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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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

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理由。

第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准的程序,依照国务院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准予其律师执业。

第十八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二十一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第二十二条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办法,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第四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

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六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第二十七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十八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

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代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委托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手段主张权利、解决争议,不得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

第三十四条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二)向案件承办人员贿赂、许诺提供利益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贿赂;

(三)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四)在法庭上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诽谤他人、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三十六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妥善保管与承办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业务文件和工作记录。在法律事务办结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建档,上交律师事务所保管。

第四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第四十一条律师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律师执业证书,不

得变造、抵押、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颁证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律师被撤销执业许可,受到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由其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执业证书。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其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二条律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

第五章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

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四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

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六)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注销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评估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和总体执业水平,制定律师队伍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三)组织对律师的表彰活动;

(四)依法对律师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监督、指导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五)办理律师执业核准、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和执业证书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一、单选题 45. 司法公正体现在司法活动各个方面和对司法人员的要求上。下列哪一做法体现的不是司法公正的内涵?( ) A. 甲法院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通过微博直播庭审过程 B. 乙法院将本院公开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书在网上公布 C. 丙检察院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D. 丁检察院为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提供医疗和物质救助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合法性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不仅要按实体法办事,而且要按程序法办事。(2)司法人员的中立性,如法官的中立性。(3)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诉讼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例如,法院应当努力实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审判结果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过程公开(选项A、B符合)。(4)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一是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二是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选项C符合)。(5)司法程序的参与性。程序参与性又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指那些利益或权利可能会受到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人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诉讼的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6)司法结果的正确性。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确凿可靠,经得起历史检验;对案件的定性要准确;处理要适当。选项D是执法为民的体现,与司法公正无关。 46. 关于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如何理解司法效率,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A. 司法效率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 B. 在遵守审理期限义务上,对法官职业道德上的要求更加严格,应力求在审限内尽快完成职责 C. 法官采取程序性措施时,应严格依法并考虑效率方面的代价 D. 法官应恪守中立,不主动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B、C说法正确。根据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司法效率强调的是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要提高办案效率,不拖延积压案件,及时审理和结案,合理利用和节约司法资源。司法效率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对法律负责,不断改进工作,迅速及时进行司法活动,在司法、诉讼的各个具体环节都要遵守法定的时限;同时,司法程序的设计还应当使当事人以最小的耗费利用诉讼制度。司法效率大致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司法的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三个方面。 选项D说法错误。在司法过程中,宜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法官在恪守中立的前提下,也应当督促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 47. 关于检察官职业道德和纪律,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 甲检察官出于个人对某类案件研究的需要,私下要求邻县检察官为其提供正在办理的某案情况 B. 乙检察官与其承办案件的被害人系来往密切的邻居,因此提出回避申请 C. 丙检察官发现所办案件存在应当排除的证据而未排除,仍将其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 D. 丁检察官为提高效率,在家里会见本人所承办案件的被告方律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D错误。《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二十三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20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20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实践育人模式研究

实践育人模式研究 一、高校开展实践育人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1.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实践观 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践是人的生存方式,实践是认识的基础,是获取知识的源泉,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在认识论上处于优先地位。实践性是教育的本质属性,马克思主义教育观和我党的教育方针历来强调“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相结合、脑子与体力相结合”。通过实践的方式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范畴。 2.现实意义 实践育人对于大学生和高校本身都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既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素质,又有利于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同时有利于健全高等学校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体系。 二、实践育人的内涵及其目标 所谓实践育人,是指以学生在课堂上获得的理论知识和间接经验为基础,通过激发学生课外自我教育和相互教育的热情和兴趣,开展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成才密切相关的各种应用性、综合性、导向性的实践活动,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并促进他们形成高尚品格、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新型育人方式。 高校开展实践育人,从培养学生的角度来讲,其目标首先是提升学生综合能力和素质;其次,提高学生对本专业知识的应用和操作能力;再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的政治素养和人文关怀,让其更好的适应社会、应对挑战。从高校的角度来讲,其目标是要转变观念、开拓创新,形成实践育人的合力,最终形成一套适合学生发展的科学的、可行的、有效的实践育人模式。 三、实践育人的应用方法——以某校航海类专业为例开展实践育人模式探索 航海类专业是实践性很强的技术应用专业,航海类专业人才不但应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知识,更应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专业技能和应变能力。因此需要在现有航海实践教育的基础上,根据21 世纪对航海类专业人才的要求,通过改革实践教学教育环节,加强对航海类专业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 1.坚持工科专业理论教育与实践实习相结合的模式 1.1师资、设备保障

