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建筑节能的相关强制性规定

国家对建筑节能的相关强制性规定
国家对建筑节能的相关强制性规定

国家对建筑节能的相关强制性规定

在建设部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第143号令中,对我国民用建筑节能进行了严格规定。建设部令中的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下面列出建设部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第143号令中有关的强制性规定。

1.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

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

造同步进行。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3.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

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5.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6.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7.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9.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1.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

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2.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 (一)主要标准 根据《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安全监理审查内容,所涉及的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 (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2003) (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3)《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111—98) (4)《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其中,第三章土方工程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执行)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8)《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2001) (9)《大模板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G20—84) (10)《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89) (11)《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 (12)《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96—95) (13)《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 (1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1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1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 (1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修订本)) (19)《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 (20)《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21)《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2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23)《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 (24)《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97) (25)《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2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27)《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28)《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 (29)《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GBJ130—90) (30)《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31)《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3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3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34)《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 (二)涉及安全的其他标准 (1)《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 (2)《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92)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2001年总局5号令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

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重大问题;(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目录》; (三)制定和发布《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四)确定《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 (五)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 (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 (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检查工作; (八)公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名录及其工作范

执行国家 行业 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具体措施

第十六章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具体措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项重大举措,为从根本上避免各种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奠定了法律基础,是技术法规,是工程建设理论和实践结合的产物,严格贯彻和执行《强制性条文》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核心。为此,我公司制定如下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具体措施: 1 、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条款,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认识强制性标准规范的重要性; 2 、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及职业责任心。 3 、熟悉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有关内容,及时组织人员学习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便于在施工过程中能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等达到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 4 、在施工过程及管扩期,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颁布的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管理。 5、建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和保证体系,形成质量管理网络,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质量职责,实施施工全过程质量监控。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全责。 6、全面贯彻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到质量管理不留死角。 7、加强关键因素控制,分解、细化和确定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目标,以实现总体质量目标。

8、选配高素质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施工作业队择优使用,为质量目标的实现提供根本保障。 9、抓好职工培训,提高工人技术素质,对质量管理与操作人员进行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培训,进行工前样板观摩增强质量感性认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如现场黑板报、画报等形式)进行质量宣传教育,增强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 10、抓好工程材料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工程质量。现场材料进场时,把好四项验收关(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进场材料须查收质保书或产品合格证书。送样检验材料或验收时有疑问的材料必须及时送样试验,在取得试验报告前不得使用。 11、建立工程的项目计量管理组织,作业队配备计量管理人员,为质量管理提供计量保证。 12、对于施工作业队的质量控制,在施工过程中贯穿始终,并严格执行项目质量验收制度和质量奖罚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评比、奖罚制度,定期公布上墙,发挥质量激励作用。 13、实行"样板引路"制度,主要分项工程均要先做样板,从方案编制、样板施工、样板验收须经监理、设计、业主确认后再全面推广。 14、坚持质量分析会与质量消项例会制度,分析可能造成质量问题的潜在因素和已经发现形成的质量问题,制订相应的预防纠正措施,对已解决的质量问题经监理证实后进行消项,对经复查未达到要求的进行通报、处罚,强制纠正。质量会议定期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召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考试复习要点

第一章产品认证基础知识 本章的目的是使工厂检查员对产品认证制度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一、产品认证概述 1.产品认证的起源 ●产品认证的雏形; ●产品认证的第一个标志。 2.产品认证的国际化趋势 3.产品认证的意义 ●贯彻有关安全法规的有效措施 ●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护环境(减少产品的责任风险) ●指导消费者购买安全可靠的产品(转移产品的责任风险——即使购买的带有认证 标志的产品出了问题,认证机构也会依据国家法规和本身职责,受理消费者的 申诉,负责解决产品质量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提高产品在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企业/产品的诚信度) ●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有效手段(利用IECEE推出的CB体系,获得CB检测报告/ 证书,获得成员国的国家级认证) 二、产品认证的基本概念 1.产品认证的定义(ISO/IEC 导则2-1996); ●认证的要点: a.规定的要求; b.公正的第三方实施; c.通过鉴定活动予以证实; d.颁发认证证书和/或认证标志。

●体系认证/产品认证: a.对象不同:组织/产品; b.依据不同:ISO标准或质量文件/标准、技术规范和合格评定程序 ●认证与认可的区别:(ISO/IEC GUIDE2) a.Certification -- A procedure by which a third party gives written assurance that a product, process, or service conforms to specified requirements. b.Accreditation -- A procedure by which an authoritative body gives formal recognition that a body or person is competent to carry out specific tasks.(认可对象分为:实验室,认证注册机构和检查机构) 2.产品认证8种形式; ●出自ISO/IEC出版物《认证的原则与实践》; ●上述八种类型的质量认证形式所提供的信任程度不同,认证机构承担的成本和风 险不一样。第五种认证形式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也是ISO向各国推荐的认证制; ●ISO和IEC发布的所有有关认证工作的国际指南,多以第五、第六种认证形式为 基础的。 3.典型的产品认证形式(第五种认证形式)的四个基本要素 ●型式试验 ●质量体系评定 ●监督检验 ●监督检查 三、第三方产品认证的构架(以第五种认证制度为例) 1.产品认证的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

