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文件

六公司工字[2013]293号

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护国家、企业、专业分包商合法权益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公司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经建设单位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

第三条专业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专业工程分包的工期和形象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主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及分子公司所属项目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包商信誉档案的建立

第五条工程科技部通过收集各责任主体单位对分包人的资质年审、合同履约、年度业绩、遵纪守法等进行考核,建立公司《合格工程分包方台账》。

第六条各项目应首先从《合格工程分包方台账》中选用分包人,对于新引进专业分包商,必须进行相应审查。评审小组由经营部、工程科技部相关人员(必要时可邀请其它相关部门)组成,具体审查重点:

(一)审查分包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等证件,确定分包方可分包工程的类别;

(二)审查分包方的人员素质、机械设备、资产负债状况。通过这些审查,了解分包企业的施工实力,判断分包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三)调查分包方以前的业绩,了解分包方以前施工的工程类别、工程质量、履约信誉等情况。以判断分包方是否可以在本企业分包工程,以及能够分包哪些工程。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按照《分包工程管理控制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在分包合同评审时对备选分包商进行《分包商综合评价记录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每月或合同约定节点对分包商进行《分承包商施工过程跟踪评定表》,并按要求上交责任主体单位存档,责任主体单位汇总后建立《合格工程分包方台账》并上报公司工程部。

第三章专业施工分包立项与审批

第八条项目部在工程实施前,项目经理应从技术力量、工程进度、成本控制、人员配置等方面进行分析策划,拟定项目专业分包计划并报责任主体单位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不论工程规模大小,专业施工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分包。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工程违规分包:

(一)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或超越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将分包工程项目进行二次分包的;

(三)分包工程不签订分包协议的。

第十条不论工程规模大小,专业施工项目一律不得转包。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工程转包:

(一)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进行组织管理的;

(二)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以下类别:

1、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

2、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

3、建筑幕墙工程专业;

4、钢结构工程专业;

5、消防设施工程专业;

6、防腐保温工程专业;

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

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

9、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

10、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

11、特种专业工程专业;

12、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可以做专业分包管理的工程。

以上工程如需分包必须使用专业工程分包,严禁使用劳务分包,并对分包商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

第四章专业施工分包队伍的确定

第十二条依据公司《关联交易及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下属专业子公司有相关资质的,公司总承包工程中拟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必须由专业子公司分包施工。

第十三条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由公司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甲方必须在分包合同上签字盖章并签署保证书,保证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现场出现任何问题与我公司无关。甲指分包合同盖章生效后交给公司经营部备案。

第十四条其他专业分包工程,由项目部选取备选分包商,项目部需对分包商的经营许可和资质条件、工程业绩及信誉、施工人员结构/数量/素质及专业能力、为本工程组织的资源(人力、

物力、财力和机具装备)计划和进场实物是否符合和满足要求、专业技术、质量、环境、安康生产及施工管理的保证能力的确认,生产能力证明材料、各种风险承受的能力、以往合同的履约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填写《分包商综合评价记录表》,并与证明资料一起报送责任主体单位,由责任主体单位选取分包商。

第五章分包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方可施工,图纸会审、会议纪要、工程量变更等涉及分包合同内容的资料应作为合同补充条款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存档。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严禁采用口头协议。

分包合同中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一)分包协议范围:分包协议应有分包工程的项目名称、分包范围、分包工程量(估算)等控制分包范围的条款;

(二)分包单价或总价:分包协议的单价或总价应明确所包含的施工内容及费用构成;

(三)材料供应:分包协议中应明确:分包工程材料的质量要求、供货渠道、单位耗量及单价。项目合同中对主要材料有特殊要求(业主供材、业主指定供应商)的分包协议应按主合同的要求供货,分包协议中由发包方供货,分包协议条款中应明确供货地点、供货时间、供货数量、供货价格.对供货效量应严格控制。

杜绝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外流。由分包商自行采购的材料,应注明材质要求,并不定期抽查;

(四)工期:分包协议应注明分包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及工程进度计划(包括奖惩办法);

(五)计量支付办法:分包协议中应有明确计量支付条款。计量的原则按主承包合同的计量方法计量;

