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基本问题综述

国际法基本问题综述
国际法基本问题综述

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综述

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涉及到国际法的性质问题、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国际法的渊源问题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等等。

一、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的性质问题首先涉及到国际法是否是法律?由此出现了“国际法否定论”、“国际法弱法论”、“国际法无用论”等。

“国际法否定论”的早期代表是17世纪德国法学家普芬道夫,他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唯一的根据,在这个自然国际法之外,并不存在具有真实法律效力的国际意志法或实在法,“此外别无通行之公法,唯有性法,可令万国钦佩”(【美】惠顿. 【美】丁韪良译.万国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世纪,奥斯汀主张,“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J.Austine,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 , London:Weidenfeld&Nichoson,1954,p.184.)

“国际法弱法论”。进入现代国际法时期,特别是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之后,国际法的效用不再完全取决于国家实力的强弱。“国际法否定论”在国际法学界逐渐退出市场。奥本海认为,“必须承认,目前可供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方法不足——特别包括在司法解决争端方面,没有真正的强制性安排——使国际法与国内法及其可供强制执行的方法相比较,在这方面,肯定是两者之中较弱的一个。”(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

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7.)

“国际法无用论”。无论是“否定论”或是“弱法论”,都可能衍生出国际法无用的结论。“国际法虚无主义”认为,现实国际社会实际上是处于一种分权的无政府状态,不但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也没有任何具有强制力的司法和执行机关。在现实主义者看来,国际法不仅缺乏必要的独立性,而且软弱无力、毫无用处。(刘志云.论现代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研究的三次联结及其影响.法律科学.2006(2).)

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与国内法不同,有它的特殊性。王铁崖认为,国际法的特殊性在于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在国际上,不存在有组织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而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靠国际本身或通过国家的行动。另一方面,国际法作为法律与国际礼让有区别。(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问题,解决的是国际法为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国际法上有各种不同的理论。

自然法学派以维多利亚、苏亚利兹和德国的普芬道夫为代表。该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自然法,如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等。这种观点脱离了国际社会现实,把国际法抽象化了。实在法学派以宾刻舒克和英国学者霍尔为代表,实在法学派否定从自然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认为现实的国家同意或共

同意志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格老秀斯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法和国家同意,这个学派承认协定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之一,是应该肯定的,但是认为人类理性也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结果还不能正确说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问题。新自然法学派又分为社会连带法学派和规范法学派。社会连带法学派的代表人是狄骥,主张一切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这一社会事实,规范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凯尔逊,菲德罗斯。他们认为所有的法律规则均属于同一体系,且有等级之分。每一级规则的效力都源于上一级规则,国际法位于法律体系的最上级,其效力来源于“最高规范”或“原始规范”,即约定必守。“最高规范”或“原始规范”的效力来源于人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王献枢.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修订第二版),2002:7.)新实在法学派之中的一种学说——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法律根据是各国权利的均衡,代表人物有摩根索、施瓦曾伯格等。政策定向学说的主张是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的对外政策,代表人物斯拉威尔和麦克杜格尔。

关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以王铁崖、梁西教授为代表的中国学者倾向于“意志协调说”,认为国际法的拘束力来源于“各国间意志的协调”。(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9. 梁西.国际法(修订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10.)王铁崖认为,“在法律上说,国际法的效力是依据于国家同意的。当然,所谓国家的同意并不是每一个国家的同意,也不是各国的‘共同同意’,而是各国的意志经过协调而取得一致。”(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35.)

二、国际法的渊源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定义,国际法学界存在多种不同的解释。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10.)他认为:“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另外还有辅助渊源,是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再有公平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5.)周鲠生先生认为:“所谓国际法的渊源可以有两种意义:其一是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方式和程序;其二是指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从法律的观点来说,前一意义的渊源才是国际法的渊源,后一意义的渊源只能说是国际法的历史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只是自身作为形成法律的方式那两个渊源,即惯例和条约。”(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10.)

国际法渊源的范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是阐释和探讨国际法渊源时经常被引用的法律条文: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沃尔夫刚·格拉夫·魏智通:他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的38条第1款的列举不能被视为国际法渊源的全部。只要达成合意,新的国际法渊源完全是可能形成的。因此,他认为在国际交往中经常采用的单方行为也可能成为单独的法律渊源,只要这种单方行为不属于签订条约或发展国际习惯法的一个阶段,或者只要它不属于国际法规范的某个要件。((德)沃尔夫冈·格拉夫·魏智通主编,吴越等译:《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柳炳华:国际社会的法律渊源是随着国际社会组织化的发展而发展的,随着国际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国际法可以与国内法一样由立法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制定法律。((韩)柳炳华著:《国际法》(上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劳特派特认为:“国际条约是国家间或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间订立的,在缔约各方之间创设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契约性规定。”(【英】劳特派特修订.王铁崖,陈体强,译.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二分册).商务印书馆,1981:310.)王铁崖认为,“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401.)

周鲠生认为,“不是一切的条约都可以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只有那些有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宣告或修改国际法规范或制定新的规范或创立某些新的国际制度为目的和内容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才能被认为是国际法的渊源。”(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12.)王铁崖认为:“造法性的条约当然直接构成国际法的渊源,但是,契约性条约也不是与国际法的渊源无关,它们和两个或少数国家缔结的条约一样,也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形成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并在这个意义上构成国际法的渊源。”(王铁崖.王铁崖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62.)王铁崖先生还认为,“条约除非为所有国家所参加就不能起国际立法的作用,不能为所有国家创制对所有国家都有效的国际法原则,这样的条约就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个所有国家普遍参加的条约,而只能说有一些‘接近普通性’的多边条约,也就是大多数国家所参加的多边条约。”(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62.)梁西教授认为:“能作为一般国际法渊源的条约只能是普遍性的造法条约······由少数国家参加的契约性条约·······只是有关国家间的一种特殊国家法,而不能直接成为一般国际法的渊源。”(梁西.国际法(修订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32.)

