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及业务管理工作知识规范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一节初次申领

第二节增加准驾车型申领

第三节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四节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一节换证

第二节补证

第三节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一节满分考试和审验

第二节重点驾驶人管理

第三节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

第一节考试场地、设施和考试员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三节考试监督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批准申请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管理数据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采集和签注标准,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有关证、表。按照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印章标准使用印章。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一节初次申领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符合规定;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4、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核查结果证实具有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受理岗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应当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查验培训情况;车辆管理所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未联网的,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三)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

(四)受理岗办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预约,审核申请考试的时限和考试的次数;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应当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查验培训情况;车辆管理所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未联网的,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办理科目三考试预约时收存培训记录。符合规定的,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五)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

(六)受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收回《准考证明》,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

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七)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六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四)考试成绩表原件;

(五)《准考证明》原件;

(六)属于驾校培训的,还需收存培训记录原件。但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联网的,可以不收存培训记录。

第二节增加准驾车型申领

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驾龄、申请的准驾车型和累积记分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

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符合规定的,受理岗、考试岗、档案管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流程和具体事项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业务。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受理岗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资料;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第九条车辆管理所在受理增加准驾车型申请至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期间,发现申请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转出及被注销、吊销、撤销,或者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管理所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距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或者已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但不足一年的,应当合并办理增加准驾车型和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车辆管理所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原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扣留或者暂扣的,应当在驾驶证被发还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节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十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确认初次领取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时申请人已年满18周岁。申请人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还应当审核其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并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二)受理岗对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办理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三)受理岗对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四)考试岗对已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的申请人,按规定进行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

(五)受理岗复核科目一、科目三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六)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一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二)经过考试的,还需收存考试成绩表原件;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但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应当收存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复印件。

第四节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十二条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人,有居留证件的应当向居留证件签发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没有居留证件但持有有效签证或者停留证件的应当向出具住宿登记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应当向使馆、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内地居民、华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当向居住、暂住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二)受理岗对持有与我国签订互相认可机动车驾驶证协议国家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按照协议规定或者外交对等原则免于考试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受理岗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受理岗还应当办理科目三考试预约。符合规定的,核发预约考试凭证。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三考试;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进行考试。

(四)受理岗复核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五)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六)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本规范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资料;

2、《身体条件证明》原件;但按照外交对等原则免于审核的,可以不收存。

3、经过考试的,还需收存考试成绩表原件;

4、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收存中文翻译文本原件。

第十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入出境身份证件、年龄及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审核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属于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还需审核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对申请人以前的入境记录进行核查,发现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告知其处理完毕后再申请;在中国境内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记录的,不予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经办人意见”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二)受理岗组织申请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学习完毕的,在《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情况”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告知申请人临时驾驶许可的有效期限和使用要求。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四)下列资料存入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档案:

1、《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原件;

2、入出境身份证件复印件;

3、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收存中文翻译文本复印件;

4、年龄及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收存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一节换证

第十五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业务

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属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核查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对属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需要审验的,还应当核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有效期满换证、审验时,对本记分周期内当时无记分的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如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前有记分的,还应当按规定参加审验。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4、属于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业务时,对同时申请办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换证业务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合并办理;对申请人因户籍迁移、不在暂住地、居留地居住或者部队调动等原因,无法提交居住、暂住、居留证明的,由申请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写明原因后予以办理,并书面告知其应当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到居住、暂住、居留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换证。

第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身体条件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以及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办理转入换证、审验时,对本记分周期内当时无记分的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如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前有记分的,还应当按规定参加审验。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4、《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证转出信息,并存入相关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时,发现因入伍、退役、更换护照、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原因造成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的种类、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核对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年龄、照片等信息,确认申请人姓名、年龄、照片等信息与驾驶证登记的驾驶人信息相符的,应当予以办理,同时变更相关信息。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时,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的,可以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第二节补证

