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

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
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

篇一:强制清算申请书

强制清算申请书

申请

人:秘鲁共和国利马市汉民酒店公司

址:ancamino real 1251 san isidro lima peru(中文:秘鲁国利马市圣地若街阿柯门路1251号)

中国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花园城康乐苑18栋403室

法定

代表人:wang han nan (中文: )

被申

请人:

址:

负责

人:

申请

事项

1、依

法指定清算组对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指定申请人法定代表人w为清算组

负责人;

2、本

案受理费用及相关清算费用由znj承担。

事实

和理由

1993

年11月28日,申请人与znj原下属的kat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的合同。该合同约定: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350万元,以该

投资总额作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kat公司出资万元人民币,占55%,出资方式为现金

人民币万元,房屋人民币70万元;申请人出资万美元,折合人民币万

元,

占45%,出资方式为现金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0万元,进口设备万美元,折合人民币万元。

双方认缴的出资额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0天内到位。合营公司法定地址为湖北省

武汉市青山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期限为11年。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

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合同还约定:康奥特

司负责协助合营公司对其经营场所的土建、装修工程在94年元月15日前完工。合同及其附件

均须经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同日,双方还签署了一份《湖北

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除对上述内容作了相同约定外,还约定:合营公司经营

规模为建筑面积1476平方米。合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期计算。

1993

年11月23日,znj向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成立金城公司。同年,湖北省对外经济

贸易委员会下发了鄂经贸资[1993]025号《关于中外合资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章

程的批复》。1993年12月15日,金城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1993

年12月15日至2004年12月4日。1996年4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为金城公司颁发了批

准号为外经贸鄂审字[1993]04080号,批准日期为1993年12月1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金城

公司成立后,申请人以设备款缴清了全部出资,kat公司则以金城公司往来款万元人民币作为

货币出资,并于1994年6月,将根据双方约定扩建后折价人民币70万元,座落于青山区吉林

街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权利人为znj,房屋坐落地点也即双方合同约定的金城公司的法

定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号。)作为出资交金城公司实际使用至今,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期间申请人曾多次催告。1995年11月20日,znj作为kat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即出资房屋

登记的权利人,出具《承诺书》承诺:“按金城公司合资合同之约定,我局将金城公司现在使

用的的房屋(按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青山房地产局241号图所绘制的平面图)作为中方的

出资列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资产,若在金城公司合资期满时仍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我局承诺该

房产纳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资产进入清算。”

2002

年4月15日,金城公司及kat公司曾共同向湖北省工商局去函称:金城公司的投资者之一康

奥特公司由于领导班子换届而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正在积极办理之中。

2003

年3月27日,kat公司经znj批准同意注销后,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znj在kat

公司注销时承诺:kat公司债权债务由其承担。

鉴于

上述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第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

受理: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

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

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及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

均应作为清算财产。”的规定,申请人特依法申请贵院对金城公司强制清算,

求如前。

此致

武汉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

人:秘鲁共和国利马市汉民酒店公司 2008年9月25日

篇二:强制清算申请书

强制清算申请书

申请

人:a公司

(注

:应为申请强制清算的股东或债权人)

法定

代表人:

址:

申请

人:b公司

(注

:应为申请强制清算的股东或债权人)

代表人:

址:

被申

请清算人:c公司

(注

:应为被强制清算的公司)

法定

代表人:

址:

申请

事项:

请求

贵院指定清算组对c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事实

及理由:

申请

人a公司、b公司与d公司、e公司合资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人民法院于年月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c公司应依法解散并进行清算。

但在

判决生效后,d公司、e公司一直故意阻挠c公司正常清算

展,c公司至今无法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三条关于“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规定。截至目

前,尚没有c公司债权人对该公司提出强制清算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申请人作为c公

司的股东,特向贵院依法申请由贵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请人:a公司(盖章)申请人:b公司

(盖章)月

篇三:强制清算申请书

强制清算申请书

请人xxx,性别,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股东,住

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

请人xxx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 第三人人xxx,性别,汉族,xxxx年xx月xx

日出生。住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系xxxxxxxxx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

事项: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xxxxxxxxx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

和理由:

xxx请

求解散被申请人xxxxxxxxxx有限公司一案,经xxxxxx人民法院判决,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xxxxxxxxxx有限公司已经解散。

鉴于xxxxxxxxxx有限公司未能在判决书确定的15日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股东xxx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

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

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

申请人xxxxxxxxxx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xxxxxx

人民法院

请人:

xxx年xx月xx日

篇四:股东强制清算申请书

股东强制清算申请书

东强制清算申请书一:强制清算申请书

请人:……………

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

所地:**

定代表人:**。

司股东:**

所地:**

定代表人:**。

司股东………………。

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实和理由:—*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xx年8月18日作出(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有

