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办法

实验室管理办法
实验室管理办法

西安外事学院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2009-06-17 17:16

[字号:大中小]

西安外事学院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实验室管理体制条例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1992]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验室管理工作实际,经研究,确定我校实验室管理体制条例。

第一条西安外事学院实验室实行校、学院(中心)二级管理制。教务处代表学校行使对全校实验室的管理职能,根据教育部颁布实施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条例》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及学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学校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执行、监督和检查评比。

二级学院(中心)按照学校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要求,执行教学计划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开展其他教学科研实验(实训)活动,制定本部门管理办法和人员岗位职责等。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分两类,即学校公共基础实验(实训)室(中心)、二级学院专业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组织实践教学。

学校公共基础实验(实训)室(中心)为全校公共基础课程提供服务,在教务处组织下,按照教学计划内容,开展全校公共基础课程实验(实训)教学。该类实验室(中心)可根据自身特殊需要,制定出更加适合自身管理的细则和人员岗位的特别职责等,可由公共基础实验(实训)室(中心)所属二级学院(中心)参照本条例制定,上报学校审批执行。

二级学院专业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在教务处组织下,按照教学计划内容,开展各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的实验(实训)教学。专业实验室(机房)的特殊管理办法和人员岗位特别职责等,可由专业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所属二级学院参照本条例制定,上报学校备案并执行。

第三条教务处组织各相关教学部门,每学期末对于实验(实训)室使用率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材料经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后,上报校领导审查,校内公布。

第四条教务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根据学校办学方向和实践教学需要,组织二级学院提出实验室建设项目方案,交学校实验室规划与建设委员会审议后,建设方案报校领导审批实施、监督和验收等。

第五条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实行“账务卡”三方管理的原则,资产账目(账)由财务处管理,资产信息(卡)由供应处管理,并有专人负责整理日常数据信息,实验室仪器设备(物)教务处委托二级学院(中心)管理并使用。教务处按要求组织以上单位以学年为单位,统计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数据信息,备用。

第二章学生实验守则

第六条学生应按照课程教学计划,准时上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

第七条实验前应认真阅读实验指导书和教材要求,明确实验目的、步骤、原理,预习有关理论知识,并接受实验教师提问和检查。

第八条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不得高声喧哗和打闹,不准抽烟、随地吐痰和乱丢纸屑杂物。严禁将食物带入实验室。有净化要求的实验室,进室必须换鞋套。

第九条做实验时必须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节约使用材料,服从实验教师和技术人员的指导。未经许可不得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及其他物品。

第十条实验中要细心观察,认真记录各种试验数据。不准敷衍,不准抄袭别组数据,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

第十一条实验时必须注意安全,防止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若出现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并保护现场,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实验完毕,应清理实验现场,打扫卫生。经指导教师检查仪器设备、工具、材料和实验记录后方可离开。

第十三条实验后要认真完成实验报告,包括分析结果、处理数据、绘制曲线及图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指导教师批改。

第十四条在实验过程中,由于不慎造成仪器设备、器皿工具损坏者,应及时给老师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并写出损坏情况报告,接受检查,由领导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凡违反操作规程、未经允许、私自使用U盘、擅自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私自拆卸仪器而造成事故和损失的,肇事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视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按章予以赔偿。

不得在实验室玩游戏,上网聊天或看电影。违反者将给予严肃批评。

第三章实验室规则

第十六条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到实验室进行各项教学实验工作,必须根据学校主管部门下达的教学、科研任务要求,经学院(中心)批准,由实验中心主任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及工具器皿,是教学实验必要的技术条件,一切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动用。实验仪器设备不得挪做办公用品,实验室工作人员亦无权擅自外借。

第十九条加强实验室管理,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居住、做饭,不得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如有违犯,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要文明上课,安全实验。实验后组织整理好实验用品。离开实验室前,关好水、电、门、窗,以确保安全。要经常保持室内整洁卫生。

第二十一条发现实验室被盗、仪器设备丢失等情况,要及时通知主管部门汇同保卫处等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章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所属管理部门)岗位职责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所属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如下:

第二十二条负责制定本实验教学中心的发展规划及学年实施计划。

第二十三条管理和协调本实验中心的各项教学工作,检查督促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充分发挥实验室综合效益。

第二十四条负责实验教学中心的队伍建设、会同人事处做好实验人员定编、岗位培训、工作业绩考核和奖惩、晋级及职务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负责制定实验教学中心相应的各项管理细则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实验教学中心应吸收现代科学和先进技术及测试手段,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加大和提高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的比例,减少验证性和演示性实验,加强与理论教学配合,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十七条组织和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为教师、学生创造条件,以确保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二十八条负责实验教学中心的安全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水,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十九条负责实验教学中心有关信息资料的统计建档,规范实验室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统计、收集、整理工作。

第五章实验室老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十条实验室老师(管理人员)要积极参加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掌握实验设备的使用方法和相关实验的基本知识。

