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银行管理办法(2015)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2015)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2015)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运作,明确网上银行使用的职责分工,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网银的开通和使用

第二条因开展业务需开通网上银行查询和支付系统时,应由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核准,报单位负责人签批后,由财务部派专人在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办理。财务部向相应网银业务金融机构提交办理业务的全部操作员名单和相应权限,并由金融机构对密码、密钥等认证工具进行初始设置。

第三条指定的网银专用计算机设备,除处理日常工作外,严禁登录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严禁下载与工作无关的网络资料存储于本机。

第四条严禁使用无线上网设备或者在公共场所进行网上银行业务操作。

第五条网上银行使用的操作人员分为经办员和审核员,具体职责和权限明确如下:经办员为单位网上银行账户货币资金管理专责,由出纳担任,具体负责资金划转录入、账户查询、账

户资料登记管理等,无审核的权限。审核员为单位网上银行账户审核专责,由财务部指定专人担任,具体负责资金划转审核授权、账户查询等,无经办录入的权限。

第六条网银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网上银行使用业务指南,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账务系统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各工作环节必须独立进行,严禁一人同时担任操作与审核工作。

第七条严禁私自委托他人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

第八条财务部领取密钥并向各操作员发放后,各操作人员应立即对初始密码进行更改。

第九条网上银行操作人员要为操作系统设定复杂密码,不得使用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生日、房间号等作为密码,不得设置单纯由数字或字母组成的密码,不得使用排列有明显规律的密码;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密码进行更改,间隔期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用于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的密码、密钥等认证方式视同单位银行预留印鉴管理,确保安全使用和保管。

第十一条进行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的计算机要每日进行病毒扫描,及时更新病毒库、安装补丁;设置开机密码和用户密码,禁止匿名用户登录和远程访问计算机,设置屏幕保护,下班后必须关闭计算机电源,避免他人对计算机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发现或得知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出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并通知财务部负责

人,资金支付方式改为使用传统方式到金融机构网点办理业务,待金融机构明确通知系统达到安全工作要求并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再行开通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

第十三条网银经办员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网银审核员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操作和办理网上银行相关业务完成后,要立即从系统中退出,并将密钥等从计算机拔出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外出办理与网上银行支付无关的业务时,不得携带密钥。

第十七条操作人员因出差或请假等原因不能办理业务时,要办理移交手续。由财务部负责人指定接交人,并监督移交人和接收人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在专用记录本记录移交日期及时间等内容;接交完成后,接交人必须立即对密码进行更改,并由移交人用原密码进行检验。

第三章网银账户对账规定

第十八条出纳人员应按照会计制度通过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购销的方式进行对账。每月终了后、次月3日前出纳人员打印网银月度交易明细,与银行日记账逐笔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出纳、会计分别在《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上签字确认,并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第十九条出纳人员与银行对账时如发现错误,应上报财务负责人,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改正。如属于未达账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对账单应每月装订成册。

第二十条财务负责人不定期审查本单位的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存款相关账目是否一致。审核内容如下:

1、银行存款业务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结算凭证是否一致;

2、银行存款业务的手续是否齐备;

3、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凭证与相关账目是否一致;

4、银行存款总账与银行存款相关账目、“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否一致。

第四章网银变更管理

第二十一条发生以下账户资料变更时,应报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具体账户资料如下:

1、公司的账户名称变化;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3、公司的地址、邮编、电话发生变化;

4、公司的注册资金等信息发生变化;

5、公司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

6、其他按银行的账户管理要求的资料发生变化。

第二十二条网银变更有关资料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妥善保管。

第五章网银注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网银销户与否要考虑单位的实际业务需要,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而转移。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定期审查,对不再需要使用的网银账户进行销户。

第二十五条网银注销有关资料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妥善保管。

第六章罚责

第二十六条操作人员因没有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安全规定导致责任事故或造成损失,将严肃追究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人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条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和银行卡行业规范。 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的拓展与管理、业务与风险管理应当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等相关规定。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的,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接受分类评价,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监管措施。

