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对策分析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对策分析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对策分析

第 24 卷第 6 期厦门理工学院学报Vol. 24 No. 6 2016 年 12 月Journal of Xiame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ec. 2016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对策分析

贺莹,罗昌智

( 厦门理工学院文化产业与旅游学院,福建厦门 361024)

[摘要]知识产权所属主管机构差异较大,合作交流平台尚未完全发挥作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偏重不同,缺乏统一的常设知识产权认证合作机构,行政处罚力度不同是阻碍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主要因素。为进一步促进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合作,两岸应加强合作意识,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相关法规,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处理协调机制,共建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数字版权监管认证平台、知识产权民间平台,加强人才培养,繁荣两岸版权交易会。

[关键词]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中图分类号] D923. 4[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673 - 4432 ( 2016) 06 - 0020 - 05 自古以来两岸源远流长,有着共通的语言和文字,随着技术壁垒被打破,两岸经济、科技交流中知识产权贸易激增,两岸经贸关系正处于重要机遇期。2010 年 6 月 29 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

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protection cooperation agreement,IPPCA) ,为海峡两岸经贸合作、人员往来等拓展了空间,更为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自由化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在新型数字化环境下,华文数字出版服务及其衍生产品在海峡两岸不仅有广阔的市场,而且在产业上有较强互补性,若两岸进行深度合作优势互补,还可以向全球市场扩展,发挥更大的影响力。因

此加强两岸数字版权贸易往来和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是两岸经济发展的必然使命,也是国际竞争的必然要求。由于数字内容产品复制的边际成本较低,加上两岸数字版权机制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致使知识产权侵权与反侵权的纠纷时常发生,因此,数字时代下建立两岸知识产权合作秩序与协调机制就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加强两岸知识产权合作的探讨与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两岸学者从不同角度的相关研究认为,两岸只有加强、深化知识产权合作,才能真正推动两岸经

[1]

、济、文化和科技的持续发展与繁荣。但从总体上看,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现状

[2][3 - 6]

上,对数字时代下海峡两岸知识产权合作对接的研究着墨甚行政管理职能比较、执法协作机制

少。因此,本文以两岸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为核心,在分析阻碍两岸数字版权合作要素的基础上,提出两岸知识产权合作的发展建议,以期能对未来两岸数字版权合作提供参考。

一、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交流合作的往来与现状

台湾从 1987 年开始就颁布了一系列对大陆出版物的相关法规,放宽对中国大陆图书入境销售的限制,由此,台湾诞生了大批简体字书店。此时的中国大陆由国家版权局统一管理对台湾的版权贸易,还没有颁布著作权法。中国大陆在 1978 年后陆陆续续颁布了一些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1982 年

颁布《商标法》; 1984 年颁布《专利法》; 1991 年颁布《著作权法》,随后加入《伯恩公约》,后又正式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1993 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此后,

[收稿日期] 2016 - 03 - 28[修回日期] 2016 - 12 - 28

[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 ( FJJKCGZ14 - 026 )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FJ2015C216; 2014JDZ038)

[作者简介]贺莹 ( 1985 - ) ,女,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力。E-mail: heying205@ 163.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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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对台政策开始逐步放开。近年来又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如《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两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等,为两岸数字出版产业的合作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2011 年,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就获得中国大陆出版总署版权局的认可,成为台湾音像制品著作权的认证机构,台湾地区的出版物及产品获得认证后即可进入大陆市场,认证所需时间缩短到 2 天。台湾在 2000 年以后逐步修正台商赴大陆投资的政策,通过采取部分专案核准方式允许台商赴中国大陆投资,海峡两岸的版权贸易由此频繁起来。自 2005 年起,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每年举办 1 次,现已成为海峡两岸出版交流的盛会。2010 年,台湾电子阅读产业推动联盟积极参与大陆地区制定电子书设备标准的工作。2016 年,第十二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在台北世贸中心举行,大陆 300 多家出版社及相关单位和台湾 100 多家出版社参展,两岸就电子书产业发展、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制度、数字出版标准研究等展开热烈讨论,业界与学者共同认识到两岸互为市场,应该整合各自资源,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开拓华文市场。

