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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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1年3月17日证监发〔2001〕48号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活动,现将《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证券公司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在2000年度主承销的首次公开发行、配股、增发的上市公司进行回访。其中,对于2000年上半年完成发行的上市公司,在2000年年报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回访;对于2000年下半年以后完成发行的上市公司,待2001年中报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回访。回访报告应当在上市公司年报或中报截止日后的一个月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并抄送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150号)、1999年12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证券发行申请材料主承销商核对制度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153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一年三月十七日

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包括主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和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

二、担任股票发行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负责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推荐发行人,并对所出具的推荐函、尽职调查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需要辅导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公司应在推荐函中说明内核情况并填报核对表(见附件一);对于主承销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应出具推荐函、尽职调查报告(见附件二),并填报核对表(见附件三)。

三、证券公司应指导发行人建立规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发行人全体董事充分了解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所承担的相关责任,为发行人的股票发行提供切实可行的专业意见及良好的顾问服务。

对于主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进行重大重组的上市公司增发或配股的,证券公司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其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辅导义务。

四、证券公司推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应建立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明确推荐标准,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保证推荐内部管理良好、运作规范、未来有发展潜力的发行人发行股票。

五、证券公司在与发行人签署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向发行人调阅与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未公开的法律文件和财务会计资料。

六、证券公司应成立内核小组,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内核小组的职责、人员构成、工作规则等进行适当调整,形成适应核准制要求的规范、有效的内核制度,并将内核小组的工作规则、成员名单和个人简历报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备案。证券公司内核小组应当恪尽职守,保持独立判断。

七、证券公司应当在内核程序结束后作出是否推荐发行的决定。决定推荐发行的,应出具推荐函。推荐函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推荐函应当由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注明签署日期。

八、对于发行人的不规范行为,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尽职调查报告或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因发行人不配合,使尽职调查范围受限制,导致证券公司无法做出判断的,证券公司不得为

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出具推荐函。

九、证券公司应建立发行承销工作档案,工作档案至少应包括推荐函、核对表、尽职调查报告(适用于配股和增发)、内核小组工作记录、发行申请文件、对中国证监会审核反馈意见的回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可随时调阅工作档案。工作档案保留时间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十、受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配合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编制招股说明书,对申请文件及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核查,负责报送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并与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十一、证券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在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后,进入静默期,除已公开的信息外,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本次发行的任何信息。承销团成员的分析员作出的有关发行人的研究报告不得对外发出,直至有关本次股票发行的募集文件公开后,方可进行相关的宣传和推介活动。

十二、证券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使投资银行部门与研究部门、经纪部门、自营部门在信息、人员、办公地点等方面相互隔离,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

十三、证券公司应建立股票承销工作的协调机构,并指定内部独立部门负责发行期间的监控和综合协调。

十四、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证券公司应当组织发行人做好市场推介活动,在不超越公开募集文件内容的范围内向投资者介绍发行人的情况。

十五、在发行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承销总结报告。承销总结报告至少应包括推介、定价、申购、该股票二级市场表现(如已上市交易)及发行组织工作等内容。

十六、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行完成当年及其后的一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年度报告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对发行人进行回访,就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盈利预测实现情况、是否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是否与推荐函相符等进行核查,出具回访报告(见附件四),报送中国证监会、发行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及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召开5个工作日之前将回访报告在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十七、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推荐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附件: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主承销商核对要点

二、主承销商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尽职调查报告必备内容

三、主承销商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核对表

四、主承销商关于股票发行回访报告必备内容

附件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主承销商核对要点

第一部分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主要事项

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的设立方式为:

2.发行人是否设立三年以上?

3.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如发行人设立不足三年,原企业是否盈利?

4.发行人最近三年内是否无重大违法行为?

5.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是否无虚假记载?

6.发行新股后发行人预期利润率是否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如有盈利预测,发行当年净资产收益率为:%。

7.前一次发行的股份是否已募足,且间隔一年以上?

8.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是否不低于5000万元?为万元。

9.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新股后社会公众股占总股本的比例是否不低于25%?为%。

10.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总额是否不低于发行人拟发行股份总额的35%?为%。

11.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社会公众股占总股本的比例是否不低于15%?

为%。

12.发行新股后持有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是否不少于1000人?

1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4.发行人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是否不低于30%?为%。

15.发行人发行前一年末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是否不高于20%?为%。

16.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出资金额是否未超过注册资本的20%?比例为%。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17.股东大会是否已按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18.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是否合法有效?

19.如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授权的范围、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的设立及主体资格

20.发行人是否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1.发行人设立是否不存在违法违规或重大不规范行为?

22.发行人是否依法取得了有权部门的设立批准?批准的部门是:

23.发行人设立时是否进行了资产评估(如需要)?评估机构是否有证券从业资格?为:

24.发行人设立时是否进行了验资?验资机构是否有证券从业资格?为:

25.发行人是否依法召开了创立大会?

26.发行人是否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7.在发行人设立过程中,从验资日至注册登记日期间是否发生有关资产、负债、损益的变化?如有,是否明确了有关利益关系?

28.如属定向募集公司,其设立行为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是否按《公司法》进行了规范?

29.由原外商投资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是否已对原合同、章程进行修改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批准的部门是:

30.如属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31.发行人发行的股份是否同股同权?

32.是否存在发起人出资不实及重大出资财产争议的情况?

33.设立时对原企业债务的处理是否已征得大额债权人的同意,是否不存在金额较大的潜在债务纠纷?

34.发行人在设立及运作过程中是否不存在侵害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35.发行人的设立和出资是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如有,主要是:

36.发行人向其他公司累计投资额占净资产的比例是否不超过50%?上述比例,

发行前按母公司报表计算为%;按合并报表为%。

发行后预计按母公司报表计算为%;按合并报表为%。

四、发起人(股东)及发行人的组织结构

37.发起人或股东目前是否依法存续?

38.发起人或股东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39.是否存在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情况?

40.如原存在但已进行了转让,是否确信已履行完有关法定程序,是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1.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42.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是否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是否不存在法律障碍?

如有,主要是:

43.如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发起人是否已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资产的所有权?对其原有债务的处置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是否已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

44.发起人以其在其他企业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是否已征得该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同意?是否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投入的权益是:

45.若存在以无形资产出资或折股的,是否详细披露了无形资产的内容、出资或折股的方式和比例、评估的具体情况等?投入的无形资产是:

46.发行人是否拥有主营业务的商标所有权?

47.发行人是否办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权属证书的取得或变更登记手续?

48.发行人有关房产、土地使用权(包括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取得方式为:

49.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实物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是否已有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50.是否披露了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其他主要股东或有实质控制权股东的基本情况?实质控制人是:51.是否披露了发行人所有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境内或境外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五、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52.发行人设立时股权设置、股本结构是否合法有效?

53.出资的产权界定和确认是否存在纠纷及风险?如有,主要纠纷及风险是:

54.发行人对外投资的产权界定和确认是否存在纠纷及风险?如有,主要纠纷及风险是:

55.发行人设立以来是否发生过股权变动?如发生了变动,简述变动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56.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57.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因被质押、诉讼等引致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如存在,说明具体情况。

六、发行人的业务和技术

58.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9.发行人是否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如存在,主要境外经营情况是:

60.境外经营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61.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突出?主营业务是:

62.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在最近三年(不足三年的,应追溯原企业)是否变更过?如变更过,应说明具体情况。

63.发行人持续经营是否存在法律、技术、市场等障碍?

64.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是否有实质性进展?公司的产品或服务的科技含量:无、一般、较高。

65.是否充分披露了发行人所处行业国内外的基本情况及发展趋势?

66.是否充分披露了对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有利和不利的因素?主要不利因素是:

67.是否披露了发行人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

68.是否披露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业务盈亏、研究开发、曾经历过的重大挫折及未来发展前景等?主要重大挫折是:

69.是否披露了发行人拥有的特许经营权的有关情况及其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的影响?特许经营权是:

70.是否披露了发行人前5名客户和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的供销比例?

71.如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或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50%,其名称及供销比例是:72.是否披露了发行人发行前进行过的重大业务和资产重组情况?主要重大业务和资产重组是:73.发行人是否拥有主营业务的核心技术?是否拥有所有权?

74.发行人是否拥有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专利技术的所有权?

75.发行人是否拥有技术不断创新的机制和进一步开发的能力?

76.发行人是否存在与技术相关的重大纠纷?

七、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77.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等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同业竞争是:

78.如存在,发行人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主要措施是:

79.是否充分披露了关联方及其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80.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不存在重大的关联交易?如存在,应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关联交易占同类业务的比重。

81.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法定批准程序?

82.对发生的关联交易,如需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是否在作出股东大会决议时回避?

83.对发生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是否没有不同意见?如有,主要是:

84.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交易价格为:如该交易与第三方进行,交易价格为:

85.发行人是否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股东提供担保?如有,主要是:

86.发行人是否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制定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87.如发行人募股资金投向与关联方合资的项目,或募股资金投入后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是否披露了关联方、合资项目及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

88.发行人是否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的披露?是否存在重大的遗漏或重大隐瞒?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89.发行人是否充分披露了拥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90.如发行人有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租赁是否合法有效?

91.发行人是否充分披露了主要生产设备的情况?

92.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主要生产设备是否存在报废等重大风险?