最新版190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doc

最新版190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本规范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律师执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的依据。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和执行本规范。 第二章; 律师的职业道德

第一节基本准则 第六条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 第七条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九条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职责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第十五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

2020年律师事务所工作总结

2020年律师事务所工作总结 师事务所组织正处在改制的关键时期,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按照现代公司法原则的指引,正在探索依照公司制进行治理的途径。下面是有20xx年律师事务所工作总结,欢迎参阅。 20xx年律师事务所工作总结范文1 一、加强学习,规范执业行为 全所律师积极参加县司法局组织的学习创先争优活动动员大会,所内制定了学习计划,并有学习记录,律师个人有学习笔记、体会、所内对此学习阶段进行了总结,该所及每位律师均按县司法局下发的活动方案做了每个阶段的工作。 通过学习使每位律师真正领会创先争优的深刻内涵,坚定了律师工作的政治方向;领会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结合xx对政法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提高了每位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通过学习使律师的服务意识明显提高、执业行为规范、精神面貌明显改观、整体形象明显提升、群众投诉率为零、无违纪现象。 二、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 我们始终把制度建设作为规范律师行为、强化律师事务所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民主、法治化的管理体系是当今律师

事务所发展的需要,我所着重完善了建所初始制定的规章制度。比如,一是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律师代理行为,防止因执业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影响律师诚信形象。二是律师服务质量反馈制度,实行一案一卡,把律师执业的诚信情况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三是投诉查处制度,使全所律师人人自觉讲信用,用诚实守信规范自己的行为。四是学习制度,坚持每月一次政治业务学习,引导律师正确处理竞争和协助、效率和公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当好法律卫士,维护法律尊严,提高了律师的整体素质。 在所内日常工作中,做到了律师之间、律师与主管部门之间、律师与本所之间的信息沟通,凡是涉及律师队伍工作的一切重点问题,涉及所内事务的重大问题,涉及法律服务的重大问题,我所都及时向律师们进行了通报,使律师们及时掌握全市律师行业动态和律师工作的动态,做到耳聪目明,强化了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法律服务质量有所提高。 三、严格律师收费管理 我所认真执行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把收费标准公示上墙。严禁律师私收费用,委托人与事务所之间财务往来都必须当事人、所领导及财务人员、承办律师当面谈清,并向委托人或当事人出示收费标准,开具正式发票,接受委托人、社会监

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践与研究 课题结题报告

《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践与研究》 课题研究报告 许昌工商管理学校 二O一四年十二月

《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践与研究》 课题研究报告 《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践与研究》课题是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重点课题。从立项开始,我们认真做好开题工作,整个实验过程中边研究、边修改、边发展。通过一年多的探索与研究,加强学校与企业的联系,校企双方互相支持、互相渗透、资源互用。在市教育局业务主导部门的指导支持下,在全体教师的共同努力下,课题实验进展顺利,对校企合作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课题研究基本按原计划要求按时完成,现将课题研究工作的主要情况与研究结果报告如下: 一、课题的提出 1、“职业教育必须以就业为导向改革创新,要牢牢把握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的办学方向”。即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与就业市场实现零距离对接,这就决定了中职学校和企业必须共同努力培养人才,才能适应企业需求。一般来讲,中国中职教育校企合作开始于二十世纪80年代,经过30年的实践与探索,我国中职教育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也取得了一些成就,在校企合作的形式和模式上也有一些突破和创新。但是,和世界上发达国家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比,我国开展校企合作的时间短、经验不足,和世界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企业、学校、政府在如何发挥主体地位作用和各自的优势上还存在着许多困境和困惑。 2、国家对中职教育空前重视,中职教育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期。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02 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2011 年《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提出“深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3、目前关于这个课题的研究虽然比较多,但主要集中在高校领域,而针对中职校企合作的研究较少。河南省中职学校在这方面的课题研究落后于其他省份。 4、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已进入了“规模到质量”的瓶颈阶段,如何主动适应社会需求、加大改革力度、加强校企合作内涵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已经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 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二十一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第二十二条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办法,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育人模式改革

