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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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2007?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和重点

1、发展目标。坚定不移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服务,改进监管,大力推进全民创业,不断提升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水平。力争到2010年,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0%以上,全省个体工商户达到150万户,非公有制企业户数达到26万户,其中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1000户、10亿元以上的100户、50亿元以上的10

户。

2、发展重点。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进入以大企业为核心的分工协作网络和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和引导一批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自身发展和资本运作做强做大。鼓励和引导产业集群发展,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市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鼓励和引导现代制造型、科技创新型、农产品加工型、劳动密集型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

二、放宽市场准入

3、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凡实行招投标的领域和项目,涉及数量(额度)控制的领域和项目,涉及资格资质管理、区域规划管理、行政审批项目,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实行同等市场准入条件。

在项目申请、投资核准或备案、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政府采购、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资格认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4、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对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中的自然垄断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

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在国家、省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允许非公有资本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5、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改制。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市政设施维护、道路养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等作业市场。

6、允许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事业。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特别是民办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允许民办学校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不要求合理

回报的,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

7、允许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音像和艺术品经营等文化体育事业,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改革,允许以版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参与组建文化企业。

8、允许非有资本投资医疗卫生领域。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兴办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在科研课题招标、120急救绿色通道定点医院、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

9、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组。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以兼并、收购、控投、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非公有制企业并购、重组国有企业,参与分离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减免等方面,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政策执行。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等可依法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由改制后的企业沿用。

三、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10、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省财政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

项资金要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产业结构调整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等,对非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落实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税收扶持政策。

1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强与非公有制企业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创新金融产品,扩大报务范围,主动与一批成长型非公有制企业建立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搭建融资平台,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信贷投放。地方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

完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可以进行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争取国际金融组织投资和贷款。

12、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从非公有制企业中培育优质上市后备资源,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上市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支持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境外上市、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等方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

13、建立健全投融资机制。支持企业法人与自然人共同

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公司。积极探索建立产业基金和产业发展投资公司,引导和集中民间资本进入我省优势产业、重点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引导和规范典当、拍卖、产权交易等机构发展,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短期融资服务。

14、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意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补偿机制和再担保机制,引导和支持担保业健康发展。落实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支持建立担保业自律性组织。

四、大力推进全民创业

15、积极开展创业服务。进一步落实国家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对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征地农转非人员等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工商部门核准经营之日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费用。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低保人员和城乡富余劳动力开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

织,开发社区服务业,兴办家庭工业和工艺作坊等小型制作业。经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6、放宽创业条件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外,允许投资者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对经营范围不需前置许可且在创业基地内设立的初创小型企业,一年内免予工商登记。放宽企业冠用省名条件,准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冠用“安徽”。

17、推进创业基地建设。各地要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因地制宜地建设各类创业基地。创业基地要为创业者提供政务代理、信息咨询、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等配套服务,引导各类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基地,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

五、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18、维护企业和企业主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不得干预非公有制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

严禁对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公开透明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企

业提供赞助,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不得强行推销指定产品等。严格控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检查。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评比活动。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投诉工作协调协处理机制。严肃查处侵害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

19、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严格执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20、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保障职工依法组建和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工会组织要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要依法拨付工会经费,支持工会正常开展工作,不得干预工会事务。

六、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做强做大

21、加快产业集群发展。各地要充分发挥产业优势,统筹规划,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向产业园区集聚。鼓励和支持乡村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引导产业集群进行技

术开发,开展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扶持在国内外市场有明显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不断发展壮大。引导产业集群升级,增强产业集群的带动力和竞争力。引导产业集群中的骨干企业做强做大,带动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和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22、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利用国际国内先进的研发机构,攻克企业技术难题,对招标研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举办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对非公有资本创办科研开发机构、科技服务平台和申报专利给予支持。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和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贡献的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奖励。对非公有制工业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并在本省实现产业化的,按实际转让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23、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已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等方面优先给予政策支持。对新创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等的非公有制企

