国宗教发展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宗教事务管理也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缺失。这些都制约着宗教工作的正常开展,甚至影响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政治安全。宗教管理的不完善,不仅使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对宗教突发事件的能力较差,也使得信教群众的合法宗教权益也频频遭受侵害。因此,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更新宗教管理理念,健全管理机制,推进宗教工作依法行政,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已经成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点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热点难点之一。 一、分析宗教事务管理现状,排查重点难点问题 我区是泉州市宗教工作重点县区之一,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在区域内均有众多信徒。现有佛教协会、道教协会、基督教“两会”(即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基督教协会)三个宗教团体,正式登记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共计164处,其中佛教场所89处,道教场所55处,基督教场所19处,天主教场所1处,另有民间信仰场所431处。在所有登记场所中现有教职人员共计175人,其中佛教134人(含清修女24人)、道教12人、天主教1人、基督教28人。建区以来,全区宗教领域基本稳定,四大宗教和睦团结,总体情况较好,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宗教事务管理上还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 (一)教众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信教动机具有盲目性。 信教群众的人员构成呈现出老年人口多、女性人口多、身患疾病的教徒多、文盲半文盲人口多的“四多”特点。由于科学普及工

作的欠缺,使教徒的信教动机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功利性,造成正常的宗教活动与迷信活动时常混杂在一起。就是教职人员也是良莠不齐,基督教会有许多未经过专业培训、未取得相关部门认定备案、政策、法律知识欠缺的“义工”,佛教方面还有大量闽南地区普遍存在的“清修女”,道教方面也存在教职人员年龄偏大、文化及思想觉悟偏低、宗教修养不高等普遍情况。 (二)宗教活动场所较为分散,不利于实行统一管理。 我国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实行的是登记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由此可见,登记是我国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合法地位的必经程序,是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实行统一管理的前提条件。宗教活动场所未履行合法的登记程序,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分散性,便不利于政府实施统一管理。据不完全统计,全区目前尚有431处未登记的民间信仰场所。而一些纳入管理的登记场所也存在着地理位置偏远、面积狭小、信息闭塞或滞后、教职人员缺乏、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管理上同样存在一定难度。 (三)宗教事务管理制度不完善,跟不上形势要求。 目前宗教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文件。有些规定比较宽泛,尚无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不严谨和扯皮现象。同时,政府宗教管理部门存在人员少、经费少、力量薄弱等因素,导致行政执法力量不足,目前的管理仅限于宣传、协调、引导等,无法有效行使行政执法的职能。乡镇宗教工作,虽建立了管理网络,明确统战委员兼任,但由于统战委员大多担负繁重的中心工

宗教工作总结工作总结

宗教工作总结工作总结 一、抓规范管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针对我区宗教工作的实际,我们将规范管理做为宗教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开展宗教事务专项整治工作,对全区22处宗教活动场所“关闭一批、取缔一批、补登一批”,通过了省、市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二是指导观音阁、东胜寺两处宗教活动场所按《宗教事务条例》的要求规范管理,办理登记手续。 二、抓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二是开展了为期2天的《宗教事务条例》培训。全区三级宗教工作干部、各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共66人参加了培训。三是组织区、镇(处)宗教工作干部参加市宗教局的学习班。通过培训、学习,大大提高了干部素质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 三、抓法制宣传,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做好新《宗教事务条例》宣传工作,翻印并督促在各镇(处)、村(居)张贴《宗教事务条例》。 四、加大对宗教活动的指导监管力度,查摆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调查统计68处宗教活动场所房产、土地使用状况;走访了昌东、麻丘10个村,采取“听、看、查、访”的形式核查了各宗教活动场所;指导了XX多信教群众参加的护国寺大雄宝殿上梁庆典、500多信教群众参加的麻丘集镇基督教堂开堂仪式,确保了广大信教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协调解决滁槎基督教堂改建事宜;做好“五一”期间维护宗教界稳定的工作。

一年来,宗教工作开始向正常化、规范化、法制化迈进,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宗教界兴办自养企业的积极性还没有调动起来。二是民间信仰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方式,存在一定的隐患。 XX年工作打算: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围绕“稳定”这个主题,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全区精神文明建设,依法加强对区内宗教事务的管理。 一、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手段,大力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规范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协助宗教团体加强宗教界内部的自我管理,防止出现非法宗教活动;完善“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定期走访宗教界人士,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鼓励他们积极参加三个文明建设,开展争创“好市民、好信徒”的活动;教育信教群众搞好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防止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各种宗教信徒之间发生纠纷;指导他们为发展本地经济、建设美好家园做出贡献。

