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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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

江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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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工作,提高社会化运行管理水平,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活动。

第四条对于涉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全部实施社会化运行;对于废气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开展社会化运行由排污单位自行选择,但进行自运行的排污单位必须具备和社会化运行单位同等的运行维护资质。

第五条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对省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进行公开招标,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应申请财政全额补助,并根据年度运行维护考核情况予以拨付。非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用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向所在地财政申请解决。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科技标准机构负责对在我省开展社会化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和现场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环境监察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控机构负责对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社会化运行单位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监督考核。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为社会化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社会化运行单位,同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八条在我省开展社会化运行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连续自动监测类运行资质(不含临时资质),并必须通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年度社会化运行考核。

第九条因环境违法行为或运行维护行为不当等被环境保护部门通报过的单位2年内不得在我省开展社会化运行活动。

第十条参与我省国(省)控重点社会化运行活动的单位必须全国范围内至少开展2年以上运行活动,且有5个以上运行正常的案例(企业)。

第十一条社会化运行单位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连续自动监测类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培训合格证,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十二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在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所在地省辖市内必须至少设置一个办事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实验室,并配备稳定的管理、运行维护人员与保障车辆。

第十三条参与我省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的单位必须配备2名以上具备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操作和管理经验5年以上人员。若参与运行的在线自动监测仪生产厂商单一,则参与运行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数量与有资质在现场运行维护的人员数比例不得大于10:1;若参与运行的在线自动监测仪生产厂商超过3家(含3家),则参与运行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数量与有资质在现场运行维护的人员数比例不得大于6:1。

第十四条具备实验室计量认证资质或药剂配置、标液配置、人工监测、水样比对监测等实验室工作已委托给具备实验室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操作。

第三章职责

第十五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在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连续自动监测类运行资质证书规定的有效期、运维范围内从事运行活动。

第十六条社会化运行单位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校准、运行工作,确保所运行维护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转,数据及时、准确、可靠上报,自觉接受和配合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

第十八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应建立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台账,做到一企一档。台账内容主要包括:

1、所运维企业的基本信息、自动监控系统的基本信息和安装信息、自动监控设施的重要参数设置信息;

2、自动监控设施实行社会化运行的交接记录;

3、监控平台的巡查记录及数据缺失、异常查处情况记录(每日上下午各一次);

4、标准气体、标准液体等的购置、更换记录;

5、备机、药剂及其他耗材的购置、添加、更换记录;

6、每季度环境监测机构比对监测报告和自行比对监测记录;

7、在线监测数据小时均值全年度汇总记录;

8、设备维修期间的人工监测记录;

9、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运维台账等。

最近半年内的现场运维台帐应当放置在监控站房,以备环境保护部门检查时查阅。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台账的社会化运行单位视为无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应备有满足日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所需的耗材、关键部件或备用整机,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清点,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购,以不断调整和补充各种备品、备件的存储数量。

第二十条凡在我省开展社会化运行的单位必须在省污染源监控平台中的第三方运维管理系统中对本单位的基础信息、操作和管理人员信息、所运行维护排污单位日常运维记录等内容进行更新填报,形成电子台帐。

第二十一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在开展运行维护工作前,要与排污单位、仪器供应商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附属设备的交接,并将交接时的设备安装情况、运行状况、数据传输情况、重要参数设置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备案。设备质保期内,交换记录须经社会化运行

单位、排污单位及仪器供应商三方签字确认;质保期外,交换记录须经社会化运行单位、排污单位签字确认,但可邀请仪器供应商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附属设备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在运行维护期间应履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委托合同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故意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蓄意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如排污单位生产活动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以致监测数据可能不准确时,社会化运行单位应配合排污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由于排污单位停产等原因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需长期停用时,经所在地省辖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社会化运行单位可停止上报自动监控数据,并根据相关仪器说明书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废液排空、清洗管路、清理探头等必要的停机保养维护工作。在排污单位生产恢复后应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启用。

第二十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从安装之日起已满8年或连续未通过2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有效性审核、在线监测仪器已无厂商生产而难以购置相关配件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应主动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要求其督促排污单位更换相关设备。

第二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月向其报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配合排污单位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章日常运行维护