业给予奖励。

24、支持发展外向型经济。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承接国外、沿海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大力引进境内外资金、技术、管理和智力,提高企业素质。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出口和“走出去”,到境外投资兴业。充分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拓展海外生产、销售和服务网络。

25、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鼓励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引导企业经营者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创新意识、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建立职业经理人才资源库,建立职业经理人测评与推荐制度,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26、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完善经营管理。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引入现代经营管理模式,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公司制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对经营管理和技术骨干实施股权激励,稳定企业人才队伍。

27、扶持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发展壮大。支持一批发展前景好、带动作用强的骨干企业进一步壮大实力,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重组、兼并、联合、收购等途径组建一批非公有制企业

集团。

七、改进监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28、改进监管方式。有关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监管程序和方式,强化服务意识,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对于企业的投诉、申诉、行政复议,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受理,限时办结。

29、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对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

30、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社会化服务。建立完善融资、创业、技术、培训、法律、质量、市场和信息等服务平台。支持发展创业辅导、人才培训、技术信息、信用评价、管理咨询、法律服务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八、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

31、建立健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和协调机制。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进全民创业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县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各级政府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非有制经济发展的年度计划,加强

宏观调节和产业引导,实行动态监测和评价考核。要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统计部门要抓紧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

32、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和表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创业、创业光荣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和配套政策。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二月五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 皖政办〔200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不断扩大现代服务业规模,实现服务业平稳较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服务外包企业健康发展 (一)开展我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工作。由省商务部门会同信息产业、科技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出台我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方法。对于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的,其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营业额达到50万美元或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占其主营业务达到30%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对于承接中国境内跨国公司和国内百强企业服务外包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享受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相关政策优惠。 (二)落实服务外包企业税收优惠。服务外包企业经省以上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服务外包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根据有关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鼓励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和技术改造。对服务外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使用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进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五)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对服务外包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依法免征关税。 (六)支持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相关国际资质认证。对取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 MMI)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

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皖政…2007?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和重点 1、发展目标。坚定不移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服务,改进监管,大力推进全民创业,不断提升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水平。力争到2010年,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0%以上,全省个体工商户达到150万户,非公有制企业户数达到26万户,其中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1000户、10亿元以上的100户、50亿元以上的10

户。 2、发展重点。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进入以大企业为核心的分工协作网络和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和引导一批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自身发展和资本运作做强做大。鼓励和引导产业集群发展,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市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鼓励和引导现代制造型、科技创新型、农产品加工型、劳动密集型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 二、放宽市场准入 3、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凡实行招投标的领域和项目,涉及数量(额度)控制的领域和项目,涉及资格资质管理、区域规划管理、行政审批项目,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实行同等市场准入条件。 在项目申请、投资核准或备案、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政府采购、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资格认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4、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对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中的自然垄断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皖政〔2005〕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单位: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被征地农民的数量不断增多。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已经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突出任务。 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和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问题,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客观要求,对于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全面、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政府要把大力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二、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合理确定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原则上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 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不再占有农用地且当地人民政府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也应列入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确定的具体标准和划定年限,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把促进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和解决贫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同时也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土地被征收、征用而降低,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科学测算,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各地要在充分调查研究,详细占有资料,弄清征收土地和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统筹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近、中、远期利益的平衡关系,统筹考虑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与其他城镇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统筹考虑不同被征地年限、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原因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障,经过科学测算,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明确操作程序和工作

