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浅论无效婚姻制度

毕业论文-浅论无效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婚姻法规定的一种特殊婚姻关系,其发生的原因通常是因为在婚姻成立时存在着某种限制、禁忌、欺诈等情况,使得婚姻关系虽然被法律认定,但

其法律效力被认为不存在。本文将从无效婚姻的类型、原因及影响等方面浅析无效婚

姻制度。

一、无效婚姻的类型

从婚姻成立的角度,无效婚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具体化为无效的婚姻。这种婚姻是在法律规定的婚姻缔结条件之外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旧成立的婚姻关系。例如,未达到合法婚龄的未成年人缔结婚姻、有配偶者与他人缔结婚姻、近亲结婚等均属于无效婚姻。

2. 根据婚姻关系实质认定为无效的婚姻。这种婚姻是法律上已经被确认为有效的婚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际上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了。例如,被虐待、遗弃或其

他原因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婚姻。

3. 其他情况下无效的婚姻。这种婚姻是在婚姻缔结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情况,比如欺骗、威胁、强迫、误认等情况。这些情况会使得婚姻合法性受到质疑,从而导致婚

姻的无效。

以上三种类型的无效婚姻是根据婚姻成立的不同情况而划分出来的。

二、无效婚姻的原因

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有多种,我们将其简要归类为以下几种:

1. 限制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必须在一定条件下缔结。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缔结的婚姻就是无效的。限制婚姻包括未成年人、近亲结婚、有配偶者、患有精神疾病等。

2. 欺诈

欺骗是在婚姻缔结过程中,其中一方或双方实施的行为,使对方产生了误解,以至于在缔结婚姻时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例如,非法制造虚假证件或虚假陈述;虚假发誓;提供虚假的性别、婚史、继承权、财产状况等。

3. 欺压

欺压是指其中一方在婚姻缔结过程中故意施加威胁、胁迫等强制手段实现婚姻的缔结。例如,威胁对方、婚姻中逼迫对方生育、进行家庭暴力等行为。

4. 错误

缔结婚姻时的错误认知,是指其中一方或双方在婚姻缔结时,由于某种原因对婚姻关系造成了错误的了解。例如,认为对方有其他婚姻,实际上不是这样的;或认为对方有某个身体状况,或认为对方有某种经济实力,事实不符等。

三、无效婚姻的影响

无效婚姻对婚姻双方和法律制度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 无效婚姻对婚姻双方的影响

对于缔结无效婚姻的婚姻双方来说,无效婚姻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在婚姻无效的情况下,所形成的金额、财产、抚养费、抚养子女等各项权利义务关系同样不存在,原则上双方应当分割共有财产,各自返还对方所得的财产,若是财产分割不清,则进行一定的协商,及时解决财产争夺,以前议定为准。

2. 无效婚姻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求婚姻法制度不断完善和更新,对于现行的无效婚姻制度,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如加强对无效婚姻的监管和惩戒,以预防无效婚姻的发生;报告和咨询权威法律专家,为无效婚姻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规范珠联璧合、婚姻介绍等婚恋市场,让婚姻能够在整个社会道德环境的支配下,存在良性的发展。

综上所述,无效婚姻制度在当前婚姻法律制度中起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能够为婚姻双方提供法律保护,以及为社会提供一种有效的管制方式,引导婚生育、弘扬社会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无效婚姻制度研究

无效婚姻制度研究 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的成立过程中存在某种缺陷,导致婚姻无效而不具有法律效力,通常表现为婚姻关系的自始不存在,或者在成立后被宣布无效。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对于完善婚姻制度、保障家庭利益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本文将分析三个有代表性的无效婚姻案例。 案例一:拒绝结婚的婚姻 某甲在约定好的婚礼仪式上拒绝与其未婚妻结婚,导致该婚姻自始不存在。无效婚姻制度下,自始不存在的婚姻不需要依法解除,也不存在分割财产、维护子女抚养等问题,但会产生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 案例二:未满18周岁的婚姻 某乙与未满18周岁的甲结婚,但未获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导致其婚姻关系无效。无效婚姻制度下,如未经监护人同意结婚的行为视为儿童青少年保护法禁止的非法行为,因此导致的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解除。 案例三:重婚婚姻 某丙与两个女人同时结婚,导致自始不存在的婚姻关系,同时也涉及了违法行为。无效婚姻制度下,重婚行为是违法的,其所导致的婚姻无效应当依法解除。此外,在解除婚姻时,还需要针对夫妻的婚姻财产进行分割和处理。