第二十六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应遵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社会化运行单位运行维护人员每次到现场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维护时,应携带相关证件或复印件。要保持监控站房的清洁,保持仪器设备的清洁,保证监控站房内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需求。运行维护工作结束后在现场要做好相关记录,确保运行维护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于4日内将此次运行维护记录在省污染源监控平台的第三方运维系统进行登记更新。

第二十八条社会化运行单位要将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连续自动监测类运行资质证书、现场运行维护人员的连续自动监测类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现场自动监控设施的重要参数等信息上墙公示。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用标样及药剂的配置单位、有效期、浓度、成分必须在站房内公示。

第二十九条社会化运行单位每日上、下午至少各一次通过监控平台远程检查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情况,应立即前往监控站点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社会化运行单位每周对现场端监控设备进行一次巡检,并且连续两次巡检间隔时间不得超过7天。

第三十一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采用国家认可的标气或具备实验室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配置的标准溶液,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频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校验。

第三十二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排污单位故障报修申请时,运行维护人员需在4小时内到现场处理问题。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据仪死机等,维修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发生严重故障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经维修后,必须对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校准和校验,确认其监测性能完全恢复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期间,社会化运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定,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每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第三十三条如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无法排除故障或者由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正常运行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应安装备用仪器。备用仪器或主要关键部件(如光源、分析单元等)经调换后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对所用在线监测设备重新调试,并经校验和比对监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人工监测无实验室计量认证资质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三十四条若数据采集仪发生故障,应在12小时内修复或更换,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第三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产生的废液应由社会化运行单位统一收集,交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理,并有相关的台帐记录。

第三十六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在现场运行维护时如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自动生成监测数据、故障率偏高等异常情况时应主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五章监督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活动的、申请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的、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活动的,依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不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监管的、擅自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及时报告也不及时维修的、不按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和操作的、擅自修改相关参数和数据的、弄虚作假掩盖真实排污状况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擅自改变的,依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自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交接之日起,环境保护部门一旦发现设备存在不正常运行或者弄虚作假等情形,除非有证据证明与社会化运行单位无关,社会化运行单位和排污单位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省环境保护厅每年对在我省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社会化运行的单位组织专项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辖区内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的单位进行评比和表彰。排名前3名的在下一年度省内社会化运行单位招标中可优先入围。。

第四十一条对未通过考核的本省社会化运行单位,不予通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资质年检省级核查,建议环境保护部取消其年检资格;对未通过考核的外省社会化运行单位,建议环境保护部或者其所在省环境保护厅取消其年检资格。

第四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一旦发现社会化运行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故意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等情形的,应及时报告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将根据上报情况对其

予以通报,责令其3年不得在江苏开展相关业务,并建议环境保护部暂停或吊销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资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对申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认真审核、对已依法取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现场运行维护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依据本办法所制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现场检查、资金管理与考核细则等为本办法的补充部分。

第四十五条省内以前颁布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相关规范、办法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江苏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运维单位签合同时是否标明配件、运维等成本参考价格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运行维护考核参考指标

考核指标包括:

1、负责运行的设备全年环境保护部门比对监测平均通过率不少于90%;

2、设备正常运转率不少于90%;

3、数据传输率不少于90%;

4、故障5天内排除率不少于90%;

5、现场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不少于100%;

6、实验室操作人员盲样考核通过率不少于100%;

7、未发生备品、备件不足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情况;

8、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运行维护台账不齐全情况。

9、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未发现监控设备无故停运或弄虚作假的。

对考核结果进行打分,少于90分的考核结果为不通过。考核通过的,运维费用全额拨付;不通过的,根据合同条款扣减相应的金额。

二、日常运维工作要求

操作人员在对系统进行日常维护时,应作好巡检记录,巡检记录应包含该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和校准、维护保养、维修记录。仪器废液应送相关单位妥善处理。

每日上午、下午远程检查仪器运行状态,检查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情况,应立即前往站点进行检查。每周对现场端监控设备进行一次巡检,并且连续两次巡检间隔时间不得超过7天。

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维护工作包括:

日常巡检规程应包括该系统的运行状况、烟气CEMS工作状况、系统辅助设备的运行状况、系统校准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和记录。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运行过程中的定期校准应做到:

a.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和气态污染物CEMS每24小时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跨度;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每24小时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或/和跨度;

b.无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每3个月至少用校准装置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跨度;

c.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CEMS每30天至少用校准装置通入零气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工作点;

d.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气态污染物CEMS每15天至少用零气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或校准装置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工作点;

e.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每3个月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或/和跨度;

f.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如采样探头、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一致,进行零点和跨度、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的检测。对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CEMS用参比方法检测准确度是否符合本标准7.4的要求。

定期维护应做到:

a.污染源停炉到开炉前应及时到现场清洁光学镜面;

b.每30天至少清洗一次隔离烟气与光学探头的玻璃视窗,检查一次仪器光路的准直情况;对清吹空气保护装置进行一次维护,检查空气压缩机或鼓风机、软管、过滤器等部件;

c.每3个月至少检查一次气态污染物CEMS的过滤器、采样探头和管路的结灰和冷凝水情况、气体冷却部件、转换器、泵膜老化状态;

d.每3个月至少检查一次流速探头的积灰和腐蚀情况、反吹泵和管路的工作状态。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投入使用后,燃料、除尘效率的变化、水份的影响、安装点的振动等都会造成光路的偏移和干扰。定期校验应做到:

每6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当校验结果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时,则应扩展为对颗粒物CEMS方法的相关系数的校正或/和评估气态污染物CEMS的相对准确度或/和流速CMS的速度场系数(或相关性)的校正。

(一)每周维护内容

电路系统主要检查电压是否稳定、线路是否存在隐患;气路系统主要检查供气是否正常、气压是否达到标准值、标气气源是否达标、管路是否堵塞等;仪器分析存储系统主要检查设施各部件是否正常工作;通讯系统主要检查通讯模块是否正常工作、通讯传输是否正常、SIM卡通讯费用情况。对采样头、伴热管、反吹系统、气体预处理等设施至少检查一次,清理空压机气罐内的积水一次;对采样泵工作状态和管路畅通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更换泵膜,清洗管路等易损设备;至少用零气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气体或校准装置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工作点。

(二)每月维护内容

每月至少清洗一次隔离烟气与光学探头的玻璃视窗,检查一次仪器光路的准直情况,对清吹空气保护装置进行一次维护,检查空气压缩机或鼓风机、软管、过滤器等部件;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EMS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跨度。

(三)每季维护内容

每季至少检查一次气态污染物CEMS的过滤器、采样探头和管路的结灰和冷凝水情况、气体冷却部件、转换器、泵膜老化状态;至少检查一次流速探头的积灰和腐蚀情况、反吹泵和管路的工作状态。至少做一次校验:采用标准气体以及其他手持烟气检测仪进行对比校验,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如采样探头、过滤器、调节器)一致,进行零点和跨度、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的检测。对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CEMS用参比法监测准确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维护工作包括:

每48小时自动进行总有机碳(TOC)、氨氮、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及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的零点和量程校正。

每周一至二次对监测系统进行现场维护,现场维护内容包括:

1检查各台自动分析仪及辅助设备的运行状态和主要技术参数,判断运行是否正常。

2检查自来水供应、泵取水情况,检查内部管路是否通畅,仪器自动清洗装置是否运行正常,检查各自动分析仪的进样水管和排水管是否清洁,必要时进行清洗。定期清洗水泵和过滤网。

3检查站房内电路系统、通讯系统是否正常。

4若部分站点使用气体钢瓶,应检查载气气路系统是否密封,气压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5检查各仪器标准溶液和试剂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按相关要求定期更换标准溶液和分析试剂。

6观察数据采集传输仪运行情况,并检查连接处有无损坏,对数据进行抽样检查,对比自动分析仪、数据采集传输仪及上位机接收到的数据是否一致。

每月现场维护内容包括:

1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检查TOC-CODCr转换系数是否适用,必要时进行修正。对TOC水质自动分析仪载气气路的密封性、泵、管、加热炉温度等进行一次检查,检查试剂余量(必要时添加或更换),检查卤素洗涤器、冷凝器水封容器、增湿器,必要时加蒸馏水。

