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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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的人道主义干涉问题的研究

姓名:黄双双班级:法学1302 学号130910320

摘要: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上不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在国际社会上,对于人道主义干涉在实践上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人道主义干涉与相关国际法原则,以及近年来出现的人道主义干涉的新方向—“保护责任”这些问题均颇有争议。本文综合六篇文献,对于人道主义干涉问题的争议点进行简要介绍并提出笔者的想法,以便为后续人道主义干涉问题的研究做铺垫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合理性/合法性/原则/保护责任

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中都极具争议。实践中对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质疑本文进行简要分析。关于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两项国际法基本原则之间有相似之处也有对立面,本文也将进行简要比较。对于近年在国际上遍受关注的“保护的责任”问题被视为是对人道主义干涉的代替性方案或是发展方向,本文也将简要阐述。现将文献综述概括如下: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

对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合理性问题,又分为单个国家和集体国家的人道主义干涉。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对于前者都是持否定态度的,但是对于后者,其理想化状况为:如果某国国内出现了严重摧残人权的行为,并且该行为侵害面广同时震惊了世界,而当权机关不能或不去制止时,其他国家为了制止侵害人权行为而采用包括武力在内的干涉手段,是合法的。但在实践运用中,包括利比亚问题,叙利亚问题在内的近年来多国国家以人道主义干涉为理由运用武力介入的事端,不仅仅没有解决所谓的“人权问题”反而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可见人道主义干涉被西方大国所利用成为谋求自身政治利益的工具。西方大国单单以其道德上能够被接受的“保护人权”为掩饰,不顾干涉手段介入其他国家的国内事务,对被干涉国家家人民的人权并未带去实质性的改善。笔者认为,在当今社会多国的人道主义干涉在实践中和合理性实质上是不存在的。然而,当下国际中对于这些国家的不合理时间,很多国家并未发出反对的声音,其默认的行为

更是放纵了西方国家以合理为理由利用人道主义干涉的行为。

对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问题,人道主义一直没有被国际社会接受为一种国际惯例,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案例,同时在国际条约、宣言、国际组织的谈判、决议等均未有提到人道主义干涉。因此,人道主义干涉在立法上可以说并不具有合法性。但根据《联合国宪章》,在国际上唯一被认可是合法的情况是,经过联合国安理会事前授权的干涉行为。但很多情况下,西方大国绕开联合国直接以人道主义干涉为理由武力介入或者超出了安理会授权范围。这些均是非法的。

因此人道主义干涉在理论上或许有一个理想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依据,但是在实质上,因为各国利益不同,人道主义被干涉和滥用使得其合理性和合法性都缺乏了强有力的依据。

二、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原则

人道主义干涉也是对一国国内事务的干涉。国家主权是一国的最高权威,未经同意不允许任何国家以任何理由进行侵犯。但是为了防止极端状况破坏国际秩序,就理论而言,人道主义干涉仅对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形进行干涉,可以说是国家主权在极端状况下的适度让步。可是由于当下并没有唯一的标准判断人权遭受侵害的程度,也没有规定到达何种程度其他国家能够采取干涉行为,各国以自己国家的价值观评判一国人民的人权状况,人道主义干涉极易被滥用。笔者认为,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原则在理论层面能够并存,之所以产生如今二者矛盾的状况,是因为其理论并未发展成熟而被国际政治力量所滥用。

三、人道主义干涉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关于这两者,主要关注点在于人权是否属于一国内政。就人权和主权的关系而言,主权是人权的保障,因此,人权保障问题应当属于内政问题。理论上一国内政不接受任何干涉,但是现今的人权已越来越发展为一个国际性问题。人权的保障不仅仅只限于国内。如果一国侵犯人权的行为严重到构成了对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的威胁或者一国违背了需要履行的国际条约义务。国际社会就有必要对其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符合国际公认的合理手段加以干涉以保障国际秩序。不过,任何国家还是必须先尊重一国的主权,不轻易介入其内政,自觉遵守国际原则。唯有侵害人权到了极端的状况才能进行干涉。

