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标投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090330)

4#。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标投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090330)
4#。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标投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090330)

索引号:78663679-8/2009-00026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发文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组配分类:法规公文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标投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文号:无发文日期:2009年03月30

主题词:政务中心招投标操作规程

为确保在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务中心)开展的各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琼府[2008]8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招标代理机构备案

在省政务中心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包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省政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填写《招标代理机构备案表》(可到省政务中心领取或从省政务中心网站下载)。经省政务中心核实确认备案后,方可在省政务中心开展招标业务。

备案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包括: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国家或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

二、招标业务登记

本规程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招标投标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在办理招标业务登记时,应填写《招标业务登记表》(可到省政务中心领取或从省政务中心网站下载),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招标项目立项批文或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

(二)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电子文本。

(三)实行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提供招标代理机构与项目法人签定的委托招标代理协议复印件。

三、招标公告发布

(一)招标公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招标公告除在国家或省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外,还须在省政务中心信息网同时发布。在省政务中心信息网和其他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二)招标公告应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或备案,经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在省政务中心网站和其它专业网站发布的招标公告,其在网上留存时间应延长至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四、招标文件发售

(一)招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确定的标书发售时间,指定专人在省政务中心设立的专门窗口发售标书并受理投标报名。标书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为保证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在省政务中心进行的招标项目,自标书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依法最短不得少于二十天,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大桥、特长隧道等项目不得少于二十八天。

(三)招标人不得以非法定理由拒绝投标人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在开标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四)招标文件在省政务中心网上的留存时间应当延长至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

(五)招标文件的售价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等方面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投标

(一)投标前的现场踏勘、标前答疑会由招标人自行组织。

(二)招标人必须在省政务中心指定的地点组织投标人签到、受理投标文件和收取投标保证金。需要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金额、方式等规定,及时、准确地将投标保证金缴入招标人设在海口市国兴大道九号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口国兴大道九号支行的帐户(通过银行汇款方式的,应提交银行汇款凭证及复印件,核对后原件退回)。

(三)招标人接受投标报名,一般应当安排在招标文件发售结束后至开标时间的三个工作日之前进行,投标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投标报名记录应当保密。

(四)投标文件一律于开标前在开标现场提交。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收,开标前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一律拒收。

(五)允许投标人通过网上传输等方式异地报名。对异地报名的投标人的相关资质资格材料的核查,应当在省政务中心进行。

六、开标

(一)招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在省政务中心公开进行开标,不得提前和无故延后。开标活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进行。

(二)招标人应于开标当天向省政务中心提交加盖项目法人公章并经相关行政主管单位审核加盖公章的《开标备案表》(可到省政务中心领取或从省政务中心网站下载)。

(三)招标人须在开标的前一个工作日派人协同省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布置开标、评标会场,检查调试设施设备。

(四)开标必须由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出席。

(五)开标应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开标时,由招标人宣布开标会场纪律,并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标。

2、唱标前,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对招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确认,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现场检查并公证,或征求所有投标人同意,由现场监督人员检查确认。

3、招标人对所有投标文件,必须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等主要内容,并对开标过程认真记录,开标结束后及时打印《开标记录表》,存档备查。

4、唱标过程要在开标会场的投影幕上同步显示,投标报价表要通过实物展台向所有投标人展示。

七、专家抽取

在省政务中心进行的招标投标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评标专家必须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自行指定专家。专家抽取程序严格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八、评标

(一)为规范招标投标操作程序,切实提高评标公正性,凡在省政务中心开展的评标活动一律在省政务中心封闭区的评标室进行,一般在开标当日完成,原则上不搞过夜评标。

(二)招标人应于评标当天向省政务中心提交加盖项目法人公章并经相关行政主管单位审核加盖公章的《评标备案表》、《专家抽取申请及现场人员登记表》(可到省政务中心领取或从省政务中心网站下载)。

(三)评标专家须通过指纹识别或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和专家证)进入封闭区,参与评标的所有人员须佩带身份标牌进入评标室。