限责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

重,故公司虽于20xx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

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

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请人:

月日

gt;股东强制清算申请书二:强制清算公司申请书

请人

申请人

三人

658字) >>

求事项:

实和理由:

0xx年12月8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合资开发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6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申请人出资225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第三人出资234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后经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双方出资比例未变。该公司成立于20xx年12月20日,约定经营期限为5年,至20xx年12月19日届满。

于申请人与第三人就该公司续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上述《合资开发合同》

第七章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符合解散之条件,应于20xx 年12月20日解散。另该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代表组成。

20xx年底,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派人与第三人联系,要求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拟成立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但第三人置之不理,一拖再拖,既不开会,也不作出合理解释。20xx年7月27日,申请人致函第三人与被申请人,再次要求对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清算。但第三人至今尚未答复。

三人置申请人多次催促于不顾,故意拖延清算,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股东利益。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处理。

级人民法院

请人:

定代表人:

0xx年月日

gt;股东强制清算申请书三:强制清算申请书>>(525字)

请人:……………

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王登山,董事

长。

定代表人:翟虎渠,院长。

司股东………………。

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事实和理由:中国农业

科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

8月18日作出(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

限责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

重,故公司虽于20xx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

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不断侵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

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月日

篇五: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

谈会

纪要答记者问

2010-

03-04 08:01:00

源:

【字

体:大中小】【关闭窗口】

: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召开工作座谈会并在此基础上出台该《纪要》的

背景是什么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对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以及清算组的职权、通知债权

人、申报债权、确认清算方案、清偿顺序、剩余财产分配、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清算

报告的确认,以及清算组的责任和义务等作出了基本规定。同时,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第二十二条《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第261款也明确规定了公司清算纠纷这一案由。各地人民法院在根据上述规定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过程中,陆续向我院反映,鉴于上述规定比较笼统,以及强制清算案件非讼性特点等原因,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缺乏具体、详实、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导致各地法院案件审理进展困难,且存在执法尺度不一的状况。虽然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已对程序性规范作出了一定规定,但仍然无法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一些高级法院自行出台了有关公司强制清算方面的规范意见,以解决本辖区内审理相关案件规范依据不足的问题。在当前因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许多公司资金链断裂,经营严重困难,公司大量解散的背景下,债权人、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纷争和矛盾不断激化,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呈激增状态,商事审判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庭在充分调研,并就相关问题征求专家学者和我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15-1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与会同志结合各地法院审判经验,通过认真讨论,就有关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形成该《纪要》。

:《纪要》将坚持清算程序公正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予以明确,请您谈谈为什么将该原则作为第一原则。

答:程序法一直被视为是实体法的辅助法,随着程序独立价值的日益彰显,程序保障或者程序正义的呼声越来越高,人们逐渐认识到没有程序保障的实体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公司强制清算主要是一种程序制度,其所规范的是公司清算过程中各相关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合理秩序,其目的在于在公平、公正的秩序中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通过清算程序有序地结束公司存续期间成立的各种法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公司强制清算更需要程序的保障。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要求整个清算程序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程序严密、程序合法、程序正当。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将清算程序的全部过程置于法定程序之下,不能出现没有程序保障的真空状态,即使在法律难以进行细密规范的操作进程中,也要恪守正当的程序理念。这里,我想再明确一下,缺乏细致的清算法是我们出台该《纪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强制清算的审理和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不同,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很窄,很多问题需要有明确的规范依据。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将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作为首要原则予以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问:我注意到,《纪要》专门对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管理进行了规范,请问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

答:案号问题表面上看似简单,但实践确有一些问题亟待规范。有的法院原先是按照一般的民商事案件确立案号,如此,一是无法体现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非讼的特点,导致法院在适用诉讼程序中错误适用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如当事人以起诉书方式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法院以判决书方式判决公司清算,当事人又依据法院判决向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等等;二是在法院内部绩效考核时无法准确确定审理法官的工作量和审结率、未审结率等,由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是对公司存续阶段形成的所有法律关系的概括性了结,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需要付出更多的劳动,按照普通案件确立案号统计工作量不利于这类案件的审理。因此,我们参照企业破产案件案号的管理,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确定为“清”字号。而且,考虑到申请人向法院提交强制清算申请后至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法院要进行大量的质证审查工

,因此,又将“清”字号案件区分阶段确立为“清(预)”字和“清(算)”字两种,这样,一是在

案件进展阶段上即受理还是没有受理作了区分,二是在程序逻辑上进行了明确,以此保障法院受理前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三是在统计工作量上也能客观准确。