93.发行人是否披露了存在的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94.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不存在主要财产被担保或者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95.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和纠纷?如存在风险和纠纷,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96.上述合同的主体是否变更为发行人,若未履行变更程序,是否已获得合同他方的同意?合同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97.发行人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如有,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98.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99.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有效?

100.发行人目前是否没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101.发行人是否不存在由于担保、诉讼等事项引起的或有负债?

十、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02.发行人设立至今是否有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如有,简要情况:

103.如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104.如有,是否导致主营业务、核心管理层、股权比例的变化?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

105.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106.发行人是否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如有,该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主要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是:

107.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108.发行人是否不存在拖欠税金的行为?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09.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如需要,有权部门是否出具意见?

110.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监督标准?

111.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有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况?

十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因素

112.发行人披露的风险因素是否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排序?

113.是否针对实际情况充分、具体地披露了须予披露的风险因素?

114.风险因素是否尽可能进行了定量分析?

115.发行人是否有针对性地披露了发行人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募集资金投向风险、政策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

116.除上述风险,其他补充披露的风险因素主要是:

117.发行人是否紧接所披露的风险因素介绍了已采取或准备采取的对策或措施?未披露对策的风险因素是:

118.发行人是否做了特别风险提示?特别风险是:

119.是否已详细披露特别风险的成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遭受的损失及将来遭受损失的程度?

120.是否披露了股东承担风险损失的承诺?如有,主要是:

十四、发行人的章程及内控制度

121.发行人章程及草案的制定和修改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122.发行人章程或草案的内容是否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地方?

123.发行人章程或草案是否按有关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或修订?发行人已在香港或境外上市的,发行人章程是否符合到境外上市的有关规定?

124.发行人章程草案是否不存在歧视或限制中小股东权利的条款?

125.发行人是否建立了一套科学、有效的关于人事任免、财务和对外投资等的决策制度?

十五、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126.发行人是否已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了组织机构?

127.发行人是否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28.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形成的决议内容及签署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29.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30.发行人的子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131.发行人的业务是否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132.发行人的资产是否独立完整?

133.发行人是否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134.如供应、生产、销售环节以及商标权等在短期内难以独立,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是否以合同形

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价格是否公允?

135.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包括无偿占用和有偿使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136.发行人的人员是否独立?

137.发行人的机构是否独立?

138.是否不存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139.发行人董事长是否不由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兼任?

140.发行人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本单位领取薪酬?是否不在股东单位兼职?

141.控股股东和政府部门推荐董事和经理人选是否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是否不存在干预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142.发行人是否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是否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对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143.发行人是否独立在银行开户,是否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用银行帐户的情况?

144.发行人是否不存在将资金存入控股股东的财务公司或结算中心帐户的情况?

145.发行人是否依法独立纳税?

146.发行人是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干预发行人资金使用的情况?

十六、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47.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148.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尤其是企业发行上市前一年是否发生过变化?如存在,应说明这种变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149.发行人是否设置认股权?如设置,需说明其合法性。

150.董事、经理是否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同类的业务?

151.董事、经理是否从事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活动?

152.发行人是否设立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53.董事会共有董事名,其中独立董事(如有)名。

154.是否披露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包括个人持股、家属持股和公司持股)的情况及其在最近三年内的变动情况?

十七、定向募集公司

155.公司设立及内部职工股的设置是否得到合法批准?

156.内部职工股是否按批准的比例、范围及方式发行?

157.内部职工股首次及历次托管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58.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和演变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59.如内部职工股涉及违法违规行为,该行为是否已得到清理?批准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部门是否出具了对有关责任和潜在风险承担责任的确认文件?

160.发行人前次募股资金是否按募集计划使用?是否提供了发行人最近一次募股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161.如发行人改变前次募股资金的用途,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162.是否提供了有全体董事签名及公司盖章的发行人关于内部职工股发行和演变情况的说明及有关法律文件?

163.是否提供了发行人律师和主承销商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发行及演变情况的核查意见?

十八、募股资金运用

164.发行人是否确定了合理的募股资金需要量?

165.是否有明确的募股资金投向?

166.发行人是否结合股票发行规模、股票发行价格审慎考虑了募股资金的运用?是否披露了募股资金运用对主要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167.发行人是否披露了摊薄后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否会影响再融资?

168.发行人募股资金投向的项目决策是否履行了规范的程序?如需要,资金投入项目是否有符合要求的立项批文?

169.发行人募股资金投资项目是否存在重大限制性因素(如合作方资金不到位、环保问题、存在重大市场和资源约束等)?

170.如募股资金投资项目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应说明是否已依法订立相关的合同?这些项目是否会导致同业竞争?

171.募股资金投向是否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及长期的发展目标相一致?

172.如存在实际募股资金不足或超过所申报资金需求量的可能,发行人是否披露了相应的对策及安排?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73.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是否与主营业务一致?

174.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潜在的重大风险?

175.是否披露了发行人发行当年及未来两年内的发展计划以及实施该计划的主要经营理念或模式、假设条件及将面临的主要困难?是否披露了上述发展计划与现有业务的关系?

176.是否披露了本次募股资金投入对实现该计划的作用?

177.公司发展潜力及持续发展能力:较差、一般、较强。

二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178.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179.发行人董事长、经理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二部分关于发行人的财务会计资料

二十一、关于审计报告

180.标题是否为“审计报告”?

181.收件人是否为XX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182.范围段中审计范围的表述是否与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一致?

183.范围段中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表述是否与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一致?

184.范围段中审计依据的表述是否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185.范围段中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的表述是否与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一致?

186.审计意见是否为无保留意见?

187.若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否不含说明段?

188.在意见段中是否明确表示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189.在意见段中是否明确表示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公允性原则?

190.在意见段中是否明确表示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

191.是否已经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192.是否已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193.是否注明了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194.是否签署了报告日期?

二十二、关于会计报表

195.是否已经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

196.是否已经提供合并会计报表?

197.是否提供了不少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不少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以及不少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表?

非整体改制重组设立且运行不足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供资产负债表时,是否只提供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各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198.报表名称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199.报表编制单位是否盖章?

200.报表是否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若公司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否已签名并盖章?

201.报表金额单位是否为元或千元?

202.资产负债表是否为帐户式?

203.利润表是否为多步式?

204.报表项目是否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一致?

205.报表重要项目是否均有附注标号?

206.报表附注标号是否与报表附注一致?

207.会计报表数据是否按从左到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的顺序排列?

208.资产总计、负债合计、所有者权益合计是否正确?

209.资产负债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210.利润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211.利润分配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及与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212.现金流量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及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二十三、关于会计报表附注

213.是否已按规定披露公司的基本情况?

214.在编制基准中,对运行不足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说明编制设立以前年份会计报表的会计主体是以改制方案确定的公司架构为前提,按报告期各年实际存在的该公司架构各构成实体进行编制?

215.在编制基准中,对运行不足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在报告期内发生新设合并的,是否已说明设立以前年份会计报表是按合并后公司架构进行编制的?

216.在编制基准中,对运行不足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在报告期内发生吸收合并的,是否已说明设立以前年份会计报表在合并基准日前按原公司架构编制、在合并基准日后按合并后公司架构进行编制的?

217.在编制基准中,对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是否已说明报告期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名称、业务性质、注册资本、实际投资额、母公司所持有的各种股权的比例及合并期间?

218.在编制基准中,对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报告期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有增减变动的,是否已说明增减变动的情况以及合并范围变动的基准日?

219.在编制基准中,对纳入合并范围但母公司持股未达到50%以上的子公司,是否已说明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对不纳入合并范围但母公司持股达到50%以上的子公司,是否已说明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

220.在编制基准中,对运行不足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经披露改制过程中资产、负债、收

入、费用、利润项目的剥离情况,并披露了上述会计要素的差异?

申报会计师是否已对上述情况出具鉴证意见,并明确说明遵循了配比原则?

221.在编制基准中,是否已经说明发行人计算经营业绩特别是连续计算不同主体经营业绩的财务资料来源?

222.以下主要会计政策是否已经充分披露?

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

会计年度

记帐本位币

记帐基础及计价原则

外币业务的折算

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

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

短期投资的计价方法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核算方法

坏帐准备的核算方法

存货计价方法

存货跌价准备的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核算方法

固定资产计价与折旧政策

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政策

借款费用的核算方法

应付债券的核算方法

收入确认的方法

所得税的核算方法

报告期公司选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是否变更,并已详细披露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影响数。

223.资产负债表的资产、负债项目是否注释最近一期数据?股东权益项目是否注释报告期各年度数据和变动情况?

224.货币资金是否已按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分别列示?

225.短期投资是否已按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短期投资分别列示?是否已列示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

226.短期投资是否已分项列示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额及其增减变动情况?是否已披露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所选用的证券期末市价的资料来源?

227.应收票据是否已列示应收票据的种类、金额,用于抵押的应收票据是否已作说明?

228.应收股利是否已分别列示各项目的金额,对其中金额较大的,是否已说明其内容?

229.应收利息是否已分别列示各项目的金额,对其中金额较大的,是否已说明其内容?

230.应收补贴款是否已分别列示各项目的金额,对其中金额较大的,是否已说明其内容及依据?

231.应收帐款是否已作帐龄百分比分析,是否已单独列示持5%以上股份的股东欠款,帐龄超过三年的大额应收帐款是否已说明未收回的原因?