综上所述,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对于婚姻法的完善和保障家庭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要注意法律教育和宣传,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促进家庭和谐稳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除以上三种情况外,还有其他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况,例如没有取得结婚许可证、婚姻登记时提供虚假情况等,都会导致婚姻关系无效。 在国际上,也有不同的婚姻无效制度,如欧洲国家的法律将无效婚姻分为两类,一类是自始不存在的婚姻,一类是成立后被宣布无效的婚姻。各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着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在国际交往中注重了解和尊重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 总之,无效婚姻制度的相关研究涉及到婚姻、家庭、权利等多个领域,涉及到社会、法律与文化的相互作用。因此,在相关法律、文化、社会制度等方面的政策制定方面,我们需更加精准、周全,理性规范各种形式的婚姻,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很抱歉,作为AI语言模型的我也不能写出那么长的文章。但是我可以帮您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帮助您扩展文章。 1. 探究无效婚姻的根本原因 无效婚姻意味着未能成功建立家庭和婚姻关系。在探究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时,可以分析和研究无效婚姻的根本原因:包括人们对婚姻的认知和观念不同,个人和社会因素导致的婚姻归

论无效婚姻制度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无效婚姻的概念和特征,重点阐述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 形、无效婚姻的后果、无效婚姻的缺陷及完善.穿插介绍了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确认 婚姻无效的程序和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生活的角度出发.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仍然确实存在. 三、宣告无效婚姻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宣告婚姻无效实行一审终审,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上诉或申诉.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四、宣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一项空白,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有了法律依据.维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完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 一增补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 二完善无效婚姻的程序性规定 三明确无效婚姻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 我在论文的选题、写作过程中,对资料搜集、整理、修改等方面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在取其精华的基础上,进行了创作,提高了水平,增强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形成了严肃认真的态度和工作作风. 关键词: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法律后果 论无效婚姻制度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解放后的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未规定无效婚姻.1986年3月15日的婚姻登记办法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涉及无效婚姻的规定.1994年2月1日的条例在此基础上初步显示了我国无效婚姻的雏形,但由于其中的规定很不完善,且位于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之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目录 一、绪论 (3)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3)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认定 (4) (一)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4) (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4) 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 (5) 五、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5) (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5)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 (三)父母子女关系 (6) 六、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意义 (7) (一)使我国的立法更加丰富和完善 (7) (二)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是保障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实施,处理和制裁违法婚姻的需要 (7) (三)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8) 七、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8) 八、参考文献 (10)

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古代罗马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说:“婚姻是男女的结合,包含有一种不能分离的生活方式。”已成立的婚姻不一定有效,有效的婚姻一定成立。婚姻的不完美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为了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婚姻关系予以解除。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了突破性进展但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婚姻;权利义务;合法权益;《婚姻法》 绪论 婚姻与家庭不可分离,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婚姻状况的好坏,既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结婚即婚姻的成立,它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这样的行为就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而形成无效婚姻或依法可撤销婚姻。已经成立的婚姻不一定有效,有效的婚姻则一定是依法成立。婚姻是男女双方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结合。当成立的婚姻不具备法定的有效要件时,法律就会认定其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或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各国法律一般都有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从婚姻法

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目录 一、绪论 (1) 二、婚姻成立的有效条件 (1) 三、对于无效婚姻的理解 (2) 四、对于可撤销婚姻的思考 (3) 五、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 六、确立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 (6) 【论文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因此,为了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婚姻法修正案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本人在本文中将就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谈几点自已的看法。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公益条件私益条件 一、绪论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是关于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但还不是很全面,婚姻法学界对此也有很大的争论。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一系统的研究,那么,在了解婚姻无效的前堤下,首先应该清楚婚姻成立应具备的有效要件。 二、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 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因此,婚姻的合法有效必须具备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生效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同一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条件都是实质要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还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发生法律效力。 (一)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婚姻法论文题目范文

婚姻法论文题目范文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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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 __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 __”技术的法律反思