问:《纪要》对于强制清算的申请、审查和受理做了细致的阐述,请问人民法院在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和受理环节,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答:前面在案号管理部分已经有所涉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与一般民商事案件不同,在是否受理的审查中涉及很多内容,在这点上类似于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因此,《纪要》一方面明确了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时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包括清算申请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的有关证据,以及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关证据材料,另一方面,又对法院应当仅仅围绕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进行听证审查予以明确,目的在于依法裁定是否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对于申请人具备了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所规定的债权人或者股东资格,公司确实已经发生了解散事由,以及公司应当自行清算而没有自行清算或者违法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反之则应裁定不予受理。这里要特别强调两点,一是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存在异议的,原则上应当另案予以解决,解决后再行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对于已有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明确解散事由的除外。二是申请人以其为公司实际出资人为由申请强制清算,但不能提供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其为股东等证据材料的,其不符合申请强制清算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诉讼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确认其股东身份后再行申请强制清算,其坚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问:对于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被申请人解散后不依法清算,故意逃废债务,导致法院因被申请人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人员下落不明而无法清算,对此,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应对。

答:这种非诚信现象在现实社会中还是比较普遍存在的,对此,我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以及法释〔2008〕10号《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已经作出了相应规定,我们在这次《纪要》中对此问题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补充。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者强制清算的案件,人民

问: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同为法人退出机制中的清算程序,且都是在法院主导下进行的司法程序,请问这两个清算程序有什么区别和关联,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分类上,公司清算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强制清算属于解散清算的一种,是在自行清算不能的情况下启动的一个司法清算程序。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如果公司财产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应当通过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全额清偿完毕所有债务并且分配完毕剩余财产后终止法人资格。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应当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公平清偿债务后终止法人资格。强制清算程序是以全额清偿债务为前提的,而破产清算因不能全额清偿债务按照一定的先后顺序清偿债务,对同一顺序的债务在破产财产不够清偿时是按照比例进行清偿的,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公平受偿。由于强制清算程序启动的前提是公司财产尚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因此,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不具有冻结清算中公司财产的效力,对于强制清算中公司的给付之诉和强制执行等原则上不具有停止功能。而破产清算因其启动的前提是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因此,破产清算程序一旦启动,一是所有针对破产企业的给付之诉不得再行提起,对于申报债权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只能提起破产债权的确认诉讼,二是所有针对破产企业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所有债权债务关系一并归入破产清算程序中一揽子解决,以此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 申请人(债务人):**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申请目的:申请宣告**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由**、**、**共同出资组建,**年*月*日登记注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经营期限**年,经营范围:**。 公司成立至今,由于经营不善,现已处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状态。根据目前状况,公司要恢复生产、扭亏为盈已无希望。 鉴于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年*月*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成立清算组,由**担任清算组组长。清算组成立后,公司清算组根据《公司法》规定,于**年*月*日在《文汇报》上刊登了清算公告,并于**年*月*日在工商部门进行了清算组备案登记。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经营终止日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账面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公司根据经

审计的财务报告,申请人资产为万元,负债为万元,资产负债率为%,已属资不抵债。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公司于年第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年第次会议作出决定,同意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同时通过了《职工安置预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人特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申请人破产清算。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附:证据清单(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关于成立公司清算组的股东会决议

3、关于批准公司申请破产的股东会决议 4、关于同意公司申请破产并通过职工安置预案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经审计的]申请日前最新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6、亏损情况说明 7、债权人(应付)明细表 8、对外拥有的债权(应收)明细表 9、流动资产清单 10、其他固定资产清单 11、其他无形资产清册 12、对外长期投资清册 13、共有财产登记册 14、银行开户情况明细表 15、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情况明细表 16、申请人为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仲裁情况表 17、申请人为被告或被上诉人的诉讼/仲裁情况表 18、员工名册 19、职工安置预案 20、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的计算和收取

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的计算和收取 强制清算案件是《公司法解释(二)》2008年5月5日颁布后出现的新型案件,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因此,在《诉讼费交纳办法》中并没有强制清算案件的收取标准及收取办法,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申请费收取标准和收取办法不统一的问题。为此,《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因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申请费。 一、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收;最高限额30万元。清算是公司作为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最后环节,对公司的财产必须依法全面的清查,以清偿公司债务和公益债务、满足股东权益等。如果在清算财产中申请费所占比例过大,势必增加强制清算成本,影响正常清算程序的进行。借鉴破产案件的收费标准,强制清算案件也将申请费降低至普通财产案件收费标准的一半,考虑到审理大型企业的强制清算案件的需要,又特别规定了申请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