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在国际条约出现之前,历史上就有了国际习惯。王铁崖认为:“归根结底,国际法条约以及其他国际法渊源,往往还是要通过国际习惯这个渊源而起作用的,而国际条约也往往要以国际习惯为背景加以解释和理解。”

(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13.)梁西认为:“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和国际习惯,关系密切,具有一种相互补充、渗透和转化的作用。”(梁西.国际法(修订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34.)国际法的发展史表明,条约和习惯在国际法渊源中的地位是同等重要的,任何一方不会因为另一方的发展而变得不重要或者逐渐消失;两者各自作为国际法的渊源不会发生相互取代的关系。联合国国际法法院1986年对“在尼加拉瓜境内及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的判决中确认,习惯规则和相应的条约规则是可以在法律上分别存在的。

一般法律原则。对于什么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学界存在着不同学说:第一种见解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或者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参见童金,《国际法理论问题》,中文译本,1965年第120-133页。)第二种见解把一般法律原则视为“一般法律意识”或者所谓“文明国家的法律良知”所产生的原则。(参见胡夫,《重新考虑国际法渊源》,英文版,1983年版,第137页。)第三种见解主张一般法律原则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詹宁斯和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英文版,第九版,第一卷,第36-37页。)

国际法学界对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渊源的问题争议很大。周鲠生认为,一般法律原则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14.)端木正认为:“一般法律原则在裁判中通常被作为补充渊源适用,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律渊源。”(端木正.国际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60.)王铁崖先生未明确肯定一般法律原则属于国际法的独立渊源。

国际法的辅助渊源有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多数学者认为司法判例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联合国国际法院、常设国际法院的判决、同时还包括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甚至国内法院的判决在内。(【英】伊恩·布朗利,曾令良,余敏友,等,译.国际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14-17.)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问题: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是在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且涉及到国际法的性质,从而成为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主要是两个派别:一是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二是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一)一元论:国内法优于国际法

19世纪以耶利内克和佐恩为代表的国内法优越说认为,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国内法高于国际法,国际法不过是国家的“对外公法”。

(二)一元论: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这个理论首先和主要倡导者是凯尔森。凯尔森理论的一个特征是主张法律统一性,而在统一的法律体系之中法律规范是有层次之分的,形成一种所谓金字塔式的规范体系。在这个体系之内,有高低的次序:契约决定于立法,立法决定于宪法,换句话说,国内法律秩序

决定于国际法律秩序,而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法处于优越地位。(参见凯尔森,《国际法原理》,王铁崖译。1989年,第1-3页。)(三)二元论

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者没有隶属关系,而处于对等地位。二元论的倡导者有特里佩尔、安吉洛蒂等人。奥本海是一个典型的二元论者。他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在本质上是不同的:(一)它们的渊源不同;(二)它们所规定的关系不同;(三)它们的法律实质不同。(《奥本海国际法》,中文译本,1981年,上卷,第一分册,第24-25页。)

王铁崖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可以从两方面来看:(一)从国际法方面来看:1.国际法如果只有原则的规定,就往往要求国内法有具体的规定;2.国内法的规定不能改变国际法现有原则、规则和制度,而另一方面,国际法也不能任意干预国家在其主权范围内制定的国内法;(二)从国内法方面来看:1.国际法在国内是有法律效力的;2.为了在国内实施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法可以被视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或者在国内法上作出明文规定。总的来说,国内法有其自己的规定范围,如果超出这种范围而与国际法相冲突,则国家应负违反国际法的责任。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问题

有关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不同理论在国家实践中并没有趋向统一,也难以指导国家对国际法的适用,还出现过一些理论滞后于实践的问题。有人认为:学说上的争论没有实际结果,因为所引起的主要

问题——各国如何在它们的内部法律秩序的框架内适用国际法规则?以及国际法规则和国内法规则的冲突如何解决?——不是参照学说来回答的,二是要看各种国内法律和国际法的规则怎么规定的。(参见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实践问题,主要是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和国内法在国际裁判中的问题。

(一)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周鲠生认为:“归根到底,是国家如何在国内执行国际法的问题,也就是国家履行依国家承担的义务问题。”(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0页。)

大体上说,各国对国际习惯法规则和国际条约规则的适用情况有所不同,一般由各国自行规定。对于国际习惯规则,各国做法基本一致:只要国际习惯法规则不与现行国内法相抵触,即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条约规则,各国在国内适用的做法不同。如,美国——采取条约优于国内法的原则,但这里的条约,只能是自动执行的条约或条款,所谓“自动执行的条约”是指不经过国内立法而可以自动执行的条约,“非自动执行条约”是指法院无法直接适用的条约,对这类条约,就必须经过必要的立法补充,才可以在法院适用。例如,西伊福希诉加利福尼亚州案:

原告西伊福希系日本国民,为一项宣布他于1948年购买的土地已转归加利福尼亚州的判决上诉到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上诉中提

出的唯一问题是加利福尼亚州《外人土地法》的效力问题。

在此案中,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判决原告所援引的《联合国宪章》条款缺乏命令性和确定性,不能作为自动执行条款来适用,因此不能认为使加利福尼亚州《外人土地法》归于无效,原告败诉。

