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工作范文]

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

篇一:合同法论文: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

引言: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这里的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空前繁荣,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体现司法公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1]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逐渐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和突破表现对其略作探讨。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突破

正文:

一、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学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目前比较权威的解释是以王利明先生给的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认为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因此,具体到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

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

合同相对性确立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

序,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立法对合同相对性规则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也同时得到发展和完善。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侵害债权的情况在实务中时有发生,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活动日益密切,民事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不断增大,各种权利相互冲突、相互影响的机率也随之增多,如果债权受到第三人的侵害,仅仅因为债权是相对权而不赋予债权人基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债权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明显违背了有侵害必然有救济的法理。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范围应该严格受到控制,侵害债权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第一,第三人侵害的必须是合法债权。如果是不合法债权,即使侵害了,也不用承担责任,因为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第二,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并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而是要承担其他的刑事责任。相应的,合同不能履行并非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所致,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所以说,必须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和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

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

(二)债权保全制度。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或隐匿转移财产、或低价转让乃至无偿赠与财产,或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乃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些行为均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债权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行为中,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契约自由”,因此其对此是束手无策的。这种利益上的失衡,必将导致整个合同领域交易安全的丧失,于是,为了在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和债权人的期待利益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维护诚信原则,便自然地产生了债的保全制度。此制度的基本原理在于,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相关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一—代位权和撤消权。其中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并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撤消权则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自身财产无偿赠与或以不当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得向法院申请撤消,宣告行为无效。

(三)“租赁权的物权化”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方继续有效。这是民法理论上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使得依据租赁合

同产生的租赁权(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的效力。根据债的相对性,租赁合同应只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当第三人买受租赁标的成为不动产所有人时,买受人非租赁合同的缔约人,故不应受合同约束,得随时取回租赁标的物。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城市扩张、房荒问题的出现,各国为解决社会矛盾,多设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定,即出租人将租赁标的物让于第三人时,原租赁合同对

受让人继续有效。最初《德国民法典》第571条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于土地租赁,后扩及一切不动产。

(四)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的意思是指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因债务人债的履行而受到损害时,不但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侵权责任,而且可突破债的相对性,要求债务人承担合同上的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其利益,此种请求权的基础建立在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的保护、照顾等合同附随义务之上。也就是说,债务人所负的合同上的义务,不但指向债权人,而且指向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这是德国判例与学说创立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制度,以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第三人的利益。该制度虽加强了对第三人的保护,但也有加重债务人责任之虞,故第三人的范围应严格限制,通说认为第三人包括亲属、劳工、雇佣、租赁等具有人格法上特质之关系负有保护、照顾义务的人”。因而,

我们可以看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五)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建立。

依传统理论,物权是可对标的物直接支配的绝对权,可以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并得排除任何第三人对物权的妨害;债权是仅得向特定当事人请求给付的相对权,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就没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为了保护债权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有必要进一步建立新的权利理论,[3]故学者主张承认债权的不可侵性。英国1853年判决Lumley V Gye案,创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先河。该案原告Lumley与某演员订有在原告剧院演出数月的合同,并规定该演员不得去其他剧院演出。被告Gye明知此合同存在,仍诱使该演员违反合同。法院判决认为被告Gye侵害合同关系乃不法行为,应向原告Lumley承担责任。此后,该判例所创立的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理论为多国接受。不法侵害债权,指第三人故意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4]根据债权不可侵理论,不法侵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得以债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这使债的效力得到扩张,及于一切侵害债权的第三人。这也是对合同相对性的重大突破。

(六)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

设定权利的合同。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为:(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代理人参与缔约。(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利益合同属于利他合同一种,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和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正是由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此类合同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七)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又称清偿代位,是指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在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权利的制度。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行为,可基于法律的规定,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代为清偿都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第三人履行了依债的相对性只能由特定债务人履行的债务,突破了债务履行主体相对性的限制;(2)第三人在代为清偿后,于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和权利,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突破了债权请求主体相对性的限制。当然,以代为清偿的方式突破债的相对性,并非可以任意为之,它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必须依债的性质可由第三人清偿;(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特别约定;(3)代为清偿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利益。

(八)披露制度的确认。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披露制度的确立也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

此外,代理、保险、信托作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例逐渐脱离合同相对性的约束,成为各自独立的制度;同时,债的转让也被视作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本质

