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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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

【标 签】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调整起征点

【颁布单位】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甘财税﹝2011﹞76号

【发文日期】2011-12-07

【实施时间】2011-1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价费[2006]309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6.10.30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 干问题的通知 (甘价费[2006]309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解决高校办学中出现的新问题,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等教育收费的内涵及管理权限

高校教育收费是指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高校教育收费项目的管理权限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均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高校教育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均无权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省内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申报及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3]97号)规定。 二、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1、学费:省内各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以下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普通、成人、高等函授和夜大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参加现代远程教育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性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 高校学费按国家和省上批准的标准执行。制定和调整学费,应由高校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高校学年制收费改学分制收费问题,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甘价费 [2006]130号)规定执行。确需将学年制收费调整为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必须提前对学分收费进行测算,由省教育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用户指南资料

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用户指南 软件版本:V1.0 发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目录 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用户指南1 软件版本:V1.0 (1) 发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1) 目录 (2) 1. 系统安装 (4) 1.1 运行环境 (4) 1.2 系统安装 (4) 2. 系统初始化 (9) 2.1登录 (9) 2.2首页 (10) 3.发票开具 (10) 3.1发票开具 (10) 3.2红字发票开具 (14) 3.3发票作废 (16) 3.4调整打印参数 (19) 4、委托代开 (20) 4.1委托代开 (20) 4.2代开发票作废 (22) 4.3代开发票查询 (24)

5. 发票查询 (27) 5.1发票开具情况查询 (27) 6. 数据应用 (31) 6.1记账清单生成 (31) 6.2记账清单查询作废 (34) 7. 基础信息 (35) 7.1领购信息 (35) 7.2付款方信息 (36) 7.3开票项目说明 (39) 7.4用户设置 (41) 8. 网点管理 (43) 8.1网点设置 (43) 8.2发票分配 (44) 8.3发票接收 (46) 8.4发票退回 (47) 8.5发票收回 (49)

1.系统安装 1.1运行环境 安装之前,必须准备好软件与硬件环境,请仔细阅读。 软件配置: 操作系统:Win2000/XP/Vista/Win7/Win8/Win10 系统日期:必须设置成当天日期 日期格式:YYYY-MM-DD(本项在“开始菜单>>设置>>控制面板>>区域选项>>日期标签页”中设置。) 硬件配置 CPU:Pentium3 742 及以上 内存:最小256 MB 内存 硬盘:200 MB 的可用空间 网络配置 直接连接互联网(拨号、DDN、宽带等) 通过局域网连接互联网 1.2系统安装 1.2.1.启动计算机 1.2.2.从网站下载安装包。 1.2.3.运行安装文件,详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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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半年甘肃省税务师《税法二》:土地增值模拟试 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根据现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时__。 A.按同类消费税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B.按同类消费税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C.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D.不征消费税 2、某烟厂2008年10月生产销售A牌卷烟10箱,每箱不含税售价12800元。另外,该厂生产一种新研制的B型号卷烟,广告样品使用2箱,已知该种卷烟无同类产品出厂价,生产成本每箱不含税35000元,当地税务机构确定成本利润率为10%,税率适用45%,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__元。 A.70300 B.125800 C.90900 D.129480 3、如果本年度利润目标是增长10%,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售价应提高__元,才能实现目标利润。 A.2 B.3 C.5 D.10 4、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之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__的,可以选择从下一个年度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年限,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9个月 5、甲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建筑工程和转让办公用房应缴纳的营业税为__。A.99万元 B.114万元 C.134万元 D.149万元 6、2009年1月2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1000万元(含相关税费5万元)投资于乙公司,占乙公司表决权的5%,乙公司属于未上市的民营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明确的市场价格。甲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2009年4月20日公司宣告上年度的现金股利100万元。2009年末乙公司实现净利润为6000万元。则甲公司不正确的会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 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机编办发[2006]59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11.28 【实施日期】2006.11.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的通知(2008修订)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机编办发[2006]59号) 各市(州)编办、财政局、人事局、卫生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省委发

〔2006〕11号)精神,省编办会同省人事厅、财政厅、卫生厅共同拟定了《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编办。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事厅 甘肃省卫生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及人员编制管理,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作用,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编制为事业编制。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