(四)其它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主要指招标人代表、招标人现场工作人员、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人员、招标单位纪检监察人员)须凭有效证件并经封闭区工作人员核实后方能进入,中心工作人员需佩带工作证标牌进入封闭区,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封闭区。

(五)参与评标活动人员和中心工作人员在进入封闭区时,必须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和电脑放入省政务中心封闭区保管箱统一保管,不得带入评标现场。

(六)评标工作具体要求:

1、评标开始时,必须由招标人依照法定程序宣布评标纪律、评标标准和办法、以及回避事项等。

2、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3、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民主推荐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具体组织评标工作。

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私下串通、干扰他人独立评标,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5、现场监督人员必须对每个专家的打分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有违反评标标准和办法规定进行打分的,应及时提请改正。

6、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负责人如需投标人答疑,应当众向招标人现场工作人员提出,统一由招标人现场工作人员组织进行。投标人答疑统一在评标区外的答疑室内进行,专家询标统一使用语音变声技术。

7、现场监督人员及招标人工作人员不得借工作之机,发表任何带有倾向性的评标引导意见,干扰专家独立行使权力。

8、在评标过程中,参与评标的所有人员一律不得离开评标现场,不得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审内容,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9、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现场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和协助评标委员会整理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现场监督人员共同签字后生效。

九、中标结果公示

(一)在省政务中心进行的各项招标投标活动,中标结果须在省政务中心网站上公示。

(二)招标人发布中标结果公示信息时,须向省政务中心提交项目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中标结果信息发布备案表》(可到省政务中心领取或从省政务中心网站下载)、中标结果公示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三)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示的事项。发布中标结果公示信息须注明公示的起止时间,公示期限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四)在国家和省政府指定媒介、省政务中心网站上发布的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十、现场监督

(一)在省政务中心进行的招标项目的招标信息发布、投标报名、专家抽取、开标和评标等环节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察人员进行全程监督。

(二)开标、评标和专家抽取实行全程声像监控,建档保存备查。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在省政务中心进行的各项招标投标活动。

(二)本规程由省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三)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开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方案,并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安排具体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建设;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补充的耕地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招投标管理作业指导书

版本号:文件名称文件编号: 泽科集团重庆物业 服务有限公司 修改状态:招投标管理作业指导书生效日期: 招投标管理作业指导书 1 目的: 为使招标工作流程化,清晰化,保护公司、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避公司法律风险,保证项目服务质量,保证工作开展的及时性,特制定以 下规则。 2适用范围: 受开发公司委托由物业公司直接招标的项目、代管项目所需发生的服务外包项目,以及因物业公司自身业务开展所发生的服务外包项目、材料采购等适合本规则。 3职责: 3.1项目管理处:负责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及标准的编制,提供原供方合作情况 等原始数据统计上报资料。 3.2品质管理部:负责部门上报招标项目数据的汇总、统计,招标文件的编制, 并报总经理(副总经理)审批后,通知并发放给意向性合作单位或者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与标准内容进行审核。 3.3财务管理部: 财务管理部负责该招标项目的成本核算(除财务无法进行成 本核算的除外)或者另行聘请该项目专业人士进行。 3.4总经理:总经理负责公司授权范围内的招标决定权。 3.5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所有项目的招标享有决定权。 3.6招标小组:负责执行每个项目招标具体操作流程的组织,全程参与招标事 宜,根据每次招标情况不同,由品质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专项工作。 3.7评标委员会:对参与投标的各单位标书进行评审,评选出中标单位,审批、 审核按照公司授权执行 4程序要点 4.1项目招标、比价报告、日常采购划分标准