(六)质量控制:分包协议中应有明确的质量控制条款,对后期工程项目有影响的分包项目,应制定出明确的质量奖惩措施。明确分包工程的质保期限,质保金的扣取额度及工程质保期的责任问题。(质保期限及质保金的扣取额度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访保修管理办法》执行);

(七)安全责任条款:承担完成分包工程量的安全生产管理及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条款;

(八)分包协议条款中应写明,严禁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将工程再转包给其它施工单位或挂名承包;

(九)分包协议中应明确分包方违约须承担的责任和经济索赔条款;

(十)分包协议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要求。明确双方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

(十一)分包协议应有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应有明确的保险条款;

(十二)分包协议中应有明确的民工工资支付要求,保证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十三)分包协议中应明确分包单位不能满足发包方在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要求时,发包方有权调整其分包工程范围直至中止合同。

以上为分包协议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其它条款按国家或行业规定并结合企业及工程情况制定、执行。

第十六条分包合同签订:

(一)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分包合同,严禁先施工后签订分包合同、边施工边商谈合同的做法,确因工程施工急需,先进行分包后签订合同的,必须报公司董事长进行特别审批;

(二)分包商确定之后,项目部填写《分包合同评审表》,并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交由责任主体单位签字,按公司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分包工程合同评审流程;

(三)分包合同一旦签订,其原件应在项目部、责任主体单位经营/生产管理部门存档,复印件应发至财务部等部门,作为对分包工程及分包队伍的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依据。

第六章专业分包工程施工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专业分包工程施工过程管理的一般规定:

1、项目部根据公司制度及项目管理现状,制定项目专业分包工程管理制度,请分包方负责人签收并严格执行;

2、项目部把对分包工程的管理明确放入各岗位管理职责中,分解目标指标,责任到人,严抓分包队伍的项目管理,对于对公

司、项目管理有突出贡献的及巡查、监管不到位的管理人员,明确奖惩标准;

3、项目部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现场施工过程管理的监控,施工过程有必要时,必须安排旁站监督;

4、项目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目标指标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每个月根据合同约定节点,对分包工程进行综合管理评价,发现问题,下令整改,及时纠偏;责令整改无效,下达停工令;

5、施工过程及分部分项验收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分包工程完工后1月内向项目部提交完整的资料;

6、分包工程项目部建立影像资料库,每月更新分包工程影像资料,必须包含分包工程全景图、细部详图、施工作业面、重要施工过程视频,分包工程完工后,与技术资料一起移交项目部保存;

7、分包方必须无条件配合项目部创优评奖及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技术管理

1、分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由分包方编制,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提交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公司技术研发中心审核,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分包单位对施工方案的专业性、针对性、可行性负责。

2、现场施工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方案实施,如有更改,需重新走审批流程,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质量管理

1、分包工程取样检测由分包方取样、项目部监督、监理见证并委托第三方检测。项目部对检测结果有怀疑的,应及时汇同分包方、监理方,取样复检,检测合格的,费用由项目部承担,检测不合格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分包方对检测结果承担直接后果;

2、完善分部分项预验收制度。由项目部组织验收组,对分包工程实施预验收,预验收合格方允许组织专业分包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3、专业分包工程的验收必须有公司责任主管单位派人参加。

第二十条安全管理

1、分包工程必须制定独立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项目部及公司技术研发中心审批;

2、专业分包工程项目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分包合同要求配置专职安全员,并保证人证相符;

3、项目部定期对分包工程安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进度管理

1、要求分包单位制定分包工程进度横道图,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组织施工;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动态调整进度计划和保证方案,计划编制应掌握先紧后松的原则(基础、

主体期间要尽量安排的时间紧凑一些),加大进度控制措施和力度,保证合同总体进度计划的有效执行和控制;

3、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落实进度控制巡查制度,发现分包工程与进度计划相比滞后三天以上者,写出书面《隐患整改通知单》,告知分包方负责人一天内拿出保证进度的可行性措施和方案,报项目部工程管理科室。工程管理科室加强分包工程进度控制,并对其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措施得力,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相吻合,将不予追究其责任。如措施落实不得力,实际进度没有明显改观,项目部可以采取罚款措施,并且要求其写出书面的保证书。严重者可能清退出场,重新选择施工队伍。

