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受制于CN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两年期限规定

如何避免受制于CN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两年期限规定
如何避免受制于CN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两年期限规定

如何避免受制于CN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两年期限规定关键词

CN域名期限规定争议解决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该条规定通常被解读为:如果争议域名自首次注册已经超过两年,则权利人无法通过《解决办法》程序来解决域名争议,而只能依靠复杂的法院诉讼方式。这在时间和费用上都给权利人造成了沉重的负担。

在适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处理的域名争议案件实践中,专家已经达成共识,认为域名转让构成新的注册;在CN域名争议案件中,域名转让是否也可以视为新的注册,从而使得首次注册期已满两年的CN域名争议得以适用《解决办法》来处理,这尚属未知,先前的实践中也没有此类案例。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最近作出的一份域名裁决对此予以了明确裁决。该裁决认为,将CN域名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属于域名注册行为;而域名在此情形

下,重新注册未满两年的,应当适用《解决办法》来解决域名争议。基于此,该裁决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HKIAC案件编号DCN-1500641)。

一、案件简介

权利人莱丹品牌股份公司(Leister Brands AG)是瑞士一家研发和制造塑料焊接、工艺加热及激光塑料焊接等产品的公司,旗下品牌包括“LEISTER”和“莱丹”等。权利人在中国对“LEISTER”和“莱丹”享有在先的注册商标权。

2006年12月5日,广州莱丹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莱丹”)注册了与权利人的“LEISTER”商标相同的CN 域名https://www.360docs.net/doc/2b16860877.html,(下称“争议域名”),并将该域名网站用于竞争性的市场营销,包括将争议域名网站命名为“LEISTER 官网”,在网站显著位置使用权利人的“LEISTER”商标,并销售多款带有权利人“LEISTER”商标的产品以及权利人竞争对手的产品,以及在网站上虚假宣称广州莱丹为“瑞士leister 新加坡和维修服务中心驻中国办事处”等。该争议域名网站具有极大的误导性,易使网络用户误认为该争议域名网站与权利人具有授权、许可或者其它商业上的关联联系,而事实并非如此。

由于争议域名初始注册时间为2006年,域名注册期限已经远远超过两年,不能适用《解决办法》,权利人遂于2015年6月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诉

讼,要求法院判令广州莱丹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权利人。

在诉讼期间,权利人注意到,广州莱丹于2015年7月左右将争议域名转让给了第三人陈秋恒。该受让人表面上看似与广州莱丹没有任何联系,但权利人经搜集证据发现该受让人与广州莱丹实际紧密关联。权利人于是请求法院中止诉讼程序,并于2015年8月25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就争议域名提起投诉,主张广州莱丹于2015年将争议域名转让给陈秋恒的行为构成对争议域名的重新注册,即争议域名于2015年被重新注册,而域名注册时间应当从2015年起算,而非该域名初始注册的2006年。为此,该域名争议案件应当适用《解决办法》,并要求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权利人。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受理该投诉后,依法指定专家组审理该案,专家组于2015年10月10日做出DCN-1500641号裁决,认为该案应当适用《解决办法》,并且裁定投诉人(权利人)的投诉成立,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

二、争议解读

争议域名的初始注册日期为2006年。根据对《解决办法》第二条的惯常解读,该案不能适用《解决办法》进行处理。但是在该域名争议解决案件中,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虽然首次注册于2006年,但于2015年被转让给被投诉人陈秋恒,陈秋恒通过转让获得争议域名的行为构成重新注册,

因此该案应当适用《解决办法》。投诉人的主要理由概述如下:

1.域名转让实质属于域名注册行为,域名转让即对域名的重新注册。

域名转让行为与域名注册行为完全相同,即受让人通过转让获得域名所有权,亦即通过域名转让获得域名注册,再将域名的注册信息由域名注册商登记并公开以供查询。从域名注册的行为及所有权转移来看,域名转让行为实质等同于或构成域名注册。通过受让方式注册域名是除了初始注册以外的另一种域名注册方式。域名被转让的时间是域名注册人(受让人)通过受让方式注册获得域名所有权的时间,也应当是域名重新获得注册的时间。

