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科目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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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科目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09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科目

——杨秀清

第 1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

1.1.1 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主体平等性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解、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均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解决纠纷,但人民调解与仲裁属于社会救济是民间机构,而诉讼则属于公力救济。【民事诉讼的特征(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 】

1.1.2 民事诉讼是诉讼行为与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

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法院主项的行为。主要指向当事人证人,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开庭,向当事人送达文书,陈述证人证言】诉讼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注意:对人的效力

侧重于法律适用:实体法与诉讼法适用的区别、诉讼法与仲裁法适用的区别,其中实体法与仲裁法可

以适用外国法,但诉讼法只能适用中国法。【实体法是规范民事权利

义务主体私权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规范2个人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仲裁法源于公立和社会救济】【诉讼法是公立救济,不仅当时诉讼参与人要遵守民事诉讼法还涉及到法院审判时遵守的程序法】

第 2 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基本原则

2.1.1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含义:权利的相同性与权利的对应性

◆注意与同等原则适用的区别:平等原则侧重于解决原告与被告行使诉

讼权利的平等性;

而同等原则则侧重于给外国当事人以国民的待遇。

2.1.2

内容: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其中,实体问题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实体的事实认定包括法律适用】

适用于审判程序。

◆注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08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179条已确定) 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与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2.1.3【重点私权处分,】

当事人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成为贯穿民事诉讼各程序制度的中心线。

内容:当事人可以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辩论贯穿于诉

讼过程。分别表达是对的可以做广义或狭义的理解。辩论和处分均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是错的。【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审判加执行】【辩论贯穿于诉讼过程指定的是审判】

基本制度

2.2.1 合议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不同。

不同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

【陪审员是参与的角色,是参与审理和审判员共同诉讼。只参加争议的案件。是为了防止法官因职业倒是事实的偏差。非争议案件只是确认一种状态,合议制的是公式和催告不好陪审员。】

◆注意:(1) 参审制不同于陪审制

(2) 陪审员参加争议案件的合议庭

2 回避制度

(1) 回避的情形:45条

(2) 回避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47条:

【公开审判指案件要不要公开,法定不公开,当事人申请不公开】

◆注意:(1)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2) 不公开审理与不公开质证的区别:《证据规定》第 48 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不公开质证。【商业秘密是当事人申请不公开,但质证不公开】

4 两审终审制度

掌握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1)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2)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

【实行一审终审制度是非争议的案件一审终审】

第3章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主管

3.1.1 法院主管的概念与范围【民诉】

讼的前置性程序。【调解是人民调解,自愿来做】

3.1.2 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社会组织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1) 与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人民调解书不具有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具有合同的约束力。【有调解的解释】

(2) 与仲裁机构

或者仲裁,或者起诉。但劳动争议仲裁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容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为例外。

级别管辖

3.2.1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注意案件的性质: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

3.2.2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 重大涉外案件; (2)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最高有权管辖自己认为自己管辖的案件,其他的都是指定。

【海事法院没有级别】【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法58条仲裁所在地的中院】【仲裁协议:仲裁法解释12条】

地域管辖

3.3.1 一般地域管辖

◆确定标准:当事人所在地,其中,对于公民而言,其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适用。

【当事人所在地指户籍所在地】

◆注意经常居住地的判断(意见第5条):公民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

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 【被告住所地指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例外民诉法23条】

(民事诉讼法第23条)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被告单方被关押在原告所在地。双方都是被监禁,对被监禁超过1年的有管辖权。{监禁地优先原住所地,监禁地没有1年,还是被告住所地管辖}】

◆注意: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案件与双方均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案件确定管辖时的区别。

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 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3.3.2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的规律:【24—33条】

其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海难救助费用案件与共同海损纠纷案件除外;

其二、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合同,票据,保险合同,运输合同,船舶碰撞,交通事故,侵权纠纷】

【密切联系的2个精神:管辖的确定要便利于当事人的诉讼,便利于法院刑事审判权】

3.3.2.1 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1) 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

第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

第二、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意见》第 18 条)第三、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

A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B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和实际履行地发生不一致的时候,以实际为准。】。

C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第四、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

约定的除外。( 《民诉意见》第20 条

第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

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5条)

《民事诉讼

法》第 25

《民事诉讼法》第 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民诉意见》第 25 条)

①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

第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

第二、合同履行地:

A、约定的履行地(包括交货地) 是否明确;

B、约定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在其中一方住所地,该履行地有管辖权;不在其中一方住

所地,合同实际履行时有管辖权,没有实际履行时无管辖权。

C、当事人约定履行地后,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一致认可的方式变更约定履行地的,以变更后的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但是,就加工合同而言,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3.3.2.2 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1) 注意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意见29条) 与因报刊、杂志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新闻作品管辖,执行措施考的多。侵权结果地的确定】

(2) 注意合同与侵权的竞合问题。

3.3.3 专属管辖【排斥法院不排斥仲裁】

{1} 专属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3)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专属特定的法院,特定案件专属特定法院其他法院不能管辖。针对国内涉外都可以。继承遗产:有动产和不动产,看经济价值,不动产排他,不动产之争是专属管辖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注意: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排斥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因此,该条规定既可以适用于国内民事诉讼案件,也可以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案件。