第三十一条按照实验教学要求,按时完成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如仪器设备的正常状态、低值易耗品保障等)。

第三十二条实验过程中,老师不得擅自离开岗位,要随时帮助解决实验过程中遇到的设备、材料等实验用品问题,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并做好实验后的整理和记录工作。

第三十三条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对设备、器材、低值易耗品、软件及图书资料,要做到帐、物相符,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要把责任落实到人。每学期结束后,要做好设备、材料的清理和核对工作。

第三十四条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实验结束后,要及时安排和督促学生打扫实验室的卫生,使各种设备、物品摆放整齐,认真检查电、灯、窗户是否关闭。填好教学日志。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老师(管理人员)要按期完成实验中心主任交给的各项工作,如不能完成任务者,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场所。为保证人财物不受损失,确保实验室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安全卫生制度。

第三十六条坚持预防为主,做到四防、四关。即防火、防盗、防水、防爆,离开实验室前关好水、电、门窗。每个实验室要设安全员,责任到人,负责日常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设专人、专橱保管,严格使用登记手续。实验三废要严格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八条要安全用电,严禁超负荷运行。实验室内严禁吸烟。

第三十九条整个实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任课老师应及时发现和制止、纠正违规操作。

第四十条实验室内要严格遵守制度,人人都要重视文明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实验室教学场所的卫生,并由指导教师组织学生课后清扫。

第四十一条实验室内仪器、设备布局科学合理,摆放整齐,桌椅、门窗干净,地面无痰迹,各处无灰尘。上课老师有责任安排和督促学生打扫实验室卫生。

第四十二条各实验室要定期检查不安全的隐患,发现问题要即使上报有关部门检修,杜绝一切不安全隐患的存在和发生。

第七章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凡属首次购入的仪器设备,使用前务必详细阅读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材料,切实掌握其结构原理、性能指标、操作程序及有关注意事项。根据仪器设备的要求,制定出操作规程和维护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精密、高档仪器,定人定位按下达任务使用,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仪器设备一律不准外借,每次使用或维修后必须进行登记。

第四十五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帐、物、卡必须完全相符。

第四十六条保证现有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四十七条各实验室要建立仪器设备维修登记制度,维修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必须记录,记录本上记载仪器名称、维修内容、时间,维修人签字。

第四十八条为保持仪器设备的性能、精度、延长使用期限,必须做好“三防四定”,即“防尘、防潮、防震”,“定人保管、定期保养、定时存放、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九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报废,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教学仪器设备维修部门技术鉴定)审查论证,交供应处、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执行。

使用仪器设备前,上课老师必须对学生进行严格的技术操作讲解,使用中如发生故障,应迅速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对损坏仪器设备不报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八章机房使用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机房计算机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精心维护、使机器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各类教学软件按规定要求保管存放,重要文件数据和系统要妥善保管并备份资料。严禁它人随意拆装、调试计算机及附属设备。

第五十一条严格按计算机性能要求设置电源,保持室内清洁,做到无灰尘、无污染、无干扰。

第五十二条严格遵守计算机的使用规定。使用前,首先要检查电源和计算机有关设施是否正常,确认计算机及配套设施无问题后,再按有关程序进行开启使用,计算机用完后按规定程序关机,断电后方可离开。

第五十三条严禁利用计算机处理教学工作以外其他事务。严防计算机病毒入侵传播,使用外来软件、光盘应经授课教师或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定期检测病毒,一经发现病毒,按规定进行清除,防止扩散。

第五十四条对内部的计算机程序应严格保密,禁止私自拷贝。不得私自将本实验室软件带出或转借他人使用。因责任心不强或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软件丢失等情况,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五条认真做好安全工作,配齐防火器材,严禁在机房内吸烟、会客和进行娱乐活动。未经允许其他人不得入内参观。

第九章实验室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总则

1、为了加强对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避免积压浪费,提高物资的经济效益,保证教学、科

研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物品,包括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主要包括:

原材料,指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材料,如新闻纸、网线、实验试剂等。

低值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录像带、工具、量具等。

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不属于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品的物品,如玻璃器皿、低值元器件、干电池等。

第五十七条申购

1、各教学部门结合实验室教学实际需要,一般在学期末前由实验室主任制定下学期物品购置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查,教务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后,由采购供应部门统一组织购置。教学运行过程中急需的零星、专用物品,由实验室主任制定申购计划,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后,供应处购置。

2、供应处库房管理人员应努力学习业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熟悉各类物品的性能和用途,积极主动地做好供应工作,对库存物品要经常进行检查,如发现损失、丢失、变质等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妥善解决。可重复使用的物品,要加强回收利用,提高使用率。

3、各教学部门实验室的物品,每学期末应进行一次清点盘核,分类填写报表,统计物品的增减情况,以便参考制定下一次实验物品购置计划。

第五十八条保管和领用

1、各教学部门实验室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实验物品,并建立物品明细帐。各教学部门实验室一般不设立库房,但为了方便使用,可限量备用。对贵重、稀缺材料和在用物品要指定专人管理、登帐、记载使用情况。实验室物品每学期末清点一次,不用物品交回供应处保管、备用。

