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森林法价值理念的历史嬗变与森林法的修改-世界林业研究

我国森林法价值理念的历史嬗变与森林法的修改-世界林业研究
我国森林法价值理念的历史嬗变与森林法的修改-世界林业研究

第24卷第4期世界林业研究Vol.24No.4 2011年8月World Forestry Research Aug.2011

我国森林法价值理念的历史嬗变与森林法的修改*

张兰王世进

(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江西赣州341000)

摘要:价值理念是森林法修改时必须考虑的核心问题,它决定了森林法所要促进的价值以及价值实现的立法选择。伦理观的更新是森林法价值理念变迁与发展的价值先导。我国历次森林法的价值理念均是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基础上。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确立为森林法提供了新的价值导向,森林法价值理念要实现历史性转变并进而统领森林法的修改。

关键词:价值理念,环境伦理观,历史嬗变,可持续发展,森林法修改

中图分类号:DF4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241(2011)04-0013-06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Value Idea of Forest Law in China and Amendment of Forestry Law

Zhang Lan Wang Shijin

(Research Center of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 Law,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Ganzhou341000,Jiangxi,China)

Abstract:The value idea is the core issue that must be considered when the forestry law is amended.It decides the value that the forestry law shall promote and decides the legislative choice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value .The renewal of ethics is the guide to value for the chang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value idea of forestry law.The value idea of the previous forestry laws in China are all based on the ethic of anthropocentrism.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environmental ethic of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rovides the forestry law with new guide to value.The value idea of forestry law in China should realize the historical shift and then guide the amendment of the forestry law.

Key words:value idea,environmental ethic,historical evolution,sustainable development,amendment of forestry Law

我国森林法自实施以来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中的应有作用并未充分发挥,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现行森林法的价值理念与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要求的价值理念之间存在根本冲突。

1森林法价值理念与环境伦理观

法的价值理念是法学的核心理论问题,也是法的根本出发点。它是关于理想中的价值追求的系统理论和表述,这一理想中的价值追求需要通过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司法程序予以释放、体现和实现[1]。森林法的价值理念就是关于理想中的森林法价值追求的系统理论和表述。制定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法律的存在本身,而是借助于法律追求和实现一定的价值目标。法的价值追求体现了人们的价值观,是指人们对法的价值的认识和看法,指人们想通过法实现的一定愿望。森林法的价值理念体现了一定时期人们对于森林法价值追求的要求,体现了人们期望通过森林法的实施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这种价值理念进而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体现于森林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乃至对森林法的实施产生根本性的影响。价值理念是统领森林法的根本观念,决定了森林法所要促进的

*收稿日期:2011-02-01

基金项目:2009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环境法史研究(FX0910)

作者简介:张兰(1978-),江西理工大学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学,E-mail:yiong711@https://www.360docs.net/doc/2c3564840.html, 王世进(1965-),江西理工大学教授,法学学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学

世界林业研究第24卷

价值以及价值实现的立法选择。

在法理学中,价值的意义源于伦理的判断。“在我国,无论是传统法文化还是现代法文化,都明显地表现出2个基本特征:一是伦理道德观的更新是法的价值理念及其法文化变迁与发展的价值先导”[1]。任何一种伦理学说总要以某种价值预设作为逻辑起点,为现实社会提供价值导向,伦理观的更新是森林法价值理念变迁与发展的价值先导。20世纪以来,随着环境伦理观的兴起,伦理观从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到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嬗变已经影响到包括森林法在内的当代环境立法和实践。

伦理是指处理人们之间相互关系应当遵循的道德和规则。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并未将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视为伦理问题,传统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仅限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类中心主义是西方传统的伦理思想,把人类视为自然的征服者和统治者,把自然界排除在道德范围之外,认为道德是调节人际关系的规范,人只对人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人对人之外的其他存在物的义务只是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并且认为,只有人才具有道德地位,所有其他东西不过是人类使用的工具而已,自然万物只有对人类有利益时方有价值,维护人的利益是道德的目的,而自然界则只是满足和实现人类欲望和需要的工具。自然为人类所有,并且人类有权利用自然。在这种伦理观之下,森林法的价值理念表现为一种盲目的人类中心主义,森林只是满足人类经济发展需求的资源,森林法的价值追求就在于实现森林对于人类所具有的经济价值以促进人类经济发展,仅以人类利益为中心。

生态环境危机的出现迫使人类开始反思人类中心主义,重新审视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开始从伦理角度思考环境问题。各国学者开始突破传统伦理学对人的固恋,把伦理学的视野从人扩展到大自然,将伦理观念的中心从人类社会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或生态系统,否定传统的以人类为中心的伦理观,形成了不同于传统伦理的环境伦理。它突破了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传统伦理观,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确立新的价值观念,要求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关心。它涉及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何者为正当、合理的行为以及人类对于自然界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2]。

总地来看,西方环境伦理观主要分为2类:

第一,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类是自然的主人,是自然的管理者和受益者;人类比自然界具有更高价值,是道德关怀的主要对象;利益是人类行为的始点和终点,人与自然没有实现平等权利的共同基础。显然,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研究方法基本上没有超出传统理论的范围,它是在传统伦理学框架内建立起来的一种环境伦理学学派。它强调道德权利的社会性,反对把道德权利扩大到人以外的自然界。它遵循的只是这样一种原则:人类的行为必须符合自身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3]。因此,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下的森林法价值理念虽然开始关注环境保护和自然利益,但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仍然占据主导优势,其价值取向仍然在于“经济优先”,森林环境保护的目的在于实现人类自身的利益。