{2} 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 244 条: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专属于中国法院。【民事诉讼法第 244 条:特定的案件专属我国法院,外国法院不能管】

◆注意: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排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因此,该条规定仅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案件。

◆注意:(1) 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确定;

(2) 专属管辖案件之间的排他性;

(3) 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

3.3.4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共同管辖原告可以选择】

民诉法33条: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立案和受理都是诉讼行为吗不是,受理是诉讼行为,是法院告诉原告接受了案件。立案是内部的事。】

裁定管辖

3.4.1 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系人民法院的自我判断,即已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即可将案件移送给

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断移送做法对不对:如果第一次移送,你起诉我受理,第一次看理由,理由正确做法正确,我移送的理由是,对案件无管辖权。受移送法院,无论何种理由再移送都错,因为移送只能1次。如果受移送法院没管辖权,只能到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不能移送。】

移送管辖的次数:只能1次

◆管辖恒定问题◆:【看《最高院关于管辖恒定问题的解释》受理案件的因素,】

(1) 地域管辖的恒定问题: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意见34条、35条)

(2) 级别管辖的恒定问题:诉讼请求的增加不影响管辖权,除非恶意规避管辖。

(3)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先立案法院不得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立案时发现其他法院先立案,不得重复立案;法院立案后发现其他法院先立案,应移送管辖。(意见 33 条)

3.4.2 指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1) 异议的条件

异议的主体:当事人。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因

为第三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但不是本诉的当事人。

异议的时间:答辩期

【主体是当事人,实际上能够异议的只有被告。因为原告选择管辖,2种第三人不是本案当事人,因此只有被告了。4种当事人,原告被告,有独三,无独三。答辩期内提出,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移送管辖,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驳回后当事人有意见可以上诉,这就是允许上诉的第一个裁定。】

(2) 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4章诉

【反诉放到程序上考,程序的处理,剩下诉的问题1年一题,考诉的种类,要素。】

诉的概念

诉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区分诉和诉讼请求,诉是抽象的请求,诉讼请求是具体的要求。】

4.2.1 诉的主体:当事人

4.2.2 诉的标的 注意与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的区别:

【一事不再理,同一标的不能第二次起诉】

◆【双方发生争议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标的,法律关系进入到诉讼,你的实体权利我的实体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我们2个人之间的基于这个法律关系提出的具体的要求—诉讼请求。】

4.2.3 诉的理由

4.3.1 确认之诉

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分为肯定或积极的确认之诉与否定或者消极的确认之诉。 4.3.2 变更之诉 (也称形成之诉) 【把明明存在的法律关系使之解除消灭,】

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给付之诉 【给付是金钱/行为的给付】 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

,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行为给付之诉通常分为积极行为给付之诉与消极行为给付之诉。

◆注意:(1) 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中可能包含确认之诉,但不必然包含。(2) 单纯的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中没有诉讼标的物。(3) 结合案例判断诉的种类时一定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

【变更中可能包含给付,不是必然。】【确认变更没有标的物,而是针对法律关系状态,不涉及具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所以谈不到标的物。给付之诉才有标的物。】

反诉

(1) 反诉主体的特定性【原告告被告,被告告原告】

(2) 反诉目的的对抗性【请求吞并,我的请求比你的大,】

(3) 反诉请求的独立性【被告有选择权可以以反诉形式来提,但是本反诉合并不改变反诉的独立性。】

(4) 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不能说甲告乙设备款,乙说甲还借我钱呢,这个另诉,不搭借的。】

判断具备其一:

A,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诉讼请求

B,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请求

(5) 反诉时间的特定性:《证据规定》第34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民诉意见》184条:二审中

的反诉: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6) 反诉与本诉适用程序的同一性【在普通和简易程序中如何判断本诉与反诉程序的适用,如果其他都符合,被告的请求是普通本诉也是普通,那就合并因为它程序同一,如果被告的请求是简易本诉也是简易,程序同一,如果不同一是不可以作为反诉的。】【反诉一般考在处理上,诉

就是一道题种类和要素】

第5章当事人

当事人概述

1 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2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1)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关系。

(2) 未成年人与精神病患者的当事人资格。

(3) 非实体当事人的情形:特殊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有独立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当事人。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死者的近亲属、清算组织、破产管理人。【当事人的概念: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1、因民事权利义务2个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实体当事人。有管理职责的权利义务,有诉讼实施权。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宣告失踪后让代管人代管的情况下依据代管文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原告和被告

5.2.1 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依据【法律关系决定了诉讼地位】

5.2.2 法人和直接责任人问题

(1) 法人和内部工作人员。

取决于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

(2) 责任人作为当事人(意见49条)

5.2.3 法人与分支机构问题:

5.2.4 雇主与雇工问题

取决于雇工的行为是否为雇佣合同中的行为,注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的特殊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5.2.5 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6条的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