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

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 篇一:法学专毕业论文浅谈新旧婚姻法 浅谈新婚姻法 婚姻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两个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婚姻法作为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帮我们经营和管理婚姻。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近些年来婚姻法不断的完善和改进,本文浅谈针对旧婚姻法,肯定了新婚姻法的优越之处,并对其中仍然存在的不足提出自己的建议,以使婚姻立法更全面。 一、针对旧婚姻法新婚姻法的优越之处 (一)充实了配偶相互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 旧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新婚姻法在保障基本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中,补充了“禁止有配偶着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增加了体现婚姻立法宗旨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些都是配偶权的主要内容。 (二)明文禁止家庭暴力 旧婚姻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了“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那么暴力需达何种程度构成虐待?这种模糊的表述容易使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法律真空。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虽然屡见不鲜,但家庭暴力不一定构成虐待,为了使实施家庭暴力者得到应有的处罚,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新婚姻法进行了修改,把严惩家庭暴力作为重点之一,在婚姻法第3条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并且在第五章第43 .45 .46条规定了相应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三)有条件地保护事实婚姻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登记,仅举行结婚仪式就视为结为合法夫妻。新婚姻法把符合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并没有血缘和精神上的问题,只是没有登记的,规定要补办登记,使他们走上合法婚姻的道路。

论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无效婚姻制度 婚姻是一个家庭的形成的基础条件和必备条件,有了婚姻才会有一个美好家庭的建立,相应地才能建立起两个家庭以及多个家庭的微妙联系,从而使一个社会建立起来。由此可见,婚姻不仅是家庭的基础,更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形成的基础。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婚姻制度的建立关系到一个社会和一个国家的稳定发展,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和谐幸福。而一次婚姻的缔结只有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世界各国普遍采取无效婚姻制度来加以规范。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婚姻法中普遍承认和规定的制度。我国的《婚姻法》中增设无效婚姻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建立和健全结婚制度,加强我国婚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存在不足之处。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都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无效婚姻制度也是如此。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婚姻法中普遍承认和规定的制度。它作为婚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婚姻的各项要件相辅相成,是结婚制度的重要内容。结婚条件从正面规定了结婚的要件,而无效婚姻制度从反面赋予违法婚姻应有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制度起着规范公民结婚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利益的功效。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 要弄清无效婚姻的概念就应该知道婚姻制度的概念。有学者认为,婚姻之所以区别于友谊或其他结合的形式,就在于婚姻的结合是全面的,包括了生命、资源的分享和心灵与意志的联合以及身体方面的联合。婚姻从一开始就被冠上了繁衍后代、养育后代以及延续家庭的责任。1也有人认为婚姻是由两个人一起生活而组成的合法契约。也有学者认为,婚姻,是指一男一女合意以结为夫妻关系、并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2关于婚姻的概念在历史上曾流行过“契约说”、“制度说”、“身份说”等多种学说,我们就不一一探讨了。就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来说,只要婚姻的缔结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那么一个婚姻就是成立的。下面我们来讨论何为无效婚姻。有学者基于婚姻成立的条件认为,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3。也就是说,无效的婚姻即是违法的婚姻。无效婚姻是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无效婚姻里,男女两性的结合的行为是违法, 1转引自钟驰名:论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一个诠释者的进路[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2014. 2余延满:试论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关于婚姻概念的反思[J].法学评论,2002(3):57-65. 3杨大文:论无效婚姻[J].中国法学,1985(1):92.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b19394691.html,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作者:李琪芳 来源:《商情》2014年第11期 【摘要】家庭是我国社会构成的基本单元,只有家庭和睦,才能够保持社会的和谐发 展。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家庭、社会乃至整个国家的稳定。因此,研究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婚姻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婚姻制度;婚姻法 我国在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首次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而且采用了双轨制,标志着我国婚姻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可是,由于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起步晚,发展还不成熟,存在诸多的问题和不足,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的详细规定,导致法官很难正确地处理无效婚姻案件。因此,深入研究无效婚姻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无效婚姻制度事由中的问题 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就属于违法婚姻。过去,我国婚姻法没有设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对于那些违法婚姻,均按照离婚程序处理,这显然是不恰当的。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填补了婚姻法的空 白。现行无效婚姻制度中包含四个婚姻无效事由: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而可撤销婚姻事由只有一个,即因胁迫结婚的。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是非常不合理的,婚姻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如果婚姻出现问题应该由当事人进行自主选择,法律只有在当事人的婚姻危害公共利益时才能给予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更注重的是私权,婚姻法应当缩小无效婚姻事由的范围,适当扩大可撤销婚姻的事由范围。或者借鉴其他国家实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单一制度,而不采取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种制度并存。此外,我国还有些地区存在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法律对这些违法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导致法官在司法操作中缺乏法律指导。 重婚作为无效婚姻的事由之一,婚姻法对重婚也没有进行界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重婚的解释也不明确。法律上的重婚较少形成,而事实上的重婚却大量存在。我国婚姻法否定了事实婚姻,可是我国《刑法》仍然将事实重婚作为重婚罪进行处罚,存在明显的法律冲突,而且容易导致思想认识上的混乱。 (二)无效婚姻制度程序中的问题

