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并购、上市,三者律师业务

投融资、并购、上市,三者律师业务
投融资、并购、上市,三者律师业务

投融资、并购、上市三者律师业务

一、概述

1、国内现状:随着入世后外资介入的深化及国企改制、民营经济的发展,国内并购呈现高潮,但是律师尚不能完全适应业务发展的要求。其他服务群体同律师竞争,国企业改制大多是在专业咨询机构指导下设计方案实施操作,律师只是个别环节作为陪衬,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其原因一是与现实环境有关,同时律师的业务素质也不适应;好的一方面是,新一轮国企改制并购大潮为律师参与提供了相遇,而且以往失败的改制使人们看到了规范改制行为的必要性、迫切性,并购活动也不断地从行政主导式向法律政策主导,由暗箱操作向公开操作转变。

2、在改制或并购业务领域律师非诉讼业务主要:

(1)前期咨询和调查;

(2)并购过程中就具体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3)起草与并购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

(4)更高层次上为并购设计方案并具体指导实施,这也是前述律师的弱项。

二、律师参与并购业务的流程(以有限公司为例,从买方角度)

(一)并购项目的总体结构设计就考虑的因素

1、客户是谁:收购方/出资方,我们以收购方为主线讲:

此前是否存在交易关系,各方的目标,哪一方处于优势,交易项目的性质(是战略收购还是财务收购),其他因素

2、是否上市公司有不同要求,我们以有限公司之间收购和以收购方为主线:

有线公司应考虑的限制,除有关法律规定外,还包括公司章程、其他出资人的优先权(举例)、

3、是资产收购还是股份收购(或叫出资收购)

资产收购:是否特定资产,比如质押抵押物,是否须经第三方(债权人)同意,动产/不动产,具有复杂性。

股权收购意味着承担原出资人的全部义务,外资收购时还应考虑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收购后出资比例(25% )限制对公司的影响;收购国有资产导致出售方失去控股地位时能否通过相关审批,其他如目标公司与其债权人否有限制性约定等等。

4、收购方式:协议、竞价、招标、拍卖

国有资产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出售,只有经批准或只有一个竞买人时才允许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时买方处于主导地位,应控制并购文件;竞价出售情况则有所不同。

5、对价支付:

1)支付形式:现金/股票或其他财产形式,外资收购中如果不使用外汇,须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

2)支付期限:多是分期付款,在合同中对收购方设立保护性条款,比如约定对价调整条件,对尾款的损失抵押条件及提存方式等,应当注意《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两者有区别),两者之外的情况可协商确

定。

6、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1)税务问题(在国外很重要)外汇管制

2)价值评估问题(评估方法有多种),特别是国有资产和外资收购,应进行评估和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注意两者的区别,评估方式及是否须经审批核准,决定了交易价格的确定依据。中间地带,民企之间收购无经限制。

3)环境保护问题

4)法律风险,比如有重大诉讼

5)并购监管,目前在国内是趋向越来越严格,特别是对大型交易中的反垄断要求,可展开讲: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规定不能满足要求,《外资并购规定》的内容,影响,《反垄断法》制定情况,当前垄断的情况等等。举例

(二)并购程序

收购程序,三个阶段:

(一)前期洽谈达成意向书阶段

律师的工作初步调查,提供法律咨询,制作前期文件

(二)谈判签约阶段

尽职调查,提供法律意见书,制作并购文件

(三)交割阶段工作

交割前的尽职调查,准备交割文件,拟定交割备忘录(载明交割所需的各项文件,并于齐备时进行验证以确定是否可以开始交割),协助办理各项审批登记手续。

流程图:以协议并购为条件

1、前期协商,收购方与出售方(目标公司股东)或目标公司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是否有意向或终止),律师在信息收集和调查的基础上向委托人提示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为委托人起草收购意向书等前期法律文件。

2、签订意向书

和签订独家谈判协议(上市公司和国企收购不可行)和保密协议。(也可以是在意向书晨的保密条款和独家谈判条款,应当确定谈判保密限期);

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收购标的;2)收购方式和合同主体;3)收购价及价格确定方式;4)对价支付;)是否需双方股东会决议通过;6)是否需政府主管部门批准;7)收

购所需满足的条件;8)保障条款,包括独家谈判(排他协商)条款、提供信息资料条款、不公开条款(各方在共同公开收购事项前,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收购事项目信息资料)、锁定条款(在意向书有效期内,收购方可依约定价格购买目标公司,对方不能拒绝);9)附加条款,包括终止条件、保密条款等。

保密条款内容应包括:适应对象范围(知情人范围)、保密事项范围、保密期限资料的返还及销毁等。

律师应向委托人提示意向书与正式收购合同效力的区别,明确哪些条款具有约束力,一般保障条款保密条款具有约束力。

3、在此基础上收购方在目标公司协议下对目标公司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注意国有资产评估的特殊要求),对目标公司管理架构进行详尽的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统计造册。

这部分工作中律师最主要的任务是进行尽职调查,下面着重讲。

根据审慎性调查及价值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并购

4、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工作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

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律师的工作包括起草并购合同等法律文件、参与谈判、合同制作(文件制作),作为单独部分后面讲。

收购方律师应当争取起草法律文件,这样可以主导文件制作,也谈判中占据主导位置。

谈判中最主要的问题是交易价格,交易价格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其他的权利义务的分配,比如:1美元象征性对价收购,出售方就可以不做陈述与保证,总之需取得平衡,这要求律师的法律判断要和客户的商业利益相结合。好律师不仅要知道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还要创造性地运用法律使客户获得最大的商业利益。