网银管理制度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为促进公司网上银行业务有序发展,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控制企业、代管企业。 二、网银管理基本原则: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讲求效益。 (一)集中管理:拟开通单位网上银行业务的成员企业,需填制“网银业务申请表”并 报资产财务部现金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现金流中心)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二)分级负责: 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的成员企业,对网银业务的正确操作承担责任,并负责日常网上银行的维护与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 (三)确保安全:采用硬件技术、业务分级授权的双重安全机制,保障网上银行系统正常运行和公司资金的安全。 (四)讲求效益: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力求实现结算效率与效益的最大化。 三、业务范畴:根据业务需求,各单位网上银行目前仅限于以下业务: (一)账户查询:账户状态及其余额的查询、历史交易明细查询、票据查询等。 (二)银行收支结算:内部转账、货款支付、工资发放、自助缴费等。 (三)账户状态管理:账户临时挂失、修改账户密码等。 四、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流程 (一)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内部申请 本公司各成员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及实施方案,就开通网银支付的事由、网银业务范围、内部相关财务人员分工、安全防范措施等要素进行详细阐述,经申请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公司现金流中心。现金流中心负责对申请企业开通网银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进行评估,并交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人、总会计师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二)银企网银协议的签订 经批准同意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单位,在签订网银协议前,申请单位财务经办人员与财务负

网银管理办法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网上银行业务有序发展,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计算机上机管理,做到付款人员每人一台上网专用计算机专用,防止非网上银行操作人员上机。 第三条网银适用范围:日常报销、工资发放、大笔金额款项划转等其他可以通过网银办理的业务。 第四条网上银行收付款业务管理。 (1)出纳根据手续齐全的有效的会计凭证办理网上银行结算操作。 (2)二级操作员按照会计凭证对收款单位、帐号、开户行及付款金额大小写等进行审核,并且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复核指令授权;二级复核人员根据收 付凭据对银出纳网银指令进行复核并授权。 (3)大金额业务还需财务负责人进行再次审核,审核通过完成网银结算流程。第五条网银操作过程中非正常业务的处理。 采用网上银行方式进行结算操作,除建立二级复核机制外,还必须强调谨慎性 原则。如在正常操作过程中,由于网络、系统或其他原因造成收支业务出现可 疑指令,应当立即与网上银行的经办行进行咨询、确认,包括形成问题的原因、解决措施,需要时间等,切不可再次操作,防止出现单笔业务重复支付的现象。 通过与银行联系,确认业务确系未支付,且挂账待处理指令消除后,方可补制 业务,并按二级审核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条出纳人员要对每天拨付的款项进行逐笔查询并确认是否交易成功,要充分利用网上银行查询功能,掌握银行帐户的资金余额,要及时对帐,作到日清月结。

第七条掌握网上银行业务的更新动向,对网上银行出现的故障做好记录,并及时报业务主管领导,以免造成业务受阻和经济损失。 第八条加强网银动态口令卡的管理,由于网银动态口令卡是登录网上银行的通行证,一旦丢失要及时通知银行挂失,并重新补办。 第九条网上操作员必须做好个人进入网上银行密码的保密工作,防止其他人员了解掌握密码,一、二级操作员每个月必须自行更换一次密码。严禁转借网银动态口 令卡让其他人代替上机操作,操作人员暂时离开工作台时,必须退出操作系统, 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条熟知网上银行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网上银行的操作规程操作,避免交易风险。在网上银行出现故障,无法通过网上付款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通过 其他途径办理拨付事宜。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及之处或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悖,以上级文件为标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起执行

非银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

以下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 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固定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条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和银行卡行业规。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的拓展与管理、业务与风险管理应当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 号公布)等相关规定。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的,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接受分类评价,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监管措施。 第二章客户管理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按规定核对有效件并留存有效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建立客户唯一识别编码,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第七条支付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至少明确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功能和流程、身份识别和交易验证方式、资金结算方式等),收费项目和标准,查询、差错争议及投诉等服务流程和规则,业务风险和非法活动防及处置措