婚姻法毕业论文

婚姻法毕业论文

婚姻法毕业论文 对婚姻法下步修改的几点建议王绍燕/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摘要】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该法较之1980年的旧婚姻法,有很大的进步,适应了我国新时代婚姻家庭状况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但是在新婚姻法对旧婚姻法的立法突破和完善的同时,新的问题和不足接踵而至,本文从夫妻配偶权、事实婚姻、离婚条件、亲等关系的计算等几个方面,剖析了我国新婚姻法存在的问题与缺陷。 【关键词】婚姻法;配偶权;事实婚姻;离婚条件;亲等关系 古人云:久旱逢甘雨,他乡遇故知。洞房花烛夜,金榜提名时。可见婚姻是每个人一生中的头等大事,对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涉及到男女老少、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因此,婚姻法的制定和修改总是牵动着亿万人的视线。2001年4 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体,缺一不可。 (四)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独占性必须就具有排他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配偶权也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具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实施干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行为。 配偶权是基本身份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但配偶权作为基本身份权还包括诸多派生的身份权。对配偶权的外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除了同居权、忠实义务外,配偶权中其他的一些权利在《婚姻法》中基本上都有所规定,但却回避了配偶权的实质性内容,即夫妻间的性权利。法学家们认为设立配偶权的真正目的在于“人们把婚姻家庭当成禁区,对夫妻双方侵权不当一回事。”设立配偶权,“就是要把婚外恋和婚外性行为视为法……”。但一张结婚证如同一份契约,夫妻之间的同居与互相忠实是其不言而喻的义务,法律中对此又专门做出规定,有多此一举之嫌。并且,确立配偶权反而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一对夫妻在漫长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同居生活不可能不发生冲突,

浅论无效婚姻制度毕业论文

浅论无效婚姻制度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日期: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 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即:按照学校要求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作者签名:日期: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 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施行,无效婚姻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这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一、制定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背景 早在我国古代,无效婚姻就已经存在了。《黄帝内经》就明确规定:“情不浅而不能结合,就是无缘婚姻,虽然合了婚姻,日久不堪,就是无用之物”。而在现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无效婚姻制度正式立法化。无效婚姻制度是在防止伪婚、违法婚姻形式的出现,保护真实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制定并完善的。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关系的认知和需求也在不断改变,因此无效婚姻制度也需要随之更新完善。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 1、现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章第一节明确了无效婚姻的规定,标准更加严格,无效婚姻的可能场景更加广泛:包括缺乏婚姻自由意志、重婚、婚姻无效、虚假意思表示等。 2、法律适用难度 无效婚姻制度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适用难度上。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婚姻关系的确难以界定真假,需要法律上的解决。例如,离异后的夫妻之间再婚可能存在的问题,如是否构成重婚;还有婚姻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等等。 1、加强婚姻自由意志 促进民间教育、婚姻咨询等社会服务,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信息,强化个人对于自己婚姻的自主选择权利,减少强迫婚姻的出现,进一步强化婚姻的真实性。 2、明确婚姻真实性的标准 当事人离异后再婚,需要明确判定其婚姻是否属于重婚,应有明确的标准来衡量与判定。同时还需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婚姻关系中的违法情况,提高公众对婚姻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感。 3、加强司法审查 强化司法审查的程序以及标准,建立完善的司法审查机制,对于婚姻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调查,实现优胜劣汰,维护婚姻的真实性。

论我国无效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无效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无效婚姻制度基本理论 目录 二、我国如今实施的《婚姻法》中明文规定的无效婚姻制度 (3) 第三章、中国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 (5) 1、无效婚姻的范围 (6) 2、无效婚姻的认定机关 (6) 3、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7) 4、无效婚姻案件的审理程序 (7) 5、无效婚姻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7) 第四章、完善中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一些思考 (8) 1、严格界定无效婚姻的范围 (8) 2、明确规定无效婚姻的认定机关 (8) 3、同居关系应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9) 4、规范和完善无效婚姻的审理程序 (9) 5、构建无效婚姻过错赔偿制度 (10) 参考文献: (10)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的含义是:由于存在法定的情形或缺少婚姻成立要件,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也就是指男女双方的结合违背法定的构成要件抑或是不遵从结婚的法定程序,于是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婚姻。 (二)我国无效婚姻的发展历程 无效的婚姻可追溯到古时候的儒家文化。古人遵循三纲五常。因此,违背无效婚姻的做法就会被人们所唾弃。从法律上看,建立夫妻关系必须是要在不违背封建法律制度的条件下,否则夫妻关系失效,双方也会受到惩罚,“嫁娶违律”源于唐律《唐律疏议——户婚》,其中包含如下规定:不可强取为婚;不可同姓、良贱同婚;不可在守丧期限再婚等。在《大清民律草案》中,提出双轨制,即可撤销婚姻制度和无效婚姻制度同时采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法》未提到与无效婚姻制度相关的规定。在1986年,无效婚姻制度再一次登上法律的舞台,