招标:预算费用金额在50,000 以上的项目必须才采取进行招标方式确定; 比价报告:预算金额在10,000- 5,000(含)元的项目采用比价方式确定。 4.2招标 4.2.1招标遵照的原则 招投标过程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如地方法规、规章或政策另有补充规定的,同时也应遵守 4.2.2.招标项目的确定: A、开发公司委托物业公司招标的项目; B、加建改造的工程项目; C、代管项目所需发生的服务外包项目; D、公司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的外包服务项目、材料采购; E、供方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与公司合作的; F、原供方经评审后不合格的,需重新确定合作方的; G、接管项目属开办费(开发公司)支付的项目; H、动用业主维修资金进行的项目。 4.2.3招标流程: 请详见下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兼任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兼任省政府议事 协调机构职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府办[2015]10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29 【实施日期】2015.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兼任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职务的通知 (琼府办〔2015〕10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对省政府领导兼任的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含联席会议)领导职务进行调整。调整后省长、副省长兼任的职务如下: 一、刘赐贵省长兼任的职务 1.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2.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3.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 5.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6.文昌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7.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8.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9.省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办); 11.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方志办); 12.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二、毛超峰常务副省长兼任的职务 1.省政务公开协调小组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2.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组长(协调小组综合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3.省民航机场改扩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4.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5.三亚凤凰国际机场迁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6.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7.省重大项目推进协调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8.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9.海南航天发射场配套区项目建设协调小组组长(与航天科技集团分管副总经理共同兼任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航天科技集团发展经营部);

政务服务中心中心项目办事制度

政务服务中心中心项目办事制度 为加强镇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规范化管理,确保中心健康有序运转,特制定本办事制度。 1、服务宗旨 中心本着公平、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努力减少办事程序,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竭诚推行政务公开,严格规范行政行为,以形成“一条龙”配套服务,廉洁高效办事的行政服务制度,为前来办事的境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便捷的行政服务。 2、项目管理 (一)进入中心的服务项目,必须依照合法、合理、便民、配套的原则,由中心研究后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详见:《中心项目管理办法》)。因情况变化,确需取消、变更、调整的服务项目,窗口单位向中心申报,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取消、变更和调整。 (二)行政许可事项必须要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依据,并在法定依据一栏注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的名称及相关条文。 (三)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中的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自行增加申请条件或申报材料的应当取

消。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程序应当是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在审批过程中增加与该项许可事项无关的其他审批环节。 (五)尚未进入中心的服务项目,仍由原渠道办理,但须向群众公示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 3、办件原则 (一)凡申请在中心办理的行政服务项目,可分为即办件、承诺件2类。根据实际情况,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详见:《项目办件规则》)。 (二)需转报、上报审批的办件申请,受理窗口应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并负责办理完结。 (三)凡发现未按要求办理的,服务对象有权向中心投诉受理机构投诉。 4、作息时间 ○1、中心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与镇政府工作时间一致(即上午8:30至12:00时,午后13:30至17:30,夏季为14:30至17:30)。 ○2、周末双休日、五一劳动节、国庆节、元旦节、春节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期间,原则上按规定休假,如有特殊紧要事宜,可安排专人办理。 5、考核办法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政府令23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2年1月9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蒋定之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手续。”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已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省就业的,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下列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海口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驻海口地区的中央、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省级以上民政等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招用无军籍从业人员的军队所属单位。 “2.铁路、远洋运输等跨区域、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自愿申请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在洋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所在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保名单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本单位缴费基数总额及个人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3年9月10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招标投标)招标总部项目操作规程(试行版)

招标总部招标项目操作规程 (试行) 为了规范招标总部招标项目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请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文件审批和盖章 以下文件必须以内部请示报告的形式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1、委托代理协议; 2、各种合同; 3、授权委托书; 4、公司规定应由公司领导审批和签署的其他文档。 以下文件必须填写业务审批单(格式见附件1)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才能对外发出。业务审批单应打印生成,不得手写。 1、代理申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文件、评标报告、 在网上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标(成交)公告、更正公告; 2、中标(成交)通知书、评标结果通知书; 3、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出的信函、报告; 4、其他需要加盖公司印章的材料。 二、委托代理协议 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应使用公司范本(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应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的范本)。委托代理协议内容有改变的,应首先征得部门领导同意方可提交委托方。委托代理协议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内部