2.在通过转让获得域名的情形下,只有认定受让域名(转让)构成注册,才能够判断注册域名的恶意。

在涉及域名转让的争议案件中,假设域名转让不构成域名注册,则域名持有人(受让人)注册域名的恶意将无法判断。也就是说,如果不认为域名转让是一种域名注册行为,那么通过转让而获得域名的行为将永远不可能构成恶意注册,这显然不符合逻辑和法理。特别是当域名存在多次被转让的情形时,注册时间与所有权多次发生变化,只有考量转让之时的恶意,才能正确认定注册的恶意。恶意的认定与每一次的受让人有关,而不再与首个注册人有关。

3.《解决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受让域名”构成恶

意注册或使用的情形,因此域名转让应当适用《解决办法》。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

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从《解决办法》条文本

身可判断,域名的注册和受让是平行关系,亦即受让域名等同于注册。受让域名作为取得并注册域名的一种方式,可称之为通过受让方式注册域名。这是受让构成注册,从而适用《解决办法》的直接依据。 4.在适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的绝大多数案例中,专家一致认为域名

转让构成一项新的注册。

在适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的实践中,

域名的转让构成新的域名注册行为,已经为多数裁决所确立,并获得专家普遍认可,从而被列入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Second Edition,Paragraph 3.7(transfer of a domain name to a third party does amount to a new registration…Registration in bad faith must occur at the time the current registrant took possession of the

domain name),作为专家裁决UDRP案件时的指引。该段还明确提出恶意注册只有在注册人(受让人)取得域名所有权时才能够发生,即在通过受让方式获得域名的情形下,恶意注册的起算点为取得域名之时。《解决办法》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的精神是互通的,因此《解决办法》中的域名转让也应当认定为构成新的域名注册。

综上,在通过转让方式取得或注册域名的情况下,《解决办法》第二条所指“注册期限”中的“注册”应当包含通过转让获得注册的情形,转让情形下的域名注册时间应当为域名转让并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在主张该案应当适用《解决办法》后,投诉人进一步详细阐述了其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即: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②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③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投诉人要求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三、专家意见

在该案裁决中,专家组支持了投诉人的主张,即《解决办法》中CN域名的转让构成域名的重新注册,因此该案可以适用《解决办法》。专家组的主要意见如下:

1.《解决办法》第九条注册或者使用域名具有恶意的几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均规定“注册或受让域名”,可见只要争议域名的持有人客观上具有恶意,那么对于其取得域名的方式,无论是注册还是受让,都是适用于《解决办法》的。

2.参考WIPO的许多案例,专家均认可通过受让取得域名视为新的注册,并且WIPO Overview 2.0对此也有说明。

3.如果专家组接受域名一旦被首先注册满两年即符合《解决办法》第二条的限制,就会间接鼓励业界为了绕过法律限制而注册大量的域名和使大量域名被闲置。

4.除了《解决办法》第二条的两年限制以外,投诉人仍然需要提出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据,因此争议解决程序的结果不会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公平。

5.《解决办法》第二条的注册满两年的规定只是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并不是一般民事权利的限制,因此任何一方仍然可以就争议解决程序结果去法院进行上诉。

在讨论了上述程序适用问题后,专家组审核了投诉书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证据,认为投诉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因此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https://www.360docs.net/doc/2b16860877.html,转移给投诉人。

四、总结和启发

本案对CN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适用进行了大胆突破,

确立了CN域名转让可以构成一项新的域名注册,明确界定

了《解决办法》中规定的两年期限的起算点,即域名注册是否满两年应当从该域名的实际注册时间或获得域名的时间,而非初始注册时间起算,从而避免将大量CN域名争议案件

排除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之外。对于初始注册期已满两年并在最近两年内曾被转让的域名,该裁决作为积极的示范案例,为权利人指明了一条快捷、低成本的救济途径,权利人不再只能依赖复杂的法院诉讼来解决此类域名争议。相较耗时、昂贵的法院诉讼程序来讲,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不仅高效、低成本,其结果通常也更容易预测。

笔者从本案联想到今年年初颇受关注的https://www.360docs.net/doc/2b16860877.html,域名裁决一案(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案件编号

HK-1500816),该裁决以多数专家意见裁定将争议域名https://www.360docs.net/doc/2b16860877.html,转移给投诉人腾讯公司。多数专家认为,争议域名虽然最初注册于2000年,但是在2015年转让予被投诉人,实质上“被投诉人受让(争议域名)的时间,应被视为登记/注册的时间,作为新的注册”,因此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晚于腾讯公司注册“weixin”商标,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

