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释规则--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与陕西省石油化工物资供销公司经营部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评释(梁慧星

合同的解释规则

--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与陕西省石油化工物资供销公司经营部

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评释

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上传时间:2002-3-12

目次

一、主要事实

二、一审法院裁判要旨

三、二审法院裁判要旨

四、法院裁判与合同解释

五、合同解释诸方法

六、对本案两审判决的评论

一、主要事实

1993年5月三9日上诉人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省石油化工物资供销公司经营部(以下简称石化经营部)签订了93004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进出口公司供给石化经营部热轧低炭钢板5000吨;产地波兰;每吨单价(西安车板交货价)4205元,总金额按商检后的实际重量乘以西安车板交货价;"交(提)货时间及数量"栏内写明:1993年7月5日前到上海港报关、商检后交货";"交(提)货地点、方式"栏内写明:"中国储运总公司西安公司石家街仓库,西安东站201专线";由进出口公司负担国内运输责任及费用;如国内运输出现丢失,石化经营部应在20日内提出索赔单,由进出口公司向有关单位索赔;合同签订后3日内石化经营部向进出口公司交定金600万元,货到上海港商检后由进出口公司出示铁路运输货票,5日内石化经营部向进出口公司支付所余货款;违约责任:(1)货到后石化经营部不得退货,否则不退定金;(2)货不能于7月5日按时到港,进出口公司向石化经营部按定金以日息1%计赔偿;(3)见铁路大票后石化经营部不能于5日内付款,石化经营部向进出口公司按运单数量乘以西安车板交货价为计算金额以民息1%。计赔偿;合同有效期限为1993年5月19日至1993年8月30日。

合同签订后,石化经营部于1993年5月22日将定金600万元付给了进出口公司。因进出口公司未能在7月5日前将货物运抵上海港,石化经营部于7月6日即以此为由口头要求解除合同,进出口公司未予同意。7月9日石化经营部又以同样理由书面通知进出口公司终止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7月10日进出口公司函复不同意解除合同。7月25日钢材运抵上海港。8月4日首批钢材运抵西安石家街仓库。8月5日石化经营部以进出口公司未按期将货物运抵上海港为由向西安碑林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合同。8月24日进出口公司将钢材全部运抵西安石家街仓库。进出口公司委托陕西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该局指令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实施检验,该公司于8月25日出具了商检证书,评定结果合格。8月28日,进出口公司三次通知石化经营部货物已全部运抵石家街仓库,要求石化经营部5日内付清其余货款,并附有铁路运输货票、铁路货物运

单、海运提单和商检证书的复印件。同日石化经营部函复;纠纷已提交碑林区法院解决。至8月30日合同有效期届满,石化经营部仍拒付货款、拒收货物。8月31日石化经营部向西安市碑林区法院申请撤诉,并于同日向陕西省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出口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进出口公司答辩并提出反诉:货物迟延到达上海港是因为台风等不可抗力;7月5日是到港时间,不是交货时间;进出口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石化经营部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接收货物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进出口公司败诉,进出口公司不服,上诉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1994年12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改判进出口公司胜诉。

二、一审法院裁判要旨

陕西省高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石化经营部与被告进出口公司于1993年5月19日签订的93004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合同。石化经营部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了600万元定金。进出口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在"1993年7月5日前到上海港报关、商检后交货"。进出口公司辩称货物迟到上海港系不可抗力造成,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因此,进出口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后果。该院于1993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1)原告石化经营部与被告进出口公司签订的93004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依法予以解除;(2)被告进出口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石化经营部返还定金600万元,并赔偿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三、二审法院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进出口公司与被上诉人石化经营部于1993年签订的93004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依法确认为有效合同。合同约定的"1993年7月5日前",是货物运抵上海港的时间,"而不是最后的交货期限。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交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合同已明确约定交提货地点为"中国储运总公司西安公司石家街仓库,西安东站201专线",在上海交货之说无事实依据。进出口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将货物全部运抵交货地点并依法实施了检验,且于1993年8月28日通知石化经营部付款、提货,基本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进出口公司未能在7月5日前将货物运抵上海港,应按合同约定,按定金以日息1%计赔偿。石化经营部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拒绝付款、提货,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进出口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进出口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陕西省高级法院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正确,但对违约责任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改判。二审法院于1994年12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第一项(即解除合同),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由被上诉人石化经营部承担违约责任向进出口公司赔偿价差损失7954715.45元、利息损失1994611元、仓储费349495元,赔偿冻结账号存款损失18101元,扣除已交付定金600万元,还应再支付给上诉人进出口公司4316923元;由上诉人进出口公司承担货物迟延到港的责任向石化经营部支付赔偿金12万元。

四、法院裁判与合同解释

本案一、二审判决对系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效力的认定相同,而判决结果截然相反,差别在于两审法院对违约方当事人的判断相左。一审判断上诉人进出口公司违反合同,所依据的事实仅是进出口公司未能在"1993年7月5日前到上海港报关、商检后交货"。关键在于

将"1993年7月5日前"认定为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二审法院之所以作出相反的判断,关键在于,认定合同约定的"1993年7月5日前",只是货物运抵上海港的时间,而不是最后的交货期限。归根结底,两审法院之所以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关键在于对系争合同书上的一句话,即"1993年7月5日前",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解释。

