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郭娜

[摘要]当今社会中的每个个体都是劳动者,继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一直是人们关注的话题。国家先后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来极力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可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首先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及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不完善,使劳动者维权困难;其次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及利益关系的驱动,使现实中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合法、不合理现象比比皆是,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再次我国劳动力供给数量远远超过需求,岗位竞争十分激烈,就业难度不断在加大,加之近年来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重视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十分突出,劳动者权益被侵犯的问题已经尖锐化,劳动者权益瘘被侵犯却难以维护的现象相当严重和普遍,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但降低了劳动者的生活质量,还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和谐,甚至诱发犯罪,所以当前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关键词]劳动者合法权益权利侵害劳动关系

[目录]

一、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及劳动关系特点

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

三、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四、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同时除了国有企业,国内出息了许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使中国经济发生了质的飞跃,中国经济成为世界瞩目的焦点,然而发展的背后是劳动者的辛勤劳作,长久以来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直被忽视。在当今社会,劳动者成为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是社会经济发展重要的财富。虽然政府先后出台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在具体操作和执行中,仍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尤其在我国劳动力供给量远远超过需求,供求矛盾难以协调,不少用人单位利用其有利地位,将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置于九霄云外,谋求自身不正当利益,力图用最低的成本榨取劳动者的更多的价值,严重侵害和践踏了劳动者的尊严和合法权益。

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加之用人单位竭尽所能掩盖侵权事实和规避法律责任,给劳动者举证带来困难,致使劳动者对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失去信心。此种侵权大量存在且得不到制裁,挫伤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劳动者的生活质量,营造安定团结的社会氛围,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及劳动关系特点

(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所谓劳动者就是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1]

[1]彭俊良、工晓良:《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与对策》,北京燕山出版社,2004年,第8页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指劳动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方面享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我国《劳动法》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目前,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以规范化、制度化,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其权利有法可依,有法可寻。劳动者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等。[2]

(二)现阶段我国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特点

1、劳动力供大于求。目前,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尤其是从事体力劳动和低技术的劳动力相对饱和,在多数行业里,劳动力市场一般为买方市场。劳动力市场的买方垄断决定了劳资双方基本上是强资本、弱劳动的局面。劳动力的买方市场使资本所有者在招聘劳动者时有更多的挑选余地,在谈判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他们同劳动者不签订契约或签订的契约内容更有利于资本所有者。在就业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一些劳动者为了找到一份工作,往往会放弃一些合法权益,接受资本所有者提出的苛刻条件,这就进一步加剧了劳动关系的不平衡态势。

2、劳动关系力量失衡,企业成为强势主体。按理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平等主体,但事实上目前劳资力量不平衡,地位不对等。资本的相对希缺和政府存在的“偏好”决定了资方的强势地位。资方掌握着管理权,处于主动的地位。劳动者是被管理者,处于被动的地位。[3]目前我国劳动力廉价,劳动者需要渡让的是劳动力的使用权,劳动力使用权与人本身又不可分离,它的渡让附有屈从性。加之当前劳动力技能所能承担的功能,和完成的效益具有局限性,这种不平等性越发明显。

3、劳动关系建立契约化,运行市场化,调整法制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个人所有使劳动者成为既有利益权利,有又责任义务,独立自由的经济人。同样,企业也是具有独立物质利益,自主决策、平等权力的法人实体。这两者形成的劳动关系必然是唯一法律形式──劳动契约关系。劳动力的供需、流动、就业条件和工资标准等劳动关系的各个环节,主要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劳动关系调整法制化,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具体通过劳动合同、平等协商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来规范劳动关系,而非主要靠行政来调节。[4]

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

我国自1994年《劳动法》颁布后,又于2007年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多层次法律规范并存的劳动立法格局。劳动立法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劳动法律制度基本得以建立。我国虽然制定了有关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法规,采取了种种措施和办法,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现状还很不理想,我国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在遭受着严重的侵害和践踏,我国劳动者的权益的实现情况并不乐观,现阶段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现状有以下几个现状表现: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在我国突出特点就是人口众多,就业机会难,加之劳动力供给量大且长期增长,这远远超过了就业所需量,这种现象将长期存在。在这种形势下,在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中劳动合同签订率非常低,一般情况只需要填写入职登记表。这其中有企业方面的原因,有的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的老板认为一旦和他们签订合同,在合同期如果想解雇员工就要受到