有该域名注册时即产生的权利或合法权益的主张不能成立。也正是在此基础之上,专家组进一步认定被投诉人是在明知投诉人的“weixin”商标的情况下,于2015年重新注册争议

域名,因此构成恶意注册。

虽然https://www.360docs.net/doc/2b16860877.html,域名适用的是《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但是《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与《解决办法》素有渊源,二者实质上是互通的。结合本文所讨论的https://www.360docs.net/doc/2b16860877.html,案与https://www.360docs.net/doc/2b16860877.html,案可见,无论CN域名还是COM等通用顶级域名(gTLD),将域名转让视为域名重新注册,均可能成为域名

争议解决案件的突破点。在实践中,对于初始注册已经多年的域名,权利人在考虑维权途径时,不必再局限于繁琐、昂贵的法院诉讼,而可以尝试通过认定域名转让构成重新注册从而适用快捷、低成本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统一战线理论与政策(讲课稿)

统一战线基本理论与政策 很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大家共同学习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政策。下面,我把自己学习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体会向大家汇报一下,不到之处请批评指正。 大家都知道,统一战线是我们党的一大法宝。“法宝”这个名称,最早来自于1939年毛泽东同志的一个比喻。当时,他在欢送一批即将从延安奔赴抗日前线的青年时说:“当年姜子牙下昆仑山,元始天尊赠了他杏黄旗、四不象、打神鞭三样法宝。现在你们要出发上前线,我也赠你们三样法宝,这就是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同年,他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中正式提出了三大法宝的著名论断。对统一战线的法宝作用,党的第二、三代领导核心和胡锦涛总书记也都有过精辟论述。1979年,邓小平同志指出:在我国新历史时期,“统一战线仍然是一个重要法宝,不是可以削弱,而是应该加强,不是可以缩小,而是应该扩大。”1999年,江泽民同志指出:“在我国社会阶级关系和主要矛盾发生根本变化的历史条件下,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统一战线仍然是中国共产党的总路线、总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是我们排除万难、夺取胜利的一大法宝。”“统一战线作为党的一个重要法宝绝不能丢掉,作为党的一个政治优势绝不能削弱,作为党的一项长期方针绝不能动摇。”2006年7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又提出了“三个重要法宝”的论断。即:统一战线是我们党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法宝,是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法宝。 既然统一战线有着这么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那么到底什么是统一战线呢?这就是我今天要给大家汇报的第一个问题。 一、什么是统一战线 提起统一战线,可能许多同志感觉经常听到、用到,都已经知道了。但从我工作、生活中接触到的一些同志甚至是党内担任一定职务的领导同志的情况看,他们对统一战线的性质、职能、作用,特别是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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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裁决 Compuware Corporation 诉刘恒春 案件编号:D2007-0127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Compuware Corporation,其位于美国Michigan。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美国的Jason R. Webber。 本案被投诉人是刘恒春,其位于中国浙江省杭州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北京新网互联网有限公司。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07年2月5日收到投诉书。2007年2月1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北京新网互联网有限公司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7年2月7日,北京新网互联网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注册人的详细联系办法。在收到中心的投诉书缺陷通知后,投诉人于2007年2月28日提交了修正本。2007年3月7日,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细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细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07年3月7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诉讼程序于2007年3月7日开始。根据细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7年3月27日。中心于2007年3月23日收到被投诉人的答辩。 2007年4月11日,中心指定Susanna . Leo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细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本案投诉人是美国的Compuware Corporation,根据投诉人的官方网站“”; “”; “上的资料,投诉人成立于1973年,是世界五大独立软件供应商之一,是世界上最着名的提供应用软件全生命周期技术的公司,为全球计算机用户的应用系统提供从开发、集成、测试、运行、管理到维护的全方位保障和服务。被投诉人则于2006年9月26日注册域名<>。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申称在全球各地注册了众多COMPUWARE的商标与服务标志。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COMPUWARE商标完全相同。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针对争议域名不拥有权利与合法利益。投诉人认为在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通知之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经使用、准备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对应之名称作为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之用。被投诉人也没有取得商标或服务标记权,亦不曾因该域名而广为人知。另外,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没有做到以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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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由于巨有很多的商业价值,所以很多人或者企业都在进行域名抢注,抢注后如果域名的价值体现出来的就以高价转手给其他人从而获得不菲的经济利益,抢注行为很容易造成域名的争议,那么域名争议的纠纷方式及域名争议的解决办法是怎样的? 域名争议的纠纷方式 (一)域名抢注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cn/中文域名争议。 作为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所指定的世界四家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依据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解决诸如.com、.org、.net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二)通用网址抢注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通用网址争议。 (三)无线网址抢注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无线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无线网址争议。 (四)短信网址抢注 作为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授权的短信网址争议机构,依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