第二十二条现场文明

1、分包工程项目部制定分包工程现场文明实施方案;

2、分包工程现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目标指标及公司标化工地相关要求布置现场,无条件服从公司及项目部评优评奖做出的整体规划。

第二十三条施工人员职业健康与现场绿色施工

1、分包项目施工人员进场前需按规定进行体检;

2、分包项目部按合同约定配合项目部实施绿色施工。

第七章工程价款结算及支付

第二十四条专业分包项目农民工管理及工资支付

1、项目部必须对专业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的操作人员的劳动关系进行监督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人证相符;

2、专业分包作业人员按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智能卡,进出场服从项目部管理;

3、分包商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项目部监管发放。

4、因农民工问题引发极端及群体性事件的,公司将按公司不良行为记录办法对分包商进行处罚,对造成不良影响或被媒体曝光的,公司有权驱逐出场,更换分包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专业分包商承担。

第二十五条专业分包工程付款

1、分包方申请付款需提供下列资料:分包工程分段结算书、付款条件证明文件,项目经理批示文件;

2、公司财务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扣减当期农民工工资的金额付款,并留置质保金;

3、分包合同不允许支付预付款;

4、施工过程中分包合同工程款支付总额不应超出合同金额的80%,超出部分停止支付,待分包工程完工后统一结算。

第八章专业分包工程评价

第二十六条专业分包工程验收后,项目部根据分包管理情况,对分包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交责任主体单位汇总存档,汇总结果提交工程部;

第二十七条工程科技部收集分包商评价档案,制作并发布《合格工程分包方台账》。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项目部对分包合同的管理和实施全面负责,对分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工程科技部及各责任主体单位将不定期对各项

目专业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对专业施工分包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其责任:

(一)工程分包不按规定程序操作而擅自分包的行为;

(二)选择不具备资质的分包商,致使分包工程安全、质量、工期等达不到总承包合同要求的行为;

(三)工程分包不签订分包协议或管理不严的行为;

(四)给分包商多计工程量或多结算工程价款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五)由于项目内部管理有漏洞,造成工程材料通过分包队伍流失的行为;

(六)虚增工程价款,通过分包商套现拿回扣的行为。

对有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公司有关条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工程部。公司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抄送: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2013年7月8日印发

人生不能留遗憾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考试复习题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考试复习题 一、单选题25题 1.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或工程总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等级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答案:D A.安装工程 B.物质供应 C.起重机械 D.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 2.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除可依法对()进行劳务分包外,不得对主体工程进行其它形式的施工分包。答案:B A.专业工程 B.劳务作业 C.非主体专业工程 D.物质供应 3.()负责年度合格分包商资质、业绩的审查和资信评价,按时上报合格分包商名录,并进行动态调整,配合省(市)级公司审查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录。答案:C A.地(市)供电公司基建部 B.项目管理中心 C.施工企业 D.监理公司 4. 施工企业建立(),督促或组织分包商按规定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入场教育。答案:A A.施工分包队伍台帐 B.分包教育培训制度 C.工程分包管理信息 D.分包商年度资信评价制度

5.合格分包商近三年内所承包的工程未发生四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质量事件,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事故和质量事件。答案:B A.四级及以上 B.五级及以上 C.六级及以上 D.七级及以上 6.按规定允许进行专业分包的非主体工程,专业分包商应具有国家住建部及所属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委派的项目经理(负责人)具有相应资格和同类工程的施工业绩。其中:送电线路基础工程的专业分包商具有地基与基础专业承包()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答案:C A. 一级及以上 B. 二级及以上 C. 三级及以上 7.参与土建(线路基础)工程的劳务分包商应具有相应的()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质。答案:D A.国家安监总局及所属部门 B.国家经信委及所属部门 C.国家发改委及所属部门 D.国家住建部及所属部门 8.从事()的分包商须同时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答案:A A.输变电工程安装作业 B.消防工程 C.一般土建工程 D.房屋建筑工程 9. 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对潜在分包商进行资格审查

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管,部组织制定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分包的条件 第九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第十一条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

