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妆品标签标注的内容和要求内容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化妆品的标注。
2.术语和定义
2.1化妆品cosmetics
以涂抹、喷洒或其它方式,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修正人体气味、保养、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2.2标签labelling
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的说明书。
2.3销售包装sales packaging
以销售为目的,与装物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包装。
2.4装物contents
包装容器所装的产品。
2.5展示面display panels
化妆品在列时,除底面外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2.6可视面visible panels
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2.7净含量 net content
去除包装容器和其它包装材料后,装物的实际质量或体积或长度。
2.8保持期 shelf life
指在化妆品产品标准和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化妆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化妆品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标签中所规定的品质。
3.标签的形式
根据化妆品的包装形状和/或体积,可以选择以下标签形式:
a)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
b)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
c)印在销售包装放置的说明书上;
4.基本原则和要求
4.1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容必须真实。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应正确。
4.2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4.3化妆品标签的容清晰,必须保证消费者在购买时醒目、易于辨认和阅读。
4.4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商标应标R或TM),标识所使用的必须是规的汉字,允许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4.5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5.必须标注的容.
5.1化妆品的名称
5.1.1化妆品的名称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
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即除商标外,名称中
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不得有间隙。
(二)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三)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
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
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颊彩、发彩、眼彩、眼影、护发素、
精华素、面膜、发膜、腮红、甲彩等。
5.1.2同一系列的化妆品,但香型、颜色等不同时,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
属性名,必须在产品名称后加以标识以示区别。染发类产品名称必须标注所染颜色
或色号。
5.1.3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规定标注产品
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5.1.4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
形状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
上。
5.1.5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5.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5.2.1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
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5.2.1.1实际生产加工地标注:(产地:)
5.2.2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5.2.2.1生产者名称标注:(生产者:市*****精细化工)
5.2.2.2生产者地址标注:(地址:市白云区*****)
5.2.3委托生产或加工化妆品的应标注委托者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2.4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澳门、)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
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5.2.5生产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5.3净含量
5.3.1定量包装的化妆品应按国家质检局令[2005]第75号规定标注净含量。
5.3.1.1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5.3.1.2液态化妆品以体积(ml/L)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g/kg)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5.3.1.3净含量≥1000g/ml应采用单位kg/L
5.3.1.4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净含量≤50g/ml为2mm;≤200g/ml为3mm;≤1000g/ml 为4mm;>1000g/ml为6mm
5.3.2净含量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上,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或体
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5.4化妆品成分表
5.4.1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5.4.2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
5.4.3成分名称的标注顺序
5.4.3.1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标注两种或两
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予以分开。
5.4.3.2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和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
5.4.3.3多色号的化妆品在标注着色剂时,应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有的着色
剂:”作为引导语,然后可以按顺序排列所有颜色围的着色剂。
5.4.4标注的成分名称
5.4.4.1标注的成分名称应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的成分名
称。如果该成分为《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没有覆盖的名
称,可依次采用中华人民国药典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学名称。
5.4.4.2香精中的香料、辅助成分、载体可以不标注各自的成分名称,而采用“香精”
这个词语列在成分表中。
5.4.4.3着色剂的名称采用着色剂索引号(染料索引号)的英文缩写“CI”加上着色剂
索引号,如:“CI 12010”,“CI15630(3)”等。如果着色剂没有索引号,则可
采用着色剂的中文名称。
5.4.5由于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成分表时,可以适当缩小字体,
或采用3.b)、3.c)条的形式标注。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按7.1执
行。
5.5保质期
5.5.1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5.5.2标注方法
◆生产日期的标注:采用“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日期按4位数
年份和2位数月份及2位数日的顺序。如标注:“生产日期20111127”或“生产日期
见包装”和包装上“20111127”,表示2011年11月27日生产;
◆保质期的标注:“保质期X年”或“保质期XX月”.