请示报告的形式报公司领导签署。 委托协议签署后,业务员应将协议正本移交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业务员保留副本或复印件在执行卷中,同时将委托协议副本交财会部。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将部门所有委托协议正本或复印件统一立案保存。 委托协议交部门领导签字时需按财务部门规定一同递交《项目收入、支出预算审批表》(附件13)报部门领导备案,相关内容、数据应尽可能详细、准确,作为部门和项目成本核算的依据。 三、招标编号 业务员应到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处登记和填写招标总部招标编号登记表(格式见附件2)后,由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按《招标工作管理办法》统一编号、发放招标编号。 四、开标和评标的组织 1、开标和评标会场的选定 开标和评标会场应本着节约够用的原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考虑安排。一般项目开标和评标应安排在航天信息大厦公司会议室。特殊项目经部门领导同意可以安排在其他地点。 为了节约费用,同时也为了方便工作,应尽量利用会议室。有些项目可以考虑上午开标,下午评标的办法。考虑到开评标会议的严肃性,会场只准备简单茶水,不准备水果、点心等,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示部门领导。 2、评标会议用餐 在航天信息大厦会议室评标的项目,业务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外

关于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的请示

关于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的请示 市政府: 根据张笑东市长对市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关于建设安阳市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楼的请示》的批示精神,市发改委牵头组织财政、规划、土地、投资公司以及便民服务中心、商务局、工商局等单位先后召开了两次协调会,认真研究方案,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市便民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商务局迅速组建了由8人组成的基建办公室,具体抓好项目落实。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不断强化自身建设,努力打造良好投资发展环境,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经济的迅猛发展。 为了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使安阳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有更大作为,必须在持续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方面做出更大努力,加快建立一个大集中、大统一的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市工商局、市商务局联合建设政务服务中心,对于推进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提升我市政务服务水平的需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明确指出: 要逐步健全政务服务体系,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进一步改进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去年、今年市人代会都将加强行政便民中 1心建设确定为市重点议案。从目前三家现有的办公条件看,硬件建设已相对滞后,远远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与我市建设豫北区域性中心强市的目标极不相称。 便民服务中心及商务局均为租用办公用房。便民服务中心现有面积约2000平方米,全市50多个审批职能的部门,进驻中心的仅有28个,保留的283项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15 【实施日期】200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卫留成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推进电子政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工程,是指政务机关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 第五条鼓励社会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及各方面力量,加快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未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安排财政资金。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非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

江苏省政府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 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 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

4#。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标投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090330)

索引号:78663679-8/2009-00026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发文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组配分类:法规公文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标投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文号:无发文日期:2009年03月30 日 主题词:政务中心招投标操作规程 为确保在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务中心)开展的各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琼府[2008]8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招标代理机构备案 在省政务中心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包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省政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填写《招标代理机构备案表》(可到省政务中心领取或从省政务中心网站下载)。经省政务中心核实确认备案后,方可在省政务中心开展招标业务。 备案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包括: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国家或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 二、招标业务登记 本规程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招标投标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在办理招标业务登记时,应填写《招标业务登记表》(可到省政务中心领取或从省政务中心网站下载),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招标项目立项批文或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 (二)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电子文本。 (三)实行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提供招标代理机构与项目法人签定的委托招标代理协议复印件。 三、招标公告发布 (一)招标公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招标公告除在国家或省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外,还须在省政务中心信息网同时发布。在省政务中心信息网和其他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二)招标公告应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或备案,经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在省政务中心网站和其它专业网站发布的招标公告,其在网上留存时间应延长至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四、招标文件发售 (一)招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确定的标书发售时间,指定专人在省政务中心设立的专门窗口发售标书并受理投标报名。标书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为保证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在省政务中心进行的招标项目,自标书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依法最短不得少于二十天,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大桥、特长隧道等项目不得少于二十八天。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