第二,自然中心主义。其中包括了3个学派:1)动物权利论。以辛格和雷根为代表的动物权利论认为,伦理的共同体范围应扩充到动物,人不仅对人负有义务,而且对动物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2)生物中心主义。以史怀哲的敬畏生命观和泰勒的生命中心主义等为代表的生物中心主义把道德义务的范围扩展到了所有的生命,认为人与其他生命的关系也具有伦理意蕴。3)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认为,“一种恰当的环境伦理学必须从道德上关心无生命的生态系统、自然过程和其他自然存在物。环境伦理学必须是整体主义的,即它不仅要承认存在于自然客体之间的关系,而且要把物种和生态系统这类生态‘整体’视为拥有直接的道德地位的道德顾客。[4]”尽管3个学派的观点各不相同,但实质观点是一致的,均主张应把道德关怀的范围从人扩大到一切生命和自然界,认为生命和自然界具有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自然中心主义为森林法提供了新的价值导向,森林法的价值理念应该从以人类为中心、经济优先的思想向兼顾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转变。

自20世纪末以来,随着可持续发展这一新的环境伦理观的确立,生态优先、追求人与自然和谐成为森林法在新时期价值理念的伦理导向。如何因应环境伦理观对其价值理念提出的新要求并且通过具体立法内容予以体现和实施,这是我国森林法修改时必须考虑的核心问题。

2我国森林法价值理念的历史回顾与评价

“法的目的是法要达到的境地或要得到的结果,是

41

第4期张兰,王世进:我国森林法价值理念的历史嬗变与森林法的修改

对法所要追求的价值最直接的表述”[5],森林法立法目的是森林法价值理念最为直接和明确的表达,价值理念的转变会导致森林法立法目的的改变,不同的价值理念会直接导致森林法立法目的的不同定位。“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6],森林法具体内容都是以其立法目的为走向的,价值理念对森林法具体内容的设计和实施产生根本性影响。通过对我国1963年以来的森林法立法目的的审视及其制定背景的分析,其价值理念可以窥见一斑。

2.11963年《森林保护条例》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赋予林业的主要使命是多生产木材以支援国家建设[7]。解放初期至1978年间,我国对森林是以采伐为主,国内先后建立了130多个森工企业,林业产值曾居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前几位[8]。出于对林业在经济建设中重要性的考虑,当时的中国政府提出要保护森林资源,并于1963年颁布了中国第1部相对完整的森林法规———《森林保护条例》。尽管如此,当时的工业、农业发展给我国的森林造成了巨大的破坏。20世纪50年代的“大跃进”和“大炼钢铁”运动中,木材作为燃料来源被大肆砍伐,而60年代至70年代的“以粮为纲”和“农业学大寨”运动,则导致全国毁林开荒造田现象严重,天然林遭到严重破坏,并遗留了严重的生态问题。森林资源遭到破坏并且导致生态恶化问题,这不仅与当时中国所处的国家环境和政治气候有关;更为重要的是,当时对森林资源的价值缺乏全面认识,有关的立法只是关注森林所具有的经济价值。

1963年的《森林保护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森林,防止火灾、滥伐和防治病虫害,以促进林业生产,特制定本条例。”这一立法目的的宣示,表明了该条例只是将森林作为一种木材资源对待,追求的是实现森林在经济发展之中作为林业生产基础的经济价值,森林法是在为“促进林业生产”保驾护航,完全没有顾及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价值理念在于通过该法的实施为林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保护森林,反映了其价值追求的单一性———经济价值,森林的生态价值及其在生态建设中的地位尚未得到认识。其价值理念受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影响,是“盲目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取向。

2.21979年《森林法》(试行)和1984年《森林法》

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森林资源也遭到破坏。1972年6月,第1次人类环境会议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中国组团出席了此次会议。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结束后,1973年8月我国召开了第1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确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32字方针”。1983年,第2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环境保护和立法工作开始得到重视。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颁布,其第1条规定:“森林是国家的重要资源,能够提供木材和各种林产品,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能够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保障农业、牧业的发展;能够防治空气污染,保护和美化环境,增强人民身心健康。为了加快造林速度,加强森林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特制定森林法。”在《森林法(试行)》施行5年的基础上,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这是我国第1部正式的森林法,其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这一阶段正处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处于中国经济体制转轨变型的历史发展时期,森林立法仍然带有较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在指导思想上仍然局限在以木材生产为主的框架内。从1979年和1984年森林法的立法目的来看,虽然两者都对森林的国土绿化、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的生态功能有所强调;但是,两者的价值取向主要仍然在于以资源利用与保护为目标,更多考虑的是森林的经济价值,森林的生态效益及其在生态建设和保护中的价值并没有成为森林法的首要追求目标。两者并未从生态的高度强调森林资源在整个生态系统中的地位,而仅仅是规定森林法的宗旨在于提供林产品和保护环境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其价值理念关注的是作为林业基础的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偏重于森林经济效益的保护。因此,我国1979年和1984年森林法虽然比1963年“森林法”的价值理念有所进步,但是仍然是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占据主导地位,是一种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理念。

2.31998年《森林法》

1984年森林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对于森林资源的保护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是并没有遏制住森林资