综上所述,虽然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多种多样,然而从根本上讲就是合同效力是否在特定情况下及于第三人的问题,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合同主体涉及第三人。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在债权物权化的情形中,第三人可以租赁权对抗房屋买受人。又如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中,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合同责任,而许多国家则直接赋予了消费者直

接起诉生产者的诉权。

其次,合同权利义务涉及第三人。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可约定向第三人利益为给付,或经第三人同意为其设定给付义务;在债权保全中,合同权利与义务同样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债权的转让则将合同权利或义务直接涉及第三人。

第三,合同责任涉及第三人。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一点上看,上述突破情形只有“附保护

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突破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使生产者对消费者直接承担违约责任。各国多通过严格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来解决合同相对性所面临的困难,如产品责任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然而,合同相对性规则并不是绝对地排斥第三人的责任。如在保证合同中,当被保证的债务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再如,债务转让合同中,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新债务人将承担全部债

务。可以认为只有当第三人自愿承担合同义务成为合同当事人,才负违约责任。

史尚宽先生曾言:由个人自觉,及于社会自觉,契约之意义及价值,渐自社会立场加以重估。[3] 因而,法律应该确立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主体,同时,承认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更加充分、完善的保护财产的流转。而确立这种模式的意义:一方面,加强债权的保护,扩张了债的效力,承认债的发生、履行方式的多样性,促进了合同的有效履行,提高了民事交易效率,有利于社会财富增长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在债的关系与社会其他关系的互动层面上,由极端地强调合同自由、尊崇意思自治不受干预,转变为兼顾社会公正,更加注重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合理平衡。

我国《合同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没有专门做出规定,合同法作为规范合同关系的一般法,理应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做出具体规定,所以,从世界各国和地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发展分析,以及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出发,我国立法确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篇二:合同法原则——相对性

合同法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含义及其地位

(一)含义

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

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合同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二)地位

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的奠基石。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地位。”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

(一)主体的相对性

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合同另一方提起诉讼或请求,而不能向第三人提起诉讼或请求。

(二)内容的相对性

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但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当事人以外的任

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三)责任的相对性

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相对性的相对性

1、为第三人利益的法律效力,逐渐为各国法律所承认;(如保险合同、信托合同等)

2、合同保全制度逐步完善(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为保护债权人的权利而代位行使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或撤销债务人对债权不利的行为)

3、债权不可侵犯理论的建立(看一看王菁老师的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

4、债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等);

5、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的产生;

附保护第三人合同:是指在特定范围内的第三人,因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对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也应负有照顾、保护、通知等附随义务,对特定范围内

第三条的损害,也应负赔偿责任。

6、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源自“刺穿公司面纱”的理论,

称为“直索理论”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篇三:合同法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合同之债属于债的一种类型,债具有相对性,故合同效力也具有相对性的特征。合同效力相对性意味着合同权利义务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人都不能享受合同权利,任何人也都不必负担合同义务。合同效力相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即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均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不负担合同上的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既然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合同之债是一种对内效力,那么,合同内容就不具有公示效果,合同内容不能对抗第三人。例如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在承包经营

期间以发包人名义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但所负债务发包人概不负责”即只能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产生效力,发包人不能以此条款对抗债权人对其提出的债务履行请求。

(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相对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例如因为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过错导致债务未履行,债务人仍然应该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然应该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使根据合同的规定向第三人履行。

(4)效力判断的相对性,即在认定某一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时,应当基于该合同本身提供的事实作出判断,而不受其前后合同的影响。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篇四:合同相对性.

目录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1

(一)主体的相对性2

(二)内容的相对性2

(三)责任的相对性2

(四)效力判断的相对性2

二、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3

(一)“买卖不破租赁”规则3

(二)债的保全3

(三)第三人利益的合同4

(四)保护第三人的契约4

(五)债权的不可侵犯性6

三、完善我国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建议6

(一)坚持合同的相对性原则7

(二)完善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追究7

(三)完善债的保全制度7

(四)规范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7

(五)完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8

(六)还应该进一步规范“买卖不破租赁”、代理等制度8

(七)增设“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条款8 参考文献8

浅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及完善

摘要: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两大法系的合同法中一条共用的重要原则,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在许多交易领域变得力不从心,严重影响了社会交易的效率和安全。为此,世界许多国家都对该原则做出了很多例外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这里的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空前繁荣,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体现司法公正。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逐渐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本文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及完善作了探讨。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突破完善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合同相对性就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合同相对性确立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立法对合同相对性规则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也同时得到发展和完善。本文拟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及完善作一探讨。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