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合同提交各自的权利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表决(这项工作可能在签约之前已完成)。

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

参见外资并风和国有资产并购的规定。

8、产权交割,既办理资产转移、经营权转移手续<详见指引>

交割涉及的行为包括:(1)签署相关的交接法律文件(有时签约与交割可能同时进行);(2)交付有关的证明和资料;(3)支付对价或资金结算;(4)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律师应制定交割/交接时间表和清单/备忘录,明确上述工作。

资产收购自交接日所有权转移,股东权收购,自交割日权利义务转移。后续工作包括将股东记入股东名册、办理工商税务、国有资产土地、房产、社保等变更登记手续。外资收购国企后,原国企划拨的土地必须办理出让手续。(接指引第21、22、23条)

三、尽职调查——重要性

1、目标和宗旨

从收购方来讲:确认了解出售方资产和权益,发现潜在的责任和风险,从而使收购方做出以下决定:调查收购价格,或提出交易的先决条件,或退出收购。

2、尽职调查的种类:法律/财务/专业(各专业调查应相互协调,律师应起协调作用,有些法律风险是包含在财务风险和其他风险中的)。

3、尽职调查的范围:目标公司公司结构、主要合同、贷款和担保、相关证照、资产(包括

不动产)劳保、环保、知识产权、诉讼、保险等等;

4、为了便于工作,双方可协商建立资料室;

5、尽职调查的工作阶段:(1)签约前(2)签约后交割前

目的:明确并割前目标公司的状况,确定是否地行价格调整,确定责任的归属及承担(并割日前资产状况与陈述保证、承诺不符,卖方承担责任)。

6、尽职调查与合同条款的关系:(1)陈述与担保;(2)保证;(3)补偿担保;(4)先决条件。

四、收购合同,合同由合同和附件组成

并购协议通常应包括的主要条款见P32和“指引”。

陈述和担保、承诺/保证/先决条件/补偿保证。

其内容的设定主要依据尽职调查的情况设定。

(一)陈述和担保(承诺)定义?

是并购协议中主要条款,对买方讲是最重要的条款

1、对收购方而言,陈述担保的目的;

1)就出售方知悉(但收购方不易验证的)事实的陈述;

2)填补尽职调查的漏洞(任何调查都不可能万无一失);

3)确认收购方作出收购所依赖的事实;

4)为收购方提供在主要事实不实的情况下停止交易,重新谈判、调整价格或提出索赔的合同依据;

5)针对某些事实要求对方提供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应当慎重出具,因为一旦有误,将会带来对自己和所里一系列不良影响,甚至被索赔(建伟所与恒基公司案),律师仅对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对事实问题不应出具意见,同时呼唤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尽早出台。

2、陈述担保的范围

1)公司组织架构、授权和资产总额;

2)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知识产权);

3)负债;

4)财务报表;

5)税务;

6)合同、租赁和其他义务;

7)劳动保险事宜;

8)守法和诉讼情况;

9)产品责任;

10)环境保护;

11)其他。

3、它包括:

1)买方的陈述与担保:保证己方具有实施收购的资产和财务能力;

2)卖方的陈述与担保;

3)目标公司的陈述与担保,保证没有隐瞒影响收购事实的重在问题,在股份收购中,目标公司的陈述与担保尤为重要。比如目标公司关于从业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陈述可以是:“本协议附件()全面披露了从业人数、工资待遇,并可长期保存,交割前公司不设立新机构、招录新人员、提高工资待遇、增加额外支出……”。

作为出售方也应有自己的应对策略:比如:限制范围、设立重要性标准,对非重要事项披露不实不承担责任,设立了“了解程序”等条件,比如:“根据公司管理层了解的情况……”,

尽量披露目标公司的情况。

(二)保证:是要求目标公司在签约后至交割前这段期间应作为或不作为的事项,以及交割后履行特定义务。

其范围常有:

1、交割前:(1)不作为:例如停止关联交易、不放弃权利、不转移资产、不修改合同、章程、不分红等等;

(2)作为:允许收购方接触资料,与目标公司有关人员访谈,目标公司取得有关项目

并购的政府批准等等;

2、交割后:竞业禁止、保密、其他

该部分内容与陈述与保证及先决条件可能存在重叠。

(三)收购先决条件(见指引)

当所有先决条件具备后,才能履行股权/资产转让和付款义务。

这些条件一般包括:

1、收购行为已取得相关的审批手续,如当涉及金融、建筑、房地产、医药、新闻、电讯、通讯等特殊行业时,需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2、收购各方已取得所需的第三方同意。

3、至交割日止,各方因收购项目所做的陈述保证承诺声明均实际履行或符合合同要求,如财务目标实现等。

4、收到其他特定的交割文件,如财务报表、法律意见书等。

当然先决条件主要是买方向目标公司和卖方设定,但卖方也可以向买方设定先决条件。

(四)补偿保证,我国法律没有这个概念。

指因交割前目标公司的行为导致的,交割前(签约时)无法确定的,交割后可能发生的或有损害,被收购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常见的或有损害有:税务、环境保护、未发现的债务及某些或有负债实际发生,产品责任(交割前销售的)等。

卖方通常不愿意设立此条款,它影响到交易的价格和价款的支付,通常买方要求将尾款提存或延期支付,卖方则希望在保证有效期限、责任范围和赔偿上下限上设定限制条件。例如“单笔或累计10万元以下的损失不赔”等。