联合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短信网址争议。 二、域名争议的解决办法 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争议,即由争议当事人直接接洽处理有关域名纠纷。由于涉案双方彼此清楚纠纷症结所在,同时又无类似仲裁或诉讼中必须出示有效证据的过高要求,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准确充分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因此这种解决方式在实践中运用极广。 友好协商解决域名争议的方式,比较符合我国长期以来“息讼止争”及“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易于被人们所接受。如果能够有效协商处理,无疑是商业上的成功。 但需要提示的是,往往大多数协商只停留在电话或面谈等口头形式,因为久谈不决而一拖几年,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的最后保障也将丧失殆尽。为此建议当事人应当将协商的会议纪要或者取得的阶段性共识,用书面方式固定下来并经由双方签字确认,以确保协商成效。 2、CNNIC授权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CNNIC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为其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受理其负责管理的CN/中文域名争议,目的在于以快捷简便、低成本的方式来解决现实中出现的大量域名争议问题。2006年3月17日新修订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新《办法》围绕注册人权益保障这一核心,对域名争议的解决作了详细规定。此种解决方式呈现出以下特点:裁决者专业

域名侵权后怎么进行维权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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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域名案例 【篇一:抢注域名案例】 原告甲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1997年,经过10多年的发展,其主营业务收入在全国同类企业中排名位居前列。2005年,原 告自主研发的“**圆”产品上市,当年市场销售火爆。2006年8月,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圆”商标。为了宣传及推广“**圆”品牌, 原告不仅投入巨 额的广告费,而且积极组织、参加大量的市场推广活动和公益事业,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经过原告大量宣传和广泛使用,“**圆” 商标已被广为知晓。 2006年2月,被告李某将甲有限责任公司“**圆”中文文字商标对应 的汉语拼音注册为“xxx.***.xxx”域名,并公开在网上出售该域名牟利。被告注册的争议域名是对原告商标“**圆”的音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因此请求法院判令: 1、确认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3、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 4、被告公开在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李某答辩称:针对双方争议域名,被告在持有期间从未在网上 出售过,更未通过争议域名牟利。被告注册、使用的争议域名与原 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也不类似,且标识不近似,故不足以 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而且被告注册争议域名在先,因此,被告没 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综上,被告的行为不具有恶意,被 告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未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请求人 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篇二:中文域名抢注案例(1111字) 上海有人抢注16个相关域名,要价333万 京媒体报道,“团团”“圆圆”一经公布,便在网络域名抢注领域引起 轩然大波,“团团”“圆圆”的中文和英文重要域名全部被有心人抢注,据上海的彭先生介绍,春节晚会上“团团”、“圆圆”这两个名字公布 后的几秒钟内,他就已经把与两只大熊猫有关的16个域名全部注册 到了自己名下,他共抢注了16个相关域名,并抛出了333万元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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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争议审理的费用是多少

域名争议审理的费用是多少 域名不仅是用来区分各个网站的,也是网站权益的一种表现。但是有时因为一些特殊情况也会发生域名争议,而争议审理是需要费用的。那么域名争议审理的费用多少?由谁来承当呢?以下是相关知识介绍。 域名争议审理的费用承当是怎样的 如果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一人专家组审理,而被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则应当承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三人专家组费用的一半。该费用应当由被投诉人在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时一并交付。如所应收取的费用未能按照要求缴付,争议将由一人专家组审理。 域名争议受理机构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WIPO等机构可以受理域名争议。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一人专家组审理,而被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则应当承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三人专家组费用的一半。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之欧阳音创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内涵 (一)纠纷解决机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纠纷解决机制:指一个社会为解决纠纷而建立的由规则、制度、程序和机构(组织)及活动构成的系统。狭义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指国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建构或界定的、由各种正式与非正式制度或程序构成的综合性解纷系统;广义的纠纷解决机制,还包括非制度化的临时性、个别性纠纷解决活动,以及民间社会自发形成的各种私力或自力救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由各种性质、功能、程序和形式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构成的整体系统,在这种多元化的系统中,各种制度或程序既有其独立的运行空间,又能形成一种功能互补,以满足社会和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和选择自由。纠纷解决机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区别: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于人类发展的任何阶段,在人类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有与之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晚于纠纷解决机制而产生,社

