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重点条款解读新修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现将有关条文变更内容整理如下,供参考: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解读:

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参加工伤保险的人群也增加了,由原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类人群的基础上,新增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等六类人群。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解读: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及调整变更为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及调整。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

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解读:

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四、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解读:

新《条例》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由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现状为很多地方为县级统筹)扩大至“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五、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解读:

主要变动为:原《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原来的规定可以说只要是受到机动车事故的,无论责任在哪一方,受伤了就可以纳入认定的工伤情形之中,而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纳入认定的工伤情形之中。这里面有两个重要的变化,一个变化是事故的范围扩大,由过去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扩大到所有交通事故;另一个变化是责任主体发生变化,过去是不管是谁的责任,只有发生机动

车事故的,就可以纳入工伤认定,关注的焦点在于是否是机动车辆,而现在是分析谁要负主要责任,简单的说你自己违反交通规则(如闯红灯)而发生交通事故就不能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相反,你如果在人行道路上行走而被自行车撞伤将会纳入到工伤认定的情形之中。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解读:

第一,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故意犯罪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意味着过失犯罪及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只要符合其它工伤认定的标准的均可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第二,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意味着因吸毒发生工伤事故的虽符合其它工伤认定的标准,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七、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

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解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一般情况为不得超过60日,新《条例》还增加规定了“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另外,增加规定了“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的时限可以中止。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解读:

旧《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新《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为60日,必要时可延长30日。

九、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解读:

旧《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新《条例》规定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特别注意计算基数及相乘的系数均不一样,大幅度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十、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解读:

第一,根据旧《条例》的规定,对于“(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

待遇有异议的”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即行政复议程序前置;而新《条例》则是做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选择性规定,行政复议不再是必须的前置程序。

第二,除了上述四项,新《条例》增加了“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删去第一款。

解读:

旧《条例》定义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新《条例》删除了该规定,故对“职工”的理解应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016最新职工工伤保险条例

2016最新职工工伤保险条例 2016最新职工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是对员工权益的一种保障,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职工的工伤保险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重点讲解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重点讲解 第一讲《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合同法适用得范围 1、劳动合同法适用得用人单位。所有得用人单位,它包含经工商局登记注册得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与基金会。 2、劳动合同法适用得劳动者。我市得在编人员与近几年为乡镇招录得本科毕业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除此之外,所有在劳动合同法适用得用人单位中工作得劳动者。 3、保姆、家庭钟点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为她所服务得就是家庭,而不就是劳动合同法调整得用人单位。 4、为个体包工头打工得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个体包工头就是以营利为目得得,虽然没有工商执照,但她就是应该起执照而没有起执照,属非法用工,也按有工商执照对待。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是必须得 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前订立劳动合同,也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后订立劳动合同,但最晚不得超过一个月。 2、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一个月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将从用工第二个月得第一天开始为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共支付11个月。 如果用工一个年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上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得劳动合同。 3、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得,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就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得劳动报酬。 4、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一份,必须给劳动者一份。 三、劳动合同得种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得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得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得劳动合同。也就就是只要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能够正常开展工作,劳动者就可以工作到退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得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得完成为合同期限得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条款 (一)法律要求必须具备得条款 1、用人单位得名称、住所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得姓名、住址与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她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及《职业病防治法》试题及参考答案(40题)

《工伤保险条例》及《职业病防治法》试题及 参考答案共40题 (仅作为复习参考答案,发生歧义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工伤保险条例》 单项选择题 1.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 A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A.基本养老保险费 C.基本生育保险 D.社会保险 2.(A )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A.用人单位 B.工会 C.劳动部门 3.工伤保险费根据( A )的原则,确定费率。 A.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B.不同行业 C.各自自愿缴费 4.(A)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A.用人单位 B.劳动部门 C.政府 5.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 C )统筹 A.县级 B. 镇级 C. 省级