合同相对性原则包含了非常丰富和复杂的内容,并且广泛体现于合同中的各项制度之中,笔者将其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主体的相对性

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

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具体地说,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另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二)内容的相对性

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在双方合同中,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互为因果,呈现出“对流状态”,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从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可以引申出几个具体规则。一是合同赋予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二是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三是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法律的特殊规定即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三)责任的相对性

责任的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的内容包含三个方面: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须的。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效力判断的相对性

效力判断的相对性,即在认定某一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未定时,我们应当基于该合同本身提供的事实作出决断,看该合同本身是否满足了合同法要求的全部要件。

二、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又称之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主要是指对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进行的突破,也就是基于合同的存在以及相关的具体法律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才可以对合

同以外的第三人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我国在制订合同法时考虑到在现实市场关系中合同关系日益趋于复杂,所以,在规定了合同的相对性相关内容的同时,也规范了合同相对性的例外,这些例外规定无疑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和发展。笔者认为,具体突破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租赁合同关系原本就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早期民法上,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本人主张对租赁物的使用权、收益权,租赁权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这种权利的配置反映出当时对所有权的重视和保护,也反映出当时存在着相对轻视使用权、收益权的观念。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法逐渐的承认在房屋等财产的租赁关系中,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内的转移并不影响承租人的权利,原租赁合同对受让租赁物的第三人仍然有效,该第三人不得解除租赁合同,此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这一原则就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使租赁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这又被称之为“租赁权的物权化”或“债权的物权化”。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依据这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承租人的租赁权可以对抗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承租人与出租人原本在租赁合同中所作的其他约定,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也应一并遵循。买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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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5、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6、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

个人劳动合同书范文

个人劳动合同书范文 简单个人劳动合同范本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终止;如 因甲方需要,本合同期限延长,由甲乙双方再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地点:遵义县三渡镇。 工作内容:乙方在甲方所承包土地管理鱼塘、养殖及其它事务。 三、 (1)劳动报酬:乙方每月工资为元。吃、住由乙方自行 解决,经乙方同意,乙方工资每3 个月发 1 次。工资发放的具体时 间为每三个月的第日劳动用工合同书(2)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有权根据 乙方完成生产任务的情况给予乙方奖罚,具体奖罚制度,由甲乙双方共同 商定,乙方承诺:经甲乙双方商定的奖罚制度属于本合同的附属部分,具 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奖罚制度单独形成文本,由甲乙双方签字 确认) 四、劳动纪律:乙方必须执行甲方的养殖计划和任务,服从甲方管理,不得旷工、怠工、早退等;有特殊事情离开养殖岗位,需经甲方同意,一年内请事假时间不得超过十天。乙方必须全心 全意为甲方做好工作,完成甲方布置的养殖任务,乙方如不能履行 职责,甲方有权按照乙方违反合同的情形依据甲乙双方确定之《劳动纪律》、《奖罚制度》的约定,扣除或不发乙方工资。(劳动纪律需单独形 成文本,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五、乙方在从事养殖作业中,应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反 养殖场所指定的安全操作程序,若违规操作,乙方应承担一切后果, 与甲方无关。(此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建议删除)建议改为:乙方 在从事养殖作业中,应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不得违反养殖场所指定的安全操作程序,若乙方违规操作,造成甲方 损失的,甲方有权就乙方违规造成的损失向乙方要求赔偿。(《操作规程》需单独形成文本,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六、天然鱼塘均未设立安全栅栏,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与养殖场 无关的人带入场内,尤其是小孩,如有违规,在养殖场发生的安全事故造

劳动合同法范本

编号劳合字(2012)001 祁东县一洲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祁东县一洲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地址:祁东县洪桥镇曙光路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住所: 户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作为公司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用。 二、本合同中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 姓名、出生日期等应与居民身份证一致。 三、公司与员工利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双方协商的,经协商一致后填 写在空格内;需要告知的事项,在空栏内填写清楚告知乙方。 四、本合同设定的条款不适用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在本合同书“四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一栏中写明“下列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取消”,列出某条款即可。经甲乙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也在本栏中写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增加以下条款”,并在下面逐条填写清楚。