会越复杂,纠纷解决的方式、手段也越丰富,不同的纠纷解决机构、方式或程序共同构成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针对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社会主体的选择,建立适应本国或本地需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机制:是指一个社会中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以及特定的功能相互协调、共同存在,所构成的一种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既包括非诉讼机制,也包含司法和诉讼机制,在理论上,强调以一种综合视角研究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国家司法权与社会自治、公力救济与社会以及私力救济之间的关系;在制度和实践方面,注重构建司法与非诉讼程序协调互动的解纷机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又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该概念源于美

2019我国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域名由于巨有很多的商业价值,所以很多人或者企业都在抢注域名,抢注后如果域名的价值体现出来的就以高价转手给其他人从而获得不菲的经济利益,抢注行为很容易造成域名的争议,那么2019我国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域名争议的纠纷方式 (一)域名抢注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cn/中文域名争议。 作为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所指定的世界四家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依据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解决诸如。com、。org、。net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二)通用网址抢注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通用网址争议。 (三)无线网址抢注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无线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无线网址争议。 (四)短信网址抢注 作为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授权的短信网址争议机构,依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短信网址争议。 二、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争议,即由争议当事人直接接洽处理有关域名纠纷。由于涉案双方彼此清楚纠纷症结所在,同时又无类似仲裁或诉讼中必须出示有效证据的过高要求,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准确充分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因此这种解决方式在实践中运用极广。 友好协商解决域名争议的方式,比较符合我国长期以来“息讼止争”及“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易于被人们所接受。如果能够有效协商处理,无疑是商业上的成功。 但需要提示的是,往往大多数协商只停留在电话或面谈等口头形式,因为久谈不决而一拖几年,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的最后保障也将丧失殆尽。为此建议当事人应当将协商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完整篇.doc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程序规则- 第十八条;答辩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投诉人的投诉主张进行反驳,并申明继续拥有和使用争议域名的依据和具体理由(答辩书该部分应当遵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字数或页数限制); (二)被投诉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当注明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与被投诉人进行联络的首选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络地址; (四)如果投诉人在投诉书中选择一人专家组审理案件,则应当声明被投诉人是否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 (五)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选择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

人应当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公布的专家名单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三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被投诉人也可以授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代其指定专家; (六)如果存在就同一域名争议所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该程序是否已经完结,都应当加以说明,并提交被投诉人能够获得的、与该程序有关的全部资料; (七)已经按本规则规定向投诉人发送或传送答辩书副本的声明; (八)答辩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经被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被投诉人确认,有关答辩是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进行的。就本人所知,答辩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答辩及主张仅针对投诉人,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域名注册代理机构。 (九)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如果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一人专家组审理,而被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则应当承担域名

财产安全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监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及所发行私募基金财产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资产业务的规范发展,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二章公司资金监管规范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企业的风险隔离和财产隔离制度和相关要求,对私募基金的财产进行独立管理,按照防火墙隔离原则,公司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和其他资产之间、各基金资产之间严格分离、分别管理。 第四条公司不得将私募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公司因私募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私募基金财产。 第五条公司自有资产必须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独立管理,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管理,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为防范利益输送及其他有损客户利益的行为,企业自有资产、不同的基金资产之间均应独立运作,账户管理、投资运作、信息传递等方面保持相互独立。 第七条公司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八条公司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擅自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第九条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公司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公司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第十条当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基于基金财产而发生争议时,由公司对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各方基于争议应寻求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没有约定的,各方均可按照法律规定寻求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及基金财产投资运用产生的相关文件资料,以便投资者审阅。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进行投资。 第三章基金托管 第十三条除非基金的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公司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全体投资人要求选定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对基金的资产进行托管。 第十四条原则上,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具有独立性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的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基金托管资格; (三)具有基金托管经验; (四)具有专门服务于基金管理企业的内设机构;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六)与基金的主要出资人、管理机构及其成员无股权、债务和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