第十七条车辆管理所办理补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申请人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车辆管理所办理补证业务时,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的,可以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对申请人因户籍迁移、不在暂住地、居留地居住或者部队调动等原因,无法提交居住、暂住、居留证明的,由申请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写明原因后予以办理,并书面告知其应当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到居住、暂住、居留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换证。

第十八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属于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还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将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转递至车辆管理所处理;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本行政辖区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核发的,转递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处理。

车辆管理所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恢复原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和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三节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

第二十条车辆管理所办理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并出具注销证明,收存相关资料和机动车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

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第二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

(二)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车辆管理所应当在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申请注销驾驶证。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相关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

(三)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九项情形之一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自动注销前三个月,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或者计算机管理系统依法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时,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

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应当采用在当地报纸刊登、电视媒体播放、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张贴、互联网网站公布等形式;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机动车驾驶人的姓名、档案编号,注销原因和注销时间。在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和辖区运输企业张贴以及互联网网站公布的公告,信息保留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确认申请人因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且符合允许驾驶原准驾车型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二)受理岗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在预约考试凭证上应当告知申请人恢复驾驶资格的截止时间。

(三)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

(四)受理岗复核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考试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五)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六)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4、考试成绩表原件。

第二十四条车辆管理所受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后,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安排科目一考试。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二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在申请时或者考试期间,申请人超过原准驾车型允许的准驾年龄或者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考试合格后核发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考试合格后,按照其申请的准驾车型核发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一节满分考试和审验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

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组织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并做好教育记录。对已接受教育的机动车驾驶人,出具接受教育的凭证。对记分周期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接受教育的,参照本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满分考试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凭证。符合规定的,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对一个记分周期内2次以上记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办理科目一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二)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三)受理岗审核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清除记分分值,打印并出具《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到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对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在《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上签注降级信息,书面告知申请人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降级换证。属于申请人持有其他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6小时内将其满分考试信息传递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机动车驾驶证及业务管理工作知识规范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一节初次申领 第二节增加准驾车型申领 第三节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四节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一节换证 第二节补证 第三节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一节满分考试和审验 第二节重点驾驶人管理 第三节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

第一节考试场地、设施和考试员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三节考试监督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批准申请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管理数据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采集和签注标准,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有关证、表。按照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印章标准使用印章。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一节初次申领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符合规定;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车驾管基本业务知识

车驾管基本业务知识 车驾管基本业务知识是每位车主和驾驶员都需要了解的内容,这些知识包括车辆注册、驾驶证申领、交通违法处理等方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车驾管基本业务知识。 一、车辆注册 车辆注册是指车主按照规定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取得机动车号牌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车辆注册需要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包括身份证、车辆购置税证明、车辆购置发票等。车辆注册后,还需要定期进行年检和强制保险购买。 二、驾驶证申领 驾驶证是行驶在道路上的必要证件,驾驶员需要在规定的年龄和条件下,通过考试并申领驾驶证才能合法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包括C1、C2、A1、A2等不同类型,每种类型驾驶证对应的车型也不同。在驾驶证过期、丢失或被吊销的情况下,需要重新申领或办理相关手续。 三、交通违法处理 交通违法行为包括超速、闯红灯、酒后驾驶等,这些行为都会被计入个人的驾驶记录,并对驾驶员的行驶证产生影响。如果被查处交通违法行为,需要缴纳罚款并接受相应的处理,如扣分、暂扣驾驶