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

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

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共同诉讼

5.3.1 必要共同诉讼

(1) 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挂靠关系(意见43条) 、个体工商户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意见46

条) 、个人合伙(意见47条) (注意与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的区别) 、企业法人分立(意见50条) 、借用关系(意见52条) 、保证合同关系(意见53条) 、继承关系(意见54条) 、代理关系(意见55条) 、共有财产关系(意见56条)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诉讼。个体工商户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以营业执照上的业主做当事人,不一致了共同诉讼。合伙组织,意见40 依法成立有固定的财产和组织机构但不具备法人资格。保证合同关系53条中有条不能用了--“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以外,追加被告人最为共同被告”用担保法19条。{一般责任还是连带责任用担保法19条来判断}继承关系:部分继承人起诉,其他部分继承人遗漏了要不要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取决于是否明确放弃继承权。共有财产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共有一个财产的话,一个共有人起诉,其他共有人只要没有放弃这个权利的话,其他共有人就是共同原告】

(2) 标的的共同

特定身份关系、连带债权与连带责任、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08年考了,证据的问题上。每个人独立实施了可能对别人造成损失的危险行为,只是无法确定损失是谁的行为导致,那就形成了共同危险,共同危险发生后就形成共同被告,实施危险行为的人有举证责任,证明行为和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证明不了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内部关系: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民诉法第53条) 注

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是一个例外。(意见第177条)

意见58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职权追加】意见183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意见211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注意:

①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且追加时区分为权利人与义务人。

②注意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追加:即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以保证当事人的上诉权

5.3.2普通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可以若干个标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两人以上,标的同一种类,法认为可以

合并当事人也同意,就形成了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普通共同诉讼也可能是同一种类标的的原告或被告,可能一同起诉一同被诉,也可能单独起诉单独被诉,是否形成普通共同诉讼要2方面的因素:1法院认为合并方便不方便,(如果法院认为合并有必要的)2 当事人同意。】【判断】

注意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诉讼行为独立特殊情形独立裁判结果独立)

【判断例题:哪个是对的A、必要共同诉讼的标的共同,普通共同诉讼的标的同一种类。(对的,看概念)

B、必要共同诉讼有一个标的,普通共同诉讼有若干个标的。(对的,这是诉讼法中典型的意思同类项)

C、必要共同诉讼人行为一致,普通共同诉讼人行为不一致。(错的必要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但必要在独立的时候要有个关联,(普通的是完全独立)必要…人行为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比如甲申请审判长回避乙也申请,那就一致了,如果乙申请书记员回避,那就不一致了,因为甲乙只是关联。普通虽然是独立的,但独立不一定是不一致的,也可以一致。所以说一致不一致没有必然联系。可以一致可以不一致根据个案。)

D、必要共同诉讼结果可以同一,普通共同诉讼结果可以不同一。(对的必要:你胜了我也胜了,普通:你的胜了我的败了,就不同一了)这个题是共同诉讼考察较难的题。】【必要共同诉讼的标的共同标的同一就说明有一个标的。我们2个共同原告但只有一个标的,这是才叫标的的共

同和同一。普通共同诉讼的标的同一种类,同一种类的标的一定是若干个,2个8个10个都叫若干个。A是法语表达B是通俗的表达。意思同类项和矛盾项,只要在民诉的程序法中意思矛盾项的题,单选题答案肯定在矛盾项里面。】

诉讼代表人【每年都考】★

5.4.1 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在共同诉讼的基础之上,一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不能都来,那就推选代表代为诉讼,诉讼结果对被代表人有效,就形成了代表人诉讼的问题。】

(1) 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在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亲自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意见第60条)

在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还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意见第61条)

【起诉时人数确定的标的可以是共同(10个人财产共有)也可以是同一种类(一起告航空公司航班取消,卖了多少张票人数是确定的,但同一种类,一个个独立的客运合同而已。)基础是必要也可以是普通。在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标的是同一种类基础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2) 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修改后民诉法对“仲裁”的6个规定

新民诉法对“仲裁”的6个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涉及仲裁问题的条文有6个,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关于仲裁前证据保全。新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与我国仲裁法第46条比较,本次修改对仲裁前保全证据的管辖法院在证据所在地法院的基础上增加了被申请人住所地。 第二,关于仲裁前财产保全。新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对仲裁前财产保全作出规定,明确了提起的条件、管辖法院,尤其强调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一是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申请权,二是为承担责任提供物质基础,从而全面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关于恶意仲裁。新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恶意仲裁严重侵害了仲裁公信力,浪费了仲裁资源,侵害了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激化了社会矛盾,破坏了社会的安定。新民事诉讼法对恶意仲裁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第四,关于仲裁主管。新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2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新中国成立以来,仲裁立法大致经历了只裁不审、两裁两审、又裁又审及新仲裁法的或裁或审几个阶段。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关于裁定的适用范围。新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9项规定,裁定适用于“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民事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就程序方面的有关事项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程序问题,所以纳入裁定的适用范围。 第六,关于不予执行。新民事诉讼法第237条修改了两项内容,“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如果出现伪造证据、隐瞒证据的情况,裁决本身就有可能错误,所以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法