据《2005—2014 年中国新闻出版统计资料汇编》公布的信息,2013—2014 年,大陆共引进版权

18 167项,从台湾引进版权 1 215 项,其中图书版权数量就有 1 100 项,占引进台湾版权总量的

90. 53% ;大陆共向台湾地区输出版权1 899 项,占大陆全部输出版权的 18. 26% ,其中图书版权为

1 714项,占输出台湾版权总量的 90. 26%[7],可见,目前中国大陆引进和输出的台湾地区的版权都以图书版权为主。

二、阻碍海峡两岸知识产权合作的要素

( 一)所属主管机构差异较大

海峡两岸的知识产权,因分散管理和业务类型众多,存在着所属主管机构众多的情况。就中国大陆而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由不同机构主管,著作权由广电新闻出版总署 / 国家版权局 ( 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主管,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商标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管,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这一状况被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上海市副市长赵雯所关注,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版权、商标、专利的管理职能,分别由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实施,农业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科技部等也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处于分散管理、职能交叉的局[8]

知识产权所属机构众多,非常不利于我国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的话语权的提升。

面。”

台湾地区为了完善和明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组织构架,于 1999 年在“经济部”下设智慧财产局以统一管理商标、著作权、专利、集成电路布局、商业秘密保护及行政管理等业务,定期召开

“保护知识产权协调会”协调各部门间的分工、合作,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同时,设立“内政部”警政署、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法务部”调查局、“财政部”关税总局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9]。由此可见,两岸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执法机关的设置众多,存在一些差异,但相比较而言,台湾地区知识产权管理及执法部门设置更为集中,而大陆则较分散。

( 二)合作交流平台尚未完全发挥作用

尽管海峡两岸经贸往来迅速并频繁,但设立知识产权论坛等平台的时间较晚,海峡两岸的交流还未能达到实际所需水平。现有几个交流平台主要以学术探讨为主,企业职员、律师等人员的参与热情还比较小,有些协议和讨论还处在宏观层面上,缺乏具体落到实践层面的实施细则。

(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大陆地区更偏重行政保护,一般情况主要由工商部门以行政惩罚为主,只有侵害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才被移交公检法部门处以刑事责任。而台湾地区则采取严厉的措施打击和取缔侵权、盗版等活动,侵害情节不论轻重都需担负刑责,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只是加强案件调查的深度和广度,

·22·厦门理工学院学报2016 年

最终的处分权属于法院。

( 四) 缺乏统一的常设版权认证合作机构尽管《海峡两岸知识产权合作保护协议》第七条同意设立两岸“执法协处机制”,用以处理两岸

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并在第九条的“工作规划”中同意双方分别设置专利、著作权、商标及品

[10]

,但有关“执法种权等工作组负责商定具体工作方案,以推动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相关标准的建立

协处机制”和“工作组”的具体性质和机构设置等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完善,目前,两个机构发挥的作用甚微,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纠纷仍不断发生。

( 五)行政处罚力度不同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机制目前尚未达成统一,在大陆,知识产权法制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重保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可以运用行政处罚手段打击不法行为、查处商标侵权案件; 而台湾地区的“智慧财产权局”对侵害知识产权的案件只能进行调解、鉴定及协助取缔,没有行政查处的权力。

大陆所实施的知识产权双重保护制度,既具有处罚程序简便、处理迅速、结案时间较短等优点,同时又具有地方保护主义,当地行政机关往往一罚了事,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大。以 2015 年上半年为例,大陆工商总局共立案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案件 23 995 件,涉案金额 3. 8

亿元,但最终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只有 126

[11]

。相比较而言,台湾方面一直严厉打击各种件

侵权行为,如早在 2007 年,台中“地检署”就曾对一名庄姓学生提起违反著作权法的诉讼,原因是该学生非法复印外文原版书籍。该事件轰动了台湾,收到了“杀一儆百”的效果。由于两岸缺乏有效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机制,两岸知识产权纠纷和摩擦不断发生,这是两岸知识产权需共同面对的现实。

三、加强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对策

( 一)达成海峡两岸知识产权合作共识

两岸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及执法机关要达成合作共识,通过加强两岸的知识产权合作交流与执法,维护两岸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只有海峡两岸相关部门共同意识到并愿意为此展开对话协商,海峡两岸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及执法协作才能有坚实的基础。例如,可以建构两岸单一联系窗口与资讯交流平台,共同推动两岸司法合作,严厉打击跨境知识产权犯罪。双方还可以各设一个知识产权协调小组,作为推进双边实质性共建的常设机构,通过建立常态的对话机制,保证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交流与沟通的畅通,以随时了解各自在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政策走向。