五、风险控制/风险的管理

(一)风险分类:主体类、财务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人员类、经营类、其他。国内并购项目中风险表现的特殊性:

1、企业稳定性风险:签约后可能人心涣散,生产经营停顿、出现失控状态;

2、人员风险:人才流失;

3、资产安全风险;

4、并购价格风险:买卖双方恶意串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5、财务风险:对无形资产认识不充分,未记入帐册。

(二)风险评估:

1、评估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风险、风险产生的原因、控制风险的条件;

2、确定风险等级、顺序;

3、确定控制风险的方式,划定控制范围和防范措施,按收购目的的排序风险,并依此

规划出哪些风险不能签约,哪些风险需对方提供必要的保证,并从工作程序和时间上做出合理的安排。

(三)风险控制方法:

1、工作程序上制定工作时间表,尽理缩短签约到交割的间陋时间;

2、合同条款的控制:陈述与保证、担保、保密等。

3、核心:尽职调查。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股权收购

××公司股权转让事项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公司 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 甲方因转让公司股权的需要,特聘请乙方律师为该股权转让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现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律师担任甲方就上述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二、双方约定,受聘律师须为甲方提供如下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1、根据公司现状,协助制定股权转让方案。 2、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代表甲方参加股权转让事宜的协商、谈判,草拟、修改股权转让合同,使之从法律上可达到正式签约的条件; 3、就该股权转让协商过程中所存在的有关法律问题,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及时向甲方解答法律疑问,向甲方提供参考性的法律建议;

4、根据甲方所提供的资料,起草、制作与股权转让合同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件。 5、就股权转让事宜所涉及的与第三方债务清偿的有关问题,就甲方的咨询提供法律意见,起草、修改、审核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 1 - 三、法律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1、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双方商定,甲方对上述法律服务支付律师费人民币××万元。2、支付方式:甲方与相关股权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律师费。 四、乙方及受聘律师可根据法律服务工作项目及有关要求,安排有关律师或工作人员办理具体事务,具体工作人员的费用由乙方律师自行负责。 五、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应确保服务质量,确保所有合同和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确保在甲方要求、乙方承诺的期限内完成相应工作。 六、甲方应根据股权转让合同谈判签约的需要及时全面地向乙方律师提供各种书面资料,如实向律师说明所涉情况。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委托事务办理终结之日止。 八、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

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docx

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2008) (2008年12月27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注:本操作指引经过二次民委会研讨,并经过民委会部分委员三次修改后定稿,借鉴原《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已废止)、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等兄弟省份现有实施的操作指引认真制订而成。 1.总则 1.1为帮助和指导上海律师开展见证法律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订本操作指引。 注:本条是本指引的制订目的和法律依据。 1.2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客户(下称“委托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对律师本人亲身所见的、具体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证明的业务活动。 注:律师见证的内容包括事件和行为。在讨论过程中,有的观点认为,“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即可,而不需“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后经仔细斟酌,多数意见认为,律师见证业务的特点之一,就是由具体承办律师根据自己的感官见证,因此,行文还是以现在的内容为宜。 1.3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注:这是对于律师见证业务的主体资格要求,多数委员认为,律师助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和律师合办见证业务。 1.4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当依据已经知悉的客观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注:在讨论的前几稿中,有“通过律师见证,使当事人诚实守信,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行文。有的委员认为,“三个维护”是律师法规定律师的基本职责,这里再述显得多余,因此商议后这里删除。 2.律师见证业务范围 2.1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1)委托人亲自在律师面前签名、盖章; (2)委托人签署法律文件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该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声明、遗嘱; (3)其他法律行为(其他法律事实)发生的真实性或其过程的真实性,例如:

律师实务-公司并购相关法律实务讲解

公司并购相关法律实务 《股权并购及资产并购》 一、并购业务对律师的要求,企业并购的概念和分类 包括公司对外投资的方式?什么是并购?以及股权并购的概念及优点、缺点、使用条件及模式。企业并购中资产并购的概念及优点、缺点、使用条件。股权并购及资产并购的区别等。 二、并购的实质 三、律师在企业并购中所起的作用。 大家或许对律师行业多少有些了解,就律师行业而言,什么样的业务能带来高收入呢? 大宗诉讼案件、公司上市业务、公司并购业务、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融资等是我们律师行业高收入人群主要的经济来源。北京司法局公布:2005年度北京律师行业的营业收入突破60亿元,占到了全国律师行业的1/3以上。而在这60亿中,80%的收入来源于非诉业务,诉讼业务只占到总收入的20%。 我曾经在华润集团做过一些公司并购实务,我根据我在华润集团亲身经历过的一些比较重大的收购并购的项目,把自己的所经历的体会和感受及大家进行交流和探讨,对自己的收购并购工作做一初步的梳理和小结,由于我理论水平所限,错误及缺陷在所难免,请大家批评指正,以便共同提高。 第一篇讲课实体内容第一部分并购业务对律师的要求