年度全国统战理论政策

年度全国统战理论政策 研究创新成果部分获奖篇目 一等奖: .把握宗教前沿问题完善政府主导机制——浙江省引导宗教界从事慈善、公益事业的调研与思考(浙江省委统战部课题组) .民主监督难题的症结所在及其破解之道(北京市委统战部、政党理论北京研究基地联合课题组) .从“荣誉安排”到“发挥作用”——发挥香港政协委员在特区社会政治事务中的作用研究(广东省委统战部、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联合课题组) .新形势下基层统战工作重要性上升与工作弱化矛盾的原因分析和解决之道(湖南省委统战部课题组) .新兴民间工商社团及统战工作相关问题研究(江苏省委统战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理论江苏研究基地联合课题组) .增进认同:基层统一战线的基础使命(安徽省委统战部沈素俐) .统一战线一致性包容主导多样性的时代内涵与政策实践创新(辽宁省委统战部课题组) .把藏区群众“重新组织起来”的调查与思考(四川省委统战部)

.“代表性”视域下的民主党派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武汉市委统战部) .中国梦:统一战线正确处理一致性与多样性关系的价值支撑、思想原则及行动路径(黑龙江省委统战部课题组) 二等奖: .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建立对党和政府信任的经济心理学三定律(大连市统战理论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基地杨金桥).把握党际协商新发展推动党际协商新实践(上海市委统战部) .高校党外代表人士个性化培养的初步思考(西南大学党委统战部) .改进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的几点思考(甘肃省委统战部) .“常委、组织部长、统战部长”是县级统战工作较为成熟的领导体制(湖南省委统战部课题组) .新媒体:发现培养党外代表人士的新途径(上海市委统战部) .影响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时效性的因素及对策(湖南省委统战部) .传播学视野下统战宣传工作创新专题研究(北京市委统战部) .新社会阶层的政治认同研究(江苏省委统战部) .发展壮大爱国爱港同乡社团问题研究(广东省委统战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doc22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doc22 第一章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平性、方便性及快捷性,依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方法》(以下简称《解决方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依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方法》而进行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受本规则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照本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所约束。 第三条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解决方法》: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方法》。《解决方法》构成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对域名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二)注册协议:指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所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

(三)当事人:指域名争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四)投诉人:指对相关域名有争议,并依据《解决方法》与《程序规则》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的一方当事人。 (五)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 (六)域名注册治理机构: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指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负责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注册的机构。 (八)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指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畴内同意域名注册申请的机构。 (九)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经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与授权,负责解决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的机构。 (十)专家组: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定的审理有关域名争议投诉的一名或三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十一)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认可,并在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担任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十二)《补充规则》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照《解决方法》和《程序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 第二章文件的提交与送达 第四条域名争议案件文件的提交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二)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三)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形,供有关当事方查阅,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 (四)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

如何避免受制于CN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两年期限规定

如何避免受制于CN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两年期限规定关键词 CN域名期限规定争议解决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该条规定通常被解读为:如果争议域名自首次注册已经超过两年,则权利人无法通过《解决办法》程序来解决域名争议,而只能依靠复杂的法院诉讼方式。这在时间和费用上都给权利人造成了沉重的负担。 在适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处理的域名争议案件实践中,专家已经达成共识,认为域名转让构成新的注册;在CN域名争议案件中,域名转让是否也可以视为新的注册,从而使得首次注册期已满两年的CN域名争议得以适用《解决办法》来处理,这尚属未知,先前的实践中也没有此类案例。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最近作出的一份域名裁决对此予以了明确裁决。该裁决认为,将CN域名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属于域名注册行为;而域名在此情形

下,重新注册未满两年的,应当适用《解决办法》来解决域名争议。基于此,该裁决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HKIAC案件编号DCN-1500641)。 一、案件简介 权利人莱丹品牌股份公司(Leister Brands AG)是瑞士一家研发和制造塑料焊接、工艺加热及激光塑料焊接等产品的公司,旗下品牌包括“LEISTER”和“莱丹”等。权利人在中国对“LEISTER”和“莱丹”享有在先的注册商标权。 2006年12月5日,广州莱丹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莱丹”)注册了与权利人的“LEISTER”商标相同的CN 域名https://www.360docs.net/doc/2b16860877.html,(下称“争议域名”),并将该域名网站用于竞争性的市场营销,包括将争议域名网站命名为“LEISTER 官网”,在网站显著位置使用权利人的“LEISTER”商标,并销售多款带有权利人“LEISTER”商标的产品以及权利人竞争对手的产品,以及在网站上虚假宣称广州莱丹为“瑞士leister 新加坡和维修服务中心驻中国办事处”等。该争议域名网站具有极大的误导性,易使网络用户误认为该争议域名网站与权利人具有授权、许可或者其它商业上的关联联系,而事实并非如此。 由于争议域名初始注册时间为2006年,域名注册期限已经远远超过两年,不能适用《解决办法》,权利人遂于2015年6月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诉