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创新型人才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育人模式改革大讨论活动总结

随着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进程的加快,高等教育在取得令人瞩目成绩的同时,也面临了一些亟待探讨和解决的新课题。如,视培养人才为“根”、“本”任务的高等学校,到底应该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怎么样去培养人才?如何从教育观念、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的质量评价体系等方面对整个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从而培养出社会共同期盼的创新型人才?这些也是时代赋予高等教育的重要使命,研究这些问题,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是最核心的教育改革,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为切入点,使人才培养模式有新的突破。高等教育必须围绕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创新型人才培养方案来设计,首先还得回归到大学的本源来思考。到底什么是大学?徐显明教授在上任山东大学校长后有一段精彩讲话,可谓推心置腹,令人感慨:大学,即为大学之“大”,和大学之“学”。大学之大,首在大德,其次在大学问,最后还在于“大树”(好的学统)。大学的学,首先是学府,不是政府,不是食府,不是企业。不能是服从模式,不能是利益导向模式,应是学术导向,要高度关注学人,即学者和学生。要用学术的标准,来秉承学术的理念,促进学校的发展。高校培养人才要有理想、理念,否则就会失去目标,失去坚守。一所真正的大学,应该成为思想的高原,科学的殿堂,人才的摇篮,精神文化的守护者、引领者。现在在一些高校泛滥起来的学术造假、学术功利、浮夸是对大学这块圣地的玷污与亵渎,是不为社会、不为良知所容忍的。所以,大学是学府,理应维护学术、学者、学人的利益,坚守良知,维护正义,不能随波逐流,随世俯仰。大学应永远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以本科教育为本,把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置于突出的、首要的地位。 眼下,中国高等教育发展正处在从注重数量规模发展到注重内涵建设的转型期,当务之急是要真正实现以教师为中心向以育人为本的转变;实现以知识为中心向以能力为本的转变;实现以传授为中心向以学习为中心的转变。要把教的创造性留给教师,把学的主动权还给学生。把学生培养成有创新精神的人,是教师的历史使命。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中进行创造性的劳动,教师的创造性恰恰要反映在教书育人的每个环节中。我们的教学,不只是为社会完成共性教育的任务而存在,而应使学生张扬个性。教师工作的价值应体现创造性;教学是让学生通过学习知识学会学习,而不只是通过学习学会知识;教学的评价体系应该科学、多元,启动和提升人的自主、创新意识,而不能简单成为褒贬学生的手段。 教学过程是教师根据教育目的和学生身心健康的规律,运用一定的教学手段,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文化科学知识和一定的技能,发展智力体力,培养思想品德的过程,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统一过程。教学过程有四个基本要素,即教师、学生、教学内容、教学形式与方法。与传统的教学过程相比,现代的教学培养过程必须发生一些变化。教师和学生不能再是单纯的教与学的关系,而应该能够平等对话,相互质疑,甚至相互批判、启发,共同指向学术的深入和一种共同为学术而献身的境界。 第一,大学教师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主导与关键因素。要以教师的教学专业知识的掌握、能力的提高为根基,以师德为保障,以教学专业的热情为调节器,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首先,要以教学促科研,以科研反哺教学。在课堂教学活动中,要有效地把其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活动内容,即融入教学内容,带领学生进入学科的前沿。同时,用科研过程中的创新思维和研究方法启发、引导学生的创新意识与创新思维。其次,要真正弘扬师德,让校园溢满大爱。在近年师德弱化的现实面前,要大力弘扬教师的职业道德。师德是一种大爱,只有在浓浓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