1.熟悉企业并购的专门法律以及及此相关的法律知识; 2.管理、外语、文字功夫等方面要求; 对我们今后能够做并购律师业务的,首先主要是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是学习企业、公司管理方面的知识,再次、就是外语、逻辑思维、文字处理能力等技能。 这里我重点强调一下外语。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不断推进,企业并购行为也逐渐地更具有国际性。为谋求更大发展,占领国际市场,一国企业跨国从事并购也日益频繁。对于承办这类企业并购的律师来说,掌握必要的外语,就会如虎添翼,多了一分成功的把握。 当然,一个好律师,离不开较强的语言文字能力。不单是因为企业并购有许多针锋相对的谈判工作要做,有许多语言十分严谨的合同需要起草,而且是因为企业并购中,律师需要更加谨慎,要面对许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陷阱。所以,对承办企业并购的律师来说,较强的语言文字功夫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以上就是要想成为一名并购律师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大家要想在这个行业中崭露头脚,所需要的知识积累以及努力程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如果大家想了解更多的关于并购律师方面的内容,课下可以再和我联系,电话是:。 第二部分企业并购的概念和分类

房地产行业并购律师实务

房地产行业并购律师实务 主讲人:杨坤 引言: 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沟通房地产并购的法律实务问题,我学识粗浅,经验也有限,只是跟大家交流,谈不上授课。 一、房地产并购概述 (一)并购的概念 房地产并购首先从并购说起,并购是一个商业上的概念,现在法律把它拿来用了,其实也是似是而非的说法,最简明的定义是,公司收购通过购买一个股权来获得该公司的控制,购并包括收购和兼并,什么叫公司的控制权?各个国家公司法也没有明确定义,但我看到英国、意大利公司的控制权情景,有10种、8种情景做了罗列,我们国家有一个金融学家叫朱翌锟给公司下了一个定义,公司控制权是指股东或利益相关者对公司事宜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说法都是似是而非的,我们认为控制权就是法律的支配权,但这个支配权是否有量的概念,现在我看的文件都没有非常详细的说法,为什么要讲这个?关于公司并购的概念,其它课程的律师、老师可能另外讲过,我就不做详细的探讨。我要强

调的是购并完全基于一个商业逻辑和商业目的而产生的市场行为,目标在于商业利益的地位最大化,因此手段也是五花八门的。比如我们通常说的基于控制权,大家知道我国对外资进入机构有比例上限,最高不能超过20%,完全就是一个小股东,最多派一个董事,控制权非常有限,但仍然愿意这么干,因此商业目的是多方的,我们平时讲购并是取得控制权,这是似是而非的说法。 学法律者有一个毛病,总是喜欢用法律逻辑来看待商业行为,动不动就说这个东西不合法,那个东西不合法,其实不是,我们做法律,如果不理解商业理念,这些法律就没有什么意义,做律师也这样,如果不懂得这些商业逻辑,不理解商业背后的背景,光抠几个条文,对客户的服务毫无价值,所以基于上述商业逻辑、商业目的的考量,基于丧失控制权的做法,也是并购的一种精神,世界上最牛的人不是取得控制权,为什么?因为收购一个公司,取得一个公司的控制权,某种意义上就取得了包裹,丧失控制权,把控制权拿出去,获得现金或者股票基于变现的东西,从利益链来讲,商业价值链来说,丧失控制权,把它卖掉取得现金才是最终的实现,取得控制权那是取得一个包裹,最牛的人是把它卖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跨境并购)模板

法律服务合同 客户编号[ ] 合同编号[ ] 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xx律师事务所 住所:s 邮政编码:x 电话:x 传真:x 负责律师: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鉴于: 甲方拟收购一家位于【】的【】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并拟以股权转让等方式达到对该公司的控股地位(以下简称“本项目”),为确保整体项目并购、运营的合法和规范,甲方委托乙方对该项目涉及的项目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法律风险评估以及政府审批等事项有关的专项法律服务。 甲乙双方现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 1.1经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担任甲方的跨境并购项目的全程法律顾问,提 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乙方亦同意接受委托,依照本合同及律师执业准则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1.2甲方同意乙方委派律师作为服务团队负责律师,并指派其他律师 共同对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如该负责律师因故无法负责甲方委托之事务,乙方应立即指派其他律师代替该负责律师。 1.3双方确认,乙方于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专项法律服务内容包括以下两个阶段 服务事项和内容: 1.3.1第一阶段: (1)关于项目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服务:【】 (2)关于项目方案设计和风险评估的法律服务:【】 1.3.2第二阶段: (1)关于我国境外投资审批方面的法律服务:【】 (2)关于【】当地审批登记方面的法律服务:【】 1.4双方确认,以上第二阶段的法律服务内容视甲方的项目进展情况而定。待 甲方确定实施收购后,由乙方选聘【】当地律师共同向甲方提供第二阶段的法律服务。 第二条法律服务费用 2.1因本合同项下的专项法律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总计 ¥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2.2.1第一阶段法律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1)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元(大 写人民币元整); (2)在乙方向甲方提交关于项目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中文版 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元(大写人民币元 整); (3)在乙方向甲方出具本合同第一条第3款第(2)项所述的正式《法 律意见书》或《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 乙方支付¥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北京市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14年10月(2016-01-05 18:50:03) 转载 ▼ 标签:北京律协操作指引专业委员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法律尽职调查分类:办事指南 前言 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与帮助,2013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在广大律师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在此基础上,2014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专业委员会又续编了一批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拍卖、商业秘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图书出版、信托、信息网络、刑事业务、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军地互涉诉讼业务、利润表阅读等法律服务领域。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了律师办理信自、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道终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引》。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业务操作指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的,仅供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作为评价律师办理相关工作内容的依据。尽管本丛书的执笔人均为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每一部指引也经过相关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审核把关,但受各种因素制约,上述业务操作指引也难免存在疏漏和差错,请广大会员注意鉴别。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下一步,市律协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指引编写的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引,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受理 第三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办理 第一节法律尽职调查对承办律师的要求和职责 第二节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第三节法律尽职调查内容 第四节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成果的撰写及交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引目的】 为了更好地促进本市律师承办法律尽职调查业务,规范律师相关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民、商事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如何认识律师在企业并购中的作用