四、人道主义干涉的新方向----保护的责任

近几十年发展以来,国际提出了“保护的责任”这一主张。该主张指出,如果使用适当的外交、人道主义和其他和平手段,仍旧无法保护人民免受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的侵害,而且有关国家当局显然无法保护其人民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最易清洗和危害人类罪的侵害时,国际社会中的国家会通过安理会的处理,并与其他国际区域组织合作,及时果断地采取集体行动。该主张不仅包括了人道主义干涉中对于人权保护的目的,更比人道主义干涉立体化合理化。保护的责任严格规定了能够进行干涉的情况是出现以上所称的四种重罪的状况。其要在国内政府无法保护人民的情况下才会进行集体行动。规避了一国以保护人权为理由的单方面干涉,更是先尊重了国家的主权,避免了国际上的集体对主权和内政的不合理侵犯和干涉,同时将军事干涉进行严格限制。保护的责任既能够实现人道主义干涉的最初目标,同时对于干涉进行更多层面的规范和限制,的确是人道主义干涉未来在国际上延伸和发展的方向。虽然在启动军事干涉、在区域内的军事干涉以及对于保护的责任的监督和问责,以及联合国在其中的作用,保护责任的实际时间判断标准上有很多缺陷和未完善之处,但是其引起的国际社会的讨论和关注表明了国际社会在进行人道主义干涉上,都有一个新的较好的方向发展。

国际法中的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复杂且富有争议性的问题。对于人道主义干涉,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判断至今仍旧有争议。但是我们必须要中立地站在国际法角度上,去判断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对于人道主义干涉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在学理上其实他们是可以并存的,人道主义干涉作为极端状况下对国际秩序的维护,也可以是对基本原则规定的疏漏处做补充。但由于当下理论的不完善以及各类制度的不完整,人道主义干涉和这些基本原则才会在实践中产生了冲突。而对于近年来提出的保护的责任问题,笔者认为,虽然人道主义干涉和保护责任有不同之处,但保护责任更是人道主义干涉的发展和未来方向,它的实践既完成了人道主义干涉的目的又通过自身更加精确的规定对武力干涉其他国家的人权问题进行合理的规范。虽然仍旧有很多问题的存在使得保护的责任在实践上出现问题,但是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好的方向。笔者寄希望于国际法上法制的完善和各

项规则的齐全,使人权在面临侵犯时在国内和国际上都能受到良好的保护。

【参考文献】:

【1】白雪《论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问题—以利比亚事件为例》[学位论文]硕士2013 【2】尹璐《试论国际法中的人道主义干涉》[学位论文]硕士2011

【3】张霄《探析国际法上的保护责任》[学位论文]硕士2013

【4】亓韬思《自决权理论和人道主义干涉理论的滥用与矫正》[学位论文]硕士2014 【5】束远光人道主义干涉下的国际人权保护研究[学位论文]硕士2013

【6】:郦海霞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问题研究[学位论文]硕士2013

(完整版)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简答题 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 2、简述国家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3)保护性管辖。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4)普遍性管辖。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 (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 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 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 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 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 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效果:1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 承认被承认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5 一国一旦承认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6 承认具有溯及的效力。

国际法知识综述及其运用

国际问题 与法律 结业论文 主讲教师:杨署东学生:刘志强 学号:20116443 城环学院2011级给排水一班 时间:2012年5月4日

国际法知识综述及其运用 学习国际法的目的和任务: 从国际法视角审视当今世界热点问题,普及国际法基本知识,增强正确解读世界热点新闻和正确审视世界热点问题的能力,强化我的国际意识、提高其人文素质。 本论文将就国际法知识点及国际法的运用两个方面完成。 一﹑国际法综述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关系、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为其主要表现形式、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和而成的特殊法律体系。 国际法特征: 1、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2、国际法是各国同意共同制订的 3、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4、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关系 5、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自身或通过国家的行动来 实现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主要区别: 1国内法主要面向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是一个国家 2国内法是国内行为规范,而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 ····· 国际法的分类: 1按照法律规范适用的广泛性程度,国际法可分为: 普遍国际法(或一般国际法) 特殊国际法(包括区域性国际法) 2按照法律渊源的不同,国际法可以分为: 协定国际法和习惯国际法