( 二) 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相关法规台湾制定的《智慧财产局组织条例》和《智慧财产局办事细则》,为“智慧财产局”依法履行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职能提供了依据。大陆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及欧、美、日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和相关措施,进一步在立法上制定知识产权行政组织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和“各行政部门联合、地区配合”的执法协作机制。

( 三)促进两岸企业间积极合作与交流

知识产权作为各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不但是各企业捍卫其知识资产的主要利器,更能帮助企业快速适应市场需求,开发差异化产品和核心技术,保持企业竞争优势。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合作,两岸企业一方面要提升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要及时了解对方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

动态。此外,也可以通过两岸的行业协会,互通两岸政策与市场信息,加强两岸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效遏制企业间恶意仿冒的现象,在行业内形成自律与有序竞争的局面。例

如,中国版权协会为了帮助版权企业解决版权纠纷等问题,于 2014 年与腾讯公司在北京大学举办了首期“版权沙龙”,方便法官与企业法务部门人员进行充分交流,为各会员企业架起了沟通的桥梁。

第 6 期贺莹,等: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对策分析·23·

同时,每年举办的海峡两岸版权保护研讨会,都会讨论两岸版权保护的相关问题,正逐渐成为推动两岸知识产权保护交流的重要平台。

( 四) 促进两岸数字版权保护执行统一标准目前,海峡两岸的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范围及认定标准都还存在一些差异,致使两岸

知识产权的侵权与反侵权的纠纷不断发生,因此,应进一步建立两岸信息联络机制,对数字版权实施一视同仁的保护,展开高效率的联合执法。同时,应加强两岸打击数字版权侵权犯罪行为的经验交流,共同分析研究对策,及时通报大案要案,共同提高保护数字版权的执法效能。

( 五) 大力发挥海峡两岸知识产权民间平台的积极作用随着两岸经贸交流合作的日益频繁,海峡两岸知识产权民间平台在促进保护两岸版权权益人和社

会公众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突显。例如,“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致力于推动国内与国际知识产权相关组织间的信息、教育和实践经验的交流,在促进企业与中央、地方政府及执法部门的知识产权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台湾地区也可以召开海峡两岸知识产权民间座谈会,定期公布双方最新政策、法规等相关信息,达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以此来强化海峡两岸知识产权民间平台的作用,进而借助民间平台推动两岸知识产权协调处理机制的有效运行。

( 六)繁荣两岸版权交易会

海峡两岸可以充分利用福建省版权局在厦门成立的“海峡国家版权交易中心”,降低两岸版权交易成本,加强数字版权的资源整合度,并尝试构建适合两岸数字出版的商业模式。还可以通过组建

“两岸知识产权银行”,为知识产权型科技企业建立一个资本市场合作和交易平台,并在该平台上充分集中企业优势,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业务。此外,还要继续做好海峡两岸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海

峡两岸图书交易会,适时举办闽台数字出版相关衍生品的专题展会。例如,创立于 2010 年的中国·福州海峡版权 ( 创意) 产业博览交易会,就是版权产业政策先行先试和两岸创意产业务实合作的重要平台,正努力推动着两岸在数字出版服务、数字技术交流、产业投资等各环节的紧密合作,在深化版权产业多元化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 七)加强两岸人才培养

海峡两岸应积极整合数字出版教育资源,共同培养数字出版人才。一方面,可通过定期举办讲座、研讨会等方式,为海峡两岸数字出版合作储备人才; 另一方面,继续催生更有效率、更有规模、更有力的两岸合作交流平台,为两岸数字出版人才的培养与交流提供最便捷的服务。

四、结语

数字时代,发展创新型经济已是大势所趋,数字内容的知识产权侵权已经突破了时间、空间的局限,海峡两岸亟需共同加强知识产权合作与保护,以保证两岸人民最根本的共同利益。未来,海峡两岸应加强合作意识,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相关法规,建立两岸知识产权案件处理协调机制,加强人才培养,共建两岸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两岸数字版权监管认证平台、两岸知识产权民间平台,共同繁荣两岸版权交易会,为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紧密合作提供更完善的服务。

[参考文献]

[1]孙蕾.闽台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的现状[J].厦门科技,2010( 1) : 11-17.

