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法律纠纷的管理,及时、有效地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
(一)分公司;
(二)集团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国是指:
(一)中国集团公司;
(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对法律纠纷实行统一管理,由法律事务室统一负责处理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未经许可,公司所属单位不得自行处理法律纠纷。
第二章法律纠纷分类
第六条公司对法律纠纷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一)按照纠纷主体的不同,分为外部法律纠纷和内部法律纠纷;
(二)按照纠纷性质的不同,分为特殊法律纠纷和普通法律纠纷。
第七条外部法律纠纷是指: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与中国所属单位以
外的自然人、法人、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组织、单位之间发生的法律纠纷。包
括但不限于:
(一)民事诉讼;
(二)刑事诉讼;
(三)经济仲裁;
(四)劳动仲裁;
(五)行政争议、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国家赔偿;
(七)其他纠纷。
第八条内部法律纠纷是指:公司所属单位之间、以及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与中国系统内部其他单位之间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
第九条特殊法律纠纷是指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或对公司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外部法律纠纷,包括:
(一)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技术合同、技术秘密等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二)不正当竞争、反倾销法律纠纷;
(三)与股票或债券发行、转让、公司合并或分立、合资、合作、联营、股权转让等相关的投资、融资及购并等法律纠纷;
(四)含有下列涉外因素之一的涉外法律纠纷案件:
1、法律纠纷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2、法律纠纷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境外;
3、法律纠纷所争议的标的物在境外;
4、其他涉外因素。
(五)集体劳动争议;
(六)集团诉讼;
(七)安全及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纠纷;
(八)一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法律纠纷案件;
(九)其他复杂、疑难、新型法律纠纷案件。
第十条普通法律纠纷是指:除特殊法律纠纷外,由日常经营活动引起的常见外部法律纠纷,按照标的额大小,可分为一般法律纠纷、重要法律纠纷和重大法律纠纷:
(一)一般法律纠纷,即标的额在100 万元以下的普通法律纠纷;
(二)重要法律纠纷, 即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普通法律纠纷;
(三)重大法律纠纷, 即标的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普通法律纠纷;
第三章法律纠纷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法律事务室是公司法律纠纷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产生的法律纠纷。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室对法律纠纷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制度;
(三)代理以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为当事人的各类法律纠纷;
(四)按照中国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协调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为当事人的外部、内部法律纠纷;
(五)负责选聘、联络律师处理外部纠纷并监督其工作质量;
(六)负责对已处理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
(七)其他法律纠纷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法律事务室在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可以要求发案单位指派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协助纠纷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法律事务室在处理上述外部法律纠纷时,可以视情况将般法律纠纷授权发案单位负责处理。
第四章外部法律纠纷的受理
第十五条法律事务室受理外部法律纠纷的途径:
(一)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管理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
(二)为协商解决纠纷,对方当事人通过公函、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非诉讼、非仲裁方式向法律事务室或发案单位说明情况;
(三)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申报法律纠纷;
(四)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在案发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单位应当通知法律事务室提前介入:
(一)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有律师来访时,必须通知法律事务室参加接待。
(二)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接待司法部门调查取证,必须及时与法律事务室取得联系,由法律事务室参加调查。
第十七条未经法律事务室审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司法部门、律师和对方当事人出具或提供书面证据材料。
第一节法律文书的签收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管理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
(一)起诉状、上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
(二)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通知书、行政决定书;
(三)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