(完整版)工程分包及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分包及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分包行为,加强公司对项目分包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分类 第一条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 第二条根据分包工程工序间衔接管理者的不同,专业工程分包分为工程项目切块分包和工序分包两类。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三条成立工程项目分包招标工作小组,公司董事长(或常务副总经理)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委,根据每次招标的具体情况,评标组长及评委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必须为单数。 第三章职责 第四条项目管理部对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全面负责,执行公司分包管理办法及监督项目对分包立项、分包合同后评价报告等制度的严格执行,不定期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审查,并向公司领导汇报分包管理情况,指导项目分包管理,审查分包合同并形成分包审查书面记录。评价项目分包商履约能力,经公司同意后报公司经营开发部纳入合格分包商业绩档案。 第五条经营开发部对工程项目分包招投标、分包商评审、分包合同评审、分包合同备案等,执行分包招标制度(根据要求编制好招标文件),起草分包合同,向公司上报相关分包资料,不定期对分包商履约情况统计分析并上报公司。合同终止后,对分包商履约能力及信誉等方面详细评价(如管理、技术、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索赔、结算等),评价报告报送公司。 第六条公司项目管理部设立专人对分包商安全资质、分包合同安全管理条

款、分包过程安全管理进行审查、监控,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条项目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对分包合同相关技术、质量要求条款进行审定会签,在分包合同履约过程中按照条款对分包项目技术、质量监控管理。 第四章分包招标 第八条项目投标阶段,最迟在合同签订之初,项目管理部应进行前期策划工作,工程分包规划是项目前期策划的重要内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自有人员、设备配置情况,确定分包队伍、机械设备的需用量,对工程分包进行规划。分包规划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主合同合理进行,需要对分包范围、分包模式、分包时间、分包空间界面进行合理规划。分包规划在第一个分包项目申请立项前报批,报经营开发部审查后由常务副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就各事项的审批,项目部应分别填写《工程分包立项审批表》、或《工程分包特别事项审批表》、《分包商资格评审记录表》,《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等,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项目部在选择分包商时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市场竞争方式进行。原则上采用前两种方式。当采用议标方式时,须在分包立项报审时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包方确定选择方式; (二)发包方发出招标邀请或发布工程分包信息; (三)发包方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商; (四)分包商竞标; (五)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 (六)发包方定标; (七)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正式确定中标者。 特别说明。无论是招标还是议标,分包商数量均应在三家以上。 第十一条参加竞标的分包商,必须具备承担分包工程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良好的信誉(称为合格分包商)。为此,发包方必须对有意参加竞标的分包商进行资格预审。只有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的,方可参加竞标。 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 规章制度,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 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

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分包的条件 第九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 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第十一条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合同管理

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制度 1、工程部对土建、机电设备安装分包方的项目实 施过程质量控制。 2、工程部要对施工分包方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 严格的审查,保证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3、在施工过程中,当分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 织方案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现场经 理和专业工程师审查签认。 4、当分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 设备时,现场经理和专业工程师应要求分包单 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 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5、专业工程师应对分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 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6、现场经理应安排专业人员对隐蔽工程的隐蔽

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 位进行跟踪检查。对未经专业人员和监理人员 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现场经理应拒绝签 认,并严禁分包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现场经理和专 业工程师及时下达项目管理联系单,要求监理 单位监督分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8、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现场 经理应责令分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 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要 求项目监理机构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 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9、现场经理负责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 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 录整理归档。 10、项目经理对整个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负全责。 施工阶段如有延迟误工的情况,现场经理要及

时查找原因并制定补救方案,上报项目经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项目经理和现场经理的例行工作。现场经理务必与分包方和监理方密切配合,杜绝一切安全事故和隐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修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修正)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4.08.27 【实施日期】2014.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2004年2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專業分包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專業分包工程管理工作,規避和轉移合同風險,加強廉政建設,維護公司根本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相關の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新建專案和在建專案均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為組長,分管生產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為副組長;由經營部、工程部、總工辦、督查辦參加の專業分包工程管理領導小組,負責主持專業分包工程管理工作,工程部為常設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專業分包工程管理の目の是公司充分利用專業施工單位の技術及施工能力,便於控制消耗,降低工程成本,同時滿足公司開發建設需要。 第五條專業分包工程管理の原則是:依法分包、擇優錄用、廉潔自律、規範管理。 第六條專業分包是指需要有相應專業資質才能施工の包工包料の分包工程,該部分工程需要專業設計配合。