题目1 【单项选择题】以作出裁决的依据不同为标准,仲裁可以分为()。 A. 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B. 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 C. 民间仲裁和行政仲裁 D. 合法仲裁和衡平仲裁 正确答案是:合法仲裁和衡平仲裁 题目2 正确 【单项选择题】以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地位和性质不同为标准,可以把仲裁分为( )。 A. 合法仲裁和衡平仲裁 B. 民间仲裁和行政仲裁 C. 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 D. 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正确答案是:民间仲裁和行政仲裁 题目3 【单项选择题】建国后,我国有首先建立的仲裁制度是()。 A. 经济合同仲裁制度 B. 国内仲裁制度 C. 涉外仲裁制度 D. 技术合同仲裁制度 正确答案是:涉外仲裁制度 题目4 未回答 满分2.00 【单项选择题】根据仲裁机构的隶属关系,可以将其分为()。 A. 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B. 综合性仲裁机构和专门性仲裁机构 C. 民间仲裁机构和官方仲裁机构 D. 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 正确答案是: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 题目5 【单项选择题】根据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范围,其可分为()。 A. 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 B. 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C. 综合性仲裁机构和专门性仲裁机构 D. 民间仲裁机构和官方仲裁机构 正确答案是:综合性仲裁机构和专门性仲裁机构 题目6 【单项选择题】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C市签订一份合同,该合同履行地在D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现甲、乙两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欲申请仲裁,得知C市未设立仲裁委员会,但A、B、D三个市均设立了仲裁委员会,甲公司应当怎么办?()

我国仲裁员法律制度的构建

我国仲裁员制度的构建 一、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现状 从表面上看,我国法律对仲裁员的责任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内容 涉及仲裁员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业责任。 (一)仲裁员的民事责任 我国1995 年《仲裁法》第38 条规定:“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 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由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仲裁法》第34 条第四项规定的情 形为“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第 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 法裁决行为的”。 由上述法条可见,尽管《仲裁法》第38 条笼统地规定了仲裁员应当承担法律 责任,而并未将此法律责任明确为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 不应当予以排除,因此,可以将其理解为对仲裁员民事责任的规定。 (二)仲裁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因此, 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仅有2006 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涉及仲裁员的 刑事责任,而我国《仲裁法》第38 条所规定的仲裁员的“法律责任”不应当包含 仲裁员的刑事责任,其应当作狭义理解,仅指仲裁员的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六)》第20 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 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07 年9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将此罪 命名为“枉法仲裁罪”。 (三)仲裁员的行业责任 我国《仲裁法》第38 条不仅仅对仲裁员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还对仲裁员的行业责任作出了规定,即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 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除了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外,还应当承担行业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由此可见,仲裁员承担行 业责任的情形同民事责任一样,要么是“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 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要么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此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2 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 人员管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违法违纪仲裁员实行"禁入"制度。仲裁委员 会在对违法违纪的仲裁员依法作出除名决定后,应在10 日内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法 制机构(或商会)将名单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报全国 仲裁机构和有关部门。被除名的仲裁员同时受聘于几家仲裁委员会的,其他仲裁 委员会在接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报的10 日内必须予以除名。对除名的仲裁员, 任何仲裁委员会在任何时候不得再聘请。对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员因 违法违纪行为被解聘的,照此办理。” 由此可见,仲裁员在履行仲裁职责过程中违反《仲裁法》所规定之情形的, 不仅要被受理具体案件的仲裁委员会除名,还要承担自此以后“行业禁入”的行

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探微

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探微

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探微 宋连斌 一、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体现在不同层面。从根本上看,二者的权力来源性质不同。法官行使的是国家的审判权,是公权;仲裁员行使的权力来源于法律许可之当事人授权,是私权。仲裁员的资格条件与法官不同,法官需要接受严格的法律训练,而仲裁员可以不必精通法律。具体说来,仲裁与诉讼的本质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1、管辖权的基础不同。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司法机关,诉讼管辖权的确立不以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为必要条件。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只有当事人订立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员才能受理并审理案件。诉讼实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原则,当事人通常不能任意选择法院;而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可任意选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在一些国家,国内纠纷的当事人也可选择到外国仲裁。

2、审理的原则不同。诉讼的价值取向、原则及判决方式与仲裁不同,如诉讼以公开审理为原则,而仲裁则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诉讼更多地取向于公正,而仲裁更多地偏向于效益;法院的判决是公开的,而仲裁裁决一般是保密的;诉讼实行审级制度,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详而言之,结合中国的法律,仲裁与诉讼的区别表现为: (1)仲裁严格限于请求的范围,仲裁员的权能仅限于此;而诉讼则不完全如此,虽然辩论主义的影响越来越大,但法官还是具有一定的干预权。在仲裁中,仲裁员是消极、中立、被动的裁判者,主动行使职权的情况很少;而诉讼中,法官有时候会主动行使某些职权。 (2)仲裁程序灵活,可以书面审理或者部分书面审理以及作出若干中间裁决、部分裁决;仲裁员有决定仲裁程序的权力;而诉讼的一审应当全部经过开庭审理,法官的程序决定权也小得多,程序的进行显得更为僵硬。