如所周知,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所处理的无非是两个问题。其一,事实问题;其二,法律问题。所谓处理事实问题,即查清案件事实。所谓处理法律问题,即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处理事实问题,目的在于把握案件的真实。为此,当然要运用程序法所规定的各种证明手段,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等。而对于书证、证言、鉴定结论等,则又发生一个问题,即对其中的文字、词句、用语正确含义的理解。最后归结到解释。最常见和最重要的,是对合同书的文字、词句、用语、条款的解释,即合同解释。对合同书某一文字、词句、用语或条款的不同解释,将导致截然不同的判决。本案即是明证。而对于本案两审作出的不同判决,要判断何者为正确,何者为错误,不能不依据合同解释规则。

合同解释亦即意思表示的解释,即对于意思表示内容含义所作的解释。合同(法律行为)之所以需要解释,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语言文字的多义性。由此多义性,使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条款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经解释不能判明其真实意思。当事人的文化水平所限及法律知识欠缺,也往往造成合同中的用词不当,使双方真实意思难以明确表达。也可能有当事人出于规避法律或其他不正当目的,故意使用不适当的文字词句,掩盖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需要先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虽然在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往往提出各自不同的解释,但最终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的,是法庭所作出的解释。因此,民法上所谓合同解释,仅指法庭所作的解释。

解释合同(法律行为)的目的,在探求当事人于意思表示中所表示的真实意思。惟须注意,此所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是指当事人内心的意思(效果意思),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所表示出来的真实意思。因现代民法大抵采介于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间的折衷主义。在解释原则上,一方面规定应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另一方面又规定不可拘泥于所使用之不当词句。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合同(法律行为)的解释未设规定,致使审判实践中常发生因合同解释不当而致错判。已经引起了审判机关和立法机关的重视。

五、合同解释诸方法

(一)文义解释

合同的解释,应从文义解释入手。所谓文义解释,指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合同所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但由于语言文字本身具有多义性,及当事人语言程度和法律知识的不足,难免可能使用不准确、不适当之词句,以致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当事人真实意思不一致,甚至可能有的当事人基于不正当目的,故意用不当词句隐蔽其真实意思。因此进行文义解释,不应仅满足于对词语含义的解释,不应拘泥于所使用之不当词句。民法关于文义解释,要求解释合同时,应探求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不得拘泥于所使用之词句。

法国民法典第1156条:解释契约时,应寻求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其真意,不得拘泥于字句。瑞士债务法第18条第1款;判断契约应就其方式及内容,注意当事人一致之真实意思,不得着重于当事人误解

或隐蔽真意所用之不当文字或语句。我国台湾民法第98条: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词句。我国立法机关委托学者起草的合同法建议草案对文义解释作了规定:解释合同应探求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不得拘泥于所使用之词句。

(二)整体解释

所谓整体解释,指对合同各个条款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意思。

一个法律行为例如一个合同是一个整体,要理解其整体意思必须准确理解其各个部分的意思;反之,要理解各个部分的意思,也必须将各个部分置于整体之中,使其相互协调,才可能理解各个部分的正确意思。如果将某个条款单独解释,或许存在不同的意思,难以确定哪一个意思是当事人的真意,但只要将该条款与其他条款相联系,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即不难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整体解释方法,规定在法国民法典第1161条;契约的全部条款得相互解释之,以确定每一条款从整个行为所获得的意义。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解释虽未有规定,但学说和审判实务均认可整体解释方法。

(三)目的解释

所谓目的解释,指解释合同时,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文字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契约目的的解释。第1157条:如一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宁舍弃使该条款不能产生任何效果的解释,而采取使之可能产生某些效果的解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条:"(l)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当事人订立合同必有其目的,该目的是当事人真意所在,为决定合同内容之指针。因此,解释合同自应符合当事人所欲达成之目的。如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前后矛盾或暧昧不明,应通过解释使之协调明确,以符合当事人之目的。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有两种相反的意思,自应采取其中最适合于当事人目的的意思。惟应注意,此所谓当事人目的,乃指双方当事人共同目的或者至少是为对方当事人已知或应知的一方当事人目的。若属于对方不可能得知的一方当事人目的,自不得作为解释之依据。

(四)习愦解释

所谓习惯解释,指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当事人的习惯解释。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有歧义的文字依契约订立地的习惯解释之。第1160条规定:习惯上的条款,虽未载明于契约,解释时应用以补充之。德国民法典第157条:契约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一般交易上的习惯解释之。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5条亦规定行业习惯得作为解释合同的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条规定:(3)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作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第9条规定:(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

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习惯解释的依据在于,人们的行为除受法律的支配外,往往还受习惯的支配。各地有各地的习惯,各行业有各行业的习惯,如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可作为解释法律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依据。例如,在合同内容有歧义时,应依据习惯予以明确;在合同约定不完全致使权利义务难以确定时,应依据习惯予以补充。此为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所共认的解释方法。惟应注意,采为解释依据的习惯,应是当事人双方共同遵守的习惯,如果仅为一方的习惯,除非订立合同时已将该习惯告知对方并获得对方认可,否则不应采为解释的依据。此外,无论地方习惯或行业习惯,其是否存在及为对方所认可,应由主张一方举证。

(五)公平解释

所谓公平解释,指解释合同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在合同所使用文字词句,有两种不同的含义时,若是无偿合同,应按对债务人义务较轻的含义解释;反之若是有偿合同,则应按对双方均较公平的含义解释。如果属于依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决定的定式合同条款所订立的合同,即所谓定式合同或附合契约,在有歧义时,应按对决定条款一方不利的含义解释。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62条规定:契约有疑义时,应作不利于债权人而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南斯拉夫债务法第101条规定:解释合同应符合公平原则,遇有歧义时,如属无偿合同应按对债务人义务较轻的含义解释,如属有偿合同则应按对双方均较公平的含义解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平原则为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合同当然也应遵循。