五、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劳动合同变更书、劳动合同续订书在本合同内填写 不下时,可另加附页。 第一章合同的订立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依法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二章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第二种类型合同: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_月_日起,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_月_日起至年_月_日止。 (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年,自2012 年4_月_1日起至2012 年12_月31_日止。

合同法原则——相对性

合同法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含义及其地位 (一)含义 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合同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二)地位 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的奠基石。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地位。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 (一)主体的相对性 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合同另一方提起诉讼或请求,而不能向第三人提起诉讼或请求。 (二)内容的相对性 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但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三)责任的相对性 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相对性的相对性 1、为第三人利益的法律效力,逐渐为各国法律所承认;(如保险合同、信托合同等) 2、合同保全制度逐步完善(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为保护债权人的权利而代位行使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或撤销债务人对债权不利的行为) 3、债权不可侵犯理论的建立(看一看王菁老师的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 4、债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等); 5、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的产生; 附保护第三人合同:是指在特定范围内的第三人,因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对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也应负有照顾、保护、通知等附随义务,对特定范围内第三条的损害,也应负赔偿责任。 6、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源自“刺穿公司面纱”的理论,或称为“直索理论”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

工厂员工劳动合同范本最新版

合同编号:_ 劳动合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_ 年月日止,共计个月。 第二条本合同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三条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业绩等,在与乙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六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时,不再与乙方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只需在原订合同上进行相应的变更说明;乙方应履行新任岗位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相关协议,待原订合同期满后,再按照新任岗位、工作地点签订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依法制定员工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规定上下班。 第八条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

度执行。 第九条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甲方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报酬,以保证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条乙方加班不能自行决定,须经上级安排或者按照程序报上级批准,否则不视为加班。 四、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和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十二条乙方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甲方于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按照公司规定的月工资标准足额 向乙方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一天或延至节日假满;每月日以货币形式向乙方足额支付月实发奖金(即销售提成)。 第十五条乙方如果对甲方发放的工资表示异议,则应在工资结清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超过时间则视为无异议。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应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第十七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公司规程。

劳动合同法对保护范文通用版

劳动合同法对保护范文通用版 General version of labor contract law on Protection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劳动合同法对保护范文通用版 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 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 规定的义务。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记者周婷玉、刘铮)全国人 大棠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强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法律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一些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 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 和发展***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全国人***律委员会指出,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 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这也是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 劳动合同法中还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 重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等。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接受专访时指出,劳动合同法在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 如这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孙宝树指出,此外,法律为了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为适应企业结构调整、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等。 作为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日前由全国人大棠委会办公厅正式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这是继去年物权法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之后,最高立法机关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立法的又一重大举措。 人们不难发现,这部法律草案从多渠道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这无疑成为劳动者的“福音”,成为亿万劳动者维护自己权利的“利剑”和“护身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显示,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比较于三部合同法,

许多是新规定。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关于合同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关于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四,关于格式合同。一是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二是明确规定有些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是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作出特别规定。《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江苏省新劳动合同法范本

---------------------------------------------------------------范文最新推荐------------------------------------------------------ 2008江苏省新劳动合同法范本 本资源为doc格式,用word即可打开编辑。 本站提供的为rar压缩包格式; 解压密码: 下载地址:点击本链接下载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 1 / 18

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_____起至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_________。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部门为_________,

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例外

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例外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合同当事人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合同相对性规则体现在《合同法》内。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债务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交易的日益频繁,各国立法基于显示的考虑,在承认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前提下,对该原则进行了适当的突破,这种突破应是对相对性原则的必要补充和例外规定。既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对于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才能适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我国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债权保全制度 债权保全制度是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赋予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债权保全制度主要规定在《合同法》第73条和第74条。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

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

个人劳动合同范本

个人劳动合同范本 随着人们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签订合同的重要性,以下是由小编为你带来的”个人劳动合同范本”. 个人劳动合同范本(一) 甲方: 乙方: 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甲方因工作需要,拟聘用乙方担任工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工资 乙方的工资为每月元. 三,合同的解除 1,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2,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三种情形,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有权不支付经济补偿. 4,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因以上三种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7,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8,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以上两种情形,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 9,乙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种原因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此造此甲方实际损失(包括培训费用,经济损失等)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四,规章制度 甲方已经制定详尽的内部规章制度,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已向乙方告知具体的内容,乙方签订本合同视为已对此规章制度知悉并已完全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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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以下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2019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欢迎参考阅读! 2019年最新劳动合同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2019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合同法选题