税务大数据系列资料——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

1 使用必读 国家税务总局xx省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是由国家税务总局xx省税务局建立,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为纳税人构建的一个可实现涉税事项在线办理、涉税事项进度查询、一户式查询,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综合纳税服务平台。可为纳税人提供无地域差别、全方位、全天候的便捷服务,减少纳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为纳税人提供随时随地、足不出户的便捷涉税服务。 1.1 如何访问电子税务局 方式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xx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和“纳税服务”栏目入口进行访问,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2c10197698.html,)。

方式二:直接访问“国家税务总局xx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dzswj. https://www.360docs.net/doc/2c10197698.html,/)。 方式三:下载安装客户端,通过客户端访问电子税务局。 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xx省税务局(https://www.360docs.net/doc/2c10197698.html,)“纳税服务”—“资料下载”—“涉税软件下载”目录或国家税务局总局xx省电子税务局首页右上角“下载”—“涉税软件下载”目录下载安装“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最新版本。 1.2 环境要求及检测 电子税务局目前支持操作系统包括:Windows XP、Windows vista、Windows 7、Windows 8、Windows 10。推荐使用IE内核系列版本浏览器,具体有:Internet Explorer 8、Internet Explorer 9、Internet Explorer 10、Internet Explorer 11,推荐使用Internet Explorer 8及以上的IE浏览器版本,IE8以下版本和非IE内核浏览器兼容性较差,不建议使用。 用户可以通过点击电子税务局首页右上角的【环境检测】功能或客户端自带的【环境检测】工具检测浏览器版本和插件安装情况。如环境有问题,根据引导进行修复。如下图:

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人事[2002]121号 各市(州、地)人事(人事劳动)局(处)、财政局(处),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1997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后,随着国民经济持 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国家先后三次调整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增加了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未作调整,显得偏低,为了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是指职工生前供养的符合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职工父母(含养父母)、配偶、子女(含领养子女)和弟妹。虽系职工直系亲属,但职工生前不供养的人员,不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前供养的遗属,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2年10月1日起,统一按《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附 后)执行,此前的标准停止执行。 三、有关具体政策 (一)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或舍己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二)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所余部 分应负担死者生前供养遗属的生活费用,不足时,再给予困难补助。具体扣除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省直单位按兰州市一般工作人员生活水平确定。 (三)死者生前供养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父母与配偶执行同一标准,弟 妹与子女执行同一标准。 (四)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死亡后,

甘肃省劳动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劳动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 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甘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从1998年9月1日起,参加原铁道部、邮电部、电力部、民航总局、煤炭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金融系统(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保集团)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在甘单位,移交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按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复,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调整原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一)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1999年1月1日起,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二)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8年的个人缴费比例,仍按原行业规定比例执行,从1999年1月1日起,各行业企业按如下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铁道系统施工企业16.2%,运输企业20%。 邮电系统所属企业20%。 电力系统生产企业18%,火电施工企业14%,水电施工企业13%,事业单位17%。

石油系统长庆石油勘探局21%,玉门石油管理局23.5%,培黎石油学校42%,西北地质研究所18%。 民航系统所属企业13%。 有色系统所属企业维持移交前执行费率24%。 金融系统左商银行17%,建设银行13%;农业银行17%;中国银行13%;交通银行(含太平洋保险)1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13%。 煤炭系统27.5%。 煤炭、有色系统为行业平均费率,行业内各企业的具体执行费率,由行业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分解。 煤炭、民航、金融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5年内调整到按照工资总额的20%缴纳;铁道、邮电、电力、有色、石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3年内调理到按照工资总额的20%缴纳。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制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现行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口径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操作手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客户端操作手册 版本 V3.0 方欣科技有限公司 2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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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引言 (5) 1.1目的 (5) 1.2范围 (5) 1.3参考资料 (5) 1.4术语和缩写词 (5) 2系统配置 (5) 2.1系统配置 (5) 2.1.1电脑终端环境 (5) 2.1.2网络带宽环境 (6) 3注意事项 (6) 4系统下载安装和登录 (6) 4.1电子税务局客户端软件安装 (6) 4.2纳税人登录 (10) 5功能操作 (12) 5.1办税桌面 (12) 5.1.1办税日历 (13) 5.1.2下载专区 (13) 5.1.3办税指南 (14) 5.1.4办税地图 (14) 5.1.5场景服务 (15) 5.2基础信息 (15) 5.3我要申报 (16) 5.3.1申报 (16) 5.3.1.1申报清册 (17) 5.3.1.2更新结果 (23) 5.3.1.3重置报表 (24) 5.3.1.4重新获取申报清册 (26) 5.3.1.5申报作废 (28) 5.3.1.6申报查询 (29) 5.3.1.7注意事项 (29) 5.3.2海关缴款书 (30) 5.3.2.1数据批量导入 (30) 5.3.2.2数据手工录入 (30) 5.3.2.3录入数据查询及上传 (31) 5.3.2.4接收通知书查询打印 (31) 5.3.2.5稽核比对结果查询 (31) 5.3.2.6稽核通知书确认下载 (32) 5.3.2.7稽核通知书查询打印 (32)