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列入《婚姻登记办法》。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发展了无效婚姻,但其中的条例依然不够健全。直到21世纪初,新修改的婚姻法才使无效婚姻制度相对健全,它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律效力、届满期限、实施程序、法定理由都做了一个较全面的规定。 (三)国外无效婚姻的发展历程 在古巴比伦的法制建设中,以《汉穆拉比法典》最为权威和官方。其中就有无效婚姻的明确记录。再后来,德法健全了无效婚姻制度,把无效婚姻拆分成绝对和相对,绝对无效婚姻是损害到公共利益的婚姻关系,相对无效婚姻是损害到私人利益的婚姻关系,相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相类似。在国外,无效婚姻中的法律效力、届满期限、实施程序、法定理由同样也都做了较全面的规定。在国外,无性行为能力也算是婚姻无效的理由。虚假婚姻是达到当事人目的而结婚。移民会导致虚假婚姻出现,美国法律规定这也属于无效婚姻。在国外,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必须通过诉讼,进而法院出判决书正式宣告。在国外,疾病婚姻和未达法定年龄婚姻都属于可撤销婚姻。国外的无效婚姻制度实行救济政策,对于弱势和无过错方给予补贴。在《法国民法典》中就推定婚姻制。在意大利也一样,而且恶意缔结婚姻关系的一方及第三人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四)无效婚姻的价值 (1)我国于2001年,首次建立与公开实行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我国在长期以来有关无效婚姻立法的缺失。(2)对提升法律权威性有着重要作用。《婚姻法》中明文规定,完备的结婚要件必须是强制性规范,并不是公民随意更改的,当事人必须要遵从《婚姻法》的法律规定。缺失结婚条件的婚姻,不能够被法律所接受,就被宣告为无效婚姻。这避免了违法婚姻现象,更加体现出我国立法的完备性。(3)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国因婚姻违法而造成的民事纠纷数量大,法律的介入,可以良好的解决。所以无效婚姻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可以解决违法婚姻问题,增加我国婚姻整体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合理的继承与正确的扬弃。针对积极隐私方面,进行目标明确的吸收与学习。这是根据实际社会生活条件的继承性而开展的,也遵循马克思主义事物发展的辩证否定原理。(5)减少违法行为的数量。在我国婚姻法律尚未健全的时候,包办婚姻与重婚现象很多,这降低我国的婚姻质量,而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实现

浅论婚姻法论文2600字_浅论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浅论婚姻法论文2600字_浅论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浅论婚姻法论文2600字(一):浅论婚姻法中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经济补偿制度论文 夫妻家务劳动因其为"私"的劳动,其价值往往为社会所忽略。在夫妻之间, 承担家务劳动的主要是女性。在目前家务劳动尚不可能全部社会化或现代化,家 务劳动分工格局尚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承认夫妻家务劳动的价值无疑成 为保护女性合法权益必要且可行的选择。我国《婚姻法》对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 肯定和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妇女权益的保障还是值得我们认可的,特别是200 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0条确定了约定分别财产制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 用的确是对传统婚姻家庭法的突破。 一、我国新《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的经济补偿制度 在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是我国婚姻立法史上 的重大突破,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承认隐性付出和投资所体现的价值,使得在夫妻 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尽较多家庭义务的 一方有了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法律依据,填补了法律空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

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对于切实保护在分别财产制下,从事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有着重大的意义。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需要符合下列要件: 1、经济补偿制度仅适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当事人。如果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就不能适用经济补偿制度。 2、夫妻一方在共同家庭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是启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原因条件。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支持协助对方工作等方面。 3、这是一种主动请求权,即应由夫妻一方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主动提出请求。如果贡献较大的一方不提出补偿请求或拒绝接受补偿,法院无权依照职权予以判决。 4、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于离婚时,在离婚之前或者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请求。 二、家务劳动价值经济补偿制度的不足 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制度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进行补偿的制度,其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刻的社会渊源和社会历史意义。不仅有利