(四)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
(五)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十九条因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法律专业性,需要予以及时妥当处理,应由法律事务室统一负责签收送达人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送达人向公司机关其他部室或公司所属非法人单位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时,被送达单位应向送达人说明情况,并立即将法律文书报法律事务室签收。
送达人向公司所属法人单位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时,被送达单位可以签收,但应当在签收后1 个工作日内上报法律事务室。
第二十一条送达人向公司机关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时,公司公文收发单位应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及时批转法律事务室。
第二十二条送达人向公司所属单位留置送达(即其他机构拒绝签收,但送达人将法律文书留置于其他机构住所的一种送达方式)或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时,
被送达单位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1 个工作日内,向法律事务室报送该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收到对方当事人发来的与纠纷有关,或有可能引发纠纷的公函、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文件,发案单位应当按照本节所规定的法律文书签收程序上报法律事务室;
第二节对方要求协商处理法律纠纷的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纠纷对方当事人通过公函、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非诉讼、非仲裁方式向发案单位说明情况,寻求协商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室在收到材料后,根据下述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一)向发案单位初步调查落实纠纷事实情况,如果该纠纷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无关,或对方当事人的要求明显无事实或法律依据的,法律事务室可向对方当事人说明情况,不予受理。
(二)向发案单位初步调查落实纠纷事实情况,如果该纠纷与公司或
公司所属单位有关,根据法律分析通过协商解决可能更有利于维护公司、发案单位权益的,法律事务室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节发案单位申报法律纠纷
第二十五条公司所属单位在对外交往中发生纠纷,一般应当由发案单位先行出面协商解决。根据其要求和解决纠纷的实际需要,法律事务室应当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指派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协助谈判。发案单位应当给予法律事务室5 个工作日以上的准备时间,情况紧急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发案单位在约束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原有合同、协议等框架下,或虽不存在原有合同,但可能存在侵权或其他纠纷的情况下,经协商不能与对方达成一致,或认为不适宜采用协商方式时,发案单位应当及时填写《公司法律纠纷申报表》(附件一),附相关材料上报公司法律事务室,并应当明确提出对法律纠纷的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法律事务室根据申报,发现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发生或预计将发生重大或特殊法律纠纷时,应在案发5 个工作日内或在提请诉讼、仲裁、听证、行政复议等法律程序前,填写《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授权审批表》
(附件二),报告中国法律事务部。经中国法律事务部审核,确定由其直接负责处理,或授权由公司法律事务室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经审核,决定由中国法律事务部直接负责处理的案件,法律事务室应当及时与法律事务部沟通、按照法律事务部要求积极配合案件处理工作;
经审核,授权公司法律事务室处理的案件,法律事务室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九条发案单位申报法律纠纷包括两种情况:
(一)作为责任人,可能以被告、被申请人、第三人等身份参与诉讼
或仲裁的;
(二)作为权利人,准备以原告、申请人、第三人等身份参与诉讼或仲裁的。
第三十条发案单位作为责任人时,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将要起诉/ 申请仲裁、或已经起诉/申请仲裁的当天向法律事务室申报。发案单位作为权利人时,应在准备采取起诉或申请仲裁等法律手段之前申报。
第三十一条法律事务室根据发案单位报来的《公司法律纠纷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应在登记之日起3-5 个工作日以内以法律意见书形式做出决定:(一)是否受理该法律纠纷、组织应诉或主张通过诉讼、仲裁等其他方式解决法律纠纷;
(二)要求发案单位补充事实证据材料。
第三十二条对于重大、具有特别影响的法律纠纷,法律事务室可适当延长做出决定的期限。
第三十三条法律事务室决定受理法律纠纷的,应向发案单位以法律意见书形式下达受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法律事务室应当定期出具法律建议书,提醒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和业务部门及时催收债权或主张其他权利,确保不超过诉讼时效,建立预警机制。
对于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或其他权利,发案单位必须至少在时效届满前60 个工作日向法律事务室申报。
第五章外部法律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法律事务室负责外部法律纠纷的处理,实行集体讨论,领导决策,承办人员负责制。
集体讨论是指法律纠纷处理方案应由法律事务室通过集体讨论,报法律事务室负责人批准;或由法律事务室负责人确定建议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承办人员负责制是指法律纠纷案件应由法律事务室指定一名公司内部专职法律纠纷管理人员,根据确定的处理思路和方案,直接处理或全过程跟踪法律纠纷的处理,并及时向法律事务室负责人汇报进展情况。
第三十六条法律事务室受理法律纠纷后即进入处理程序,工作流程如下:(一)指定承办人员,处理特殊或重大法律纠纷要成立工作小组;
(二)研究案情,确定纠纷的承办人员或根据需要选聘律师;
(三)办理处理法律纠纷所需法律手续;
(四)调查取证,查询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五)承办人员或外聘律师提出法律纠纷初步处理方案;