第二章過程控制 第七條專業分包單位與總包單位の配合 1、總承包單位做為總包單位應參與協調管理專業分包單位,工程部對總承包單位の協調管理行為進行有效監督。 2、專業分包單位進場前應就生產、臨時設施、用水、用電、材料管理、進度與品質管理、交叉作業(含場地土方、施工垃圾處理)、成品保護、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治安管理等方面與總承包單位進行協商。其中專業分包單位の用水、用電必須安表計量,有償使用。 3、專業分包單位應接受總承包單位の管理,應按要求參加總承包單位組織の有關生產、安全、進度、品質等方面管理の會議。總承包單位對施工場區範圍內の專業分包工程の安全、進度、品質、文明施工負有管理職責。 4、總承包單位與專業分包單位發生糾紛,由工程部負責協調處理,但工程部不可代替總承包單位對專業分包單位の管理,防止工程出現品質安全問題或工期延誤。 5、總承包單位不協調或者無能力協調專業分包單位,工程部應採取有效措施,協助總承包單位予以解決。 第八條安全管理 1、專業分包單位應遵守國家管理部門安全生產の有關規定,以及總承包單位現場安全管理の規定,對承包範圍內の施工安全負責,接受總承包單位の安全管理和檢查監督。 2、工程部必須嚴格審查專業分包單位資質,重點審查:其營業

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办法

项目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部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集团公司《工程分包管理暂行规定》和我局《在建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我部进行在建工程的分包和劳务用工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工程分包的分类: (一)工程项目分包:是指在我部履约的在建工程中,我部(定义如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述),将工程承包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二)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专业技术和专业施工优势,或作为我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能力的补充,我部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完成,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工序间的衔接。 (三)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的施工设备和劳务优势,我部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机械作业任务或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施工设备或劳务进行现场作业,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现场施工组织。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我部各施工单位直接招用社会劳动者参加工程施工,进行劳务作业或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劳务用工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七条工程分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工程局的经营调控。 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局内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全局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对此,工程局实行工程分包许可与否的立项审批和工程分包统计报告制度。 第八条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对此,工程局实行分包商资质评审和选定分包商的审批制度。 第九条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的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程分包合同。对此,工程局实行工程分包合同评审、批准和备案制度。 第十条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进行严格的控制。对此在发包方和分包商均应严格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基础上,发包方应对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第十一条项目部各领导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分包的岗位规范和个人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工程局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工程分包活动中搞暗箱操作和人

工程分包管理计划和办法

工程分包管理计划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环境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我公司进行在建工程的分包和劳务用工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工程分包的分类: (一)工程项目切块分包:是指由我公司履约的在建工程中,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二)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专业技术和专业施工优势,或作为我公司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能力的补充,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完成,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工序间的衔接。 (三)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的劳务优势,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劳务作业任务(含机械、辅材)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劳务进行现场施工组织及作业,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我公司各施工单位直接招用社会劳动者参加工程施工,进行劳务作业或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履约项目的工程分包,不论公司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均必须由代表工程公司履约的工程部统一管理。 第六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劳务用工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八条工程分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公司的经营调控。 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公司内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公司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对此,公司实行工程分包许可与否的立项审批和工程分包统计报告制度。

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文件 六公司工字[2013]293号 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护国家、企业、专业分包商合法权益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公司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经建设单位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 第三条专业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专业工程分包的工期和形象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主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及分子公司所属项目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包商信誉档案的建立