从而将申请费数额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 二、强制清算申请受理后,申请费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清算财产总额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经过对被申请人财产清点,才能确定具体数额。因此,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不同于其他普通财产案件的诉讼费:1、申请费由清算中的公司负担,从清算财产中支付;2、不采用申请人预先交付的方式,在进入强制清算后,随着清算财产的确定,优先从该财产中拨付。 三、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形:一是公司资产超过负债,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清算程序足额获得清偿,股东也可以分配剩余财产,公司终结;二是公司资产低于负债或者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全部债务,应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从而启动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虽然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是两个彼此独立的程序,适用不同的法律,但是两个程序密切相关,对于强制清算程序中已经完成的清算事项,如无违反《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属有效。所以,为避免清算费用的不必要增加,没有必要重复收取破产申请费,已经收取的强制清算申请费自动转为破产清算申请费,不再另行收取申请费。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公司清算申请书

公司清算申请书Company liquidation application 编订:JinTai College

公司清算申请书 前言: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申请书的使用范围广泛,也是一种专用书信,表情达意的工具。本文档根据申请书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公司清算申请书一: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20xx年6月15日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8号楼606,xxx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xxx有限公司指定清算组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分割剩余资产,维护申请人之合法利益。 事实及理由 xxx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有张某某、李某及王某三位股东,公司住址是北京市海淀区某商务大厦c座11层,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xx年11月20日,该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xxx有限公司因被吊

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该公司解散之后,本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吊销营业执照)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时至今日,已过去一年半多的时间,仍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此,申请人身为xxx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据最高xxx有限公司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特申请xxx有限公司指定清算组对xxx 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某 20xx年5月21日 公司清算申请书二: 申请人:…………… 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破产申请书范文4篇

破产申请书范文4篇 本文目录 1.破产申请书范文 2.电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书 3.破产申请书 4.破产还债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宣告χχ公司破产还债。事实与理由:(写明事情的起因经过,并应当证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清算委员会所做的一系列工作等)……显然,该公司现有债权和银行存款不足抵偿所欠债务,已构成资不抵债。为此,清算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依法裁定χχ公司破产还债。 申请人: 年月日 电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范文(2) | 返回目录 申请人: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目的: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登记设立,系由xxx和xxx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港币万元。投资总额港币万元,经营期限年。现有职工人。生产经营范围为:。

最近一、两年来,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申请人的技术和管理等竞争综合实力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予以弥补。根据申请人财务资料反映:截至年月日申请人应付货款元人民币;应付短期借款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借款万元人民币,大部分已设立担保);其他应付款元人民币;帐面总负债元人民币。申请人现有资产帐面总额共计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元人民币(已因诉讼被法院冻结),固定资产帐面合计元人民币,土地使用权帐面计元人民币(详见资产状况说明 )。债务大于资产元,严重资不抵债。自年月底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现在全部供应商停止供货,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范文(3) | 返回目录 敬告 各位债权人: 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而决定解散,并于年月日成立本清算组。本清算组决定自成立之日起日内(注意不得超过10日)通知记名债权人,并于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公司强制清算实务问题研究

?公司强制清算实务问题研究 ?公司强制清算实务问题研究 前言 ?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1、受理强制清算申请 2、成立清算组 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债权申报和确认 5、清理公司财产 6、清算方案的确认 7、执行清算方案进行清算分配 8、清算报告的确认(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重大问题梳理 清算程序的关键环节(监督重点) ?受理 清理财产 ?清算方案的确认 债权审核 ? ?清算报告的确认 ?第一部分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如何确定 二、如何把握受理条件及举证责任 1、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有争议原则上另行诉讼,清算申请不予受理,有生效法律文书或明确解散事由的除外。 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的三种情形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客观认定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主观认定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主观认定 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是否影响受理 四、受理前的财产保全及受理对财产保全、执行程序的影响 五、受理后如何处理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 ?第一部分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如何确定 债权人 股东(前提:债权人未申请) 公司(已成立清算组亦同)?第一部分申请和受理 二、如何把握受理条件及举证责任 1、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有争议原则上另行诉讼,清算申请不予受理,有生效法律文书或明确解散事由的除外。 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的三种情形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客观认定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主观认定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主观认定 第一部分申请和受理 ○如何认定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主观认定 参考: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指引》第6、7条:债权人申请的情况包括:1、债务人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没有成立清算组;2、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没有发出债权申报通知;3、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无中止、中断事由而在6个月内没有清算完毕;4、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股东申请的情况包括:1、同上;2、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向清算组移交公司印章、账册及其他相关清算资料,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3、清算组自成立之日其2个月内没有开展清算工作;4、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自成立之日起无中止、中断事由而在6个月内没有清算完毕;5、其他违反法定清算义务的情形。第一部分申请和受理 3、是否要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 深圳中院《强制清算指导意见》第3条: 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强制清算时,如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其强制清算申请为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人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第一部分申请和受理 4、逾期不补正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清算纪要》第8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于七日内予以更正、补充。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更正、补充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予以书面说明并提出延期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延长期限。(视为撤回申请还是不予受理?)?第一部分申请和受理 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是否影响受理 ?《清算纪要》第14条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后,被申请人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予受理。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 ?第一部分申请和受理 四、受理前的财产保全及受理对财产保全、执行程序的影响 《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部分申请和受理 五、受理后如何处理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 《清算纪要》第18条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以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精选4篇)