本案判决表明的规则是,无须采取特别立法措施即可“自动执行”的条约,可以在国内法院直接适用,具有国内法的效力;那些没有补充的立法措施不能“自动执行”的条约,不能在法院直接适用,不能使与它相冲突的地方法律归于无效,除非补充立法使它在国内生效。至于具体的某个条约是否是“自动执行”的,须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根据宪法规定与实践来判定。

(二)国内法在国际裁判中的作用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院对案件裁判时应适用国际法,但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国际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完全可以无视有关国家的国内法。相反,国际法庭审理案件时,往往要全面研究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以便弄清该争端的法律背景,并从有关的国内法中找到可以引用的证据和原则。例如,国际法院1970年审理的巴塞罗那电力牵引公司案中,为了证实该公司的大部分股东的国籍国比利时有没有权力代表该公司的本国股东向公司所在地国西班牙提出索赔要求,国际法院深入研究该公司登记国加拿大的公司法和股东们的国籍国比利时的国内法,判定股东国籍国无权为该公司行使外交保护。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由于国际法在国家对待公司和股东的权利问题上尚未确立任何明确的规则,法院认为它必须求助于有关的国内法

规则。在国际法院审理的一些案件中,国内法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再如,巴西联邦债券案,1929年,法国与巴西在就巴西发行的债券问题(债券受巴西法律的支配)上发生争执,于是法国在常设法院对巴西提起诉讼。

法院裁定,依据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它对涉及因国内法解释而引起的国家间争端的案件有管辖权,并且国际常设法院做出判决:虽然当情势需要时,在国际法庭须适用国内法,但是,本法院作为一个国际法庭——按其能力能够知晓各国国内法—没有义务通晓各个国家的国内法。在这方面,只能说法院可能有义务取得对它将要适用的国内法的认识。它可以通过由当事国提供证剧或法院认为可以适当地理解该国内法的任何方式,来达到这个目的。

本案判决就国内法在国际法庭的适用问题提出了三条规则:

其一,是否适用当事国的国内法或国内法院的判决取决于国际法庭的自由裁量权,国际法庭的判决也不受国内法院判决的约束。

其二,一旦法院认为它必须适用当事国一方或双方的国内法,它须采取与其本国适用该法相同的方式适用这个法律。在这一点上,法院没有任意选择权。

其三,在适用一国国内法时,该国国内法院的判决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它有助于帮助国际法庭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该国国内法的具体规则。若国内法院的判决不统一或对法律解释不确定,国际法庭可以从中选择适用它认为最符合该国内法的判决。

四、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

许多原则和规则中,那些被国际社会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我国学者韩成栋和潘抱存认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应该具备四个特征:“一是进步性,即必须符合国际社会进步发展的方向;二是权威性,即必须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三是强行性,即必须属于国际法强制规律的范畴;四是基本法律性,即规定国际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韩成栋、潘抱存:《国际法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0页。)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家在国际法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相对的区别。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直接地享受并承担的带有根本性的权利和义务,而其他权利和义务是基本权利和义务派生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国际的基本权利义务是为国家依据国际法基本原则而享受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但是也有区别,尽管肯定国家的基本权利义务概念,并不等于说,国家的一切基本权利与义务都体现在国际法基本原则当中。(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47页。)

国际法上另一个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是强行法。强行法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是国内法的概念,后来才进如国际法领域。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规则有相同之处。他们都是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的,而且它们的法律拘束力都是优于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然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两

个概念之间是有区别的。第一,强行法规则主要适用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国家的一切行为,包括国际法各部门;第二,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的判例发展而来的,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已经明确规定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如《联合国宪章》。最为重要的是,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而强行法有可能只适用于某一特定国际法部门。(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47页。)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发展是在二战以后。首先是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制定,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国际法律文件上的首次具体表现。《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即: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为了确保国际法各项原则在国际社会上更有效的实施,宣布了下列原则并对其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之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之原则;依照宪章规定不干涉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之原则;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之义务;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和自决权之原则;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各国应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宪章所负义务之原则。

如上,民族自决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准许殖民地国家及民族独立之宣言》也重申了这一原则:“所有民族均有自决权,且凭此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

但在西南非洲案中,国际法院的判决则违背了该项原则。

西南非洲案:1960年11月4日,原国联会员国埃塞俄比亚和利比里亚就关于西南非洲委任统治的继续存在以及南非作为委任统治国的职责和行动的案件,在国际法院对南非提起诉讼。它们请求国际法院作出判决,确定西南非洲是在南非委任统治下的领土,南非继续负有委任统治的义务,而且有义务提出关于该领土的年度报告和转递该领土的居民向联合国大会提出请愿书。

国际法院,在1966年7月18日作出的判决中判定,不能认为埃塞俄比亚和利比里亚对它们所提出的主张已确定有属于它们的任何法律权利和利益,因而判定有属于它们的任何法律权利或利益,因而判定拒绝这些要求。

但本案判决判决却公然违反了这一原则,该判决引起了全世界,尤其是非洲国家的不满和愤慨。

与此相应的是,国际法院在纳米比亚案所发表的咨询意见与西南非洲案的判决相反,该咨询意见在世界各国得到了良好的反应。

纳米比亚案: 1970年7月29日,安理会请求国际法院就下述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南非不顾安理会第276(1970)号决议,继续留在纳米比亚对各国有什么法律后果?”