社会纠纷及其解决机制(龙宗智)

社会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龙宗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上传时间:2006-3-24 社会纠纷是指发生于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妨害正常社会秩序的各种权益或权力冲突。社会纠纷的发生与存在是社会和谐的负面因素;有效解决社会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 一、我国社会纠纷的类型、成因及发展趋势 (一)我国社会纠纷的类型一常规性纠纷与非常规性纠纷的划分。 常规性纠纷是指发生在个别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之间.在正常民事、经济生活或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规模较小、冲突方式较为和缓、影响较轻的社会纠纷。 非常规性纠纷是指具有下列某一种或某几种情况的社会纠纷: (1)群体性纠纷。即纠纷主体一方或各方为多个自然人或组织机构; (2)政策诉求型纠纷.即由某项重大社会政策的出台及实施所引发,或以反对某项政府政策及其实施为诉求的社会纠纷: (3)涉及基本政治制度以及民族和宗教问题的纠纷。 (4)涉及国家对外大政方针、影响国家安全和国际关系的社会纠纷; (5)采用特殊动员与对抗方式的纠纷,即静坐、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罢市、网上签名等激烈方式的社会纠纷; (6)与境外敌对势力相勾连、受境外敌对势力控制与影响的社会纠纷。 非常规性纠纷是我国现实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形式,是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与安定和国家大政方针实施的重要因素,非常规性纠纷的解决也是我国实施社会治理的主要内容与目标. (二)非常规性纠纷的性状与特征. 非常规性纠纷具有下列一些性状与特征: 第一,非常规性纠纷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大. 第二,非常规性纠纷的一方或各方往往是多个主体. 第三,非常规性纠纷通常难以在司法、仲裁等常规性专门机构或程序中得到解决. 第四,非常规性纠纷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我国现实社会中阶层之间的紧张与对抗。

关于统一战线的理论和策略思想

关于统一战线的理论和策略思想 (总分:124.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7,分数:34.00)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是( ) A.“三三制”政权 B.苏维埃政权 C.人民共和国 D.民主共和国 A. √ B. C. D. 2.中国共产党关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策略总方针是( ) A.有理、有利、有节 B.又联合又斗争 C.一切经过统一战线 D.发展进步势力,争取中间势力,孤立顽固势力 A. B. C. D. √ 3.毛泽东在论述三大法宝相互关系时指出,战胜敌人的两个基本武器是( ) A.统一战线和武装斗争 B.统一战线和党的建设 C.武装斗争和党的建设 D.独立自主和群众路线 A. √ B. C. D. 4.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法宝是( ) A.武装斗争独立自主统一战线 B.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 C.武装斗争独立自主党的建设 D.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实事求是 A. B. √ C. D. 5.党的生命是( ) A.政策和策略 B.为人民服务 C.实事求是 D.与时俱进 A. √ B. C. D. 6.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领导者和倡导者是( ) A.国民党 B.中国共产党 C.西北军 D.东北军 A. B. √ C. D. 7.第一次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和共同纲领是( ) A.三民主义 B.中共一大纲领 C.中共二大纲领 D.新三民主义 A.

C. D. √ 8.中国革命统一战线最根本的问题是( ) A.革命领导权问题 B.工农武装问题 C.政策和策略问题 D.革命目标问题 A. √ B. C. D. 9.以国共合作为基础的国民革命统一战线正式形成的标志是( ) A.中共二大 B.中共三大 C.中共四大 D.国民党一大 A. B. C. D. √ 10.总结我们党的历史得出的最基本经验是( ) A.坚持武装斗争、统一战线和党的建设 B.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和独立自主 C.坚持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D.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坚持科学理论的指导,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路 A. B. C. D. √ 11.中共二大确定了( ) A.党在民主革命阶段的反帝反封建革命纲领 B.同国民党合作、建立革命统一战线政策 C.无产阶级领导权和工农联盟的思想 D.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路线 A. √ B. C. D. 12.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实行的土地政策是( ) A.没收一切土地归农民所有 B.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归国家所有 C.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归农民所有 D.减租减息 A. B. C. D. √ 13.解放战争时期的革命统一战线是( ) A.人民民主统一战线 B.工农民主统一战线 C.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D.国民革命联合战线 A. √ B. C. D. 14.在中国革命统一战线中,无产阶级最可靠的同盟军是( ) A.城市小资产阶级 B.民族资产阶级 C.农民 D.人民政协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