51

世界林业研究第24卷

源的破坏。1981年与1976年相比,全国林地面积减少了309万hm2。20世纪50年代初期,海南岛的天然林面积有120万hm2(1800万亩),而1984年的统计表明,岛上的天然林仅有25万hm2(370万亩);20世纪30年代长江上游森林覆盖率达30%,到60年代降至10%;云南省1949年森林覆盖率为50%,到1980年却只有25%[9]。森林的破坏同时造成了以洪涝和荒漠化为代表的生态灾难。森林的生态保护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其中原因之一就在于1984年《森林法》秉承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理念和经济优先的论调。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林业开始向着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方向发展,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日益受到重视。但是,森林法的立法工作并没有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1998年修订森林法时,对于立法目的条目内容未作改动,现行《森林法》依然体现的是以木材生产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固守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强调人类利益优先,坚持经济效益为重,忽视森林的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的保护。此阶段森林法价值理念较上阶段并无太大突破。

与环境伦理观的发展相比对,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环境伦理观已经出现动物权利论、生命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可持续发展观的发展局面,而我国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的环境伦理学研究到90年代以后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1998年《森林法》修订时虽然引入了生态效益补偿金制度等体现新时期森林法发展趋势的新内容,但其价值理念并没有发生与环境伦理观发展相适应的变迁,给人以环境伦理观不能起到价值导向作用的错觉。这是因为“固有的(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对新的伦理道德观及其法文化发展起着很强的牵制作用”[1],森林法价值理念的转变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之中,虽然环境伦理观为森林法价值理念的转变提供了新的价值导向,但这种转变必然会受到传统伦理观的牵制从而出现滞后于环境伦理观发展的局面。这种“滞后”并不代表着停顿,森林法价值理念最终要在新的环境伦理观的指导下实现发展。

3可持续发展观———一种新的环境伦理观

3.1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思想的内涵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所面临且必须解决的最基本问题,要真正克服人类的生态环境危机,首先要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伦理是解决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理论策略,它“从道德的角度阐发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其功能突出表现在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调整上”[10]。然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在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上,陷入了2种误区:前者完全否认自然的内在价值,认为人是唯一的主体,自然只是客体,环境保护只是为了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后者以纯自然主义的观点来考察人与自然间的关系,完全否认人的主体性,将动物或自然置于与人类同样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同样的法律权利。两者均未能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理论上或实践上也存在着一些无法解决的缺陷[11]。这导致虽然它们对传统伦理观进行了一定的或变革性的批判,但在对待环境问题时却显得力不从心,无法从根本上为环境问题提供可行的解决之道。

早在19世纪,马克思就在其《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描绘了一幅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画面:“社会是人同自然界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本主义。[12]”1992年《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指出,人类“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肯定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前联合国秘书长加利针对1994年环境日主题“一个地球,一个家庭”指出:“确立这一主题的目的就在于促进人类和其他生物的和谐共处。”1997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之所以定为“为了地球上的生命”,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执行主任在汉城世界环境日纪念大会上之所以要发表名为“建立与所有生命和谐相处的信念”的讲话,就是要人类树立尊重自然、保护生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明意识和伦理道德。

所谓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是指人类热爱、尊重、保护、合理利用自然,通过道德和法律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人与人的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力与自然生产力相和谐、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相和谐、经济社会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和谐、“人化自然”与“未人化自然”相和谐、人与自然相和谐[13]。

生态学告诉我们,人是自然环境的产物,是大自然的组成部分,人类首先是作为一种生物存在于自然界中,人类同样要受生态规律的制约和限制。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自然生态系统整体的平衡与发展。人类自产生以来,不仅仅是适应环境,更能有目的地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使自然更能适应人类的生存和

61

第4期张兰,王世进:我国森林法价值理念的历史嬗变与森林法的修改

发展。但是,自然也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人类如果违背这些规律,就会遭到自然界的报复。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既不同于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也不同于自然中心主义的观点,而是两者相互渗透、结合、优化的产物。它把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自然界理解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把人类看作是自然的组成部分,强调人类利益与自然利益的和谐,人要遵循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谋求人类与自然的持续发展。因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既遵循自然规律,又遵循社会规律;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从人的利益出发,又从非人生命体的利益出发;既为人,又为了环境和大自然;既承认自然的价值需要人去评价,又承认自然或环境的内在价值[13]。

3.2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价值取向———人与自

然和谐共处

科学的环境伦理观应该对从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到自然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进行整合,汲取其中有益的成分,从而完善环境伦理的理论体系,构建一种新型的环境伦理观,既要实现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又不对自然的生存发展状态构成威胁,追求一种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境界。可持续发展即是这样一种新型的环境伦理观。

可持续发展是上世纪80年代随着人们对全球环境与发展问题的广泛讨论而提出的一个全新概念,是人们对传统发展模式进行深刻反思的结晶。自20世纪80年正式提出以来,可持续发展已经得到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采纳。可持续发展观主张环境、经济和社会三者的可持续发展。环境可持续发展是指以保护自然为基础,与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在发展的同时,必须保护环境,使人类的发展保持在地球承载能力之内。经济可持续发展是指鼓励经济增长并能持续长久,以体现国家实力和社会财富。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指以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的,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在人口、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以自然环境为基础,与环境的承载能力相协调,是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它强调人类在追求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时,应当坚持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必须是在地球承载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的基础上,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而不应当是凭借人们手中的技术和投资,采取耗竭资源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方式来追求这种发展权利的实现。