国际法院于1971年6月21日发表了它的咨询意见:

一、由于南非继续留在纳米比亚是非法的,南非有义务立即从纳米比亚撤出它的管理机构,从而终止对这一领土的占领;

二、联合国会员国有义务承认南非留在纳米比亚是非法的,承认它的关于纳米比亚的行为是无效的,有义务不作任何行为,特别是不与南非政府进行任何交易来往,默认这种占领和管理的合法性,或对这种占领和管理给予支持或援助;

三、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对联合国就纳米比亚已经采取的行动,有在上述第二款范围内提供协助的义务。

相关法律文件:

1、《联合国宪章》

2、《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

3、《关于准许殖民地国家及民族独立之宣言》

4、《关于侵略的定义》

5、《国际法院规约》

相关案例:

1、西伊福希诉加利福尼亚州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

2、对尼加拉瓜进行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

3、巴塞罗那电力公司牵引案(国内法在国际法庭的适用问题)

4、巴西联邦债券案(国内法在国际法庭的适用问题)

5、西南非洲案(民族自决原则)

6、纳米比亚案(同上)

(完整版)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简答题 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 2、简述国家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3)保护性管辖。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4)普遍性管辖。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 (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 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 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 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 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 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效果:1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 承认被承认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5 一国一旦承认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6 承认具有溯及的效力。

国际法知识综述及其运用

国际问题 与法律 结业论文 主讲教师:杨署东学生:刘志强 学号:20116443 城环学院2011级给排水一班 时间:2012年5月4日

国际法知识综述及其运用 学习国际法的目的和任务: 从国际法视角审视当今世界热点问题,普及国际法基本知识,增强正确解读世界热点新闻和正确审视世界热点问题的能力,强化我的国际意识、提高其人文素质。 本论文将就国际法知识点及国际法的运用两个方面完成。 一﹑国际法综述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关系、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为其主要表现形式、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和而成的特殊法律体系。 国际法特征: 1、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2、国际法是各国同意共同制订的 3、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4、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关系 5、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自身或通过国家的行动来 实现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主要区别: 1国内法主要面向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是一个国家 2国内法是国内行为规范,而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 ····· 国际法的分类: 1按照法律规范适用的广泛性程度,国际法可分为: 普遍国际法(或一般国际法) 特殊国际法(包括区域性国际法) 2按照法律渊源的不同,国际法可以分为: 协定国际法和习惯国际法

国际法深化的社会基础 国际法产生的内在动因: 1 国际法律秩序的建立是世界各国进行往来的一种内在需求,国际法是以一定的社会目的为根据而形成和发展的——为了协调各国间的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和为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而存在的。 2各国间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重要纽带,国际法是协调各种重要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国际道德 2国际礼让····· 国际法的特殊性: 1、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 2、国际法是平等者间的法律 3、国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 国际法规则的对等性和相互性 1、国际法规则的创设上具有相互、对等性 2、国际法规则的相互性和对等性在国家遵守或实施国际法方面也表现得非常明显 国际法规则的任意性 大多数国际法规则对国家不具有普遍的强制性效力,而是任择性的,国家不必绝对服从和遵守 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关系: 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 另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又不是相互割裂、对立的关系,而是彼此协调、互相渗透、互相补充的紧密关系: 1、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动力。 2、国家的对内对外职能及政策是彼此密切联系的 3、国际法律制度经常从国内法律制度中承袭一些国内法律制度的有意经验及一般性规则,反之亦然。

国际法练习题1-3章(修正版).doc

国际法练习题(1-3)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 %1.Indicate the nationality and one of his major works of the following scholars. (华东政法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15 points) 1. Grotius 荷兰《战争与和平法》 2. Lauterpacht 英国《国际法与人权》 3. Vattel 瑞士《万国法》 4. Kelson 美籍奥地利人《国际法原理》 5. Verdross 奥地利《国际法》 二、名词解释 1 Jus inter gentes(华东政法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Translate into Chinese and briefly explain the following terms. 3 points each)答案:国际法旧称之一。1650年,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邹奇(Zouche)在其《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一书中,开始使用Jus inter gentes (万国法,英语为I aw of nations )0之后,Law of nations 一词在西欧曾流行过一阵子。 2. 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武大2005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3. jus gentium(武大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万民法,与市民法同为早期罗马法的组成部分。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用其指称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 4. retortion (武大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反报,又称还报,是指受害国采取同样或类似性质的措施来回敬另一国的不礼貌、不公平或不友好的行为,使加害国停止其加害行为或迫使其接受和解,以此求得争端解决。 5.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武大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一般国际法是指对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6.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武大2009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逐渐发展与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关。1947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法学概论》期末考试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法学概论》期末考试 题库 单项选择题库 1.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在平安险下,保险人须予以赔付的损失为()。 A.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B.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 C.自然渗漏 D.串味 2.将托运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合法化的国际运输规则是()。 A.《汉堡规则》 B.《海牙规则》 C.《维斯比规则》 D.《华沙规则》 3.下列各项中,对出口方来说收汇风险最大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是()。 A. D/P付款交单 B.D/A承兑交单 C.跟单信用证 D.保兑信用证 4.美国花旗银行到中国设立分行并且提供银行服务,这种服务贸易属于()。 A.跨境交付 B.境外消费 C.商业存在 D.自然人流动 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又称()。 A.《华盛顿公约》 B.《东京公约》 C.《海牙公约》 D.《汉城公约》 6.只受理国家之间争端的机构是()。 A.解决争议国际中心 B.国际法院 C.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D.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7.《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限制为每件()。 A.30金法郎 B.100英磅 C.835SDR D.250金法郎 8.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结婚适用()。 A.婚姻缔结地法 B.当事人的属人法 C.混合制 D.单一制 9.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A.国际法基本原则 B.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 C.产生于一般法律意识的法律原则 D.国际法强制规律 10.下列哪些机关是联合国的主要机关?() A.安全理事会 B.万国邮政机构 C.世界银行 D.世界气象组织 11.沿海国为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可以设立()。 A.专属经济区 B.毗连区 C.渔区 D.领海 12.按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已具有外国国籍的海外华人()。 A.允许保留中国国籍 B.可以放弃外国国籍而保留中国国籍 C.不允许保留中国国籍 D.必须放弃外国国籍 13.代表国家参加缔约谈判时须出具全权证书的是()。 A.国家元首 B.政府首脑 C.外交部长 D.普通谈判代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中国国家工作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 A.领馆馆舍 B.领馆中的办公室 C.领馆馆长的寓所 D.领馆馆舍中专供工作所用的部分 15.在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如法院有属于一方当事国国籍的法官,则他方当事国也有权选派一名本国法官参与审理,此种法官称()。 A.任选法官 B.专案法官 C.特别法官 D.聘任法官 16.“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在这条冲突规范中,“不动产所在地”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 A.连接点 B.范围 C.准据法 D.关联词 17.“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该规范属于国际私法中下列哪种规范()。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18.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了法律适用方面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该条规定,在公共秩序的立法方式上,我国采用了()。 A.直接限制的方式 B.间接限制的方式 C.直接限制与间接限制相结合的方式 D.区别方式 19.在下列各项中,适用最惠国待遇的是()。 A.边境贸易的特权 B.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 C.征收关税 D.经济集团内部成员国之间的优惠