宣城城市简介

宣城市基础资料 第一部分宣城市概况 一、地理位置 宣城,东邻江浙,西连九华,南倚黄山,北通长江,是安徽东南门户,辖郎溪、广德、泾县、绩溪、旌德、宁国五县一市,另设宣州区,为市政府所在地,全市面积12,340平方公里,人口272万。其中市区面积15.7平方公里,人口30万。宣城是上海和南京经济区以及长江经济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连接浦东开发与皖江开发的陆上纽带。这里公路四通八达,青弋江,水阳江与长江相接,皖赣铁路复线和宣杭铁路,318国道,205国道贯穿全境。 二、远景规划 改革开放以来,宣城致力于经济发展,致力于基础产业建设和基础设施的改善,奋力赶超,争先进位,经济和社会事业取得了大跨度,跳跃式的发展。一时间宣城在全省发展最快,国内生产总值,农民收入全省第一,固定资产增速全省第二,职工年均工资增长在全省第三,人口自然增长在全区最低,宣城地区步入了发展快,人民得到实惠多,实力强劲,后劲增大的良性循环路子。宣城,奋发昂扬的崛起,向世人展示自己新的形象,新的气魄。 三、经济状况 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一主两翼”经济发展战略的决定为适应形势的变化,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加速融入苏浙沪经济圈,把宣城经济发展推向新阶段,宣城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实施“以新型工业为主体、以效益农业和特色旅游业为两翼”的经济发展战略目标。 2004年,宣城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达74.73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50%,为“九五“计划以来的最高水平。全市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他投资施工项目911个,比上年增加535 个,项目总规模125.62亿元,比上年增长

86.9 %。基本建设投资保持高位运行,成为投资高速增长的主导因素。受交通建设项目和新建企业的影响,自年初开始,宣城市基本建设新开工项目不断涌现,投资始终保持高位增长。增速始终处在高增长的平台之上,一季度为85.2%、上半年为140.5%。更新改造投资开始走出低谷,出现快速回升势头。商品房建设、销售两旺。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旧城规划调整加快,拆迁量的加大,使商品房需求量不断上升,房市反映热烈,房地产开发进入一个产销两旺的发展阶段。2004年,全市商品房建设完成投资9.26亿元,比上年增长39%。 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初步核算,全年生产总值(GDP)235.6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0.4%,增幅较上年提高个2.1百分点。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50.08亿元,增长6.3%;第二产业增加值101.98亿元,增长14.9%;第三产业增加值83.60亿元,增长8.0%。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生产总值8793元,比上年增加1240元,首次突破1000美元大关。三次产业比例为21.3∶43.3∶35.4。 市场物价持续上涨。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上涨5.0%。其中,食品类价格上涨10.0%,娱乐教育文化用品价格上涨0.6%,居住类价格上涨4.2%,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价格上涨9.6%。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上涨3.5%。 民营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实现增加值122.31 亿元,增长 10.0 %,占宣城市生产总值的51.9%。其中,第一产业 13.29亿元,增长4.6 %;第二产业 62.29亿元,增长12.9%;第三产业 46.73 亿元,增长9.2 %。 企业景气指数继续看好。据全市83家企业景气调查显示,四季度企业景气指数为 129.0 ,比三季度上涨14.2个百分点,其中工业景气指数为135.8,比三季度上涨6.3个百分点。企业家信心指数为134.9 。 四、人文历史 国家领导人胡锦涛、江泽民的祖籍,就在安徽宣城的绩溪和旌德。 自公元前109年设郡以来,历代为郡、州、府城,相沿二千多年而不辍,范哗、谢眺、沈括、文天祥等先后出守于此,李白、韩愈、白居易、杜牧等相继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5)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调整周期与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周期相同。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8日 附件1 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地区 区片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安徽省人民政府领导简历

安徽省人民政府 王三运——安徽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政府省长、党组书记 孙志刚——安徽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赵树丛——安徽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黄海嵩——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唐承沛——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倪发科——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谢广祥——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致公党中央常委、安徽省委主任委员 花建慧——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梁卫国——安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办公厅党组书记,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兼) 王三运——安徽省委副书记、省长 王三运:男,汉族,1952年12月生,山东省单县人,197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12月参加工作,中共中央党校政治学专业在职研究生班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1968.12——1974.08,贵州省织金县绮陌公社插队知青,县一中代课教师 1974.08——1977.09,在贵州省贵阳师范学院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 1977.09——1983.05,贵州省贵阳师范学院党办工作人员 1983.05——1984.08,贵州省委组织部秘书 1984.08——1987.12,贵州省委组织部青年干部处副处长(其间:1984.10—1987.11,挂职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副书记) 1987.12——1990.02,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书记 1990.02——1990.07,贵州省贵阳市委常委、云岩区委书记 1990.07——1992.12,共青团贵州省委书记 1992.12——1995.09,贵州省六盘水市委书记(其间:1992.09—1993.01参加中央党校进修二班学习) 1995.09——1995.10,贵州省贵阳市委书记 1995.10——1998.08,贵州省委常委、贵阳市委书记 1998.08——1998.10,贵州省委副书记、贵阳市委书记 1998.10——2001.07,贵州省委副书记兼省委党校校长(其间:1998.09——2001.07参加中央党校政治学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 2001.07——2002.10,四川省委副书记兼省委党校校长