[2]赖文平.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有关执法协处机制之探讨[J].海峡法学,2011( 3) : 3-17.

[3]林秀芹.海峡两岸商标使用的互认与协调问题研究[J].台湾研究集刊,2012( 2) : 45-55.

[4]曾丽凌.两岸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评析与展望[J].海峡法学,2014( 4) : 25-27.

[5]杨德明.闽台两岸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先行先试[J].海峡科技与产业,2015( 1) : 75-77.

[6]王小龙,李冰.两岸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及其职能比较研究[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 3) : 44-

·24·厦门理工学院学报2016 年

47.

[7]赵彦华,张问问.两岸版权贸易现状及发展趋势[J].出版参考,2015,13: 26-28.

[8]新华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再不能“九龙治水”[EB /OL]. ( 2016-03-05) [2016-04-10]. http: /

/news. xinhuanet.

com /politics /2016-03 /05 /c_128774841. htm.

[9]新华网.两岸同意建立执法协处机制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EB /OL]. ( 2010-06-29) [2016-04-10]. http: /

/news.

xinhuanet. com /2010-06 /29 /c_12277684. htm.

[10]孙晓燕,赵丽新.解析台湾数字出版产业[J].海峡科技与产业,2015( 81) : 26-35.

[1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网站.工商总局: 上半年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21 489 件[EB /OL]. ( 2015-08-26 ) [2016-04-10]. http: / /www. ccpit. org /Contents /Channel_3586 /2015 /0826 /484891 /content_484891. htm.

A Study on Cross-Strait IPR Protection and Cooperation

HE Ying,LUO Changzhi

( School of Cultural Industry & Tourism,Xiame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Xiamen 361024,China)

Abstract: Authorities responsibl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IPR) vary cross the Strait that makes IPR cooperation platform not easy to work,focus of concern on IPR protection vary too between the two sides,there are no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lated accreditation organizations recognized by both sides of the Strait, and penalties against IPR crimes are not imposed on the same criteria. All this forms the main obstacles to cross-strait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cooperation. It is therefore composed that the two sides form substantial cooperation, improve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s and regulations,establish mechanism to coordinate IPRcases,and join efforts in building the platforms for IPRinformation sharing,digital copyright regulation and certification, and IPR in grass-root trades, and promote IPR professionals and Cross-Strait Copyright Trade Fair.

Key words: cross-strait;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cooperation

( 责任编辑马诚)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专业领域,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收集固定证据、政策把握等方面较一般案件难度偏大。 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4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为此类案件竖立标尺。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发布的10起案件中有3起通过淘宝销售,利用网络售假犯罪多发。 典型案例一:段新苗侵犯商业秘密案 事实:被告人段新苗在江苏南京三超金刚石工具公司任职期间,获取该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2011年,段新苗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他人成立南京万牙索材料科技公司,获取该公司40%的股份,违法获利1092万余元。 评析:2013年6月,检察院以段新苗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听取权利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通过到权利单位现场走访,实地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对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形成了直观认识,为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典型案例二:周志全等7人侵犯著作权案 事实:2008年3月,被告人周志全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思路高清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的方式将3万余个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电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文件的形式上传至论坛,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 评析:2014年2月,检察院对周志全等7人提起公诉。将种子文件上传至互联网供注册会员下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内尚属首例。办案之初,为准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版权执法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从刑事司法角度提出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确保了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 典型案例三:同伟图文公司、何爱伟等3人侵犯著作权案 事实:被告人何爱伟是上海惠生图文设计制作室经营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网络上下载《之江新语》、《摆脱贫困》等电子版书籍或购书拆装,并通过他人和其本人的身份证件在淘宝网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分析2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分析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我国“入世”的临近,药品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医药行业乃至全社会的关注。医药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其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对于打造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及促进行业对外交流都具有重要作用。 1.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 为了鼓励药品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和技术创新,规范新药的研制和审批,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维护药品市场的秩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我国已经先后出台了许多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实施,开始对药品领域的发明创造给予方法专利保护,并在修订后于1993年1月1日开放了药品的产品专利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人大常委会通过,于198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又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9月20日通过,并在2001年修改后于12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新药审批办法》和《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于1999年《月1日起施行;此外,国务院还于1992年12月12日和10月14日通过和发布了《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这2个条例均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国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这些法律的基本框架和保护的水平都适应了国际发展的趋势,不仅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的科技合作和经济贸易,也为我国制药工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法律环境。 2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及特点 目前,我国的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4种保护方式:专利权、商标权、医药著作权和医疗商业秘密权。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了长足的进步。如在药品的专利保护方面,已经由对产品的保护上升到了对方法的保护;商标保护方面新增加了对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新药的分类标准不断趋于科学化等。 2.1专利权保护 2.1.1保护对象及条件 药品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是药品领域的新的发明创造,即技术创新,包括新开发的原料药即活性成分、新的药物制剂或复方、新的制备工艺或其改进。其中最重要的授权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药品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药品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技术相比,该药品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该药品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由此可见,药品专利保护的是世界范围内最新的、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后方才开发出来的药品或制备工艺,而所有填补国内空白的仿制药则不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新颖性,因此是不能得到专利保护的,这种要求显然远远高于其他行政法规。然而,在实用性方面,药品专利只要求该药品或者制备工艺能够在产业上应用,也即具有产业化前景即可,而且,这种产业化应用主要是就其从技术上对疾病的治疗效果而言,而不对其毒性及安全性进行严格的审查。一般来讲,为了抢时间,由动物实验证明了药品的治疗效果后即可申请专利,而不必等到临床试验完成以后,在这方面,药品专利