现代民法,以公平原则为指导当事人缔结民事法律关系之基本原则,同样也是指导法院或仲裁庭解释合同的基本原则。作为一种解释方法,首先要求解释合同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作为对合同解释的一般要求。但合同又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公平解释方法要求区别对待。因无偿合同非关于商品交换,自应按对债务人较轻的含义解释。而有偿合同实质为商品交换关系,自应兼顾双方利益,解释时应尽可能采取对双方均较公平的含义。另外,现实中往往有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的情形,即通常所称定式合同或附合契约,这种情形应采取不利于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一方当事人的含义。这样解释,是出于对经济上的弱者予特殊保护的考虑。

(六)诚信解释

所谓诚信解释,指解释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契约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一般交易上的习惯解释之。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32.7.5判例:所谓诚实信用原则,已广泛适用于债权法领域,它不仅适用于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而且也应成为解释当事人缔约目的所适用的基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条规定:(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诚实信用原则为现代民法上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之基本原则,也是指导法院或仲裁庭正确解释合同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诚实信用为一切民事活动所应遵循之基本原则,合同之解释当然应包括在内。依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所使用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正确意思,合同内容有漏洞不能妥善规定当事人权利义

务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补充其漏洞。无论采何种解释方法,最后所得解释结果均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内容经解释仍不能与诚实信用原则相协调者,应无效。

六、对本案两审判决的评论

由上可知,民法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则要求,法庭在解释合同时应探求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不应拘泥于合同所使用的个别词句,应对合同各个条款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的正确意思,且解释合同应遵循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系争合同"交(提)货时间及数量"一栏内写明:"1993年7月5日前到上海港报关、商检后交货";"交(提)货地点、方式"一栏内写明:"中国储运总公司西安公司石家街仓库,西安东站201专线";且合同书明文约定,由进出口公司负担国内运输责任及费用;如国内运输出现丢失,石化经营部应在20日内提出索赔单,由进出口公司向有关单位索赔;货到上海港商检后由进出口公司出示铁路运输货票,5日内石化经营部向进出口公司支付所余货款。显而易见,"交(提)货时间及数量"一栏所填写的内容,与合同书上的其他内容存在矛盾。因此,解释时绝对不能拘泥于该栏所填写的"1993年7月5日前到上海港报关、商检后交货"一句,而置其他内容于不顾。应正确运用文义解释方法,探求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而不拘泥于不当文句,并运用整体解释方法,将合同关于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计价方式、运输费用及风险负担等条款内容作整体解释,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再依据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作出正确的解释。

一审法院判决,仅依据合同书上"交(提)货时间及数量"一栏所填写的"1993年7月5日前到上海港报关、商检后交货"一句,全然不顾及合同书其他条款的内容,即轻率地得出"1993年7月5日前"为双方约定的最后交货时间、上海港为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的认定。其违背解释合同的文义解释规则、整体解释规则及公平、诚信解释规则,至为明显。

与一审相反,二审法院判决并未拘泥于"交(提)货时间及数量"一栏,而是将该栏所填写的内容与合同书上的其他重要内容,尤其是合同关于交(提)货地点、计价方式、国内运输费用、风险负担及索赔权行使的明文规定,相结合进行整体解释,得出合同交货地点为中国储运总公司西安公司石家街仓库,上海港不是交货地点的认定。毫无疑问,二审法院的解释是正确的。首先,合同关于交货地点有明文规定,且文字表达清楚,不容轻易否定。其次,此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与合同其他重要条款的规定一致。如果像一审法院那样拘泥于合同书关于"交(提)货时间及数量"一栏,认定"1993年7月5日"为最后交货期限、上海港为交货地点,则无论如何不能解释何以当事人关于计价方式要约定"西安车板交货价",何以要由上诉人进出口公司负担国内运输费用(既然在上海港交货,国内运输即与进出口公司无关),至于约定国内运输发生丢失由进出口公司负担风险并行使索赔权,更是于法于理均有不通。二审法院正是在采用文义解释之后,又采用了整体解释方法,以合同关于计价方式、国内运输费用、风险负担及索赔权行使的规定,解释合同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认定西安石家街仓库为交货地点是签约时当事人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思。

二审法院关于交货期限的解释也是正确的。

合同"交(提)货时间及数量"一栏写明:"1993年7月5日前到上海港报关、商检后交货"。如果仅从这一段文字,而不考虑其他条款,似可有两种解释,即:既可将"1993年7月5日"解释为报关时间,也可以解释为交货时间。两种解释中,毫无疑问,只能有一种解

释是正确的。而要判定哪一种解释是正确的解释,必须采用整体解释方法,将这一段文字与合同其他重要条款进行相互解释。换言之,只有能够与合同其他重要条款协调一致的解释,才是正确的解释。

而将"7月5日"解释为当事人关于报关时间的约定,而不是关于交货时间的约定,最根本的理由在于,这一解释能够与当事人约定的以西安石家街仓库为交货地点、以西安交货价为计价方式、由供方承担国内运输费用、风险和行使索赔权的约定相协调一致。而另一种解释,即将"1993年7月5日"解释为交货时间,因为不能与合同上述重要条款协调一致,所以不能采取,所以是不正确的解释。这一将"1993年7月5日"解释为报关时间的解释结论,之所以是正确的解释,还可以由需方石化经营部并未在上海港为接收和贮存货物作必要准备,相反却在西安与石家街仓库签订了仓储保管合同的事实,得到确证。