安徽省人民政府通信地址

邮寄: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长江中路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公室(收) 邮编:230061 邮寄:合肥市金寨路321号省教育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巢湖路287号省科学技术厅 办公室(收)

邮寄:合肥市屯溪路306号金安大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庐江路77号省名族事务委员会 办公室(收) 邮编:230061 邮寄:合肥市安庆路282号省公安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长江中路39号省监察厅 办公室(收)

邮寄:合肥市霍邱路87号省民政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淮河路335号省司法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61 邮寄: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省财政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收)

邮寄:合肥市黄山路619号省国土资源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长江西路8号省环境保护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环城南路2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22 邮寄:合肥市屯溪路528号(金环大厦)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收)

邮寄:合肥市美菱大道421号省农业委员会 办公室(收) 邮编:230022 邮寄:合肥市九华山路48号省水利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无为路53号省林业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62 邮寄:合肥市金寨路389-399号盛安广场省商务厅办公室(收)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领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领导下行接访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宣办发[2008]16号 【发布部门】宣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6.17 【实施日期】2008.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领导下行接访工作方 案》的通知 (宣办发〔2008〕16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市领导下行接访工作方案》已经市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17日

宣城市市领导下行接访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省、市逐级下行联合大接访活动的通知》(皖办明电〔2008〕44号)精神,切实开展好市领导下行接访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信访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通过市级领导下行接待上访群众,就地就近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畅通信访渠道,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促进宣城和谐稳定,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市领导下行接访活动,对各县市区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目前存在的矛盾纠纷和信访重难点问题进行一次集中接访,使受理的信访事项得到妥善处理,息诉息访率达到90%以上,努力实现“隐患不积累、矛盾不激化、问题不上交、信访不上行”的工作目标。 三、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调查研究、制定方案(6月2日-6月15日)。由市信访局对县市区及开发区群众近年来进京去省来市上访和群众来信中反映的比较突出的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进行摸排、梳理,分下列七类进行整理,即:城乡建设类(包括国土和城市建设方面问题)、企业改革类(包括企业改制、破产、清算、租赁等方面问题)、农业农村类(包括林业、水务方面问题)、社会保障类(包括劳动保障、民政方面问题)、检举揭发类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厅局级干部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厅局级干部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皖发〔1980〕5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0.04.22 【实施日期】1980.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厅局级干部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1980年4月22日皖发〔1980〕55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规定,本着既反对领导干部生活特殊化,又反对绝对平均主义的原则,从我省的经济情况和保证工作需要出发,对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部、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的厅局级干部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宿舍 (一)每户只能有一处,不得同时占用两处,调到外地工作时,应将原宿舍交回。家属子女不能随迁的,宿舍原则上由其工作单位安排,如所在工作单位一时确实安排不了的,也可以由原宿舍管理单位按同等职工住房标准另行安排,原住宿舍交回;对于在省