ICS03.160 A 00 备案号:28935-201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 51/T 1173—2010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 2010-10-13发布2010-10-20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51/T 1173—2010 目次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管理要求 (2) 4 服务事项要求 (4) 附录A(资料性附录)政务服务中心职能职责 (5) 附录B(资料性附录)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管理职能职责 (7) 附录C(资料性附录)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0) 附录D(资料性附录)一次性告知书 (14) 附录E(资料性附录)不予受理通知书 (16) I

DB51/T 1173—2010 II 前言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牛建平、张应杰、陈建平、熊兰、罗光辉、杨玲、魏兴亮、肖平、张凯峰、岳立、舒新华、杨路、李文平、朱利民、李从坤。

DB51/T 1173—2010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服务事项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政务服务中心 government affairs service center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面向社会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及其他社会服务事项的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实施监督管理,并根据有关部门委托直接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行政机构。 2.2 政务服务 government affairs servi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在政务服务中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及其他社会服务事项的活动。 2.3 服务事项 service items 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事项包括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及其他社会服务事项。 2.4 两集中两到位 two concentration two in place 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该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权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到位。 2.5 首席代表 chief representative 部门派驻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第一负责人,由行政审批处(科、股)负责人担任。县级政务服务中心部门首席代表宜由部门副职担任。 1

海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修正)

海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修正)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1.12.02 【实施日期】1991.12.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等22个规章的修改决定和关于对<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等17个规章的废止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8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4年2月26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海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业经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刘剑峰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日 海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根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内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及其所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所提供给付款者的各种票据,均属发票。 第四条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取得收入时应当向付款者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印章。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的,除消费者索取外,可以不开具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销商品、产品过程中,须持有发票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有关证件,做到货票(证)同行。 第五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制定和监督管理机关。 发票的种类、基本内容及票面式样由省税务行政主管机关统一规定。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长令9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93 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9月10日 —1 —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2 —

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 —3 —

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进场交易操作规范流程

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 进场交易操作规程 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申报受理 (一)承办部:建设工程部 (二)服务时限:即时受理 (三)操作规程及要求: 1、招标人提供相关资料: 1)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2)资金证明; 3)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文件或其他技术资料; 4)立项批文及核准的招标方式、围等; 5)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2、受理资料: 1)资料齐全,工作人员受理,并向招标人出具《项目交易受理回执单》; 2)资料不齐,工作人员应向招标人一次性告知需完善的容,并在《项目交易受理资料告知单》中注明。 3)受理员应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对招标人咨询交易活动有关情况给予耐心解释。 二、确认招标组织形式

(一)承办部:建设工程部 (二)服务时限:即时受理 (三)操作规程及要求: 1、招标人提供自行办理招标相关事宜应提交的资料: 1)批准的招标组织机构; 2)招标人提供具有与招标项目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和履历。 2、确定资格: 1)经审核符合规定,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相关事宜; 2)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招标事宜应委托招标代理公司代理。 三、确定招标代理公司 (一)承办部:建设工程部 (二)服务时限:2个工作日 (三)操作规程及要求: 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公司从中心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 2、非国有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公司,也可在中心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 3、依据工程需求确定招标代理公司资质等级; 4、抽取确定或自行确定招标代理公司,招标人应与招标代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高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址