5.4我要缴税 (33) 5.4.1缴税清册 (34) 5.4.1.1更新欠税费信息 (34) 5.4.2发送扣款 (35) 5.4.3扣款解锁 (36) 5.4.3.1查询条件 (37) 5.4.4缴款情况查询 (38) 5.4.4.1查询条件 (39) 5.4.5注意事项 (40) 5.5发票应用 (40) 5.5.1发票申请 (40) 5.6.1.1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41) 5.6.1.2发票领购 (44) 5.5.2网络发票 (47) 5.6我要办税 (47) 5.6.1涉税事项受理 (48) 5.6.2纳税人补齐补正 (53) 5.6.3事项进度查询 (54) 5.6.4税务文书下载 (54) 5.7我要查询 (55) 5.7.1综合查询 (56) 5.7.2申报征收查询 (56) 5.10.2.1缴款信息查询 (56) 5.10.2.2申报信息查询 (57) 5.10.2.3财务报表报送查询 (58) 5.8其他辅助功能 (58) 5.8.1一键检测 (58)

国家税务局网上打印电子缴(退)款凭证操作简介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网上打印电子缴(退)款凭证操作简介 一、登录网上办税系统 第一步:纳税人在互联网访问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选择“普通登录”(输入用户名或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或“证书登录”(CA证书和输入验证码),完成“网上办税登录”,成功进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 图1 第二步:进入网上办税大厅后,点击右上角的模块(见图2),进入网上拓展业务界面。 图2 第三步:(见图3),将鼠标箭头移至“打印完税凭证”功能菜单,可以选择“缴款凭证业务”或“退款凭证业务”菜单进行操作。

图3 提示:在首次使用打印功能前,用户必须先安装PDF工具。用户可以在此页面直接点击“点此下载”下载安装。 二、缴款凭证业务—缴款凭证打印 已缴纳税款的用户使用本功能模块打印电子缴款凭证。 第一步:进入左边“缴款凭证业务”区域,点击,进入缴款凭证(初次)打印页面,见图4。

图4 输入“缴款年月”,点击,如果屏幕出现查询结果列表(见图6),可以进入第二步操作。 如果屏幕出现提示“没有可打印的凭证”(见图5),表示用户在本次输入的缴款年月时间段内没有可供网上(初次)打印的缴款凭证记录。此时用户应确认: 1、该时段仍未缴税,需按时完成申报纳税事项; 2、该时段缴款凭证已初次打印过,需选择“缴款凭证重打”功能,详见流程三; 3、该时段超出系统可供网上打印缴款凭证的时间范围,可选择“缴款凭证查询”功能查看,详见流程四。 图5 第二步:用户可根据需要在查询结果列表区(见图6)点击记录项左边,以勾选对应的记录,如全部选择或全部不选择,可点击,确认无误后点击进入打印预览界面(见图7)。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中药材购销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2016修改)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中药材购销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2016 修改)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7.14 【实施日期】201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中药材购销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7月14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第7号公告公布,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中药材购销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公告》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药材购销企业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支持和促进中药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从事中药材购销经营活动(商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中药材购销纳税人)。对既从事中药材购销经营活动又从事中药材饮片加工的企业,则以其购销业务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占比在50%以上的适用本办法,不适用中药材饮片加工核定扣除办法。 第二章登记管理 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受理的资料或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依法即时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辖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逐户进行实地调查,使用《涉税事项调查表》记录纳税人的基本情况。采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地址、仓储规模、行业代码和行业明细代码等。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中药材购销企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银行账户账号的报备。 第六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等规定及时办理。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8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

