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迳行驳回起诉用)——法律文书

行政裁定书(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迳行驳回起诉用)——法律文书
行政裁定书(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迳行驳回起诉用)——法律文书

行政裁定书(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迳行驳回起诉用)——法律文书

行政裁定书(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迳行驳回起诉用)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迳行驳回起诉用)

(××××)×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二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行政裁定书(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迳行驳回起诉用)——法律文书(当事人诉辩意见以及事实认定部分的写法,与二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认为,……(写明迳行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行政裁定书(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迳行驳回起诉用)——法律文书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二、本裁定书供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后,认为不应当立案,决定撤销原实体判决,迳行驳回起诉时使用。

三、裁定书事实部分的写法与二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研究——完稿

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研究 摘要:行政诉讼判决,是行政诉讼最重要的结案方式,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中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1989年我国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确定了维持、撤销、履行和变更四种判决形式,初步建立了我国的行政判决制度。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新增了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两种判决形式,补充和发展了我国的行政诉讼判决制度。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与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结行政案件使用较多的判决形式,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两种判决形式的具体适用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的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分析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在具体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得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符合司法的本质属性和诉讼法原理,且不违背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的观点,并对取消现有的维持与确认合法有效判决,在《行政诉讼法》修改时明确规定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并扩大和明确其适用范围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维持判决;确认有效判决 Abstract: Judgment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s the most important way is the case, people's court for administrative cases in physical problems made by processing. In 1989, China promulgated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identifies the maintenance, revocation, performance and modification of four kinds of sentence form, the initial establishment of Chinese administrative judgment system. In 2000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Interpretation on some issues concerning" added rejected petition judgment and confirmation of two forms of judgments, supplement and

程序上驳回起诉裁定书范文驳回起诉的裁定书上诉请求写

程序上驳回起诉裁定书范文驳回起诉的裁定书上诉请求写上诉请求可以表述为: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并依法判准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驳回起诉,是指 ___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___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在这些方面,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的特征主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 ___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 ___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后。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 ___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 ___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1、主体不适格;2、被告不明确;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不属于 ___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6、有仲裁协议的;7、属于劳动争议的;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9、重复起诉的。 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用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___。 一、驳回诉讼的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

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驳回起诉上诉状范本

驳回起诉上诉状范本 驳回起诉的上诉状如何写?为您整理了有关驳回起诉的上诉状范本,请参考 驳回起诉的上诉状范本【1】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 上诉人不服宝安区法院(20XX)XX法少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之裁定,特依法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进行实体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违反《民诉法》第119条规定。 一审判决书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为:本院认为,原告的股权已登记在被告(名字省)名下,诉争的饭堂承包收益由贝XX收取,若原告认为被告(名字省)侵害其合法继承权,应以侵权之诉提起诉讼,其以继承权案由主张权利,不符合起诉的条件(见一审判决书第6页)。 仅仅以案由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明显违反2012年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截了当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2、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能够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

裁定驳回起诉上诉状

裁定驳回起诉上诉状 被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以进行上诉,那么,以下是CN 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裁定驳回起诉上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诉人(原审原告): 王xx,女,汉族,xxxx年8月21日出生,注青岛市施耐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xx投资有限公司,xx市xx区山大南路xx号xx大厦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xxxx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xx里8号,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 2、裁定指令xx市xx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与济xx检公刑诉[xxxx]377号刑事案件,属

于同一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为无论从主体上看,看还是从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本案均与济xx检公刑诉[xxxx]377号起诉书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诉人为山东xx投资有限公司和xxx,而济xx 检公刑诉[xxxx]123号起诉书中的被告人为本案的案外人无畏,和本案的当事人没有重合。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依据的被上诉人xxx的担保行为。xxx的担保行为发生在无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xxxx 年2月15日无畏被拘留,而xxx的担保行为发生在xxxx年3月11日)xxx 的担保行为(或者说是债务承担行为)发生在无畏的犯罪实施完成以后,担保时无畏已经被刑事拘留。因此xxx的担保行为和无畏对犯罪行为之间,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是均没有任何联系,xxx的担保行为不会在济xx检公刑诉[xxxx]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得到评价和审判,被上诉人xxx和上诉人之间是典型的担保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二者属于同一事实,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

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

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在审判实践中,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容易混淆,有人分不清哪些该用裁定,哪些该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从实体上判决原告败诉,原告虽然有起诉权,但是丧失胜诉权,主要适用于: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理由等。而驳回起诉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法院就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倘若原告起诉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驳回其起诉。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人民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例如: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涉及城镇企业(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案件;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纠纷;涉及到大面积土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