232.其他应收款是否已作帐龄百分比分析,是否已单独列示持5%以上股份的股东欠款,帐龄超过三年的大额款项是否已说明未收回的原因,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是否已说明其性质或内容?

233.坏帐准备是否已列示根据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分别提取的金额?

234.本年度全额计提坏帐准备,或计提坏帐准备的比例较大的(计提比例一般超过40%及以上的),是否已说明计提的比例以及理由?

235.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坏帐准备,或计提坏帐准备的比例较大的,但在本年度又全额或部分收回的,或通过重组等其他方式收回的,是否已说明其原因、原估计计提比例的理由、以及原估计计提比例的合理性?

236.对某些金额较大的应收款项不计提,或计提比例较低(一般为5%或低于5%)时,是否已说明理由?

237.是否已披露本年度实际冲销的应收款项及其理由,对实际冲销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款项是否已单独披露?

238.预付帐款是否已单独列示预付持5%以上股份的股东款项?

239.存货是否已分项列示期末余额?

240.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已分项列示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及其增减变动情况?是否已披露各类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

241.待摊费用是否已分项列示待摊费用的期初数、本期发生数、本期摊销数、期末数?

242.长期股权投资中的股票投资,是否已按被投资公司列示股份类别、投资金额;

若股票有市价的,是否已列示股票的期末市价;

若股票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是否已列示期初余额、期末调整的占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增减额中的份额、期末余额?

243.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其他股权投资,是否已按被投资公司名称、投资期限、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投资金额进行列示?

若实际投资比例与注册资本比例不一致,是否已披露并说明原因?

若其他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是否已列示初始投资额、期初余额、期末调整的占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增减额中的份额、期末余额?

244.股权投资差额是否已按被投资单位列示初始金额、期初余额、摊销期限、本期摊销额、摊余价值、形成原因?

245.长期债权投资中的长期债券投资,是否已按债券类别列示到期日、面值、年利率、购入成本、期初余额、本期摊销的溢(折)价额、应计利息、期末余额?

246.长期债权投资中的其他债权投资,是否已按投资类别列示到期日、购入成本、年利率、应计利息、期末余额?

247.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是否已分项列示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额及增减变动情况?

248.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之和占净资产的比例是否已经列示?

249.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是否已经披露?

250.是否已经披露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若不存在重大限制,是否也已经作出披露?

251.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是否已按类别分别列示其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及期末余额?

252.在固定资产注释中是否已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用于抵押、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已分项列示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及增减变动情况?

253.工程物资注释中是否已分项列示各类工程物资的期末余额?

254.在建工程是否已按工程名称、预算数、期初余额(其中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本期增加额(其中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额、其他减少额、期末余额、完工进度、资金来源进行列示?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是否已单独披露?从2001年起,用于确定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是否已经披露?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是否已分项列示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及增减变动情况?

255.无形资产是否已按项目、取得方式、原值、本期摊销额、累计摊销额、期末余额、剩余摊销年限进行列示?

256.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帐价值是否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

257.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是否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258.对于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若该资产原始价值是以评估值作为入帐依据的,是否已经披露评估机构、评估方法?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已经单独披露?

259.长期待摊费用是否已按原始发生额、期初余额、本期摊销额、累计摊销额、期末余额、剩余摊销年限进行列示?

260.短期借款是否已按币种、借款条件、金额进行列示?对已到期未偿还的借款,是否已单独列示贷款单位、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资金用途、未按期偿还的原因及预计还款期?

261.应付票据是否已按应付票据的种类分项列示其金额,并已说明年内将到期的金额?

262.应付帐款是否已作帐龄百分比分析,是否已单独列示应付持5%以上股份的股东欠款,帐龄超过三年的大额应付帐款是否已说明未支付的原因?

263.预收帐款是否已单独列示预收持5%以上股份的股东款项,帐龄超过一年的大额预收帐款是否已说明原因?

264.应付股利是否已列示欠付的股利金额并说明了原因?

265.应交税金是否已按项目及金额分别进行了列示?是否已对税收的减免、缓缴等情况披露了有关依据?

266.其他应交款是否已分项列示性质、计缴标准、期末余额?

267.其他应付款是否已作帐龄百分比分析?是否已单独列示应付持5%以上股份的股东款项?帐龄超过三年的大额款项是否已说明未支付的原因?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是否已说明其性质和内容?

268.预提费用是否已分项列示预提费用的期末余额?

269.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是否已按币种、借款条件、金额进行列示?对已到期未偿还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是否已分项说明原因?

270.长期借款是否已按借款条件分项列示借款金额?

271.应付债券是否已按债券的种类、期限、发行日期、面值总额、溢(折)价额、应计利息总额、期末余额进行列示?

272.长期应付款是否已按借款单位、金额、期限、利率、借款条件进行列示?

273.股本(净资产)是否已说明报告期变动情况以及执行验资的会计事务所名称和验资报告文号?运行不足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前的年份是否披露了净资产情况?

274.资本公积是否已分项列示报告期资本公积的变动情况?若法定财产评估增值有增减变动的,是否已说明原因及依据?

275.盈余公积是否已分项列示报告期盈余公积的变动情况?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弥补亏损、分配股利的,是否已说明其依据?

276.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任意公积金、股利分配的会计处理是否依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分配预案?

277.未分配利润中是否已说明报告期利润分配比例以及未分配利润的增减变动情况?

278.会计报表审计截至日的滚存利润是否经股东大会作出分配决议?如果根据分配决议是由老股东享有的利润,是否已经审计,并列作未付股利?

279.利润表项目是否注释了报告期各年度数据?

280.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已按主营业务性质分项列示主营业务收入金额?经营业务涉及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的,是否已按行业和地区分类列示?

281.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是否已分项列示?

282.其他业务利润是否已分项列示?

283.财务费用是否已分项列示?

284.投资收益是否已按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分项列示?对股权性的投资收益是否按成本法和权益法分项列示?

285.补贴收入是否已分项列示,并已披露其内容及依据?是否已经披露补贴收入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及占同期净利润的比重?

286.营业外收入是否已分项列示?

287.营业外支出是否已分项列示?

288.所得税是否已说明报告期所得税率和所得税额,并披露所得税返还、减免的有关依据?

289.公司发行上市前如果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发行上市后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是否已披露按发行上市后的税收政策调整计算的发行上市前各年度的利润?

290.对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是否已对母公司会计报表中的以下项目按规定进行了注释?长期股权投资(同合并会计报表注释)固定资产(同合并会计报表注释)主营业务收入(同合并会计报表注释)投资收益(同合并会计报表注释)所得税(同合并会计报表注释)是否已说明异地独立缴纳所得税的各分公司、分厂执行的所得税率?

291.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又未按母公司会计政策进行调整的,是否已说明未调整的金额及其对合并会计报表中净资产和净利润的影响?

292.对股权比例在50%以上或具有实际控制权但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是否按下列项目列表列示了子公司情况:公司名称、持股比例、固定资产、资产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

293.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要求?

294.或有事项的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要求?是否已按性质、金额及对报告期及报告期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进行了披露?如果公司没有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的或有事项,是否已对该种事实进行了披露?

295.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大承诺事项,是否已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存在和金额?如果公司没有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是否也已对该种事实进行了披露?

296.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否已按《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进行了披露?

297.非货币性交易的披露是否已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进行了披露?前三年发生资产置换行为的公司,是否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专项披露了股份公司资产置换的详细情况以及对股份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前三年发生资产置换行为的公司,是否披露了相应的备考会计报表,该备考会计报表假定置换进入股份公司资产的现时架构在审计报告期初已经存在,且在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动?

298.对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香港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在其他重要事项中是否已编制会计报表差异调节表,分项列示按境内外的会计准则计算的发行报告期末净资产和报告期净利润的差异及原因?对与经境外审计机构审计的数据进行差异比较的,是否已经注明该境外机构的名称?

299.发行人为运行不足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如设立时进行资产评估并调帐的,在其他重要事项中是否已提供调帐前后的比较资产负债表及必要的说明?

300.发行人为运行不足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若存在原来无偿使用的财产或权利,在公司设立后需要有偿使用的,在其他重要事项中是否已说明如果设立前年份有偿使用对报告期各年利润的影响?

301.在其他重要事项中,对定向募集公司及其他存续期满三年的股份公司,是否已经披露发行前三年公司原始会计报表与申报会计报表的差异及有关情况的说明?申报会计师是否已对上述情况出具鉴证意见?

302.在其他重要事项中,公司是否披露了评估基准日至公司设立日之间利润的分配情况?如果已经分配给发起人,公司是否披露了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依据评估价值还是帐面价值进行成本结转或分期推销?如果已经分配给发起人,是否已明确说明对资本保全的影响?是否有如果产生出资不实由发起人承担责任的承诺?

303.对改制设立运行不足三年的公司,在其他重要事项中,是否已经明确披露报告期内改制前原企业的连续盈利情况?

304.如果公司没有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是否已对该事实进行了披露?

二十四、关于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305.标题是否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306.收件人是否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307.范围段中审核范围的表述是否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的要求一致?

308.范围段中被审核单位对盈利预测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的表述是否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的要求一致?

309.范围段中审核依据的表述是否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的要求一致?

310.范围段中已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的表述是否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的要求一致?

311.意见段中是否已明确表示公司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已充分披露,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这些假设是不合理的?

312.意见段中是否已明确表示盈利预测所选用的会计政策与该公司实际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一致?