直机关和合肥市区范围内的工作调动,搬迁宿舍时,家属子女应随迁,不得占用原宿舍。 (二)一户宿舍使用面积,一般约五—中至七十平方米。已工作的子女可以同住,如不能同住,则由其子女所在单位解决。今后不得以解决已工作子女的住房为理由,要求扩大自己的住房,或要本人所在单位为其子女安排住房。 (三)严禁利用职权,动用国家物资、人力为个人建造单户住宅,宿舍的维修,由有关管理部门按制度办理(按规定自费建房、买房的除外)。 (四)已安排宿舍的,不准再占用宾馆、招待所,已经占用的应限期迁出。否则,住房费由个人自付。 (五)干部逝世后,原宿舍在一、两年内收回,其家属的住房,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由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安排,无工作单位的原宿舍管理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皖政〔2012〕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决定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五、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1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机构窗口服务突出问题排查整改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机构窗口服务突出问题排查整改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宣政办明电[2018]22号 【发布部门】宣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04 【实施日期】2018.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机构窗口服务突出问题排查整改进一步提高服务质 量的通知 (宣政办明电〔201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窗口能力建设,提升窗口服务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开展政府机构窗口服务突出问题排查整改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机构窗口服务突出问题排查整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整改范围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设立的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服务的窗口,包括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基层为民服务中心,部门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网上办

事服务大厅一并开展相应问题的排查整改。 二、排查整改内容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排查整改以下6个方面的问题: (一)群众不清楚也不容易搞清楚办事要求方面。重点排查:1.办事指南不明晰,各类公开的办事指南只提供办事环节名称,没有清晰描述具体要求,不提供相关办事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使用类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模糊表述等;2.网上办事入口不好找,安徽政务服务网各级分厅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网站“两张皮”,办事指南不是同源发布,甚至同一事项内容不同、名称不一、标准各异等情况,网上办事不好找、企业和群众不愿用等问题;3.咨询电话经常占线或无人应答;4.一次性告知不到位,窗口人员业务不熟悉、服务意识不强,答复不清楚、不详细,“说半句留半句”,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来回跑等问题。 (二)办事证明材料过多过滥方面。重点排查:1.办事要求出具的证明材料过多过滥,甚至存在“奇葩证明”“重复证明”“循环证明”等问题,导致群众办一件事要跑很多部门;2.人口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皖政〔2009〕1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文档来源: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c15151049.html,/lawrule_detail.jsp?row_id=2010010000000726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皖政〔2991〕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社区服务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还处在起步阶段,设施少、规模小、档次低,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不相适应。为加快我省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把社区服务业逐步培植成新兴产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全面推进我省城市社区服务业发展 社区服务是在改革开放中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是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方面,也是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拓展第三产业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抓住机遇,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从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以战略的眼光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区;重心下移,强化基层;以块为主,多方参与;市场导向,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的原则,把社区服务业这项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我省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十五”期间,各市所辖的区、每个县级市都要兴办(改建)一所功能齐全并具有指导示范、辐射作用的社区服务(指导)中心,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85%的街道、县城镇也要兴办(改建)一所社区服务(指导)中心,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居委会普遍建立社区服务站,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形成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为依托,以社区服务中心等设施为载体,以为社区居民、特殊群体等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领域的便民利民型、公益型和福利型服务为主要内容,社会共同参与,门类齐全,多种经济成份并举,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社区服务网络。 今后5年内我省社区服务按照前3年打基础,求发展,后2年上规模、上水平的运作思路,培育典型,全面铺开;把社区服务业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发展第三产业、安置下岗职工结合起来,在全省初步形成以社会投入为主体,实体化、产业化运营为支柱,专业化、规范化管理为手段的社区服务体系。 二、突出重点,夯实基础,加快社区服务业的设施、网点和队伍建设 坚持国家支持,集体、个人、内资、外资一起上的方针,采取有偿、低偿、无偿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加快社区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社区服务中心建设。 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努力壮大社区服务专职队伍。要面向全体社区成员,开展多层面、多领域、全方位服务,使市、区、街、居相互衔接,相互配套,优势互补,形成系列,75%的城区和90%的街道要有一支稳定的、具有实践经验的专职社区服务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其中中心城区社区服务志愿者要达到本社区居民的1%以上。逐步实现市、区、街道、居四级社区服务需求与供给信息微机联网,形成配套齐全的服务网络。社区服务要走产业化、实体化、社会化之路,五年内80%以上的社区服务业要完成向实体化、产业化的转变,尽快成为具有较强活力的重要行业。 要着力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努力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社区服务中心(站)要根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宣政办[2008]5号 【发布部门】宣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09 【实施日期】2008.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宣政办〔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皖政办〔2007〕14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对2006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确定,现将废止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废止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347件)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345件) 1.宣城地区中等教育结构改革规划(行发1984年31号) 2.关于加强劳动服务公司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行发1984年38号) 3.关于严禁乱收费的通知(行发1984年86号) 4.关于切实加强村镇规划的通知(行发1985年5号) 5.宣城地区畜禽防疫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行发1985年7号) 6.关于建立技术改造项目责任制的报告(行发1985年22号) 7.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行发1985年88号) 8.宣城地区工业产品创优奖励试行办法(行发1985年82号) 9.关于发展畜禽渔业生产的意见(行发1986年43号) 10.关于加强城镇青年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工作的意见(行发1986年52号) 11.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行发1986年65号) 12.关于认真贯彻《渔业法》、加强渔政工作的通知(行发1986年73号) 13.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若干规定(行发1986年98号) 14.宣城地区农村中心卫生院建设意见(行发1987年13号) 15.宣城地区留成外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行发1987年36号) 16.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规定》(行发1987年87号)