正如《我们共同的未来》第2章“走向可持续发展”的结论中指出,“从广义上来说,可持续发展战略旨在促进人类之间以及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可持续发展不主张人类中心论和自然中心论,主张“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论”。可持续发展承认自然具有价值,既承认自然对于人类而言所具有的各种价值,也承认自然界自身有着内在价值,即它对地球生命支持系统具有的存在价值,对于生命和自然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它体现和追求的正是人与人、人与自然、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共处。人与自然和谐的限度,是人的活动或人类社会的发展以环境资源为基础,与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不能超过地球的承载能力或自我调节能力。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评定不仅是以人类为尺度,而且是以更深层次的人类———自然系统为目标;不仅是以人类的利益为目标,而是以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标。可持续发展“把对生命的尊重和对自然的生态系统的爱护纳入到政治、法律和道德体系中,把生命和自然生态系统作为和‘人’一样公正、公平对待的‘主体’,同自然平等相处,崇尚俭朴的生活和有节制的物质消费,人类的需求不能超越地球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可持续发展伦理观将伦理观念的中心从人类社会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或生态系统,道德调整的范围从人与人的关系扩展到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关系,其核心在于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14]。

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伦理观,可持续发展观对森林法价值理念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森林法不仅仅要关注于人类,追求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还要关注自然界,关注森林资源在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中的地位,将人与自然的和谐作为终极目标。

4我国森林法价值理念的历史性转变是修改森林法的逻辑起点

“生态社会阶段人类面临着严峻的生态危机,导致这一危机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制度层面的原因,也有价值层面的原因。然而,就其本质而言,主要是价值观念问题。[15]”我国现行的森林法仍然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基础之上,强调人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注重森林资源对人的功用性,人是主体和目的,自然是客体和工具。现行森林法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理念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要求的价值理念之间存在根本冲突。森林不仅是林业的基础,更是主

71

世界林业研究第24卷

要的陆地生态系统,是人类和多种生物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对维持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森林资源的保护不仅仅在于为林业持续发展提供所需的木材,首要在于强调森林在整个自然界中的生态地位和作用,保障森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森林在生态建设和生态安全中的作用。

从我国林业发展的实践来看,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指出,“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要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要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并提出要“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我国的林业发展要由以木材生产为中心转向兼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以生态效益优先、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这一转变无疑也对现行森林法的价值追求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在人类中心主义价值理念指导下的现行森林法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生态建设和林业建设的实际需要,森林法的价值理念必须实现历史性转变,这是修改森林法之前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现行森林法应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指引下重新定位其价值理念,实现由人类中心主义向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转变,确立森林是一个生态系统的理念,强调森林资源的有限性、整体性和生态性,谋求实现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和森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森林的和谐。唯有如此,才能在森林法的修改过程中真正排除人类中心主义、经济利益优先思想的影响,实现森林法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的法律保障作用。

法治应为良法之治,良法的核心在于法的价值理念借好的立法技术得到普遍认同。在社会变迁中,旧法的保守与滞后造成制度的非均衡和社会的不和谐,良法应因应法的价值理念嬗变[19]。随着可持续发展观下我国森林法价值理念的转变,基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认识,我国现行森林法应该在新的价值理念指导下予以修改,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加强生态建设放在优先地位,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这应是我国森林法修改的主要方向。在新的价值理念的统领下,应率先对作为森林法价值理念最直接和明确表达的森林法立法目的予以修正,确立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以生态效益和生态建设为先的指导思想,进而对具体制度和内容予以修改。

5结语

我国现行森林法的根本问题在于仍然坚持经济利益为重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理念,在较大程度上忽视了森林的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更没有兼顾三种效益之间的平衡与可持续发展。这就导致了现行森林法立法目的的价值定位不准以及受立法目的支撑的森林法具体内容不完善。因此,修改森林法时必须考虑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在可持续发展观的价值导向下,确立生态优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价值理念。

参考文献

[1]潘丽萍.法律的道德批判与法的价值理念的发展[J].东南学术,2010(1):107-111.

[2]张瑞萍.论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伦理观[C]//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生态文明与环境资源法,昆明,2009:263.[3]赵晓红.从人类中心论到生态中心论:当代西方环境伦理思想评介[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5(4):36.

[4]余谋昌,王耀先.环境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83.

[5]卓则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64.

[6]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353.

[7]常纪文.中国的森林立法及其文化背景[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2):27-28.

[8]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环境与发展评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9]赵兴华.森林被毁酿成环境之灾[EB/OL].[2011-01-10].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2c3564840.html,/GB/huanbao/259/3549/3550/20010118/ 381782.html.

[10]张锋.自然的权利与环境法的伦理选择[J].齐鲁学刊,2005(3):143.

[11]陈海嵩.环境伦理与环境法:也谈环境法的伦理基础[M]//环境资源法论丛第6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7-9.

[12]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刘丕坤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75.

[13]蔡守秋,万劲波,刘澄.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54(4):389-394.

[14]蔡守秋.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22-36.

[15]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

[16]朱悦蘅.法的价值理念与立法技术因应之制度分析: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例[G]//清华法律评论第三卷第一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46.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处罚的规定。 本条在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作了部分修改。本条除了维持原森林法的规定以外,主要修改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将原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修改为“依法赔偿损失”,因为赔偿损失属民事责任,原规定容易误解为行政处罚,两者性质是不同的,实践中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赔的,林业主管部门也不能强制执行,而改为“依法赔偿损失”则可按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上述问题;第二,增加了“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的规定,更有利于打击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不让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占得利益;第三,增加了“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的规定,更有利于恢复森林资源。 一、关于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对森林、林木实行限额采伐是保证森林资源消耗得到有效控制、落实“采育结合、永续利用”方针的主要措施和制度,本法对凭证采伐林木有许多具体规定,如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按照本法规定,有无采伐许可证和是否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是林木采伐是否违法的最主要的界限,另外,林木的权属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侵权违法的重要依据之一。 盗伐林木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和其它保护森林法规,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