[2]刘燕生:《劳动者社会保障》,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

[3]张芬,《劳动者的人权保障与劳动法的关系》,学术论文

[4]李环:《和谐社会与中国劳动关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版,第10页

劳动法的制约;也有员工个人方面的原因,有的员工认为一旦和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就限制了自己的自由流动。虽然2008年1 月1 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着实让用人单位忙活了一阵子,但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是为了应付劳动局的抽查,一些签订包含所有应记载事项的总字数不足千字的‘一页劳动合同’。由于各方积极性不高,即便是签订‘一页劳动合同’,并不全员签订,大部分人是不签的。很多时候签了也只是由用人单位保留一份,劳动者手里不留有合同文本。更有一些企业拟定了包含有排除劳动者权利、加重劳动者义务的“霸王条款”的合同,要求员工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并以此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社会保障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采取种种办法,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很多企业老板就是为了节约生产成本,故意逃避缴纳保险费。“员工流动性大,危险程度不高,员工不愿意参保,参保缴费难度大”,成为许多企业搪塞社保部门检查的“挡箭牌”。一部分企业迫于政策压力,不得不给员工办理保险。但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喜欢玩点“猫腻”,虽然相关文件规定所有员工都必须参保,但总是有应对方法,干脆把员工名册给改了,导致员工人数“缩水”,一百多名员工的企业,上报的名额只有二三十人。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一般多为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含量比较高或重要岗位上的员工。再就是申报缴纳基数“缩水”,不按企业员工的实际工资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按最低缴费数为参保标准。加之一些员工对交社会保险问题也不够了解。有的是自己不愿投保,认为自己流动性大,交了保险也没用。特别是来自一些农村的服务员、后勤工人,很多人认为今后还得回农村,交了保险也是白交,还不如让企业多给点钱。[5](三)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方面加以侵害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严重超时加班、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些是时常发生也是最为劳动者敢怒不敢言的现象。《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但事实上很少企业能够做得到,尤其是一些中小城市的企业,基本上没有执行国家的规定的法律、法规。法律明文规定的合法合理的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四)在劳动安全卫生权益方面,企业做的更是肆无忌惮

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面对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企业病不重视,可以说不屑一顾。这种现象的存在,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应加大对企业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尤其是一些容易出现职业病,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让矿难,职业病等现象减少发生的频率。

三、劳动者受侵害的原因

(一)企业经营者方面的原因

企业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认为经营之道,在于赚取更大的利润。一些企业经营者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无视《宪法》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取消员工休息休假,以榨取劳动者更多的劳动力“剩余价值”。认为劳动者只是作为赚取利润的工具而存在。权利权益都只是写在法律文本上的文字而已,即使有用也只对国家单位工作人员有效,跟我打工就得听我的。当有人提出要求按劳动法规定行使权利时,通常

[5]黎建飞主编,《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页

被认为自不量力,成为受鄙视的对象,甚至会被炒鱿鱼。

(二)劳动者方面的原因

由于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尤其是农民工,他们本身的文化程度不高,所从事的工作也并没有多少技术含量,老板一不开心就可以随时将自己“炒鱿鱼”,“维权也就意味着失业”。有不少员工认为自己就是一打工仔,确实没资格同财大气粗的老板讨价还价,“做得过就做,做不过就走人”。缺乏法律意识,权利受侵害了也是自认倒霉。由于长期以来小农经济和几千年来封建社会的影响,处于社会最底层的人们大多思想不统一、内部不太团结,以至于不能形成强有力的组织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监管方面的原因

我国《劳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劳动保障部门有责任有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责任有义务对用人单位是否遵守了劳动规则实施监察。因而,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地深入用人企业对其用工状况和对劳动者权利的保障状况进行监察,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而不能仅限于“等举报”的被动履责方式。然而,现实中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并不太重视,一方面企业出现劳动纠纷后,多数是企业方给劳动者几个钱就了事,劳动监察部门的人力物力是有限的,要做到至善尽美也确实力不从心。另外,在实施劳动监察过程中,不仅企业不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工作,而且员工自身也不愿或不敢对劳动监察人员“说三道四”,他们既怕影响自己赚钱,又怕老板将自己“炒鱿鱼”。

(四)组织方面的原因

企业劳动者组织化程度低,组织化程度低是指劳动者很少加入工会组织。工会是工人阶级为加强内部团结,集中斗争力量,维护自身利益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6]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劳动者就是工人阶级。但在现在的中小企业目前情况来看,很多员工没有加入工会,不少私营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也有不少企业经营者阻挠组建工会组织,同时劳动者方面对建立正式劳动者组织的要求也不强烈。正式组织的缺乏,使劳动者缺少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四、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在一个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日趋复杂,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趋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之中观察,当下资强劳弱仍是无法回避的事实,在强悍而傲慢的资方面前,劳动者是无力的,是没有对等的博弈能力的。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组织而言,只有更精确和有针对性地帮助成员维护各项合法权益和劳动利益,才会在劳动者心目中和社会评价里得到更大认同,现有以下几个建议或对策。

(一)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

劳动监察部门应以经常深入企业,积极主动的查处侵权行为,不能对侵权行为不告不理或视而不见,并应把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上,定期或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检查《劳动法》及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企业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7]

(二)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

加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一是劳动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要督促和监督企业在录用劳动者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或是仅为应付检查签订名义合同的企业,一经查处,依法从严