最新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含答案解析(共70套)第(11)

最新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考 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诉乙合同违约,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同意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院需要确定由丙承担义务。这种情况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乙达成调解协议即可,无须经过丙的同意 B、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可以征询丙的意见,也可以不征询丙的意见 C、法院进行调解需要经丙同意 D、丙在法院送达调解书之前反悔的,法院应当继续调解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参考答案】:C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调解制度。根据《民诉解释》第1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2.甲诉乙违约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裁判作出后,甲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中存在违法缺席判决的情形,遂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甲依旧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发现一审法院在重审时依旧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对此二审法院的正确处理是:() A、依法作出裁判 B、再次发回重审 C、告知当事人申请再审 D、驳回上诉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第15章>第4节>上诉案件的裁判 【参考答案】:A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考查二审发回重审的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3.杨琴与翰庭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F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杨琴对仲裁庭的组成人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复习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复习 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在2010年司法考试中凸显了其应有的重要性。在2010年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部分可获分值为66分(单选16分、多选22分、不定选8分、案例分析20分)。程序法治是法治建设的基石,重视程序必然先得重视程序法,本年度司法考试中对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大比例考察,正体现了国家对程序法的重视。这既体现了国家对未来法治建设的基本预期,也具有对当前诉讼实践中轻视程序、淡化程序乃至践踏程序现象的警示功能。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是应用性、实践性极强的法律,不经过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搭建的程序之桥,实体法就难以应用到民事纠纷的解决中。因此,本年度司法考试中对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大比例考察,也是其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知识体系中应有地位的反映。 成熟的司法考试命题应兼顾法学知识覆盖度、均匀度、探测度,题目的常识度、新颖度、精确度。应该说,这六项标准就构成评价司法考试命题的“三维空间”。从这六方面评价,今年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命题基本上是成功的。 1.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覆盖度 从民事诉讼法的知识结构看,其包含了六项民事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不告不理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法院调解原则、同等原则。)、三项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四项核心制度(主管与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证据与证明制度、诉讼保障制度)、四类诉讼程序(一审普通程序、一审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一类非讼程序(督促程序)、执行制度与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的制度与程序。从仲裁法的知识结构看,其包含了仲裁协议、仲裁裁决、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三个方面的内容。 从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命题分值分布情况看,本年度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命题基本上体现了对这两部法律知识结构的覆盖度。 2.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均匀度 司法考试应该能够考测出考生对考试科目知识体系的整体掌握水平。如果命题在分值分布上畸轻畸重,则不能实现这一目的。好的司法考试命题应该保持分值分布上的均匀度。当然,这种均匀度不是在各门法律的各个部分平均分配;这种均匀度是分值比例的相对均匀。就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而言,均匀度的相对性一方面应体现学科体系中各部分应用性的强弱,因为司法考试毕竟是司法职业者的入门考试;另一方面,也体现命题者对学科体系中各部分重要程度、可考性的判断。 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部分比较明显的特点是二审程序部分的可获分值达到14分。笔者认为,二审程序部分的这一分值比例比较恰当。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操作性、知识性考察是其基本特征。二审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在实践中运用性和操作性极强,是每一位想进入法院工作或实习的考生必须掌握的知识。 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部分,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核心制度、诉讼程序方面的分值分布妥当。基本延续了民事诉讼法历年以来的考察习惯。 2010年司法考试对仲裁法的考测总体上是适中的,与往年相比稍稍偏弱,不过,各部分的分值分布相对均匀。 3.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探测度 司法考试应能够考测出不同考生对应考科目掌握的深度,好的试题应具有比较灵敏的探测度。在探测度方面,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是值得嘉许的。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175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 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乙二人均为年过70的老人,有一处房产,膝下育有一子丙。丙不误正业,因赌博欠下债务无力偿还。随后丙拿出两位老人家中的房产证等证件,办理了抵押取得贷款,无力偿还。后债主丁上门,要求甲乙二人搬出并交付房屋。争执期间,另一位也自称债主的戊找上甲乙,同样要求甲乙二人搬出并交付房屋。但是对于房屋归属,丁和戊也无法商榷。后丁到法院起诉丙,要求法院将房屋判为自己所有,戊听说后,也到法院,声称自己才是房屋的所有人,甲乙二人同样到法院,主张丙签订的抵押协议无效,房屋归甲乙所有。那么请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和乙不是本案当事人 B、丙作为本案当事人不适格 C、丁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戊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解析】: 考查共同诉讼与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56条第1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于该案,甲和乙、丁、戊,均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将其他当事人都作为被告,行使原告的权利与义务;丙在该案中是适格的被告。因此,答案为C。 2.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35题,单选) A、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B、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 C、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 D、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试题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试题 1、根据民事诉讼相关理论,下列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各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作出的裁判,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B.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区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并于2006年4月12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如果甲公司14日提出上诉后,于17日申请撤诉获得法院许可,则该A区法院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C.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D.丙公司与丁公司信用证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未上诉。丁公司以该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是生效的判决 答案:C 2、高某与某晚报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经区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高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维持原判决。下列哪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A.既使高某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也不得申请再审 B.市检察院如果发现该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C.既使某晚报有证据证明审判该案件的审判人员徇私舞弊,也不得申请再审 D.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如果发现该生效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答案:C 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下列关于申诉与申请再审的表述哪个是不正确的? A.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既享有申诉权,也享有申请再审权 B.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行使申诉权与申请再审权 C.当事人行使申诉权无时间的限制,而行使申请再审权则应遵守法定的期限 D.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如果法院经过再审后维持原判决,虽然申请人丧失申请再审权,但不丧失申诉权 答案:B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及答案解析-民诉法仲裁法