如何认识律师在企业并购中的作用通常情况下,我们习惯于将涉及到企业控制权变动的产权交易行为中的企业兼并和企业收购行为统称为企业并购。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国企改制和入世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目前企业并购已经成为跨国企业和境内企业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 企业并购的主要目的应是改善企业资源配置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而实现参与并购各方主体利益的最大化。但是企业并购行为所涉及到的往往都是相对比较复杂而且专业性又非常强的工作,这种复杂的工作客观上需要各方面专家和机构在其中发挥作用,如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以及熟悉国家产业政策并具备资本运营实际操作经验的投资银行机构等。这些人士或机构提供的专业调查和咨询意见是防范并购中存在的系列风险、促进企业并购行为依法规范运作的重要保障。本文通过介绍律师在企业并购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希望参与企业并购的各方充分认识到聘用律师等中介机构帮助自己完成企业产权交易的必要性问题。 在企业并购行为中,所涉及到的各方利益主体一般包括:兼并方或收购方(简称“并购方”)、被兼并方或被收购方(以下称“目标公 司” )、目标公司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政府部门(尤其是国有控股企业)等。其中最需要聘用律师的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下面就针对并购方和目标公司律师所应发挥的作用分别展开叙述。 一、并购方律师的主要工作事项 对并购方而言,任何并购交易中都可能存在着风险,只有对并购交易中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并做好相应的对策,才能有效防范并购风险,保证并购交易的成功及实现并购的目的。并购方之所以需要专门从事并购法律事务的律师,是因为律师可以在并购业务中发挥以下重要作用:

(一)在实施并购前对并购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购不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其中在参与主体、市场准入、经营规模和范围等方面必然受到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的限制,特别是当并购涉及到国有企业的时候,政府干预是必然的,而且政府在并购中所扮演的角色有时会直接关系到并购的成败。所以,律师参与企业并购业务首先要对并购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对目标企业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做尽职调查。为了确保并购的可靠性,减少并购可能产生的风险与损失,并购方在决定并购目标公司前,必须要对目标公司的内部情况进行一些审慎的调查与评估。这些调查和评估事项包括:1、目标公司的产权证明资料(一般指涉及国有产权时国资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或投资证明资料);2、目标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包括公司章程、各类出资或验资证明报告等);3 、有关目标公司经营财务报表或资产评估报告;4、参与并购的中介机构从业资质;5 、目标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情况;6 、目标公司重大资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负债或合同事项;7 、目标公司管理框架结构和人员组成;8 、有关国家对目标公司的税收政策;9 、各类可能的或有负债情况(包括各类担保、诉讼或面临行政处罚等事项);10、其他根据目标公司的特殊情况所需要调查的特殊事项,如社会保险、环保、不可抗力、可能不需要并购方同意就加诸于并购方的潜在责任等。目标公司若不反对并购,应对并购方律师尽职调查持合作态度,应并购方要求或依规定要求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地将自身情况,有关材料、资料、文件等告知或提供给并购方。 (三)出具完备的并购方案和法律意见书。并购方律师参与并购的核心工作就是为其实施并购行为提供或设计切实可行的并购方案和出具相关的法

上市公司收购律师实务——协议收购的法律程序

上市公司收购律师实务——协议收购的法律程序 公司资本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存在并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公司之间的收购与兼并也就成为一种经常性的现象。另外,资本的证券化使得公司收购活动可以越过目标公司管理层而直接同公司股东进行交易,证券市场的日益规范与完善也为活跃公司收购活动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如美、法、德、日等国,兼并与收购活动自19世纪以来历经五次兼并浪潮,近年来更是进行得如火如荼,规模更大,范围更广,跨国购并可谓风起云涌。据统计,1999年美国公司购并案件1241件,总额达10726亿美元,占世界28.1%。相形之下,我国公司购并则起步较晚。 依据中国证监会2000年9月28日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收购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者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可见,实务中上市公司收购主要有三种方式:协议收购、要约收购、集中竞价收购,不同的收购方式其程序上有不同的要求。 我国证券法在收购方式采纳了将公司收购分为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的二元说。但是实际上,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在上市公司并购的实务中,协议收购是主要的收购方式,而要约收购则很少见。 作为一种独立的收购方式,依国外法学界的一般观点,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于证券场所之外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达成股份购买协议以谋求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由于协议收购是仅在收购人与目标公司少数大额股东之间的行为,而将大多数中小股东排除在外,这就导致了大多数中小股东在并购中容易陷于被动的局面,难于贯彻公平原则,而且很难监管。正是基于此,许多国家都不支持协议收购的方式,即使在证券市场发达、监管措施较完备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也只是通过判例确定了一些规则,在成文法中是没有关于协议收购的规定的。 我国的协议收购制度与国外比较而言有其特殊性。 首先,依据我国证券法第78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由此可见,我国证券法以明文的方式确定了协议收购具有与要约收购比肩的地位。. 其次,我国证券法没有对协议收购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解释,也没有对协议收购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这是有原因的:与国外证券市场不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被分为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国家股、法人股暂不参与流通。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证券法》认可了协议收购的方式,也因此导致了我国的协议收购在含义及适用范围上具有特殊性。 依照法学界的一般观点,我国的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公司股票的特定持有人依照个别签署的协议或股份转让协议,取得他人非上市股票的收购行为。协议收购作为与要约收购相并列的一种收购方式,仅适用于国家股、法人股这些不能上市流通的股票。收购人是无法通过与流通股股东签订转让协议来获取上市股票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事指南 、, 、- 前言 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与帮助, 2013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在广大 律师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在此基础上, 2014 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专业委员 会又续编了一批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 查、拍卖、商业秘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图书出版、信托、信息网络、 刑事业务、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 军地互涉诉讼业务、 利润表阅读等法律服务领域。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 有限 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 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中国境内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 《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了律师办理信自、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 办刑事业务操作指 引》 、.道终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 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引》 。 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 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业务操作指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 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的,仅供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 也不作为评价律师办理相关工作内容的依据。尽管本丛书的执笔人均为相关领域经验 丰富的律师,每一部指引也经过相关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审核把关,但受各种因 素制约,上述业务操作指引也难免存在疏漏和差错,请广大会员注意鉴别。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下一步,市律协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 状况和指引编写的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引,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 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 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 。 一章 总则 二章 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受理 三章 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办理 一节 法律尽职调查对承办律师的要求和职责 第二节 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第三节 法律尽职调查内容 第四节 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成果的撰写及交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引目的】 为了更好地促进本市律师承办法律尽职调查业务,规范律师相关执业行为,保障律师 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民、商事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10 月( 201 6-0 1 - 0 5 1 8:50 :03) 转载 ▼ 标签: 北京律协 操作指引 专业委员会 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法律尽职调查 分类: 办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2014 年 平目 第第 第