[6]贾俊玲:《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0页

[7]哈晓斯:《劳动权益维护》,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处理。其次督促和监督企业按照规定为劳动者交纳各种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再次针对餐饮企业用工的特点,加强对企业执行休息休假制度的检查力度,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罚则予以处罚。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坚决制止企业违背劳动者意愿而与劳动者签订含有“霸王条款”合同的行为。为此可在劳动部门建立劳动合同方面的举报制度,对举报者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对违背劳动者意愿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以惩处。三是由各级政府主导,建立健全劳动行政部门与工商、税务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实现对企业更有效的监管。[8](三)增加对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知识培训,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首先努力做好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的法制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企业依法用工的觉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通过各种渠道帮助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了解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和好处,解决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的思想认识问题。其次是通过法律宣传提高劳动者自身的维权意识,让员工自身了解到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是不许非法剥夺的,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应该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法制建设不只是政府的事情,也是每一个公民的事情。再次是通过法律宣传让企业经营者明白:剥夺和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是对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侵犯,是一种违法行为,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9]以此敦促企业经营者依法用工,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目前我国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两审”制度,凡是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未经仲裁,当事人便不能诉诸法院,这无疑间接剥夺了在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加强劳动者权益的司法保护,应让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进入司法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要使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应对现行劳动争议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变动和完善,对于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的改革,重在简捷和快速,以方便劳动者。

(五)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和完善社会保险立法

参加社会保险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我国劳动者的参保率却不高,这主要是因为用人单位为了谋求自身不当利益,漠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侵犯劳动者权益造成的。社会保险被誉为社会秩序的“安全网”和“减震器”,他还具有促进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如果企业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当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时,会产生和激发社会矛盾,阻碍社会进步和破坏精神文明建设。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仅会对劳动者自身产生影响,它还会波及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劳动者的报酬分配是社会分配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也应遵循市场经济价值规律。侵犯劳动者的报酬权,会影响社会分配机制,也违背市场经济价值规律,削弱劳动者的购买力,使劳动者生活质量下降,进而会影响社会再生产,为我国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埋下隐患。劳动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而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现状却不容乐观,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及时有效的保护时,会严重挫伤劳动者劳动的积极性,所产生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面对社会的不公平待遇,他们思想上容易走上极端给社会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

从目前的劳动关系制度来看,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关于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但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主体的劳动法法律体系整体框架已经形成。还有其它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涉及到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障问题,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即使不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改,只要能严格执行,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仍可以得到比较好的保护,因此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大

[8] 李剑平:《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9]佚名,《我国劳动立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学术论文

执法力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侵犯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加以严惩。同时不断推进基层工会的组建工作,完善工会组织。加强对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10]

被称为“民生之本”的劳动就业和“民生之福”的社会保障,是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核心内容的基本要求,也是科学发展的基础。在劳动者所拥有的诸多权益中,每一项都是十分重要的,他不仅关系到劳动者个人,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所以为提高劳动者的生存质量,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彭俊良、工晓良:《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与对策》,北京燕山出版社,2004年,第8页

[2] 刘燕生:《劳动者社会保障》,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

[3] 张芬,《劳动者的人权保障与劳动法的关系》,学术论文

[4] 李环:《和谐社会与中国劳动关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版,第10页

[5] 黎建飞主编:《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 贾俊玲:《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0页

[7] 哈晓斯:《劳动权益维护》,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8] 李剑平:《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9] 佚名,《我国劳动立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学术论文

[10] 汤云周:黄新发主编,《劳动法律政策适用指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10]汤云周:黄新发主编,《劳动法律政策适用指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68页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我们日常的工作中发现,各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以拖欠职工工资、企业不给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欠缴社会保险等较为普遍。此外,还存在有随意延长工作时间、非法雇佣童工、强制职工劳动(如:违章冒险作业、以暴力构成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同工不能同酬、不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等问题。《劳动职工经济补偿条例》规定,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本人在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受十二个月的限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劳动者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大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提高自身素质,学法懂法用法。一旦发生争议纠纷,要及时请工会维权或者聘请律师代理,寻求法律援助。 二、依法签定合同,维护合法权益。 (一)入职前,先签约。能签定书面合同的,就不搞口头约定;能签定劳动合同的,就不签定聘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二)签约时,劳动者对工作内容、地点、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拥有知情权。 (三)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有权抵制违章指挥。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

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冒险作业不属于“罢工”。 (五)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强令冒险作业或者违章指挥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合同,不须告知,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企业解雇员工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员工有过错(如使用假身份证或假学历学位证书骗取就业的)。 三、加入工会组织,依靠工会维权。《劳动合同法》有11个条文赋予工会监督职权。如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四、注意收集证据,依法追讨工钱。拖欠工资,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或者暴力手段。

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建议

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建议【劳动保护条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建议 (一)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 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即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在当前劳动侵权较多,而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让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的去维护。[10]由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不断要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配备必要人员,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个别工会受用人单位影响太大,根本担负不起为劳动者维权的责任,这还需加强工会的相对独立性,切实发挥出工会的作用。 (三)做好侵权的预防工作,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最好的立法 劳动行政部门应改变劳动争议工作被动处理的现状应逐步形成“重视预防,积极再调解,公平仲裁”的新工作模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应深入到企业当中去,对发生争议较多的行业、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向劳动者问情况,找出矛盾原因。拿出对策并就容易出现的劳动侵权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预防劳动侵权的发生。发生劳动侵权后,应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在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加大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帮助提高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 (四)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