最新版本)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2017总 则第一章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第一条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是律师自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我约束的行为准则。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第三条 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律师事务所其他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二章 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第十二条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第十三条理或者辩护业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第十四条 ; 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一); 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二); 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四( )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五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第三章第一节业务推广原则 第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开展、推广律师业务。 第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探索

1.从保密协议效力问题入手,行不通。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直接采用尽调知悉的内容作为证据违反律师法(38条),而且能否担任代理人存在疑问(39条)。 《律师法》 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四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 第四十九条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实践研究开题报告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践 研究》 开题报告

一、课题提出的背景 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应用技能型高级人才的使命,而应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必须贴近社会经济发展实际。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弊端,学生缺乏职业技能素质的训练,培养出的人才与社会实际需求相脱节。学生熟练的技能和相关职业素质的获得,必须依赖于理论和实践的密切结合,实训教学不能离开企业的真实环境,教学容也必须和企业技术改革及产品更新实时联系在一起。大力加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提高职业教育质量,解决技能人才培养瓶颈的必由之路。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2011年《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提出“深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本课题组经过调查研究发现: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职校企合作的现状不尽如人意,可谓“叫得响,落不实”,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企业缺乏合作的在动力,不能积极参与,普遍存在学校一头热的状况;合作只是停留在文件协议上,企业全程参与人才培养不够,校企合作处于“认知实习、生产实习”等简单协作,对人才培养工作促进作用有限;合作程度不高,停留在表层,合作模式单一,缺乏长远规划和深度合作容。这些问题反映出在我国高职教育中,还没有建立起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有效机制。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地区经济发展和学校实际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推动高职院校与企业长效合作,互利共赢,共育高技能人才,是一个重要而迫切的课题,值得深入研究。 二、课题研究的目标和意义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三章实习内容 第四章实习考核 第五章实习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到福建省内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保障实习人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六条拟申请实习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七)能够专职实习或者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人员拟在福建省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福建省内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属设区市律师协会或省直分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设区市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应当认真审核,并将经确认的可以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及实习人员名单同时报送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八条拟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属的设区市律师协会或省直分会申请实习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其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八)申请实习人员出具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九)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十)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一式2份,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后经主任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设立未满一年;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

“‘三点一线’育人模式的开发与研究”成果报告概要(1)