◆生产批号的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的标注: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
导语,日期按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和2位数日的顺序。如标注:“20141127”,表示在2014年11月27日前使用。
5.5.3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5.6应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和标志(洗手液,沐浴乳不需标注)
5.6.1生产许可证号标注:(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 3038)
5.6.2 QS标志标注:白底天兰色字和生产许可。
5.7应标注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号(没有实行卫生许可证的产品不需标注卫生许可证号)
5.7.1卫生许可证号标注:(卫生许可证号:GD·FDA(1997)卫妆准字29-XK-1433号)5.8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必须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5.9应标注产品标准号
5.10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备案文号。
5.11特殊用途批准文号(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去斑/防晒)。
5.12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
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
5.12.1育发类、除臭类、脱毛类、防晒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详细的使用
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5.12.2染发类在标签上标注以下警示语:“注意: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
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含氨、过氧化氢(染膏中有双氧奶时才标注)、1-
苯酚、间苯二酚、苯二胺类;避免接触眼睛;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
产品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使用时,应戴上合适手套;”。
5.12.3烫发类在标签上标注以下警示语:“注意: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
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按用法说明使用;含强碱、巯基乙酸盐;避免接触眼
睛;如果产品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防止儿童抓拿;仅供专业使用;”。
5.12.4压力灌装气雾剂产品在标签上标注以下警示语:“注意:产品不得撞击;应远离火
源使用;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直晒,远离火源、
热源;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产品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喷雾时与
皮肤保持距离,避开口、鼻、眼,勿在皮肤破损、发炎或瘙痒时使用。”
5.12.5泡沫浴产品在标签上标注以下警示语:“注意:按说明使用;超量使用或长时间接
触可引起对皮肤和尿道的刺激;出现皮疹、红或痒时停止使用;放在儿童拿不到
的地方。”
5.13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
5.13.1凡宣称具有防晒功能的化妆品,标签中必须标识SPF值;可以标识UVA防护功
能、广谱防晒功能、PFA值或PA+~PA+++、防水、防汗功能或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
所有标识的防晒功能均必须提供有效的检验依据。
◆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
◆防晒化妆品PFA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小于2时,不得标识UVA防晒效果。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2~3之间(包括2和3),可标识PA+或PFA 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4~7之间(包括4和7),可标识PA++或PFA 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大于等于8,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防晒化妆品,可标识广谱防晒:
?SPF值≥2,经化妆品抗UVA能力仪器测定 C≥370nm。
?SPF值≥2,PFA值≥2。
◆防晒化妆品在标识防水性能时,应标识出洗浴后的SPF值,也可同时标识出洗浴前后
的SPF值。并严格按照防水性测试结果标识防水程度:
?洗浴后的SPF值比洗浴前的SPF值减少超过50%的,不得宣称防水性能。
?通过40min抗水性测试的,可宣称一般抗水性能(如具有防水、防汗功能,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所宣称抗水时间不得超过40min。
?通过80min抗水性测试的,可宣称具有优越抗水性,所宣称抗水时间不超过80min。
5.14化妆品标签标识中若标注“经皮肤科医师或眼科医师测试”、“经过敏性测试”、“适合
敏感性肌肤”、“不引起粉刺”等相关用语,必须有相应检验数据及/或临床报告作为依据。
5.15条码标注
5.15.1厂商代码:69235159*****
5.15.2条色:黑色、蓝色、绿色、深棕色
5.15.3底色:白色、橙色、黄色、红色(以上条色和底色可任意搭配)
6宜标注和不得标注的容
6.1必要时,应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指南或使用指南的图示
6.2必要时,应标注满足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储存条件。
6.3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容;
6.4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容;
6.5不得标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6.6不得标注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容
7.其它
7.1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只需标注5.1、5.3、5.4、5.5条和5.2条中生
产者的名称的容,其中5.4容可以标注在3.a)、3.b)、3.c)之外的说明性材料中。
7.2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可以免除标注 5.3
和5.4及5.6~5.11条中的容
8. 附件一和附件二分别例举了化妆品标签推荐功能宣称用语和禁止标注用语,
但均不限于所列举容,卫生部将不定期进行增补。
附件一:化妆品标签标识推荐用语
在保证真实性和科学性的前提下,下列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畴的功能宣传:
1、清洁功能。如:清洁皮肤;清凉;清洁头皮和头发;防止、减少或去除头屑;去
除肌肤表面干燥老化角质;清除阻塞毛孔的彩妆、污垢及多余油份等。
2、消除不良气味功能。如:预防异味;香气使人心旷神怡等。
3、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如:
◆防止皮肤粗糙;滋润皮肤;使皮肤光滑;使皮肤湿润;使皮肤保持健康;增加皮
肤弹性;保护皮肤防止干燥;保湿;使皮肤细腻;使皮肤柔软、有光泽;
◆补充和保持头发的水分;使头发柔软;防止头发曲裂分叉;保持发型;塑造发型;
增加头发弹性;改善头发梳理性;
◆遮盖皮肤瑕疵;防止口唇干燥;润唇;护唇;使口唇光滑;防止皲裂;防止干裂;
补充皮肤的水分;使化妆持久不易脱落;使皮肤更清爽;
◆淡化细纹;减轻眼部皱纹、细纹;遮盖皱纹(细纹、幼纹);控油;紧致(实)肌肤;
舒缓和修护肌肤;改善肤质;防止肤色暗哑;
◆修饰眼部轮廓;修饰脸部轮廓;修饰唇形;调整肤色;令睫毛纤密、卷翘;赋予
指甲持久亮丽的色彩;
◆祛痘;抗(抑制)粉刺;抗皱;使皮肤白皙等。
4、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特殊用途功能。
◆预防脱发;育发;有助于头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改变头发颜色;改变头发
弯曲度;减少或消除体毛;
◆美乳;美胸;有助于乳房健美;增加乳房皮肤弹性及力;塑身、美体、有助于
体形健美;去除腋臭;
◆淡化色素斑;祛斑;减轻皮肤色素沉着;抑制(减少)黑色素形成;
◆防晒;防紫外线;防水、防汗(限于防晒类产品宣传);防日晒引起的色斑;减轻
日晒引起的皮肤损伤等。
附件2:化妆品标签标识禁止用语
1、虚假夸大用语:特效;高效;全效;强效;速效;速白;一洗白;XX天见效;
XX周期见效;超强;激活;全方位;全面;安全;无毒;
2、溶脂、吸脂、燃烧脂肪;瘦身;瘦脸;瘦腿;减肥;
3、去(祛)除皱纹;平皱;修复断裂弹性(力)纤维;
4、止脱;采用新型着色机理永不褪色;迅速修复受紫外线伤害的肌肤;
5、更新肌肤;破坏黑色素细胞;阻断(阻碍)黑色素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