国际法深化的社会基础 国际法产生的内在动因: 1 国际法律秩序的建立是世界各国进行往来的一种内在需求,国际法是以一定的社会目的为根据而形成和发展的——为了协调各国间的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和为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而存在的。 2各国间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重要纽带,国际法是协调各种重要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国际道德 2国际礼让····· 国际法的特殊性: 1、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 2、国际法是平等者间的法律 3、国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 国际法规则的对等性和相互性 1、国际法规则的创设上具有相互、对等性 2、国际法规则的相互性和对等性在国家遵守或实施国际法方面也表现得非常明显 国际法规则的任意性 大多数国际法规则对国家不具有普遍的强制性效力,而是任择性的,国家不必绝对服从和遵守 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关系: 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 另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又不是相互割裂、对立的关系,而是彼此协调、互相渗透、互相补充的紧密关系: 1、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动力。 2、国家的对内对外职能及政策是彼此密切联系的 3、国际法律制度经常从国内法律制度中承袭一些国内法律制度的有意经验及一般性规则,反之亦然。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 法定形式。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因而应重点掌握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概念的要点。(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因国际法的多数规则都是在条约中表现出来的。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按其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law -making treaty)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条约。具体讲是指由许多国际法主体参加或承认的能够对国际法原则,规范产生创立、确认、补充或修订意义的国际条约。例如,《联合国宪章》、《海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等,它们都是造法性条约,都创立、认可了许多对众多的参加国具有拘束力的新的国际法规范。因此,造法性条约构成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契约性条约(contractual treaty)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务的协议,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拘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因而,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被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间接的渊源。 许多学者认为,由于条约对非缔约国没有拘束力,契约性条约只能在缔约国之间构成“特殊国际法”,不能作为具有普遍拘束力的一般国际法,而造法性条约规定的普遍接受的原则和规划,是“一般国际法”,于是,只有那些以创立新的国际法原则、规范或改变现有国际法原则、规范为目的的造法性条约才可为普遍适用的国际法渊源。 也有人主张,在事实上,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是很难严格区分的,因为条约是复杂的,造法性条约中常常会出现契约性的具的权利和义务,而契约性条约中有时也体现出“造法性”的原则和规则,因此,把一切合法有效的条约都视为国际法的渊源是较为正确的观点。(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亦称国际习惯法,指长期的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是因国家默示的共同同意而对所有国家产生拘束力的,它是创立具有普遍法律拘束力规则的方式 1、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的区别 在实践中,“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usage)常常混用,而在国际法中,两词的内涵和性质都有区别。国际习惯专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惯例。国际惯例的概念在使用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惯例既包括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习惯在内,也包括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general practice)或称“常例”(usus)。在与国际习惯同时使用或者在通常情况下,国际惯例取其狭义含义,即作为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使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项条款对此作了表述。在实践中,假若惯例经过相当时间后,被各国认为具有了法律拘束力,其便转化为习惯,即“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国际法期末考点汇总

1.国际法的概念 概念: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P48 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的国际书面协定。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国际习惯:又称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其地位是辅助性的。将“一般法律原则”置于国际法渊源之列, 主要是为了避免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因为法律的空白,认为无法 可用而导致不能裁决案件的情况。 司法判例及学说:并不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而是确定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手段。 3.国际法渊源的位阶P55 概念: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 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现实中国际法不成体系,因此国际法的规范内部没有一个清晰的位阶体系。 4.国际强行法(名词解释)P56 概念: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5.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P68 ①所谓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主要是指国际法在国内生效的方式。 ②大多数国家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可直接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作为国内法院裁判的依据。

③国际条约在国内发生效力的方法大体有“转化”和“并入”两种方式。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成自己国家的国内法。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须采取立法的转化。 6.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哪些?P89 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④不干涉内政原则 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⑥民族自决原则 ⑦国际合作原则 ⑧保护人权原则 7.民族自决原则(名词解释)P97 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 8.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P105 ①所谓国际法基本主体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和起着重要作用的主体。 ②主权国家仍是国际社会首要和主要的单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仍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形式。 ③国家具有最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国家所享有的国际权利能力的广泛程度是其他国际法主体无法相比的。 ④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关于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构成了国际法规范总体的主要部分。