2pH水质自动分析仪:pH水质自动分析用酸液清洗一次电极,检查pH电极是否钝化,必要时进行更换,对采样系统进行一次维护。

3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检查内部试管是否污染,必要时进行清洗。

4流量计:检查超声波流量计高度是否发生变化。

5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气敏电极表面是否清洁,仪器管路进行保养、清洁。

6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检查采样部分、计量单元、反应器单元、加热器单元、检测器单元的工作情况,对反应系统进行清洗。

7每月的现场维护内容还包括对在线监测仪器进行一次保养,对水泵和取水管路、配水和进水系统、仪器分析系统进行维护。对数据存储/控制系统工作状态进行一次检查,对自动分析仪进行一次日常校验。检查监测仪器接地情况,检查监测用房防雷措施。

8、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和质控样试验,进行一次现场校验,可自动校准或手工校准。

每3个月至少对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试样计量阀等进行一次清洗。检查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水样导管、排水导管、活塞和密封圈,必要时进行更换,检查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气敏电极膜,必要时进行更换。

每季进行重复性、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试验。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每月应进行CODCr转换系数的验证。当废水组分或工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转换系数的确认。

根据实际情况更换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水样导管、排水导管、活塞和密封圈,每年至少更换一次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注射器活塞、燃烧管、CO2吸收器。

其他预防性维护

1保持机房、实验室、监测用房(监控箱)的清洁,保持设备的清洁,避免仪器振动,保证监测用房内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需求。

2保持各仪器管路通畅,出水正常,无漏液。

3对电源控制器、空调等辅助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检查。

4此处未提及的维护内容,按相关仪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仪器维护保养、易耗品的定期更换工作。

附件: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现场端维护台帐样本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维护台帐主要包括: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流水台帐、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台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日常巡检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记录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校准记录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校验记录表、易耗品更换记录表)、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台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维护记录表、烟气自动监测设备零点漂移、跨度漂移校准记录表、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维修记录表)。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维护台帐应一式两份,一份存放在自动监控站房内备查,一份存放于社会化运行单位作为管理文档存档。相应的运维记录也需在省污染源监控平台的第三方运维管理系统中进行填报,形成电子档案。

监控设备运行维护流水台帐

企业名称:维护管理单位:安装地点:

表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日常巡检表企业名称:日期:

维护管理单位:安装地点:

表2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记录表企业名称:

表3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校准记录表

表4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校验记录表

表5

易耗品更换记录表企业名称:

江苏省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远程通讯系统说明书

江苏省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远程通讯单元 实施规范说明书 江苏方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2007年1月

目录 第1章系统简介 (3) 1.1 概述 (3) 1.2 系统组成 (3) 第2章DTU-H7远程通讯单元安装 (4) 2.1 概述 (4) 2.2 开箱 (4) 2.3 安装与电缆连接 (4) 2.4 接地 (5) 2.5 供电电源 (5) 第3章CEMS计算机安装配置 (6) 3.1 安装远程通讯单元 (6) 3.2 安装通讯服务软件 (6) 3.3 通讯服务软件配置 (8) 第4章通讯接口编程方法 (11) 4.1 接口定义 (11) 4.2 接口调用代码实例 (12) 第5章系统启动 (14) 5.1 运行前检查 (14) 5.2 系统启动 (14) 第6章参数范例说明 (15) 6.1 ServiceConfig数据上传目标地址配置信息 (15) 6.2 EquipmentConfig设备(排口)配置信息 (15) 6.3 PointConfig测点配置信息 (15) 6.4 EquipCmdCyc设备数据上报周期设置信息 (15) 6.5 DataStatMode:历史统计方式 (16)

第1章系统简介 1.1 概述 江苏省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控系统是一套基于Web Service结构、GIS界面管理、无线实时通讯的在线监控系统,用以提高环境监察的水平与针对性,强化环境监察快速反应能力,使管理部门实时共享监控信息资源,并为建设集监测、监控、监管一体化的环境信息综合平台奠定基础。 1.2 系统组成 CEMS远程通讯系统由远程通讯单元DTU-H7和通讯服务软件CEMS Terminal Service 两大部分组成: ?远程通讯单元DTU-H7 是用于各监测点位监测数据上传的无线通讯硬件设备,主要特点如下: ●采用GPRS DTU方式运行; ●按工业现场设备标准设计,一体化,抗干扰,可靠性高; ●使用方便、灵活,配置简单; ●远程通讯单元永远在线。 ?通讯服务软件CEMS Terminal Service 是用于CEMS系统与环境监控中心连接通讯服务软件,主要特点如下 ●采用NTService在线服务方式运行,可靠性高; ●与监控中心的连接采用环保国标通讯协议和江苏省通讯协议; ●与CEMS系统的连接采用COM标准。