313.意见段中是否已明确表示盈利预测按照确定的基础编制?

314.意见段是否不含说明段?

315.是否已经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及盖章?

316.是否已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317.是否注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318.是否签署报告日期?

319.公司如果选择不披露盈利预测资料,发行人、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是否对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发表了意见?是否已提供和披露了有关依据?

二十五、关于盈利预测报告

320.是否已充分披露盈利预测编制基准?

321.是否已充分披露盈利预测的各项假设?

322.盈利预测表项目是否与利润表项目一致?

323.是否已编制了合并盈利预测表?

324.是否已编制了母公司盈利预测表?

325.盈利预测期间是否符合规定?

326.盈利预测表中是否列示了已审实现数、未审实现数、预测数、合计数?

327.所得税返还是否已披露有关依据?

328.公司法定税率和实际税负不一致时,是否已作双重披露?

329.是否编制了盈利预测说明?对变动幅度较大的预测项目,是否进行了详细解释?

330.在盈利预测编制说明中,是否已披露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比较分析资料?

331.在盈利预测编制说明中,如果发行人的销售价格与毛利率高于行业的平均水平,主承销商是否已对发行人盈利预测的可靠性作出了说明?

332.盈利预测中是否包含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新增利润?如果有,是否详细披露了有关依据?

333.盈利预测报告中是否有重大事项说明?

334.公司如果选择披露盈利预测资料,则全体董事是否已经作出了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确保完成的承诺?

二十六、关于资产评估

335.增资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提供了历次法定资产评估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评估立项的文件?

336.增资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提供了历次法定资产评估时的评估报告?

337.增资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提供了历次法定资产评估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评估结果确认的文件及相关折股文件?

338.资产评估范围是否与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负债的范围一致?

339.2000年9月22日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时如需要资产评估,是否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340.2000年9月22日以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时如资产评估机构没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是否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复核?

341.资产评估报告中是否有重大事项说明?

二十七、关于验资报告

342.是否已提供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动时的验资报告?

343.96年1月1日后的验资报告标题是否为“验资报告”?

344.96年1月1日后的验资报告收件人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的有关规定?

345.96年1月1日后的验资报告中验资范围的表述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的有关规定?

346.96年1月1日后的验资报告中被审验单位责任与验资责任的表述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的有关规定?

347.96年1月1日后的验资报告中验资依据的表述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的有关规定?

348.96年1月1日后的验资报告中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的表述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的有关规定?

349.意见段是否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意见?

350.注册会计师是否在意见段后增列说明段?

351.是否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及盖章?

352.是否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353.是否签署报告日期?

354.96年1月1日后的验资报告若为设立验资报告,其附件是否已包含“投入股本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其他附件?

355.96年1月1日后的验资报告若为变更验资报告,其附件是否已包含“变更前后注册资本、投入资本对照表”、“变更前后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项目对照表”、“验资事项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其他附件?

356.2000年9月22日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时的验资机构是否有证券从业资格?

357.验资报告中是否有重大事项说明?

第三部分关于发行申请文件及有关程序性问题

二十八、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的基本要求

358.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是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发〔2001〕36号文的要求制作?

359.是否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60.是否提供了一套按要求签署的发行申请文件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的(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土地使用权证),是否提供了发行人律师的鉴证意见或出文单位盖章确认的副本复印件?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是否提供了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361.是否提供了按要求制作的完整、标准的申请文件电子文本(.doc或.rtf格式文件)?

362.发行人全体董事是否审查、签署了整套申请文件,并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募股资金运用等文件上发表声明或承诺?

363.是否有发行人董事对申请文件表述不同意或有保留意见?如有,主要意见是:

364.是否有发行人董事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表述不同意或有保留意见?如有,主要意见是:365.是否有发行人董事对募股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表述不同意或有保留意见?如有,主要意见是:

366.是否发行人针对实际情况对证监发〔2001〕36号文要求的申请文件有所增减?如有,主要增减是:

367.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验资人员等是否按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审慎等原则明确出具了专业意见?如没有,主要情况是:

368.上述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是否带有保留意见或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地方?如有,主要是:369.上述机构是否按要求在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和签名盖章?

370.主承销商是否按有关规定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并履行对申请文件进行质量控制的义务?如有保留意见或其他认为需提请中国证监会关注的问题,主要是:371.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机构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是否提供了上述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证券从业资格的有效证明?

372.上述机构最近三年是否没有受到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

373.是否提供了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辅导汇总报告?辅导结论是:

374.是否按规定的内容出具了主承销商推荐函?推荐函所反映的发行人主要问题是:

375.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与发行人之间是否不存在持有对方7%以上股权或为前五名大股东等重大关联关系?

376.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之间是否存在融资、担保等事项?如有,主要情况是:

二十九、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377.是否确信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按证监发〔2001〕41号文的要求制作?

378.是否确信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符合证监发〔2001〕41号文关于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的要求?

379.是否确信充分披露了所有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如有未明确规定但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主要是:

380.有关规定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是否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并予以说明?如有,主要是:

381.是否至少披露了发行人不少于最近三年的简要利润表、不少于最近三年末的简要资产负债表、不少于最近一年的简要现金流量表?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是否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并由二名以上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署?

382.所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资料是否按要求在有效期内?财务报告截止日为:年月日。

383.引用的数据是否提供资料来源,事实是否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384.是否不存在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385.招股说明书摘要是否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制作?

386.招股说明书摘要是否不存在与招股说明书在内容上不一致,或因遗漏重要信息而误导投资者

的情况?

387.发行人全体董事是否仔细阅读并讨论通过了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并按要求签署了意见?是否就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发表声明?

388.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等是否经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验资人员及其所在中介机构的书面同意?

389.招股说明书中是否有其他应提请中国证监会关注的问题?如有,主要是:

三十、关于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390.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否按证监发〔2001〕37号文的要求制作?

391.是否确信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律师是否声明确认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92.是否确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规定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如有保留意见,主要是:

393.是否确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对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核查验证的过程、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明确发表意见?

394.律师是否按要求建立健全了工作底稿?

395.律师是否对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均明确发表了法律意见?如有,主要是:

396.是否确信律师已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依据的事实、文件、谈话记录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了认真核查验证?

397.经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是否认为还需律师补充或更正某些事项或需要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有,主要是:

398.律师所发表的意见是否附加了不恰当的免责声明或附加条件?如有,主要是:

399.经办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400.是否存在经办律师调离、更换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律师事务所丧失资格的情况?

401.是否确信更换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是否出具了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02.是否确信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符合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勤勉尽责、诚信审慎原则和尽职调查义务?

403.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是否有其他应提请中国证监会关注的问题?如有,主要是:三十一、关于发行上市辅导

404.是否按证监发〔2000〕17号文及其他有关规定与发行人签定了辅导协议?

405.辅导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派出机构是:;备案登记日为年月日。

406.是否存在中途介入辅导的情况?如存在,应专项说明。

407.是否指定了三名以上符合要求的辅导人员对公司进行辅导?三名人员是:

408.在辅导期间是否更换过辅导人员?如有,原辅导人员是:。接替的辅导人员是:409.是否按规定的内容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的辅导?

410.是否建立了“辅导工作底稿”?

411.是否按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辅导备案材料,出具了《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和《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

412.辅导期内向发行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是:

413.上述问题是否已解决?如未解决,主要是:

414.是否确信发行人达到了辅导要求?

415.发行人是否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的主要问题?如有,主要是:

三十二、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的内核工作

416.主承销商是否建立健全了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质量控制体系?

417.主承销商是否建立健全了投资银行业务内控制度,建立起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的“防火墙”制度?

418.主承销商是否建立了科学的项目决策体系?项目决策是否遵循集体决策原则?

419.主承销商是否建立了项目承销人员与内核人员、项目决策人员适当分开并相互制衡的机制?

420.主承销商是否建立了对发行辅导、申请文件制作、内核、发行上市申报以及承销工作的内部协调和沟通的制度?

421.是否建立健全项目承销人员尽职调查工作流程,明确调查要点,做好调查的时间安排,建立健全调查汇报制度?

422.是否对项目承销人员和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所进行的尽职调查进行适当的协调?

423.主承销商负责人是否与发行人管理层进行沟通对话,做到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诚信度及素质有一个基本判断?

424.是否对与本次发行上市所有有关的当事人进行了履行诚信尽责义务的培训或道义劝导?

425.是否对发行人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等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适当的核查?

426.是否确信发行人的设立及存续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重大风险和隐患,符合发行上市的基本条件及相关要求?

427.是否对发行人募股资金运用及其经营目标和发展前景有基本的了解?

428.是否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核查,确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29.对申请文件核查提出的主要疑议是:

430.申报时疑议是否已解除?如未解除,主要是:

431.对发行人董事履行诚信义务的状况的评价:较好、一般、差。

432.是否建立适应核准制要求的规范、有效的内核制度?是否将内核小组的工作规则、成员名单和个人简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33.主承销商主要领导是否参与本次推荐重大问题的讨论并同意本次推荐?

434.本次发行推荐的项目工作人员是否向内核会议提供了可供充分讨论的资料和问题?

435.内核工作会议对本次推荐集中讨论的最重要的三个问题是:

436.内核工作会议是否对《核对表》的填列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形成决议?

437.是否建立健全内核工作底稿制度?

438.内核工作会议是否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并存档?