国际法练习题1-3章(修正版).doc

国际法练习题(1-3)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 %1.Indicate the nationality and one of his major works of the following scholars. (华东政法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15 points) 1. Grotius 荷兰《战争与和平法》 2. Lauterpacht 英国《国际法与人权》 3. Vattel 瑞士《万国法》 4. Kelson 美籍奥地利人《国际法原理》 5. Verdross 奥地利《国际法》 二、名词解释 1 Jus inter gentes(华东政法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Translate into Chinese and briefly explain the following terms. 3 points each)答案:国际法旧称之一。1650年,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邹奇(Zouche)在其《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一书中,开始使用Jus inter gentes (万国法,英语为I aw of nations )0之后,Law of nations 一词在西欧曾流行过一阵子。 2. 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武大2005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3. jus gentium(武大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万民法,与市民法同为早期罗马法的组成部分。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用其指称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 4. retortion (武大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反报,又称还报,是指受害国采取同样或类似性质的措施来回敬另一国的不礼貌、不公平或不友好的行为,使加害国停止其加害行为或迫使其接受和解,以此求得争端解决。 5.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武大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一般国际法是指对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6.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武大2009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逐渐发展与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关。1947

国际法-选修课论文

国际法知识综述及其应用 一.国际法综述及其发展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1.国际法的产生 上古时期出现了国际法的萌芽,在古埃及有公元前1291年埃及法老和赫梯皇帝缔结的和平联盟条约,被认为是国际法历史上的第一个正式条约。在古印度,公元前100年左右编成的《摩奴法典》含有不少人道主义规则和战争规则的规定。在古希腊,城邦的密切交往,互派使节,订立条约,建立联盟,仲裁纠纷,形成了比较发达的使节制度和战争制度。 在古罗马,向来有强调法律的传统。在使节、战争、条约等方面,不仅有比古希腊更多的规则和制度,而且使之法律化了。特别是在罗马帝国时期,逐渐产生了对外关系制度和对待外籍人的制度。委派了外事大法官,执行外事法,以处理罗马与外国的关系;以国家间是否订立友好条约为标准,区别对待外国在本国的侨民;专门制订“万民法”以调整罗马人同与罗马有友好条约的国家侨民之间的关系。后来,“万民法”的范围逐渐扩大,还包括了领土、海上航行、战争等方面的问题,而成为罗马涉外关系方面的法律的代名词,被视为国际法的前身。“万民法”也转而被人称为“万国法”。 2.近代国际法的产生 结束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里亚公会是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个划时代事件,它宣告了中世纪的结束和近代史的开端。公会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众多邦国为独立主权国家,罗马帝国所主张的“世界国家”的观念为主权国家的观念所代替。公会上签订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立了主权平等和领土主权原则,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与此同时,国际法学的出现也有力地适应、影响着国际法的形成。荷兰学者格老秀斯在威斯特伐里亚公会召开前的1625年,出版了《战争与和平法》,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基本问题,概括了当时国际法的全部范围。这部著作不但促进了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成功,而且为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学的产生。此后,国际法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随国际法的发展而发展。国际法在近代时期还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已经形成为包括一系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一时期,国际法的特点表现为:确定了调整国际关系的一系列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奠定了发展至今的整个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其次,扩展了国际法的内容和领域。在近代丰富多彩的国际关系的实践中,确立了常驻外交使节制度、永久中立制度、国际会议制度、国际仲裁制度等。条约法、战争法也有了很大发展,海洋自由原则得到确认,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行政联盟开始涌现,国际法开始进入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扩大了国际法的适用地域。这一时期国际法的适用已经不限于欧洲地区,而是从欧洲扩大到美国和整个美洲,扩展到中近东、远东的一些亚洲、非洲国家,开始朝着普遍适用的方向发展。 二.国际法应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能源对我国的经济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其中最为紧张的是中日在东