证等。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年检 机动车年检是指车辆所有人按照规定,每年对机动车进行检查并通过检查,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过程。年检需要对车辆的外观、底盘、发动机、排放等多个方面进行检查,只有通过检查的车辆才能上路行驶。年检不仅是一项法定的义务,也是保证车辆安全行驶的必要手段。 五、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保险是指车主为车辆购买保险,以防止车辆在行驶中发生事故或被盗窃等情况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机动车保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两种,其中交强险是法定的强制保险,商业险则是自愿购买的保险。购买保险时需要根据车辆型号、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选择。 车驾管基本业务知识是每位车主和驾驶员都需要了解的内容,只有掌握了这些知识,才能在道路上安全行驶,避免交通违法和事故的发生。同时,也需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提高车辆 驾驶员的安全素养和驾驶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证是机动车驾驶员合法驾驶机动车的 凭证,包括A1、A2、A3、B1、B2、C1、C2、C3、C4、D、E、F、M、N、P、三轮摩托车等几个类别。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考试、扣分、驾驶记录、 注销等管理工作,应当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 工作,并依法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五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须具备18周岁以上、 居民身份证、健康状况符合机动车驾驶要求等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请人须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提 交以下材料:身份证、照片、身体健康证明等。 第七条申请人应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的理论考试和实际考试。理论考试的题目包括交通法规、交通信号、驾驶技巧等方面。实际考试的项目包括倒车入库、侧方停车、坡道起步、直线行驶、超车等。 第八条申请人合格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核 发机动车驾驶证,并告知申请人有关注意事项。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应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将机 动车驾驶证随身携带,并予以出示。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不得以伪造、涂改、出借、出卖等方式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应定期进行年度审验,并 按规定办理驾驶证换证。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坏、过期、被吊销或者 被注销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证或者恢复。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应及时了解和适应新的交 通法规,不得因驾驶技术差、交通违法行为等原因,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因饮酒、服用违禁药物或 者患有严重疾病等,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自觉放弃驾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证的违规行为与处理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超速、逆行、闯红灯、酒驾、毒驾等。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证被扣完12分的,应当参加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学习期满,应当参加相应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方可恢复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规范 作为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工作规范和道路交通法规,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下面是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应遵守的工作规范,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持续学习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观念和安全意识,确保自身遵守交通规则。 二、不酒驾、毒驾。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严禁酒后驾车和吸食、注射毒品后驾车。在驾车前要充分休息,确保身心状态良好,不受酒精、毒品等物质的影响。 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礼让行人、尊重其他车辆的合法权益,不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等应为其他交通参与者保留的空间。 四、安全驾驶,遵守速度限制。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要合理安排行车时间,不超速行驶,确保驾车速度与道路条件和交通情况相适应,提前做好变道、超车等操作,保持良好的行车秩序。 五、严禁借用、出借机动车驾驶证。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严禁将自己的驾驶证借给他人使用,也不能使用他人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必须使用本人持有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在行车时随身携带。

六、及时参加体检。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每年要参加规定的身体条件检查,确保身体状况符合机动车驾驶资格标准。如发现健康状况不适合驾驶,要及时停止驾车,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七、配合交通部门的监管和指挥。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要遵守交通部门的交通管理措施,不能违法占用公路应急车道,不得不按规定通行交通管制线路,配合交警的指挥和检查。 八、保养维护机动车辆。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要养成定期保养和维护机动车辆的习惯,确保机动车辆安全可靠。遇到机动车辆故障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修,确保行车安全。 九、文明礼让,尊重他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要文明礼让其他交通参与者,尽量避免激烈竞争和冲突行为,保持交通秩序的正常进行。在行车过程中要礼让行人,尊重其他车辆的合法权益。 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信号。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信号,不闯红灯、不占用人行横道、不逆行等违法行为。在行车过程中要及时减速停车,确保行车安全。

机动车驾驶证及业务管理工作知识规范

机动车驾驶证及业务管理工作知识规范 一、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工作知识规范 1. 驾驶证的种类及领取条件 机动车驾驶证分为 A1、A2、A3、B1、B2、C1、C2、C3、C4、D、E、F、M 等类别,每个类别对应不同的车型。领取驾驶 证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如年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等。 2. 驾驶证申领和审验流程 申领驾驶证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体检报告、学车合格证明等材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审验阶段需要进行理论考试和实际驾驶考试。 3. 驾驶证的有效期与换证办理 驾驶证的有效期为六年,到期后可以办理换证手续。换证时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原驾驶证、体检报告等材料,并缴纳相应费用。 4. 驾驶证的奖惩与准驾车型变更 驾驶证持有人在交通违法行为中被处以罚款或者吊销驾驶证的,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处理手续。同时,可以根据个人要求和能力等情况,申请准驾车型的变更。