(六)法律事务室负责人批准或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处理方案;
(七)承办人员或外聘律师起草、修改案件所需的法律文书;
(八)承办人员或外聘律师参加庭审、调解、听证会等法定程序;
(九)根据庭审、听证会等情况、提交代理意见、补充其他法律文书;(十)被送达判决书、行政决定书或仲裁裁决书后,承办人员或外聘律师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形成结案报告或法律建议书,制作完成案卷;
(十一)法律事务室根据案情分析,决定是否通过上诉、复议申请或其他方式进入下一法律程序;
(十二)如进入下一法律程序,重复前述流程。
第一节法律纠纷处理的准备
第三十七条法律事务室受理法律纠纷后,在1 个工作日以内确定
法律纠纷承办人员;并按照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外聘律师并议定律师人选。
第三十八条选择法律纠纷代理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遵循以下顺序:
(一)公司律师;
(二)企业法律顾问;
(三)外聘社会律师。
第三十九条对于复杂、疑难案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成立由法律事务室牵头负责,公司有关专业部门、发案单位等参与的工作小组。
第四十条法律纠纷承办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人员就法律纠纷有关事宜调查取证;
(二)提出法律纠纷初步处理方案供领导审批;
(三)起草或审核处理纠纷案件所需法律文书;
(四)参加诉讼、仲裁庭审或听证等法律程序;
(五)负责所承办法律纠纷案卷的整理和归档。
第四十一条法律纠纷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纠纷承办人员或外聘律师调查取证;
(二)讨论形成代理思路,完善初步处理方案;
(三)解答法律纠纷所涉及的技术等专业问题;
(四)讨论并审核处理法律纠纷所需法律文书。
第四十二条下列情形可以外聘律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
(一)缺乏处理相关法律纠纷案件的专职人员;
(二)公司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不熟悉的复杂疑难法律纠纷案件;
(三)根据国际惯例或因涉外业务需要聘请律师处理的法律纠纷;
(四)其他公司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不便或难以完成的法律纠纷。第四十三条法律事务室负责根据专业水平、职业道德、工作效率、代理费用等因素,提出
外聘律师人选,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签订《委
托代理协议》
第四十四条未经法律事务室同意,公司所属单位不得自行选聘社会律师代理法律纠纷案件。
第四十五条委托外聘律师处理法律纠纷时,可以同时委托承办人员作为代理人。
第四十六条委托外聘律师处理法律纠纷的,由承办人员负责与外聘律师的联络、协调,及时提供外聘律师开展工作所需资料,配合外聘律师调查取证,督促外聘律师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义务,监督外聘律师的服务质量,考核外聘律师的工作量,对纠纷处理全程进行及时、有效的跟踪。
外聘律师应当向法律事务室指定的承办人员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法律纠纷承办人员承办案件后,应及时办理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证明等参与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必备的法律手续。
第四十八条法律纠纷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的权限范围。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
一般授权仅包括处理法律纠纷的程序性权利,如调查取证,参加庭审、听证,发表代理意见等。
特别授权包括处分实体内容的权利,如起诉,申请仲裁、听证、复议、国家赔偿,和解、调解,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反诉、上诉,执行
第二节法律纠纷处理方案的确定
第四十九条法律纠纷承办人员办理授权委托书等手续后,承办人员或外聘律师及工作小组应及时开展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主体资格调查: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参与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证据调查:合同、协议、往来函件、传真、证人证言、鉴定证明等反映纠纷事实的材料;
(三)法律依据调查:与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四)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五十条完成上述调查取证内容的主要途径包括:
(一)查阅案卷;
(二)向原业务经办人、其他知情人员了解纠纷有关情况;
(三)进行现场取证,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检索法律法规文库或向律师咨询;
(五)向工商管理等行政部门查询调取证据;
(六)其他调查途径。
第五十一条承办人员或外聘律师应准备调查取证的问题和资料清单,在进行现场取证前,将清单提交给发案单位,发案单位应对现场取证予以积极配
合。
第五十二条承办人员应在每次调查或阶段性工作后制作工作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由法律事务室负责人上报公司主管领导签发。
第五十三条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承办人员和外聘律师应形成法律纠纷初步处理方案。
初步处理方案应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涉及的法律法规、法律关系分析及下一步工作思路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承办人员或外聘律师形成法律纠纷初步处理方案后,供法律事务室进行集体分析讨论。
集体讨论中应着重分析初步处理方案的可行性,讨论对方可能提出的反驳意见,形成法律纠纷处理方案,报法律事务室负责人批准;或由法律事务室负责人确定建议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十五条集体讨论的参与人员包括法律事务室负责人、承办人员、外聘律师、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对于疑难、复杂法律纠纷,可邀请公司、分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专家、外聘专家等。
第五十六条承办人员和外聘律师应按照集体讨论的最终意见,修正、补充、完善代理思路,进一步展开工作,充实证据,并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或其他法律文书中体现集体讨论的意见。
第三节法律纠纷的和解、调解与裁决
第五十七条承办人员和外聘律师可参与法律纠纷的和解谈判,并负责起草和解协议。
第五十八条承办人员和外聘律师作为法律纠纷代理人,根据授权可在法院的主持下参与调解,并应在有关法律文书规定的日期参加诉讼、仲裁庭审或其他应出席法律程序,未经法庭、仲裁庭或其他机构许可,不得缺席庭审,不得中途退庭。