全国乡镇林业工作站站长能力模拟测试(标准答案二)解读

全国乡镇林业工作站站长能力模拟测试(标准答案二) 判断题部分 (每小题 0.5 分,共 20.0 分) 第 1 题. 营造混交林最关键的是选好混交树种。()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第 2 题. 森林病虫害防治面积按防治的实际面积和作业面积分别统计。 ()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第 3 题. 征用基本农田的审批权由省级人民政府行使。()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B 第 4 题. 人工林达到同样成材标准所需年限比天然林短。()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第 5 题. 专题性报告的标题要明显反映出所报告的专题事由,由“事由” 加上“情况报告”或“报告”字样组成。()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第 6 题. 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受让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B 第 7 题. 对于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以上人民法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B

第 8 题. 在山地划分立地类型所采用的方法是生活因子法。()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B 第 9 题.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没有变。()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第 10 题. 林火在短暂的时间内突然释放大量的能量,可以导致一些生物死亡,并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但小面积的林火或低能量火, 有时对森林更新、生长发育还有促进作用。()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第 11 题. 一个科学的统计指标,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个是要有科学的统计指标概念;另一个是要有科学的计算方法。()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第 12 题. 林业行政复议程序可以由林业行政复议机关依职权而主动提出。 ()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B 第 13 题. 作业设计调查,即三类调查,是为满足林业基层单位进行造林、抚育、采伐设计需要进行的调查,其调查范围一般是森林小班或 具体某一山头地块或作业地段。()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第 14 题. 占用或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天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3]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3]10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黔府法函[2003]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关于“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其管理应当适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林地转为非林地前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问题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权限问题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除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六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5月28日附: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 (2003年5月20日黔府法函[2003]第10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省将制定《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列入了省人大、省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就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厅的意见出现了分歧。两个机关又分别向各自的上级主管机关请示,上级机关仍各持己见。 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认为林地属于农用地,应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而省林业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为,已将包括林地在内的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权交给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因此,出现了林地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管理还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问题。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的问题 省林业厅认为,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省国土厅认为,根据《土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出现了临时占用林地由谁来审批的问题。经省国土厅请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支持其下级机关的意见,认为《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土地法》第五十七条相抵触。

解读《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

解读《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办法》)是国家林业局的第一个比较系统地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作出具体规定,目的在于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操作程序,拓宽林业融资渠道,防范金融风险。于2004年5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资源资产,是林业行业所拥有的一笔最大资产,是林业进行扩大再生产的最坚实的物质基础。 《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登记办法》重点规定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范围、抵押登记的具体程序、登记部门职责、变更登记、续期登记、登记注销、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登记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的法理和法律依据 森林资源资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源,它的物权变动不仅与个人利益直接有关,还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并作出专门规定,是其资源特性和法律的共同要求。 《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和车辆、设备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对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采用登记成立主义的好处是: (1)物权发生变动的时间容易确定; (2)不动产抵押合同经过登记,具有了公开性、普遍性的特征,使抵押权产生了对世性、排他性的效力,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国家公权力的有效保障; (3)利用不动产登记的公开告示功能、普遍告知功能,告诫第三人(即可能被抵押权人排斥的其他债权人)抵押权设定的事实,使第三人得到法律的保护。 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抵押,有利于促进其合理流动,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森林法》第14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森林法》第15条规定了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途径和限制条件。 二、关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具体范围 《担保法》明确涉及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只局限于林木抵押,实际上此非本意。 《森林法》第15条,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刑事处罚规定。 一、本条是这次修改的森林法新增加的条款。本条是针对我国毁坏珍贵树木的严重情况而新增加的。珍贵树木是我国森林资源中的宝贵财富,但原森林法只有原则性的保护规定,没有专门的处罚规定,不利于打击这种违法行为,此次修改根据新修订的《刑法》的规定,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作为一种犯罪行为予以处罚,加大了惩罚力度。 二、珍贵树木是国家的宝贵自然资源,也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植物物种资源十分丰富,高等植物就有3万多种,其中有200多种是我国特有的,世界上十分罕见的珍贵树种,如珙桐、银杉等树种被称为“植物界的大熊猫”。国家历来强调依法保护珍贵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犯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为保护一些珍稀植物,国家建立了一批珍稀植物的保护区。由于珍稀植物的特殊作用,在法律保护方面更是采用了特殊保护措施,如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为了加强野生植物(含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1996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将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国家级保护野生植物分为一级保护和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另外,早在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盗伐、滥伐珍贵树木都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滥伐年代久远或多株珍贵树木者应按‘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对盗伐、滥伐珍贵树木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为了保护我国珍贵树种资源,1992年林业部发出了《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 三、1997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新中国刑法首次规定了对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者可以直接给予刑事处罚。在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中,增加了“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以与《刑法》相一致。根据本条规定,违反规定,非法采

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及解读

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根基,在保障木材及林产品供给、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中具有核心地位,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国务院明确要求“要把林地与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好林地资源的保护利用,不断增加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林地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 本《纲要》主要阐明规划期内国家林地保护利用战略,明确全国林地保护利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引导全社会严格保护林地、节约集约利用林地、优化林地资源配置,提高林地保护利用效率,实现2020年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实现我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提出的争取到2020年森林面积和蓄积分别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和13亿立方米的目标。《纲要》是指导全国林地保护利用的纲领性文件。