6.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 B)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A.地方政府 B.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C.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7.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C)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A. 15 B. 60 C.30 8.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A )承担举证责任。 A.用人单位 B.政府 C.职工本人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C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A. 15 B. 30 C.60 10-劳动功能障碍分为( C)个伤残等级。 A.八 B.九 C.十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商业楼宇财产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楼宇财产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一、标准条款: (一)扩展类: 1.地震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80%。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自燃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自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损失金额的1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或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外被保险人所有的上述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 经双方同意,由于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外的非被保险人所有的上述设备因意外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 经双方同意,由于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烟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烟熏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清除污迹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恐怖活动引起火灾、爆炸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公共当局没收、临时或永久征用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建筑物临时或永久被非法占据所致的损失; (三)由于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致的损失。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70%。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保险人可解除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责任,但须提前48小时向投保人签发解约通知书注销本条款。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10.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工伤保险条例试题(含答案)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试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日期为(C) A、2010年12月8日 B、2010年12月20日 C、2011年1月1日 2、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哪些人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C) A、正式职工 B、各类企业全部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雇工 C、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事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3、参加工伤保险由谁缴费(B) A、职工缴费 B、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C、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 4、工伤保险实行下述哪种费率(C) A、统一费率 B、协商费率 C、行业差别费率 5、工伤保险基金不得有下列那种用途(C) A、劳动能力鉴定 B、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C、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 6、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几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A) A、30日内 B、60日内 C、一年内 7、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多长时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C) A、一个月内 B、六个月内 C、一年内 8、职工应该到哪种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B) A、任何一家卫生医疗机构都可以 B、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C、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9、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由谁负担工伤职工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A) A、用人单位 B、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负担 C、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0、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不服的,应当如何办理(A) A、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工伤保险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精华版)

2021年《工伤保险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精华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A (企业、事业单位) B (社会团体) C (民办非企业单位) D (基金会) 正确答案:(ABCD)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 A (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B (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C (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D (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正确答案:(ABCD)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

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的意见。 A (工会组织) B (用人单位代表) C (劳动者) D (职工代表)正确答案:(AB)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构成。 A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B (工伤保险费用的利息) C (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D (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正确答案:(ACD) 5、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A (工伤保险费使用) B (工伤发生率) C (工伤保险基金使用) D (工伤伤亡率)

正确答案:(AB) 6、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等部门规定。 A (财政) B (税收) C (卫生行政) D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正确答案:(ACD) 7、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 A (投资运营) B (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 C (发放奖金) D (挪作其他用途) 正确答案:(ABCD) 8、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189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189个) (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2009]N 4号) 本附加险条款是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K) K01.暴风雨扩展条款 K02.台风、飓风扩展条款 K03.龙卷风扩展条款 K04.洪水扩展条款 K05.冰雹扩展条款 K06.雷电扩展条款 K07.暴雪、冰凌扩展条款 K08.沙尘暴扩展条款 K09.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 K10.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 K11.地震扩展条款A K12.地震扩展条款B K1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扩展条款 K14.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K15.自燃扩展条款 K16.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K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K18.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K19.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 K20.碰撞扩展条款 K21.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 K22.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 K23.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 K2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 K25.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K26.扩展恐怖主义风险责任条款 K27.油气管道损坏扩展条款

K28.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K29.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K30.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K31.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K32.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K33.冷库扩展条款 K34.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K35.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 K36.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 K37.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K38.复制费用扩展条款 K39.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K40.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K41.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K42.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K43.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K44.加班及快运费用条款 K4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K46.空运费扩展条款 K47.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K48.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 K49.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K50.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 K51.临时移动扩展条款A K52.临时移动扩展条款B K53.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 K54.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 K55.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K56.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K57.新取得财产条款 K58.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 K59.其他物品扩展条款 K60.自动升值扩展条款 K61.合同价格扩展条款 K62.85%扩展条款 K63.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K64.委托加工扩展条款 K65.看护、保管和管理财产条款

2016年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最新】

2011年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本文来源于新华社2010年12月24日17:58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工伤保险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重点条款解读新修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现将有关条文变更内容整理如下,供参考: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解读: 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参加工伤保险的人群也增加了,由原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类人群的基础上,新增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等六类人群。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解读: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及调整变更为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及调整。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