在得出"1993年7月5日"只是报关时间而不是交货时间的解释结论之后,就需要回答合同最后交货期限这个问题。

关于在合同未约定明确的履行时间的情形应如何处理,大陆法系的办法是,允许债权人随时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即采此办法。英美法系的办法是,债务人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履行。实际上,两种处理问题的办法并无实质的差别。都是授权受理案件的法院依据具体情况确定债务人的履行是否在"必要的准备时间"或"合理的时间"之内。二审法院判决将合同有效期"1993年8月30日"解释为合同最后交货期限,亦即"必要的准备时间"或"合理的时间"的下限,并无不当。在合同中约定有效期,其所表示的意思是,凡在有效期内,双方均应受合同的拘束,反之,一经超过该期间,双方均不受合同的拘束。当事人在协商约定合同有效期时,毫无疑问所考虑的是该期限对于债务人履行债务是否必要和是否合理。在合同来约定明确的履行期限的情形,将合同有效期解释为最后履行期限,也是各国合同实践中的通常作法。

我认为,二审法院判决由被上诉人石化经营部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上诉人进出口公司所受到的损失,并依照合同关于到港迟延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判决上诉人进出口公司向被上诉人支付迟延到港的约定违约金,不失为妥当的判决。二审法院通过该判决,保护了当事人的下池权益,维护了合同和法律的严肃性且符合民法公平及诚实信作原则,值得赞赏。

*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出版。

《一致行动人协议》条款与释义深度解析

《一致行动人协议》条款与释义深度解析 先说一下什么是一致行动人。顾名思义,广义的一致行动人就是指通过协议等方式各方承诺在某些事情上保持一致行动的自然人或法人(法人包括企业、社会组织等)。一致行动人协议就是记载各方承诺内容的法律文书。 公司股东签署一个一致行动人协议相当于在公司股东会之外又建立了一个有法律保障的”小股东会“。每次在股东会表决或者协议约定事项进行时,有关各方可以在”小股东会“里面先讨论出一个结果作为各方对外的唯一结果,然后再在股东会里表决或者决定事项是否进行。简单说就是抱起团一致对外。如果有人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那他会受到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惩罚。惩罚可以是法律所允许的任何形式,比如罚金、赔偿股份等。 公司主要股东按一般理解应该是这些股东的股份加起来超过公司总股份的50%,或者他们的对应的股东会或董事会投票权超过50%。如果这样一伙儿人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那就是在告诉外界:我们几个联合起来做出的决定将会是统一,无法分裂的,也是代表公司的最终决定(除非重大事项需要更多股权的时候,比如三分之二的股权,具体要看公司章程是如何约定的),其他人可以提意见,但基本也就止于提意见了。 公司治理结构强健,适合做一些长远的业务和布局,有利于战略发展。不利的是可能外部投资者或者中小股东觉得自己没有话语权而用脚投票。 从股东层面看,如果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约定是按照各方股份比例的多少来决策的,对持有股份多的人来说是有利的。如果是按照人头来投票的,则对持有股份少的人是有利的。 另外,如果是上市公司股东在成为一致行动人之前他们各自的股份都没有超过30%,但加起来超过了,则会立刻触发要约收购,这是一个极其重大且后果巨大的动作,详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章节,内容太多了我就不转了。简单说就是这几个股东将公开要约收购该上市该公司其余股东手里的所有股份(最少不低于5%),除非他们向有关部门申请豁免并得到批准。这种事件属于证券市场里的核爆炸,抢某峰的头条是一定的。 一、一致行动协议要点分析 (1)参与一致行动的股东 (2)该部分股东持股数额 (3)签署一致行动的目的 (4)一致行动意思表示及矛盾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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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若干问题探析- 在社会交易中,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使用的语言文字有时并不能充分表示他们所要表达的意思,语句含义模糊或有歧义,或是订立合同时没有考虑某些事项,而这些事项日后显得很重要。如果当事人发生争议,就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 1804年法国民法典确立契约自由原则,探求当事人意思为唯一目的的合同解释制度应运而生。“显而易见,只有在同意主义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才有必要去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愿,从而确立有关合同解释的制度。”[1]合同解释是为了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消除歧义和误解,由有关人员对合同中内容进一步明确真实含义的过程。合同解释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 在我国,有人认为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内容含义的理解和探讨[2],未限定解释主体。反对的观点认为,“合同解释,非指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人对合同条文或所用文句所作的解释,系专指受理案件的法庭或仲裁庭依其职权对合同条文所用文句的正确含义所作的解释。”[3] 一般理解,合同解释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解释,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狭义的合同解释,是指在解决合同争议过程中,仲裁机构或法院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法院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用语句的含义,从而依法确定其法律效力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过程就是合同解释。“合同解释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不明确、不具体的合同内容归于明确、

具体,使当事人间的纠纷得以合理解决。因此,在合同解释实践中,当事人间不发生合同争议或虽有争议但已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一般意义上的合同解释,是没有法律价值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赖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解释,也无法实现合同解释的目的。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合同解释,只能是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所作的权威性的说明。”[4]各国立法、司法均以仲裁机构或法院对合同纠纷的解决为着眼点,研究合同解释的问题。本文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合同解释的理论,对合同解释中若干问题进行分析。 一、合同解释的性质 合同解释为事实问题或是法律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历来有不同看法。大陆法上有三种观点。事实说认为,违反交易上一般观念的解释是违法,证书文字的解释是法律问题,除此之外的合同解释均是对事实的确定,因此合同解释一般是事实问题,日本司法实践中多持此说。[5]法律说认为,合同解释不是对事实的确定,而是运用解释规则,对合同文字、交易习惯、交易目的等事实进行法律判断,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理明确和补充,确定表示行为在社会上所应有的合理,因而合同解释是对意义的确定,是法律问题。折衷说把合同解释分为两类,一类解释仅就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事实的客观性进行判定,是事实问题;其二是对合同意思表示的法律价值作出判断,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保护救济,此类解释是法律问题。[6] 普通法在理论上认为合同解释是明确当事人赋予合同的合