公司网上银行管理制度11222

公司网上银行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公司银行账户网络支付业务的管理,结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网银功能开通 公司因开展业务需要开通银行账户网络查询、支付功能,由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在指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办理,其余部门人员一律不得兼办。 第二条网银相关密匙、口令的保管 一、网银账户原则上一律要求同时具备登录口令、数字证书(加密U盘)及短信提示三重安全防护功能,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二、数字证书(加密U盘)属于操作员的由公司财务部出纳员负责保管,属于管理者的另行安排人员负责保管。 三、网银口令应定期进行变更。 四、不得在除公司财务内部电脑以外其他任何电脑下载证书、使用公司网银办理业务。 第三条网银支付业务的办理流程 一、财务部利用网银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一律须按公司资金审批程序规定,由经办人办妥付款申请手续,方可转交财务部出纳员进行办理。

二、出纳员初步审核付款申请无误,插入数字证书,按照付款申请之内容逐笔录入划款信息,确认无误,进行划款;成功后打印支付凭证。若为较大额划款,需相关有权人网上审核通过后方可操作。 三、财务会计必须对出纳员划款全过程进行监督,直至划款完毕、退出网银系统。 四、付款完成后,出纳员在付款申请单上加盖“付讫”章,并与财务主管同时在付款单上签字,方可作为入账依据。对于应由银行出具的网银单据,必须以开户银行出具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原始单据作为记账凭证。 五、交接:因特殊原因请假的,必须书面授权并交接。 第四条网银的日常管理 一、公司指定出纳员所使用计算机作为办理网银业务的专用机器,除处理日常工作外,严禁使用该机器玩网络游戏、登录不良网站,严禁任何人擅自下载网络资源存储于本机。 二、网银账户仅可办理供应商付款、员工薪资发放等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资金支付业务,严禁私自利用公司网银账户进行私人款项拆借、挪用。 三、专用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火墙及杀毒软件,出纳员每周至少进行两次全盘病毒查杀。 四、出纳员于每周集中付款日或员工发薪日前一天将现金足额存入相关银行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网上银行管理,保障网上银行健康有序开展,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银行是指农发行通过互联网为在农发行开户的对公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农发行网上银行坚持“整体规划、统一管理、服务客户、安全高效”原则。围绕全行战略目标,在确保业务发展依法合规、风险整体可控基础上,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积极推进业务创新能力,实现流程创新与技术创新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促进现代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机构。 - 1 -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农发行网上银行实行总行统筹、逐级管理的体制。各级行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强化网上银行管理,积极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第六条总行网上银行主管部门为信息科技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网上银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网上银行发展规划,开展业务分析、考核评价,组织产品宣传和推广。 (三)负责开办机构审批和使用网上银行渠道的业务准入审批。 (四)负责参数管理,使用网上银行内部管理系统进行参数配置、机构及省级分行管理员维护、角色设定与分配等。 (五)负责制订网上银行价格标准与收费管理。 (六)负责组织网上银行培训。 (七)负责网上银行客户服务支持,配套客户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客户服务相关培训,网上银行公告发布等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开展网上银行业务需求收集、分析与产品创新。 (九)负责向监管部门报送网上银行相关业务报表等。 - 2 -

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牵制,规范业务流程,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操作人员分为经办员和审核员,具体职责和权限明确如下: 经办员为公司网上银行账户货币资金管理专责,由出纳担任,具体负责资金划转、账户查询、账户管理等,无审核的权限。 审核员为公司网上银行账户审核专责,由财务部指定专人担任,具体负责资金划转审审核、账户查询等,无经办的权限。 第三条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网上银行支付业务业务指南,熟练帐务系统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防止出现差错。 第四条网上银行支付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报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五条经过批准,由公司财务部向相应网银业务金融机构提交办理业务的全部操作员名单和相应权限,并由金融机构对密码、密钥等认证工具进行初始设置。 第六条财务部领取密钥并向各操作员发放后,各操作员应立即对初始密码进行更改。