5. 驾驶证挂失与补证 驾驶证丢失或损坏时,需要尽快办理挂失和补证手续。挂失时,需要提供身份证明、驾驶证号码等信息;补证时,需要额外提供警察报案证明、体检报告等材料。 二、机动车业务管理工作知识规范 1. 机动车管理制度 机动车管理制度是指对机动车进行登记管理、审验检测、年检、违法处理等工作的规定和程序。了解机动车管理制度,对于正确处理机动车相关问题至关重要。 2. 机动车登记与变更 机动车的登记包括初次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程序。车主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车辆购置发票、身份证明、登记证书等。同时,当机动车发生变更时,需要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3. 机动车审验与年检 机动车审验是指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与评定,判断其是否符合交通运输的要求。年检是机动车每年必须进行的例行检测,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检手续。 4. 机动车违法处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重点内容解读(三)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重点内容解读(三) 二十一、校车标牌的签注那些内容?放置位置有什么要求?签注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答:校车标牌记载了校车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以方便各部门加强校车日常管理。 校车运行路线等发生变化要办理变更手续,校车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驾驶人等发生变化的,要经政府批准,办理校车标牌变更手续。机动车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要收回校车标牌。规定对校车变更使用性质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或者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的,要收回校车标牌,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二十二、与其他社会车辆相比,公安机关对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报废监管等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校车关系到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影响恶劣,《机动车登记规定》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检验和报废等方面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措施。一是校车上牌前必须进行检验。规定校车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保证校车安全技术性能。二是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规定校车必须每半年参加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同时考虑到校车一般不涉及跨地区运行,规定校车不得委托异地检验,加强属地管理。三是校车报废要由车辆管理所监督解体。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必须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杜绝报废校车继续上路行驶。目前,商务部正在制定校车报废标准。 二十三、成为校车的驾驶人需要满足那些条件? 答: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所应具备的6项基本条件。一是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是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是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是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是无犯罪记录;六是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二十四、申请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行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和驾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证包括A1、A2、A3、B1、B2、C1、C2、 C3、C4、D、E、F、M和N类。各类机动车驾驶证的领证条件和使用范围详见本规定的附表。 第三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交通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范围驾驶车辆。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的领证、审验、补证、注销等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由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如下: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学习期满: 1.申请A1、B1、C1、C2、C3、C4、D、E、F、M和N类机动车驾驶证的,学习期满不少于三十个小时; 2.申请A2、A3、B2类机动车驾驶证的,学习期满不少于二十五个小时;

(三)在报考人员所在地有效期内完成报考计划; (四)身体条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规定》; (五)申请期间内未受过暂扣驾驶证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 (六)持有中国国籍或者依法长期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 第七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程序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应当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三)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申请人,应当携带身份证件、学习驾驶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内容和形式详见附表; (五)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应当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回执》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证分为初次领证、审验、补证、年检和注销五种情况。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申报和备案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在营业执照范围之内申 请设立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完善的管理体系和专业的教学设备,经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许可证,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2.培训机构主要设施的设计图或交通安全设施的安装记 录等证明材料。 3.教学场地现场照片。 4.教练员执业资格证书或工作经历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 (一)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教练员和管理 人员。教练员应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员证,并取得教练员执业资格证书,管理人员应具备管理经验和相关知识。 (二)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教学安排,制 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和教材,并进行实地教学,确保学员能够掌