(完整版)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全部行政范围。主城区旧区是指东至文港路,南至青年路,西至西环路一线,北至新洋港;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2.6.1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在布置上应相对集中,可按嵌入街坊式布局,宜布置于居住小区主入口处,以方便居民生活,并与一期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2.2.6.2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水平,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 (GB50180-93)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规划布局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对应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如由于周边已规划建成,且能够满足该项目配套要求的,则该项目可不配建(如综合性幼儿园、综合性菜场等),但建设单位必须向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交纳相应的费用。 2.2.6.3居住用地中必须布置不少于三个用于居民休闲娱乐、文化健身、人员集散的公共活动空间(含公共绿地、硬质铺装),并在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公共活动空间的面积。其用地总面积组团级:按不得少于人均0.4平方米核算;小区级:按不得少于人均0.8平方米小区核算。 2.2.6.4为居住区配套的商业设施规模不应大于总建筑面积的5%。住宅底层原则上不得设置

企业级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

企业级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介绍 1.系统简述 本系统是面向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全天候在线监控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及污染源报警,主要实现污染源远程监测、现场数据采集、自动判断是否超标、超标报警、远程控制和操作现场机等功能。 采用GPRS方式传输,符合国家环保总局的传输协议标准HJ/T212-2005。 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污染源排放在线监控――烟尘(烟尘、SO2、NOx)、污水(COD、流量、TOC、总磷、氨氮、PH值)、污染源噪声。 环境质量在线监控――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噪声。 系统主要功能: 实时监控,采用实时数据表格和实时曲线图的形式,监控界面清晰直观,实时数据刷新频率可以设定。 前端设备远程控制,系统应能适应已有的仪器的通讯规约,根据已有通讯规约进行远程控制与设置。 历史数据查询,可以以时间段、监控区域、监控点位、监控数值为条件,实现组合条件查询,历史数据以数据表格和曲线图输出。 数据统计分析,按业务要求对在线监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结果以表格和曲线图形式输出。 报表输出,按业务要求输出日报表、月报表、年报表。 通信、设备状态监控,实时监控通信链路状态以及前端设备运行状态,便于系统维护。 2 系统组网 环境在线监控系统共有三大部分组成:前端环境在线监测仪器、GPRS无线传输系统、

监控中心软件系统。 前端环境在线监测仪器(烟尘、污水、空气质量、水质),主要负责采集现场环境数据,GPRS通信终端通过RS-232与之相连。监测仪与通信终端之间通过事先约定好的通信接口协议,将监控数据传给通信终端,由通信终端通过GPRS网络传输至监控中心。同时从监控中心下发的控制命令通过通信终端发送给监测仪,监测仪收到命令后做出相应动作。 GPRS无线数据终端负责将从监测设备采集来的数据通过中国移动GPRS网、数据网传回监控中心。监控中心通过数据专线与移动数据网边缘路由器相连,监控中心为固定公网IP 地址,GPRS终端拨号上网后将获得移动数据网内部动态IP地址,可以直接与监控中心服务器建立连接,传输数据。 数据监控中心由2台服务器和1台工作站组成一个小局域网,利用路由器通过专线与移动数据网连接。2台服务器分别为数据库服务器、通信服务器,1台工作站为监控平台。远程授权用户通过公网经身份认证可以登录到系统,进行数据浏览以及相关操作。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组网图 3.详细功能介绍 3.1 实时在线监控 实时显示当前监测点的数据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曲线。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苏环规〔2011〕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经厅长办公会审议,现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1 —

主题词: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控△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1年3月23日印发 共印50份 —2 —

附件: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和数据传输网络组成。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自动监测仪器、流量(速)计、视频设备、自动采样设备等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用于监控污染治理设施工况的设备,用于数据采集、传输的数据采集仪等仪器、仪表。 本办法所称监控平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3 —