最新从两起并购案例总结律师操作并购项目的经验与心得

从两起并购案例总结律师操作并购项目的经验与心得﹡ 发布时间:2007-6-14 从两起并购案例总结律师操作并购项目的经验与心得﹡ 易芳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 200120) 一、案例A:境内公司以境外公司身份并购拥有中国资产的境外公司 (一)项目背景 1、主体 出售方甲:设立在香港的某公司 出售方乙:设立在维京群岛的某公司 收购方:设立在开曼群岛的某公司 2、标的公司 标的公司共两个,一个是出售方甲持股100%的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全部股权。一个是出售方乙持股100%的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全部股权。该两家标的公司又在上海设立了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两家标的公司共计持股房地产开发企业99%股权。 3、交易目标 通过境外股权转让,取得香港两家标的公司的控制权,进而取得境内某房地产公司的控制权,最后达到收购境内房地产项目的最终交易目的。 4、案件要点 (1)境内公司以境外公司身份并购拥有中国资产的境外公司 (2)以股权转让方式收购房地产项目 5、律师作用 律师在并购项目中的作用,因项目背景等实际情况的不同会有所差异,有的项目律师起主导性作用,而有的项目律师则只是起到知识性作用。一般而言,并购拥有中国资产的海外公司,主办律师都是境外律师。但是,这个案件具有特殊性,即该案件的境外收购方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内企业,收购的主要资产是境内资产。因此,在该案件中,中国律师起到了主导性地位,并且主导整个并购进程,而且负责选择境外律师,并负责与境外律师的沟通。 (二)操作流程和涉及的法律要点: 1、境内公司和境外公司的尽职调查 收购拥有中国资产的境外公司,尽职调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针对境外公司的尽职调查,应由境外律师事务所进行;一部分是针对境内公司的尽职调查,则由境内律师事务所进行。而对境内公司尽职调查的程度,则应取决于中国资产在整个并购交易中的重要性。在本案例中,收购方要购买的核心资产是境内的房地产项目,因此,尽职调查的重点应该放在中国资产方面。境内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由并购双方及时达成补救措施,并将该等发现的问题和达成的补救措施反映到境外并购的主合同中。

外资并购法律规定

外资并购法律规定 外资并购属于国际直接投资范畴。国际直接投资在总体上分为新建外资企业及并购内资企业两种方式。改革开放初期,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主要采用投入货币资金和实物资金兴办“三资企业”。自90年代以来,直接投资并购我国企业成为外商在中国的主要投资方式。由于外资并购方式有着比新建方式更为明显的优势,因此,随着我国市场进一步开放,外资并购就呈现日益活跃迅猛发展的势头,但相关的法律规定却相对滞后,已经出台的规定多为规范性文件,法律阶位较低,对实务操作带来一些不便。本文将对外商并购法律实务操作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一、外资并购的基本形式 公司并购(M&A)是公司的兼并和公司收购的总称的简称。收购和兼并是有所区别的。公司的兼并是指通过转移公司所有权的方式,一个或多个公司的全部资产与责任都转为另一公司所有,兼并方取得被兼并方的全部资产,并承担被兼并方的债务,被兼并方须解散。公司收购指的是一个公司经由收买资产或股份等方式,取得另一公司的控制权和管理权,收购后,目标公司可以存续,而且收购方一般不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 收购的基本形式:按收购的标的可划分为资产收购和股份收购,前者是指收购方购买取得目标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后者是指收购方购买取得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兼并的基本形式:一种是吸收合并,即一家公司吸收其他一家或多家公司,被吸收公司解散。另一种是新设合并,即两家或多家公司合并成立一家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二、外资并购的基本途径 外商以并购方式进入我国市场一般有以下几个基本途径: (一)以外国投资者身份并购我国内资企业 外商可以根据我国《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和允许的投资方向,整体买断我国相关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