第七条用于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的密码、密钥等认证方式视同单位银行预留印鉴管理,确保安全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严禁使用无线上网设备或者在公共场场所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 第九条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计算机要每日进行病毒扫描,及时更新病毒库、安装补丁;设置开机密码和用户密码,禁止匿名用户登录和远程访问计算机,设置屏幕保护,下班后必须关闭计算机电源,避免他人对计算机进行操作。 第十条操作人员发现或得知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出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并通知财务部负责人,资金支付方式改为使用传统方式到金融机构网点办理业务,待金融机构明确通知系统达到安全工作要求并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再行开通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 第十一条操作和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完成后,要立即从系统中退出,并将密钥等从计算机拔出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外出办理与网上银行支付无关的业务时,不得携带密钥。 第十三条网上银行操作人员要为操作系统设定复杂密码,不得使用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生日、房间号等作为密码,不得设置单纯由数字或字母组成的密码,不得使用排列有明显规律的密码;定期或不定期对密码进行更改,间隔期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防控信贷操作风险,提高信贷服务质量,保障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总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是指我行依照有关法律和借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支付我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资金实施审核、监督等管理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商业性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政策性贷款、准政策性贷款的资金支付管理既要参照本办法,又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第四条贷款资金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 第五条贷款资金支付应坚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明确职责、严格把关的原则。 第二章存款账户开立 第六条凡向我行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均应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我行贷款占其全部贷款比例超过50%(含)的借款人,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为建设、经营新开工项目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如向我行申请贷款,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七条借款人除应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外,还应按申请贷款的性质及种类开立相应的存款专户。 (一)申请政策性或准政策性贷款的借款人,应在我行开立收购资金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发

放和管理政策性或准政策性贷款资金。 (二)申请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应在我行开立信贷资金存款账户。该类账户在“401单位活期存款”科目下设立,专门用于发放和管理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资金和固定资产贷款资金。 (三)申请项目贷款的借款人,应在我行开立项目贷款资金存款账户和项目收入存款账户。该类账户在“401单位活期存款”科目下设立。项目贷款资金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发放和管理项目贷款资金。项目收入应全部存入项目收入存款账户,按借款合同约定,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 第八条从我行申请多种类型贷款的借款人,应在我行同时开立相应存款账户。各存款账户应当专户使用,账户之间资金不得混用或串用。 第三章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与审核流程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二十九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通知存款业务作业指导书 附件1: 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2015年2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管理职责 (8) 第三章基本规定 (10) 第四章柜员管理 (21) 第五章参数管理 (22) 第六章移动数字证书管理 (23) 第七章个人网上银行业务 (24) 第八章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25) 第九章电子银行业务特殊处理 (26) 第十章客户投诉及咨询业务 (27) 第十一章门户网站管理 (28) 第十二章自助机具管理 (30) 第十三章移动终端业务管理 (32) 第十四章短信业务管理 (33) (35)

第十六章业务检查 (36) 第十七章电子银行售后服务 (38) 第十八章电子银行客户教育 (39) 第十九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40) 第二十章附则 (4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电子 银行业务管理,规范业务处理行为,防范风险发生,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和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村镇银行”)是经监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上海农商银行(以下简称“主发起行”)和其他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或境内自然人共同出资并由上海农商 银行控股,主要为县(市)区域内的“三农”及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管理部是主发起行设立的,负责管理和推动村镇银行业务发展,指导村镇银行建立健全业务制度、防范各类风险的职能部门;村镇银行管理分部是主发起行村镇银行管理部

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XX银行 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下称“本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技术风险,保障本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本行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行信息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由分管领导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部门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使用本行网络或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保障 第五条常设由本行领导、各部室负责人及信息安全员组成的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决策信息安全重大事宜。 第六条各部室、各分支机构应指定至少一名信息安全员, 配合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信息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及要求在本部室的落实。。第七条本行应建立与信息安全监管机构的联系,及时报告各类信息安全事件并获取专业支持。 第八条本行应建立与外部信息安全专业机构、专家的联系,及时跟踪行业趋势,学习各类先进的标准和评估方法。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九条本行所有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或工作范围,履行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职责。日常员工信息安全行为准则参见《XX银行员工信息安全手册》。 第一节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包括本行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和信息安全工作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应选派政治思想过硬、具有较高计算机水平的人员从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凡是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受到过处罚或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第十二条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信息安全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安全工作小组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一)组织落实上级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协调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工作,监督检查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二)审核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方案,组织实施信息安全保障项目建设。 (三)定期监督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检查运行操作、备份、机房环境与文档等安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和预警,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统计分析和协调处臵信息安全事件。 (五)定期组织信息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信息安全检查、评估与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一)负责本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落实。(二)负责提出本行信息安全保障需求。(三)