2、实验人员应根据实验内容的实际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领用物品,物品只能用于实验教学,不得随意送人,外借。并记入实验室物品清单帐上。

3、各教学部门以实验室为单位建立物品领用登记制度,严格领用手续,记录准确完整,定期核对实验室物品清单帐与实物,做到物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十章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赔偿的界限及认定

以下主观原因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1.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至损。

3. 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

4. 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5. 属个人领用、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第六十条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使损坏属不可预见。

2. 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设计缺陷、老化等)造成的损坏。

3. 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

第六十一条赔偿处理办法

赔偿应根据仪器设备、器材的丢失和损坏程度及造成的后果、影响,当事人的态度,由各实验中心及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和保卫处备案。

第六十二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学校主管领导主持,对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及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部、教务处、供应处等)协同处理,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文字材料报教务处和保卫处备案。

第六十三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六十四条赔偿工作要在各二级学院、教务处、保卫处确定赔偿金额,并由人事处书面通知当事人后一个月内执行完毕。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将由人事处书面通知财务处,从工资中扣除。对于不能按期交赔偿费的学生,可不给

予实验成绩,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六十五条损坏、丢失赔偿费用不得用公款支付。

第六十六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在财务处办理。该款项专用于补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所造成的损失。供应处依据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检查、院系处理意见等)及当事人(部门)缴款凭据注销实物帐。

第十一章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建立实验档案。包括实验教学计划,实验大纲(实验教学题目、实验内容),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学生实验报告等。管理年限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各教学部门实验中心(上级)的管理制度,管理改革,实验室工作日志,管理文件等均要建立相应的档案。第六十九条建立仪器设备信息档案,包括仪器设备技术资料,设备配件、设备使用、维修、功能开发,借用等管理记录档案。

第七十条实验教学用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管理档案。实验中心对各类图书光盘均建立专人管理。

第七十一条建立实验材料档案。对实验使用的材料订购、领用、消耗、库存均应建立管理档案。

第七十二条建立实验室检查、参观登记档案。

第七十三条对实验室管理档案工作要有专人负责,防止档案丢失,损坏。

第七十四条实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为学生毕业后一年,即本科保存为五年,专科为四年,每个班级必须保留五份作为永久性资料外,其余全部由各二级学院组织统一处理。

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xx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三类。 (一)学科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为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二)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三)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主要面向我省科研基地建设相对薄弱的地市,突出区域发展特色,通过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建设方式,

培育创建重点实验室,带动相关区域源头创新能力提升。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赢。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按照多方投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发布实验室建设重点领域指南; (二)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给予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并协调落实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组织开展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价工作; (四)协调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决定省重点实验室调整、取消资格等事项; (五)按相关规定及程序,遴选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为省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 第六条省重点实验室所属省直部门与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科技局以及中央驻鲁单位可作为省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具体指导、协调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负责督促落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人员、场所等保障条件。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工作。 第七条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建设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2019复旦大学实验室安全考试必过版

一、判断题 1.各实验室应有卫生值日制度 选项A:对 选项B:错 正确答案:选项A 本小题分数:1.0 得分:1.0 2.气瓶内的气体可以用尽 选项A:对 选项B:错 正确答案:选项B 本小题分数:1.0 得分:1.0 3.气瓶保留残余气体,是为了充气单位检验取样所需和避免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选项A:对 选项B:错 正确答案:选项A 本小题分数:1.0 得分:1.0 4.气体钢瓶瓶体可以进行焊接 选项A:对 选项B:错 正确答案:选项B 本小题分数:1.0 得分:1.0 5.气瓶使用必须安装专用减压阀 选项A:对 选项B:错 正确答案:选项A 本小题分数:1.0 得分:1.0 6.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单位是否应当制订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选项A:对 选项B:错 正确答案:选项A 本小题分数:1.0 得分:1.0 7.实验室要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以防止发生化学反应的废弃物混装 选项A:对 选项B:错 正确答案:选项A 本小题分数:1.0 得分:1.0 8.生活电器可进入实验室 选项A:对 选项B:错 正确答案:选项B 本小题分数:1.0 得分:1.0