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_中国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_中国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一):浅谈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 摘要:在现代社会,婚姻关系是平等的男女双方就共同生活达成合意而形成 的法律关系,具有契约的本质。婚姻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既负有以权威力 量保障婚姻制度底线的重任,又必须保障婚姻关系中个体的自由与安宁。一直以 来受到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婚姻契约观没有得到普遍认可。基于此,文章首先 分析了契约精神在婚姻法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合理导入契约精神实现中国婚 姻法现代转型的有效途径,以供参考。 关键词:契约精神;中国婚姻法;作用;现代化转型;途径 引言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于自由、平等等精神理念的认识逐渐加深,因此,契约精神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现代婚姻法的转型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 趋势。将契约精神融入于婚姻法中,能够实现对婚姻当事人权利的最大化保护, 进而确保人们在婚姻中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权得到保护,也能够平衡人与国家制 度等之间的矛盾。因此,相关人员有必要将契约精神合理导入到我国婚姻法中,

实现婚姻法的现代化转型,使其既能满足个人权利的需要,又符合社会伦理的要求。 1契约精神在中国婚姻法中的重要作用 1.1在结婚制度中的作用 首先,从现代婚姻法的内容看,婚约已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订婚只是婚姻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而关于婚约中的内容也没有强制性的实施规定,这就充分地体现了现代婚姻法对婚姻当事人个体的充分尊重,契约精神的融入实现了婚约制度上的自由与平等;其次,中国封建传统社会中一度存在着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异民族不婚等规定,这些规定的存在并不是从血亲婚姻所存在的危害性着手的,而是以个人的身份特征来强行规定。而在现代婚姻法中,婚姻自由取代了身份制度,而禁止结婚的相关规定是从血亲等方面进行限制的,充分体现了契约婚姻的自由、平等等价值理念。 1.2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的作用 中国封建社会中,男权至上使得婚姻关系中男方掌握着家庭的所有财产,女方只是婚姻的附属品,没有地位可言。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女性不断独立,经济的独立也使得其逐渐实现了精神的独立,女权主义精神是长期以来女性作为社会一部分所争取的、与男人平等的权利,在婚姻法中,从法定财产到约定财产的转变也使得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人格权以及财产权得到了尊重与保护。

【毕业论文选题】继承法、婚姻家庭法论文题目参考

继承法、婚姻家庭法论文题目参考 1、论代孕生育权 2、夫妻一方对婚外同居者赠与之分析与司法选择 3、试析“一夫多妻”案 4、论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编的制定 5、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6、论约定财产制的功能与模式 7、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8、亲权制度研究 9、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 10、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11、婚姻概念之探讨 12、事实婚姻制度探讨 13、无效婚姻中当事人权利保护研究 14、非婚同居关系问题探究 15、配偶权制度探究 16、试论亲权制度 17、生育权法律问题研究 18、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探讨 19、日常家事代理权研究 20、国外继承法立法动向及对完善我国继承法的启示 21、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研究 22、论继父母子女关系 23、性骚扰问题研究 24、同性结合者婚姻家庭权益研究 1

25、论婚姻中感情协议的效力 26、论违法婚姻的原因及对策 27、论无效婚姻制度 28、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完善 29、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几点思考 30、试论家庭暴力 31、论修改继承法的指导思想 32、论代位继承的性质和特点 33、论共同遗嘱 34、论继承契约 35、论被继承人债务的确定和清偿 36、论债权、债务的继承 37、论知识产权的继承 38、论占有的继承 39、论遗嘱自由的继承 40、中、德、韩婚姻法关于近亲规定的人类学研究 41、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我国儿童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42、试论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 43、滇越边民跨境通婚的现状、影响及对策 44、关于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权属的法律思考 45、离婚后能否要求分割承包地 46、夫妻间忠诚协议效力的法律思考与理性应对 47、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48、浅议我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49、论婚前协议与婚姻自由权 50、试论中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 2

《浅析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本科学位论文

论文题目:浅析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学生姓名:龙海 学号: 14035080610001 指导教师:李安琪 专业:法学 年级: 201403 学校:东北师范大学 中国﹒贵州﹒六盘水 2016年5月