根据庭审等情况,按照主审法官、仲裁员等要求或案情发展,承办人员和外聘律师应及时提交代理意见和补充所需材料,并依法及时提出鉴定、勘验、审计、评估等专业服务申请,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仲裁委等裁决机构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以取得有利于我方的裁决。
第四节阶段性结案的后续工作
第五十九条收到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机构裁决书、行政决定书等表明阶段性结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后,承办人员和外聘律师应于当日向法律事务室负责人汇报,并在2 个工作日内向法律事务室报送结案报告和法律建议书,并在5 个工作日内整理案卷,报送法律事务室。
第六十条案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法律纠纷处理案卷封面,封面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名称、案由、案卷编号、法律纠纷编号、承办人员、外聘律师、受案时间、结案时间、办理结果等项基本内容;
(二)案卷目录,即案卷所附材料按类别排序的目录;
(三)委托手续、工作备忘录、会议纪要、案情分析报告、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对法律事务室的汇报等其他文件;
(四)法律纠纷涉及的法律文书,如起诉状、上诉状、仲裁申请书、复议申请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机构裁决书、行政决定书、复议决定书等;
(五)法律纠纷处理中的主要证据资料,如合同、财务往来凭证、调查笔录、鉴定结论、主体资格证明等;
(六)结案报告和法律建议书。
第六十一条结案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身份证号、住址等;
(二)案由;
(三)基本案情,包括双方的请求及陈述的事实理由;
(四)法律纠纷处理经过及双方的主要证据情况;
(五)判决书、裁决书、行政决定书或其他结束本阶段法律纠纷法律文书的内容,包括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等认定的事实及法律纠纷处理的结果;
(六)小结,包括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认识、对法律纠纷下一阶段处理程序的建议,如是否上诉等。
第六十二条法律建议书的内容主要是研究法律纠纷形成原因,分析案件风
险源,提出避免同类型法律纠纷发生的建议,为公司有关管理部门提供参考意见。
第六十三条法律事务室根据结案报告及有关材料,在2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进入下一阶段法律纠纷处理程序。
第六十四条诉讼案件的法律程序处理阶段一般包括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等;
劳动仲裁的法律程序处理阶段一般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经济仲裁的法律程序处理阶段一般包括仲裁、执行等;行政争议的法律程序处理阶段一般包括听证、复议、诉讼、执行等;国家赔偿法律程序处理阶段一般包括申请、复议、诉讼、执行等。
第五节费用管理
第六十五条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应保证法律纠纷的办案费用,费用的核定和使用由财务部门负责,但应在支付前征询法律事务室意见。
第六十六条法律纠纷处理费用包括:
(一)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中确定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二)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
第六十七条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中确定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应承担的责任由发案单位负担,确定的权益也由发案单位享有。
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等是向法院、仲裁机构缴纳的专项经费,由发案单位负担。
发案单位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
第六章内部法律纠纷的处理
第一节公司内部法律纠纷的处理
第六十八条严禁发案单位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公司内部法律纠纷。
第六十九条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时,应当首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发案单位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填写《公司法律纠纷申
报表》,并附相关材料上报法律事务室。
第七十条法律事务室应当在接到申报后15 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司主管部门共同听取发案单位意见,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公司主管领导认为需要协调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协调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实施。
第二节系统内部法律纠纷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严禁发案单位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中国内部法律纠纷。
第七十二条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与中国系统内部其他单位(除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时,应当首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不成的,发案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公司法律纠纷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上报法律事务室。
第七十三条法律事务室应当在接到申报后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同时确定具体承办人员。
第七十四条承办人员应当在受理法律纠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以内,收集相关材料,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提请中国法律纠纷调处委员会调处解决。
第七章法律纠纷的报告备案与统计汇总
第七十五条公司法律事务室应按照中国总部有关规定,及时向中
国法律事务部报告重要法律纠纷,定期向法律事务部报送公司法律纠纷统计汇总情况。
第七十六条公司发生重要法律纠纷的,法律事务室应当自纠纷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报告备案表》(附件三),加盖公司公章,报中国法律事务部备案。