题目: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 学院: 武汉科技大学 专业: 电子商务 学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日期: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 二十一世纪,人们的生活因为电子商务而发生巨变。在享受电子商务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发生了许多以侵权形式出现的案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如何更好的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这样特殊的背景下运用哪些措施来维护知识产权的权利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热点讨论的话题。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直接影响到社会大众的生活,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涉及到各个国家的法律、信息技术的发展等各个方面,其中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最为突出。如日前发生的各种侵权案例包括商标,版权,域名冲突,商业方法专利性争议问题等,亟待全面、深入研究。本文主要以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为研究对象,对电子商务,知识产权进行重新定义,运用实证和比较学的研究方法进行分析和研究,力争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实用性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环境;域名;版权;专利保护

目录 摘要 (2) 1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概论 (5) 1.1 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5) 1.1.1 商标和域名 (6) 1.1.2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版权问题 (6) 1.1.3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专利问题 (7) 1.2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框架 (7) 1.3 我国电子商务保护现状 (8) 2 电子商务环境中商标与域名的冲突问题 (9) 2.1 商标与域名的联系与区别 (9) 2.2 商标与域名冲突的表现类型 (10) 2.3 商标与域名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 (11) 2.4 商标与域名冲突的比较立法考察 (11) 2.4.1 《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美国 (11) 2.4.2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12) 2.5 我国对商标和域名冲突的解决方案 (12) 3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版权保护 (13) 3.1 电子商务环境下版权的定义 (13) 3.2 网络版权与传统版权 (13) 3.3 互联网中常见的版权问题 (13)

域名纠纷案件之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1999年9月《WIPO保护驰名商标联合建议》的解释,域名是指代表国际互联网数字地址的字母数字串。 域名至少包括两个部分:顶级域名和二级域名。顶级域名是用以识别域名所属类别、应用范围、注册国等公用信息的代码,如“.cn”、“.com”等。二级域名则是域名注册人自己设计的、能够体现其特殊性的字符串。 因此,域名既是网络定位的技术手段,又具有商业标识的社会功能。随着对域名商业价值的日益重视,近年来,“傍名牌”现象也逐渐从有形的商品和服务领域延伸到了网络文化产业,本案就是在网络环境下国内文化品牌维权的一个典型案例。 一、关于域名纠纷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 为正确审理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明确了审理此类纠纷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对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域名纠纷中构成侵权所适用的法律包括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构成不正当竞争所适用的法律则是民法通则第四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 二、如何确定域名纠纷中的侵权主体

在域名纠纷案件中,侵权主体一般是实际使用讼争域名的人,与域名注册人不完全一致,这就给法院正确认定侵权主体增加了难度。因此,原告提供的域名查询结果仅具有初步的证明效力,如有其他证据证明域名注册人与域名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就不能认定域名注册人为侵权主体。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涉及域名实际使用人的其他证据还包括网站的ICP 备案登记信息、网页上标示的联系人等信息、网站版权页上显示的“×××版权所有”信息等。其中,备案登记信息对于认定域名实际使用人具有较为直接的证明效力。尤其对于经营性网站而言,因国家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其实行许可制度,故可根据ICP 备案登记信息来确定侵权主体。但是,非经营性网站实行的是备案制度,其备案系网站经营者自行在网上进行,备案部门对该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审核,故非经营性网站的ICP备案信息不具有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确认的效力,仅具有初步的证据效力。 在本案中,还出现了“https://www.360docs.net/doc/2b16860877.html,”的主办单位姓名为“林阳”,但身份证栏中身份证号码对应的姓名实为“王林阳”的情况。为此,二审法院还向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其在网站备案中查实主办单位的准确名称,严格按照相关的身份证明进行备案。 如果你挑选域名的时候,发现你想要的域名.com和.cn的后缀都已经被他人注册了,但是这个域名你很喜欢怎么办,那只有换其他的后缀或者是花钱找到所有者去购买域名了。 域名购买的流程其实并不复杂,选择自己喜欢的,直接购买就可以,或者可以上汇桔网直接按条件筛选自己心仪的域名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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