目录 摘要 (3) 关键词 (3) Abstract (4) Keywords (4) 前言 (5) 1旧婚姻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6) 1.1由于婚姻法立法时的局限性,存在下列问题 (6) 1.1.1原则性、概括性过强 (6) 1.1.2婚姻法与各部门法律或单行法规的衔接存在问 (6) 1.2、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部分问题 (6) 1.2.1一些时间中遇到的问题 (6) 1.2.2由于旧婚姻法制定后 (6) 2 新婚姻法进步之处 (7) 2.1 立法模式上的进步 (7) 2.2 技术上的进步 (7) 2.3 对个人的财产和权利进行保护 (7) 3 针对新婚姻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的讨论 (8) 3.1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 (8) 3.2新婚姻法在生育制度上存在不足 (8) 3.3新婚姻法解释三对女性权益保障上存在不足 (8) 4 我国为完善婚姻法的立法体现 (10) 4.1、酝酿准备时间长 (10) 4.2、专家学者参与程度高,专家立法的色彩浓厚 (10) 4.3、立法程序严格完备 (10) 4.4、社会参与面广,新闻媒体炒作火爆 (11) 4.5、立法基础条件,吸取经验成果 (11) 结束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摘要 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的颁行,是新中国婚姻法学前进道路上的重要的里程碑。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法制而努力,是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近年来进行的全部研究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这些研究既有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唐律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唐律关于婚姻制度的 规定 唐律是中国历史上一部重要的法律典籍,对于婚姻制度也有着详细的规定。本文将试论唐律对于婚姻制度的规定以及其对当时社会的影响。 一、婚姻制度的立法背景 唐律是唐朝时期制定的法律典籍,全称为《唐律疏议》。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繁荣昌盛的时期,婚姻作为社会基本制度之一,也受到了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各类婚姻制度的确立与完善,为唐朝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婚姻制度的分类 1. 男女结婚年龄限制: 唐律规定,男子年满九岁、女子年满七岁即可婚,否则婚姻无效。这一规定体现了当时社会上婚姻晚成的特点,也与农业社会的劳动需求有关。 2. 婚姻登记制度: 唐律对于结婚应进行登记,要求由县、州、府三级政府进行登记备案。这一制度保证了婚姻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防止了重婚和无结婚登记的情况出现。 3. 家族动态管理制度:

唐律规定,婚姻后的家族动态应及时登记变更,并进行继承管理。这一制度有利于家族财产的传承和管理,维护了家族的秩序和稳定。 4. 婚姻违约责任: 唐律对于婚姻违约也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因性格不合、无子嗣、重婚等情况的处理方式。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双方的权益,维护婚姻制度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 三、唐律对婚姻制度的意义与影响 1. 加强了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唐律对于婚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约束,加强了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登记制度、违约责任等规定使得婚姻具备了法律的保障,减少了婚姻纠纷的发生,促进了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 2. 促进了家族财产的继承和管理: 唐律规定了家族动态的管理制度,保证了家族财产的继承和管理的秩序。这一规定加强了家族的稳定性和传承性,有利于维护家族的声誉和财产的长久发展。 3. 社会文化的塑造与规范: 唐律对于婚姻的规定,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婚姻的期望和约束。通过婚姻制度的规范,唐律不仅影响了当时社会的婚姻行为,也塑造了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 四、结语

婚姻法论文题目

婚姻法论文题目 篇一:毕业论文《浅析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论文题目: 学生姓名: 学号:指导教师: 专业: 年级:学校:浅析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龙海 14035080610001李安琪法学 202103 东北师范大学 中国﹒贵州﹒六盘水 2021年5月 目录 摘要 (3) 关键词 (3) Abstract............................................................. .4 Keywords ............................................................ .4 前言 (5) 1旧婚姻法存在的不足之 处 (6) 1.1由于婚姻法立法时的局限性,存在下列问题 (6)

1.1.1原则性、概括性过强 (6) 1.1.2婚姻法与各部门法律或单行法规的衔接存在问 (6) 1.2、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部分问题 (6) 1.2.1一些时间中遇到的问题 (6) 1.2.2由于旧婚姻法制定后 (6) 2 新婚姻法进步之处 (7) 2.1 立法模式上的进 步 (7) 2.2 技术上的进步 (7) 2.3 对个人的财产和权利进行保护 (7) 3 针对新婚姻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的讨 论 (8) 3.1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 (8) 3.2新婚姻法在生育制度上存在不 足 (8) 3.3新婚姻法解释三对女性权益保障上存在不足 (8) 4 我国为完善婚姻法的立法体 现 (10)