第五条工程科技部通过收集各责任主体单位对分包人的资质年审、合同履约、年度业绩、遵纪守法等进行考核,建立公司《合格工程分包方台账》。 第六条各项目应首先从《合格工程分包方台账》中选用分包人,对于新引进专业分包商,必须进行相应审查。评审小组由经营部、工程科技部相关人员(必要时可邀请其它相关部门)组成,具体审查重点: (一)审查分包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等证件,确定分包方可分包工程的类别; (二)审查分包方的人员素质、机械设备、资产负债状况。通过这些审查,了解分包企业的施工实力,判断分包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三)调查分包方以前的业绩,了解分包方以前施工的工程类别、工程质量、履约信誉等情况。以判断分包方是否可以在本企业分包工程,以及能够分包哪些工程。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按照《分包工程管理控制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在分包合同评审时对备选分包商进行《分包商综合评价记录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每月或合同约定节点对分包商进行《分承包商施工过程跟踪评定表》,并按要求上交责任主体单位存档,责任主体单位汇总后建立《合格工程分包方台账》并上报公司工程部。

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管理办法

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管理办法依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遴选文件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其中:专业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发包人,是指公司。本办法所称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 业。 本办法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办法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二条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分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遵守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交公 路发〔 2 011 〕6 85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及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2011 年 第 11 号令),鄂交法〔2005〕330 号文《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分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湖北省交通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建设厅联合发布的鄂交基〔2005〕377 号文《关于严禁交通建设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通知》以及遴选文件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分包原则 第三条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方, 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经公司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方。 第四条 分包的工程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 30。 第三章 专业分包 第五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有专业分包计划, 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10〕174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章专业分包 第四章劳务分包 第五章分包商准入 第六章合同管理 第七章专业分包动态管理 第八章劳务分包动态管理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十章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基建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或EPC总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等级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下同)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施工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将非主体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商。专业分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 第三条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需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与施工承包商通过合同构成承发包关系。 第四条公司系统建设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本《规定》对施工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等分包管理要求,如不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及范围、分包金额限制、分包商准入条件等,并强调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

最新总承包单位对专业分包的管理办法资料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专业分包 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为规范项目部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管理,以科学合理的专业分包工程管理方式,建立一个良性循环的专业分包工程管理办法,从而保证履行工程总合同。 第二条公司负责专业分包工程的审批,项目部负责专业分包合同的履行。 第二章专业分包程序及条件 第三条分包单位选择的条件:首先从公司编制的合格分包方名册中选取,也可从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并具有良好信誉的单位中选取。 第四条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应在15日内备案。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有公司预算员或项目部管理人员向公司成本管理部办理。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公司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三章专业分包单位的进场要求 第五条在专业工程开工前,5日内专业承包人向总承包人

(总承包管理部)提交资料送至办公室,资料如下: ⑴企业营业执照。 ⑵企业资质证书。 ⑶安全生产许可证。 ⑷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⑸项目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 ⑹需进入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照片。以上资料需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并说明原件存放及抄件人,如在5日内未将以上资料报送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将对其进行罚款200-600元。 第六条总承包管理部审核以上资料合格后签署同意专业承包人进场意见。 第七条专业承包人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在本施工现场的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专业承包单位必须有管理人员(施工管理负责人、安全人员)长住现场管理。 第八条专业承包人在本施工现场的的质量、安全人员必须到总承包管理部备案,服从总承包人的统一管理。专业承包人不得随意变更质量、安全人员,如有变更需向总承包人进行说明变更原因,并得到总包单位同意。否则将对专业承包

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一、目的、范围 为规范分公司施工分包活动,选择合格分包方,并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保证分包方提供的生产和服务满足工程施工及顾客的要求,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体系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所有工程项目施工分包的管理活动。 二、相关术语 施工分包包括:工程分包、劳务分包 1、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2、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三、管理职能 1、工程管理部 (1)为本办法的主控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编制、修订、解释及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负责分公司项目的工程和劳务分包方的准入办理。办理分包工程审批手续;初选、初审分包方,组织选择合格分包方。建立“合格分包方管理台账”。 (3)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分包方进行考核、评价,定期更新企业内部《合格方管理台账》信息。 (4)负责对分包方施工技术能力及技术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及监督检查。 (5)负责对分包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考核、评价及监督检查。