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精选4篇) 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一: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 申请人:秘鲁共和国利马市汉民酒店公司 地址:ancamino real 1251 san isidro lima peru(中文:秘鲁国利马市圣地若街阿柯门路1251号) 中国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花园城康乐苑18栋403室法定代表人:wang han nan (中文: ) 被申请人: 地址: 负责人: 申请事项 1、依法指定清算组对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指定申请人法定代表人w为清算组负责人; 2、本案受理费用及相关清算费用由znj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xx年11月28日,申请人与znj原下属的kat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的合同。该合同约定: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350万元,以该投资总额作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kat公司出资万元人民币,占55%,出资方式为现金人民币万元,房屋人民币70万元;申请人出资万美元,折合人民币万 元,占45%,出资方式为现金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0万元,进口设备万美元,折合人民币万元。双方认缴的出资额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0天内到位。合营公司法定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期限为11年。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合同还约定:康奥特公司负责协助合营公司对其经营场所的土建、装修工程在94年元月15日前完工。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同日,双方还签署了一份《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除对上述内容作了相同约定外,还约定:合营公司经

债务人破产清算申请书

债务人破产清算申请书 众所周知,市场是检验一个公司发展好坏与否的重要指标,有的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致使公司跟不上市场经济进程而被宣告破产。由此债务人要清偿到期债务,如果出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就要进行破产清算进行还债。那么▲债务人破产清算申请书的格式是怎样的呢?下面带来详细论述。债务人破产申请书 申请人(债务人):XXX 有限公司:XXX 住所地:XXX 邮政编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董事长,电话:XXXXXXXX 申请目的:XXX申请宣告债务人XXX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在X年X月X日在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万元,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X,经营范围为X。自X年起,由于公司主要依靠举债进行外延式发展,发展规模过快,资金周转出现较大困难,

而产品选型和市场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库存积压严重,加之同类产品更新发展很快,市场竞争激烈,现公司库存产品即使大幅减价也很难销售,因此,申请人几年来一直亏损严重,自X年X月以来已经停止向债权人清偿并停止生产经营。根据目前状况,公司要恢复生产、扭亏为盈已无希望。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申请人资产为X万元,负债为X万元,资产负债率为X%,已属资不抵债。根据公司章程第X条之规定,公司股东会于X年第X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公司职工代表大会X年第X次会议作出决定,同意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同时通过了《职工安置预案》。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人特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申请人破产清算。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有限公司:XXX 法定代表人:XXX X年X月X日 附:证据清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关于批准公司申请破产的股东会决议

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实质要件

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实质要件 公司强制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由于无法自行组织清算或者自行清算出现显著障碍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进行的一种特别清算程序。《公司法解散(二)》第7条规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清算组存在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违法行为时,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未申请清算的,股东可以申请强制清算。申请强制清算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包括,一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事由。 一、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有权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只有债权人和股东,并且股东只能在债权人不提出申请的前提下才能提出申请。1、债权人。法律给予债权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权利是平衡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需要。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只要在公司设立及资本维持等阶段没有瑕疵,当经营失败导致公司解散后,无须为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客观上出资人可以将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公司在自行清算时清算组是基于股东的利益而产生的,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冲突,使债权人在公司自行清算中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赋予债权人提出公司强制清算的权利。2、股东。赋予股东提出强制清算权的目的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公司法解释(二)》对《公司法》强制清算主体的扩充,但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不提出申请强制清算的情况下股东才能提出强制清算的申请。 二、公司强制清算的被申请人。根据《清算纪要》第7条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强制清算申请的被申请人是已经解散的公司。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在已经成立清算组的情况下清算组在强制清算中的地位,清算组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此时的被申请人依然是公司,但应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 三、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事由。根据《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启动强制清算的事由可以分为:1、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第183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的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