9.实验室可存放超量化学品 选项A:对 选项B:错 正确答案:选项B 本小题分数:1.0 得分:1.0 10.生物实验室涉及实验动物的需要相应的许可证 选项A:对 选项B:错 正确答案:选项A 本小题分数:1.0 得分:1.0 1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一定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才可以从事相应的操作 选项A:对 选项B:错 正确答案:选项A 本小题分数:1.0 得分:1.0 12.气体钢瓶一定要直立摆放并固定 选项A:对 选项B:错 正确答案:选项A 考生答案:选项A 本小题分数:1.0 得分:1.0 13.国内运输与使用细菌病毒等致病性特殊生物品要办理许可手续 选项A:对 选项B:错 正确答案:选项A 考生答案:选项A 本小题分数:1.0 得分:1.0 14.易燃固体必须与氧化剂分开存放 选项A:对 选项B:错 正确答案:选项A 考生答案:选项A 本小题分数:1.0 得分:1.0 15.液化气体气瓶在冬天容易出气缓慢,可用明火烘烤 选项A:对 选项B:错 正确答案:选项B 考生答案:选项B 本小题分数:1.0 得分:1.0 二、单选题 1.实验室产生的针头、刀片、碎玻璃等容易刺伤或割伤人体的尖锐废弃物应收集( ) 选项A:普通垃圾桶 选项B:利器盒 选项C:普通垃圾袋

某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学院在校内设立的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四条学院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应同步考虑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要认真研究实验教学和科研中的安全规律,吸收安全管理中的先进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徽省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五条学院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要逐级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六条学院应当将实验室安全纳入年度评估考核内容。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器材、设施等的,学院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的处分,并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第七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学院,应当追究分管领导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八条院长是各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学院实验室安全的院领导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院长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学院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机构和专职管理人

学校实验室仪器管理制度

学校实验室仪器管理制度 1、实验室是师生进行实验教学的场所,实验室内一切设备,必须经常保持良状态。仪器设备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据为已有。 2、实验室仪器室由专人管理,实行管理人员负责制。管理人员有权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和事进行批评和提出处理意见。 3、仪器装备应及时补充,及时验收、登记。任何时候都要做到仪器室、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帐册相符和帐册实物相符。 4、仪器设备按分类编号,定位存放、布局规范、陈列美观、整齐清洁。做好防尘、防潮、防压、防挤、防变形、防热、防晒、防磁、防震等工作。 5、一切仪器设备的领用、外借、归还必须通过管理人员,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并检查仪器完好情况。教师领用必须提前填写“实验通知单”便于准备,使用完毕,及时归还、注销。外单位借用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6、经常维护,及时保养,做好防锈、防腐、防虫、防毒等工作,尽量减少仪器损耗。 7、爱护仪器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修理,损坏仪器要及时查明,并根据情节及时处理。严格报废审批手续。开展自制教具、学具和课外科技活动。 8、建立和健全仪器设备和实验教学档案制度,妥善保存好仪器帐册、产品说明书、使用登记册、实验情况记载表等有关资料。 9、严格按有关安全规则操作实验,做好安全用电、防火、防盗、

防毒、防爆、防污染等安全防范工作,危毒药品必须专柜放置,严格取用制度,要保证人员和仪器设备安全。 lo、一般药品与腐蚀性、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要定厨、定位存放,做到“物清、帐清、资料清、标志清”。并嘱咐学生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手,做好防患工作。 11、在实验中违反操作规则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应照价赔偿,遵守实验操作规则发生损坏的,酌情处理。每次实验课结束后,实验教师要认真核对仪器设备数量与完好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12、学期初,实验教师要根据课程标准拟定学期实验计划,完成大纲规定的全部演示实验和学生实验。实验室要对全体师生开放,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13、定期对在教学过程中损坏的仪器设备进行维修,无修复价值的应办理报损登记注销手续,并注明损耗程度及原因。学期末,实验教师要对实验仪器设备进行整理清点,拟报填补计划。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国家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三)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

大学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汇编【模板】

**大学 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汇编 实验室设备处 2012年10月

目录 1、**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3) 2、**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8) 3、**大学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12) 4、**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办法 (17) 5、**大学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1) 6、**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25) 7、**大学特种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28) 8、**大学实验室使用气瓶安全须知 (31) 9、**大学实验室使用压力容器安全须知 (33) 10、**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试行) (35) 11、**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37) 12、**大学实验室安全培训考核准入制度实施细则 (38) 附件、**大学实验室安全标识图例表 (39)

南发字〔2009〕107号 关于印发《**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各有关单位: 经分管领导同意,现将《**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规章制度危险化学品办法通知 (共印85份)**大学办公室2009年12月18日印制 **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1 号)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使用、存放、处置以及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 (一)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实验原料、辅料的; (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 第五条我校危险化学品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职责分工如下: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 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 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皖教秘科〔2014〕32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科研平台、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以学校与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责任书》为准)。 第四条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各单位和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并且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后勤服务集团、基建处等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化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目的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进行实验的基础,为管好、用好实验仪器设备,充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化学实验室。 管理办法 1. 实验室仪器安放合理,贵重仪器由专人保管,建立仪器档案,并备有操作、保养、维修方法,说明书及使用登记本。 2. 各仪器做到经常维护、保养检查,精密仪器不得随意移动,若有损坏不得私自拆动,应及时报告通知相关人员,经总经理同意后维修。 3. 实验室所使用的仪器、容器应符合标准要求,保证准确可靠,凡计量器具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方能使用。 4. 易被潮湿空气、酸液或碱液等侵蚀的仪器,用后应及时擦洗干净,放通风干燥处保存。 5. 易老化变粘的橡胶类制品应防止受热、光照或与有机溶剂接触,用后应洗净置于带盖容器或塑料袋中存放。 6. 各种仪器设备(冰箱、温箱除外),使用完毕后要立即切断电源,旋钮复原归位,待仔细检查后方可离开。 7. 一切仪器设备不得外借,如果需要,必须获得总经理的批准。使用者按登记本内容进行登记。 8. 环境监测存在外出采样和现场分析,这种情况属于外借,这种情