公司网银管理办法

、目的 为规范(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网银管理,保证公司的资金安全,加强资金收支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分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成员企业。 3、术语和定义 本办法所称网银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因特网提供的金融服务。

4、职责和权限 股份公司财务副总监:负责公司所属成员企业网银开户、变更、注销的审批。 股份公司财务部:制定和完善网银管理制度,监督成员企业按本办法办理网银相关业务。 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签署《网上企业银行服务协议》,对本单位的资金安全负责。 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财务主管)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具体网银业务的办理,日常网银的维护与管理,保证本单位的资金安全。 5、流程图 网银账户开户变更销户审批流程: 6、内容和要求 网银管理基本原则: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讲求效益。 集中管理:拟开通网银业务的成员企业,需上报股份公司财务部,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开通网银手续。 分级负责:开通网银业务的成员企业,对网银业务的正确操作承担责任,并负责日常网上银行的维护与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 确保安全:采用硬件技术、业务分级授权的双重安全机制,保障网银系统正常运行和公司资金的安全。 讲求效益: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力求实现结算效率与效益的最大化。 网银开户管理要求: 股份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开立网银户头,由股份公司财务副总监审批,审批流程按流程规定。 成员企业的财务部门统一负责网银账户的开通、注销及其管理,其他部门人员一律不得兼办。 股份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开通网银账户,必须纳入企业会计核算轨道,严禁设立“账外账户”。 开户银行的选择要立足于和银行的合作关系,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而转移。开立网银账户时,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全国性的、信誉和服务良好的大银行。 开通网银工作流程 成员企业的出纳,根据已通过审批的“网银账户开户变更销户申请表”,负责填写并报送网银申报资料。 在签订网银协议前,申请单位出纳与财务负责人应认真研究《网上企业银行服务协议》有关条款(包括收费标准),尤其是风险提示与责任划分,并向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汇报。 成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确认无误后,代表公司与银行签订《网上企业银行服务协议》,即在《网上企业银行服务协议》上签章。银行向企业发放《密码函》与密钥,退还《网上企业银行服务协议》的“企业留存联”。 出纳完成网银开通手续后,将《密码函》、密钥、《网上企业银行服务协议》(企业留存联)一并呈报本单位财务负责人。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渠道和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利用其他外部电子服务设备提供的由客户自助服务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有关电子金融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统一负责对境内及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管。 第二章申请与变更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利用公众电子网络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九条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和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 (二)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以及电子银行业务发

2020年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1-4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资金管理,实现资金价值,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负责对各产业集团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注销进行审批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规定的银行账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 5、保证金存款账户 6、其它特殊用途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 第四条各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联动户注销,必须按电子审批流程,经所在公司、集团审核、控股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特殊用途账户仅用于特定业务需求,需在特定业务经控股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提交账户开立申请。账户注销(联动户除外),由各集团电子审批流程,经所在公司审核、集团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第五条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审批的账户不仅包括第三条规定中涉及的账户,还包括公司使用的所有在各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六条产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申请得到批准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资料递交至银行进行办理。办理完成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账户信息上报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备案,同时在资金日报中进行填列或更新,账户注销的,注销当月在日报中批注说明注销日期,下月起日报中不再体现该账户。备案资料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1、账户所属公司名称 2、开户银行全称 、银行账号3. 4、账户属性 5、开、销或变更时间 6、控股公司或集团审批时间。 第七条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设置专人负责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注销的审查和监管,并根据各公司的开户、销户、变更账户备案资料维护财务软件中的银行账户档案。 第八条产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在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公司名称、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如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开户行申请变更备案。 第九条产业集团及下属公司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未经允许私自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2015)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运作,明确网上银行使用的职责分工,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网银的开通和使用 第二条因开展业务需开通网上银行查询和支付系统时,应由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核准,报单位负责人签批后,由财务部派专人在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办理。财务部向相应网银业务金融机构提交办理业务的全部操作员名单和相应权限,并由金融机构对密码、密钥等认证工具进行初始设置。 第三条指定的网银专用计算机设备,除处理日常工作外,严禁登录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严禁下载与工作无关的网络资料存储于本机。 第四条严禁使用无线上网设备或者在公共场所进行网上银行业务操作。 第五条网上银行使用的操作人员分为经办员和审核员,具体职责和权限明确如下:经办员为单位网上银行账户货币资金管理专责,由出纳担任,具体负责资金划转录入、账户查询、账