本办法所称数据传输网络是指用于将各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获取的数据传输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网络系统。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制度及技术规范,确定、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省控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和实施脱硫、脱硝补贴电价的其他电力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定期对省辖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和考核。 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上级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逐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市控重点排污单位,负责除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以外国控、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辖区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建设、运行、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监控机构,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环境监控、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总量控制(污染控制)、环境信息等机构 —4 —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1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 2.2.4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2.2.6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的规定。 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2.3.2.1邻接土地己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2.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3城市规划区内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污染源在线监测可视化解决方案

污染源在线监测可视化解决方案 背景与挑战 随着我国经济及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国家与社会开始越来越关注周边环境的保护。长期以来,对于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环保执法都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超标排放和偷排现象时有发生,环境监察工作任务重、难度大。 传统的定点环境监测方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不能做环境整体监控,在环境监测、应急、监察执法过程中,经常受到地形、环境、交通等不利因素限制。海康威视污染源在线监测可视化系统通过多方位的前端布局,实现对污染源的实时、准确、全面的信息采集,构建全天候、立体化、多层次的智慧环保感知系统,使得感知监控更透彻,资源整合更全面,智能应用更深入。 建设目标 1)发现污染源:运用无人机的机动性以及云台摄像机的高空瞭望能力,及时发现污染现象,并定位污染源; 2)获取污染源的图像数据:采集的图像与监测数据互为验证,保障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3)数据与图像叠加显示:在监控中心实现图像与监测数据叠加显示,使监管更加方便直观; 4)污染源全方位监控:运用无人机监控小作坊等零散污染源的监控,做到多方位多维度获取排污图像数据。

污染源在线监测可视化系统是集硬件、软件、网络于一体的大型联网监控系统,以iVMS-9800平台软件为核心,实现多级联网及跨区域监控,在监控中心即可对前端系统集中监控、统一管理。 污染源在线监测可视化系统架构示意图

无人机---超距监控 空中巡视采用海康高性能的雄鹰系列无人机,视域广,可灵活移动,借助三轴云台摄像机,支持30倍光学变焦,12倍数字变焦,超距离监控排污口排污状况,提升发现偷排漏排行为的能力; 无人机---超稳定图像采集 无人机具备云台自稳定系统和独立姿态测量传感器,保证了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拍摄稳定的现场图像; 同一平台管理 三个维度采集到的环境图像数据均可接入到同一个管理平台中,利于构建立体化、多层次的图像数据库; 云台摄像机---超远距离高空瞭望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2年6月11日渝府令[2002]第132号文发布 根据2006年2月27日 渝府令第193号文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 地块控制 第六条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但不得大于《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条 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图上还须标明车辆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 建筑用地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第十一条 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  S1 FAR=------ S2 其中:FAR——建筑容积率 S1——地上建筑面积 S2——建设用地面积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工作,提高社会化运行管理水平,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 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活动。 第四条对于涉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全部实施社会化运行;对于废气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开展社会化运行由排污单位自行选择,但进行自运行的排污单位必须具备和社会化运行单位同等的运行维护资质。 第五条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对省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进行公开招标,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应申请财政全额补助,并根据年度运行维护考核情况予以拨付。非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用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向所在地财政申请解决。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科技标准机构负责对在我省开展社会化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和现场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环境监察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控机构负责对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社会化运行单位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监督考核。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为社会化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社会化运行单位,同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八条在我省开展社会化运行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连续自动监测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全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为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长期、正常、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作用,使各级环保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排污企业在线监控数据,根据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制订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2007);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 (五)《》(HJ/T 75-2007); (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 (七)《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八)《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06〕20号); (九)《〈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浙环发〔2007〕32号); (十)《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6〕21号);