况外出前,需要持项目立项文件,填外借单获得直属部门主管及公司QA Terry签名批准即可。但借出的公司员工负责外借期间的设备安全。返回时,需要销借,这时,仪器管理员需要清点,检查仪器的完好。如果仪器保管人本身就是外借人,则部门QA负责销借核查。 8. 仪器设备应保持清洁,一般应有仪器套罩。 9. 使用仪器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对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因保管不善致使仪器、器械损坏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没有操作规程的,各保管人员应根据需要制作操作规程。 10. 为使仪器安全,需要建立仪器保管人责任制机制,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盘点、保养,至少一个月一次。 11. 仪器保管责任到人,保管人有权制止未获授权人员操作仪器,如果保管人失责,应追究保管人责任。 12. 每个月监督人需要对仪器设备进行稽核和检查保管,稽核时相关的保管人需要到场配合,监督人核查完毕后,将稽核和检查报告交给公司QA。 13. 仪器使用实施持证上岗,即使用人员必须获得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级别证书。未获得授权证书的人员禁止操作仪器,违者追究相应人员责任。相关的仪器设备培训由保管人提出和培训。 14. 仪器设备的维护必须有授权的人员才能维护,受控人员由总经理批准。在确需维护时必须征得总经理的同意。 15. 以上规定,需要做为新员工入职培训的必培训课程,在入职后必须参加这个课程。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 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 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它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其它有关单位: 现将《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12月22日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 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国土资源系统和地质勘查单位、科研院所、相关高等院校和其它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即依托单位)所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要根据国家和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国土资源领域开展科技创新研究、应用技术研究,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支撑引领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直属单位、依托单位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和动态调整的

原则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建设和管理,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计划单列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有关科技项目、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司局负责归口管理,相关业务司局对口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依托有关单位现有机构设立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承办和支撑有关工作事项。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遴选、验收、评估与考核,审定重点实验室建立、调整和撤消。 (三)组织推荐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协调建设期有关工作,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四)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科研条件、人才、成果等的调查与统计工作,建立重点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其所属单位,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科研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和有关企业重点

化学实验室安全手册

化学实验室安全手册 1.实验过程中的人身保护 2.实验室用电安全化学危险品的使用安全 3.化学废液、废物的处理方法 4.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 5.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 6.实验室消防安全 7.实验室其它方面的安全 8.紧急应变程序 附录:河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办法(暂行) 1、实验过程的人身保护 何人不得在实验室穿拖鞋,实验过程中长发应当束起。 2、实验室用电安全 害: 电击会导致伤害,甚至死亡; 3、化学危险品的使用安全 4、化学废液、废物的处理方法 过期的、不知名的固体化学药品也要妥善保存,交由学校统一处理;严格遵守《河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办法(暂行)》处理废液。5、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 6、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 每种气瓶都要有专用的减压阀,氧气和可燃气体的减压阀不能互用;瓶阀或减压阀泄露时不得继续使用; a.将房门关闭,尽快到容易获救的地方; b.坐在窗口旁呼吸新鲜空气; c.向窗外设法求救,但不可试图从窗门跳下求生。 8、实验室其他方面的安全 9、紧急应变程序 附录: 河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办法(试行)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or\桌面\main1330\displayinfo.htm发布时间:2014-11-26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实验室废弃物污染校园环境、危害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学校、院系二级单位共同管理。 第二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废弃物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各单位教学、科研、生产所产生的各类实验废弃物分类贮存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废物进行集中处理,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处理次数。 第三条产生实验室废弃物的院、系由单位安全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处理工作,同时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以及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

北京理工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理工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实验室的规划、建设、管理及经费使用效率评价,加强实验室建设的过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建设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学院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以及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定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实验室建设必须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分年度进行。 第三条实验室应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实验室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做为职能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面协调和组织建设的管理职能,各学院具体组织和实施本单位的实验室规划和建设项目。

第四条为保障实验室建设顺利进行,对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立项申报制度,各学院明确责任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以保证按建设目标和要求进行实验室建设。 第二章建设项目立项原则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立项建设原则: 1、申请立项项目必须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学科、专业的发展方向,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 2、注重实验室资源的整合,有较大的投资效益,有利于推动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综合管理水平的提升。 3、有相应的建设场地和必要的配套条件,无重复建设的情况。 4、具有稳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和实验技术队伍。 5、在学校具有正式建制的公共基础、专业基础和专业实验室。 第六条立项审批程序 1、实验室建设方案以学院为单位,由主管领导牵头对实验室的建设方向、建设水准和建设规模合理定位,确定建设目标和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建设内容。建设单位需对整