439.主承销商同参与本次股票发行的其他中介机构及发行人是否保持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第四部分其他还需提请中国证监会关注的问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主承销商核对表(参考样表)发行人:

主承销商:

填表人:填表时间:

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时间:

主承销商印章

填表注意事项:

1、应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针对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履行尽职调查和内核职责的基础上,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主承销商核对要点》规定的事项进行核对,逐项填列。

2、填列意见视具体事项,可包括发行人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核对事项是否存在问题,如存在,是否已经解决或能够解决;对核对事项,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的披露;是否指出了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在表中难以表达的事项,可加附注或附页。

3、对增加核对的内容,或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主承销商核对要点》中不适用于发行人的内容,应注明。

4、《核对表》应由证券公司项目承销人员初步填制,经公司内核会议讨论后,填报正式文本。

附件二:主承销商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尽职调查报告必备内容

尽职调查报告是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介绍上市公司设立及发行上市的简要情况、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以及最近的股权结构。

二、对上市公司本次新股发行的调查重点

(一)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调查,包括上市公司与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以下简称控制人)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的分开情况。

具体内容:

1、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包括:

(1)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是否完全独立于控制人;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是否与控制人分开,是否存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2)上市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专职在上市公司工作,是否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是否在控制人处兼任任何职务;

(3)控制人推荐董事和经理人选是否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是否存在干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2、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包括:

(1)上市公司与控制人产权关系是否明确;控制人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控制人出资是否全部足额到位,是否完成相关的产权变更手续;

(2)上市公司是否拥有独立于控制人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土地使用权、工业产

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

(3)上市公司是否拥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的采购和销售是否通过控制人进行;如采购、销售、生产环节以及商标权等在短期内难以独立,上市公司与控制人是否以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已作为重大事项公告,并详细说明上述安排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影响,是否在本次发行招股文件中予以简要披露;董事会是否确定逐年减少关联交易,直至完全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时间表,并作为承诺事项予以公告;

(4)是否存在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包括无偿占用和有偿使用。

3、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包括:

(1)上市公司是否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是否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对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上市公司是否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存在与控制人共用银行帐户的情况;是否存在将资金存入控制人的财务公司或结算中心帐户的情况;

(3)上市公司是否依法独立纳税;

(4)上市公司是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是否存在控制人干预上市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况。

4、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除前述关联交易外,上市公司与控制人之间的其他关联交易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披露是否充分、及时、准确,对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负面影响;

(2)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问题:

A、向控制人转移资产或垫付资金;

B、为控制人支付管理费用、退休费用、医疗费用、养老费用及其他费用;

C、为股东或公司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D、以上市公司的名义向银行借款供控制人使用。

根据上述调查,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必要的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

(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调查(除独立性之外)

1、上市公司章程是否合法、合规。

2、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是否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通过监管机构的培训。

3、股东大会是否合法规范。

4、上市公司最近1年是否存在因违反证券法规受到处罚、或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如有,应注明时间、事由)。

5、上市公司最近3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如有,应注明时间、事由及所受处罚)。

6、上市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是否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内容。

7、上市公司最近3年是否存在资金闲置问题(每年闲置资金的金额),是否存在大量资金用于委托理财(金额、投资的内容、所获得的收益)、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上市公司资金存放是否安全、是否能够有效控制(说明上市公司内部批准程序)。

8、注册会计师就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所出具的评价报告,是否表明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存在较大缺陷;上市公司是否根据注册会计师的意见进行了整改。

9、上市公司与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问题。

10、上市公司是否履行向全体股东所作出的承诺(例如是否存在控制人继续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人员未分开、产权过户手续未办理完毕等问题),上述承诺事项对本次发行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

11、对于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上市公司,是否已严格按照有关重大重组的规定进行辅导和规范,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重组工作尚未全部完成,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产权过户手续未办理完毕,对价未结清,存在遗留问题;

证券公司营业部实习报告字

证券公司营业部实习报告字 正文部分: 首先,每天早晨8:30之前到公司,8:30---9:00晨读,主要在大户室读报,有《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主 要了解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财经要闻、以及证券市场信息,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公告,主要是分析市场热点和读一些 股评。 1、个人开户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深、沪证券账户 卡原件及复印件;若是代理人,还需与委托人同时临柜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另外,在整个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也提供简单的咨询服务, 和客户进行沟通。经过培训和多天的观察学习,我们可以根 据我们的知识对客户的有关意见、相对简单的问题进行处理。但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多发现问题,多学习证券知识。由于平 时在校学习比较少关注股市,更准确的说是对证券市场了解 的并不多,因此也比较少运用些股票软件进行分析。在实习 期间,工作相对较少的时候,我们比较关注股市动态。熟悉 了沪深两市许多上市公司,并对一些各股运用各种指标进行 了分析和讨论,把所学的相关知识又回顾了一遍,熟练并且 能充分的操作股票行情分析软件,对股票市场比原来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1、理清相关的客户资料,并及时核对下当天业务所产生的 各项单据,确保完整准确、没有遗漏。如果有什么缺失,一 定要及时的给予纠正。很长一段时间弄得我们都对单据特敏感,呵呵,总怕有什么闪失似的; 1、关于工作时间 2、区 (2)背景:我国证券市场是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 来的新兴市场,由于证券市场法律体系不完善,交易管理制 度设计存在缺陷,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和自我守法 合规意识不强等因素,一些证券公司出现了挪用、质押客户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给客户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已经严重损害了证券公司的行业形象,挫伤了客户的信心。因此,必须探索从制度上杜绝挪用客户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换回行业信誉和客户信心,督促 证券公司规范发展。20xx年末,证监会在设计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处置方案时,提出实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第三方存管制度。 (4)原因:实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之所 以能确保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不被券商挪用,是因为该制 度有效地在证券公司与所属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之间建 立隔离墙。具体而言,实施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 管制度后,客户可以在存管银行网点或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

XX证券公司期权经纪业务强制平仓流程

16-15 期权经纪业务强制平仓流程 一、版本信息 V1.0.1 修订日期:2019.02 二、业务要点描述 2.1强行平仓的触发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客户日终保证金风险率1(公司标准)≥1; 客户日间保证金风险率2(交易所标准)≥1,即触发交易所保证金强制平仓线; 客户有违约、违规行为的; 根据交易所的紧急通知需要进行强行平仓的; 司法执行的强平; 备兑标的证券不足,转普通仓后客户保证金不足的强平; 备兑标的证券不足强制平仓(沪); 持仓超限强平(沪); 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三、操作平台、工具 3.1 金证股票期权系统 四、适用表格、协议、凭证 4.1《监控日志》、《强制平仓监控处理日志》、《风险处置通知书》、《风险处置协作告知书》、《风险事项报告书》、《风险处置报告及后续处置协助书》、《风险执行日志》、《营业部监控日志》。 五、权限管理 5.1 操作柜员:衍生品管理部风险监控岗、衍生品管理部风险执行岗、营业部期权风控岗。 5.2 赋权级别:总部赋权。 5.3 复核级别:同机复核。 六、操作步骤 6.1 衍生品管理部风险监控岗在日常监控工作中,发现触发强制平仓的事项,启动强制平仓流程。 6.2 衍生品管理部风险监控岗根据风险事项制定强制平仓方案。 6.2.1 保证金强平方案 (1)平仓原则 ①按客户保证金不足数额确定客户平仓顺序。 ②对待平仓合约,按照占用保证金由大到小顺序选取待平仓合约,或前一交易日日终对冲后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选取待平仓合约,或可释放保证金由大到小顺序选取待平仓合约。 (2)价格策略:执行价格优先以限价GFD涨跌停价格申报。 (3)止平风险值:90%(公司标准)。 6.2.2 持仓超限强平方案 (1)平仓原则 ①客户对单个合约品种持仓超限的,待平仓合约选择范围为在该合约品种中,优先选取客户总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待平仓合约。

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

中国资本市场得发展历程、情况及问题 上个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得经济改革大潮,推动了资本市场在中国得出现与成长.中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区域到全国,得到了迅速得发展,在很多方面走过了一些发达市场几十年,甚至就是上百年得道路。今天,资本市场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重要组成部分,总市值居于世界第二。 (一)中国资本市场得发展历程 与成熟市场自下而上得“自然演进”得发展模式不同,中国资本市场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得共同推动下,逐步探索与发展起来得。 资本市场出现得直接原因就是股份制试点。上个世纪80年代早期,少量企业开始自发地向社会或企业内部发行股票或债券集资,随后逐步形成了“股票热"。1990年,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开始营业。 在资本市场创建之初,人们还有不少得犹豫与争论。1992年1月,邓小平在南方讲话中指出:“证券、股市,这些东西究竟好不好,有没有危险,就是不就是资本主义独有得东西,社会主义能不能用?允许瞧,但要坚决地试”(详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随后,股份制试点进一步扩大,中国资本市场开始了快速发展。同年8月,在深圳发生了因抢购股票而造成混乱得“8?10事件”,暴露出缺乏统一管理体制得弊端。10月,中国证监会成立,标志着市场纳入统一得监管框架。