(十一)《关于印发〈全省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修订版的通知》(浙环发〔2007〕33号); (十二)《关于统一建立全省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公司的通知》(浙环发〔2006〕35号); (十三)《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06〕59号); (十四)《关于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发〔2006〕86号); (十五)《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验收和运行管理实施方案》(浙环发〔2007〕62号); (十六)《关于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网络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办函〔2007〕9号); (十七)《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全球眼资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2007年6月26日文件)。 二、运行维护目标 总体目标: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对重点污染源实行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并将监测数据、视频图像通过计算机平台、专用通讯网络快速、及时、准确地传输到各市、县、区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 具体目标: 1、监测数据完整性:实现对排污企业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将在线监测数据根据企业的排放情况完整上传至各级环保部门的监控平台,各在线监控系统的各类设备运转率(特别是主分析仪设备)应分别达到90%。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江苏省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与

江苏省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与 数采仪通讯协议规范(试行) 适用范围 本协议规定了符合《江苏省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安装、运行技术规范(试行)》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与数据采集传输仪之间的通讯格式。 允许仪器采用下述Modbus和ASCII字符格式两种方式之一作为通讯协议。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中部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16706-1996 环境污染源类别代码 GB/T19582-2008 基于Modbus协议的工业自动化网络规范 HJ 525-2009 水污染物名称代码 HJ212-2017 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53-201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最新修订版) HJ/T 354-201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最新修订版) HJ/T 355-201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最新修订版) EIA RS-232C 数据终端设备与使用串行二进制数据进行交换的数据通信设备之间接口 《江苏省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安装、运行技术规范(试行)》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扩展标准(试行)》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online monitoring systems of pollutant 由对污染物实施自动监控(监测)的仪器设备、数采仪、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3.2 监控中心monitoring center 安装在各级环保部门、通过传输网络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并对其发出查询和控制等指令的数据接收和数据处理系统,包括计算机及计算机软件等,本规范简称“上位机”。 3.3 数据采集传输仪equipment of data collector and transmission 采集各种类型监控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传输通讯功能的单片机、工控机、嵌入式计算机、可编程自动化控制器(Programmable Automation Controller,PAC)或可编程控制器(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 ,PLC)等,本标准简称为数采仪。 3.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Wastewater on-line monitoring system 指由实现废水流量监测、废水水样采集、废水水样分析及分析数据统计与上传等功能的软硬件设施组成的系统。 3.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Wastewater on-line monitoringequipment 指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中用于在线连续监测污染物浓度的仪器、仪表,以下简称“在线仪”。 3.6 斜率和截距slope and intercept 本规范中指在线仪用于由吸光度值(或电压值)计算测量结果的工作曲线中的斜率和截距。 3.7 中间测量值median measured value 在线仪由吸光度(或电压值)通过工作曲线计算得出的污染物浓度。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17年

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3) 3.1 建筑间距 (13) 3.2 建筑退界 (18) 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2) 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5) 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6) 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0) 第五章附则 (34) 附录一名词解释 (35) 附录二计算规则 (39)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1)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2) 附录五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4) 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46)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50) 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 (51) 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 (52) 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50)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 1.0.3 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 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 1.0.5 条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且已将容积率指标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片区(环城生态区除外),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片区实际优化完善片区城市设计,并将主要规划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环城生态区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 1.0.6 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自查情况汇报

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 2014年第**季度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自检报告 ***环境监察局: 我公司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的要求,开展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自检工作,现将本季度工作报告如下: 一、企业生产及设施运行情况 通过有序、规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投运时间达到我公司生产时间的99.5%以上,上传环保部门监控中心的数据量达到应报数据量的99.5%以上,设施运转连续、稳定、正常。 二、制度执行情况 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公司认真执行自动监控系统日常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具体工作如下:(一)每日远程(登录省、市监控平台)检查仪器运行状态,检查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情况,应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检查,并按要求填写相关记录。 (二)每天到现场进行一次设备巡检,并填写巡检记录。内容包括: 1、对现场环境的巡检。观察CEMS小室内的温度、湿度是否正常,必要时对空调设施的控制温度进行调节。检查平台上的设备是否有积水、积灰,是否会进行系统,必要时进行清扫。 2、对烟气监测子系统的巡检。对采样探头、采样探管、采样反