合同信息化管理规定

第十一章合同信息化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公司信息化总体规划,持续有效运行合同管理软件,以信息化手段规范、督促、提升公司合同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上线范围 第一条公司所属一、二、三、四公司,五、六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昆明分公司,福州分公司,海力公司等以项目施工为主业的单位均要求全面上线运行合同管理软件,经营性窗口公司和其他单位暂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第二条所有以二航局名义中标和以子公司名义中标的项目均要求全面上线合同管理软件,实现合同管理网上运行。 第三条为投资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暂不要求上线合同管理软件,但对应承担具体施工任务的项目部应上线运行合同管理软件。 二、上线数据内容与要求 第四条合同管理信息化要求上线的数据包括建设合同信息、分包合同信息、项目成本信息、分包商信息、法律纠纷信息和合同事务处理信息六大模块数据。 第五条建设合同要求录入的数据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建设合同基本信息,项目经理、商务副经理、合同部长姓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合同工期及履约状况,与业主计量批复情况及明细,收款情况明细,变更索赔进展情况及明细等,要求将合同协议书、工程量清单、每期

中间计量证书、变更索赔申报及批复资料等扫描后上传系统。 第六条分包合同要求录入的数据信息主要包括:分包申报与审批信息、分包招议标开标与评标信息、合同评审信息、合同基本信息、中间计 量信息、支付信息、变更信息、结算信息等,要求将分包开标与评标记录、分包合同评审会签表、分包合同、办理的计量支付资料、变更审批资料、 完工结算资料等扫描后上传系统。 第七条项目成本信息要求录入的数据主要包括:项目初期成本测算 资料、上级单位下达的责任成本资料、季度已发生成本统计及预计未来成 本测算资料等。 第八条分包商管理要求录入的数据主要包括:分包商基本信息、五 证扫描件上传与更新、奖惩信息录入等,较多数据自动关联信息化其他模 块数据。 第九条法律纠纷信息要求录入的数据主要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及进展情况更新、主要证据情况、上传相关法律文书扫描件。 第十条合同事务处理模块主要用于办理各类补充协议签字盖章审核、对外发函发文审核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及项目部在录入合同信息化数据时,应同步完整上传相关附件资料,在保证内容完整、清晰可读的前提下,尽量压缩上传附 件容量。建议单页文字资料采用JPG格式、多页文字资料采用PDF格式或 以JPG格式扫描每页后插入Word文档上传,不得采取直接压缩打包形式上传附件。 第十二条项目部应在本项目建设合同签订后5日内完成项目基本信

货物出口合同(Sales Contract)通用版

合同编号:YTO-FS-PD569 货物出口合同(Sales Contract)通用 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货物出口合同(Sales Contract)通用 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____________: 我们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限届满(终止条件已出现),单位(本人)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现根据《劳动法》第_____条的规定,决定与你(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请你(单位)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 ___________部门(给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xx年xx月xx日 ---------------------------------------------------------------------------- 签收回执 本人(单位)已收到单位(职工)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xx年xx月xx日

雨污分流施工合同文本(修改后)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陕西省建设厅 制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月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商洛市区排水管网改造建设管理处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商洛市市区2016年雨污分流工程 工程地点:商洛市城区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现行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合同补充条款(共17条)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及答疑纪要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XX加盟代理合同范本

XX加盟代理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XX加盟代理合同范本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就乙方承接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域销售总代理事宜,在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签定本区域销售总代理合同书,具体条款如下: 一、地区总代理的确认经双方确认:甲方开发生产的系列产品有广阔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区域总代理合同范本。 (1) 甲方授予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域的销售总代理权,由其全权负责该地区的销售和售后服务。 (2) 乙方接受甲方授权后,甲方不得在乙方总代理的区域内另设其它代理商或经销商。 二、乙方承诺 (1) 乙方接受甲方授权后,将集中力量,尽快地在所代理的区域内建立起有效的( )销售。 (2) 乙方接受甲方授权后,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下订单。每一份订单的货物规格为一种至数种,每种规格产品的订货数量要达到甲方的要求(具体见甲方订单基数表)。 (3) 乙方年订单总金额不得低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理保证 (1)如果甲方在乙方总代理地区以内,以任何方式给其他代理商或经销商授权,甲方必须赔偿乙方损失,以乙方当年订单总金额月平均数作为赔偿标准,并立即取消该地区其他的代理商或经销商的授权。 (2)乙方的总代理权只在授权地区生效,不能在其他已授权的地区扰乱市场,否则,将取消其代理资格。 (3)乙方在代理期间,若自动放弃代理权,或无法完成本合同所列的相关要求,甲方均有权终止本代理合同,在该地区另寻代理商。 四、地区代理价格,见代理价格表(不含税)如因通货膨胀或其它客观原因,致使甲方所定供价必须调整,甲方必须提前通知乙方,并共同协调双方利益。以上供价均为甲方发站价,运费由乙方负责,甲方代办托运,甲方所付运费,由乙方在下次订单结算时付清。 五、订货及供货 (1) 经双方协定及认可,甲方接下乙方的订单后,甲方应积极为乙方组织生产,保证及时向乙方提供货源,尤其是甲方生产及原材料紧张时,更必须优先保证乙方的订单。 (2) 乙方下订单时,应预付订单金额的%给甲方,作为订金。 (3) 具体操作细节依照甲乙双方拟定的订购合同。 六、付款方式和运输方式 (1)银行结算。