本《纲要》的规划范围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第一章林地保护利用面临的形势 第一节保护利用现状 根据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04-2008年)结果,全国林地总面积30378.19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31.6%;森林覆盖率20.36%。林地中,有林地18138.09万公顷,灌木林地5365.34万公顷,疏林地482.22万公顷,未成林造林地1132.63万公顷,苗圃地45.4万公顷,迹地(含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709.61万公顷,宜林地4403.54万公顷,林业辅助用地101.36万公顷。 专栏一不同时期全国林地状况和森林覆盖率 2007)确定的林地、部分园地、部分建设用地、部分未利用地,下同。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

林业法律法规

2012.07.27 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 杨全胜 一、林业行政执法设定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17号 颁布日期:1984年9月20日 实施日期:1985年11月1日 修订日期:1998年4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9号 颁布日期:1988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1989年3月11日 修订日期:2004年8月28日 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二)行政法规 1、《植物检疫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第98号令 颁布日期:1983年1月3日 实施日期:1983年1月3日 修订日期:1992年5月13日 2、《森林防火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8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1988年3月15日 修订日期:2008年11月19日 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第46条令) 颁布日期:1989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1989年12月18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第278号令) 颁布日期:2000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29日 5、《退耕还林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第367号令) 颁布日期:2002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20日 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实施条例》等。 (三)部门规章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第10号令) 颁布日期:1996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1996年10月14日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颁布机关:国家林业局(第2号令) 颁布日期:2001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4日 (四)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 颁布机关: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43号 颁布日期:2001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6月19日 二、林业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 (五)行政确认 (六)行政裁决 (七)行政给付

森林管护工作总结范文

森林管护工作总结【一】:森林管护工作总结 森林管护工作总结 我于*年*月被评定为森林管护高级工。平时工作中,在**和**林业站的领导下,在各党政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认真学习并宣传《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条例》等国家林业法规政策,切实加强对**区域森林资源的保护,遏阻破坏森林的违法行为,确保了森林资源安全,维护了生态安全,为**区域林区的社会稳定、生态和谐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管护任务及责任区情况 几年的森林管护工作中,签订了管护责任书,对管护范围内的森林和林地都采取了定时、不定时的交叉管护。根据交通、地理、森林分布等情况做了针对性的管护,并长期保持对各个范围内专职护林员和兼职护林员的工作联系。 二、森林管护方面 (一)宣传贯彻执行《森林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民参与、齐抓共管,提高了广大林农的生态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在乡、村、社各个交通要道、路口、车干道、沿公路岩石及农户房侧书写森林管护宣传标语180余条,在重点林区参会100余次,有效地宣传了防火条例、森林管护、林政管理、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认真落实发放一年一度的护林防火户主通知书,张 贴县政府护林防火戒严令,切实提高全民防火意识。认真贯彻森林防火“两项制度”。在巡山护林工作中,无论是村、社、农户还是田间地头,走到那里就要宣传到哪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尽皆知,将违法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形成了全民参与、共同维护森林资源安全的良好局面。 (三)在巡山护林过程中及时发现滥伐木材、无证运输、无证收购、毁林开荒等违法行为,并积极依法处理。督查一年一度的木材采伐,有效地制止了违法行为,做到了依法护林、依法兴林,维护了林区和谐。 三、积极完成林业站指派的其他工作 在巡山护林的同时,积极完成**林业站安排的退耕还林地补植、天保工程育苗、造林工作。 四、存在不足 由于**区域内森林面积广泛、林间交通不便,森林管护难度较大;另外,由于管护人员

第十一单元 《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一单元2学时 主要知识点:《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教学手段:讲解自学 第四节矿产资源保护法 一、矿产资源的概念 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为人类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富集物,是自然资源的一种。 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我国的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重要矿种贫矿多、富矿少,有的甚至短缺;二是伴生矿多,单一矿少,分选冶炼困难;三是地区分布不均,且很多矿产处在开采条件极为困难的偏远山区和生活条件极为恶劣的地区,不易开发利用;四是人均占有量低,有些矿产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五是开发利用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低,浪费和破坏严重。我国矿产资源的这种现实状况决定了我国必须十分注意其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便满足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日益增长的需求。 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保护法主要由《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征收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等组成。 二、矿产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探矿、采矿权问题 《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1.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和保护: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2.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3.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限制转让: 《矿产资源法》规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转让: (1)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2)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允许进行转让,更不得倒卖牟利。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的保护管理制 1、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制度。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法规标题】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颁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3-5-2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2c3564840.html,/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1178106 306 ?【全文】 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 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2003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10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黔府法函[2003]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关于“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其管理应当适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林地转为非林地前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问题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权限问题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除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六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附: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 (2003年5月20日黔府法函[2003]第10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省将制定《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列入了省人大、省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就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厅的意见出现了分歧。两个机关又分别向各自的上级主管机关请示,上级机关仍各持己见。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认为林地属于农用地,应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而省林业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为,已将包括林地在内的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权交给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因此,出现了林地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管理还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问题。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的问题 省林业厅认为,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省国土厅认为,根据《土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因此,