1999年7月,《证券法》实施,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资本市场得地位,规范了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将资本市场纳入更高层次得发展轨道.2004年,《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促进了证券投资基金得发展。在这些法律法规得保障下,银广夏、德隆系等一些重大案件先后得到及时查处,资本市场在不断规范中逐步成长壮大。 2001年11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资本市场也加快了对外开放与国际化发展得步伐,迄今已设立了12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与38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引入了116家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并推出了50只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产品(截至于2011年9月底。)。 2004年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与稳定发展得若干意见》(俗称“国九条”),将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提升到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得战略高度。2005年5月启动得股权分置改革,使得市场早期制度安排带来得定价机制扭曲得以纠正,打造了一个股份全流通得市场,市场得深度与广度大为拓展. 近年来,我国初步建立起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构成得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以适应多元化得投资与融资需求;上市公司大股东清欠工作共清欠金额数百亿元,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得利益,提高了上市公司质量;证券公司得综合治理化解了行业风险,夯实了发展基础;基金业得市场化改革带来了行业得迅速成长,基金规模已占到流通市值得近10%,并带来了市场投资理念得深刻转变。

场外期权报告汇总

场外期权 研报荟萃20180208 行业背景 2017年以来,场外期权呈跨越式增长,场外期权名义保证金和交易笔数稳步增加。业内人士认为,尽管目前场外期权业务规模较小,短期内对券商业绩影响不大,但中长期看,随着金融机构对场外衍生品需求的逐步释放,场外期权业务有望成为券商创新业务的新增长点之一,尤其利好资金实力雄厚、风控能力较强的龙头券商。 中国证券业协会最新披露的数据显示,2017年前11个月,证券公司统计口径下,场外期权累计新增初始名义本金4497.57亿元,月均新增408.87亿元,同比增长37.76%。当月新增交易从1月422笔快速增长到11月的2914笔,同比增速在9月一度达427.89%。 名义本金稳定增长 交易笔数增长较快

交易对手方情况:以私募、银行和期货公司为主 交易标的情况:个股期权费占比高 从期权费的角度来看,个股期权的占比遥遥领先,除5月单月之外,其他月份的占比都在70%以上。从名义本金的角度来看,股指和个股平分秋色,10月份股指占比为50.07%,个股占比为33.34%,由此也可见到个股期权的利润率高于股指期货。

行业格局:中信中金表现突出

期权合约的标的构成,主要分为以沪深300、中证500、上证50为主的股指,A股个股、黄金期现货,以及部分境外标的。目前主要是股指期权和个股期权两个品种。从2017年新增场外期权品种来看,个股期权占比大幅提升。从组成结构来看,A股股指期权以名义本金、期权费为维度进行统计,占比分别达到49.25%、2.71%;A股个股期权以名义本金、期权费为维度进行统计,占比分别为41.51%、94.08%。 天风证券分析师陆韵婷表示,场外期权是用复制和合成的方式来满足对于风险对冲的需求。场外期权和一般的场内期权最大的区别就是它的非标准化,由于不同交易主体对于收益结构的需求是个性化的,对于风险对冲的期限和标的要求也有所区别,因此场外期权应运而生,空间广大。招商证券分析师郑积沙表示,从名义本金维度看,去年四季度新增个股期权合约占场外期权合约的比例为40%;而从贡献期权费维度看,新增个股期权合约占比达80%。A股个股期权市场处于起步阶段,未来增长空间广阔。存量场外期权规模占市值比例远低于国际成熟市场水平。预计2018年末场外股期权存量规模将达到3300亿元,占A 股市值比例达0.5%;平均每月新增名义本金将在200亿元以上。 市场集中度或持续提升 券商场外期权业务的利润来源于期权费和对冲成本之差。中信证券分析师邵子钦表示,券商期权交易业务本质是做市,在与客户背靠背的交易中抵消标的资

证监会行业分类结构与代码

证监会行业分类结构与代码 A 农、林、牧、渔业 A01 农业 A0101 种植业 A0199 其他农业 A03 林业 A05 畜牧业 A0501 牲畜饲养放牧业 A0505 家禽饲养业 A0599 其他畜牧业 A07 渔业 A0701 海洋渔业 A0705 淡水渔业 A09 农、林、牧、渔服务业 A0901 农业服务业 A0905 林业服务业 A0915 畜牧兽医服务业 A0920 渔业服务业 A0999 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 B 采掘业 B01 煤炭采选业 B0101 煤炭开采业 B0105 煤炭洗选业 B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301 天然原油开采业 B0305 天然气开采业 B0310 油页岩洗选业 B05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501 铁矿采选业 B0599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01 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15 轻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30 贵金属矿采选业 B0740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业 B09 非金属矿采选业 B0901 土砂石开采业 B0911 化学矿开采业 B0921 采盐业 B0999 其他非金属矿开采业 B49 其他矿采选业 B50 采掘服务业 B5001 煤炭采选服务业 B50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服务业 B5005 黑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7 有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9 非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99 其他矿采选服务业 C 制造业 C0 食品、饮料 C01 食品加工业 C0101 粮食及饲料加工业 C0111 植物油加工业 C0115 制糖业 C0120 屠宰及肉类蛋类加工业 C0125 水产品加工业 C0130 盐加工业 C0199 其他加工业 C03 食品制造业 C0301 糕点、糖果制造业 C0310 乳制品制造业 C0320 罐头食品制造业 C0330 发酵制造业 C0340 调味品制造业 C0399 其他食品制造业 C05 饮料制造业 C0501 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 C0510 软饮料制造业 C0520 制茶业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12号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5日第6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5年1月9日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维护股票期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股票期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股票期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合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标的证券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从事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股票期权市场以及利用股票期权交易从事跨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对股票期权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及业务规则,分别对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及经营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股票期权交易。 股票期权交易品种的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股票期权交易品种应当具有充分的现货交易基础,市场竞争充分,可供交割量充足等,适于进行股票期权交易。 第六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履行在证券交易所开展的股票期权交易的结算职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年修订)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 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

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有这八大类!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有这八大类!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的主要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投融资服务的提供者,为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中介服务,如证券经纪、投资咨询、保荐与承销等;另一方面,证券公司本身也是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及直接投资业务等。 下面一起了解证券公司八大主要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具体包括: (1)为企业申请证券发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组、资产重组、前期辅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为上市公司重大投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

(3)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 (4)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经理层股票期权、职工持股计划、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 (5)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资本营运提供融资策划、方案设计、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6)为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对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相关的股权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形式。 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具证券供其卖出证券的业务。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叫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目前,我国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公司债券及权证等证券,在交易所以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客户买卖证券

中国资本市场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中国资本市场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黄人杰 2013-04-16 16:04:45 来源:《中国证券期货》(京)2012年9期 20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总体上保持了快速、持续、稳定的发展局面。中国资本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分散到集中、从地区性市场到全国性市场的巨大转变,现在已成为亚太地区乃至世界范围内最重要的市场之一。取得巨大发展的中国资本市场作为中国经济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型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成就之一,促进了经济和企业的进步和发展。然而,中国资本市场还存在着阻碍市场发展、缺乏监管有效性的许多突出问题,表现为违法违规现象还比较普遍,市场经常暴涨暴跌,市场参与者和公众的满意度不高,监管政策常常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监管活动和过程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因此,研究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问题,识别监管有效性的影响因素,对于发挥监管的应有作用和实现监管目标,确保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资本市场监管的现状 自中国资本市场成立以来,有关方面就一直强调加强监管。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在保证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经过二十年的努力,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监管部门在驾驭市场、管理市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初步具备了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管的能力,监管有效性逐步提高。这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资本市场发展和运行的科学规律有了初步的认识;初步认识到监管制度应当符合市场规律的问题,考虑到如何通过符合市场的

规律来加强监管的问题,逐渐认识到确立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加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监管新思路,强调把工作重心真正转移到加强市场监管上;明确提出“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证券监管机构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样的监管目标。这表明监管部门已开设确立了比较科学的监管理念,并开始用新的思路指导对市场的监管。 2005年监管部门根据法律实践的需求,对1999年开始实施的《证券法》进行了修订,保证了比较完整的资本市场法律框架体系和集中统一的监管架构的形成,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已开始步入法制化的轨道,监管部门也开始拥有一定的执法权限。这些工作和成绩,对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部门的工作思路,提高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有效性,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0年发展的巨大成就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工作所取得的初步成绩。实事求是地说,20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有效性有了初步的增强,除了前面所介绍的,我国资本市场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总体上保持了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局面。这些还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市场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 一是通过贯彻执行《证券法》和修改制订与《证券法》相配套的有关行政法规,使中国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得到了初步改善;二是通过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等举措,使上市公司的诚信水平有所提高,运作逐步规范。 第二,执法力度逐年加大,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

证券公司部门职责大全

证券公司部门职责大全 一.营业部总经理 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证券营业部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2.按照公司要求,负责建设营业部营销体系与客户服务支 持系统; 3.负责对营业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评比、激励、 推荐和评价; 4.制定和落实营业部每月、季、年度的工作计划,完成公 司下达的营业目标; 5.负责与当地主管部门及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 作; 任职要求: 1.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从事证券业务3年以上或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 3.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或通过相关考试; 4.具有一定的客户资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精神和团队管 理经验。 二.营业部营销总监