论述合同的解释原则

论述合同的解释原则 廖兴存 合同需要解释,源于客观需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通过磋商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口头、书面、行为默示、或其中各项的组合形式。但是无论合同采取何种表现形式,合同当事人都在以某种方式将其权利义务规定下来,从而规范着他们以后的行为,可以说当事人在为自己制定法律。当事人自己应该已经预见到行为后果和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将之合理规定在权利、义务之中,用明确无误的语言表达于外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语言的不确定性和多义性,使得表达出来的文字不能完全表述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思或者出现多种理解而引起纠纷。另外,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思量到的事项,这些事项又影响着当事人重要的权利和义务,这在客观上就要求对合同依据一定的原则,遵循一定的方法去解释或补充合同条款。 本文在考察了两大法系合同解释的理论和方法原则的基础上,认为公平、正义和对弱势的人性关怀是两大法系在合同解释原则理论的崇高理念和方法原则选择的重要标准,这也是我国合同解释的理论和方法原则追求的目标和取舍的依据。 一、合同解释的主体和对象 在探讨合同解释的理论和原则之前,本人认为首先要明确合同解释的主体和对象,这有助于加深对合同解释理论和方法原则的研究和理解。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合同的解释主体给予明确的规定,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 1、广义的合同解释主体说 此观点认为合同解释是所有的合同关系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对合同所做的解释。其中包括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第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合同争议调解人、公证机关、鉴定机关、批准机关、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等。 2、准狭义的合同解释主体说 此观点认为合同解释是指当事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了解决合同纠纷对合同约定不明确或矛盾的内容所做的阐述和说明。 3、狭义的合同解释主体说

软件系统开发合同标准格式

XXXX公司XXXXXXXXXXXXXXX系统 开发合同 甲方:XXXXXXXXXXXX公司 乙方:XXXXXXXXXXXX公司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XXXX公司(下简称甲方)与XXXXX公司(下简称乙方)本着精诚合作、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发XXXXXX一事签订本协议,协议如下: 一、项目名称 XXXXXXXXXXXXXXXXX 二、项目实施内容 XXXXX 详细的功能需求以双方共同确认的《XXXX系统建设方案书》为准,系统方案书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业务需求资料。 2.甲方负责软件运行所需的软硬件设备、通信线路、系统安 全设施等运行所依赖的环境,如需乙方提供前述设备、设施, 应另立合同。 3.甲方须及时配合乙方对软件进行测试和试运行,并及时反 馈修改意见给乙方。 4.甲方保留在项目的关键点对项目进行质量检查的权利。乙 方应协助甲方完成质量检查,并提供甲方需要的材料和信息。 5.甲方与乙方共同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验收,出具验收结论 性报告。 6.甲方应配备乙方维护人员进行日常性系统管理和数据维 护,与乙方技术人员一起完成维护工作,以保持系统运行在最 佳状态。

7.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软件开发费用和维护费 用。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设计,并及时与甲方沟 通,确保设计的功能符合实际操作和管理需要。 2.乙方负责软件代码的编写,确保软件质量,提供高质量的 运行软件;并确保运行可靠、数据准确、实用、简捷、界面友 好。 3.乙方负责培训甲方人员,提供操作说明文档。 4.乙方负责软件的后期维护,并持续跟进系统运行情况,及 时解决运行中的问题。 5.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需求变更,在本合同界定的功能范围 内适时进行软件的修改、升级工作。 6.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 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方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的, 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7.乙方需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外泄资料,避免给甲方带来损失;并在软件交付使用时向甲方提交的软件 产品包括含有软件代码的载体(光盘或磁盘)和相应的文档。 软件载体中包括可安装的程序运行文件和以下文档:《用户需求 说明书》、《系统概要设计说明书》、《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测 试报告》、《用户使用手册》、《数据字典》。 8.机房工作:甲乙双方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循各方安全制度,共同保障各方资料和设备的安全。乙方如需进入 甲方机房工作,乙方只能在甲方规定的工作区域内对项目涉及 的设备进行操作,严禁触动与项目无关的任何设备(包括任何

公司劳务合同范本

篇一:公司劳务合同范本公司劳务合同范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至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日止,为期。其中______ 年 ______月______ 日至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止,为试用期。 2.在试用期内,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即行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支付当月出勤工资和政府规定的补贴。第二条工作岗位 1.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2.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变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必须服从。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检查及人体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岗位,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高温保健食品。第四条工作时间 1.甲方实际每周工作5天40小时,休息2天。 2.甲方确因工作(生产)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矛乙方一定的补偿,或者给予相应时间的调休。 3.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4.乙方如有正当理由,经过申请批准,可请事假。甲方不负责发放