握驾驶技能和交通法规知识,规范教学行为,保证教学质量。 (三)培训机构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培训过程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四)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教练员开展培训质量检查活动,发现培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确保培训质量。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 (一)学员报名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照片, 并于培训过程中全程参加教育培训。 (二)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和培训机构规定,认真听取教练员的教导以及责任人的安排,严格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有违规行为。 (三)培训机构应对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估, 并在学员完成培训后进行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机动车驾驶证。 (四)学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前应通过身体检查及相关 考试,并缴纳有关费用。 五、培训机构考核及处罚 (一)培训机构应进行教练员及管理人员考核,发现不 符合规定的应依法作出处理,严禁违规行为。 (二)培训机构违反相关法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予以公开。 (三)各级交通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对培训机构 进行检查,持续开展整治行动,对不符合规定的机构予以暂停或吊销许可证和备案证书,直至依法取缔。 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一)交通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培训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按照年度计划展开监督检查活动,在培训机构检查工作中

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为,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驾驶素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驾驶培训人员及受训者。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应当坚持“安全至上、科学管理、依法经营、服务社会”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确保培训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应当注重培养驾驶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安全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驾驶员的文明驾驶素质和交通安全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文明。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设立许可证。 (二)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训练场地、设施和教练车辆。 (三)具备合格的教练员,并且按照规定进行培训。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 (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六)保证培训质量,提供良好的培训服务。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培训情况和培训效果。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向受训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培训信息,不得做虚假宣传或误导受训者。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对受训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提供安全驾驶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对教练员进行定期的业务能力和道德水平考核。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组织受训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技能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颁发驾驶证。 第三章驾驶培训人员 第十一条驾驶培训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机动车驾驶培训人员资格证书。 (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教学能力。 (三)严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受训者权益和隐私。 第十二条驾驶培训人员应当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科学有序的培训教学工作,提高受训者的学习效果。 第十三条驾驶培训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岗前、岗中和岗后培训。岗后培训应当定期进行,包括法律法规、技术知识和教学法等方面的培训。

车驾管业务知识

车驾管业务知识 一、驾照申领 1.1 申领条件 1.2 申领材料 1.3 考试科目及要求 二、车辆注册登记 2.1 注册登记流程 2.2 注册登记所需材料 三、机动车驾驶证换证和补证 3.1 换证和补证的区别 3.2 换证和补证所需材料及流程

四、机动车年检和上牌照 4.1 年检流程及要求 4.2 上牌照流程及要求 五、交通违法处理与处罚标准 5.1 违法行为分类及处理方式 5.2 处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解释 六、机动车保险知识介绍与购买指导 6.1 保险种类及保障范围 6.2 购买保险的注意事项 七、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普及 7.1 行车安全常识 7.2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介绍

七、结语 一、驾照申领 1.1 申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六个月的;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或学习的;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探亲、旅游的。 1.2 申领材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居住证、体检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等。其中,体检证明是指由医院出具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健康状况证明文件。 1.3 考试科目及要求 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考试两个部分。理论考试包括科目一和科目四,实际考试包括科目二和科目三。根据不同类型的车辆,考生需要参加相应类型的考试。例如,C1、C2、C3等小型汽车需要参加C1/C2/C3汽车驾驶员培训及考试。 二、车辆注册登记 2.1 注册登记流程 机动车注册登记是指将新购买或进口的机动车纳入到公安交通管理部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驾驶员和车辆证件管理制度