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发生重大、特殊法律纠纷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报中国法律事务部授权审批,不必另行报告备案。
第七十七条法律事务室处理公司发生的重要法律纠纷,或经中国法律事务部授权处理法律纠纷的过程中,每结束一个法律阶段程序都应当向法律事务部书
面报送结案报告;遇有重大情况变化或需要法律事务部协调的,应当及时汇报。
第七十八条法律事务室负责对公司的法律纠纷进行统计汇总。
第七十九条法律事务室应定期填制《法律纠纷案件统计汇总表》(附件四),上报中国法律事务部。
(一)每年7月15日前,上报本单位上半年法律纠纷报表;
(二)每年1月15日前,上报本单位前一年下半年及全年报表。
第八章法律纠纷基础管理
第八十条法律纠纷基础管理包括法律纠纷编号、法律纠纷登记、法律纠纷案卷管理、法律纠纷执行事务登记及案卷管理等基础性工作。
第八十一条法律事务室负责统一编制法律纠纷编号;同一法律纠纷在不同法律程序阶段均使用同一编号。
第八十二条法律事务室应建立法律纠纷登记台帐。法律纠纷登记台帐包括新接收法律纠纷登记台帐和法律纠纷登记总台帐。
第八十三条法律纠纷登记台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序号、法律纠纷编号、法律纠纷案卷编号;
(二)双方当事人名称、发案单位、标的额;
(三)承办人员、承办律师、审理机构;
(四)法律程序阶段、处理结果;
(五)法律文书号、登记时间、备注等。
第八十四条对同一法律纠纷,新接收法律纠纷登记台帐只在发案第一个法律程序阶段登记,其序号与法律纠纷编号一致。法律纠纷登记总台帐在每一个法律程序阶段均进行登记,其序号与案卷编号一致。
第八十五条法律纠纷实行案卷管理制度。每一法律纠纷处理程序阶段结束后都要按照本办法规定整理一份案卷;每一份案卷都应有一个与法律登记总台帐序号一致的案卷编号。
第八十六条法律事务室应建立法律纠纷执行事务登记台帐。
第八十七条执行事务登记台帐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序号、双方当事人名称、法律文书名称;(二)法律纠纷编号、执行金额;
(三)执行结果;
(四)登记日期、备注等。
第九章奖励和惩罚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法律事务室考核,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由公司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为公司实际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的;
(二)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提高法律纠纷管理水平的;
(三)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效堵塞生产经营管理漏洞的;
(四)检举、揭发利用法律纠纷处理进行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经查
证属实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公司法律纠纷处理造成不利影 响的,对
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一)贯彻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制度严重不力: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故意延误协助处理法律纠纷的;
(三)不委托代理人参加纠纷解决程序、导致缺席判决、裁决的,或 处理法
律纠纷有其他重大失误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法律事务室报送 《法律纠纷申报表》 的;
(五)自行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解决法律纠纷的。
第九十条 不执行本办法,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
以下行政处分,责任人按实际损失金额的 2%赔偿。
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10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给予降级处分;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给予撤职处分;
500万元以上的,给予留用查看或开除处分;
构成渎职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一条 公司内部法律纠纷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损
害公 司利益或造成不利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因重大疏忽造成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证据应收集而未收集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贯彻集体讨论意见的;
(三)因疏忽错过诉讼时效或其他期日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庭审等法律程序, 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的;
(五)超越授权委托权限或滥用授权委托权限的;
(六) 在法律纠纷处理中, 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 损害公司利益
的;
(七)丢失法律纠纷处理重要证据或法律文书的;
(八)未经批准,承办人员擅自放弃向第三人追偿权利的。
第十章 附则
损失金额在 损失金额在 损失金额一) 二) 三) 四) 五) 六)
第九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主管领导,是指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
第九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 “以内”包含本数,“以下”
不包含本数。
第九十四条本办法实施情况纳入公司文明单位考核。
第九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法律事务室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司诉讼管理办法》同时
废止。
附件一:《公司法律纠纷申报表》
附件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授权审批表》附件三:《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报告备案表》附件四:A《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统计汇总表》
B《中国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统计汇总表》
附件一:
公司法律纠纷申报表申报单位(公章):编号:
法律纠纷授权审批表
申报单位(公章):编号:
注:本表适用于特殊法律纠纷及500 万元以上重大法律纠纷)
法律纠纷报告备案表
报告单位(公章):编号:
注:本表适用于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重要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