2017年民事诉讼与仲裁法 一、单项选择题 35.住所在M省甲县的旭日公司与住所在N省乙县的世新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为M省丙县,并约定如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在北京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履行过程中,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世新公司拟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但就在哪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产生分歧。对此,下列哪一部门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A.北京仲裁委员会 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M省甲县法院 D.M省丙县法院 答案:B 36.住所在A市B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A市C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地为D县。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因货款支付方式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D县法院。甲公司就争议的付款方式提交了答辩状。经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D县法院有管辖权,因D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B.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裁定驳回异议 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D.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答案:B 37.马迪由阳光劳务公司派往五湖公司担任驾驶员。因五湖公司经常要求加班,且不发加班费,马迪与五湖公司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于本案仲裁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

B.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和阳光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 C.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阳光劳务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马迪和阳光劳务公司为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 答案:B 38.丙公司因法院对甲公司诉乙公司工程施工合同案的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损害其合法权益,向A市B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案件审理中,检察院提起抗诉,A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B县法院裁定将撤销诉讼并入再审程序。关于中级法院对丙公司提出的撤销诉讼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将丙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作出判决 B.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公司另行起诉 C.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恢复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 答案:C 39.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B.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 C.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 D.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答案:C

仲裁法论文仲裁与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商事仲裁,是指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第三者,即仲裁员或公断人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承诺自觉履行该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是一种制度。 商事仲裁的特征是: 1.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可以 在有关国家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地决定通过协议将他们之间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地点。双发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程序。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庭进行裁决所使用的法律。 2.商事仲裁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商事仲裁不像上市诉讼程序那样,需要受到各 种格样严格的法律规范的约束,他不需要拘泥于任何法定形式。 3.商事仲裁迅速及时且费用低廉。 4.商事仲裁具有必要的强制性。首先,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 约定将他们之间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无权再向有关方法院提起审理该有关争议的诉讼。而且,依照有关国家的法律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组成的冲裁庭,有权对当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进行严格的审理,并作出裁决,而不像调解人那样,只有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权利。其次,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明确承认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有关商事法律争议的合法性,承认有关仲裁机构依争议双发当事人所签订的仲裁协议而做出的才觉得法律效力。 5.商事仲裁是一种最为友好的法律解决方式。 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诉讼审判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仲裁则是带有民间性的居中裁决,是私权处分权的授予。仲裁机构只享有权利,不享有权力。 第二,受案范围不同。诉讼对一切因私权发生的纠纷均可受理;仲裁只能受理当事人有权处分的私权的争议。 第三,受案的方式不同。诉讼中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合法就受理;仲裁必须有双方当事人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才能受理。 第四,案件的管辖不同。诉讼有地域、级别和专属的强制性管辖;仲裁无级别和地域、专属的限制,实施协议管辖。 第五,审级制度不同。诉讼实行四级二审终审、一般两审终审,还可以申请再审;仲裁实行一裁终结。 第六,仲裁员和法官来源、形成不同。诉讼实行法官专职化,由人大任命,实行任命制;仲裁员实行兼职,由各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有关方面进行聘任,聘任条件较高,专业性较强,体校了专案专办。 第七,审判庭组成不同。诉讼有法院指定审判庭和组成人员,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有的案件还要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仲裁由当事人选定仲裁庭人员,其中也有因当事人意见不一致而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情形,还有的是当事人不选时才指定,裁决权由仲裁庭行使。个别案件不排除仲裁委员会进行讨论,但形成的意见仅供仲裁庭参考。 第八,审理的方式不同。诉讼案件一般应当公开审理,允许旁听、采访。只有涉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经典试题(三)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经典试题(三)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当事人在诉讼的全过程中均可以行使其辩论权与处分权 B.从民事诉讼理论上看,基于当事人的处分权,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即为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 C.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根据其需要行使其辩论权与处分权 D.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行使辩论权与处分权的对象均可以包括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 答案:BD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约定一审地域管辖法院 B.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就举证期限与交换证据的时间进行协商 C.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两个与案件有联系的管辖法院 D.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各方可以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ABD 3、位于A区的甲公司与位于B区的乙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甲公司为乙公司在C区建筑一栋20层的写字楼。因乙公司拖欠工程尾款80万元,甲公司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本案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B区与C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B.双方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C.本案应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的C区人民法院管辖 D.双方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因为本案属于专属管辖 答案:AB 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因乙公司拒绝向甲公司提供电脑,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按时提供电脑。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本案中包含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因为甲公司的主张是建立于双方之间存在电脑买卖合同的基础之上 B.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是双方之间买卖的电脑 C.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按时提供电脑是本案的诉讼请求 D.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双方之间的电脑买卖合同 答案:AD 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下列哪些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A.著作权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 B.下落不明人的财产管理人 C.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10周岁的儿童 D.经过著作人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答案:ACD 6、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签订化工产品买卖合同。后来乙公司把从甲公司买到的一批化工产品卖给丙公司,丙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批化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下列关于能否将甲公司作为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中存在协议管辖的约定,则不能将甲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如果甲公司有证据证明提供的化工产品符合法律规定的质量,则不能将甲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即使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也应当将甲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该批化工产品是甲公司卖给乙公司的 D.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中约定有质量异议期的,并且乙公司已超过异议期,则甲公司不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ABD 7、下列关于有独立请求权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两者都是主动参加原被告已开始的诉讼程序 B.两者都享有申请回避的诉讼权利 C.两者在诉讼中都享有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的诉讼权利