个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规划建设定位、经济效益、设备选型,人员配备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 2、学院审核通过后的方案以项目申报书(附件1)的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项目中如有贵重仪器设备,需按照《北京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类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另行申报处理。 3、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项目评审组根据当年学校实验室建设投资计划,按照建设项目的效益和轻重缓急程度,视申报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4、经初审通过的建设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所申报项目的建设方案和可行性进行评审、论证和排序。 5、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意见,提出本年度建设项目立项意见。并上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通过审批并已经立项的建设项目列入学校实验室建设投资计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监督实施。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公司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仪器设备及其配套工具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在仪器设备初次使用前,责任人应根据使用说明书要求,制订出简明扼要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为保证实验和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力求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3.实验人员使用仪器时必须经责任人允许并严格按照仪器操作使用规定进行操作,必须严格执行仪器设备运行记录制度,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及时间,仪器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负责人员反映。 4.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因由责任人查明情况并上报相关领导。如因操作者违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不认真、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及器具损坏者,根据定损情况及造成的影响,赔偿仪器设备损坏价值的10-50%,并承担因操作不当造成除损坏仪器设备以外的其他损失。 5.责任人定期对仪器设备及配套工具进行检查维护,对检查维护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 6.实验室仪器设备因故障需要维修的,应及时填写设备申请维修单申请维修,并注明导致故障的原因。

7.实验完成时,要按各仪器规定要求关闭电源,离开实验室时要确保所有仪器电源全部关闭,小型仪器应归于原位。 8.公司仪器设备不允许外借,因仪器负责人管理不严,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根据定损结果按照实物原有价值的1-100%进行赔偿。各实验室之间如需相互借用仪器的,应填写借用仪器登记表,并经操作培训后方可使用该仪器设备。归还仪器时,仪器设备责任人应及时检查仪器设备性能,确保仪器设备性能完好。否则因无法确定损坏者或损坏原因,保管员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损坏情况,照价赔偿损失。 9.若责任人因故需变动时必须依照登记表做好交接工作并做好交接登记。 10.各实验室将属于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汇总,于10月15日前将仪器设备清单及各仪器设备的责任人名单按要求填报后交行政部,并于10月30日前将各仪器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上报。 11.行政部每半年对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检查,仪器设备各项指标均正常、性能稳定、无维修记录且管理符合要求的,实验室主管绩效加3分,责任人加2分。如单个仪器设备半年维修超过2次、3个以上仪器设备在半年内进行了1000元以上的维修、5个以上仪器设备在半年内进行了1000元以下的维修,该实验室所属部门的部门主管扣绩效总分的3分,仪器设备的责任人根据具体情况扣绩效。同时,要结合实际分析仪器设备损坏和故障的原因,确保不再发生类似故障。 ××××有限公司

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附件2 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27号),规范和加强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完善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参照《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2012〕7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重点实验室是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与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互为补充,各有侧重。 第三条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的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研究制定国际标准、国家和行业标准,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引领和带动天津市相关行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企业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认定。企业重点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我市各类科技计划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 - 1 -

则,优先安排企业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六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全市企业重点实验室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批准企业重点实验室的认定、调整和撤销。 (二)组织企业重点实验室评估。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优先支持企业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企业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三)对企业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委做好企业重点实验室评估。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企业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市科委审批。 第八条企业重点实验室认定、运行与管理、考核与评估等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廉政勤政。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九条企业重点实验室从事本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3年以上,具有相对集中稳定的研究方向,应用基础研究能力较强,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 - 2 -

大学开放实验室管理制度

大学开放实验室管理制度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_______学院开放实验室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我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室的顺利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验室安全制度: 1.易燃、易爆、剧毒、剧腐蚀物品随用随领,挥发性药品必须在通风厨中进行操作,实验完毕产生的废液、危险或有毒化学品严禁直接倒入下水池; 2.离开实验室前务必仔细检查,关闭门窗水电保证安全;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闲杂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按规定放置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 3. 要爱护实验室的一切财物,实验仪器、实验元件由工作人员发放,不允许实验人员私自拿取。 4. 实验室的钥匙只能专人配有(实验室工作人员每人一把),持钥匙者都要对该实验室的安全和财产负责。 5. 实验室严禁吸烟、严禁使用与实验无关的明火,电炉必须定点使用,专人看管。