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重视培训,做好法律宣传工作 1、工会自觉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总体利弊相统一的基本职能,组织和引导全体职工宣传学习《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并根据一线职工的知识结构、接受信息渠道等特点,分别采取直接灌输、间接传达、法律讲解、实例分析、发放小册子、制作动画光盘等方式和手段,力图使法律宣传覆盖到每一位职工,增强其理性表达诉求、依法解决纠纷的意识和能力。 2、工会积极参与和鼓励员工参加各类业余技能学习,引导和教育员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巩固、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认同度。例如:新员工入职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在职爱岗敬业培训、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远程网络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等。在加强培训教育的同时,努力构建完善的培训体系,根据实际的要求,不断调整培训内容和方式,并且制定详细的培训流程、培训制度及培养内部讲师、注重跟进培训效果、提升培训总结等举措,达到更加全方位的培训目的。 二、深化民主管理及法律监督,做好维权维稳工作维权与维稳并不矛盾,维权是维稳的前提和基础。职工合法权益如果得不到有效维护,社会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和谐,劳动关系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稳定,不稳定的因素就会始终存在,并伴随着职工权益受损程度的加深加剧而增多恶化。片面地强调维稳,非但不能减少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反而会导致劳资关系的恶化,走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恶性循环。只有把维权放在更基础的地位,做好维权工作,使职工群众公平公正地分享社会改革发展成果,维稳工作才能做得更好。 因此,广大工会干部必须正确处理维权与维稳的关系,坚持用维权促维稳,切实增强做好维权工作的紧迫性、使命感和责任感;在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劳资问题时,要依法找准位臵,明晰身份,当好劳动者利益代表一方,而不能停留在中间调停人的位臵上,更不能把自己摆在职工的对立面。 三、注重职工人文关怀,做好职工的心理疏导 1、加强对青年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疏导,加大对他们心理健康的关注和投入,帮助他们做好自我管理、自我调适,缓解心理压力,提高耐挫能力,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通过组织专家学者深入企业为职工举办辅导讲座,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或邀请资深心理咨询师及专家,组建职工心理疏导室,以及提高基层工会干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对职工展开心理辅导的能力等系列工作,引导职工通过科学、有效的方法疏导、缓解心理压力,消除心理障碍,提高心理素质和耐挫能力。对情绪不稳定,有心理疾患特别是有极端行为倾向的职工,及时进行疏导和治疗,把解决实际问题与解决心理问题相结合,以现代科学的方法满足职工群众更高层次的需求,实现工会工作的创新与开拓。 2、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主线,积极推进企业文化和职工文化建设;关心职工的生产生活,组织开展职工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活动,不断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例如劳动技能竞赛、歌咏比赛、舞蹈比赛、演讲活动等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增强员工队伍凝聚力和向心力,建设职工书屋和职工小家,为广大职工提供学习、交流和娱乐的平台。 3、健立健全职工帮扶机制,做到雪中送炭。工会工作要以了解员工需求,倾听员工呼声,关心员工疾苦为切入点,开展“主题探访、主动帮扶”和“职工有困难找工会”活动,落实“送温暖工程”,对有需要帮扶的员工及时做好“雪中送炭”工作,确保四项职工互助保障计划顺利实施,围绕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在职业介绍、技能培训、法律援助、生活救助、劳动争议等方面,为职工多办实事、好事。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学校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教师园地test小学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学校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 教师园地test小学 在当前形势下,学校工会组织应切实维护教职工的经济、政治、 文化和社会权益.学校工会应该进一步完善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制 度与机制,将维权工作落到实处.《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存在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党赋予学校工会组织的重要任务.把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学校工会的基本职责,反映了工会工作的客观规律,符合党和教职工群众对学校工会组织的要求.这对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明确学校工会在新的历史时期肩负的责任,加大学校工会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工会组织自身的改革和建设,无疑有着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一、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学校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 《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就从法律上确定和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学校工会组织必须认真履行好自己的神圣义务.一是突出维护职能是由学校工会组织的性质所决 定的.学校工会组织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教职工之所以自愿参加工会,最初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工会这种有组织的社会力量,维护自身的具体利益.在现阶段,维护仍是工会存在的根基,是教职工的必然要求,也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的需要;不突出维护,高校工会存在的社会基础就会失去.二是突出维护职能是学校工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服从和服务于全党全国大局的必然要求.学校工会组织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利益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 利益”在教育系统的具体体现.三是履行好维护职能是学校工会组织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的主要手段.在当前深化教育改革的形势下,学校工会组织只有通过突出履行维护职能,才能更好地保护、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四是