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 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皖发…2008?19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进一步推动全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准入领域,实行公平待遇 1、放宽准入限制。贯彻“非禁即入”的原则,推进公平准入,实行同等待遇。允许和鼓励非公有资本依法进入垄断行业、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领域和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投资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投资金融、科技、咨询、创意产业、培训、物流、快递、会展、信息、租赁和旅游、商贸、休闲娱乐、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等服务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非公有资本准入的领域设置地区、所有制、行业经验、从业年限等限制条件。 2、放宽注册资本和冠名限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期缴纳申报注册资本的20%

即可注册登记。允许投资者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凡依法申办的企业,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冠省、市、县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限制。支持规模较大的公司制企业申请使用无行政区划、无行业限制的企业名称。 3、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规划、环保的前提下,利用租赁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只要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即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4、放宽注册、登记前置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行政审批外,其他前置行政审批一律取消。对前置行政审批非关键条件暂时欠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发给3至6个月期限的筹备期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理好前置审批手续。 二、激发创业活力,鼓励全民创业 5、鼓励科教人员创业。支持科教人员的研究成果在省内转化应用,省应用技术研发专项资金择优给予贴息和资助。创办并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从其开始获利年度起的2年内,对其征收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按收入归属级次由财政部门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的额度全额奖励给企业。允许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到非公有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 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皖政办[2017]1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26 【实施日期】2017.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皖政办〔2017〕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 知》(国办发〔2016〕82号)精神,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推动形成主动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省政府决定,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每年大督查、日常督查情况,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支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激励支持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改作风抓落实中加大督查力度,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

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知责明责、守责尽责,真抓实干、敢于担当,推动重大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实现了预期发展目标。但也有少数地方和部门对抓落实的认识还有偏差,作风不够扎实,工作落实不到位。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督查激励长效机制,对愿意干、干得好的地方进行表扬激励,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各地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竞相发力、主动破难前行的工作劲头和态势,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二、激励措施 (一)对推动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工作及时到位、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优先纳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试点,并在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监管工作中予以支持。(省工商局负责)(二)对超额完成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任务的市(企业),梯级奖补资金与超额完成化解产能任务挂钩,省财政及时测算拨付梯级奖补资金,用于职工分流安置。(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三)对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落实外贸回稳向好及外资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市,根据考核评价结果,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或调整区位,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且已进入培育期的省级经济开发区提前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商务厅负责)(四)对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落实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较好的市、县(市、区),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科技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中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一定倾斜,用于支持其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五)对积极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的市,支持该市或其辖内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在同等条件下对其辖内符合政策要求的金融创新业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宣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宣城市农村公路管 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宣政办[2008]77号 【发布部门】宣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11 【实施日期】2008.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宣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 通知 (宣政办〔2008〕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制定的《宣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宣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市交通局2008年11月)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下同)是全市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07〕7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符合我市农村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解决落实稳定的养护资金筹集渠道,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巩固农村公路建设的成果。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 农村公路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的以奖代补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市、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发改、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监管、指导、协调和服务等工作。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交通重点项目建设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交通重点项目建设的通 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宣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21 【实施日期】2016.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交通重点项目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2016年第7号《市长工作例会纪要》要求,为加快全市交通重点项目建设进度,促进投资增长,请你们对照已明确的时间节点、重点任务和重点事项,按照“四督四保”要求,强化要素保障、加大调度力度,落实责任到人,千方百计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促进项目早开工、早竣工,并于每月5日前将最新进展情况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报市发改委(投资科)。市政府督查室将加大项目督查力度,对未完成节点目标的重点项目进行通报。 联系人:王旭东,电话:3012271,邮件:xctouzi@https://www.360docs.net/doc/2c15151049.html, 附件:交通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表 2016年10月21日