(6)负责对分包方质量管理活动的考核、评价及监督检查。 2、合同预算部 (1)负责组织对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内部审核,组织签订“分包合同”及“施工安全协议书”。 (2)负责对分包合同价款控制、工程结算管理; (3)负责所有施工分包合同的建档、备案。 3、计划财务部 监督工程项目部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审批程序,支付分包工程款。 四、分包方准入 1、对分包方评价内容 (1)分包方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代码证的审查;分包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审查。 (2)分包方的企业简介、施工业绩、信誉及近期状况; (3)能否满足分包工程合同及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4)分包作业层人员数量、工种及基本素质情况,特殊工种要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5)对于专业工程分包还要求提供分包方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及安全、质量、技术与施工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拟投入该工程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其它满足施工要求的物料等。 (6)选择重要分包方时,应组织分公司各职责部门相关人员对其施工能力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以便做出正确评价。 (7)当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必须办理当地施工备案时,分包方必须取得在当地的施工备案,项目部协助分包方办理施工备案工作。

专业劳务分包队伍管理办法

阜阳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专业(劳务)分包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专业(劳务)分包队伍(以下简称分包队伍)管理,引入竞争机制,选取有实力、守合同、重信用的分包队伍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和施工安全,加快公司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 第二章选择 第三条分包队伍应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注册资金;具有相应工程经验的管理、技术人员、机械操作人员和劳务人员并持有效证件。 新进分包队伍必须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工程部核验后留存盖公章的复印件: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业绩和信誉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第四条项目部负责新进分包队伍的信息搜集、业绩调查及推荐工作,报送工程部审定。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分包队伍,要及时以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业绩考核。工程部根据考核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后登记。 第五条项目部按照“合理低价,公开竞争,诚信合作’’的原则,按工程部登记的名单,组织竞标或竞争性谈判,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工程部备案,工程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过程监督,项目部确定分包队伍。参加竞标的分包队伍不少于3家、竞争性谈判的队伍不少于2家。 第六条项目部根据工程分包内容,参照责任成本编制本项目分包工程的限价。分包工程竞标时,在分包工程限价内,同等条件下按照公司劳务队伍信用评价排名优先选择分包队伍。确定分包队伍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分包合同。

第七条项目部对分包队伍的选择,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在分包招标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在公司信用评价得分高、信誉好的分包队伍,不得使用已被公司清退、上了“黑名单’’的分包队伍。 第八条所有工程都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登记的分包队伍进行分包,严格禁止挂靠和违法分包,禁止分包企业将承包的作业再次分包。 第三章备案 第九条分包合同签订后两周内,项目部按附件1《分包合同备案表》向工程部报送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工程部及时对分包备案资料进行登记,建立相关台帐。对不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部的相关责任人给予500—2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条备案的劳务项目负责人和劳务队长须持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劳务分包备案内容包括劳务协作队伍人员配置、施工设备、分包合同的工程内容、工程范围、质量要求及施工具体部位等。 第十一条存在以下情况不予办理备案 1、未明确劳务作业承包方单位的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的。 2、未明确施工现场劳务负责人或劳务项目负责人(劳务队长)或未取得相应证书的。 3、劳务项目负责人在两个以上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现场同时兼职的。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工程部和经营核算部是公司分包管理主管部门,项目部作为分包现场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分包管理程序为:公司准入、招标、签约、分包单位与项目部履约、公司全过程监管。

工程分包管理规定

工程分包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涉及的术语解释: 第三条分包:总承包商将其依法承包的工程项目的一部分专业项目或该工程的劳务发包给分承包商,由该分承包商在总包商管理下负责完成其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的行为; 第四条转包:指总承包商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将其原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 第五条违法分包:指总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或者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商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商将建设工程的主体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行为; 第六条劳务分包:指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将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商。“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建筑物配套的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建筑工程,及铆工、管工、钳工、电工、