论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论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摘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自1994年以来,我国陆续制定并颁布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建立未定和谐的劳动法律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的频繁发生,暴露了我国劳动法的缺陷与不足。本文指出要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就亟需针对劳动法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缺陷一、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书 (一)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动法,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是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 日起施行)。广义的劳动法是指国家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本文所论的是广义的劳动法。 我国《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这条规定,我国《劳动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立法的这一根本目的和价值取向在各项劳动立法中都有充分体现,例如,十年来颁布的最重要的劳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是一部加大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案。它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以及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方式,从稳定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等角度出发,要求雇主更多考虑劳动者的利益,从试用期、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小我们所受的教育就告诉我们,劳动最光荣,劳动人民最让人尊敬。而马克思主义的劳动创造历史的观点也认为,劳动人民是历史的创造力,是历史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但从古以来,劳动者常常身为被统治阶级、被剥削阶级,其自身权益常常受到侵害。 作为历史主体、历史的真正创造者、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的劳动者,千百年以来却一直处于被统治被剥削的社会底层地位,我认为,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统治阶级和强势社会集团对劳动者人为的而且恶意的掠夺、剥削和摧残。统治者对于劳动人民的恶意剥削和压榨自古便存在,许多劳动人民终其一生都在无尽的劳动。但可喜的是,随着当今文明社会的发展,这种压榨劳动力的现象得到改善,统治者对于劳动者的尊重也有所提升。二、劳动者自身的缺陷和弱点。劳动者对自身权益保护的认知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作为劳动者,自身权益切身相关,我认为,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劳动者应积极及时的学习和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树立维权意识,依法维权。许多劳动者由于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不熟悉,不知道该如何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有的劳动者对劳动法规和政策理解不准确,往往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造成的结果又提出的仲裁请求会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这样不利于化解矛盾,不利于劳动纠纷的处理;有的提出的仲裁请求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无形中造成放弃了部分合法权益。所以,劳动者当遇到自

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么要学会学习法律知识,要么要学会找法律专业人士去进行法律咨询。总之,一定要及时地了解自己的争议所涉及到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规定,争取做到心中有数,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需先行协商,做好维权的措施,签订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就像一颗定心丸,是对劳动者最好的保证。许多劳动者没有维权意识,不懂得签订对自己利益有保证的劳动合同,导致权益无法得到书面的认可,也没有有效证据。在维权实践中,协商处理劳动纠纷,是一种双赢的解决方式,不仅有利于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而且双方均能在短期内解决纷争。尤其对劳动者来说,在许多时候都希望自己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并得到实惠。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并且,劳动者的维权过程需要通过正规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调解程序在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当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一些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因为找不到有效的途径解决方法,往往容易采取极端方式维护权益,例如通过制造社会慌乱,引起社会关注来解决个人问题等最让人不愿意看到的方法。劳动者要理智冷静的维护权益,就要通过正规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数据显示,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调解程序作了更为完善、更为明确的规定,不仅将调解组织由原先的一种增加为三种,而且将调解程序缩短为15天时间。另外,对于一些特定的调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意见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意见 1、健全困难职工帮扶长效机制,构筑工会帮扶工作新格局。对困难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因人施助。深入开展帮困送温暖主题活动,促进企业稳定和社会和谐。加大帮扶力度,创新帮扶载体。努力形成节日帮扶和日常帮扶相结合,帮困救助和扶贫脱贫相配合,工会帮困和政府救济相衔接,资金来源多元化、困难帮扶经常化、管理服务规范化、帮扶活动社会化的工会帮扶工作新格局。 XX年,帮困送温暖主题活动中先后组织动员干部党员为困难家庭、困难职工捐款万元 2、推进“强保障、促和谐”主题活动,进一步改善职工生活后勤保障条件。深入开展“强保障、促和谐”活动,努力推动企业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就餐、居住和文体活动条件,切实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公司投入资金,添置空调、躺椅等物品,为一线职工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关心职工的角度:开展“夏送清冬送温暖”活动,在高温期间,公司党政领导多次下班组、工地为一线员送去防暑降温用品和食品,除了行政在高温期间为每位职工发放高温费,工会还在经费比较紧张条件下,尽量压缩工会日常开支,将工会经费用在实处,为每位员工发放高温费和冬天御寒的暖宝宝等,使职工真正感受到企业的关心。

天气寒冷,在获知水清路泵站空调严重老化损坏无法修复后,很快换了台新空调,为员工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3、贯彻新法,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在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公司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通过宣讲、座谈会、试卷答题、知识竞赛等形式,使职工深刻领会《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涵,提高了职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意识和维权意识。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执行劳动合同法》,公司以《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修订和完善了企业的规章制度,用制度来明确用工、劳动纪律、考核、奖惩等双方的义务和权利,特别完善了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事项和各个环节的具体程序和操作办法。 5、规范用工,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发展劳动关系的和谐是企业和谐的基础,规范劳动用工是劳动关系和谐的前提。公司坚持做到劳动合同内容规范,签订、变更、续签、解除或终止等劳动合同程序合法。企业与职工(包括特殊劳动关系用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有力地保障了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新进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建立了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有效的保证了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的准确性、及时性,做到手续完备、档案齐全。