钓鱼岛文献综述

中日关系中的钓鱼岛因素

摘要:中日两国对于钓鱼岛主权的归属问题,近代以来一直在争论,是近代以来影响中日两国关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的问题。一直以来,钓鱼岛都是影响中日关系的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到中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而且也涉及历史及法律方面的各种问题。中日两国又是一衣带水的邻国,如何处理好两国涉及核心利益的议题,对维护东亚区的和平与稳定双边友好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有时在各自民族主义点燃的国家情绪下甚至都有走向战争边缘的危险,其中在钓鱼岛问题上更是如此。中日两国都有着独特的历史文化,从加强中日关系发展的路径和对策入手,分析中日关系健康发展的路径。 (一)关于钓鱼岛问题现状的研究 石家铸的《钓鱼岛问题的现状与中日关系》较为系统阐述钓鱼岛问题现状,该文对钓鱼岛问题的由来尤其是中日邦交正常化以来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错误做法进行了详细举证,指出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采取强硬政策并极力加强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企图制造日本占有钓鱼岛的既成事实以迫使中国承认钓鱼岛是日本领土,文章同时指出近年来日本对于东海大陆架的调查尤其值得关注。漠帆的《钓鱼岛问题大事记》和《钓鱼岛问题大事记(续编)》则对从明代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一直到2001年钓鱼岛问题的历史资料和发展现状以大事记的方式进行了梳理,是了解钓鱼岛问题来龙去脉的重要资料。张世均的《钓鱼岛问题的由来与中国人民的“保钓”斗争》除论述了钓鱼岛问题的历史与现状外,从政府和民间两个层次论述了中国人民的“保钓”斗争。 (二)钓鱼岛问题对中日关系的影响研究 胡宏雁的《钓鱼岛问题与中日关系》阐述了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但由于战争等历史原因及美国的横加干涉,钓鱼岛这个悬而未决的领土争议问题成为横亘在中日心头的一个经久难消的“领土疙瘩”.近年来,作为牵制中国发展的一个政治筹码,日本一直在钓鱼岛问题上做文章.这个问题愈演愈烈,今年日本当局竟然厚颜无耻地上演购岛闹剧.严重冲击着中日关系的稳定发展,威胁着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钓鱼岛问题关乎中日关系、亚太局势稳定.需尊重历史,从维护中日关系、亚太局势的大局出发,审慎对待、处理钓鱼岛问题此外,徐斌的《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态度》、杨丹的《从钓鱼岛争端看日本军事发展走向》和《从相关法案看钓鱼岛》、赵平安的《钓鱼岛问题及其对中日关系的影响》等论文均

国际法历年论述题

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P33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以上特征决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构成了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即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并认为不得背离的法律规则,这样的规则只能由以后具有同样性质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才能更改。其特征有: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对照强行法的概念不难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因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不能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只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 2、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P54(简答题)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独立自主和不受干涉是独立权的两个特征。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平时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4、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二、国家承担的基本义务有: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等等。 3、试述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P65 (1)国家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法规则。由于所有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所以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主张管辖权,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享有豁免权; (2)19世纪末按照国家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根据该原则,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诉讼中可以对自己所有的行为援引管辖豁免; (3)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逐渐采用有限豁免原则。国家传统上所从事的政治、外交以及军事行为可享受豁免,而经济、贸易等原来主要由私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则不能享受豁免; (4)2004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方式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随着《公约》的通过和开放签署,限制豁免原则将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原则将成为国家豁免立法的发展趋势。

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

《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 作者为我国国际法领域的权威李浩培先生。这样一本很薄的书似乎不足以用来诠释今天有关国际法的相关概念,但是书中有关对于国际法的理解诠释都是作者本人的思索的结果,并且很多东西对于今天的国家法来说依然是正确的,正是由于这种学者独立性的思考,时至今日,这本《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仍然是学习国际法必读的教材。 李浩培在《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一书中从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出发,引用了几个个人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例子,从而说明了个人是部分的国际法主体,同时,我们不难看出,这也与他关于国际法的定义是相一致的。正如李浩培先生所说:“国际法是向前发展的,国际学说也应随着国际法的发展而发展……但是,这里还须指出,我们肯定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同时,仍然肯定主权国家是国际法原始和主要的主体,个人的部分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依赖于各主权国家的意志:由于一些主权国家以条约规定个人具有部分的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个人才能取得这种地位。” 但是不管对于国际法的渊源如何理解,或者对于国际法渊源的概念一词的存废有所争议,所有的国际法的学者在论及国际法的渊源时,都毫无例外地引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的规定。该条款规定法律在审判时应适用:(1)一般或特别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法(3)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以及(4)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虽然该条未提及“渊源”,但它一般被认为是国际法渊源的完整表述。 李浩培先生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了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裁判和学说、单边法律行为、国际组织的决议,并对每一个都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这也是这本书名字的由来,第一章讲概念,第二章讲渊源,虽然没有涵括国际法的全部内容,但是在概念和渊源这两块所做的论述,一直是学习国际法必看的经典。 和其他国际法学者相比,李浩培先生认为单边法律行为也能成为一个单独的国际法渊源,而这种说法在王铁崖先生的书中是找不见的。李浩培认为“独立的单边法律行为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中并无规定。它的效力的根据主要是保护一方对他方意思表示的信赖的一般法律原则(或称为善意原则),但是有时尚有国际习惯或条约作为根据。从而它是国际法的第二位渊源。” 值得强调的是,我们应该将国际法中的单边法律行为与国际关系中的单边主义行为明确区分开来。一般地,国际法中的单边法律行为是在国际法的准据框架内作出的,因而大部分行为是合法的行为,因此一般也是有效的行为。但是,国际关系中的单边主义行为一般是一种国际强权政治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无视国际法准则的非法行为。