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解读: 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四、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解读: 新《条例》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由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现状为很多地方为县级统筹)扩大至“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五、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解读: 主要变动为:原《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原来的规定可以说只要是受到机动车事故的,无论责任在哪一方,受伤了就可以纳入认定的工伤情形之中,而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纳入认定的工伤情形之中。这里面有两个重要的变化,一个变化是事故的范围扩大,由过去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扩大到所有交通事故;另一个变化是责任主体发生变化,过去是不管是谁的责任,只有发生机动

责任险条款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01.成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若被保险人已于保险期限内受到索赔或被保险人已通知保险人其将有可能受到索赔,则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再受到的同样原因引起的索赔,将视同一次事故处理。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2.30天取消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可以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随时终止,也可以由保险人提前30天通知取消。在前一种情况下,保险人将保留按短期费率基础计算的保险单有效期限保费;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此保险费将按日比例基础计算。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3.保费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将在保险期满后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提交给保险人一个作为最终计算结果的销售合同价值总额的声明,并且应付保费将按照上述销售合同价值总额调整。 如据此算出的保费大于被保险人的预付保费,则被保险人承诺向保险人支付差额部分;如据此算出的保费小于被保险人的预付保险,则保险人同意返还给被保险人差额部分。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4.产品回收/保证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a.有关产品故障或产品不能完成或部分完成其应具备的功能; b.被保险产品的损失或毁坏; c.进行产品替换所产生的费用; d.发生的产品退款。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5.污染绝对除外条款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详细解读

新《工伤保险条例》详细解读 文章来源:汉网 一、新《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新《条例》共增加了3条,修改了22条,其中实质性的修改约15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新《条例》对制度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展。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既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也符合实践发展的需要。至于上下班途中由于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伤害,如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酒后驾车等导致的伤亡,具有相当的主观故意且社会危害性较大,则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新《条例》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并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 (四)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新《条例》将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长了2倍多。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解读 一、失业保险制度概述 (一)概念及特点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止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促进其再就业的基本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三个特点: 1、普遍性。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保。 2、强制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单位、个人共同缴费,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所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概况 1986 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 1986 年——1993 年,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初步运行时期。1993 年4 月,国务院 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一规定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正常运行时期,该规定也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 1999 年,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 号令)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 号令),建立了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 2010 年10 月28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 年7 月1 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享受待遇条件、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期限和申领程序、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遗属待遇、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作了规定。 (三)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 失业保险制度20 世纪初在法国诞生,历经百年,最初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在于抵御工人失业期间的生活费用损失。随着大工业时代到来,失业人数急剧增加,过高的失业救济金导致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危机,同时高失业金并不能减缓或改善失业现象。因此,随着失业保 险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失业保险的功能得到延伸,从保障基本生活逐步向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发展。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功能: 1 、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这是失业保险最基本的功能。这一功能有两个特点:一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及期限,与其失业前的缴费水平和年限挂钩;二是强调失业人员必须有就业愿望和能力。在失业期间无生活来源,并积极寻找工作的,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一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避免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金的依赖导致“懒汉”现象。失业保险延伸的促进就业功能是 一项积极的就业措施,目的在于形成新一轮就业,而非单纯的经济补偿。该功能的实现一方面延续了失业保险的初衷,保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求;另一方面要求失业人员以就业为前提获得生活保障。 (2)加速就业信息的传递,降低寻找工作的成本。为失业者免费提供有效的就业信息是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重要作用。目的在于降低失业者自我寻找工作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使失业者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获得重新就业,减少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降低失业保险金支出。 (3)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满足市场需求,避免劳动力留滞。随着经济发展对人员的素质要求不断提高,人员的素质无法提高造成再就业的阻碍。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提供失业者再培训的机会,负担了再教育成本,避免了因失业者能力水平低下造成的“失业陷阱” 问题。 3、预防失业。主要是通过各级政府建立和完善失业预警制度,鼓励用人单位稳定用工,减少失业。2008 年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8(最新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

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释义 随着现在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人在拼命的工作导致了很多的工伤的发生,但是一般都是有的,保险就会进行赔偿。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最新释义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最新工伤保险条例释义 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2004年1月1日起失效。《工伤保险条例》代表了一种新的立法精神和倾向。注意两者条文差别体现的立法倾向细节。比如工伤与竞合问题的处理,从两部法律条文对比明显可以看到变化,《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关于补差的规定已经在《工伤保险条例》找不到了,2010年新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仍没有补差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晚于《工伤保险条例》且在《工伤保险条