事假期间的薪酬、奖金和补贴(除国家规定补贴外)。第五条劳动报酬1.按公司现行工资制度确认乙方月工资______元。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新制度予以调整。 2.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2日。 3.甲方将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对乙方的工作考评结果,按其所担任的职、级,不定期调整乙方的工资。甲方还将按董事会制定的各有关规定及职工的劳动态度、工作效率,给予奖金和津贴。第六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甲方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为乙方向有关部门投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乙方除养老保险外的社会保证规定执行。 2.在职中国职工因工受伤的医疗、生活费用,以及死亡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参照本市国有企业标准,由甲方承担。工伤经过医疗终结后,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尚能工作的,由单位分配适当工作。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合同期内,工作时间在1年以内,累计享有医疗期3个月,以后工作时间每增加1年,可相应延长医疗期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在企业工作20年以上以及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有较大贡献的,医疗期可由甲方决定适当延长。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以及死亡丧葬纲和家属抚恤费,参照本市国有企业标准,由甲方承担。 4.甲文依照政府规定向乙方支付独生子女费、幼托费、交通补贴、回族津贴等福利费用,并积极办好必要的集体福利。第七条劳动纪律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陕西省2019版)

陕西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试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二。一九年一月 使用说明 1、本示范文本适用于工程项目建设中由工程咨询人(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合同签订。 2、本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及附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要求组成,通用条件内容不应修改,专用条件可由合同双方依据项目需求进行完善及补充。 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要求详见后附相关内容。对于专业咨询服务,可依据相关 专业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12- 0202)、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等]签订专业咨询服务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补充,无示范文本的, 双方协商自行签订。 各专业咨询服务合同价格应当在本合同中列出并包含在总价中。 4、本示范文本使用时应当注意: (1)以□前缀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需要选择的内容,在□中以划V方式标示选定;确定不选择的内容,在□中以划X方式标示删除。 (2)下划线和附录中空格部分,依据需要填写。确实不需要填写具体内容的,以“/”标示。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 管理及文档 5. 违约责任 6. 支付 7.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8. 争议解决 9. 其他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2. 受托人的义务 3. 委托人的义务 4. 管理及目标 5. 违约责任 6. 支付 7.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8. 争议解决 9. 其他 10. 补充条款

加盟商代理协议范本

加盟商代理协议范本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电话: 邮箱: 乙方: 地址: 电话: 邮箱: 甲乙双方就加盟事宜,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就特许经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以下事项,以便共同遵守: 一、特许授权范围 1、授权门店 甲方特许乙方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号开设__________________加盟店,专门经营由__________________统一开发和配送的__________________产品。甲方保证乙方在该区域(该区域主要指狭义的商业圈,在这个范围内,步行消费者愿意到该店消费的最长距离,这段距离所形成的一个区域范围。而不以国家行政地理区域为划分。)享有独家加盟的权益,甲方不擅自授权第三方在该区域加盟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无权设立分支机构或授权他人加盟,若需发展扩大增设分店,必须向甲方申请。 2、甲方所注册的商标、文字,相关的网络等知识产权,以及产品申请专利及非专利技术,所属权永久性归__________________所有,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3、甲方将其所有的 __________________ 商标、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根据以本特许经营协议书的约定许可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协议书的约定,在甲方统

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加盟的经营活动,甲方所倡导的经营理念,独创的装修风格及产品制作技术,乙方不得透露或复制给他人使用。 4、甲方特许乙方必须经营__________________产品,乙方不得借__________________商标来销售或变相经营其他商家商品(有利于推动__________________发展的辅助商品,需事先征得__________________总部同意,同时严禁乙方擅自变相加工或出售乙方的配送产品)。 二、特许经营加盟费及保证金 1、甲方特许加盟费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本协议书订立后,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该款项。 2、保证金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本协议书订立后______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缴纳此款项。______年后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协议书的规定,甲方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若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有权终止本协议书及追讨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且不退乙方已缴纳的特许加盟费用。 3、乙方须在本协议书订立后三日内将特许经营加盟费和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__________________的视觉识别系统,为乙方免费提供店面规划、设计。但装修期间所有发生的工时费、材料费以及其它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2、甲方前往乙方考察加盟店面地址,甲方派出的工作人员所产生的交通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3、甲方负责乙方两名以上员工的技术培训工作,培训期间员工的食宿由甲方负责。 4、甲方协助乙方对员工进行__________________企业文化的培训,并不定期的检查乙方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5、甲方协助乙方该加盟店的人事管理,协助该店的主要员工招聘和委任工作。 6、甲方全权负责签订店铺租赁协议书,乙方不得私自与店铺租赁方签约该协议书。 7、甲方有权过问或审核乙方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建筑工程合同的条款解释

建筑工程合同的条款解释 建筑工程合同的条款解释 一、词语定义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

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职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8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11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论合同解释的原则(一)