国际公法考试知识点

国际公法考试知识点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以国家间协议制定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该法律体系的所覆盖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点,该词由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运用,后被广泛采用,今天已为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及各国际组织)所通用。有人使用“国际公法”( Public Intemational Law) 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或“国际经济法”等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或相并列。后者往往可以是在某个领域的国内法规则与国际法规则的集合体,且在性质、范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理解和争论(见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在和发展。古代社会虽然有一些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关键问题就在于那时或者“有际无国”(交往的实体不是真正独立的主权国家,比如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诸侯国);或者是“有国无际”(国家间受制于环境,缺乏稳定、持续交往,比如波斯帝国、罗马帝国与中国之间)。因此没有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体系存在。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诞生,标志着近代主权独立国家体系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也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同一时期,荷兰人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等一系列著作,首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并努力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这些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及其之后的各国交往活动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格劳秀斯因而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近代国际法自诞生后的200余年间,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用,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演变而发展。在经历了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西方殖民主义扩张、俄国十月革命和两次世界大战后,规则体系不断充实完善,方向日益文明进步,并且逐步由欧洲走向了世界。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之后,国际法得到了最重要的发展。以《联合国宪法和章程》为核心的一整套国际法规则体系,逐渐成为整个国际社会的行为规则,构成了当代国际法核心内容;同时,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人类社会的巨大影响;也在当代国际法中得到体现,产生了许多国际法的新分支。比如航空法、外空法、国际环境保护法等。冷战结束和21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网络时代的来临,使国际法面临新挑战、新课题和新发展。当代国际法正在经历从互惠到共赢,从共处到合作的演变。国际法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现代国际法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性的、涉及国际交往各个领域的、庞大繁杂的规则体系。从内容上概括地说,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性质、渊源、基本原则等);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制度和规则(如国家和政府、领土、居民、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解决等);以及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如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空间法、条约法、外交领事关系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 (二)国际法的特征

文献综述 营救协定

营救协定 一、营救制度的渊源 二、宇航员的法律地位 三、空间物体 四、发射当局 五、外空游客 一、营救制度的渊源: 国际社会一直非常注重在危急时刻对于宇航员的救助问题, 以及对于航天器的救助和返还等问题。在载人航天还未成为现实之前, 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特设委员会在1959年7月递交给联合国大会的报告中, 曾建议就宇航员问题缔结一个专门的协定。在1962年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法律小组委员会第一届会议上, 前苏联提出了一份关于营救宇航员和紧急着陆的宇宙飞船的国际协定的草案。美国同时提出了一份题为关于援助和归还航天器和宇航员的原则草案。上述两份文件的内容有很多相同之处, 但在关于返还航天器的问题上存在分歧, 美国主张无条件归还, 而前苏联则主张有条件的归还, 即只归还正式宣布发射的, 具有国际标志的未装臵收集情报装臵的航天器。联合国外层空间委员会决定先行讨论制定关于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一般规则。在1962年12月13日通过的《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中规定:各国应把宇航员视为人类派往外层空间的使节。在他们如因意外事故、遇难、于外国领土或公海紧