附件: 交通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表 单位:亿元 月 合计38 个 703.1 69.1 74.9 58.2 一续建 项目 23 个 321.0 69.1 68.8 58.2 1皖赣 铁路 芜宣 段 市 铁 路 办 宣州 区政 府 建设里 程18 公里, 宣城站 车站1 座3万 平方米 铁 路 28.7 6.9 5.0 2.7 截至 目前 累计 完成 工程 投资 9.6 亿 元, 征地 拆迁 已交 地 963 亩, 约占 计划 的 70%; 已完 成房 屋拆 迁 1.10月 底交付 阳德路 施工用 地。2. 东站场 的填方 及鳌峰 桥段基 础处理 工程基 本完工 1.完成 巷口桥 货场一 期征迁 工作。 2.开展 上跨阳 德路中 桥施 工。3. 火车站 东站场 和巷口 桥货场 的线下 工程建 设 1.全面完 成征迁任 务。2.宣 城站东站 房主体工 程完工 1.城 区拆 迁启 动 迟, 部分 控制 性工 程交 地滞 后.2. 验工 计价 周期 长, 征迁 资金 不能 及时 到 位。 3.协 调机

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办公室文件 学位办函…2008?11号 关于2008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院校: 为做好2008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考对象及条件 凡申请我省高校学士学位的夜大学、函授、全脱产等形式的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均须参加此项考试;少数成绩优秀、具有本科学籍的在校成人本科生,经校成人教育管理部门推荐和学位管理部门批准,以及外省高校设在我省的成人高等教育站点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经设站省学位管理部门具文委托和我省同意,方可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外语统考合格证书,其在毕业申请学位时有效。 二、报名及考试 (一)报名方法 采取网络报名与院校确认相结合的方式。报考者在网报规定时间内,通过互联网登录安徽省学位课程统考办公室(以下简称

“省统考办”)网站,按照要求填写、提交报名信息,上传电子照片,在规定的院校确认时间内,到报考者拟申请学位的院校确认报名信息。 考生一般应在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的院校所在地参加考试。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参加考试,必须经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的院校同意,方可报名和考试。 (二)资格审查 各有关高等院校要主动组织具备资格的考生报名参加考试,做好服务工作;严格审查考生提交的《考生登记表》,确保参加考试考生资格的有效性。 经省统考办认定为资格不符的考生,在参加考试后将得不到考试成绩,其责任由对其进行资格审查的院校相关责任人和考生本人承担。对审查考生资格不严、甚至发现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学位授予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受理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 (三)考试时间及语种 考试时间为:2008年11月15日(星期六)上午9时至11时。 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非外语类专业成人本科生的应试语种为其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外语语种,外语类专业成人本科生的应试语种为其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第二外语语种。 英语、日语考试命题依据为《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大纲(非英语专业)》(2005年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日语水平考试大纲(非日语专业)》(2006年版)(由部分省级学位办公室联合组织编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俄语、法语、德语考试命题依据为《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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