目录 2010年司法考试: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关于死刑停止执行 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辅导:刑事诉讼级别管辖 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诉讼参与人之被害人 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死刑停止执行2010年司法考试: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证据 2010司考刑诉要点: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2010年司法考试: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 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关于死刑停止执行 司法考试题目注重切合最新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是08年司法考试之后出台的。本文就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处理程序、处理方式等为考生做一归纳,便于考生更清晰的掌握这一考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在执行死刑的程序中规定了可以停止执行。这样的立法宗旨目的是:尊重和珍惜生命,防止错杀;遵循“疑罪从无”,更好地贯彻我国一贯的“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刑事政策;严格执法,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鼓励罪犯立功。 停止执行的情形: 结合原先的《刑事诉讼法》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1.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注意,以上情形中除了怀孕要求是确实的确定的外,其他都是可能情形,另外对于怀孕罪犯在羁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应视为正在怀孕。 处理程序: 一、下级人民法院发现的: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注: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裁定驳回起诉的含义是什么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裁定驳回起诉的含 义是什么 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起诉请求不合理,要驳回当时人的起诉请求。但是究竟是选择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是选择裁定驳回起诉,法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选择。那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裁定驳回起诉的含义是什么?两者有什么区别?为您解答。 ▲一、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裁定驳回起诉的含义是什么? (一)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

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的情形主要有: 1、《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起诉条件,则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法院审理后才确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则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再适用裁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起诉经过法院开庭审理程序之后才确认其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 (二)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它

可以上诉的裁定都有哪些

可以上诉的裁定都有哪些 可以上诉的四个裁定:1、不予受理的裁定;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3、驳回起诉的裁定;4、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法院作出的结果其实不一定都是以判决方式作出的,还有可能是通过裁定来作出,当然也要符合了规定的条件之后,才能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判决结果。而对于判决和裁定虽然也允许提起上诉,但此时有一定的情形限制。那通常可以上诉的裁定都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可以上诉的裁定都有哪些 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作出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作出的再审判决。 可以上诉的裁定有三种: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除了上述列出的判决和裁定外,其他的判决或裁定,如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二

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都 是不能上诉的。 二、对一审法院判决、裁定不服怎么办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140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有异议、驳回起诉三种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183条之规定: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三、上诉案件如何裁判

国家赔偿法院撤销判决后怎么赔偿

国家赔偿法院撤销判决后怎么赔偿 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现实中,法院、检察官、警察等每天都要处理很多大大小小的案子,所以,有些人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有误等意外而被误判,为此遭受不必要的惩罚甚至是牢狱之灾,在法院的后来审查中纠正并撤销判决之后,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国家赔偿法院撤销判决呢? 一、国家赔偿法院撤销判决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我国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 ,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意义一方面在于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公权力造成侵害时,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其另外一方面在于约束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依法行使职责。新中国建国初期就有行政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最早规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法律文件是1954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港务管理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1954年宪法第97条也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赔偿方式和标准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拒不说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拒不说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莒县法院审理王少增诉莒县中楼镇马亓河东村村民委员会借款纠纷一案中,因王少增拒不向法庭讲明其提供的借条的来源,被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王少增起诉称:莒县某橡胶制品厂属于该村委会的村办企业。1998年,因该厂急需资金进压延机设备,村委会向我借款58500元,并于2000年12月8日给我写了一张借条。后经我多次索要,村委会拒付。王少增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印有王彦福个人私章和村委会公章的借条,该借条落款时间为2000年12月8日,王彦福时任该村支部书记。庭审中,王彦福表示对该借条并不知情,同时现任村委亦表示对该借条不知情。法庭要求王少增说明该借条的来源,但王少增拒不说明,也拒不说明借条上的村委章是谁给盖的。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应当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形式与来源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王少增有义务向法院说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因其拒不说明提供的借条的来源,使法庭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无法进行有效的审查。因此,法院对王少增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亦无法进行认定,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少增的诉讼请求。 凭欠条起诉要求归还欠款,法院认定无事实依据驳回近日,经浙江省湖州市两级法院审理,杨某诉朱某欠款纠纷一案尘埃落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杨某讨要欠款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原告杨某从事装潢工作,被告朱某系经营装潢建材的个体工商户。2008年1月8日,杨某以双方曾合伙经营装潢生意、朱某尚欠其7.5万多元为由,起诉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要求朱某立即支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 杨某起诉称,他与朱某合伙经营装潢生意,2005年年底合作关系破裂,于2006年年底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朱某于2007年5月10日根据清算明细写下“欠杨某人民币柒万五千叁百陆拾元正”的欠条一张,同时口头承诺一周后付清欠款,但其后杨某多次催讨未果。 被告朱某答辩称,杨某诉称“合作做装潢生意”的事实根本不存在。被告一