户资料登记管理等,无审核的权限。审核员为单位网上银行账户审核专责,由财务部指定专人担任,具体负责资金划转审核授权、账户查询等,无经办录入的权限。 第六条网银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网上银行使用业务指南,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账务系统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各工作环节必须独立进行,严禁一人同时担任操作与审核工作。 第七条严禁私自委托他人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 第八条财务部领取密钥并向各操作员发放后,各操作人员应立即对初始密码进行更改。 第九条网上银行操作人员要为操作系统设定复杂密码,不得使用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生日、房间号等作为密码,不得设置单纯由数字或字母组成的密码,不得使用排列有明显规律的密码;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密码进行更改,间隔期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用于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的密码、密钥等认证方式视同单位银行预留印鉴管理,确保安全使用和保管。 第十一条进行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的计算机要每日进行病毒扫描,及时更新病毒库、安装补丁;设置开机密码和用户密码,禁止匿名用户登录和远程访问计算机,设置屏幕保护,下班后必须关闭计算机电源,避免他人对计算机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发现或得知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出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并通知财务部负责

公司网银管理办法

公司网银管理办法 1

1、目的 Purpose 为规范(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网银管理,保证公司的资金安全,加强资金收支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Scope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分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成员企业。3、术语和定义 Terms and definitions 本办法所称网银业务,是指银行经过因特网提供的金融服务。 4、职责和权限 Responsibility and authority 4.1股份公司财务副总监:负责公司所属成员企业网银开户、变更、注销的审批。 4.2股份公司财务部:制定和完善网银管理制度,监督成员企业按本办法办理网银相关业务。 4.3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签署《网上企业银行服务协议》,对本单位的资金安全负责。 4.4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财务主管)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具体网银业务的办理,日常网银的维护与管理,保证本单位的资金安全。 5、流程图 Flow diagram 5.1网银账户开户/变更/销户审批流程:

6、内容和要求 Contents and demands 6.1 网银管理基本原则: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讲求效益。 ----集中管理:拟开通网银业务的成员企业,需上报股份公司财务部,经审批经过后方可办理开通网银手续。 ----分级负责:开通网银业务的成员企业,对网银业务的正确操作承担责任,并负责日常网上银行的维护与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 ----确保安全:采用硬件技术、业务分级授权的双重安全机制,保障网银系统正常运行和公司资金的安全。 ----讲求效益: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力求实现结算效率与效益的最大化。6.2 网银开户管理要求: ----股份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开立网银户头,由股份公司财务副总监审批,审批流程按5.1流程规定。 ----成员企业的财务部门统一负责网银账户的开通、注销及其管理,其它部门人员一律不得兼办。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汇兑业务实施细则 总则 第1条为规范我行汇兑业务的管理,促进汇兑业务的发展,适应计算机系统的处理要求,依据总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兑业务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汇兑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 第一部分业务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3条业务管理机构 邮政汇兑业务实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或“全国中心”)、省(区、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一级分行”或“省中心”)、地市分行(以下简称“二级分行”或“地市中心”)和县市支行(以下简称“一级支行”或“县市中心”)四级管理机构,各级管理机构下辖的营业机构(以下称“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服务客户。 第4条总行的职责 (一)负责全国邮政汇兑业务的经营、管理、监督、检查,以及与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全国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