国际法-选修课论文

国际法知识综述及其应用 一.国际法综述及其发展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1.国际法的产生 上古时期出现了国际法的萌芽,在古埃及有公元前1291年埃及法老和赫梯皇帝缔结的和平联盟条约,被认为是国际法历史上的第一个正式条约。在古印度,公元前100年左右编成的《摩奴法典》含有不少人道主义规则和战争规则的规定。在古希腊,城邦的密切交往,互派使节,订立条约,建立联盟,仲裁纠纷,形成了比较发达的使节制度和战争制度。 在古罗马,向来有强调法律的传统。在使节、战争、条约等方面,不仅有比古希腊更多的规则和制度,而且使之法律化了。特别是在罗马帝国时期,逐渐产生了对外关系制度和对待外籍人的制度。委派了外事大法官,执行外事法,以处理罗马与外国的关系;以国家间是否订立友好条约为标准,区别对待外国在本国的侨民;专门制订“万民法”以调整罗马人同与罗马有友好条约的国家侨民之间的关系。后来,“万民法”的范围逐渐扩大,还包括了领土、海上航行、战争等方面的问题,而成为罗马涉外关系方面的法律的代名词,被视为国际法的前身。“万民法”也转而被人称为“万国法”。 2.近代国际法的产生 结束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里亚公会是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个划时代事件,它宣告了中世纪的结束和近代史的开端。公会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众多邦国为独立主权国家,罗马帝国所主张的“世界国家”的观念为主权国家的观念所代替。公会上签订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立了主权平等和领土主权原则,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与此同时,国际法学的出现也有力地适应、影响着国际法的形成。荷兰学者格老秀斯在威斯特伐里亚公会召开前的1625年,出版了《战争与和平法》,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基本问题,概括了当时国际法的全部范围。这部著作不但促进了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成功,而且为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学的产生。此后,国际法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随国际法的发展而发展。国际法在近代时期还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已经形成为包括一系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一时期,国际法的特点表现为:确定了调整国际关系的一系列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奠定了发展至今的整个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其次,扩展了国际法的内容和领域。在近代丰富多彩的国际关系的实践中,确立了常驻外交使节制度、永久中立制度、国际会议制度、国际仲裁制度等。条约法、战争法也有了很大发展,海洋自由原则得到确认,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行政联盟开始涌现,国际法开始进入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扩大了国际法的适用地域。这一时期国际法的适用已经不限于欧洲地区,而是从欧洲扩大到美国和整个美洲,扩展到中近东、远东的一些亚洲、非洲国家,开始朝着普遍适用的方向发展。 二.国际法应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能源对我国的经济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其中最为紧张的是中日在东

国际法试卷 (2)

2014年7月国际公法 一、单选题 1、18世纪末首次将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国际法的学者是( B)。B.边沁 2、联邦国家属于(B)。B.复合制国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对于因为(C )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C. 政治 4、一国依条约同意为另一国的利益而不在其国境上的特定地点建立军事要塞,这种对领土主权的限制称为(B)。B.国际地役 5、最早把大陆架作为法律概念提出的是(C )。C. 美国总统杜鲁门 6、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C)专属管辖。C.船旗国或有关人员所属国 7、派遣国正式任命食馆(B)需征得接受国的同意。B.武官 8、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有(C)。C.51个 9、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D)。D.安理会 10、第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法院法官是( D)。D.倪征(日十奥)(yu三声)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排除一国国际行为不当的情况有(ABD)。A.同意 B.不可抗力 D.自卫 2、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ABCD)。A.居民B.领土C.政府D.主权 3、国际法上引渡的程序一般包括(ABC)。A.提出引渡请求 B.被请求国的审查 C.引渡的执行 4、下列选项哪些是个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ABCD)A.财产权 B.休息权 C.社会保障权 D.受教育权 5、国际法中合法的领土添附有(ABD)。A.自然形成的新生岛屿 B.河口形成的三角州 D.围海造田或建立人工岛 6、沿海国在其领海内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可以(ABCD)。A.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逮捕船上所犯罪行的有关人员 B.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进行相关调查 C.经外交代表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D.经船长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7、毗连区是沿海国对(ABC)。A.海关 B.财政 C.移民 8、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AB)。A.航行自由 B.飞越自由 9、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BC)A.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 B.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条约 C.截止2001年它有189个缔约国 10、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有(BCD)B.决策机关 C.执行机关 D.行政机关 三、填空题 1、当代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人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两大类:(个人权利)和(人民自决权)。 2、领土主权所包含的(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区)是统一不可分的。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划定大陆架的外交界限时,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架的外缘距离如果超过200海里的,其划定的大陆架宽度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米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4、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分为如下等级:大使或教廷大使级馆长、(公使或教廷公使级馆长)以及(代办及馆长)。 5、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种。 四、名词解释 1、政府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地位或资格。政府的承认发生在一个国家的内部出现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改变了旧政府对外关系的方针、政策和国际关系。因而发生即存国家承