“‘三点一线’育人模式的开发与研究”成果报告概要 山东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编号:2010Jg228 山亭区实验小学,主持人:王峰 课题组成员:王莉、王佃讯、李飞、费文莉 一、问题的提出 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构建了新的课程培养目标,强调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经验。倡导自主、探究、合作的学习风气。要求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培养学生具有法制意识、社会公德,具有社会责任感,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具有终身学习的能力和健壮的体魄,良好的心理素质等。即强调关注学生的终生发展。其次,《素质教育论》中鲜明地提出,素质教育离不开个性教育。再次,如今是经济社会,改革开放使得各种思潮涌进,对少年儿童影响之深。加之计划生育国策,独生子女较多,从小娇生惯养,养成不良习气。由此可以看出,要实现新课程培养目标,因材施教,培养学生个性,形成良好的习惯,使何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发展,并为其终生发展打下良好基础,这为每位教育工作者提出了新的目标和研究课题。 我校自建校二十多年来,一直非常重视借鉴和吸纳各地各校成功的思想和经验,提出了“面向全体、全面发展、发展个性、发展特长”的育人宗旨,在学校教育教学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先后进行了《养成良好习惯,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听音乐想象作文》等多项国家级、省级、市级课题研究,在全市范围内引起较大反响,得到专家权威认可,开展“三点一线”育人模式的开发与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了更好地推进素质教育,建设高品味校园文化,创建教育品牌、特色,我校针对实际情况进行了“‘三点一线’育人模式的开发与研究”。 二、研究过程与方法(略) 三、成果的主要内容 “三点一线”育人模式的开发与研究,即围绕“学生发展”这条主线,从学生的习惯、智能、技能三个维度进行培养和开发,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1.主要观点 本课题将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和谐发展归纳为习惯、智能、技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律师执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根据《》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关联法规: 第三条本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的依据。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和执行本规范。 关联法规: 第二章律师的职业道德 第一节基本准则 第六条律师必须忠实于、法律。 关联法规: 第七条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九条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职责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第十五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第十七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十八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庄重、耐心、有礼貌地对待委托人、证人、司法人员和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 (一)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二)欺骗、欺诈的行为; (三)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 (四)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改变既定意见的行为; (五)协助或怂恿司法、行政人员或仲裁人员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一条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两年,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为本所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任何便利。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 第一章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 第一节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四、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比较重要,刚才已经讲过了。 律师怎么定位呢?美国ABA的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说到,律师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律师是法庭的一员,律师是对社会正义负有特殊责任的公民。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在律师职业道德中,有一个核心的观念是以委托人为中心,这是一个基础,当然翻国内的教科书、法理书找不到这样的观念,很奇怪,但我们做法律执业,做律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点都不奇怪,这是根本,要以委托人为中心,你的忠诚是献给委托人的。第二条,律师是“法庭的一员”(Officer of the Court),是指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忠诚献给当事人不假,但只是把一部分献给当事人,还有一部分是献给法庭。作为律师没必要小看自己,律师对社会公正、法律负有特殊的责任。律师是“在野法曹”,法官、检察官属于在朝的法律人。 关于这样的问题,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2006年我在韩国教过半年书,在韩国通过司法考试非常困难,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只有1000人,最早的时候才100多人,后来200人、300人,这两年扩大的数量将近1000人,日本、韩国、台湾、德国都是这样。在德国更严格,德国司法考试分为两次,第一次要通过,如果连考两次没有通过,就丧失了考第二次的资格。在韩国通过司法考试很困难,韩国一个学校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以后,要在校园里贴上一个横幅:“热烈庆祝XXX通过司法考试”。这是一个大事儿。在这1000人考上意味着将来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当然需要进入司法研修院学习两年,主要是实务。美国的法学教育比较务实,韩国、日本、台湾、德国做法学工作,首先要有一个司法研修院,两年做实务,中国没有,当然律协有一些职业培训,但时间很短。我问韩国那些通过的学生“将来干嘛”?有的说做法官,有的说做检察官,有的说做律师。我继续问“你做律师,那你在司法研修院的两年时间,学费、住宿费谁给你掏?”他们说政府。我觉得很奇怪,做法官、检察官是国家公职人员,国家给你掏学费、住宿费很正常,但你做律师,将来赚大钱,除了为国家出点税以外,国家也赚不回来这些钱,国家是亏本生意,为什么国家要出这些钱,国家向你要钱才是啊,我在中国培训时是自己出的钱。他们说,“国家出钱是让律师记住,律师不是一个商人,是法庭一员,是对司法制度负有特殊责任的公民,这个钱掏得很值。”

律师管理工作总结

律师管理工作总结 律师管理工作总结 201X年度,公证律师管理科在市司法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我们严格遵照中确定的各项职能目标,主要围绕对全市公证、律师行业宏观管理与指导两大业务开展工作。现将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组织开展我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今年年初,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先后就如何加强我国律师队伍建设问题作出重要批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明确新时期党和国家对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的总要求,建设高素质的律师队伍,促进依法治国的进程,维护司法公正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今年三月份,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本次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共分为五个阶段: 一是学习动员阶段, 二是自查自纠阶段, 三是集中查处阶段, 四是建章立制阶段,五是整改验收阶段。在XX市,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开展之初,市司法局党组就召开了专门会议,成立了全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领导小组,确定由王辉庆局长任组长、冯遵旗副局长任副组长,我科何-勇科长为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由于本次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涉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律师个人执业的