篇一:强制清算申请书 强制清算申请书 申请 人:秘鲁共和国利马市汉民酒店公司 地 址:ancamino real 1251 san isidro lima peru(中文:秘鲁国利马市圣地若街阿柯门路1251号) 中国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花园城康乐苑18栋403室 法定 代表人:wang han nan (中文: ) 被申 请人: 地 址: 负责 人: 申请 事项 1、依 法指定清算组对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指定申请人法定代表人w为清算组 负责人; 2、本 案受理费用及相关清算费用由znj承担。 事实 和理由 1993 年11月28日,申请人与znj原下属的kat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的合同。该合同约定: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350万元,以该 投资总额作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kat公司出资万元人民币,占55%,出资方式为现金 人民币万元,房屋人民币70万元;申请人出资万美元,折合人民币万 元, 占45%,出资方式为现金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0万元,进口设备万美元,折合人民币万元。 双方认缴的出资额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0天内到位。合营公司法定地址为湖北省 武汉市青山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期限为11年。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 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合同还约定:康奥特 司负责协助合营公司对其经营场所的土建、装修工程在94年元月15日前完工。合同及其附件 均须经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同日,双方还签署了一份《湖北 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除对上述内容作了相同约定外,还约定:合营公司经营 规模为建筑面积1476平方米。合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期计算。 1993 年11月23日,znj向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成立金城公司。同年,湖北省对外经济 贸易委员会下发了鄂经贸资[1993]025号《关于中外合资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章 程的批复》。1993年12月15日,金城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1993 年12月15日至2004年12月4日。1996年4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为金城公司颁发了批

破产申请书(完整版)

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 第一篇: 破产申请书 篇一: 公司破产的申请 区人民法院: 经初步审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自年以来连续大年发生严重亏损,累计亏损百余万元。到年底止,该公司到期债务达万元,其全部财产(万元)已不能清偿债务(详见附件),且没有扭亏的希望。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该公司应予破产还债。 特此申请,请审查裁定。 经济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篇二: 破产申请书 申请人 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省市区街号(邮编: ******电话: *****电传:

*******)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申请内容: 请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申请事实及理由如下: 本公司由于缺乏应变能力,在市场情况发生巨大变化情况下,无力及时调整产业结构, 加上管理混乱,导致产品大量积压。公司不得不以低价抛售。现公司有净资产****元,债务****元,已有**名债权人索还到期债务。本公司既无还债财产,又不能以自己信用筹借资金还债,也不能以经营所得还债。经年度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讨论,同意本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申请附件: 1.股东大会(股东会)记录; 公司亏损情况说明; 3.公司会计报表; 4.债权清册及债务清册。 此致 人民法院 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董事长(签名) *年*月*0日

破产申请书 债务人: 贸易公司 营业地址: 市大街号 申请人: 李,上述债务人公司经理 申请目的: 请求决定贸易公司为破产人。 事实和理由: 一、债务人公司是以经营轻工纺织品为主的贸易公司,创立于年。由于经营不善,迄今已负担有附表记载的**元债务,而本公司资产只有财产目录中记载的不动产**元,动产**元,商品**元,合计**元,实际已债务超过,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二、继续经营只能增加债务,经本公司上级主管部门贸易公司的同意,申请破产。 附录: 1.商业登记簿抄本,不动产登记表抄本; 资产负债对照表; 3.财产目录; 4.债务与债务清册; 5.贸易总公司同意破产证明书; 6.本公司工会及职工代表大会申请破产意见书。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2009-11-04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当前,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已作出规定,但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依法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15日至1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有关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1.会议认为,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公司强制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公司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第二,坚持清算效率原则。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是公司强制清算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要严格而不失快捷地使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公司退出市场,将其可能给各方利益主体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地完成清算,保障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时得到实现,避免因长期拖延清算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障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三,坚持利益均衡保护原则。公司强制清算中应当以维护公司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为原则,实现公司退出环节中的公平公正。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既要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兼顾职工利益、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冲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 2.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应当分别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角度确定。地域管辖法院应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

2020版破产清算申请书.

破产清算申请书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用) 申请人(债权人):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 年一月一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O委托诉讼代 理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O被申请人 (债务人):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 年一月日,身 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 O 一、申请事项 民法院受理申请人XXX (债权人)对被申请人XXX (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申请的事实及理由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 限公司登记设立于2019年_月一日,系由被申请人投资设立的企业,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o 注册资本500万元。 2. 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事实。中请人XXX与被申请人 XXX买卖合同纠纷经XXX人民法院(2019)沪*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