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教学目标 1.认知目标 (1)了解劳动合同的构成要素和订立过程 (2)了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3)懂得劳动者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 2.情感态度观念 增强自身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能够坚持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提高学生依法维护自己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能力。 3.运用 懂得劳动者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的途径和方式,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解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中的一些常见问题。 二、教学重难点 1.教学重点 提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能力 2.教学难点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教学方法 案例探究法、自学阅读法、分析归纳法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观看视频《劳动合同短期化让人忧》 主要内容:不签合同的现象比过去少了很多,但是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几签的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目前在我国许多地方是比较常见的。小刘在一家企业里工作,她在那里已经干了三四年,因为企业和她的用工合同总是一年一签,心里总是觉得很不踏实。小刘说:“我觉得这样让我工作是很没有安全感。”小刘说现在她还年轻,企业要是解聘她,还可以再换个地方,可万一年龄大了再找工作就没有那么容易了。随着年龄的增长,小刘的这种担心也越来越强烈了。 小刘说:“工作激情会慢慢地减淡,在这样的公司工作,我的职业技能得不到长期的发展。” 从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监察组对各地用工市场的调查表明,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时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多在一年之内。专家指出,许多用人单位之所以不愿意与雇员签订长期合同最主要的是为了规避法定义务,尽可能地减低解雇成本,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倾向也极大地影响了职工的职业安全感和对企业的职业归属感,限制他们为企业长期服务的职业热情和职业规划,在某种程度是甚至成了劳动者频繁跳槽的主要原因。 设问:

企业工会如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b3936595.html, 企业工会如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作者:钟兴 来源:《企业文化·下旬刊》2016年第03期 摘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企业是工会在企业发展改革过程中的重大任务和基 本职责。重点抓好工会的维权职能,是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社会职能,突出维护职能,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拓展平台。 关键词:企业工会;职工;权益 作为工会组织“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并在企业发展建设中找准位置,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是当下工会组织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仅此方面,公司工会始终坚持以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工会工作要求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工作,在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全面助推企业稳步健康持续发展。 一、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维护好职工的政治权 公司在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中,充分发挥工会职责,通过“五抓五强化”使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切实推进。 一是抓工资集体协商,强化维权意识。公司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同时,注重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成立了由党政工三方人员参加的工资集体协商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将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从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工资集体协商运行机制。在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和建议,了解工资的增长幅度和条件,提出调整职工工资的基本目标,主动与行政方进行充分的事前沟通,达成共识,为顺利开展协商创造良好条件。 二是抓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强化标准意识。公司工会认真按照成都市总工会关于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标准体系综合试点工作要求和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推动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成立了由公司经理担任组长,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为副组长,其他领导为成员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标准体系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内容的宣贯、制度完善、责任落实及考核等工作,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进一步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延伸到公司生产经营环节全过程,并将企务公开工作纳入部门考核等考评体系中,有力地促进了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是抓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强化监督意识。监督是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向职工代表报告公司行政工作、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业务活动费使用等情况。中层以上干部进行述职、述廉,讨论、研究企业生产经营的各项措施,并形成职代会决议。

第十二课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9-40)

醴陵市陶瓷烟花职业技术学校课时教案 机电专业一年级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教学内容教师活动学生活动 【创境激趣】 观看视频《劳动合 同短期化让人忧》 设问: (1)是什么原因让 小刘很担心自己的 未来? (2)企业劳动合同 短期化侵害了劳动 者的哪些权利? 在现实工作中, 劳动者的权益受到 侵害的现象时有发 生,那么我们如何维 护自己的权益呢? 今天我们就来共同 学习第12课第1框 题:一、依法维护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板 书)。要维护个人合 法权益,首先必须学 会签订合法有效的 劳动合同。 学生思考、讨论 【引思明理】 1.学会依法签 订劳动合同(板书) 组织学生阅读 教材P145第1自然 段,结合《劳动合 同短期化让人忧》 视频讨论:企业劳 动合同短期化违背 了签订劳动合同的 哪些原则? 2.劳动者的基本权 利和义务(板书) (2)劳动者的义务 (企业劳动合 同短期化违反了合 法、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诚实信用原 则,是企业规避法律 的不合法行为。) (1)订立劳动 合同必须遵循的原 则(板书) 合法、 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诚实信用 学生思考、讨论

(板书) (3)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板书) (1)视频中劳动合同法有哪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 (2)这对我们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有什么启示? 3.劳动者权利的维护(板书) 协商解决和调解都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但是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能越过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劳动者的 基本权利(板书) 教师组织学生 分析劳动者履行义 务对单位和个人的 重要意义。教师强 调:劳动者享有权 利,以履行劳动者义 务为前提,自觉履行 劳动者的义务是获 得权利、维护利益的 基础,履行义务有利 于单位的发展,最终 对劳动者个人有益, 进一步强调在我国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 务的统一性。 我们应当知道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 除和终止是依法订 立劳动合同的重要 内容,有利于避免今 后产生劳动纠纷。劳 动合同签订以后,就 意味着确立了劳动 关系,那么作为劳动 者应该享有哪些权 利、必须履行哪些劳 动义务?二者的关 学生思考、讨论