例》施行之后才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的,不适用该解释的规定。《解释》在《工伤 保险条例》施行之后才施行,这一点很多人容易忽视,其实这很关键,关系到法律理解和运用的协调问题。明白这一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立法精神。比如说如果是在法院系统审理案件,参考这两个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就应该偏向于《解释》的规定。 二、工伤保险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 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 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 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试题含答案

精心整理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试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日期为(C) A、2010年12月8日 B、2010年12月20日 C、 2 A B C和个体工商户 3 A B C 4 A B C 5 A B、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C、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 6、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几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A) A、30日内 B、60日内

C、一年内 7、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多长时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C) A、一个月内 B、六个月内 C、一年内 8、职工应该到哪种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B) A B C 9 A B C 10 A B C 11 A B C、用人单位 1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工伤认定多少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A) A、60日内 B、30日内 C、20日内 13、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能否申请工伤认定(B)

A、不能申请,只有参加工伤保险才可以 B、只要其所在单位是《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内的都可以申请 C、只有其所在单位是国有企业的才可以申请 14、职工发生工伤,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C) A、只要发生工伤就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B、一发生工伤就应当立即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C 15 A B C 16 A B C 17、 A、15 B、20 C、30 18、 A B、一年 C、两年 19、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多长时间(B) A、10个月 B、12个月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 一、扩展类(K) K05. 冰雹扩展条款(1) 经双方同意,由于冰雹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6. 雷电扩展条款(1) 经双方同意,由于雷电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7. 暴雪、冰凌扩展条款(1)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雪、冰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冰冻灾害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8. 沙尘暴扩展条款(1.2) 经双方同意,由于沙尘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6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6全文(最新版本)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

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解读《社会保险法》之“刚性”条款

解读《社会保险法》之“刚性”条款 发布时间:2011-03-07 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近年来,“签合同、交保险”已成为大多用人单位和职工所熟知的法律内容,但目前仍然存在部分企业不为职工缴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给社会保险费征缴带来困难,给从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有关部门带来困扰,也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因是以前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在征缴举措上缺“刚性”——强制征收手段。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胡锦涛签署主令,并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为有关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提供了强有力的手段,意味着 1日以后,部分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的时代将就此终结。笔者在通读《社会保险法》后,撷了几条针对用人单位的“刚性”条款,为此文的标题加以注释。 “刚性”之一——非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缓缴、减免社保费 《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以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在工作中,总会遇到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社会保险责任,以各种借口缓缴甚至不交会保险费,本条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等缴纳社保费做出强制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按照规定的时间,自行向社会保险费收机构申报本单位依法应缴纳的社保费,并按申报数额按时足额缴纳,非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此也意着即使用人单位因为自身经营不善、管理混乱等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按时足额社保费,也不在“豁免”之列。 一段时期以来,因用人单位不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引发了大量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和劳动保监察案件的产生。据统计,去年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总数为999件,其中403件涉及社会保险费案件, 210件为调解案,193件为裁决结案;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数571件,其中176件涉及社保方面,由此可以看出部分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保险现象的长期存在。 刚性之二——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有关行政部门可从其账户划拨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保险法》第63条对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保费如何处理做出硬性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此条还明确,如果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有关部门可要求该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议。未按时缴费且不提供担保的,社保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社保费的财产,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以上明确体现了社保费征收的强制举措。从用人单位账户直接划拨社保费,可以称得上是《会保险法》中的一个“亮点”,一举改变了以往较为“柔性”的征缴手段。 王某于2000年10月到C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2月王某为再去公司上班。2004年4月,王某向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C公司为其缴纳2000年10月至2004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的请求,裁决公司为王某办理招工、退工手续,补缴上述时间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8000余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裁决公司为王某办理招工、退工手续,并补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12000余元。 以前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都将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务,用人单位不得逃避,但因为没有强制措施,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显得“半推半就”。《社会保险法》的“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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