6. 如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报告负责人。 7.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填写实验室使用登记,否则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实验室。 (二)、实验室工作制度: 1.学生进入实验室需经过申请、批准程序。填写实验申请书(包括实验名称,实验目的,使用时间等),并由实验指导教师签字,申请经实验室批准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2. 进入实验室学生要爱护实验室公物。自觉遵守实验室各项制度,注意实验室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按照各种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进行实验。保持实验室环境干净、整齐。 3. 实验前,如果参与者缺乏基本实验知识,由工作人员负责短期培训,仍无效果或者态度不良者禁止进入实验室实验。 4. 实验过程中,若发现仪器设备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停止实验,保持现场,并马上将详细情况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待查明原因,并作出妥善处理后,才能继续进行实验。 5. 实验完毕后,应及时关闭实验室内电源和水源。要把实验用的工具、器材等整理放好,填写实验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为规范省级重点实验室和省级重点学科开发实验室(以下统称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加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持续、快速、协调发展,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任务与目标 1.省重点实验室是我校高水平研究团队、高标准研究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设成为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高科技成果转化、高质量学术交流的基地。 2.省重点实验室要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或邀请国内外中青年知名学者,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或学术交流,努力提高实验室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运行机制,使实验室的管理逐步达到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以保证省重点实验室的高效率运行和高水平管理。 4.省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放置、分实验室及研究用房安排应按照“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布局,以利于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突出实力、展示形象。

5.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后要顺利通过上级的检查和验收。学校继续加大建设力度,积极申报并力争早日成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二、管理体制 1.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学校且相对独立运作的管理运行体制。学校按照二级单位进行管理,所在院(系)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2.学校和相应院(系)分别成立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工作。发规处负责全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工作;科技处负责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和业务指导工作。 3.省重点实验室设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等。为便于协调和加强院(系)、学科和实验室的关系,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应由一名学院院长(系主任)或副院长(系副主任)担任。 4.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由具有正高级职称和较强组织能力的学科或学术带头人担任,并由校长聘任,报省主管部门备案。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经主管副校长和校长审定后由实验室主任聘任。实验室正、副主任的任期一般为三年。

大学实验室安全规程

大学实验室安全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原则,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章易燃气体安全 第三条要定期检查使用易燃气仪器的点火装置和内部通气管道,如有异常应停止使用。启用长期未用的仪器,一定要先检查后使用。 第四条使用易燃气的实验室,钢瓶与设备的距离应在10米以外。使用易燃气体管道的实验室,要在室内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第五条要警惕实验室内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引起可燃性混合气体爆炸。当发现实验室有可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迅速打开门窗并撤离人员,在未完全排除前,不准点火,也不得接通电源。 第六条要定期检查易燃气的管道、阀门等,可用肥皂水或洗涤剂涂于接头处或可疑处,也可用气敏测漏仪等设备进行检查,禁止用明火试漏。 第七条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前,应检查使用过的易燃气器具是否完全关闭或熄灭,以防内燃。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气器具。 第八条在易燃气器具附近.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易燃气

瓶的地方,要通风良好。使用时应装上回闪阻止器,防止气体回缩。 第九条实验人员必须掌握易燃气体的化学特性。充装有互相抵触、可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如氢气瓶和氧气瓶),不能同车搬运或同存一处。 第三章高压气瓶安全 第十条高压气瓶装车运输时,应妥善加以固定,避免途中滚动碰撞;装卸车时应轻抬轻放,禁止采用抛丢、下滑或其他易引起碰击的方法。 第十一条搬动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可以用特制的小推车,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绝不允许用手执开关阀移动。 第+二条高压气瓶必须分类分处保管,直立放置时要固定稳妥;气瓶要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和强烈震动;实验室内存放气瓶一般不得超过2瓶。 第十三条高压气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要旋紧螺扣,防止泄漏;开、关减压器和开关阀时,动作必须缓慢;使用时应先旋动开关阀,后开减压器;用完后,先关闭开关阀,放尽余气后,再关减压器。不可只关减压器,不关开关阀。 第十四条操作使用高压气瓶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与气瓶接口处垂直的位置上。经常检查有无漏气,注意压力表读数。 第十五条氧气瓶或氢气瓶等,应配备专用工具,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

学院实验室管理制度及管理办法

学院实验室管理制度及管理办法 1.实验中心工作职责 2.实验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3. 实验中心教学主任岗位职责 4. 教研室主任职责 5. 实验室主任职责 6. 实验室主讲教师岗位职责 7. 实验教学指导人员岗位职责 8. 实验技师岗位职责 9. 实验室管理员岗位职责 10. 教学指导人员的培训办法 11. 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12. 特色创新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13. 创新性实验项目管理办法 14. 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15. 开放实验室工作量计算与课酬支付办法 16. 实验室使用办法 17. 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则 18. 实验中心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19. 实验室防火预案 20. 实验室卫生制度 21. 实验器材借用及损坏赔偿办法 22. 学生实验、实习守则 23. 学生实验、实习考勤制度 24. 学生实验、实习成绩评定办法 25.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评议制度 26. 实验教学工作人员考评细则 27. 职工请假与考勤制度实施办法 28. 教学实验、实习工作奖罚办法