钓鱼岛文献综述

中日关系中的钓鱼岛因素

摘要:中日两国对于钓鱼岛主权的归属问题,近代以来一直在争论,是近代以来影响中日两国关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的问题。一直以来,钓鱼岛都是影响中日关系的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到中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而且也涉及历史及法律方面的各种问题。中日两国又是一衣带水的邻国,如何处理好两国涉及核心利益的议题,对维护东亚区的和平与稳定双边友好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有时在各自民族主义点燃的国家情绪下甚至都有走向战争边缘的危险,其中在钓鱼岛问题上更是如此。中日两国都有着独特的历史文化,从加强中日关系发展的路径和对策入手,分析中日关系健康发展的路径。 (一)关于钓鱼岛问题现状的研究 石家铸的《钓鱼岛问题的现状与中日关系》较为系统阐述钓鱼岛问题现状,该文对钓鱼岛问题的由来尤其是中日邦交正常化以来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错误做法进行了详细举证,指出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采取强硬政策并极力加强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企图制造日本占有钓鱼岛的既成事实以迫使中国承认钓鱼岛是日本领土,文章同时指出近年来日本对于东海大陆架的调查尤其值得关注。漠帆的《钓鱼岛问题大事记》和《钓鱼岛问题大事记(续编)》则对从明代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一直到2001年钓鱼岛问题的历史资料和发展现状以大事记的方式进行了梳理,是了解钓鱼岛问题来龙去脉的重要资料。张世均的《钓鱼岛问题的由来与中国人民的“保钓”斗争》除论述了钓鱼岛问题的历史与现状外,从政府和民间两个层次论述了中国人民的“保钓”斗争。 (二)钓鱼岛问题对中日关系的影响研究 胡宏雁的《钓鱼岛问题与中日关系》阐述了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但由于战争等历史原因及美国的横加干涉,钓鱼岛这个悬而未决的领土争议问题成为横亘在中日心头的一个经久难消的“领土疙瘩”.近年来,作为牵制中国发展的一个政治筹码,日本一直在钓鱼岛问题上做文章.这个问题愈演愈烈,今年日本当局竟然厚颜无耻地上演购岛闹剧.严重冲击着中日关系的稳定发展,威胁着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钓鱼岛问题关乎中日关系、亚太局势稳定.需尊重历史,从维护中日关系、亚太局势的大局出发,审慎对待、处理钓鱼岛问题此外,徐斌的《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态度》、杨丹的《从钓鱼岛争端看日本军事发展走向》和《从相关法案看钓鱼岛》、赵平安的《钓鱼岛问题及其对中日关系的影响》等论文均

国际法历年论述题

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P33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以上特征决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构成了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即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并认为不得背离的法律规则,这样的规则只能由以后具有同样性质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才能更改。其特征有: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对照强行法的概念不难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因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不能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只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 2、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P54(简答题)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独立自主和不受干涉是独立权的两个特征。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平时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4、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二、国家承担的基本义务有: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等等。 3、试述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P65 (1)国家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法规则。由于所有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所以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主张管辖权,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享有豁免权; (2)19世纪末按照国家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根据该原则,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诉讼中可以对自己所有的行为援引管辖豁免; (3)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逐渐采用有限豁免原则。国家传统上所从事的政治、外交以及军事行为可享受豁免,而经济、贸易等原来主要由私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则不能享受豁免; (4)2004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方式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随着《公约》的通过和开放签署,限制豁免原则将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原则将成为国家豁免立法的发展趋势。