驾驶员和车辆证件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审验合格的机动车辆驾驶证是国家承认其驾驶车辆唯一的合法手续,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所驾驶的机动车辆证件必须齐全(行驶证、附加税证、车船使用税证、养路费证、尾气合格证),及其它相关证件。 二、驾驶油田自己单位车辆,必须是本单位专职司机或专兼职车管干部,持有油田交警队和油田交通管理中心核发的内部上岗证,才能驾驶本单位所指定的车辆。 三、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全以上证件,下班后将证件包锁好或拿回家,防止证件损坏或丢失。防止车辆丢失时给盗窃者方便,给破案者带来更多的障碍和麻烦,带证件上班带证件下班要养成良好习惯。 四、节假日、双休日实行油田内部规定“三交一封”,把证件和车辆钥匙交到单位统一保管。 五、驶员和机动车辆必须按时参加各种审验,其中有一项不合格,驾驶员或机动车辆,不许驾驶员驾车或车辆上路。 某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度 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组长:,成员:、、。组长主抓安全运输操作,落实安全运输活动。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李瑶琴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停、发车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外来人员、车辆必须经门卫登记允许后方可入内,不服从管理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进院的车辆必须车头朝外,摆放整齐。 三、保持院内卫生清洁,院内作业必须文明,不准违章作业,违者由公安机关处理,作业的垃圾污垢等杂物及时消除。 四、院内禁止吸烟和明火作业,五级以上大风门卫负责挂黄旗。 五、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违者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交公安机关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副经理安全工作职责 1、分管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常务领导,对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工作。 2、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3、落实本企业职工安全知识、业务技能、操作规程的培训和教育、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档案、记录。 4、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完善防火防爆设施和设备。 5、发生事故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事故情况、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分析,对事故责任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处。 6、负责对各部门、各基层行政领导的安全奖惩。 7、履行《安全生产法》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的职责。

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

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 2016年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的。该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车辆管理所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该规定还明确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内容、合格标准和要求,以及发证、换证、补证和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该规定还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经营许可。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包括以下内容:1.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2.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许可;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相关条件。 (一)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 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JT / T 433) 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JT / T

433) 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 l) 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 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 2) 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 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 / T 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 3) 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 %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 4) 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no % ,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 %应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配备符合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 / T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2篇)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十条年龄在____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____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第二节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____周岁以上,____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____周岁以上,____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____周岁以上,____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____周岁以上,____周岁以下;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制定本规范。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考试员的资格考核和考场的验收、检查、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时,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的原则,并设置受理岗、考试岗、监督岗。 第二章考试预约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核定考场、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确定考试能力:

一)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计算机考位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 二)科目二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场路线和考试项目设置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试员数量、考试路线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考场和考试员最大考试量应当逐级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本地考场布局、考试能力和考试需求,合理制定考试计划。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能力和异地考试需求,审核制定异地考试计划。车辆管理所在制定考试计划时,应当分时段安排考试场次。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科学安排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场次,允许申请人同时预约、连续考试。允许摩托车准驾车型申请人一次预约所有科目考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经营许可。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包括以下内容: 1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2.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许可; 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相关条件。 (一)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

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JT / T 433) 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JT / T 433) 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l) 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 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 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 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

2021年驾驶证管理规定

2021年驾驶证管理规定 一:有驾驶本结果开车的时候忘记带了,这算不是无证驾驶? 首先,这不算无证驾驶,只要你把你的驾驶本号码(就是身份证号码)告诉交警蜀黍,他通过警察内部系统查到你有驾驶本,那么会给予你扣___分、罚款___元、扣车的处罚,有可能是3选1,有可能是大三元全中,看你平时人品了。 另外,如果驾驶本过期、或者被注销但注销时间在___年内,也不算无证驾驶,但是处罚是不会变的,估计会给你个大三元,如果注销时间超过___年,那么恭喜,警察蜀黍抓到了一个无证驾驶的坏淫! 二:驾驶本一共___分,到底从什么时候开始重新计算归零? 驾驶本的记分周期的确有些不同,并不是以自然年开始计,而是从驾驶本申领日期开始计,比如你驾驶本上的初次申领日期为___年___月___日,那么你的计分周期就是___.12.17-___.12.17,在这个周期里只要扣分不超过___分,各项罚款都缴清,那么___.___日开始你的驾驶本就又回到满血___分的状态了;如果在这个周期里扣分超过___分,那么恭喜你,参加考试去吧~ 三:哪里可以查看驾驶证有效期限 我们可以在驾驶证正页的最底下一行查看驾驶证的有效期是日期和有效期限,在驾驶证副页上查看相应的换证提醒信息,即驾驶证有效期到期前九十日内可申请换领新驾驶证。