29. 关于实验教学事故的认定 30. 实验设施、设备、工具材料管理规定 31.实验中心库房管理制度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1.实验室仪器操作规程 2.台式印花机安全操作规程 3.电窑安全操作规程 4.液化气间歇窑安全操作规程 5.激光切割雕刻机安全操作规程 6.拉坯机安全操作规程 7.炼泥机安全操作规程 8.书画装裱机安全操作规程 9.录音系统安全操作规程 10.台式刨床安全操作规程 11.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 12.数控车床安全操作规程 13.钳工安全操作规程 14.焊接安全操作规程 15.台钻安全操作规程 16.砂轮机安全操作规程 17.空压机安全操作规程 18.小样织机安全操作规程 19.细纱机安全操作规程 20.Y101型原棉分析机安全操作规程 21.AS181型梳棉机安全操作规程 22.AS271型并条机安全操作规程 23.ESS100浆纱机操作规程 24.ASW2000小样整经机安全操作规程 25.针织横机安全操作规程 26.电脑提花织机安全操作规程

化学实验室仪器管理制度

化学实验室仪器管理制度 教学仪器是开展实验教学的必备物质.必须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实验教学正常进行。 一、备要按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配备目录》分类,编号,入帐.做到帐目,卡片,实物相符,每学期普查一次。 二,各种仪器,药品应根据不同性质,性能和要求分类、入盘存放,定位入橱,做到存放整齐,取用方便,用后复原;同时要做好防尘,防潮,防压,防磁,防腐,避光等工作。 三,对贵重仪器和易燃,易爆,剧毒药品须设置专室,专橱,双人双锁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四,实验室仪器药品等未经领导批准一律不予外借.若借用需办理手续,定期归还,归还时由经手人负责对所借物品清点检查. 五,平时应加强仪器保管,保养及维修工作,做到保管与保养结合,使仪器经常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延长使用寿命. 六,实验教师如有变动,应及时认真办理移交清帐手续。 化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要保持安静,自觉遵守纪律,按班级有秩序地入座,不经教师允许不得擅自摆弄教学仪器,药品和模型标本等教学设备 二、做实验前,要认真检查所有仪器,药品是否完好,齐全,如有缺损应及时向教师报告,予以调整补齐,未经教师宣布开始不得擅自进行实验. 三、实验药品不得入口,取用有毒药品更要小心,不得接触伤口,实验时所产生的有毒或腐蚀性废物,污水等要妥善排出或集中深埋,严格按环保部门规定处理,严禁随地抛弃.

四、实验完毕后,要认真清点整理好教学仪器,药品及其它设备,玻璃仪器要刷洗干净,摆放整齐,并向教师询问仪器,药品禁止使用情况及问题,经教师或实验教师验收并得到允许后,再放好桌凳关闭门窗,方可离开实验室. 五、要爱护公共财物,小心使用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注意节约药品和水电。 六、实验室内的仪器,药品,模型标本和其他设备未经实验教师许可不准带出实验室。 七,熟悉灭火器材,砂箱以及校医药箱等的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安全用具要妥善保管。 化学实验室管理规则 一、实验前,学生要做好预习准备。 二、在实验过程中,要仔细观察各种实验的情况。作好记录,认真填写好实验报告。要求自己清楚,数据、曲线、表格应该按规定格式填写、描述。在规定时间内上交。 三、实验时应注意安全,使用玻璃仪器时,当心割破手指。使用易爆、易燃、腐蚀性、有毒性试剂时,应该、听从指导老师的指导,严格操作步骤。防止以外事故的发生。 四、用过的药品、试液应集中到在规定的桶内,不得乱倒乱抛,保持实验室的清洁、卫生。 五、实验完毕后,洗干净所用过的实验器材并整理好,摆放整齐。 六、室内要尽量做好防尘、防潮、防磁场等。

苏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常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常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构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力量之一,为加强和规范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平台建设旨在围绕我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解决各类关键性、共性技术难题,为我市科技创新与科技创业提供高质量的各类技术服务,全面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平台建设主要依托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和科技服务型企

业等建设。 第四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外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科技条件资源共享、产品检验、测试分析、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科技创业服务、科技融资服务、管理咨询等各类服务。 (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 (三)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探索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机制。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市级平台的组建工作,由常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科技、社会的发展情况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辖市、区科技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平台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市科技局 1.负责制定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编制平台年度建设计划与经费预算; 3.负责组织平台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和验收; 4.负责制定平台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组织绩效评估和考核; (二)主管部门 1.负责本地区拟建平台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本地区的平台的组建和运行管理服务工作; 3.负责落实配套经费。 4.负责协调平台建设单位与共建或合作单位的关系。 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市科技局根据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需要,编制并发布年度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指南,依托单位可通过主管部门推荐或招标投标方式申请。 第八条平台建设应符合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申请组建平台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具备承担科技服务的能力,拥有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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