岗位职责: 1.制定营销计划,拟定营销方案,监督营销方案执行,根据 市场情况对营销计划进行适时的调整; 2.制定营销人员的招聘、培训、监督与管理计划‘ 3.负责渠道的拓展、管理与监督; 4.其他市场营销工作。 任职要求: 1. 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35周岁以下,形象端正,剧本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具有较扎实的营销理论基础; 3.熟悉国家证券行业相关法规,熟悉经纪业务流程,有责任 感,进取心强,良好的管理和业务拓展能力; 4.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或通过相关考试,有一定的市场基 础。 三.营业部营运总监 岗位职责: 1.负责证券营业部的综合行政、柜台业务的营运管理; 2.负责营业部风险控制工作,各项业务开展的合规向检查、 考核、报告工作; 3.负责营业部服务支持岗位人员的业务培训、绩效考核、招 聘评价工作;

4.组织制定营业部客户服务的工作计划,并负责督促落实。 任职要求: 1.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从事证券业务3年以上或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 3.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或通过相关考试; 4.具有一定的营业部业务管理经验与风险控制经验 四.经纪业务部市场营销岗 岗位职责: 1.负责经纪业务营销方案的策划、制待与落实。 2.负责经纪业务营销渠道建设的策划、沟通落实。 3.负责大客户的直接营销开拓、维护。 4.负责营业部营销业务的管理考核 任职要求: 1.年龄20-40岁,条件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2.身体健康、为人正直、待人热情、诚实、善于沟通; 3.具有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资格证书,货已经通过证券从 业资格考试证券基础知识与证券交易两科,后已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 4.热爱证券行业,遵守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 度,未有违法乱纪行为; 5.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经纪业务部理财产品主管岗

深交所证券结算系统涉及股票期权业务接口说明

证券结算系统涉及股票期权业务接口说明总体概述 证券结算系统中涉及股票期权业务的下发数据有: 1、备兑开仓担保券锁定 体现于对外接口SJSJG。每日发送日终锁定的全部担保券, 启用新的业务类别QQSD,属“通知”类数据。 2、期权行权标的券过户 体现于对外接口SJSJG。发送日期为行权交收日,内容是行 权交收的最终过户结果,启用的新的业务类别QQGH,属 “明细结果”类数据。 3、ETF期权行权付券方标的券交收锁定 体现于对外接口SJSJG。借用已有的业务类别FGSD(交收锁 定总股数),表示期权行权E+1日付券方已到帐份额中被锁 定的部分。 4、ETF期权标的券可用额度调整 体现于对外接口SJSFW。启用新的数据类别P1表示标的券

的可用额度调整。主要是三类数据的轧差结果:当日净买入 及净申购的可用份额用于备兑开仓的部分(记减)、行权E+1 日付券方当日净买入及净申购份额部分的锁定(记减)、行 权E+1日收券方实收的可用额度(记增)。。 5、期权账户开户申请及回报 申请及回报分别体现于实时接口FJYBS和FJYQR。启用新 的业务类别P2(注册)、P3(注销)。采用实时处理,不允许撤 单。 接口说明 1、明细结果库SJSJG.DBF

(1)本库用于向结算参与人发送各类明细结果,内含SJSMXn.DBF中非担保类清算明细的逐笔交收结果(要参见具体业务定义)、担保类业务交收违约待处置结果以及登记存管类股份和资金明细。券商可根据自身需要,根据明细结果进行相关交收和记账处理。 (2)JGSJLX(字段3:数据类型),‘01’:明细结果;‘02’:通知类数据。 (3)JGJSSL(字段15:交收数量),实际交收的股份数量,正数表示结算

资本市场与职业规划——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祁斌

理解职业选择关于职业选择,我试图去总结一些理论和原理,与大家分享。 ■上游下游原理 第一个是上游和下游原理。这次金融危机之后大家反思,金融原来是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最后变成了一个怪曽,规模很庞大。美国对全球经济的影响有78%都来自金融业。实际上,我觉得这是产业链上游和下游的关系。金融服务业也是产业链的上游,上游往往对下游有一龙的谈判力,除非下游特别强大。所以美国资本家和工人的矛盾是长期存在的。比如福特上市,高盛获得7%的利润。福特的工人一年工资只有4万美金,高盛的分析员一年的奖金就能拿到60万。为什么会造成这种情况呢?放一点平常心来看的话,产业和产业之间是一个竞争和博弈的关系。 正是由于金融服务业或者资本的稀缺,造成它对下游产业的谈判力。比如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马克思最早的理论是资本家剥削工人。但是资本家为什么会剥削工人?其实资本和劳动在生产中都是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但是因为资本太稀缺了,因此拥有了对劳动几乎绝对的谈判力。前几年北京有个现象,就是保姆很难找,因为保姆帀场是比较稀缺的。很多保姆在你家干了两天就去了别人家。如果特殊的劳动力对于资本有很强的谈判力,也可以反过来剥削。 在目前看来,资本和金融服务业对于制造业来说还是比较稀缺的。这就是为什么金融业人员的工资是比较高的。很多制造业,比如做鞋,在我们国家是7美元的成本,离岸价是8美元,在美国卖40美元。一共33美元的利润,我们只拿了1美元,这是因为流通相对制造是更稀缺的。能够把鞋从这里送过去,比造鞋难得多。金融危机之后,我们去买东西,打折打得非常厉害,一件50多块钱的毛衣只要5块9毛9。5块9毛9就是我们中国出厂的价格,甚至还要低,他肯泄不会完全亏本卖给你,可能是4块9毛9。这事让人非常感慨,这说明我们国家过去在全球经济体系中的谈判力太低了。 ■资产配置原理 第二个原理就是资产配巻原理。我在髙盛做过一段时间投资,当时我们做大型的养老基金, 忙了半天发现,最重要的收益来源是资产配置,而资产配宜中,国家配置是最重要的。所以最重要的是找准一个正确的国家,正确的市场。日本在过去十年的投资缩水是95%,即使是日本的巴菲特,可能也只是少亏一些,亏85%或75%。如果过去十年把资产放在中国,情况就不同了。我记得中国改革开放早期,摩根斯坦利到中国来投资,要求的投资回报是35%,因为他们认为中国的风险太高了。但是后来他们发现回报率远远超过35%,因为中国的增长太快了。所以核心道理就是要配对资产。 ■比较优势理论 第三个,我觉得在找工作的时候比较重要的理论,就是比较优势理论。经过一段学习发展之后,确实每个人的长项不一样。要正确认识自己的长处和短处,选一个自己比较有优势的方而。比如说有些人比较安静,那就别去做投行:有些人喜欢忙忙碌碌,可以去做trader:有些人喜欢做长线投资,就可以去做资产管理。 ■市场有效理论第四个我把它称为市场有效理论。这是我借吴尚志的。成熟市场,比如纳斯达克,过去十年的平均回报是10%:非有效市场,比如风投,十年的平均回报是27%。然后全美前25%的并购基金回报是28.7%;全美前25%的风投基金,十年的平均回报是89.5%。所以大家可以看到,非常简单,越是非有效市场,潜在的回报是越髙的。风险和收益是对称的。

证监会行业分类方法

证监会行业分类: 大类:A 农、林、牧、渔业 B 采掘业 C 制造业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J 房地产业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I 金融、保险业 G 信息技术业 K 社会服务业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M 综合类 A 农、林、牧、渔业 A01 农业 A0101 种植业 A0199 其他农业 A03 林业 A05 畜牧业 A0501 牲畜饲养放牧业 A0505 家禽饲养业 A0599 其他畜牧业 A07 渔业 A0701 海洋渔业 A0705 淡水渔业 A09 农、林、牧、渔服务业 A0901 农业服务业 A0905 林业服务业 A0915 畜牧兽医服务业 A0920 渔业服务业 A0999 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 B 采掘业 B01 煤炭采选业 B0101 煤炭开采业 B0105 煤炭洗选业 B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301 天然原油开采业 B0305 天然气开采业 B0310 油页岩洗选业 B05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501 铁矿采选业 B0599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01 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15 轻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30 贵金属矿采选业 B0740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业 B09 非金属矿采选业 B0901 土砂石开采业 B0911 化学矿开采业 B0921 采盐业 B0999 其他非金属矿开采业 B49 其他矿采选业 B50 采掘服务业 B5001 煤炭采选服务业 B50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服务业 B5005 黑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7 有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9 非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99 其他矿采选服务业 C 制造业 C0 食品、饮料 C01 食品加工业 C0101 粮食及饲料加工业 C0111 植物油加工业 C0115 制糖业 C0120 屠宰及肉类蛋类加工业 C0125 水产品加工业 C0130 盐加工业 C0199 其他加工业 C03 食品制造业 C0301 糕点、糖果制造业 C0310 乳制品制造业 C0320 罐头食品制造业 C0330 发酵制造业 C0340 调味品制造业 C0399 其他食品制造业 C05 饮料制造业 C0501 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 C0510 软饮料制造业 C0520 制茶业 C0599 其他饮料制造业 C1 纺织、服装、皮毛

证券公司实习计划大全

20xx证券公司实习计划大全 篇一 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我到xxxx证券有限公司xx营业部进行了为期一个半月的实习,实习内容为了解证券公司营业部的结构熟悉证券交易的流程了解证券市场行情。 一、公司介绍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原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xx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滨海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等四家信托机构的证券营业部合并重组的基础上,吸收国内多家有影响、有实力的企业共同参股组建的大型证券公司。 20xx年x月x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核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总部设在××,下设××管理总部,在全国拥有31家证券营业部和11家证券服务部。公司秉承“诚信、和谐、高效、共赢”的经营理念、“团队拼搏,创新图强”的企业

