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QA-04有害物质管理标准

有害物质管理标准

甲方 乙方

公司:井冈山电器有限公司 公司:

地址: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 地址: 井冈山大道99号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法人代表:张大恒 法人代表: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

公司印章: 公司印章:

一、目的

本控制管理标准,通过明确本公司电子产品的部件或设备等中所含环境管理物质中的禁止使用物质、计划废除物质以及对象范围外项目,来达到防止向本公司电子产品混入、遵守法令、保护地球环境以及减轻对生态系统影响的目的。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有环保需求的的产品、材料及其它物品,这些应符合本技术标准中规定的标准。

适用的产品和材料等

半成品(各类半成品板卡等)

成品(组装好的整机等)

附件(产品使用而配套的附属品等)

产品所使用的附属材料(胶纸、助焊剂、焊接材料、等)等构成的材料

说明书(说明书、纸卡、保证书等)

修理用部件(已出货产品的修理用部分材料按照另外的通知书执行)

产品的交货人发送和保护货物所使用的包装材料。

此外,未明确规定的物质或者其用途,如果各国或当地法令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必须按照其法令执行!

三、术语和定义

有害物质:本公司在判断的半成品、成品等所含有的物质中,有对地球环境和人体存在明显影响的物质。

管理级别:

a)法律法规已经要求禁止和限制使用的物质。

b)法令规定对象外或在现阶段没有代替技术方案的物质和用途部位.

含有:含有系指无论是否有意,所有在产品的元器件或使用的材料中添加、填充、混入或粘附的物质(包括在加工过程中无意混入或粘附于产品中的物质)。

包装材料:指保护产品及为产品提供使用说明的材料。

非包装材料:指电子产品本体及配件等。

四、ROHS管理内容和方法

4.1 RoHS产品供应商风险等级评定。

公司对RoHS产品的供应商划分为高风险、低风险两个级别:

a)高风险供应商:根据有害物质检测报告结果,品质部或采购部评定为高风险材料的供应商;在《合格供应商目录》、《分供方环境影响调查表》、《供应商现场考察评审表》中被评定为高风险的供应商。

b)低风险供应商:高风险供应商以外的供应商为低风险供应商。

当几种评价不一致时,按从严原则确定;经确认的高风险供应商应建立RoHS符合性体系。

4.2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

RoHS产品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 除按质量管理系统文件要求进行控制外,还必须按以下要求开展RoHS评估工作:

4.2.1对供应商为知名国际跨国公司可免予RoHS评估。

4.2.2对供应商进行系统评估前, 由采购通知对方何时对其进行评估等信息告之对方。

4.2.3采购部组织工程、品质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RoHS系统评估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评估,作出《供应商现场考察评审表》,判定供应商是否达到我司RoHS 评估要求,并对供应商风险进行确定。

4.2.4 当供应商未达到RoHS评估要求时,一般对其供货资格不予考虑,重新寻找新的供应商;如因其它供应商开发困难,仍需其整改达到要求的,则要供应商提出方案并限期整改,并组织复评直到合格为止。

4.2.5 当供应商评估合格时,即需与供应商签订《品质协议》和《不使用有害化学物质的保证书》,并将其录入到《合格供应商目录》。

4.3 环保材料、零部件的承认

4.3.1经评估合格的环保材料供应商须送样检定承认,送样时需附以下资料:

a) 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SGS,TUV, CTI或其它权威机构)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有效期为一年);

b) 环保符合性声明、证明文件;

c) 符合RoHS要求的样品。

4.3.2供应商的样品及RoHS资料首先送交采购部,采购部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登记,提交品质部。

4.3.3品质部确认检测报告,如符合,采购人员通知供货商小批量送货并经检验合格后试用。

4.3.4不合格材料退回供应商或要求供应商重新送样和提供相关的RoHS资料。

4.3.5小批量试用合格后采购部方可将供应商列入《合格供应商目录》中。

4.4供应商的交货和来料检验

4.4.1供应商交货时一般应在环保材料本体上作环保标识。

4.4.2供应商来料检验:检验员检验前需核对供应商是否在《合格供应商目录》内;按《GB2828抽样标准》进行抽样,核对送检的产品与《产品规格书》中填写的样品规格是否一致;与认可检测机构(如SGS、TUV、CTI)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中检测的产品是否一致;《第三方检测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效期为检测报告发出日起一年);有无环保标识;供应商有无出厂检验报告等等。具体操作按《第三方检测报告控制程序》执行。

4.5供应商材料变更或工艺变更

当供应商生产的环保材料的原材料或设计工艺需要变更时,供货商应在加工周期的基础须提前至少二周书面通知采购部门,并提供相关的数据(如最新第三方测试报告,变更后的《产品材料宣告表》等)给公司采购部门,采购部门按3.3.2的方法对变更后的材料或零部件进行确认。