仲裁法历年司法考试真题(部分)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仲裁协议无效?(2003年试卷三第64题) A.约定的仲裁事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有关人身关系的纠纷 B.约定的仲裁事项是不动产纠纷,在民事诉讼法上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C.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D.仲裁条款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地处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答案:AD 2、下列哪些仲裁协议为无效或失效?(2005年试卷三第74题) A.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了仲裁条款。后合同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原合同或补充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解决B.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既可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 C.甲、乙两公司在双方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法官均不满意,双方商量先撤诉后仲裁。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此后甲乙两公司签定了仲裁协议,约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D.丙、丁两公司签定的合同中规定了内容齐全的仲裁条款,但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答案:AB 3、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一合同纠纷进行仲裁,达成和解协议,向仲裁委员会

此纠纷?(2007年试卷三第36题) A.甲公司可以依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B.甲公司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C.甲公司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与乙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D.甲公司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恢复仲裁程序 答案:A 4、A县与B、C、D、E四县相邻,营业地在A县的环宇公司与营业地在B县的泰隆公司在C县签定了一份标的额为5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提货地点为环宇公司在C县的仓库;提货方式为购方泰隆公司自提;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为在D县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到A县或E县人民法院起诉。该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在此情况下,环宇公司依法可以通过下列哪些方式解决该买卖合同纠纷?(1999年试卷二第61题) A.向D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 C.向C县人民法院起诉 D.向A县或E县人民法院起诉答案:BC 5、甲、乙在合同中约定因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对此,乙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权向谁申请认定?(2005年试卷三第79

《经济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基础讲义

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 第五节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在解决经济纠纷时,如果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的,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最主要的方式有就是诉讼和仲裁。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以下特点: 1.公权性。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 2.强制性。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对于法院的裁决,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3.程序性。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 (二)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 1.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2)辩论的方式既可以通过口头,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进行。 2.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对于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2)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者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3)是否撤诉、上诉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庭由三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的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且少数意见应当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除了适用于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以外,还可以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 3.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允许新闻媒体采访及报道。 4.两审终审制度 (1)如果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以及一审经过调解结案,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4)如果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必看的经典试题(二)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经典试题(二) 26、根据民事诉讼相关理论,下列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各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作出的裁判,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B.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区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并于2006年4月12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如果甲公司14日提出上诉后,于17日申请撤诉获得法院许可,则该A区法院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C.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D.丙公司与丁公司信用证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未上诉。丁公司以该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是生效的判决 答案:C 27、高某与某晚报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经区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高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维持原判决。下列哪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A.既使高某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也不得申请再审 B.市检察院如果发现该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C.既使某晚报有证据证明审判该案件的审判人员徇私舞弊,也不得申请再审 D.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如果发现该生效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答案:C 2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下列关于申诉与申请再审的表述哪个是不正确的? A.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既享有申诉权,也享有申请再审权 B.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行使申诉权与申请再审权 C.当事人行使申诉权无时间的限制,而行使申请再审权则应遵守法定的期限 D.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如果法院经过再审后维持原判决,虽然申请人丧失申请再审权,但不丧失申诉权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规章制度汇编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民事纠纷,如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著作权纠纷等。民事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既损害了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又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阻碍社会的安定。因此,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 (一)调解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讲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锍山饩鼍婪椎男椤5鹘庑椴痪哂蟹缮系那恐屏Γ哂泻贤庖迳系男ЯΑ? (二)仲裁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然而,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三)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诉讼的特征 (一)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二)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三)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与民事诉讼参与人诉讼活动,调整法院与诉讼参与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典,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意见)。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几个特点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几个特点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之一,与民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其分值约75分左右,考题分布在卷三和卷四中,既有客观题(单选题、多选题和不定向选择题),也有主观题(案例分析题)。 总结历年考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命题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考点集中。民诉法和仲裁法虽然条文很多,内容庞杂,但考点相对集中。民诉法的考点集中在管辖、当事人和代理人、证据、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几个部分。仲裁法的考点集中在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协议、仲裁组织、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上。试题中涉及这些考点的分值占民诉法和仲裁法总分值的70%以上。 (二)重点突出。法典和司法解释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法典是指民诉法、仲裁法和海事特别程序法,条文有477条。司法解释主要有《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320条)、《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2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34条)、《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规定》(49条)、《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4条)、《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37条),共709条。合计1186条。司法考试的试题有相当数量都是在法典和司法解释的条文中直接命题,或者可以从法典和司法解释的条文中找到答案,比如:2004年司法考试单选题中民诉法和仲裁法共16分,其中11分来自法典和司法解释。