投资收购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模版

x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购xxx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书 合同编号: (注:合同编号由合同持有方根据其内部合同管理制度予以编制) 甲方:x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签署日期:20xx年月日

x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购xxx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书 甲方:x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x 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地址: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法律规定,甲方拟聘请乙方为专项法律顾问,就甲方或其关联方拟收购xxx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收购事宜”)进行磋商谈判、专项尽职调查。 甲乙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第一阶段:初步谈判阶段 1.参与xxx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谈判,协同甲方制定收购事宜的初步计划。 2.根据与xxx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谈判结果,对本次收购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及风险提示。 3.根据与xxx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谈判结果,提供《投资框架协议》。 第二阶段:尽职调查阶段 1.按照乙方同行的标准及程序,制定调查计划并指派律师对甲方拟投资目标企业进行现场法律尽职调查。 2.核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目标企业的历史沿革;组织结构;重要资质;公司治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等主要资产及限制;劳动人事;重大合同;重大债权债务;业

务运营情况;行政处罚及未决诉讼及乙方认为需要进行调查的其他所有重大事项。 3.核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核查、查阅政府部门资料、审阅公司提供的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走访有关机构和部门。 4.本次尽职调查完成后,向甲方提供书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阶段:项目融资阶段 1.协助甲方制作商业计划书,并对商业计划书涉及法律部分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2.协助甲方与投资机构进行谈判,参与相关的项目推介会。 3.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具体的投资方案书面文件。 第四阶段:项目投资阶段 1.根据尽职调查、谈判的的情况,涉及本次交易的交易框架,起草、审阅、修改、讨论、确定本次交易涉及的投资协议、增资协议等交易文件。 2.协助完成本次交易的交割事宜,审查、起草、修改、确定本次交易交割所需的各项法律文件。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根据调查获取的资料和法律作出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随时按甲方的要求向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在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拟投资目标企业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及其拟投资目标公司之商业秘密和非公开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基本稿)》

吴江水:《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基本稿)》 撰稿人‖吴江水律师 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教育委员会委员 目录 第1条适用及定义 第2条业务中的律师职业操守 第3条客户的开拓 第4条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 第5条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 第6条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 第7条其他事项 第1条适用及定义 1.1 本指引的制订目标 为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提供基本参考,提高工作的深度和广度、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平衡,并在服务社会、为客户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防范自身的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作为工作理念、工作内容及工作要点等方面的提示。

1.2 本指引的性质 本指引系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时的操作指导性文件,供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时参考使用,相关服务内容可参见《律师业务目录》。本指引无强制性效力,尤其不作为判断律师执业过错的依据。 1.3 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相关定义 本指引所使用之下述术语,非经特别说明,其定义如下: ⑴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系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聘请,指定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法人企业、其他组织企业、个体企业等企业,在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期间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⑵企业法律顾问 系指合法开办及依法存续,接受本指引所提及的民事主体聘请为其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⑶顾问律师 系接受聘请后的律师事务所所指派的,为聘请方提供具体法律顾问服务的执业律师,但不包括不具律师执业资格证的助理。 ⑷聘请方 系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等本指引述及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对象。 1.4 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服务对象

投融资并购上市三者律师业务

投融资、并购、上市三者律师业务 一、概述 1、国内现状:随着入世后外资介入的深化及国企改制、民营经济的发展,国内并购呈现高潮,但是律师尚不能完全适应业务发展的要求。其他服务群体同律师竞争,国企业改制大多是在专业咨询机构指导下设计方案实施操作,律师只是个别环节作为陪衬,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其原因一是与现实环境有关,同时律师的业务素质也不适应;好的一方面是,新一轮国企改制并购大潮为律师参与提供了相遇,而且以往失败的改制使人们看到了规范改制行为的必要性、迫切性,并购活动也不断地从行政主导式向法律政策主导,由暗箱操作向公开操作转变。 2、在改制或并购业务领域律师非诉讼业务主要: (1)前期咨询和调查; (2)并购过程中就具体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3)起草与并购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 (4)更高层次上为并购设计方案并具体指导实施,这也是前述律师的弱项。 二、律师参与并购业务的流程(以有限公司为例,从买方角度) (一)并购项目的总体结构设计就考虑的因素 1、客户是谁:收购方/出资方,我们以收购方为主线讲: 此前是否存在交易关系,各方的目标,哪一方处于优势,交易项目的性质(是战略收购还是财务收购),其他因素

2、是否上市公司有不同要求,我们以有限公司之间收购和以收购方为主线: 有线公司应考虑的限制,除有关法律规定外,还包括公司章程、其他出资人的优先权(举例)、 3、是资产收购还是股份收购(或叫出资收购) 资产收购:是否特定资产,比如质押抵押物,是否须经第三方(债权人)同意,动产/不动产,具有复杂性。 股权收购意味着承担原出资人的全部义务,外资收购时还应考虑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收购后出资比例(25% )限制对公司的影响;收购国有资产导致出售方失去控股地位时能否通过相关审批,其他如目标公司与其债权人否有限制性约定等等。 4、收购方式:协议、竞价、招标、拍卖 国有资产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出售,只有经批准或只有一个竞买人时才允许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时买方处于主导地位,应控制并购文件;竞价出售情况则有所不同。 5、对价支付: 1)支付形式:现金/股票或其他财产形式,外资收购中如果不使用外汇,须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 2)支付期限:多是分期付款,在合同中对收购方设立保护性条款,比如约定对价调整条件,对尾款的损失抵押条件及提存方式等,应当注意《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两者有区别),两者之外的情况可协商确