过法律途径解决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快

过法律途径解决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快、最有效、也最有权威!成功维权五要素 楼主 shy_hit发表于搜房网- 苏州业主论坛- 鑫苑湖岸名家 一、经济往来要有书面证据或者合同。 需要定立合同就要认真对待每条合同条款,坚决不要填写不让选择条款、不让改动合同内容的霸王合同。 合同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合同双方要有权填写、自愿填写,协商填写。 合同内容要体现合法、公平、有效、符合常理。特别要注意查实合同“标的物”有没有存在着不当的权利和其它不当的事实行为。 对合同中可能会出现违约责任部分,可以约定违约方必须按日、按已付金额的1--5%向被侵权人计算赔付。不诚信、没把握、心虚的人和企业就怕这一条。 合同双方主体要合法。违法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有人担保、做了“公证”也没有用! 主体不合法: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实际损失等都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你的各种诉讼请求要有相应的法律条款支持。 二、维权证据要确凿 当前的社会环境并不好,虚假宣传、坑蒙拐骗、侵权违约、质量纠纷、意外事故等现象屡屡发生,为例避免以后出现纠纷,随时就要收集与你的利益有关的各种书面材料、广告、图片、票据、证人、证言、录音、录像、媒体报道、同类案例、实物、当事人、电话、地址等资料以备备用,相关证据是多多益善。 尤其是掌握到违约方、侵权方准确的书面证据、物证、账号、财产等相关信息对你最有利。 三、维权要有胆量、要敢于站出来: 发现上当受骗、权益受损首先要有胆量、敢于站出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侵权方往往口大气粗,蛮横不讲理,甚至让你去告!有理不要怕!实际上:一见到传票,大多数被告都没了威风!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为了争这口气!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三是为了给侵权方一个教训!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总结_模板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总结_模板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总结 在上级工会和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行政的大力支持下,全局各级工会组织充分发挥职代会在职工民主管理中的主渠道作用,认真履行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现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健全公务公开制度,落实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局建立健全了公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形成了”党委领导、行政主办、工会协办、纪委监督”的政务公开运作机制。各基层单位结合自身的实际,制订了公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和具体办法,明确了公务公开的原则、形式、内容和具体要求,对生产经营决策、物资采购、工资奖金分配、干部提拔任用、等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通过设立公务公开栏、意见箱,利用网络、展板和召开党会议等形式及时全面公开。不断完善公务公开实施细则,坚持促进施工生产、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原则,确定公开的内容、公开的形式和监督检查方式,坚持凡是与施工生产经营、党风廉政建设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都应该实行公开,发挥广大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审议权和决定权,把公务公开落在实处。 二、提高工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打下坚实的基础。各级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一年来,各级工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农业事业科学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一是积极开展劳动竞赛、创先争优、群众安全监督员活动,发挥职工的主力军作用。围绕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这个中心,各级工会大力开展了”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员工”活动,营造了学习先进、争创一流的浓厚氛围。二是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围绕女职工特殊权益的维护,认真落实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四期”保护、妇科普查、办理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等事项;加强职工文化体育工作;加强工会财务工作,各级工会健全完善了工会经费收缴、使用工作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规程。 三、进一步落实”三不让”承诺,建立职工帮困救助的长效机制。在全局逐步建立起”覆盖广泛、运作规范、救助及时、保障有力”的落实”三不让”承诺运作机制,尤其要突出特困、重困职工群体的重点帮扶;加大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工作力度,积极推进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工作;要不断提高女职工自身综合素质,为女职工搭建展示风采的平台,切实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四、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各级工会要健全基层工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服务职工,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作用;要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要坚持为基层、生产一线和干部职工服务的方针,广泛开展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类文体活动,丰富广大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本单位的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要加强工会财务和经审工作,依法收缴,管好、用活工会经费;要加强工**论研究,做好信息调研工作。 在总结工作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局职代会和工会工作与上级工会、局党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内容摘要: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及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有待加强,加上人们法制观念认识上的错误和由于利益关系的驱动所致,现实中存在许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合法、不合理现象,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劳动者权益劳动权保护救济机制 当前,劳动关系已成为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但破坏劳动关系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一直存在,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由于天生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每每受到侵犯时往往无能为力、或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让我们忧虑的不只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条件的不足,还有相关机构职能的错位及救济保障机制的缺失,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揭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探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努力。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1]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

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即劳动者就业权,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的权利、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 1、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2]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 2、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