论合同解释的原则(一) 【摘要】 合同通常以语言文字为载体,难免产生歧义。在应然意义上,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外观上符合成立条件的合同往往隐含着争议。合同解释即裁判者(法官、仲裁员)运用法律思维、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方法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分析和说明。解释原则的提炼对合同解释具有宏观上的指导意义。合同解释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其一是最小介入原则:在裁判的态度上,基于意思自治的要求以及司法的被动性和中立性,裁判者应当尽可能以超然的姿态面对当事人的争议,合同解释的对象应仅限于争议的内容。其二是宁使合同有效原则:裁判者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首先应当对合同的效力作出判断。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有细小的瑕疪,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尽可能维持其效力。其三是主客观相结合原则:合同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它包括内心意思和表示行为两个基本构成要件。在合同解释过程中,根据解释的目的是探求当事人的内心意思还是通过表示行为所体现的意思,存在意思主义(或称主观解释)与表示主义(或称客观解释)的争论。片面探求内心意思容易陷入唯心主义,孤立看待行为本身,容易导致形而上学;因此应该采取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原则,以表示行为作为合同解释的基础,以合理第三人的立场探究当事人的内心意思,衡量各方当事人利益,才能作出能为社会所普遍接受的解释。“合同”作为法律用语,各国立法和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为之下过多种定义。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通常以语言文字为载体。卡尔.拉伦茨认为:语言是一种不断变化着的,具有适应能力的,常常充满歧义的表达工具。某个表达方式的意义,可能随着它所处的不同的上下文,它所指的不同情况以及说话者所属的阶层所独有的表达特点,而具有不同的意义。1]在应然意义上,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外观上符合合同成立条件的合同往往隐含着争议。这些争议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裁判者必须运用法律思维、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方法进行分析和说明,并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和局外人对争议的事项也可能作出自己的解释,这些解释对于辩明讼争事项具有参考意义,但是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尽管合同解释人人可能作出,但只有裁判者作出的合同解释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关于合同解释,国内合同法论着通常都有相应的章、节介绍,但大多不注意严格区分合同解释原则、解释规则、解释方法。“原则”一词,意指“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2]解释原则是为解释行为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而解释规则是处理具体问题时的行为规范,解释方法则是解决问题的路径。笔者认为:在合同解释中,解释规则和解释方法的研究侧重于解决微观层面的问题,而解释原则的提炼更具有宏观上的指导意义。合同解释的原则普遍适用于各类合同的解释,对合同解释的结果具有限制、选择、修正的作用。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基于合同自身的特性,合同解释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即最小介入原则,宁使合同有效原则、主客观相结合原则。一、最小介入原则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以法律调整的对象为标准,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领域。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公法的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遵守。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以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3]这种划分得到了后世学者的普遍认同,历代学者的研究丰富了其内涵。私法强调意思自治。按照意思自治的理论,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4]契约自由是意思自治在合同法领域的具体化,意思自治是契约行为的本质属性。无意思自治的行为即使有契约的形式,也无契约的实质,不是真正的契约。人们对契约自由的认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深化的。在罗马法时代,对契约自由的认识尚停留在直观、感性的层面。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对于缔约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一条款

软件开发合同标准模板

编号 软件开发合同 甲方: 乙方:上海点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技术开发项目的内容、工作进度与安排、数量、价款、交付和验收方式等由附件载明。 第二条合同履行期限自______ 年_月_日至___________ 年_月_日(包含软件开发及 安装测试),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该期限(以下统称合同期限)。 第三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负责与乙方联络、协调。第四条乙方承诺在履行合同时不进行有损甲方形象、声誉等的行为。 第五条双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5-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 根据本合同项目的实际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乙方各项技术指标及功能(详 见附件)。 5-1-2本合同标的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5-1-3对违反5-1-1和5-1-2的要求而进行的使用、操作所引起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影响、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5-1-4 甲方应至少拥有一名责任心强、计算机相关专业、了解业务管理的工程师,负责该软件的日常维护工作,因甲方人为操作不当导致系统崩溃,不属于免费服务范围之内。 5-1-5 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 严格按照甲方提出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进行开发设计。 5-2-2 可以根据甲方的要求帮助甲方举办培训和技术咨询。 5- 2-3 依合同收取费用。 第六条合同金额、付款方式及验收。 6- 1 合同金额:软件开发费用_________ 整,总费用合计人民币Y ________ 元整(大

外贸公司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青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 因乙方现正在甲方公司担任贸易职务,已经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相关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合作伙伴信息、国外客户信息、饰品样品信息、经营信息和甲方公司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合作伙伴信息指与甲方在业务进行过程中有合作关系的公司或个人,比如船公司、货代公司以及海关等政府机关。 3国外客户信息是指与公司发生实际业务往来的国外客户的信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合作商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 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保密义务人应提高保密意识,防止过失泄密。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 2在劳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允许不得将公司文件材料带出公司之外,如遗落洗手间,如无使用价值的纸质文件需及时碎掉。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自己的上级主管报告。 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等交还公司。 5 甲方要求乙方对自己的薪资待遇保密,不得将薪资待遇与公司同事讨论;除了职工本人、财务以及公司直属领导外,其他内部员工不能知晓自己的薪资待遇,否则按泄露公司内部机密处理。 6 节假日加班者,应在离开办公室时将门窗锁好,切断电源;在公司规定的来访时间接待私人访客,不得擅自将私人访客带入集中办公区域;离开办公室时应将自己的贵重物品、文件柜和抽屉锁好。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pdf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 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构形式:______________ 层数: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不包括的工程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三、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天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产品代理加盟合同范本

编号:_ 代理产品代理加盟合同范本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商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代理资格 1、具有法人资格,固定的营业场所,有一定的付款能力。 2、严格遵守甲方的代理销售策略及本协议有关规定。 4、具备以上条件,第一次定货数量不少于 _______________ ,以后每次定货数量 不少于____________ 。 签订本协议,即可取得相应代理资格。 二、代理产品、地区、期限 1、甲方授权乙方为代理商,地区为______________ 省___________ ,期限从本协 议签订之日起到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 日止。 2、乙方为甲方 ___________ 品牌及___________ 系列产品的代理商,享受代理商 代理价格。 三、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在乙方提交订货计划的前提下,甲方负责保证足够的货源。 2、甲方在一定范围内为乙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宣传材料。 3、在协议期间,甲方根据乙方的销售数量和实际情况,有权终止乙方代理资格。 4、乙方的合法销售用户递交的用户登记表经甲方确认后,即成为甲方的注册用户,注册用户可享受相应的网上服务和软件升级服务。 5、甲方对乙方的商业行为和法律行为及经营不善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四、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 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 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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