外资收购内资股权操作实务

外资收购内资股权操作实务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标志着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进入中国市场,并通过中国市场与国际市场进行竞争。而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外资并购的原则、程序、审批作出了相关规定,为外商在中国开展并购提供较具体的法律规范。其中特别引人关注的是,被股权并购的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而按照在此以前所有的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的自然人不能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或合作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而该规定无疑是对上述限制的一个很大的突破。 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有多种方式,可以分为:收购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收购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可实行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 上述各种并购方式虽然存在很多的共同之处,但由于被收购方的企业性质、组织形式等不同,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本文仅就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的方法收购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作一介绍: 一、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前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涉及产业政策、产业垄断的限制、劳务、海关、税务、知识产权、外汇管理等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但首先应考虑前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产业政策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并购活动前,首先应考虑该并购活动是否符合中国的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最主要的政策依据。其中,有些并购项目是受限制的,如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如中药材种植、养殖;高等教育机构等);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航空运输公司;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等);禁止外国投资者并购的企业(如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开发,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邮政公司、期货公司的经营)。 当然,这些产业政策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如: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曾经属于限制类项目,但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经营;也有可能因地域的不同而发生区别对待,如:低品位、难选冶金矿的开采、选矿业,在西部地区允许外商独资,而在其他地区仅限于合资、合作。 很多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关的鼓励性措施。如上海市制定的《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中,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引进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等7个领域开展并购活动。 因此,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进行股权收购时,必须首先明确该产业是否有准入限制,否则有可能遇到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却不能获得审批机关批准的风险。 在对产业政策进行确认时,不仅应确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规定,同时还应当向审批机构了解实际操作的可行性。例如,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一般设备维修业是允许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获得批准。 (二)产业垄断的限制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商务部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审查产业垄断的主管部门,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境内企业时,如涉及产业垄断问题时,应报经商务部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查。 以上海市为例,如外商投资者股权并购后,关联企业、市场占有额、营业额达到规定限额时,应首先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项目审批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分别报送相关资料,并由上述两个部门分别上报商务部外资管理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但报送文件的种类及具体内容尚没有明确的规定,据了解相关部门正在就操作细则进行协商拟定过程中。 从目前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的实例来看,尚未有因涉及行业垄断而不被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批准的实例存在。但若《反垄断法》出台并实施以及中国国内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在并购前采取谨慎的措施也是必要的。 二、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程序 (一)谈判 在通常情况下,在对产业政策及垄断限制进行调查之前,外国投资者已经有了明确的一个或多个收购对象,在初步调查并排除股权收购的有关产业政策的障碍之后,外国投资方和收购对象之间即可进行谈判。 谈判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价值的评估、各方权利义务的协调。

企业改制与并购律师实务点睛网

企业改制与并购律师实务 主要问题: (一)当前社会转型与经济发展对改制与并购的影响; (二)改制与并购的基本法律问题以及律师的服务方式; (三)改制与并购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 一、当前社会转型与经济发展对改制与并购的影响 当今世界,社会转型的速度非常之快,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们的政治制度、经济结构、经济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的速度与欧美国家相比,我们的二三年,就相当于别人的三四百年,可以说我们现在社会转型的速度非常之快。 这种转型经济的结构变迁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影响?我觉得认识当今中国的大趋势,最重要的一个关键词就是“转型经济”。所谓转型经济,是从计划体制到市场体制,这种转型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这种过程受制于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方面的影响,使得转制的进程并不是很顺利,

甚至是很曲折的,有时候还可能有一些倒退,总得趋势是不断往前发展的。 中国经济大势的核心特征就是转型加转轨背景 下整个结构变迁的经济,这种商业事件对于企业家来说、对于商家来说、对于我们律师来说,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势,给我们提出了什么样的机会和挑战?它的关键命题就在于结构的变迁、格局的动荡下如何维持当前格局下的生存,同时又占领未来格局的先机。因为我们律师是感知社会变革最前沿的,“春江水暖鸭先知”,律师在感知这种社会变革的过程中,他能够深切地感觉到这种变化给我们带来的影响和冲击。 对于中国转型经济的特征,对于企业来说,它面临着什么?它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中国呈现出一种商业景象——“跑马圈地,逐鹿中原”。各类人马、各类组合、各类商家要在这种市场的变迁过程中,在这种市场份额的角逐过程中各显神通,通过占有各种市场的资源,去实现它自身的价值。这是第一个特征。 第二个特征,对于经营商家来说,他们的命运在转型经济的变迁过程中,决定中国大多数厂商的命运是结构的变迁和资源的占有。也就是说,你这个

公司业务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公司设立、经营管理、对外投资、并购重组专项)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对外投资、并购、重组专项)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公司投资设立、经营管理等事项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处理甲方的公司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工作范围 乙方律师的工作内容具体如下: 1.公司设立法律服务 (1)提供公司投资形式、投资可行性相关的法律咨询意见及方案设计; (2)提供策划公司、集团公司股权构架方案; (3)起草、审查、修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 (4)提供公司投资设立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5)分析说明投资设立公司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6)对于投资设立中的有关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其他高新技术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处理意见; (7)进行投资设立公司所需的有关商业调查; (8)协助办理公司登记设立登记手续; (9)协助办理投资设立公司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2.公司经营管理法律服务: (1)为公司提供公司治理结构、董、监事会及管理层设臵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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