急降落时, 各国应向他们提供一切可能的援救措施。紧急降落的宇宙航行员, 应安全迅速地交还登记国。1966年12月19日通过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的原则条约》第五条: 各缔约国应把宇宙航行员视为人类派往外层空间的使节。在宇宙航行员发生意外、遇难、或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公海紧急降落等情况下, 各缔约国应向他们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宇宙航行员紧急降落后, 应迅速、安全地交还他们宇宙飞行器的登记国家。在外层空间和天体进行活动时, 任一缔约国的宇宙航行员应向其他缔约国的宇宙航行员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各缔约国应把其在外层空间, 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 所发现的能对宇航员的生命和健康构成危险的任何现象, 立即通知给其他缔约国或联合国秘书长。第8条:凡登记把物体射入外层空间的缔约国对留臵于外层空间或天体的该物体及所载人员, 应仍保持管辖及控制权。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 包括降落于或建造于天体的物体, 及其组成部分的所有权, 不因其出现于外层空间或天体,或返回地球, 而受影响。该物体或其组成部分, 若在其所登记的缔约国境外寻获, 应送还该缔约国; 如经请求, 在送还物体前, 该缔约国应先提出证明材料。在1967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上, 通过了《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 并于1968年4月24日向所有国家开放签字,1968年12月3日正式生效。 《营救协定》由序文和10条组成,序文部分强调了1967年《外空条约》在本协定制作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其中第五条和第八条中关于宇航员救助的原则的规定。该协定从人道主义出发,专门制定了

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题目和答案

2014年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题目和答案 国际公法形考作业1: 一、不定向选择题 1.最先把国际法着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C)。 A.林则徐B.严复C.丁韪良D.张之洞 2.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ABC) A.国际习惯B.国际条约C.一般法律原则D.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3.按照国际惯例,下列条约应予继承的是(BD) A.和平友好条约B.边界领土条约C.中立条约D.道路交通条约 4.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的原则是(ABC) A.国民待遇原则 B.最惠国待遇原则 C.优惠待遇原则 D.互惠待遇原则 5.引渡的程序包括(ABC)。 A.提出引渡请求B.执行引渡C.被请求国审查D.引渡结果的报告 二、填空题 1.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到里程碑作用的两件大事是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和格老秀斯的巨着《战争与和平法》于1625年发表。 2.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包括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 3.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如下特性: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约束性、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和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4.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人、主权、领土和政府。 5.拒绝引渡的理由有强制性理由和任择性理由。 三、名词解释 1.一贯反对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力。 2.国家继承答: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3.外交保护答: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4.庇护答: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或外庇护。 四、简述题 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2、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2)国家合并(3)国家分离(4)国家解体 3.简述国家不法行为的不法性在哪些情势下可以解除(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论述题 1.论述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答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讲,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在主

国际法知识点2

国际法知识点(海洋法) ★★★★★海洋法 重点掌握:沿海国在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 (1)内海(内陆海、内海峡、内海湾、历史性海湾、港口) 港口的性质——沿海国之领土;港口国对港口内外国船舶的管辖权——民事、刑事 (2)领海(属于领土,但受“无害通过制”的限制) 沿海国对外国船舶的管辖权——民事、刑事 沿海国对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依据:贩运毒品、后果及于沿海国、船长或船旗国外交领事代表请求、扰乱沿海国安宁 (3)毗连区:依附性(其他性质:专属经济区或公海) 沿海国在毗连区中有四项管制权:海关、财政、移民、卫生 (4)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主权权利、沿海国权利的三个限制(非沿海国的三项自由);

(5)大陆架:沿海国的主权权利(自然权利)、非沿海国的三项自由 (6)公海:六大自由,船旗国管辖和普遍管辖,管辖权的手段包括临检权和紧追权; (7)国际海底区域:范围(国家管辖以外的海床洋底)、性质(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管理机构(国际海底管理局)、开发制度。

国际法知识点(空气空间法) 民用航空法和外空法 (一)民用航空法 1.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制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主要制度 领空主权(完全排他)、航空器国籍制度(国家和民用航空器)、定期和不定期航班飞行 2.损害赔偿制度(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推定过失和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1.外空的法律地位 不得据为己有、自由及和平探索利用、共同利益原则等 国际环境保护法知识点 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2.海洋环保:防止海洋倾倒废物《伦敦海洋倾废公约》——黑名单、灰名单、白名单 3.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巴塞尔公约》 (1)通知进口国政府,并得到其书面准许 (2)进口国政府必须证实对该废料已作出无害环境的处置安排,包括详尽的处置办法和相 关合同,才能准许进口 (3)该种废料如果进行越境转移,必须有相关的保险或担保 (4)禁止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之间的废弃物贸易 (5)如果越境转移后的危险废物无法以无害于环境的方式处理,则应运回出口国 1.大气环保 防止气候变化:《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集团方式、排放权交易、绿色交易) 臭氧层保护:b.《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国际法课程参考文献