精神和“客户至上、服务”的基本原则,在团结高效的经营团队带领下,全体员工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始终坚持守法合规经营、严格控制各类风险、大力拓展各项业务、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公司努力把握中央关于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历史性机遇,立足天津,面向全国,努力成为全国一流券商,以优良的经营业绩回报股东、回报社会。 二、证券交易流程 投资者入市操作一般涉及开立帐户、委托买卖、资金划转、证券交易、清算交割、挂失、销户等业务环节。 (一)开立证券帐户 不论机构或个人,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首先需要开立证券帐户卡(股东代码卡),它是用于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名称、数量及相应权益和变动情况的帐册,是股东身份的重要凭证。每个投资者在每个市场只允许开立一个证券帐户卡。 1、证券帐户的分类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帐户根椐投资者的性质分为五类。各类证券帐户通过编号加以区别(证券帐户的编号由一个大写英文字母与9位数字组成,最后一位数字为校验位)。 2、开立证券帐户的地点 ①各大证券公司营业部及营业网点 ②证券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各地代理开户机构

场外证券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场外证券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20XX年第3期,总第6期)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3月15日 20XX年2月 目录 本期概要- 2 - 一、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情况- 3 - 二、场外证券销售情况- 4 - 三、收益凭证发行兑付情况- 5 - 四、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情况- 5 - 五、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 6 - 六、场外证券资产融资业务开展情况- 6 - 七、场外证券登记托管业务开展情况- 7 - 八、证券公司开展柜台市场业务情况- 7 -

(一)柜台试点公司账户开立情况- 7 -(二)柜台市场转让情况- 8 -九、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情况- 8 -十、报价系统业务开展情况- 9 -(一)参与人情况- 9 -(二)产品发行情况- 10 -(三)产品转让情况- 10 -(四)衍生品业务情况- 11 -(五)企业挂牌情况- 11 -(六)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情况- 12 -本期概要 1 场外证券业务2 备案:截至2月底,累计70家机构提交首次备案327笔。 1 本报告中各类数据来源为场外证券业务备案和报告主体按照《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向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报送的数据,故报告中统计分析的准确性会受到备案和报告主体数据报送情况的影响。 2 本报告所称场外证券业务是根据《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

场外证券销售与转让:本月,38家证券公司销售(含自销、代销)私募产品621只,销售金额381.04亿元;7家证券公司开展转让业务127笔,转让金额12.51亿元。截至2月底,本年度38家证券公司累计销售私募产品1382只,销售金额902.18亿元;累计248只产品实现转让,转让金额30.10亿元。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 场外衍生品:本月,证券公司开展权益类场外金融衍生品初始交易1005笔,涉及初始名义本金164.00亿元;共49家证券公司开展了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月末未了结初始名义本金余额2,973.00亿元。报价系统:本月,报价系统发行私募产品59只,月度发行金额40.33亿元;11只产品实现转让,转让金额0.76亿元。在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方面,中证众创本月新增1个项目,拟融资3000万元;截至2月底,累计共17个项目完成募集,项目融资成功率23.61%,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一、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情况 截至2月底,共有70家机构累计提交首次备案327笔。从备案业务类型看,场外证券销售与推荐业务、场外自营与做市业务、场外证券资产融资业务集中度较高,约占到总申请量的61%。其中,38家机构提交了场外证券销售与推荐业务备案申请,约占总机构数量的54%。从机构类型看(图1),提交备案申请的证券公司有50家,占比约占71%。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 表1.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情况表 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证券监管机关或自律组织规定机构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外开展的,且应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备案和报告的证券业务。

股票期权业务指南三篇.doc

股票期权业务指南三篇 第1条 为提高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和自营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促进股票期权业务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XX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险控制办法》),制定本指引,供证券公司参考。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风险控制和管理以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期权经纪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为准,并应符合中国证监会、XX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本指南旨在为证券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提供参考和指导。与本所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不一致的,以本所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为准。 本指引不能作为或代替证券公司实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也不能作为判断或处理相关纠纷的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不保证证券公司根据本指引制定的风险管理制度及其具体实施,也不承担这方面的法律或经济责任。 本指引主要针对以开放式指数基金为合约主体的期权合约(以下简称ETF期权)交易的风险控制和管理。 上交所将根据股票期权业务的进展不断更新和调整本指引。

第一部分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风险控制第一章投资者适宜性管理的相关要求证券公司总部需要批准客户的开户资格和交易权限的设定并对其进行监控。 1 、准入证券公司应严格管理投资者的准入资格。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个人投资者和普通机构投资者设定了相应的准入条件。 如发现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参与交易,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说明和整改报告,限制该投资者开仓并督促其平仓(证券公司不得强行平仓,平仓到期自动失效,投资者到期也可行使权利)。无持仓后,应及时注销投资者的合同账户。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酌情采取进一步措施。 二、分类证券公司应结合投资者知识测试结果确定投资者分类、模拟交易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规模等。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交易是否与其级别相符进行前端控制和严格监控。如发现投资者交易超级,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说明和整改报告,以限制投资者的交易权限,并督促投资者平仓(证券公司不能强行平仓,未平仓到期自动失效,投资者到期也可行使权利)。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酌情采取进一步措施。 对一级投资者交易权限的限制明确规定,一级投资者可以进行准备交易的未平仓头寸(卖出买入期权,仅针对持有基础证券的证券账户)或保险策略(买入卖出期权,在持有基础证券的前提下购买相应的卖出期权,包括持有基础证券的证券账户、已锁定准备交易的基

2019中国证监会考试大纲(财经类)

2019中国证监会考试大纲(财经类)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所必需的财金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与试卷结构 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 报考财金类职位的考生参加本类别的专业科目考试。财金类专业科目考试试题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证券期货基础知识 1、单项选择40题 2、多项选择15题 3、不定项选择5题 (二)专业知识—财金 1、单项选择40题 2、多项选择15题 3、不定项选择5题 三、答题要求 考试均采用客观性试题,要求考生从每题所给的选项中选择答案。考生必须用2B 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题本或其他位置作答一律无效。 四、样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备选项,其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哪个选项是国内生产总值的简称( )? A:GDP B:NNP C:GNP D:NI 答:( A )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备选项,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国内生产总值简称GDP B:国内生产总值简称NNP C:国内生产总值简称GNP D:国内生产总值简称NI 答:(BCD)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备选项,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选项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国内生产总值简称GDP

2018年券商场外期权业务分析报告

2018年券商场外期权业务分析报告 2018年5月

目录 一、券商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发展 (6) 1、金融衍生品包括场内、场外两大类 (6) 2、场外衍生品包括场外期权与收益互换两大类 (7) 3、2017 年场外期权业务明显提速 (9) (1)名义本金和交易笔数加速增长 (9) (2)券商交易对手:私募机构成第一位 (10) (3)个股期权与股指期权 (12) 4、监管定调规范化发展 (13) (1)对证券公司参与场外期权交易实施分层管理,产品创设期权权利集中于行业内少数头部券商 (14) (2)明确参与场外期权的投资者门槛 (15) (3)对场外期权的规模进行净资本约束 (15) (4)不得投资ST股票 (16) 二、盈利方式:期权费溢价+波动率下降 (16) 1、场外个股期权:看涨期权为主 (16) 2、Delta中性对冲,但仍面临波动率风险 (19) 3、若波动率一致,赚取期权费溢价 (21) 4、若波动率不一致,实际波动率下降则盈利 (22) 三、强者恒强,成长可期 (23) 1、市场集中度高,CR5 在90%左右,主要在于业务的规模效应 (23) 2、中信与中金规模较大,处于第一梯队 (23) 3、国内场外期权尚处于初始发展阶段,成长空间可期 (24) 4、衍生品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的重要一环 (25)

四、龙头券商利润增厚效应显著 (26) 1、案例测算:用资收益率6.5-10% (26) 2、2017年贡献利润40-60亿元 (27)

衍生品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中的重要部分,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有助于释放券商业务空间,是券商产品创设的重要基础。从海外经验来看,美国场外衍生品规模远高于场内衍生品规模,国际一流投行的主要业务也主要集中在柜台市场和私募产品领域。国内券商场外衍生品业务仍处于初始阶段,规范化下未来发展空间可期。 券商场外期权业务开启规范化进程。2017 年结构性牛市行情激发私募基金场外个股期权的需求。从合约标的构成来看,2016 年10 月之前,个股期权名义本金、期权费占比均低于10%,而2017年以来名义本金占比提升至30%左右,期权费占比提升至80%左右。由于设计结构的不同,对于券商而言,个股期权利润率较股指期权高,贡献了大部分收入。 监管定调规范化发展。场外期权业务快速发展,但其中也产生投资者适当性的问题,4 月监管层暂停券商与私募基金开展场外期权业务,5 月11 日监管新规出台,开启规范化进程,预计对个股期权影响较大,对股指期权影响有限。新规提升参与门槛要求,且对券商参与场外期权交易实施分层管理,将创设的权利集中到了行业内少数头部券商,龙头券商优势显现。 盈利方式:期权费溢价+波动率下降。目前券商主流的对冲策略为Delta 中性对冲。以平价看涨期权为例,券商构建Delta 中性组合,包括期权短头寸和持有对应标的个股。Delta 中性策略的构建能够对冲股票价格变动风险,但仍面临波动率风险。券商利润来源于期权费对对冲成本之差,其中差异的关键在于标的波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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