森林法讲解

虹桥镇机关干部 2013年3月份学法资料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讲解 一、《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了解《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出台的背景及出台的目的意义是为了更好地掌握《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法,本身是政策的条文化和法制化,体现的是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森林法》主要体现的是国家保护和发展林业的经济政策。一个时期国家经济政策的出台,有其相应的环境条件和历史背景。1979年制订《森林法(试行)》,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适应计划经济制定的林业管理政策。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森林法》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986年以后就不断地有人提出要修改《森林法》。到了1989年,全国人大对《森林法》实施情况进行了视察,视察后认为,需要对《森林法》进行修改,到1993年,原林业部开始筹建《森林法》修改小组,1994年正式运作。但是在市场化推进过程中,林业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上升到一定的高度,因此,《森林法》修改工作进展缓慢,一直到1998年4月才完成,历时近五年。原计划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完成的立法任务,到第九届全国人大才完成。 ㈠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工业社会向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出台

以后,对林地管理力度已经达到了同耕地同样的管理力度。也就是说,对耕地的管理力度严到什么程度,林地的管理也严到什么程度。耕地最严厉的政策也就是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占一造一”,也就是占一亩耕地,必须造一亩耕地。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少一亩林地,同样,用地者也必须恢复一亩林地。这充分反映我们国家对林业的高度重视,正如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讲的那样,是把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快生态环境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大计来对待的。 ㈡我们国家的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可以说,已经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指出,改善我们国家生态环境问题,关系到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根本大计。这样说,是因为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影响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问题了。这里有几个数字,可以充分说明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一是我国每年由于各种生态灾难(包括水涝、干旱等),造成的损失都在2000亿元以上。2000亿元相当于我们国家年财政收入的五分之一(按1999年数),损失严重。二是我们国家有近1亿人生活在黄河这条“悬河”之下,为什么说黄河是一条悬河?由于水土流失严重,黄河的河床不断增高,人们也就不断加高堤坝,很多地方堤坝的高度已高出地面近10米。每年仍在以10厘米的速度增加,就像人们头顶上顶着一盆水。在这个1亿多人口的区域,其产值要占到全国的近三分之一。黄河已经有二十多年没有成灾了,如果黄河成灾,比长江造成的危害还要大,因为长江两边有很多山脉或丘陵地带,可

森林法法律法规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学 学院 班级 姓名 学号

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摘要:森林资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长的森林有机体的总称,森林资源保护旨在促进森林数量的增加、质量的改善或物种繁衍,以及其他有利于提高森林功能、效益的保护性措施.我国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立法较早,从1963年起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保护森林资源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森林保护法体系,本文从森林法、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近年的修订情况三方面阐述了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conservation of forest resources LIU Chong (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 & Chemistry Engineering Xi′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 Abstract The forest resources are the combination of forest and the organisms in which they grow. The conservation of forest resources is aimed at promoting the increase of quantity of forest,the improvement of quality or propagation of species,and other protective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function and benefit of forest. A series of laws on conservation of forest resources have been consistently published since 1963 and established the law system .The article is related to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conservation of forest resources from three aspects concluding laws,regulations and modification of the laws. Key words forest resources; conserv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随着自然环境的恶化和资源的稀缺,世界各国都在自然资源立法方面不断改进,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1973年农林部发布了《森林采伐更新规程》,1979年《森林法(试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成为我国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第一部专门法律,调整有关林业生产建设领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个人之间林业经济关系,以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是国家组织、领导、管理林业经济的有力工具,属于经济法中一个重要组成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知识竞赛试题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知识竞赛试题 1. 新修订的森林法由()会议修订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 正确答案 ) 2. 新《森林法》于什么日期修订通过?() 2019 年 10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28 日 ( 正确答案 ) 2020 年 1 月 1 日 3. 新《森林法》自()起施行? 2020 年 7 月 1 日 ( 正确答案 ) 2020 年 10 月 1 日 2021 年 1 月 1 日 4. 新《森林法》规定,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制度? 属地管理责任制 考核评价责任制 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 正确答案 ) 5. 新《森林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

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 普法责任制 林长制 ( 正确答案 ) 目标责任制 6. 新《森林法》规定,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原则。 生态优先 ( 正确答案 ) 节约优先 绿色优先 7. 新《森林法》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集体 国有 ( 正确答案 ) 个人 8. 新《森林法》规定,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不减少。 消耗量 生长量 保有量 ( 正确答案 ) 9. 新《森林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践行()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

四年级语文法制渗透点完整版

四年级语文法制渗透点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四年级语文法制渗透点 1~4语文·四年级 第11课/去年的树 可渗透的法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法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的侵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 教学要求与方法 要求:初步了解。 方法:设疑解惑,讨论交流。 示例或说明 1、讲童话故事引入,激发学生的兴趣。 2、引导学生回答:听完这个童话故事,你有什么感受?让学生各抒己见。 3、你知道为什么会造成这种局面吗? (教师相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 4、小组合作交流。

(1)如果让你来设计这篇课文的结局,我们应该怎么设计? (2)针对课文的这个结局,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第17课/长城 可渗透的法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期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旅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教学要求与方法 要求:初步理解。 方法:利用多媒体激发情感,拓展延伸。 示例或说明 1、远看长城的录像,有条件的班级可以播放学生登上长城的录像,不仅可以欣赏长城的壮美景观,还可以让学生回想起自己登上长城的真切感受,激发学生情感。 2、网上搜索,了解人们是怎么样评价长城的。 3、引导学生明白:长城是世界历史上一个伟大的奇迹,是非常重要的历史文物。 4、拓展内容:说说家乡有哪些有名的文物古迹保护的怎么样把你对“文物保护,从我做起”这句话的理解,说给全班同学听一听。