四:驾驶证有效期是如何设定的? 现在驾驶证已取消了年检,也就是说,不论您持有驾照是A本、B本还是C 本,驾驶证的换证周期都是一样的,即初次申领的驾驶证有效期限为六年。如果在第一个六年有效期内没有记满___分的记录,换证以后驾驶证有效期为十年,而如果十年内没有发生记满___分的记录,再换证以后就是长期的。 五:驾驶本有效期多久?一直是___年么?扣分对有效期有影响么? 初次申领驾驶本的时候,上面写着有效期是___年,在到达有限期前___日内要对驾驶证进行期满换证及审验工作,无论你的驾驶本是A本、B本还是C本,换证周期都是一样的。 如果在第一个___年有效期内没有记满___分的记录,换证以后驾驶证有效期为___年,而如果___年内没有发生记满___分的记录,再换证以后就是长期有效的,也就是说第一个___年内,平均每年扣分不超过___分,那么换证后有效期就是___年,在这___年中平均每年扣分不超过___分那么再换证后的有效期就是长期的有效的,还会随便把自己的驾驶本借出去帮别人销分么? 六:驾驶证换证在哪里去换?需要什么资料? 其实机动车驾驶证换证的工作并不复杂,驾驶员任选车管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驾驶证换证服务点、邮政代办点都可办理驾驶证换证业务。(地区之间略有差异,具体地点请提前咨询当地车管部门) 办理驾驶证换证业务时所需提交的资料也很简单,如下: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规章制度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规章制度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规章制度1 (一)总则 1、为加强公司的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保证工作和业务用车,确保安全行车和车辆安全,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专业公司的车辆及全体驾驶人员。 (二)车辆使用 1、每辆车由指定专门的驾驶员负责驾驶,非公司驾驶员不得驾驶公司车辆。 2、因公务需要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在《出车记录表》上详细登记。车辆返回后,驾驶员将《派车单》填写完整,并由用车人签字认可,作为报帐附件。 3、驾驶员在车辆使用前应对车辆作车况检查,如有故障或损坏等,应立即报办公室处理。 4、不出车时,驾驶员须将车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因失职造成损失,责任人应负责赔偿。 (三)车辆保养 1、司机必须时刻保持车辆干净整洁。 2、车辆零件设备由该车驾驶员负责保管,须保证完好。 (四)修理 1、凡公司车辆的修理或保养事宜,除紧急状况外,司机应事先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方 可在办公室其他人的陪同下,送公司指定维修厂维修。 2、公务车行驶途中发生故障,需紧急送修的,应先报总经理核准。 (五)事故处理 1、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公司车辆因公违反交通规则时,如为司机个人过失,其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如因车辆本身原因或由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罚款由公司负责。

2、车辆如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应及时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并即刻与公司负责人联系,协调处理。 3、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保险理赔作业,当事司机应配合办公室负责处理。 4、未经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公车者,所发生事故与公司无关,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力。 (六)费用管理 1、由财务部门根据车辆的使用情况核定费用计划和备用金标准,办公室为每辆车建立费用档案和维修档案;经办公室审核之后,司机方可报帐。 2、车辆的调配使用,用车部门应向公司办公室申请,发生的费用由用车部门承担,其结算方式和程序按财务制度执行,司机要认真作好出车登记。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规章制度2 一、坚持做好出车前检查和完成任务后的车辆清洗、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维修。 二、车队要定期组织对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不符安全要求的车辆要及时提出整改维修意见,并报办公室核准实施,消除隐患。 三、驾驶员要对所驾车辆做到胸中有数,认真检查保养,发现机件损坏、失灵要及时报告抢修,否则因检查不到位而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并负担赔偿责任。 四、车队长要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职责,否则要追究责任。 五、车队对每次车辆安全检查要造册作好登记,并对隐患整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抓好落实。 六、每次车辆检查情况将作为驾驶员月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奖惩兑现。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规章制度3 为加强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工作,提高车辆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促进新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特制定本制度。 一、环卫部门领导负责环卫车辆统一管理和调度,按时按质完成垃圾清运、道路清扫、洒水等环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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