4.6供应商违反规定的处罚

4.6.1符合RoHS指令的供应商需签订《不使用有害化学物质的保证书》并提供《环保产品供货协议》需供应厂商总经理或法人代表签名盖章,确保供应商的责任与义务能够有效被执行。

4.6.2 对来料检验时发现环境管理物质超标的供应商,则提升供应商风险等级并承担相应的检测费,必要时取消其供货资格。

4.6.3生产过程中或产品销售后发现因供应商原材料环境管理物质超标导致产品不合格或客户投诉、产品召回的,则供应商应:

无条件更换不合格的材料或零部件,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对我司造成的损失。

承担因本公司违反对客户的承诺而负担的一切费用(包括赔偿、产品召回等费用)。

其它责任依据《不使用有害化学物质的保证书》追究执行。

4.7供应商的定期管理

4.7.1 供应商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有效期为一年,品质部产品认证工程师按期对检测报告的有效期进行确认, 对检测报告接近失效的,应及时通知采购部联系供应商在检测报告失效前提供合格的检测报告给本公司。

4.7.2品质部参照《供应商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程序》,制定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供应商的材料及生产过程进行抽样审查;必要时对高风险供应商的供货材料送第三方检测机构(SGS、CTI、TUV)检测,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送样检测前需通知采购部门向供应商通报。审查或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限期供应商立即改善,提供改善后的合格第三方检测报告,并依据3.6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4.8 XRF筛选测试,参考WI-QA-013《ROHS物料测试计划》。

4.9 ROHS符合性的有效评估

通过上述各相关工序ROHS的有效管理,用检测符合我司有害物质管控要求的原料,半成品,辅料在有效的有害物质管理下,对固定生产工艺条件,固定的工作环境中,有效管控的设备、辅料、工器具、包装材料等工艺制程中,对生产出来的半成品,成品进行ROHS符合性检测,评估检测,若检测结果符合我司有害物质管控要求,则可认为此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原料,半成品,机器设备、辅料、工器具、包装材料等是符合ROHS管理的,若上述评估过程中任一条件,改变,需重新进行评估,这些改变包括:物料的更改,机器设备的改变或更换、辅料更换、工器具的更换、包装材料的改变、生产工艺改变、以及上述提供物质的供应商的更换等等,上述评估由品质部主导进行,并将评估结果记录在《制程异常通知单》中。

评估结果不符合我司有害物质管控要求的,需在更换相应设备、辅料、工器具、包装材料等后重新进行评估,直到评估合格为止。

评估合格后,未经管理者代表允许,任何人不得更改评估过程中所采用的评估条件,即按评估条件进行过程控制。若有任何更改,需重新进行评估。。

其ROHS计划有关的活动包括有害物质识别和使用,不合格事项和纠正措施,将作为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的输入加以持续管理,保证持续实施。

五、有害物质的管理标准

5.1有害物质管理的主要对象是供应商提供的物料,应禁止供应商在供货时期,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经参考客户及法规要求,制定本公司禁用物质清单及相应的管理标准:

序号 名称

限定含量

单位:PPM

特殊要求 适用部品

1 镉及其化合物 50 对于包装材料要求四种物

质之和小于50PPM

塑料、橡胶、表面处理(电镀等)、

电池、油墨、涂料、马达和触点等

2 汞及其化合物 500 对于包装材料要求四种物

质之和小于50PPM

橡胶制品、颜料、涂料、油墨;塑

料调剂、灯管、电池等

3 六价铬及其化合物 500 对于包装材料要求四种物

质之和小于50PPM

染料/色素、防腐剂、催化剂、电镀

4 铅及其化合物 500 对于包装材料要求四种物

质之和小于50PPM

染料/色素、防腐剂、催化剂、电镀、

焊接、电池等

5 砷 10 (所有类型) 玻璃脱色、颜料、涂料、染料、半导体元件、难燃剂等

6 聚溴化苯醚 500 注塑成型塑胶阻燃剂等

7 聚溴化苯 500 注塑成型塑胶阻燃剂等

8 氟氯化碳

氢氟氯化碳

0 注塑成型塑胶阻燃剂等

9 氯烃化合物 0 所有部品

10 聚氯联苯 0 所有部品

11 聚氯三联苯 0 所有部品

12 五氯苯酚 10 所有部品

13 PVC及其混合物 500 (仅限产品包装) 所有部品

14 石棉 10 所有部品

15 锑及其化合物 10 所有部品

16 铍及其化合物 10 所有部品

17 钴及其化合物 25 所有部品

18 有机锡化物 10 所有部品

19 硒及其化合物 10 所有部品

20 碲及其化合物 10 所有部品

21 铊及其化合物 10 所有部品

22 氰化物 10 所有部品

23 含氮染料 10 所有部品

24 苯 1 所有部品

25 苯酚 10 (单体) 所有部品

26 甲苯 3 所有部品

27 二甲苯 5 所有部品

28 聚芬芳烃 5 所有部品

29 甲醛 0.1 (单体) 所有部品

30 胺、氨基化合物 10 所有部品

31 乙烯基-正白醇-醋酸盐 10 所有部品

32 苦味酸 10 所有部品

33 丙烯腈 25 (单体) 所有部品

34 邻苯二甲酸盐/脂 25 (所有单体) 所有部品

35 芬芳卤化物 20 (除禁止物质外) 所有部品

36 表氯醇 10 (单体) 所有部品

37 乙烯基氰 1 (单体) 所有部品

38 其它卤化脂类化合物 10 所有部品

39 金及其化合物 意图使用 所有部品

40 钯及其化合物 意图使用 所有部品

41 银及其化合物 意图使用 所有部品

42 放射性物质 意图使用 所有部品

43 氯化石蜡 0 所有部品

5.2 我司对包装材料有害物质管理标准: 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6+)<50PPM。5.3其它说明:

豁免的材料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有害物质管理包含但不仅限于上述要求,对于持续更新和新增的法律法规,按最新的要求执行。

六、参考文件

6.1 第三方检测报告控制程序 WI-QA-0**

6.2 RoHS物料测试计划 WI-QA-0**

6.3附件一:世界各国和地区就物质使用实施的法律法规

6.4附件二:世界各国和地区环保法律法规一览表(适合我司的,不断更新中)

附件一:世界各国和地区就物质使用实施的法律法规:

物质名称 法律法规

欧盟规程建议(76/769/EEC)

欧盟各国管制规定(91/338/EC)

欧盟 欧洲危险物质使用限制规程建议(2002/95/EC) 镉以及镉化合物

欧盟 电池规程建议(91/157/EEC)

瑞士关于降低化学物质风险的法令等

欧盟欧洲危险物质使用限制规程建议(2002/95/EC)

铅以及铅化合物

欧盟电池规程建议(91/157/EEC)

瑞士关于降低化学物质风险的法令等

欧盟 欧洲危险物质使用限制规程建议(2002/95/EC

欧盟 电池规程建议(91/157/EEC)

汞以及汞化合物

中国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

中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等

欧盟 欧洲危险物质使用限制规程建议(2002/95/EC) 六价铬化合物

瑞士关于降低化学物质风险的法令等

欧盟规程建议(76/769/EEC)

聚氯联苯(PCB)、聚氯化萘(PCN)、聚氯三联

苯(PCT) 日本化学物质审查法第1种等特定化学物质等 短链型氯代烷烃(CP) 挪威关于对特定有害化学物质使用等的限制等

欧盟规程建议(76/769/EEC)

聚溴联苯(PBB)

欧盟 欧洲危险物质使用限制规程建议(2002/95/EC)

瑞士关于降低化学物质风险的法令等

欧盟规程建议(76/769/EEC)

聚溴二苯醚(PBDE)

欧盟 欧洲危险物质使用限制规程建议(2002/95/EC)

瑞士关于降低化学物质风险的法令等 三丁基锡化合物、三苯基锡化合物 日本化学物质审查法第1种、第2种特定化学物质等

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

石棉

德国化学品禁止规则等

德国化学品禁止规则

甲醛

丹麦福尔马林管制规定等

特定偶氮化合物 欧盟规程建议(76/769/EEC)

欧盟有关包装以及包装废弃物的命令(94/62/EC) 重金属(镉、汞、六价铬)

美国纽约州等16个州的包装材料重金属规定等

附件二:世界各国和地区环保法律法规一览表:

2005/84/EC 有关邻苯二甲酸盐的指令

2002/95/EC 有关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的限制指令

2006/66/EC 电池指令

91/338/EEC 镉指令

58号法令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加州65 关于玻璃器皿和陶瓷品的要求

韩国ROHS 电子电气产品和汽车资源回收法案

2004/12/EC 包装与废弃物包装指令

GB18455-2001 包装回收标志

挪威POHS 关于在挪威产品法规中增加消费品章节草案

2006/122/EC 关于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PFOS)的指令

2005/717/EC 关于电子电气设备中对有害物质的限制指令

2005/747/EC 关于电子电气设备中对有害物质的限制指令

2005/69/EC 有关多环芳烃的指令

2005/32/EC 关于制定耗能产品环保设计要求框架的指令

2003/53/EC 有关壬基苯酚、壬基酚的指令

2002/96/EC 有关废弃电子和电器设备的指令

2003/11/EC 有关两种溴化阻燃物质的禁用指令(五溴联苯和八溴联苯)

2002/61/EC 有关禁用偶氮染料的指令

巴赛尔公约 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

鹿特丹公约 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SJ T 11364-2006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中国电子行业标准)

SJ T 11363-2006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中国电子行业标准)

SJ T 11365-2006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中国电子行业标准) JIS C 0950:2005(日本电子行业标准) 电子电气设备中存在特别物质的标识

GB3101-93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73/23/EEC 特定电压限值内的电气设备法律

2006/310/EC 对2002/95/EC 的修改

94/62/EC 包装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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