国际法

国际法 总论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名称 一、近代观点 1、“国际法之父”,荷兰法学家格老修斯,在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中,万国法。 2、英国法学家边沁,18世纪末,国际法,《道德及立法原理入门》。 3、public——国际公法。privite——国际私法 二、现代观点 国际法的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传统观点: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现代观点: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指制定的。 3、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4、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第二节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一)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家间的协议 1、国家间的协议反映了各国协调意志。 2、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制定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定的法律文件。 3、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二)国际法的实在根据 1、各国的宪法 (1)规定国际法在国内适用。1987年韩国宪法第6条第一项:依据宪法缔结和颁布的条约和普遍承认的国际法规与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 (2)承认国际法的优越性。1959年荷兰宪法第63条:如为国际法律秩序发展的必要,条约可与宪法相抵触。 2、各国的实践。1983年9月1日韩国民航机007号被前苏联击落。 3、国际条约的规定及国际组织的实践 (1)《联合国宪章》第四条规定加入联合国的国家要承认宪章中的义务。(2)各种国际法院是为直接适用国际法而设置的。 第三节国际法学说 一、传统学说 (一)格老修斯学派代表人物:德国的沃尔夫;瑞士的瓦尔特。 1、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依据自然法,是理性。 2、协定是国家的共同同意。 (二)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普芬道夫 提出所谓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等一些抽象的自然法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三)实在法学派代表人物:荷兰的宾客舒克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不是如自然法学派所说的“理性之所命”,而是由于国家的承认;国际法的规则不是依推理的程序来发现,而是用归纳的方法从国际交往中去推求;“公认”是国际法的唯一基础。 二、现代学说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案情简介】 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这严重威胁到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造成了重大事故和损失。美国还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为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石油设施和港口以及进行其他军事和准军事活动。 尼加拉瓜请求法院宣布美国的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其内政和侵犯其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及对其本身和其国民所受损害予以赔偿,并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美国则认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尼加拉瓜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而且,1984年4月6日美国政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对于1946年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在两年内不适用于“与任何中美洲国家的争端或由中美洲发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关的争端”,该通知立即生效,这也排除了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判决】 1984年5月,法院指示了临时保全措施。11月,法院作出初步判决,否定了美国的初步反对意见。法院认为尼加拉瓜1929年发表的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依《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具有法律效力。至于美国1984年的声明,应受其1946年声明中的“6个月后生效”的约束,这是依据诚意原则的结果。因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1985年,美国宣布退出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并中止1956年《美国和尼加拉瓜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美国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接受。法院认为美国的这些行为均发生在法院作出初步判决之后,其管辖权不受影响。根据规约第53条有关当事国一方不出庭的规定,法院决定继续审理此案。 1986年6月,法院对本案的实质问题作出了判决。法院以绝大多数票判决:美国在尼加拉瓜境内的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尼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内政的干涉,明显违反了不干涉原则;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鼓励了尼反政府武装从事违反人道法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国船舶及其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也构成了对人道法原则的违反;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对违反行为所

文献综述 营救协定

营救协定 一、营救制度的渊源 二、宇航员的法律地位 三、空间物体 四、发射当局 五、外空游客 一、营救制度的渊源: 国际社会一直非常注重在危急时刻对于宇航员的救助问题, 以及对于航天器的救助和返还等问题。在载人航天还未成为现实之前, 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特设委员会在1959年7月递交给联合国大会的报告中, 曾建议就宇航员问题缔结一个专门的协定。在1962年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法律小组委员会第一届会议上, 前苏联提出了一份关于营救宇航员和紧急着陆的宇宙飞船的国际协定的草案。美国同时提出了一份题为关于援助和归还航天器和宇航员的原则草案。上述两份文件的内容有很多相同之处, 但在关于返还航天器的问题上存在分歧, 美国主张无条件归还, 而前苏联则主张有条件的归还, 即只归还正式宣布发射的, 具有国际标志的未装臵收集情报装臵的航天器。联合国外层空间委员会决定先行讨论制定关于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一般规则。在1962年12月13日通过的《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中规定:各国应把宇航员视为人类派往外层空间的使节。在他们如因意外事故、遇难、于外国领土或公海紧

急降落时, 各国应向他们提供一切可能的援救措施。紧急降落的宇宙航行员, 应安全迅速地交还登记国。1966年12月19日通过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的原则条约》第五条: 各缔约国应把宇宙航行员视为人类派往外层空间的使节。在宇宙航行员发生意外、遇难、或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公海紧急降落等情况下, 各缔约国应向他们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宇宙航行员紧急降落后, 应迅速、安全地交还他们宇宙飞行器的登记国家。在外层空间和天体进行活动时, 任一缔约国的宇宙航行员应向其他缔约国的宇宙航行员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各缔约国应把其在外层空间, 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 所发现的能对宇航员的生命和健康构成危险的任何现象, 立即通知给其他缔约国或联合国秘书长。第8条:凡登记把物体射入外层空间的缔约国对留臵于外层空间或天体的该物体及所载人员, 应仍保持管辖及控制权。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 包括降落于或建造于天体的物体, 及其组成部分的所有权, 不因其出现于外层空间或天体,或返回地球, 而受影响。该物体或其组成部分, 若在其所登记的缔约国境外寻获, 应送还该缔约国; 如经请求, 在送还物体前, 该缔约国应先提出证明材料。在1967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上, 通过了《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 并于1968年4月24日向所有国家开放签字,1968年12月3日正式生效。 《营救协定》由序文和10条组成,序文部分强调了1967年《外空条约》在本协定制作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其中第五条和第八条中关于宇航员救助的原则的规定。该协定从人道主义出发,专门制定了

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题目和答案

2014年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题目和答案 国际公法形考作业1: 一、不定向选择题 1.最先把国际法着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C)。 A.林则徐B.严复C.丁韪良D.张之洞 2.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ABC) A.国际习惯B.国际条约C.一般法律原则D.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3.按照国际惯例,下列条约应予继承的是(BD) A.和平友好条约B.边界领土条约C.中立条约D.道路交通条约 4.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的原则是(ABC) A.国民待遇原则 B.最惠国待遇原则 C.优惠待遇原则 D.互惠待遇原则 5.引渡的程序包括(ABC)。 A.提出引渡请求B.执行引渡C.被请求国审查D.引渡结果的报告 二、填空题 1.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到里程碑作用的两件大事是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和格老秀斯的巨着《战争与和平法》于1625年发表。 2.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包括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 3.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如下特性: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约束性、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和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4.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人、主权、领土和政府。 5.拒绝引渡的理由有强制性理由和任择性理由。 三、名词解释 1.一贯反对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力。 2.国家继承答: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3.外交保护答: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4.庇护答: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或外庇护。 四、简述题 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2、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2)国家合并(3)国家分离(4)国家解体 3.简述国家不法行为的不法性在哪些情势下可以解除(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论述题 1.论述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答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讲,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在主