主体不符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11)头民二初字第1 0 4号原告:赵军营,男,1969年4月2 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疏勒县疏勒镇巴合齐路8院西区平3栋0 0 8号。 委托代理人:陈一纲,新疆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满疆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2 5 2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光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军营与被告乌鲁木齐满疆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疆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军营起诉称,2 0 1 1年3月2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一辆神狐牌HLQ5253GJYE重型罐式货车,购车金额2 31000元。2011年3月25日,原告办理完该车所有运营手续。2011年3月28日,该车在第一次投入装载运营过程中,突发车辆失重,引起车辆翘头,致使车辆罐内油品大量倾斜在地,在储油库内险些酿成成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和车辆生产厂家反应了该车存在的质量问题,后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结论为:该车质量不符合相关技术参数的要求。经原、被告多次协商无果。故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购车款2 3 1 0 0 0元;支付购车支出的相关费用46348. 64元;承担鉴定费2 9 6 0 7;赔偿原告损失4 0 0 0 0 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赵军营起诉被告满疆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赵军营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及保险收据、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栏等相关证据,证明神狐牌HLQ5 253GJYE重型罐式货车即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为新疆泽普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原告赵军营,原告赵军营未有证据证明其与满疆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赵军营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日期:08-12-12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是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而两者的适用经常容易混淆。现就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各自的特征、适用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作简要论述,以达到澄清认识,正确适用之目的。 一、驳回起诉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在这些方面,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的特征主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后。 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具体有以下几种: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予以审查。实践当中经常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机关注销的公司的名义起诉,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等等。这类情况经审理发现,即予驳回起诉。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保证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较为宽泛的理解。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即应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门槛定得过高,无形中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所以立案时所掌握的“本案”的含义,应当明确为:诉称事实,而不是经诉讼程序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在其诉称事实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反之,则不具有原告资格。立案之后,经过审理,如果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如母亲以原告身份向已离婚的配偶主张孩子的抚育费,经审理查明即应适用驳回起诉处理。 3、没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诉称的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某个或几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后,在送达中发现被告名称错误,但原告不撤诉,或住址错误、不详,原告不能更改补充的情况,即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此处“明确的被告”不应当理解为被告必须是经审理后确定的民事责任和义务的承受人。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事实是指原告起诉时所诉称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事实,即诉称事实。此处作为起诉条件的事实不同于经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这种诉称事实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或部分虚假的。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是我们在审理案件中经常运用的两种裁决方式,虽然大家都清楚,驳回起诉用裁定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用判决的形式,但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却蕴涵着深刻的法律机理,如果不作思考和区分,很容易引起混淆,导致因适用错误而案件被发回重审。所以,有必要对两者的特征、适用作简要的阐述。 一、驳回起诉 对驳回起诉的概念,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定义性的表述,只是由各自所持的依据和标准不同,在涉及驳回起诉问题时作出不同的解释性表述。笔者认为,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在审理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1)、驳回起诉是对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否定,采用裁定形式;(2)、适用对象上,驳回起诉针对的是立案受理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3)、对驳回起诉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4)、驳回起诉后当事人可以再次提起诉讼。因此,驳回起诉的着眼点不在于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的纷争,不是在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作出的结论,而是对“起诉条件存在瑕疵”案件的截流。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形: ⒈原告不适格。原告适格是指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对“原告”应作宽泛的理解,不宜把立案的门槛定的过高,应确保“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在立案环节所把握的“本案”应明确为:诉称事实,而不是经诉讼程序确认的案件事实;而“有直接利害关系”则是指原告在其诉称事实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进入审理环节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再裁定驳回起诉。如母亲以原告身份向已离婚的配偶主张子女的抚育费的,经审理查明即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从理论上来说,对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该在立案前的审查阶段解决,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不予受理,不应出现立案受理后才发现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的情况。但实践和理论往往不能完全统一。在实践中,有些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况较为复杂,在立案前的审理阶段不易被发现,或者在当时根本不能发现,却在受理后的审理环节,出现了新的证据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所以法律对审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规定了补救措施---允许裁定“驳回起诉”。 ⒉没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必须指出侵害其民事权益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在案件受理后发现被告名称错误、或住址不详或错误,原告又不能更改、补充的,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的起诉条件中对被告的要求并不高,只要求原告明确指出对其侵权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是谁即可,并不要求其所指的人确系真正对其侵权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不要求所指的人为适格的被告。 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这里的事实仅指诉称事实,不同于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不问真假。 ⒋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如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当事人为此而提起诉讼的,应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如在受理后发现的,应予驳回起诉。已经判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⒌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实践中常有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环节,如以已经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义进行起诉等,这类情形