电子税务局网上领购发票操作手册

发票“网上领邮递送”业务操作手册(纳税人端) 纳税人提交发票领用申请——打印收票单及签收发票——下载电子票号——完成! 如您需要网上领用发票,请先确认您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登录电子税务局,右上角可以查看); 2、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至少有一人已进行实名制认证; 3、没有被注销或者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4、企业已进行纳税申报、抄报税及清卡; 5、没有欠税信息; 6、企业已经办理过票种核定,有相应发票的供票资格,且不是停供状态。 第一环节:纳税人提交发票领用申请 【第一步】登录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https://www.360docs.net/doc/2c10197698.html,。 【第二步】初次使用“发票领用申请”功能,需先在“应用中心”中添加该功能。点击右上角“应用中心”,在“申请类”页面下面找到“发票领用申请”APP。 点击“添加到我的应用”,将其添加到我的应用里。

【第三步】点击“我的应用”,找到“发票领用申请”APP,点击它,再选择“网上领用发票”, 点击“网上领用发票”,出现以下页面,

点击“我已详细阅读并接受《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国税专递使用协议》”,可以查看协议的具体内容,阅读该协议后,点击“我接受” 或者直接勾选该协议后,点击“办理”。 【第四步】填写“发票领用申请单”,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姓名、收件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购票人”一栏为必选项,选择购票人后,自动跳出购票人联系电话,选择收件地址和收件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五步】发票验旧。点击左下方“发票验旧”按钮, 在“发票开具信息(待验旧)”一栏中,勾选要验旧的发票,点击“验旧”,

提示“验旧成功”后,点击“确定”,再“返回”。 【第六步】填写下方“发票领用信息”。其中,“发票名称”、“票种核定数量”、“发票结存数量”系统自动带入数据,无法更改; “已开具发票数量”为验旧发票数。“可领用发票数量”必须是5的倍数且大于5。确认无误后,点击左上方“保存”。 保存之后,点击左上角“提交”,确认邮费信息无误后,再点击“提交”,提示“流程发起成功!”,点击“确定”。等待后台审批。

全国部分省市最新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全国各省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1、甘肃省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2号) (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行业核定征收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0.6% 建筑业、房地产业 1.0% 饮食业 1.0% 娱乐业 1.8% 其他行业 1.2% (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 建筑业、房地产业、 7% 饮食业7% 娱乐业20% 其他行业10% 2、江西省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 (1)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月核定经营额或所得额(不含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3万元(含)以下0 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0.25 10万元以上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修理修业: 0.3 建筑安装业: 0.5 娱乐业: 1.7 住宿、饮食等居民服务业:0.4 其他行业:0.8 (2)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修理、修配业 5 娱乐业20 住宿、饮食等居民服务业7 其他行业10 3、天津市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0号) (1)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序号月度经营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1 收入在3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核定征收率为0% 2 收入在3万元至5万元(含)之间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 收入在5万元至10万元(含)之间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 收入在10万元以上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按季申报的纳税人按照月度征收率表换算为季度征收率表 (2)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 建筑业、房地产业7% 饮食业7% 娱乐业20% 其他行业10-30% 注:其他行业涉及范围较大,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实际选择确定应税所得率。 4、吉林省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号) (1)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序号月生产经营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1 5万元以下的(含)0% 2 5万元至10万元之间(含)0.5% 3 10万元以上 1.2% 注:实行按季申报的业户,定额标准换算为季标准。 (2)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 建筑业7% 饮食服务业7% 娱乐业20% 其他行业10% 5、贵州省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2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甘国税发〔2010〕199号)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 甘国税发〔2010〕199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要求,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推行使用新版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必要性 近年来,全国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强化普通发票管理的要求,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目前各地普通发票仍然存在种类繁多、式样各异、规格不一、防伪措施各不相同的问题。这种票种繁多、各地各异的状况,不利于税务机关规范管理、不利于纳税人方便使用、不便于公众辨别真伪,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经营成本,而且降低了税务机关的管理效率,已经成为制约税务系统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化的主要瓶颈。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进一步提升普通发票管理水平、强化税源监控、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总体思路,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工作。 二、新版普通发票的种类及规格 新版普通发票按照填开方式,分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发票名称分别为“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平推式发票按规格分为210×297mm;241×177.8mm;210×139.7mm;190×101.6mm共4种;卷式发票宽度为57mm、76mm、82mm共3种,发票长度根据需要确定。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分为千元版和百元版两种,规格均为190×105mm。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操作使用图文说明(2018年11月1日正式上线)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操作说明 (2018年1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上线使用,新版电子税务局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电子税务局建设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72号)中具体规范建设的功能统一、界面统一的网上办税平台,实现了在整合原有业务事项的基础上确保功能界面的人性化、个性化及友好美观,为纳税人带来更加便捷的办税体验。现仅就页面及功能项的新变化作以下说明。 一、登录前主页 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主页页头由标识、帮助、登录等组成。点击【环境监测】可对当前的浏览器版本进行检测,判断当前环境是否满足使用要求。点击【下载】可直接跳转至下载中心,查询下载表证单书、操作指引及一些辅助软件。点击【帮助】链接至常见使用问题。点击【登录】将弹出登录框。主页内容区由我的信息、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我的待办、我要预约、个性服务、通知公告组成。其中公众服务与通知公告无需登录,可直接点击进入,其他菜单需登录后进入。登录前主界面如下图所示:

二、注册及登录 (一)用户注册 点击主界面右上方的【登录】按钮,弹出登录框,点击【注册】按钮,进入账号注册界面,提供自然人、个税代扣代缴、社保缴费用户、房产中介用户的注册。除以上业务外无需注册,新办纳税人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与随机密码(开户后发送至法人手机)直接登录。注册界面如下图所示:

(二)用户登录 用户输入账号、密码及验证码,点击【登录】。原国地税账号密码均可使用,登录后界面一致。登录后弹出地方税费选择框,请按照实际业务需要选择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登录界面如下图所示: 为保证账户安全,请纳税人操作完成后及时退出并定期修改密码。若长时间无操作,当次登录将失效。 (三)忘记密码 点击登录框中的【忘记密码】,进入找回密码界面,录入相应信息进行验证完成密码重置。实名认证需通过支付宝APP扫码实现。重置密码界面如下图所示:

财税〔2011〕58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7-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国税网上报税开通流程

国税网上报税开通流程 (一) 申请开通网上纳税申报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当月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申请核准表》(一式三份)或登录到当地国家税务局网站直接下载,填写完毕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二)选择开户银行,开立账户 纳税人可在任何一家加入当地财税关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的银行,开立一般账户并签订划款协议。 (三)与主管国税机关、税款划缴银行签订协议书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到当地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后填写《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申请核准表》(一式三份),《X市国家税务局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协议书》(一式两份); 2、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准后的《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申请核准表》两份交与纳税人;将签订的《X市国家税务局财税关库行横向联网系统协议书》一份留存,一份交与纳税人; 3、纳税人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签订后的《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申请核准表》(银行留存一份),与划缴税款的承办银行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款协议书》。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采取网上纳税申报方式但没有在可以办理划缴税款的承办银行开户的纳税人,需先开立账户再签订协议; 4、纳税人与开户银行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款协议书》一式两

份,一份银行留存,一份纳税人留存; 5、纳税人凭与银行签订的《委托银行划缴税款协议书》到主管税务机关验证开通协议; 6、实行网上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如遇变更企业名称、划缴税款账户,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并按上述步骤重新签订协议书,验证开通协议。 (四)取得网上申报软件企业端 纳税人如已购买软盘申报软件,可在X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上下载网上申报软件及操作说明;纳税人如未购买软盘申报软件,可与X 市神洲浩天科技有限公司联系购买网上申报软件。 (五)获得初始化文件和注册文件 纳税人取得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后,在国税机关办理协议验证开通环节同时获得初始化文件和注册文件。 (六)安装申报软件企业端,进行初始化操作 按照说明安装网上纳税申报企业端软件,首次进入需要进行初始化操作,需要用到初始化文件、注册文件、光盘号、授权号四项内容,其中初始化文件和注册文件在国税机关办理协议验证开通环节时获得,光盘号和授权号从神洲浩天科技有限公司获得(注:网上纳税申报企业端软件的光盘号和授权号与软盘纳税申报企业端软件不同)。 (七)核对企业基本信息 初始化操作完成后,即可开始使用网上纳税申报企业端软件,首先需要进行企业基本信息的核对,如果发现数据有误(或日后数据发