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 一、临时用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3.1.4 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3.1.5 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4.1.1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也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4.1.3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一供电系统,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4.1.5 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4.1.7 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碎线。4.3.7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持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5.1.8 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5.2。2 电力为400/200V的自备发电机组的排烟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严禁存放贮油桶。 5.2.3 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6.1.1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6.1.2 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6.1.17 经常过负荷的线路、易燃易爆物邻近的线路、照明线路,必须有过负荷保护。 6.2.1 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6.2.4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6.2.7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5m。 6.3.1 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采用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7.2.5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7.2.7 开并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7.2.9 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时间:2004-07-26 作者:国家认监委点击流量次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四个统一” 的背景由于我国的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在计划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由于管理结构和职能划分问题,认证认可工作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存在重复认证、重复收费等弊端。尤其是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制度,自建立以来就存在着多重体制、政出多门,发证与执法监督混淆,尤其是对内对外两套制度等问题。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国产品的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口商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两个制度覆盖的产品大部分交叉,评价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虽不完全一致但大部分重复、收费结构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两个标志独立存在,互不认可。中外企业对此反映强烈。企业和外国政府多年来通过不同渠道,向国务院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这一问题还成为我国入世谈判中屡屡被质疑的问题。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十五次多边谈判中,有关方面的谈判代表强烈要求我国将内外两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整合,建立符合世界贸易规则要求的新的认证制度。为此,国务院领导 在年月明确指示:将国产品的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与进口产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统一为一个制度,做到“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目录,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既按“四个统一”的原则重新建立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为全面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的需要,发挥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总体效应月30 日国务院又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上隶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业务上直接接受国务院授权,是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能是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的认证认可工作。这种组织结构的调整,为“四个统一”工作的全面落实和实现奠定了组织保障基础。 2001年12月7日,国家质检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新的“四个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布了“四个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国家认证认可制度发展到了新阶段,即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和发展阶段。也标志着中国入世承诺的兑现。 尽管,“四个统一”的实现是国家认证认可制度建立的重要标志,但“四个统一”并不意味着全部统一了由原国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相关产品的强制性评价制度(如:入网、许可、注册等制度)、并不意味着真正解决了产品评价活动与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区分问题。统一的国家认证认可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尚需时日,尚需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社会各界和广大企业的支持。 三、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文件体系

中国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

中国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CCC认证 国家认监委主任王凤清指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产品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等作了统规定。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 公布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 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时间 CCC认证企业进入市场的必备标志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 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 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 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 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 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 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

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这次公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覆盖的产品是以原来的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安全认证及电磁兼容认证产品为基础,做了适量增减。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逐步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于该项目需要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批,还需要一段时间,最迟会在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前,即2002年4月30日前对外公布。 (六)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将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为保证新、旧制度顺利过渡,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建筑节能设计报告书规定性指标

建筑节能设计报告书居住建筑-规定性指标

目录 1.建筑概况 (4) 2.设计依据 (4) 3.模型观察 (4) 4.工程材料 (5) 5.体型系数 (5) 6.窗墙比 (5) 6.1窗墙比 (5) 6.2外窗表 (6) 7.按户按房间统计窗墙比 (6) 8.屋顶构造 (6) 8.1屋顶构造一 (6) 9.外墙构造 (7) 9.1外墙相关构造 (7) 9.1.1外墙构造一 (7) 9.1.2热桥柱构造一 (7) 9.2外墙平均热工特性 (8) 10分户墙构造 (9) 10.1户间隔墙构造一 (9) 11采暖与非采暖隔墙构造 (9) 11.1控温与非控温隔墙构造一 (9) 12挑空楼板构造 (10) 12.1挑空楼板构造一 (10) 13楼板构造 (10) 13.1控温房间楼板构造一 (10) 14户门构造 (10) 15阳台门构造 (11) 16可开启面积 (11) 17外窗热工 (11) 17.1外窗构造 (11) 17.2外窗K (11) 17.3外遮阳类型 (12) 17.4平均遮阳系数 (12) 17.5外窗遮阳系数 (13) 18凸窗热工 (13)

18.1凸窗构造 (13) 18.2凸窗K (13) 18.3外遮阳类型 (13) 18.4平均遮阳系数 (14) 18.5凸窗遮阳系数 (14) 19凸窗板 (15) 19.1凸窗顶板 (15) 19.1.1凸窗顶板构造一 (15) 19.2凸窗侧板 (15) 19.3凸窗底板 (15) 19.3.1凸窗底板构造一 (15) 20隔热检查 (16) 21外窗气密性 (16) 22结论 (16)