(三)试题的综合性越来越大。这些内容往往涉及几章,需要归纳总结。 (四)近几年的试题有加强理论考查的趋势。比如2002年考了诉讼标的,2003年考了诉的要素,2004年考了诉的种类。这些理论问题是民诉法和仲裁法的法典和司法解释没有的。 根据命题的上述特点,考生在复习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注意研习历年真题。真题是我们找重点、查考点的资料库,是我们研究命题规律的重要依据,因此考生应当重视对历年真题的研习。 (二)注意各知识点的相互比较。比如,就民诉法部分而言,要注意二审和再审的比较;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比较;第三人和共同诉讼的比较;国内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的比较等。通过比较,能够更扎实的掌握各种知识,应付各种灵活性的试题。 (三)必须通读教材,明确到底都有哪些知识点。通读教材时,先不要争什么重要,什么不重要,重要和不重要的都要过一遍,以应付那些比较偏的或者法条中没有规定的问题。 (四)反复阅读,理解和记忆法条。法条是考查的重点,分值又那么高,所以法条是必须看和记忆的。另外,法条光看和背还不行,要吃透它,懂得为什么这么规定,内涵是什么。 我认为复习司法考试,要完成四个阶段,才能最终取得这场考试的胜利。 一、弄清内容,巩固基础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7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 施行) 为正确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本解释。 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第四条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 (三)消费者组织就涉诉事项已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的规定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等诉讼请求。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在立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第八条有权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

综合练习(第18章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A),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仲裁法》。A.1994年8月31日 B.1995年8月31日 C.1994年9月1日 D.1995年9月1日。 2.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A)登记。A.司法行政部门 B.司法部 C.最高人民法院 D.省人民法院。 3.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A)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A.5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4.裁决书自(A)起发生法律效力。A.作出之日 B.送达之日 C.批准之日 D.公开之日。 5.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B)的意见作出裁决。A.多数人 B.首席仲裁员 C.检察院 D.法院。 6.仲裁一般(A)进行。A.不公开 B.公开 C.调节 D.判决。 7.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A)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A.第一审 B.第二审 C.审判监督 D.再审。 8.我国实行(A 终审制,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A.两审 B.一审 C.三审 D.公开。 9.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A)内,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A.15日B.10日 C.7日 D.30日。 二、多项选择题: 1.诉讼证据具有(AB)的基本特征。A.客观性 B.相关性 C.合法性D.强制性E.准确性。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ABCD)。A.级别管辖 B.地域管辖C.移送管辖D.指定管辖E.合并管辖。 3.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主要包括(ABC)。A.第一审程序B.第二审程序C.审判监督程序 D.行政简易程序 E.执行程序。 4.民事起诉状由(ABCD)四部分组成。A.首部 B.诉讼请求 C.事实和理由 D.尾部 E.结论。 5.民事答辩状包括(ABC)三部分。A.首部 B.答辩理由C.尾部D.诉讼请求E.标题。 6.《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ABC)。A.住所地 B.经常居住地C.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D.出生地E.违法行 为发生地。 7.根据制作主体活动性质的不同,法律文书可以分为(ABC)。A.执法文书B.司法文书C.用法文书D.公证文书E.仲裁文书。 8.仲裁与调解的区别是(AB)。A.灵活度不同B.效力不同C.本质不同D.强制性不同E.条件不同。 9.仲裁与审判的不同是(ABCD)。A.性质不同B.管辖权的取得条件不同C.审理程序不同D.审理的原则不同E.都体现着国家的意志。 10.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BCE)。A.有仲裁协议B.有具体的仲裁请求C.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D.行政机关批准E.有具体的事实、理由。 11.司法文书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依法制作的文书。下列属于司法文书的是(ABCDE)。A提请批准逮捕书B.起诉意见书C.不批准逮捕决定书D.民事判决书E.刑事裁定书。 12.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包括(ABCDE)。A.司法机关B.行政机关C.公民D.法人E.其他组织。 13.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是(ABCDE)。A.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B.有明确的被告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D.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E.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4.《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证据的划分基本相同,都分为(ABCDE)。A.书证、物证B.视听资料、证人证言C.当事人的陈述D.鉴定结论E.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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