陕西国税电子税务局服务助手操作手册V1.0

陕西国税电子税务局服务助手 操 作 手 册 V1.0

目录 1.服务助手下载与安装 (4) 1.1.客户端下载及安装 (4) 1.2.纳税人使用 (8) 1.2.1.新户注册和信息维护 (8) 1.2.2.电子税务局 (12) 1.2.3.网络发票 (13) 1.2.4.税控开票系统 (14) 1.2.5.电子税务局专区,问答中心,下载中心 (15) 1.2.6.其他功能 (18) 2.微信公众号 (24) 3.在线服务说明 (26) 4.电子税务局客户端 (26) 4.1.系统配置 (26) 4.1.1.系统配置 (26) 4.1.2.电脑终端环境 (26) 4.1.3.网络带宽环境 (26) 4.1.4.注意事项 (27) 4.2.登录 (27) 4.2.1.纳税人登录 (27) 4.2.2.功能操作 (29) 4.3.我要申报 (33) 4.4.海关缴款书 (44) 4.5.我要缴税 (47) 4.5.1.缴税清册 (48) 4.5.2.更新欠税费信息 (48) 4.5.3.发送扣款 (49) 4.5.4.扣款解锁 (50) 4.5.5.查询条件 (51) 4.5.6.缴款情况查询 (52) 4.5.7.查询条件 (53) 4.5.8.注意事项 (53) 4.6.发票应用 (54) 4.6.1.发票申请 (54) 4.6.2.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54) 4.6.3.发票领购 (57) 4.6.4.网络发票 (60) 4.7.我要办税 (60) 涉税事项受理 (61) 纳税人补齐补正 (65) 事项进度查询 (66) 税务文书下载 (66) 4.8.我要查询 (67)

办理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需要的条件

办理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需要的条件: 一、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必须是位于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优惠政策执行。 二、必须是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才可享受优惠,单纯承揽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三、能够提供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 四、减按15%税率征税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二)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三)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证明文件 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施行,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1、量好凭证纸的尺寸,例如:量得是24CM*12CM 2、开端——设置——打印机和传真,然后文件——效劳器属性,创立新格式,称号为: 金蝶凭证打印,选择,公制,宽度24CM,高度12CM 3、翻开打印机——属性——首选项,把纸张尺寸选为:金蝶凭证打印,假如你找不到, 阐明你的打印机不支持这个格式,那么你重新回到第2步,把那个金蝶凭证打印的尺寸设成宽24CM,高度13.88CM,普通都支持了。 4、进入金蝶凭证查询——打印——打印设置,选对打印机,选对尺寸。 注:有些打印机,自身可以自定义尺寸的,就不需求做第2步工具,如我的HP 1020,打印首选项——尺寸——自定义,宽度设12CM,长度设24CM,到时分保管,由于设置反了,等会得横向打印 湖北省恩施市发展计划局下发的恩市计价(2003)13号文件——《关于核定天然气入户费、天然气气价的通知(试行)》 “天然气安装超长费及特殊材料价差费计收标准”、“热水器安装超长费计收标准”。这些款项中有这些内容:居民安装户内管道超过5米的,每米按15元收费;热水器安装含管材3米、烟道1.5米,超此标准,管材每米加收15元、烟道每米加收25元。

电子税务局网上领购发票操作手册

发票“网上领邮递送”业务操作手册(纳税人端) 纳税人提交发票领用申请——打印收票单及签收发票——下载电子票号——完成! 如您需要网上领用发票,请先确认您就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登录电子税务局,右上角可以查瞧); 2、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至少有一人已进行实名制认证; 3、没有被注销或者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4、企业已进行纳税申报、抄报税及清卡; 5、没有欠税信息; 6、企业已经办理过票种核定,有相应发票的供票资格,且不就是停供状态。 第一环节:纳税人提交发票领用申请 【第一步】登录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etax、jsgs、gov、cn。 【第二步】初次使用“发票领用申请”功能,需先在“应用中心”中添加该功能。点击右上角“应用中心”,在“申请类”页面下面找到“发票领用申请”APP。 点击“添加到我的应用”,将其添加到我的应用里。

【第三步】点击“我的应用”,找到“发票领用申请”APP,点击它,再选择“网上领用发票”, 点击“网上领用发票”,出现以下页面,

点击“我已详细阅读并接受《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国税专递使用协议》”,可以查瞧协议的具体内容,阅读该协议后,点击“我接受” 或者直接勾选该协议后,点击“办理”。 【第四步】填写“发票领用申请单”,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姓名、收件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购票人”一栏为必选项,选择购票人后,自动跳出购票人联系电话,选择收件地址与收件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五步】发票验旧。点击左下方“发票验旧”按钮, 在“发票开具信息(待验旧)”一栏中,勾选要验旧的发票,点击“验旧”,

部级副部级单位

我国的部级、副部级单位,最详细的分类 我国的部级、副部级单位 表示未确定,欢迎提出错误 国家级 中共中央委员会 中央政治局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全国政协 中央军委 副国级 中央纪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部级 党内: 中央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 中央对外联络部部 中央政策研究室 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国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外事办公室) 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中央对外宣传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央财政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中央党校 中央文献研究室 中央党史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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