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报表。 (三)负责进行市场调研,研发新产品,并完成相关的业务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制定和修订汇兑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负责对全国邮政汇兑业务的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以及相关业务的准入。 (六)负责汇兑业务相关资费的制定和调整。 (七)负责汇兑业务重要单证的设计、监制及管理。 (八)负责全国性商务汇款客户的审批、系统注册和管理。 (九)负责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调拨。 (十)负责汇兑业务的差错处理。 (十一)负责与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维护部门合作,为日常业务的办理提供全国性业务支持。 (十二)负责协调解决一级分行间的业务纠纷和责任认定。 (十三)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第5条区分行职责 (一)负责与辖内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网上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网上银行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账户查询、存款管理、转账汇款、自助缴费、网上跨行实时支付、网上支付等银行业务。 第三条网上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信誉良好的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并按照客户签约方式和申请项目,提供相应的网上银行服务。 第四条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应建立网上银行业务培训制度,对网上银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五条网上银行业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若发生网上银行业务内部案件、客户资金被盗窃、业务差错损失等重大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在第一时间报告省联社。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和岗位管理 第七条网上银行业务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省联社负责网上银行系统研发、运行维护及业务管理,主要包括: 1.制定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规划、确定网上银行业务的品牌,指导全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工作的开展,制定业务管理办法; 2.统一组织业务需求、系统开发、测试、验收与投产工作; 3.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及系统参数维护管理工作; 4.组织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培训及业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二)办事处、市联社负责辖内网上银行业务管理,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省联社的各项工作目标; 2.制定辖内业务发展计划; 3.组织辖内业务培训及业务制度检查; 4.指导辖内各县级联社网上银行业务工作的开展; 5.向省联社提出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建议等。 (三)县级联社负责贯彻落实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业务管理及各项工作目标,具体开展网上银行业务拓展、营销等工作;为客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注册、变更、注销等事项,并收取有关费用;指导客户使用网上银行产品,并做好相关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省联社部门职责分工 (一)电子银行部负责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电子银行反欺诈交易监控平台管理方案办法

*********电子渠道 业务交易风险监控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电子渠道业务交易风险监控管理水平,规范*********电子渠道业务交易风险监控操作流程,加强管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促进电子渠道业务交易健康快速发展,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和*********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渠道业务交易风险监控平台是指通过建立电子渠道业务交易风险监控平台,分析*********电子渠道客户交易行为,识别、评估异常交易,并进行快速响应处理的交易风险管理机制。 第三条电子渠道业务交易风险监控主要包括:监控规则模型建立、风险事件处理、业务参数管理、报告与通报。 第四条电子渠道业务交易风险监控平台监控的主要渠道包括:个人版网上银行、企业版网上银行、个人版手机银行、企业版手机银行、三方支付、ATM和POS。 第五条电子渠道业务交易风险监控遵循以下原则: (一)快速响应原则。持续、及时对客户交易进行分析、发现异常交易后,快速响应处理,尽可能避免、减少或挽回客户损失; (二)审慎处理原则。在深入分析客户行为的基础上,审慎处理,发出正确的风险提示;

(三)动态调整原则。根据电子渠道业务交易风险特征的变化,动态调整监控重点和监控策略。 (四)严格保密原则。监控机构和人员对风险监控的风险评级方法、风险特征、风险状况、规则模型、客户数据等关键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与岗位职责 第一节机构职责 第一条电子渠道业务交易风险监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总行负责全行风险监控的组织与管理,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监督各责任方履行工作职责;各分行负责辖内风险监控事项协查、协助支行与客户的沟通解释。支行负责在分行的指导下与客户进行沟通解释。 第二条总行****是电子渠道业务交易风险监控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归口管理*********电子渠道业务交易风险监控平台;负责组织、协调,统筹安排*********电子渠道业务交易风险监控平台各项事务;制定规章制度,保证电子渠道业务交易风险监控的规范管理; (二)负责与电子渠道各渠道业务主管部门一起开展风险监控工作; (三)负责制定、部署跨各单一电子渠道业务交易风险监控策略;负责部署实施电子渠道业务交易风险监控平台的电子渠道交易的规

网上银行支付管理办法(全文)