《国际法》课程参考文献: 一、经典著作: 1、《战争与和平法》,格老秀斯著,1625年出版 2、《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詹宁斯、瓦茨修订,1992年出版 3、《国际公法原理》,[英]布朗利,1998年第五版 4、《国际法》,周鲠生著,1976年版 5、《国际法引论》,王铁崖著,1998年版 6、《条约法概论》,李浩培著,1987年版 二、其他参考文献: 1、[美]托马斯·伯根特尔,肖恩·D·墨菲著:《国际公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版(外文原版教材) 2、李寿平、高凛、李斌主编:《国际公法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11月版(中文教材) 3、[英]Tim Hillier著,杨泽伟编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版 4、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7月版 5、邵沙平主编:《国际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1月版 6、边永民编著:《国际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版(英文版) 7、周忠海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 8、江伟钰、陈方林著:《国际法案件精解(案例教学与应用)》,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版 9、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版 10、周洪钧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版 11、王献枢主编、刘海山副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版 12、韩成栋、潘保存主编:《国际法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9月版 13、陈致中编著:《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10月版 14、杨泽伟主编、邹立刚副主编:《国际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 15、《国际公法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8月版 16、张爱宁编著:《国际法原理与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7月版 17、程晓霞主编:《国际法案例分析应试指导》,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2月版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案例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名称(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droit international ) 罗马法jus gentium万民法,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叫万国法,边沁叫国际法。 国际法在19世纪中叶正式传入中国。1864年丁韙良(William Martin)将惠顿Wheaton 《国际法原理》译成《万国公法》。清末,“国际法”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 一、国际法的名称(续):三类国际法规范 1.普遍国际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适用于一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两个概念“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一切人的义务(erga omnes obligations)。 2.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对绝大多数国家有拘束力的,除了一贯反对的国家。 3.区域国际法regional int. law 或特别国际法special int. law:世界上某个区域内的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发展起来的,仅仅适用于这些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规则,如所谓“美洲国际法”。 现行法lex lata和应有法lex ferenda。 二、国际法的定义 影响国际法定义的因素:对国际法的主体、性质、范围以及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有不同见解。 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它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使它有别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law on conflict of laws和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 。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又称为“法律冲突法”或“法律的冲突”。跨国法是调整一切跨越国界的行为或事件的法律,它适用于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外国个人或公司法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是①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②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经常被遵守的,③任何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家法律责任。(不法使用武力的后果包括:A.UN制裁;B.受害者可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C.违反不使用武力原则的行为无效;D.承担国际责任;E.承担武力被削弱的义务;F.战争策动者个人将受到刑事审判。) 路易斯·亨金:几乎所有国家在几乎所有的时候都遵守这些国家几乎所有的国际法规,履行其几乎所

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指的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本文主要从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来阐述国际法渊源,并拓展到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和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但十分容易与法律的起因、法律的依据、法律的形成过程相混淆,它指的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有“实质渊源”说和“形式渊源”说,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因而应重点掌握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概念的要点。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因国际法的多数规则都是在条约中表现出来的。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按其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指多数国家

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条约。具体讲是指由许多国际法主体参加或承认的能够对国际法原则,规范产生创立、确认、补充或修订意义的国际条约。例如,《联合国宪章》、《海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等,它们都是造法性条约,都创立、认可了许多对众多的参加国具有拘束力的新的国际法规范。 因此,造法性条约构成直接的国际法渊源。“契约性条约”,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务的协议,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拘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因而,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被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间接的渊源。 许多学者认为,由于条约对非缔约国没有拘束力,契约性条约只能在缔约国之间构成“特殊国际法”,不能作为具有普遍拘束力的一般国际法,而造法性条约规定的普遍接受的原则和规划,是“一般国际法”,于是,只有那些以创立新的国际法原则、规范或改变现有国际法原则、规范为目的的造法性条约才可为普遍适用的国际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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