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课:产业发展和劳动就业 第三节第二框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劳动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作用,知道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的一种法定的用工制度,掌握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2?过程与方法:通过分析、讨论、归纳,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自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学生解决劳动争议方面的实际能力。 3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学法、知法,培养学生守法和依法办事的意识,了解创建和谐社会需要法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离不开法律,从而在意识和行为上养成自觉守法,坚决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意识。 二、教学准备: 1?学生自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学生探究小组收集资料,制作多媒体课件 3?老师收集相关资料,制作多媒体课件 三、教学重点: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四、教学难点: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五、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内容(PPT 【导入新课】《劳动法》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劳动着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那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劳动者是不是完全享有了合法权益? 【找一找】现实生活中,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和事例,并说说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这些事例表明,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构建合理又合法的劳资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必须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热点关注】“华为”事件(视频) 提问:华为事件是什么原因让老员工无奈被要求买断工龄,放弃签定无固定期合同? 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虽然法律地位平等,可是在事实上往往不平等,用人单位在经济上往往处于优势,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下,在劳动关系中常常会出现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那么, 如何处理好这种关系?作为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生:《劳动法》 【知识点】1、劳动者的保护神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PPT) 【相关链接】阅读教材99页“《劳动法》的诞生” 师:请大家阅读第99页“相关链接”,看一看《劳动法》的具体内容?(PPT)师:《劳动法》共十三章内容,其中在第三章:劳动合同,第十章:劳动争议。分别就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劳动争议的解决做了具体的阐述,这也是维护劳动 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作为劳动者在参与就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一般来说我们如何来确立这种劳动关系? 生:签定劳动合同。

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诉讼,揭发检举,正当防卫 诉讼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是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一种手段,是保护我们权益的最后屏障。诉讼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程序: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自诉案件:是不经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由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程序:立案、审判、执行)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如果防卫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正当防卫则不能成立,例如聚众斗殴中互相杀伤,由于均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故不存在正当防卫。 2.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则无须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对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一切合法权益的违法侵害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如执法人员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搜查、扣押物品,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被拘留、逮捕的人或者第三人不能以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借口,实施正当防卫。 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里所说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有两层含义:一是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 4.防卫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其目的是要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为来自侵害者,因此,要制止不法侵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不能侵害无关的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根据刑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例如对一些并不严重的侵害行为,防卫人应当采取适当的、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这种行动的强度和后果应以是否是防卫行为所必要的为限度。如果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必须遵守的限度,超过这一限度防卫行为就由正当变为非法。只有在对一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情况下,如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无须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行为是出于维护合法利益,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目的,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为了鼓励群众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明确规定,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完整版)合法权益我知晓——女职工权益保护知识问卷及答案

合法权益我知晓 ——女职工权益保护知识问卷 一、单选题(共60题) 1、《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 )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A、性别 B、身高 C、相貌 D、学历 2、《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自()起施行。 A、2019年1月3日 B、2018年1月16日 C、1991年8月23日 D、2019年3月1日 3、《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A、计划生育,合法 B、计划生育,特殊 C、男女平等,特殊 D、男女平等,合法 4、《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倍的工资。 A、一 B、二 C、三 D、四 5、符合法律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日,

并给予男方护理假()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A、三十,十 B、六十,七 C、六十,十 D、三十,七 6、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支付。 A、用人单位 B、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 C、职工个人 D、生育保险基金 7、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天。 A、90,15 B、98,15 C、90,10 D、98, 10 8、《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权利。 A、劳动,民事 B、劳动,社会保障 C、就业,社会保障 D、劳动,社会经济权利 9、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A、百分之八十 B、百分之五十 C、百分之六十 D、百分之七十 10、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论试用期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试用期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摘要]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而约定的时间期限。《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试用期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从现实情况来看,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权益最容易受到用人单位的侵犯,保护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叉。劳动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多种社会和法律救济手段切实保护好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试用期;权益保护 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保证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前提。但是,~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在试用期内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试用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用人单位的归属感.不利于劳动者实现就业权。 劳动者,尤其是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毫无疑问是弱者,社会应当保护扶助这个群体.通过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试用期的含义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期限。具体而言,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对新录用劳动者的思想品质、工作态度、实际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以及身体状况等进行考察,以核实其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录用条件。从而确定双方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应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用人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和岗位的实际情况来约定。 试用期是依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约定的条款之一。首先,《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一规定实际上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不是法定的必备条款,而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认为有必要加以约定的条款。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在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试用期具有自愿选择的特性。第二,订立劳动合同是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条件。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之前约定的一个特殊时期,该期限并非独立于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因此,试用期具有非独立的特性。第三.我国现行劳动法对试用期做了强制性的上限规定,即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事人双方只能在六个月以内,并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或工种、岗位的需要进行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就表明了试用期具有法律限制的特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当然.作为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法律依据是目前在法律层面上对试用期的最'权威、最具体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因为试用期内劳动者的特殊身份和与劳动者暂时建立的非正式劳动关系,使劳动者在行使权利方面受到某些不合法的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实行差别待遇。实践中.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行为的随意性,围绕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问题极易产生纠纷。一些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肆意掠夺其廉价的劳动力资源。试用工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益受到侵犯的现实表现 (一)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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