4.1、酝酿准备时间长 (10) 4.2、专家学者参与程度高,专家立法的色彩浓厚 (10) 4.3、立法程序严格完备 (10) 4.4、社会参与面广,新闻媒体炒作火爆 (11) 4.5、立法基础条件,吸取经验成果 (11) 结束语 (12) 参考文 献 (13) 致谢 (14) 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摘要 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的颁行,是新中国婚姻法学前进道路上的重要 的里程碑。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法制而努力,是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近年来进行的全部研究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这些研究既有 宏观的,针对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全局的,也有微观的,针对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具体法律问题的。新《婚姻法》的出台无疑又是立法学界的又一大突出贡献。应该说新《婚姻法》的修改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适应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的婚姻关系的要求;也是我国婚

婚姻法律论文精选

婚姻法律论文精选 婚姻制度是构建社会关系最基础的元素,尤其是在强调家族主义的中国古代。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婚姻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婚姻法律论文范文一:秦朝婚姻法律制度初探 摘要:由于历史久远,有关秦朝的传世文献极少,从现在掌握的资料看,秦朝已经具备了相当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秦朝的婚姻法律制度与后世相比,有很鲜明的特色。本文试从秦朝婚姻法律制度的内容出发,分析其婚姻法律制度的特色及其形成的原因。 关键词:婚姻;秦朝;法律 秦统一天下,立国不过十四年而亡。秦末兵燹,档册图籍多付之一炬,所以有关秦朝的传世文献极少,特别是关于法律制度的资料极其罕见。程树德先生辑《九朝律考》亦自汉律始,秦律不别著,仅附见。1975年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发现大批秦简,共计一千一百五十五支,并整理出版了《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为研究秦代法制第一次提供了实证材料,尤使人惊喜的是大部分秦简是秦代法律和公文,我们现在整理的大部分有关秦朝的法律资料都是从中而来的。 从已掌握的资料看,秦自商鞅变法以后,就已经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法律制度。商鞅以李悝《法经》为基础,“改法为律”,此后一百多年根据需要陆续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条文,到秦帝国建立后更做了全面的扩充和修改,以至完备周密到可以实现“事皆决与法”的地步。它的法律制度对于后来的汉代,唐代以至两千年的封建法制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秦国在很早就注重婚姻方面的法制,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君曰:“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男女之别。”可知,商鞅在变法时已注意到在婚姻家庭方面改变原有的落后习俗。 婚姻为家庭之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所以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意保护婚姻和家庭以维护社会之安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一直是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婚姻家庭法方向)(共5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婚姻家庭法方向)(共5篇) 第一篇: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婚姻家庭法方向) 毕业论文选题(李艳): 1.浅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及其民法保护 2.家庭劳务价值及其法律保护研究 3.论我国离婚亲子关系的立法及其完善 4.离异女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5.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暴力防治问题的法律思考 6.论劳动者的劳动权与竞业禁止义务的冲突与平衡 7.少数民族地区女性受教育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8.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9.试论民间文学艺术之法律保护 10.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问题研究11.论家庭暴力的干预治理机制 12.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分析 13.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意义及其立法思考14.离婚时知识产权的分割机制探究15.“小产权房”合法化探究 16.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7.知名标志、形象的商品化权法律问题研究 第二篇:法学专业民商法方向毕业论文选题 法学专业民商法方向毕业论文选题,法学毕业论文 1.论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2.论诚实信用原则 3.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4.土地隐形市场的法律调整 5.试论“四芜”拍卖与土地使用权 6.商品房预售的法律调整 7.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受人利益的法律保护8.房地产权属登记研究 9.我国违约金制度的改革 10.我国债的保全制度研究 11.论现代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12.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13.论有限合伙 14.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5.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 16.论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17.论意思表示

18.论表见代理 19.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20.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 21.论无权代理 22.论民事权利体系 23.论人身权体系 24.论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25.论损害赔偿范围与因果关系 26.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7.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28.论占有 29.论善意取得 30.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31.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 32.论地役权 33.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 34.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 35.论占有制度的意义 36.论物权的效力 37.论物权的支配效力 38.论物权的追及效力 39.论物上请求权 40.论物权法定原则 41.论一物一权原则 42.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43.论债权的相对性 44.论债权的效力 45.论债权的履行原则 46.论债的转移制度 47.论合同自由 48.论缔约过失责任 49.论继续履行 50.论情势变更原则 51.论合同中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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