第二节 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二节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the equality of sovereignty ?(一)国家主权的概念 ?1、国家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的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力。 ?对内的最高权: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 ?对外的独立性:自主、平等。 “主权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在本质上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必然随着国际法的变化而变化”。———【美】孔慈 ?2、国家主权的相对性 ?(1)主权的行使范围受到国际法的限制:国内管辖事项范围具有相对性。 ?根本没有本质上保留给国家规定的事件,因为国际法可以对任何客体加以规定。只能有这样的区别:一般的或者特殊的国际法已经规定的事件,以及它尚未规定并且在国际法予以规定以前委诸国内规定的事件。因此,如果“国内事件”这个名词确有意义,那么它只能指第二种事件。 ———菲德罗斯 ?(2)主权的行使方式受到国际法的限制: 一国不受任何限制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国际强行法、条约等 普遍管辖权 管辖权jurisdiction: ?1、领域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海陆空底范围内 ?2、国籍管辖nationality jurisdiction:一切在国内或国外的本国人、本国船舶、本国飞行器行使管辖 ?3、保护性管辖protective jurisdiction: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

权行使管辖。 ?重大犯罪、双重肯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不论罪行发生地和国籍为何。 ?侵略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种族隔离罪、奴隶制及相关犯罪、酷刑罪、劫持人质罪、海盗罪、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毒品罪、危害环境罪等等 ?普遍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1992年美国《酷刑受害者保护法》 ?1998年皮诺切特案:引渡、国家豁免 ?2000年比利时逮捕令案、2003年巴勒斯坦人诉以色列总理沙龙案 ?西班牙国家高等刑事法院:犯罪嫌疑人在西班牙境内;受害者中 有西班牙国民;相关案件没有其他外国法院审理 ?普遍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阿道夫·艾西曼案 ?2006年比利时法庭对4名卢旺达人的审判 ?国家在行使普遍管辖的问题: ?1、普遍管辖不仅是一项权力,而且也应该成为一项义务。 ?2、国家长臂管辖的冲突;

国际法课程参考文献

《国际法》课程参考文献: 一、经典著作: 1、《战争与和平法》,格老秀斯著,1625年出版 2、《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詹宁斯、瓦茨修订,1992年出版 3、《国际公法原理》,[英]布朗利,1998年第五版 4、《国际法》,周鲠生著,1976年版 5、《国际法引论》,王铁崖著,1998年版 6、《条约法概论》,李浩培著,1987年版 二、其他参考文献: 1、[美]托马斯·伯根特尔,肖恩·D·墨菲著:《国际公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版(外文原版教材) 2、李寿平、高凛、李斌主编:《国际公法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11月版(中文教材) 3、[英]Tim Hillier著,杨泽伟编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版 4、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7月版 5、邵沙平主编:《国际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1月版 6、边永民编著:《国际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版(英文版) 7、周忠海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 8、江伟钰、陈方林著:《国际法案件精解(案例教学与应用)》,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版 9、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版 10、周洪钧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版 11、王献枢主编、刘海山副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版 12、韩成栋、潘保存主编:《国际法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9月版 13、陈致中编著:《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10月版 14、杨泽伟主编、邹立刚副主编:《国际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 15、《国际公法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8月版 16、张爱宁编著:《国际法原理与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7月版 17、程晓霞主编:《国际法案例分析应试指导》,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2月版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案例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名称(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droit international ) 罗马法jus gentium万民法,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叫万国法,边沁叫国际法。 国际法在19世纪中叶正式传入中国。1864年丁韙良(William Martin)将惠顿Wheaton 《国际法原理》译成《万国公法》。清末,“国际法”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 一、国际法的名称(续):三类国际法规范 1.普遍国际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适用于一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两个概念“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一切人的义务(erga omnes obligations)。 2.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对绝大多数国家有拘束力的,除了一贯反对的国家。 3.区域国际法regional int. law 或特别国际法special int. law:世界上某个区域内的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发展起来的,仅仅适用于这些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规则,如所谓“美洲国际法”。 现行法lex lata和应有法lex ferenda。 二、国际法的定义 影响国际法定义的因素:对国际法的主体、性质、范围以及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有不同见解。 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它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使它有别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law on conflict of laws和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 。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又称为“法律冲突法”或“法律的冲突”。跨国法是调整一切跨越国界的行为或事件的法律,它适用于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外国个人或公司法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是①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②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经常被遵守的,③任何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家法律责任。(不法使用武力的后果包括:A.UN制裁;B.受害者可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C.违反不使用武力原则的行为无效;D.承担国际责任;E.承担武力被削弱的义务;F.战争策动者个人将受到刑事审判。) 路易斯·亨金:几乎所有国家在几乎所有的时候都遵守这些国家几乎所有的国际法规,履行其几乎所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二)特点: 1国际社会公认: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特征和要件之一 2具有普遍约束力:对国家和国际法主体都具有约束力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对国际法的各个部门都具有指导作用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法的具体规则和规范都是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和引申出来的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 (一)强行法 强行法,亦称绝对法,是指必须绝对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构成要件:(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2)公认为不许损抑; (3)仅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是得更改之。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异同 1.相同之处:

他们都是全体国家或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的,它们的法律拘束力都是优于其它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它们也都与国际公共秩序的概念联系在一起。 2.区别: (1)强行法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并不限于国与国的条约关系。 (2)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 《条约法公约》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17世纪~18世纪:倡导传播时期:国家主权观念盛行。 二、一战以后:逐步发展时期: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出现,国际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三、二战以后:深入发展时期:《联合国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影响: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2条:1)会员国主权平等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不使用武力 5)集体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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