建筑施工强制性标准

施工规范及强制性标准 建筑施工要求 一、冬期施工中,配制混凝土用的水泥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42.5. 二、抹灰工程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 强措施。 三、楼梯间内的管道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四、楼梯间顶层水平栏杆根部应设置0.15M高的档台等措 施。 五、根据《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建筑高度低于24M,每三层保温材料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一条。 六、楼梯间上下端的墙体内均应加设构造柱。 防水工程 一、地下室应采用外围形成整体的防水做法,但当设计最高水位低于地下室底板0.3—0.5M,且基地范围的土及回填土 及回填土无形成上层滞水可能时,可采用防 潮做法,否则,对地下室必须进行防水处理。 二、以导为主的屋面防水一般为坡屋顶,坡度值?=10%—50%,以阻为主的屋面防水一般为平屋顶,坡度值?=2%—5%,

三、刚性防水的构造简单、施工方便、造价较低。对温度变 1 化、屋顶基层的变形适应能力性较差,易开裂。用不小于 40MM厚的C20混凝土、内配接近混凝土表面的Φ6@100 钢筋网片,间隔1.5—6.0米设分格缝并用丙希酸等防水弹 性材料嵌缝。 四、砖砌墙应在室外地面以上低于室内地面60MM处设置 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的侧面加设防潮层。 五、厨浴间有防水要求地面必须设置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或整块钢筋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 度不应小于120MM,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畅通,防水隔离层不得坐在与墙交接处,应翻边,其高度不宜小于150MM. 六、有水或其他液体作用的地面与墙、柱等连接处,应分别设置踢脚板或墙裙,踢脚板高度不宜小于150MM。 七、有水或其他液体流淌的楼层地面的孔洞四周和平台临空边缘,应设置翻边或贴地遮挡,高度不宜小于100 MM。

中国强制性产品CCC认证目录大全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即CCC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下面按大类列出中国强制性产品CCC认证目录大全。 一、电线电缆(4种) 1.电线组件 2.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 3.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 4.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6种)

1.插头插座(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 2.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 3.器具耦合器(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 4.热熔断体 5.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6.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 三、低压电器(9种) 1.漏电保护器 2.断路器(含RCCB、RCBO、MCB) 3.熔断器 4.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5.其他电路保护装置(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 6.继电器(36V低于电压1000V) 7.其他开关 8.其他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 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四、小功率电动机(1种) 小功率电动机 五、电动工具(16种) 1.电钻(含冲击电钻) 2.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 3.电动砂轮机

4.砂光机 5.圆锯 6.电锤(含电镐) 7.不易燃液体电喷枪 8.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 9.攻丝机 10.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 11.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 12.电链锯 13.电刨 14.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 15.电木铣和修边机 16.电动石材切割机 六、电焊机(15种) 1.小型交流弧焊机 2.交流弧焊机 3.直流弧焊机 4.TIG弧焊机 5.MIG/MAG弧焊机 6.埋弧焊机 7.等离子弧切割机 8.等离子弧焊机

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应按下式计算,并不应大于表5.3.26中的规定。 5.3.27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大于表5.3.27中的规定值。

5.3.28 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绝热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 15586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建筑物内空气调节冷热水管亦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选用。 5.3.29 空气调节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应符合表5.3.29的规定。 5.3.30 空气调节保冷管道的绝热层外,应设置隔汽层和保护层。 5.4 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 5.4.1 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宜采用集中设置的冷(热)水机组或供热、换热设备。机组或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结构及其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按下列原则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1 具有城市、区域供热或工厂余热时,宜作为采暖或空调的热源; 2 具有热电厂的地区,宜推广利用电厂余热的供热、供冷技术; 3 具有充足的天然气供应的地区,宜推广应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和燃气空气调节技术,实现电力和天然气的削峰填谷,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 4 具有多种能源(热、电、燃气等)的地区,宜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技术; 5 具有天然水资源或地热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水(地)源热泵供冷、供热技术。 5.4.2 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 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4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6 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5.4.3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5.4.4 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单台锅炉的容量,应确保在最大热负荷和低谷热负荷时都能高效运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新制度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之间的过渡安排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制度的实施和老制度的废止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新、老制度的顺利过渡并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二、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 1、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内企业出厂、进口的《目录》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