合同法选题 总则 论中国场域下的诚实信用原则 对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再认识(浅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附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之辨析 论公序良俗原则的确立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浅析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诉中的运用 民法上的信赖保护与诚实信用关系辨析 撤销之诉中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论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技术标准 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一一以Alexy的原则理论为视角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 第三人 浅析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的风险分配---合同法低121条的适用问题合同第三人存在情形的实证分析 论第三人合同权利的产生 论科宾的第三人合同权利制度 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建 论美国第三人利益合同 要约与承诺 再论要约何时生效 合同的形式瑕疵及其补救 预约合同 德国预约制度研究 预约合同若干问题研究 论违反预约合同的民事责任 论预约合同 格式合同 论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层次 单方修改合同条款的公平控制 社科基金项目:合同法中预期与信赖保护研究 论格式合同规制浅论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我国格式合同规制的困惑与解决路径 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成立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形式 网上货物交易合同的法律规制

试述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的构建 网络交易中的私人秩序 论网络购物诈骗犯罪及其防范 电子商务中身份认证的法律处理研究 网络交易中的电子支付法律关系分析与法制完善 电子证据的性质探析 合同效力 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的认定 试论合同无效之返还财产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中的适用 关于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理解 合同效力瑕疵探微 未成立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预期违约 浅析预期违约与不按抗辩权制度 效率违约的比较法研究 逾期违约之构成与救济 缔约过失责任 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现代民事责任之新发展:以德国法上缔约过失责任为视角论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与允诺禁反言原则比较研究 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缔约过失责任刍议 给付义务 论双务合同给付义务的牵连性 加害给付法律责任新探 债权让与若干实务问题探析 论加害给付的法律救济途径 对加害给付救济方式的再思考 合同履行纠纷 合同纠纷与诈骗的厘定 合同履行障碍类型化研究 合同法上强制履行的适用条件分析 合同履行的影响因素分析论合同诈骗罪的基本问题涉合同诈骗的民法规制合同诈骗的防范与救济合同抗辩 不按抗辩权刍议 论先履行抗辩权与逾期违约的有效衔接 履行抗辩权探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不少法律法规在实行的时候都是有一定的基本原则的,并且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这基本原则是不同的。今天,我们就来具体说一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请跟随律伴小编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2.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在合同中规定显失公平的内容,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与违约责任的承担。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可撤销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合同可以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因欺诈成立的合同; (四)因胁迫成立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三、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经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了平等、公平、意思自治等五种,详细内容各位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小编在此就不赘述了。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伴网站的在线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帮助您解决问题。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b11833411.html,/

个体-劳动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甲方因工作需要,拟聘用乙方担任工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工资 乙方的工资为每月元。 三、合同的解除 1、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2、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三种情形,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有权不支付经济补偿。 4、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 6、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因以上三种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7、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8、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以上两种情形,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 9、乙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种原因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此造此甲方实际损失(包括培训费用、经济损失等)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四、规章制度 甲方已经制定详尽的内部规章制度,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已向乙方告知具体的内容,乙方签订本合同视为已对此规章制度知悉并已完全理解。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赔偿。 六、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具备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公章:乙方签字:

2020年劳动合同范本(新劳动法)

合同编号:YT-FS-6527-70 2020年劳动合同范本(新 劳动法)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2020年劳动合同范本(新劳动法)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甲方基本情况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委托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基 本情况 劳动者姓名:_____ 联系电话: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 紧急联系人:_____ 联系电话: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 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甲方相关制度和乙方 岗位特点,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 双方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并期望双方保持良好的长期聘用关系。 第一章合同期限 1、试用期: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

_____日止。 2、合同期限: 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章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乙方自身技能特点,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部门从事_____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____范围内。 2、乙方工作内容界定以岗位职责说明书和甲方布置的阶段性或临时性工作要求为准。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1、甲方实行标准工作制,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_____小时。 2、乙方应在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甲方不鼓励乙方加班。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