吹装置、伴热管、采样泵、管路接头、流量、冷凝装置、过滤器、电磁阀等进行检查,保证采样管路畅通。 3、对烟尘监测子系统的巡检。检查烟尘分析仪的光点是否偏移,必要时进行调整。检查探头玻璃镜面是否污染,必要时进行清洁。检查烟尘监测数据是否正常,必要时进行标定检查。 4、对烟气流量监测子系统的巡检。检查皮托管的反吹管路是否正常工作,是否堵塞,监测流速值是否正常等。必要时进行相应的检查维护、校准、易损件的更换。 5、对数据采集子系统的巡检。检查分析仪、工控机、数采仪上的数据是否一致,检查系统参数是否正确,检查速度场系数,颗粒物校准参数是否正确。检查历史数据的存贮情况,分钟、小时、日、月、年历史记录等原始数据库记录,检查是否有缺失数据等异常现象。检查通讯系统是否正常,上传省、市、县数据是否同采集端一致。 (三)每月进行一次设备维护保养,并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定期对仪器进行校准。内容包括: 1、对探头过滤器芯、分析仪内各种过滤器芯、泵膜、密封圈等易耗品进行检查,如有异常及时更换。对采样管线定期进行清理,检查伴热温度和仪表的进气流量,检查系统管路冷凝水管壁吸附情况,及时吹扫干净。 2、检查冷凝装置工作情况,热交换管是否堵塞,排液蠕动泵是否正常工作,冷凝液是否正常排出。 3、检查分析仪表,每月进行一次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的检查和校正,并有标定记录。标定用气体均在有效期内,每次更换标准气体均有更换记录表。 4、清洁烟尘监测系统的玻璃窗口,防止灰尘附着在玻璃镜片上引起测量光的散射而造成测量误差。并定期对光路进行校准,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同时还要对仪器光源电压、电流、温度等内部参数进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 (企业事业单位版)

目录 1 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应急预案编制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格式和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 (企业事业单位版) 1适用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企业(或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使企业(或事业)单位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在切实加强环境风险源的监控和防范措施,有效降低事件发生概率的前提下,规定响应措施,对突发环境事件及时组织有效救援,控制事件危害的蔓延,减小伴随的环境影响。 本导则适用于江苏省内涉及环境风险源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包括: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质的单位以及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对环境(或健康)影响的单位。 本导则不适用于存在生物安全事故和辐射安全事故风险的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危险物质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 《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第2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 《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

污染源在线监控站点基础数据库系统

佛山市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软件开发项目 项目名称 佛山市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软件开发项目 二、项目范围 软件开发和数据对接 、项目建设背景 为加强对江河水质的监控并及时掌握水质情况,2006 年建设了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其中,全市已建成7个水质自动监测站,拟建3 个,监测项目达14 项,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能实时对全市主要江河水源地和跨界断面水质进行监控。水站建成后由于分布地方不同,收集各站点的信息比较麻烦,环境管理人员不能及时掌握各水站的水质监测情况,因此急需建设一套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把各水站监测的各主要江河水质数据在系统上表现出来。 同时,2004 年我局建设了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该系 统实时监控我市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包括废水重点污染源和省控制废气重点污染源企业。为进一步扩展系统将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纳入系统监控,要求在此平台基础上开发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把各水站监测的各主要江河水质数据在环境信息管理平台上表现出来,为环境管理和环境决策提供有效信息。

四、各水站点运行及建设概况 1、水站建设现状 截至2008 年4 月,佛山市境内已建成水质自动监测子 站共7 个,包括位于禅城区沙口站,顺德区陈村潭村站、伦教羊额站、龙江杨滘站、均安七滘站、容桂穗香围站,以及省环保局投资建设的位于三水区青岐站。拟建水质自动监测站共3 个,包括即将建成的位于南海区小塘站、计划年内兴建的位于高明区富湾站和位于三水区大塘站。 2、监测项目 目前沙口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项目包括水温、pH 值、 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有机碳等9 项。年内新增包括硬度、酚、氰化物、总砷、镉、六价铬、镍等7 项 监测项目。 位于顺德区5 个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项目相同,包括 pH 值、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硬度、酚、 氟化物、硝酸盐氮、氨氮、总磷、氰化物及总砷等14 项。 三水区青岐站监测项目包括水温、pH 值、溶解氧、电 氰化物 等10 项。 在建南海区小塘站监测项目包括水温、pH 值、溶解氧、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 ^定。 1.4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 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 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表2.3.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2.3.2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2.3.2.1邻接土地己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的。 2.32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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