方方面面,检查时间长、范围广、程度深,且基本上涵盖了公律科日常律师管理和指导的全部职能目标,因此我科xx年度律师工作主要围绕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展开,重点是落实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组织开展教育整顿工作。目前我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前三个阶段的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即将转入建章立制和整改验收阶段。现将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中我科具体落实的一些工作小结如下: 1、学习动员阶段。教育整顿学习动员阶段的工作目标是: 组织全市律师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批示、司-法-部部颁规定、全国律协行业规范及省司法厅相关规范性文件等近20多种学习资料,认识本次教育整顿活动的重要意义,动员律师们以积极的态度自觉投身教育整顿活动之中; 检檠槭昭岸钡男为了达到上述工作目标,4月13日,市司法局召集我市全体执业律师参加了由省厅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聆听了阎正芳厅长的动员讲话及这次教育整顿的安排部署。5月8日,局党组召开了专门会议,成立了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并通过了我市律师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的实施意见。5月13日,市局召开动员大会,对教育整顿活动的意义、目的、要求、步骤、验收工作都作了详尽的安排。5月25日,领导小组对全市5家律师事务所第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公律科在这一阶段主要是落实贯彻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包括通知相关人员与会、草拟会议发言稿、安排会务事宜;在领导小组与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做好沟通,了解律师们关于教育整顿的想法和做法,搜集各地教育整顿情况的有关资料,

“校企合作协同育人”模式下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探索-2019年精选文档

“校企合作协同育人”模式下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与探索 一、引言 车联网是物联网最具有发展前景的典型应用,是物联网和智能汽车两大领域的重要交集。包括汽车制造商、整车厂商、互联网企业、 电信运营商、设备厂商、软件开发商、解决方案提供商等在内的车联 网生态圈的雏形已经出现。车联网已经被国家列入重大专项课题,成为了“十三五”期间的重点研究与应用项目。在此形势下,将车联网 专业纳入高等院校教育,培养一批具备车联网核心技术的应用型人才已经势在必行。因此,高校与企业合作,产学研一体化,为车联网产 业联合培养既有交通运输的基本知识,了解相关行业背景,又能掌握车联网的专业知识,解决车联网行业的综合性技术性问题的专门性人才,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就业前景。 二、德州学院汽车工程学院交通运输(车联网方向)专业实践教 学存在的不足 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包括前期的认识实习,学习中的课程实验实习、课程设计、 后期的专业方向实习、学生毕业前的定岗实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在实践教学中,不仅要使学生获得必要的基本技能训练, 还应注重培养学生依托行业背景解决企业难题的能力,培养学生适应企业发展的实践能力。但是,本院的交通运输专业(车联网方向)是

在原交通运输专业(汽车运用方向)的基础上建设的,原有的实验实 习条件和师资队伍相对于车联网方向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1、校内实验室设备不足 原有的实验设备能满足基础课程和汽车交通方面的实验实习和 课程设计。针对车联网核心技术的实验实习条件不具备,没有?C诺氖笛槭液褪笛樯璞福?所以在教学中不能设计车联网方向的实验项目,难以形成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 2、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不健全 没有真正的车联网方向的实习实训基地,无法完善车联网专业认识实习、专业实习、顶岗实习等,实习环节缺失,限制了学生实践能 力的培养。 3、师资队伍亟待加强 学院原有的老师没有车联网行业背景,不具备车联网方向的工程实践能力,不了解相关企业的运行与研发过程,不能全面指导学生进行车联网方面的实践和创新。 三、依托校企合作平台构建新的实践教学体系 学校经过深入的调研,充分发挥企业的优势,全面推动汽车工程学院和青岛英谷教育合作共建车联网专业的教育改革,实现与企业零距离的真实训练环境。协同共建符合车联网时代需求的专业教学实验室、双创实践基地,并提供真实的创业实训项目,开展真实的创业实训,有效提升大学生的创业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本院交 通运输专业(车联网方向)已逐渐形成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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