新修订《森林法》知识问答试题

新修订《森林法》知识问答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的法律。 1. 新修订的森林法,自2020年()起施行。 [单选题] * A、5月1日 B、6月1日 C、7月1日(正确答案) D、8月1日 2. 新森林法专门增加植树节的规定,明确每年()为植树节。 [单选题] * A、2月12日 B、3月12日(正确答案) C、4月12日 D、5月12日 3.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选题] * A、15日 B、30日(正确答案) C、60日

D、90日 4. 新森林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 [单选题] * A、目标责任制 B、普法责任制 C、林长制(正确答案) D、河长制 5. 新森林法规定,()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单选题] * A、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正确答案) B、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C、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D、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 新森林法规定,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单选题] * A、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 B、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 C、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 D、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正确答案) 7. 新森林法规定,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单选题] * A、节约优先

林业法律法规

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 杨全胜 一、林业行政执法设定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号 颁布日期:年月日 实施日期:年月日 修订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号 颁布日期:年月日 实施日期:年月日 修订日期:年月日 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二)行政法规 、《植物检疫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第号令 颁布日期:年月日 实施日期:年月日 修订日期:年月日 、《森林防火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 颁布日期:年月日 实施日期:年月日 修订日期:年月日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第条令) 颁布日期:年月日 实施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第号令) 颁布日期:年月日 实施日期:年月日 、《退耕还林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第号令) 颁布日期:年月日 实施日期:年月日 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实施条例》等。 (三)部门规章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第号令) 颁布日期:年月日 实施日期:年月日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颁布机关:国家林业局(第号令) 颁布日期:年月日 实施日期:年月日 (四)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 颁布机关: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号 颁布日期:年月日 实施日期:年月日 二、林业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 (五)行政确认 (六)行政裁决 (七)行政给付 今天在这里重点讲解(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

自考经济法概论试题讲解学习

1.第9题 甲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乙公司将出租给甲公司的一台设备通过管理人取回。乙公司所行驶的权利是( ) A.出租权 B.别除权 C.追回权 D.取回权 答案:D 2.第10题 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承销期最长为() A.30日 B.60日 C.90日 D.180日 答案:C 3.第11题 根据水法的规定能够,下列水资源属于集体所有的是() A.江河中的水 B.湖泊中的水 C.某村水塘中的水 D.地下水 答案:C 4.第12题 甲、乙投资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约定两年内缴付出资完成。甲、乙首次合计出资最低限额为() A.1万元 B.2万元 C.3万元 D.4万元 答案:C 5.第13题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B.被胁迫支付贿赂也是商业贿赂行为 C.回扣不是商业贿赂行为的典型形式 D.折扣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答案:D 6.第14题 下列物品属于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的是() A.矿产品 B.农产品 C.手机 D.房屋 答案:C 7.第15题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不包括( ) A.保护交易安全

C.维护消费者利益 D.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答案:A 8.第16题 以下属于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标准的合同分类是( ) A.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B.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C.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D.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答案:D 9.第25题 关于产品缺陷的民事责任,正确的说法是() A.产品责任以过错为要件 B.责任形式包括人身伤害责任和财产损失责任 C.诉讼时效为二年 D.生产者和销售者一般负连带责任 答案:B,C,D 10.第26题 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经济法律事实包括()。 A.经济合法行为 B.经济违法行为 C.自然事件 D.社会事件 答案:A,B,C,D 11.第27题 凡属下述情况之一的货物任何企业不得出口()。 A.危及国家安全的 B.濒临灭绝的动植物 C.文物 D.劳改产品 答案:A,B,D 12.第28题 税收具有()等特征。 A.强制性 B.有偿性 C.无偿性 D.固定性 答案:A,C,D 13.第29题 股东的权利主要包括()。 A.表决权 B.知情权 C.选举与被选举权 D.分红及转让出资权 答案:A,B,C,D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解读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解读 新修订森林法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一起来学习新修订森林法。一、森林法的修订思路和基本制度 新修订的森林法在结构上作了较大调整,从1998年森林法7章扩展至9章,条文数从49条增加到84条。在修改总体思路上,把握国有林和集体林、公益林和商品林两条主线,建立和完善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主要有: 一是森林权属制度。按照明确森林权属、加强产权保护的立法思路,根据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国有林区、国有林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森林权属”一章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确定了国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行使主体,规定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流转的方式和条件,强调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等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是分类经营管理制度。按照充分发挥森林多种功能,实现资源永续利用的立法思路,修订后的森林法将“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首次作为基本法律制度写入“总则”一章。同时,还在“森林保护”“经营管理”等章节,对公益林划定的标准、范围、程序等进行了细化,对公益林、商品林具体经营制度做了规定,体现了公益林严格保护和商品林依法自主经营的立法原则。 三是森林资源保护制度。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实行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立法思路,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在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加强保护;将党中央关于天然林全面保护的决策转化为法律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进一步完善森林火灾科学预防、扑救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制度,明确了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部门、林业经营者的职责。为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形成了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体系。 四是造林绿化制度。按照着力推进国土绿化,着力提高森林质量的立法思路,修订后的森林法强调了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对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组织封山育林,对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生态修复的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质量优先,在大规模推进国土绿化的同时,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造林绿化离不开各行各业、公民的广泛参与,修订后的森林法将“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写入法中,并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进一步丰富了履行植树义务的方式。同时,根据森林城市建设多年来取得的成绩,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统筹城乡造林绿化,推动森林城市建设。 五是林木采伐制度。按照既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又要充分保障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思路,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修订后的森林法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基础上,规定重点国有林区以外的森林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国家林草局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回应实践需求,完善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条件和申请材料,规范了自然保护区林木采伐和采挖移植林木管理。强化了森林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