篇一:古蔺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古蔺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平行审批的事项组织协调,对审批项目的运转情况进行协调、督查。 2、负责对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组织部门窗口规范、高效、优质服务,并提供相关业务咨询。 3、负责受理当事人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投诉。 4、负责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部门及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5、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古蔺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进驻部门工作职责 1、按照规定将本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2、制定本部门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 3、对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建立联办会审制度,建立 相应的协调决策机制。 4、按照规定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窗口,选派、调整窗口工作人员及指定窗口负责人。 5、在办事窗口依法、规范地公开本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 6、对只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政务服务事项,应授权本部门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窗口当场办结。 7、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政务服务事项,部门内部其他职能股室应配合工作窗口做好现场查勘、技术论证等工作。 8、保障工作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正常的工作经费。 9、对县政务服务中心发出的政务服务事项督办函及时处理并按期回复。 10、协助县政务服务中心处理当事人的咨询、投诉。 11、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古蔺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进驻部门窗口工作职责 1、依法受理、办理本部门按照规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 2、根据本部门授权,对只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场办理;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督促本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3、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接受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协调。 4、负责政务服务中心与本部门的工作衔接。 5、接受当事人的办件咨询,实行政务公开、限时办结、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6、完成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古蔺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主任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的决定、指示精神。 2、认真履行上级党委和政府赋予的职能,负责制定、实施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目标,对于重大决策问题,主动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3、负责主持主任办公会,适时提出中心议题,主持讨论研究,做出相应决议,组织安排实施。 4、负责本单位经费的计划、管理和审批。 5、负责本单位的人事安排和工作分工。 6、自觉维护和加强班子团结,抓好全面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古蔺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副主任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政。

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09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33号) 《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5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设立专门工作岗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增强节能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节能改造等支出纳入省节能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八条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总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 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苏政发[200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

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 (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等分工的通知(琼府办[2014]70号)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琼府办[2014]70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4 【实施日期】2014.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等分工的 通知 (琼府办[2014]7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因工作需要,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及巡视员、副巡视员作如下分工: 胡光辉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协助蒋定之省长工作,负责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分管、主持省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协调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研究室工作。协助何西庆副省长分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分管省信访局、省政府驻京办、省政府驻穗办、省接待办、中国南海研究院。联系中(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一处、组织人事处。 罗时祥副秘书长:协助陆俊华副省长工作。协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海洋渔业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国资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应急办、省政府民航办、省红十字会、省发展控股公司工作。联系民航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局、民航中南空管局海南分局。分管省政府办公厅七处、省应急办(省政府总值班室)、省政府民航办。 符琼光副秘书长:协助何西庆副省长、陆志远省长助理、李富林省长助理工作。主持省法制办全面工作。协调省旅游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家安全厅、省民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扶贫办、省台办、省地质局、省机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

平武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 意见和建议 县委、县政府: 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法制政府和廉洁政府的现实需要。 目前,我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存在着部门重视不够、窗口工作人员不安心工作、工作推进难等问题。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请审定。 一、下决心解决部门重视不够的问题 我县政务服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首要的关键问题是部门重视不够的问题。由于部门重视不够,致使该进的项目进不了,该进的人来不了,来了的人不安心工作。解决部门重视不够的问题,必须实行“两手抓”的办法。一手抓重奖,一手抓重罚。县委、县政府可将政务服务工作与经济工作一样纳入重奖范畴,重奖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要对工作推进乏力、整改不到位的部门及主要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责任追究等措施,确保政务服务工作有序推进。 二、扎实有效推进标准化建设

按照《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要求,政务服务中心应选址于本城区位臵适中、交通便利、方便服务对象办事的地方。建筑面积的确定以本行政区域人口总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满足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需求为原则。市辖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面积最低标准为1000平方米以上。 目前,县政务服务中心办公用房是租用的县运管所的公业务用房,建筑面积680平方米。为此,县财政每年要支付租金5万元。由于场地面积严重不足,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我县政务服务工作发展的需要。因此县政务服务中心办公用房的新建和尽快入住尤显需要和迫切。 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场地建设完成后,要着力在内部管理和服务质量上推进标准化建设,要严格按照省、市标准化建设工作安排部署,分解任务、分工协作,扎实有效推进。 三、建立和完善窗口职工激励机制 (一)经费保障 1.将派驻部门窗口职工办公经费预算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统一管理使用。此举有利于推进政务服务“两集中、两到位”工作,有利于管委会实施有效管理。 2.将窗口职工行政效能奖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仍由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实行考核发放。 3.按照绵府办发…2009?28号文件要求,并参照其他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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