当事人可否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行政行为(2007年12月31日)

当事人可否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行政行为 发表时间:2007-12-31 17:07:00 阅读次数:451 这是笔者代理一件土地行政案件时碰到的问题,傅先生在发现他弟弟利用虚假的材料,骗取土地登记部门,将他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到了自己的名下之后,向土地登记机关提出要求,要求更正登记。傅先生要求更正登记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登记规则》第71条“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可是,土地登记机关未予理会。 问题是,傅先生是否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土地登记机关更正登记。其实,类似的问题不少。譬如,《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74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城乡规划法》第6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如果当事人根据这些条文,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予理会,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复议机关责令或者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撤销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从这些条文得出的第一判断大多是,行政机关不予撤销行政行为,他们就有权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既然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的话,撤销行政行为就是行政机关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不予撤销的话,自然就可以状告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不能成立的。首先,利害关系人向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异议应该有时间的限制,如果利害关系人在超过了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以后,仍然可以随时提出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话,《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时效制度就会完全落空。其次,如果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没有结果,仍然只能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既可以请求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原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h1 -- -- 本站首页 免费课件 免费试题 整册教案 教育资讯 计划总结 英语角 幼儿教育 文书写作 海量教案 免费论文

网站地图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语文科数学科英语科政治科物理科化学科地理科历史科生物科中考备战高考备战高考试题中考试题教学论文作文园地

作文园地 求职简历 党团工会 演讲致辞 领导讲话 总结报告 文秘知识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节日庆典 中考作文 高考作文 个人简历 入团申请 入党申请 您现在的位置:3edu教育网文书写作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正文3edu教育网,百万资源,完全免费,无需注册,天天更新!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指经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但又不适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其他类型判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判决形式,它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1)原告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同样,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随着法律或政策的变化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也不宜作出维持判决。(4)其他情形。除上述三种情形外,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不能或不适宜作出其他类型的判决,而原告的诉讼请求又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总之,其原因可以概括为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存在瑕疵,而该瑕疵不是法院有权解决的或者不是法院在本案中有权解决的。比如,告铁道部的案件,法院的判决就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个判决类型是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当中新增加的。铁道部这个案子法院为什么这么判呢?法院认为铁道部涨价是合法的,不足的地方在没有举行听证。而没有举行听证的责任在国家计委,因为国家计委是物价主管部门,按法律规定应该举行听证。原告并没有告国家计委,涨价行为虽然存在问题,但它是合法的。这个问题不是铁道部的问题,而是国家计委的问题。所以,法院使用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个判决。

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范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海民初字第16405号 原告伍和家,男,汉族,1958年12月24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2003级1班学员,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郎家园16号5层516室。 委托代理人舒春秋,男,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D号。

被告中国政法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徐显明,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卫,男,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2003级1班班主任,住该校宿舍。 原告伍和家诉被告中国政法大学(以下简称政法大学)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和家、被告政法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刘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和家诉称:我是政法大学在职硕士研究生班2003级1班学员。2004年初,政法大学下属的继续教育学院下发通知,要求2003级研究生班学员提供一篇论文,学院委托出版社编辑成书,公开发行,提供的论文可作为硕士毕业论文。原告收到通知后,按要求交纳了论文出版的费用,政法大学出具了收据。2004年2月15日我向政法大学交付了论文《海城豆奶案留下的法律思考》,政法大学将我的论文收入了学院电子信箱,并进行了电子排版。2004年6 月,班主任刘卫给我打电话,认为论文很优秀,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的责任编辑

已审核通过。但在出版前,该出版社总编认为出版这篇文章风险很大,可能导致出版社受到处罚,要求去掉这篇论文。政法大学要求我另报一篇论文或另写一篇其他方面的论文,该书出版日期可后推几天,被我拒绝。后出版社强行将我的论文从《蛹思——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报告》一书中除去,并于2004年7月中旬出版发行。同年7月中旬,政法大学将我的论文公开发表在该校网络学堂(http://www.cupl/-https://www.360docs.net/doc/2b19284161.html,)上。政法大学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政法大学继续履行出版合同,将《海

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用)

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用)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驳回起诉用) (××××) ×××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

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告起诉的事由)。 ……(各方当事人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有争议的,围绕争议内容分别概括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意见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果没有,此项不写)。 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关事实有争议的,写明法院对该事实认定情况;如果没有,此项不写)。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一、本裁定书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起诉时使用。 二、裁定事实、理由部分仅需围绕本案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予以写明。注意运用法律规范,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分析论证,对各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