2、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以下统称“老证书”、“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3、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4、2003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目录》内的产品,可以凭老证书及老标志或新证书及新标志出厂、进口、销售。 5、自2002年5月1日起,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产品此次不再列入《目录》的,其原须获得的老证书及老标志不再作为其出厂、进口、销售的条件。 三、认证申请的受理 1、自2002年5月1日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目录》内产品新证书及新标志的申请,不再受理老证书及老标志的申请。 2、2002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和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仍可继续申请获得老证书及老标志。 四、其他事项 1、已申请但尚未获得老证书或已获得老证书的《目录》内产品,经申请人

建筑节能设计有关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有关规定 一、建筑部分 1、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对节能的要求,住宅、宿舍、公寓(包括酒店式公寓与公寓式办公)、医院病房及幼儿园,均应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设计。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按规范和标准有采暖和空调要求的空间,围护结构均应做节能设计。 3、不同使用性质的功能空间,能分开考虑的可分开进行节能设计;不能分开的按节能指标高的进行节能设计。 4、住宅楼底层(不超出住宅楼平面范围)设有每户建筑面积小于300㎡的商业网点,可统一按住宅进行节能设计。 5、当屋面采用板状或块状保温材料时,应分层错缝铺设。 6、住宅顶部如有阁楼层,不管用做储藏室或卧室,屋面均应按节能要求做保温。 7、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积和凸窗所占的墙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通窗降低15%,且其不透明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应≤外墙的传热系数。 8、常用整窗传热系数应根据DB64/521―2008《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表D1.1及表D1.2确定,检测报告不能作

为设计依据。 9、常用外门窗采用5+9A+5或6+12A+6的中空玻璃。平开窗铝合金型材或塑料型材均不宜小于60mm。推拉门窗不能作为节能门窗使用。 10、一般建筑门窗不宜采用充氩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的中空玻璃窗,可考虑采用单框塑钢窗加塑钢中空玻璃窗组成的双层窗。 11、居住建筑外窗的下口距地尺寸不应低于0.5m。 12、主要使用房间的朝向为东向或西向时,其外窗应考虑遮阳。 13、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建筑一体化设置,统一设计施工,同步运营使用,不能作为二次设计内容。 14、室外安装的太阳能集热器必须设置托架、支座或挑板,并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严禁将集热器悬挂安装于室外。 15、外门窗洞口室外部分的侧墙面应做保温处理,并应保证外门窗洞口室内部分侧墙面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 16、变形缝应采取保温措施,并应保证变形缝两侧墙面的内表面温度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温度。 17、外保温系统优先选用涂料饰面,如贴面砖需采取特殊构造措施。EPS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贴面砖时,建筑

国家对建筑节能的相关强制性规定

国家对建筑节能的相关强制性规 定 在建设部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第143号令中,对我国民用建筑节能进行了严格规定。建设部令中的民用建筑节能就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与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与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与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下面列出建设部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第143号令中有关的强制性规定。 1.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与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寒冷地区与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3.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

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与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5.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6.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7.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与她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9.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 1.什么是强制性产品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又称CCC认证,是中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评价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工厂检查。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条),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四个统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凡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指定机构的认证证书,未按规定加贴认证标志,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 CCIB ”标志。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目前,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做法。 2.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什么特点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目录的

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3.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CCC”标志。 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认证模式是什么 强制性产品认证模式,依据产品的性能,对人体健康、环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特性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以下单一的认证模式或者若干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包括:设计鉴定;型式试验;制造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获得认证后的后续跟踪检查等。 5.强制性产品认证重要文件 《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5号令)、《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3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CCC检测收费标准》。 6.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监管机构查询网站: http://219.238.178.8:8090/union/rjw-ysearchn.jsp 7. 罚则

什么是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什么是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带T和不带T(例GB和GBT的区别) 引言: 我们在使用标准中常常会遇到标准中带T与不带T的问题,因此整理了此类标准的区别以供参考。 T为推荐性标准中推的推的拼音缩写。不带T为强制性标准,带T为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介绍 强制性标准(Compulsory Standard)分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强制性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具有法律属性。 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 强制性标准主要是对有些涉及安全、卫生方面的进出口商品规定了限制性的检验标准,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凡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的不合格出口商品,即使符合外贸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或国外受货人有愿购证明,也不准放行出口。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不合格的进口商品也不准进口,经检验出证后供有关单位办理退货、索赔。 在我国,进出口商品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均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 强制性标准的范围: 我国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以下几方面的技术要求均为强制性标准: 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4、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按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要求; 7、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1、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 2、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法规

3C定义 (1)什么是3C认证? 200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替代原来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制度。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认证或3C认证。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也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做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等作了统一的规定。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三)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四)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为保证新、旧制度顺利过渡,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 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包括家用电器、汽车、安全玻璃、医疗器械、电线电缆、玩具等产品,其中CQC被指定承担CCC目录范围内18大类146种产品的3C认证工作 (2)哪些产品需要申请CCC认证? 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这次公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覆盖的产品是以原来的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安全认证及电磁兼容认证产品为基础,做了适量增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