劳动合同范本模板

劳动合同范本模板 _________公司(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条例,就聘用事宜,订立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试用期及录用 (一)甲方依照合同条款聘用乙方为员工,乙方工作部门为 _________职位,工种为,乙方应经过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在此期间,甲乙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七天通知对方或以七 天的试用工资作为补偿。 (二)试用期满,双方无异议,乙方成为甲方的正式合同制劳务工,甲方将以书面方式给予确认。 (三)乙方试用合格后被正式录用,其试用期应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 第二条工资及其它补助奖金 (一)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经营状况实行本企业的等级工资制度,并根据乙方所担负的职务和其他条件确定其相应的工资标准,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按月发放。 (二)甲方根据盈利情况及乙方的行为和工作表现增加工资,如果乙方没达到甲方规定的要求指标,乙方的工资将得不到提升。

(三)甲方(公司主管人员)会同人事部门,在如下情况,甲方将给乙方荣誉或物质奖励,如模范地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生产和工作 中的突出贡献或物质奖励,技术革新、经营管理改善,乙方也 由于有突出贡献得到工资和职务级别的提升。 (四)甲方根据本企业利润情况设立年终奖金,可根据员工劳动表现及在单位服务年限发放奖金。 (五)甲方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状况,向乙方提供津贴和补助金。 (六)除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提出的要求补助外,甲方将不再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其它补助津贴。 第三条工作时间及公假 (一)乙方的工作时间每天为8小时(不含吃饭时间),每星期工作五天半或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除吃饭时间外,每个工作日 不安排其它休息时间。 (二)乙方有权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婚假、丧假等有薪假期。甲方如要求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在征得乙方同意后,须安排乙方相 应的时间轮休,或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加班费。 (三)乙方成为正式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半年后,可按比例获得每年根据其所担负的职务相应享受________天的有薪年假。 (四)乙方在生病时,经甲方认可的医生及医院证明,过试用期的员工每月可享受有薪病假一天,病假工资超出有薪病假部分的待遇,按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调整变动工作时间,包括变更日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在照顾员工有合理的休息时间的情况下, 日工作时间可做不连贯的变更,或要求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 到岗工作。乙方无特殊理由应积极支持和服从甲方安排,但甲方应 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第四条员工教育

司法考试合同法历年试题精解1

合同法历年试题精解(1) 2004-9-2 16:57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学科概述:《合同法》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是最具有市场品格的法;《合同法》是新法,是比较科学、完整的法。因而,《合同法》成了出题最多的法之一。掌握了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掌握了市场交易的规律;掌握了合同法,对债法的原理,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就有了相当程度的了解。民法是万法之母,而合同法是民法中最活跃的一部分。《合同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考生们一定要从交易的角度理解《合同法》。对《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也应有适当的关注。 一、选择题 (一)合同法的概述 ★★1(02.卷三。单。14)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民事合同的概念。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是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因此,可以排除选项A、B、C. 「应注意的问题」合同的主体的一方是县政府。如果县政府与酒厂是交易关系(比如买酒),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债权合同。 ★★2.(00.卷三。单。17)下列协议中哪项协议适用合同法?() A.甲与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B.乙与丙签订的监护责任协议 C.丙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联产承包协议 D.丁与戊企业签订的企业承包协议 「参考答案」此题为单选,但答案应当为选项A、C、D 「考查知识点」合同法的适用。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条排除了身份合同,因此,B选项所说的监护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债权合同,不必然涉及人的身份关系,双方都有给付,是有偿合同,当然可以适用合同法。联产承包协议和企业承包协议都有债权性质,其适用也没有被合同法排除。 「应注意的问题」有的学者把遗赠扶养协议排除于债权合同之外,对考生影响极大。

个人劳动合同书范本

个人劳动合同书范本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法定代表人 施工工地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年月日家庭住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乙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1、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年月日,乙方完成本工程乙方工种的工作任务时本合同终 止。 2、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于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甲方招用乙方在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种上岗证号码为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本工程施工范围内。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许可决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甲方必须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乙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九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条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六、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乙方月工资标准为元或按执行。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出具工资支付凭证。 七、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甲方应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乙方因工负伤或死亡的,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甲方没有提出申请的,乙方或者乙方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内,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劳动争议的处理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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