认……。经XXX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因被申请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XXX人民法院(2019)沪*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 综上所述,因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 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XXX (债权人)对被申请人XXX (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此致 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 (签名并 盖章) 申请日期:2020年一月_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相关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相关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有效 ?发文文号:[] ?颁布单位: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相关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正确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相关纠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强制清算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下列问题进行解答。 一、申请人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经审查发现确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已经明显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如何处理?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该规定精神,公司解散后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原因的,应当直接进行破产清算。 申请人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在受理前应当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2010〕289号《关于下发<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立案受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召开听证会。经审查发现确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已经明显不足清偿债务,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或者出现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0号《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情形的,法院应当向申请人进行释明,告知其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公司破产清算,并将释明情况记录在案。申请人经释明后坚持申请强制清算的,裁定不予受理。 二、债权人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对公司申请强制清算,但债权人持有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当如何处理?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丧失依法保护的请求力和执行力,除债务人自愿履行外,不能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强制清算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司财产进行强制清理的司法程序。因此,债权人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申请强制清算的,法院经审查发现债权人持有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三、股东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但无法提供公司账册及其它重要文件,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对相关账册及其他重要文件予以妥善保管。因此,股东在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时,有义务提供公司的账册及相关的重要文件,以协助清算组履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职权。 申请股东不能提供公司账册及相关重要文件等清算必需材料,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法院对其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但申请股东有确切证据证明未参与公司经营,非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除外。 四、法院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股东申请对公司再次进行强制清算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强制清算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或者公司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公司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股东申请对公司再次进行强制清算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存在通知、释明等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且股东确有证据证明能够依法清算,不进行强制清算将导致相关权利人权益受损的,可再次受理。 五、强制清算案件中,法院对清算方案主要应审查哪些内容?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之规定,公司强制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因此,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应当对清算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一般包括:1.清算组

结算申请书(完整版)

结算申请书 结算申请书 一、合同工作内容 总承包工程发包人招标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包含的施工范围以内基础土石方工程(包括场内和场外运输)、淤泥开挖及外运、余泥渣土弃置,以及与相关专业分承包工程的配合与协调工作。但总承包人及发包人(业主)另行指定的专业分承包工程除外 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工程施工联系函等(若有);具体范围以图纸及总承包合同为准。 二、合同履约情况 已完成。 现呈报该工程的结算,请予以审核。 公司年月日 交接单位: 接收单位: 资料签收人: 移交时间:签收时间: 第二篇: 房地产代理费结算申请书样稿 xxx项目代理费结算申请书 xxxxx有限公司: 我司与贵公司于20xx年月日签署的xxxx 外场销售代理合同 ,按照合同第xx条约定:

“经甲乙双方商定,当月乙方促成实际成交的物业之销售代理费按成交金额的xx%计算。” 我司本次达到结算代理费条件的共xx套,合同总金额xxxx 元,代理费合计xxxxx元。 本次向贵公司申请结算代理费金额xxxxx元。 附件: 结佣明细 顺颂商祺 xxxxxx有限公司 20xx05xx 盖章(需与合同公章相同) 第三篇: 交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 201X 12 21 √ √ √ 申请人全称 账号或地址 1231 √ √ 申请人全称: 找乐账号或地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2b706731.html, 开户银行 人民币大写壹贰叁¥1234601119 √ √ √ 第四篇: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存款人名称 地址邮编 存款人类别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账务负责人联系人 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区代码 行业分类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 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税务登记证编号 □工商营业执照□批文□登记证书□开户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他 国税地税 关联企业信息填列在“关联企业登记表”上 账户性质资金性质 □基本功□一般□专用临时(□验资类□非验资类) 专用户取现□是□否临时户有效日至 201X年X月X日 有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应填写以下内容: 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称 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企业清算申请书

企业清算申请书 篇一:清算申请书 清算申请书 申请人张华,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连云港新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现住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东路253-8-1号。 申请人熊申伟,男,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连云港新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现住连云港市新浦区矿山院宿舍楼22-3-1号。申请请求 请求法院裁定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 事实与理由 2000年9月27日申请人张华出资30万元占30%股份、申请人熊申伟出资40万元占40%股份,张俊文出资30万元占30%股份,合计100万元,注册成立了连云港新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张俊文任董事长兼经理,然而张俊文却于20XX年10月17日以购固定资产为由,抽逃注册资金30万元;于20XX年11月29日冒用公司股东熊申伟之名以购材料为由,抽逃注册资金40万元;于20XX年12月3日冒用股东张华之名以购材料为由,抽逃注册资金30万元。更为严重的是股东张俊文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于今年9月又将公司租用的办公用房锁起来不给公司人员进入办公。股东张俊文的上述行为侵占了公司和股东张华、熊申伟的权益,致使公司内部无法正常运转,对外

无法正常开展经营业务。因此申请人张华、熊申伟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公司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篇二: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 篇一:强制清算申请书 强制 清算申请书 申请人:秘鲁共和 国利马市汉民酒店公司 地址:ancamino real1251sanisidrolimaperu(中文:秘鲁国利马市圣地若街阿柯门路1251号) 中国地址:湖北省 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花园城康乐苑18栋403室 法定代表人:wang hannan(中文:) 被申请人: 地址:

破产清算申请书范文

破产清算申请书范文申请人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目的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事实和理由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登记设立,系由和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港币万元。投资总额港币万元,经营期限年。现有职工人。生产经营范围为。最近一、两年来,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申请人的技术和管理等竞争综合实力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予以弥补。根据申请人财务资料反映截至年月日申请人应付货款元人民币;应付短期借款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借款万元人民币,大部分已设立担保;其他应付款元人民币;帐面总负债元人民币。申请人现有资产帐面总额共计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元人民币已因诉讼被法院冻结,固定资产帐面合计元人民币,土地使用权帐面计元人民币详见资产状况说明。债务大于资产元,严重资不抵债。自年月底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现在全部供应商停止供货,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此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_________破产清算组参与分配债权申请书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已于____年__月__日被______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还债,并指定成立了破产清算组全面接管了该破产企业。

清算组在清理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时,发现债务人_______尚欠该破产企业______款写明款项性质________元,且该债权已由______人民法院以_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或调解书或______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认定。破产清算组经调查,并与债务人________联系,证实到你院申请执行该债务人的债权人还有____家,债权总额达_______元,而该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第298条、第299条之规定,特申请参与被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的财产分配,以维护该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致______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清算报告】关于的破产清算报告破产清算组关于的破产清算报告字第号债权人会议主席、各位债权人破产企业名称由于不能清偿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或债权人因债务人不能或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宣告破产,并于年月日在刊登了破产公告,年月日又以公函指定写明清算组具体工作单位及成员,有几名写几名成立了破产清算组,其中任组长,任副组长。清算组成立后,于年月日进驻开展工作,历时月,清算工作已经结束,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一、破产企业基本情况本段写明破产企业设立、性质、职工、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二、企业破产原因本段写明破产企业资产负债、债权债务、原因及责任分析三、债权人申

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

提纲 正确区分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 解散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司法解散公司问题 公司强制清算的有关问题 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问题 一、正确区分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 公司的消灭过程:解散——清算——终止 解散:营业资格丧失 清算:清理债权债务 终止:法人资格(主体)资格消灭 (一)公司解散 含义: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 解散的法律效果:1、公司经营能力的丧失。2、清算程序的必然开始。 公司法第187条第3款: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法第184条: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非破产解散的事由(第181条)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二)公司清算 含义:清算是指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依法整理财产关系,了结公司业已形成的债权债务的行为。 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关系 1、解散是清算的前提和原因,只有解散后方能进行清算; 2、清算是解散的必然结果,公司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 (三)公司终止 1、含义:公司终止是指公司停止其存续状态,丧失权利能力的事实。(主体资格丧失) 2、公司解散与终止

(1)解散是终止的原因 (2)法人资格的消灭以终止为标志,而非解散 3、公司终止的要件 ——实质要件:清算完毕 ——形式要件:注销登记 (四)实践中应当澄清的问题 1、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 问题:公司解散拟或终止 营业执照的性质: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 争议观点: (1)工商部门:(1999)第173号文: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终止 (2)最高法院:法经(2000)23、24号答复 新公司法:公司解散情形 2、未经清算而注销的,公司是否终止 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的现实原因: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1条:出具完结证明或者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清算完毕后注销,但仅形式审查(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争议:公司是否终止(行政行为与民事审判) 二、解散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理论争议: 人格消灭 清算法人 拟制法人 同一法人说 (二)我国长期立法及司法实践 民法通则第40条:公司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混淆解散与终止) 民通意见第60条: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民诉法意见第51条: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审判实践: 将清算组列为案件当事人,但判令承担责任时表述为由清算组以企业财产承担责任。(清算法人说) (三)最高法院的态度变化及公司法的最终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24号函:

公司法人破产申请书

公司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8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花园乡党营村一组,安康市金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东之一,占公司50%股权。 被申请人:安康市金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康市城关镇天池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请裁定宣告被申请人安康市金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还债。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安康市金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研公司”)系一家民营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4月13日在安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是矿产品购销、石料购销、建筑石料开采、销售。 被申请人金研公司因经营不善,到目前为止,已严重资不抵债。截至2010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金研公司固定资产机械设备残值估价不足100万元(原购置价总额为2,429,800元),库存砂石料价值约30余万元,加上三个石灰石的采矿权,被申请人固定资产总值不超过160万元。 现公司运行已陷于瘫痪,企业法人处于解散状态,股东内部分歧无法调和,无法达成清算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年检已超过6个月。 负债总额初步统计为3,791,932.50元。在公司的应付帐款或借款中,绝大部分为到期债务,包括陕西省财信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履行担保责任债务2,037,432.5元,借个人李某债务754500元,以及贵院正在执行的牟子敬案,公司已连续长时间无法偿还债务。

以上情况有申请人提交的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固定资产设备清单、载有三份石灰石矿采矿许可证号的文件、安康县限期执行通知书、借条等可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破产申请,请求依法裁定申请人破产还债。 此致 安康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章):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附:1、本申请书副本4份 2、公司章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股东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5、固定资产设备清单 6、载有三份石灰石矿采矿许可证号的文件 7、安康县限期执行通知书 8、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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