网上银行支付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银行账户网络支付业务的管理,结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网银功能的开通 公司因开展业务需要开通银行账户网络查询、支付功能,由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副总核准,总经理签批后,由财务部指派专人在公司指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办理,其余部门人员一律不得兼办。 二、网银相关密匙、口令的保管 1、网银账户原则上一律要求同时具备登录口令、数字证书(加密U盘)及短信提示三重安全防护功能,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2、登录口令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数字证书(加密U盘)由财务部出纳员负责保管;短信提示须预留公司总经理手机号码; 3、网银口令应定期进行变更; 4、不得在除公司财务内部电脑以外其他任何电脑下载证书、使用公司网银办理业务。 三、网银支付业务的办理流程 1、财务部利用网银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一律须按公司资金审批程序规定,由请款人办妥付款申请手续,方可转交财务部出纳员进行办理; 2、出纳员初步审核付款申请无误,插入数字证书,请求财务主管复核付款申请并输入登录密码进入系统,按照付款申请之

内容逐笔录入划款信息,确认无误,进行划款;成功后打印支付凭证; 3、财务主管必须对出纳员划款全过程进行监督,直至划款完毕、退出网银系统; 4、付款完成后,出纳员在付款申请单上加盖“付讫”章,并与财务主管同时在付款单上签字,方可作为制作会计凭证、入账依据。 四、网银的日常管理 1、公司指定出纳员所使用计算机作为办理网银业务的专用机器,除处理日常工作外,严禁使用该机器玩网络游戏、登录不良网站,严禁任何人擅自下载网络资源存储于本机; 2、网银账户仅可办理供应商付款、员工薪资发放等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资金支付业务,严禁私自利用公司网银账户进行私人款项拆借、挪用; 3、专用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火墙及杀毒软件,出纳员每周至少进行两次全盘病毒查杀; 4、出纳员于每周供应商集中付款日或员工发薪日前一天将现金足额存入相关银行账户,次日及时进行划拨;其他时间段网银账户资金结存数不得超过1万元,超出部分一律取出存放公司其他银行账户; 5、每月终了后、次月2日前出纳员打印网银月度交易明细,由财务主管负责与相关日记账逐笔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在账单上签字确认,作为会计档案一并保存。

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网上银行业务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市联社)及营业网点。 第三条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通过因特网向社会提供的自助式银行服务,具有账户查询、转账汇款、资金管理等功能。网上银行业务的账务处理、资金清算,按结算账户的业务归属分别纳入核心业务系统进行。 第四条县市联社营业网点为注册客户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开通前必须确认注册客户已知悉网上银行各项服务,并与客户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 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县市联社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经营、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七条网上银行业务实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联社)、县市联社、营业网点三级管理。县市联社营业网点负责办理网上银

行客户的注册。 第八条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实行逐级审批制。县市联社开办网上银行业务须向区联社提出业务开办申请,经区联社批准申请后,须持相关材料向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备,并符合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第九条营业网点对网上银行的业务需求(包括特色业务需求),须由县市联社以书面形式提交区联社,由区联社统一研究和组织开发。 第十条区联社负责制定统一的客户服务协议、业务操作规程、客户指导手册及各种凭证和表格,县市联社按相关规定进行落实。 第十一条网上银行客户是指访问信用社网上银行网站,进行信息查询或办理转账结算等业务的个人、企业和事业单位。网上银行客户按客户身份性质不同,分为企业客户、个人客户;按享有网上银行服务功能不同个人客户又可分为动态口令版客户和专业版客户(证书客户);企业客户只有专业版客户(证书客户)。 动态口令版客户是指客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县市联社营业网点办理客户注册手续,与营业网点签订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从营业网点取得动态口令卡(刮刮卡)的客户。其所能使用功能与证书客户相同,但交易金额单笔限为1000元,单日累计金额为3000元。 专业版客户(证书客户)是指客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县市联社营业网点办理客户注册手续,并与营业网点签订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从营业网点取得USB-key的客户。可办理网上查询、转账汇款、网上支付、代理缴费、投资理财等各种业务,但个人客户交易金额单笔不超20万元、日累计最高为100万元,企业客户交易金额单笔不超200万元、单日累计最高为1000万元,单笔交易金额企业客户在额度范围内自行设定。 第十二条网上银行的注册客户在网上银行系统中被设置有唯一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