最新2018海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知识竞赛满分答案

2018海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知识竞赛满分答案 一、单选。本部分共30题,每题2分,计60分。在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 1.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经___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A.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 B.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 C.省级以上(包含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 D.设区的市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 2.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___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A.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B.世界命运共同体思想 C.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D.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 3.宗教院校由___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A.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 B.全国性宗教团体 C.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 D.宗教活动场所 4.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___。 A.独立管理 B.权威管理 C.民主管理 D.政府管理 5.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___同意。 A.该宗教活动场所 B.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C.宗教团体 D.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6.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___审批。 A.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C.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D.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___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A. 60日 B. 30日 C. 3日 D. 15日 8.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___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A.设区的市级以上 B.省级以上 C.县级以上 D.国务院 9.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___。 A.并适当用于分配 B.其中部分可用于分配 C.只可用于宗教教职人员分配 D.不得用于分配 10.___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A.禁止投资、承包经营 B.禁止投资、但可以承包经营 C.可以投资、但禁止承包经营 D.鼓励投资、承包经营 11.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

县水务局统战民族宗教工作总结与县环保局办公室工作总结汇编

县水务局统战民族宗教工作总结 一、XX年统战民族宗教工作开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1、明确工作目标,积极召开统战工作会议。局党委高度重视统战工作,把统战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责任制,学习有计划、工作总结。XX年,局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统战工作2次。 2、完善工作机制,学习宣传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大统战”工作机制,要求年初有计划,平时有工作指导,年终有总结,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宗教工作精神县委统战民族宗教工作会议精神。 (二)强化管理,进一步做好党外干部工作。 1、建立党外干部和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电子信息库,实行信息动态化管理。 2、举办党外干部水利知识培训班1期,并有培训方案。 (三)多措并举,切实做好民族宗教工作 1、建立健全民族团结工作领导保障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和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机制,正确处理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2、积极开展各类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他们多为群众做好事实事。其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2次。 3、全系统无宗教界人士和信宗教群众。截至目前,全县范围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已接通自来水116户,其中减免7户,减免金额6750 第1 页共28 页

元,免费安埋管道10380米,免费安装检查井23座,免费维修管道2055米,免费维修检查井6座。 (四)加强调研,强化统战办自身建设 1、局领导班子带头、干部职工参与共同协作,切实履行职责,工作认真到位。 2、积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了解村情民意。 3、明确了分管领导和专人做好统战信息报送和宣传工作。全年向县委统战部上报信息4期。 4、全面完成了县委统战部组织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存在的问题 (一)态度不够端正,工作积极性不高。部分同志认为统战工作是统战部门的事,对统战工作不闻不问、不理不睬,缺乏工作热情。 (二)学习不够深入,统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大多数人很难静不下心来学习统战理论、统战方针政策、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和法律、法规,没有学习氛围。 (三)工作效率不够高,特色亮点工作不显著。工作创新意识不强,方式方法不多,过于求稳守旧,工作特色难于呈现出来。 (四)协调沟通不够,工作运行困难。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的联系、协商、沟通工作不够,工作运行还存在一定问题。 三、下阶段工作打算 (一)端正态度,提高工作积极性。对思想认识片面的同志进行批评教育,激发他们对统战工作的兴趣,树立正确的统战工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宗教活动场所各项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责任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属地管理,成立由宗教人士、信教群众代表和财务人员等5-7人组成的民主管理组织。 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有本活动场所信教群众民主评选,上报高新区(新市区)统战民宗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市民族宗教局备案。任职时间3-5年,可以连选连任,也可以另选他人。共产党员、团员、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和非当地常住户不能参与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 三、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爱国爱教,要有一定的宗教知识和文化水平,办事公道,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在信教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望。 四、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工作职责: 1、对信教群众进行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爱国爱教,和睦相处,发展经济。 2、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民族团结。 3、根据绝大多数信教群众的意见,协商推荐场所教职人员的适当候选人,及时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发现的问题和矛盾,如果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务时,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宗教管理部门。

4、民主管理组织积极支持和配合宗教管理部门和镇政府的工作,协助宗教教职人员开展经常性工作,做好本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管理,植树造林、种草绿化等工作。 5、坚持自治、自养、自办原则办教。 6、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管理财务,接受群众监督,活动场所收支情况每年至少张榜公布2次,严禁贪污、挪用、铺张浪费。 7、配合镇政府和主管部门向信教群众大力提倡婚丧事简办,婚事新办,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移风易俗,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8、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不允许利用宗教干涉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