焊接、仪表、防腐隔热、探伤检测等安装工程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七条主体工程:非生产项目指保证使用安全、使用年限及功能的建、构筑物的基础、柱、梁、楼屋面结构、墙体等结构工程。生产性项目指保证建成后安全、稳定、长期、满负荷生产,及产品质量的建、构筑物主体工程:工艺设备安装、工艺管道安装、动力和防爆电气安装、自控仪表安装、衬里、特种防腐隔热等工程; 第八条 EPC:E-工程设计、P-工程物资供应、C-工程施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工程部是工程分包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分包商的准入进行资格初审,行使工程分包的管理职责。 第十条审计法规处负责分包商准入资格的复审。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发包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通过招投标确定分包商。 第十二条实行EPC或PC总承包模式的项目,总承包商进行分包招标时,应在公司批准的参建单位短名单中选取投标单位。特殊情况要在公司规定的短名单以外选分包商,必须报公司办理准入手续,并须公司批准。 第十三条直接由公司招标确定的施工承包商,经公司

专业分包管理办法

专业分包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专业分包工程管理工作,规避和转移合同风险,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公司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新建项目和在建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由经营部、工程部、总工办、督查办参加的专业分包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主持专业分包工程管理工作,工程部为常设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业分包工程管理的目的是公司充分利用专业施工单位的技术及施工能力,便于控制消耗,降低工程成本,同时满足公司开发建设需要。 第五条专业分包工程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分包、择优录用、廉洁自律、规范管理。 第六条专业分包是指需要有相应专业资质才能施工的包工包料的分包工程,该部分工程需要专业设计配合。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专业分包工程是电梯、机械车位、安防、门禁对讲、停车管理系统工程、划线工程。 第二章过程控制 第八条专业分包单位(下称“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下简称“建筑公司”的配合 1、建筑公司做为总包单位应参与协调管理专业分包单位,工程部对建筑公司的协调管理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2、分包单位进场前应就生产、临时设施、用水、用电、材料管理、进度与质量管理、交叉作业(含场地土方、施工垃圾处理)、成品保护、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治安管理等方面与建筑公司进行协商。其中专业分包单位的用水、用电必须安表计量,有偿使用。 3、分包单位应接受建筑公司的管理,应按要求参加建筑公司组织的有关生产、安全、进度、质量等方面管理的会议。建筑公司对施工场区范围内的专业分包工程的安全、进度、质量、文明施工负有管理职责。 4、建筑公司与分包单位发生纠纷,由工程部负责协调处理,但工程部不可代替建筑公司对分包单位的管理,防止工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工期延误。 5、建筑公司不协调或者无能力协调分包单位,工程部应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建筑公司予以解决。 第九条安全管理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最终版)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施工分包管 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集团公司发展的需要,执行分公司施工分包集采制,依法、合规、有序、可控地使用施工分包,强化分公司的管理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分为劳务作业分包和专业工程承包,适用于分公司系统内所有使用外部劳务和专业分包企业的单位。 第三条对施工分包的管理,要作为各单位管理的重中之重,严格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要求,规范施工分包管理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工程部是分公司施工分包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工程部需设立分管施工分包管理的岗位(由副部长担任),并增加相应岗位编制(配备相应的一名部员)。工程部具体管理职责为:(一)负责动态收集工程所在地对于建筑业企业管理、施工分包管理、建筑业从业人员管理等各项文件和要求,制定本单位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对本单位新引入施工分包企业资质、资格审查,组织实地考察,并上报集团公司工程部备案。 —1—

(三)负责对本单位施工分包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人、施工队长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并每年对本单位注册施工分包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人、施工队长的注册资格进行审核。 (四)负责指导项目经理部开展施工分包管理策划工作,配合分公司经济管理部开展施工分包招标工作。 (五)参与本单位施工分包合同审批,对合同条款、价格提出合理建议。 (六)负责监控本单位施工分包履约情况,了解施工分包企业的实际施工能力,协调、调剂施工人员。 (七)负责落实本单位实名制管理工作,监控施工分包企业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八)督促、协调分公司施工分包月结月清和最终结算。 (九)督促、协调分公司施工分包月进度款支付和最终支付。 (十)负责组织开展分公司施工分包考核、评价、分级工作,制定本单位《劳务分包企业名册》、《专业承包企业名册》并报集团公司工程部备案。 (十一)负责评选、发布分公司战略合作施工分包企业。 (十二)负责组织召开分公司年度施工分包企业总结表彰大会及相关评优工作。 (十三)会同分公司经济管理部、财务部、办公室处理分公司施工分包纠纷及群体事件。 —2—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建市[2014]1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4日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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