关于知识产权的调查报告

关于知识产权的调查报告 一、加大专利法宣传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为应对“入世”,通过广泛的普法宣传,广大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群众的专利意识普遍增强。累计举办各类培训班、讲座XXX多场次,有XX多万人次先后参加学习培训;举办知识产权工作者培训班XX多期,帮助企事业单位培训了XXX多名合格的知识产权工作者;有XX多个企业被先后列入专利工作试点和专利工作重点服务及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实施推进计划,这部分企业率先做到:明确专利工作机构和分管专利工作的领导,匹配合格的专利工作人员,建立专利管理工作制度,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施。 二、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建设,专利申请量大幅度提高 XXXX年以来我市累计申请专利XXXX件,授予专利权XXXX件。进入XX世纪以来,专利申请量的增长幅度明显加快,近四年的专利申请量超过了XXXX年前十五年的累计专利申请量。XXXX年全市申请专利XXX件,XXXX年申请专利XXX件,比上年增长XX%;XXXX年申请专利XXX件,比上年增长XXX%;XXXX年专利申请量突破XXXX件,比上年增长XX%以上。一部分专利项目的实施,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XXXX年对XX个专利产业化项目调查统计,当年新增产值X亿多元,利税X仟多万元。

三、知识产权工作体系逐步健全完善,专利工作得到了重视和加强 各级政府加强了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市、县都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构,XXXX年底前市政府批准成立了扬州市知识产权局,江都市在县(市)区中率先建立了知识产权局,仪征市、宝应县建立了知识产权办公室,高邮市、邗江区、维扬区、广陵区也在科技局内设立了知识产权办公室等相关机构,配备了相应的人员和经费。XXXX年,扬州市专利事务所进行了改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为了鼓励专利申请,XXXX年以来,市级和县级都先后建立了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并制订管理办法,加大对专利申请的支持。XXXX年,江都市从财政中拿出XXX万元,用于对专利申请、保护和产业化进行资助和奖励。 四、知识产权工作仍不能适应“入世”的要求 一是机关干部、企事业领导层人员参加专利法学习培训的人数,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二是企事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能力和水平不够,具有知识产权战略的企业很少,绝大部数企业处于制造业的第一阶段,几乎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更谈不上知识产权战略,不能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要求;三是高新技术企业、支柱产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少,XX%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至今没有申请过专利;四是知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1.大磨坊公司于1991 年1 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的1 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 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 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2.请回答: 3.(1) 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4.(2) 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5.(3) 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 1 题. [ 参考答案] (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 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 HI —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2 题.[参考答案] 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

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1、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与被告温州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四案 【基本案情】原告享有Microsoft Office、Microsoft Server、Microsoft Visual Studio、Microsoft Windows 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安装并使用了上述计算机软 件,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本案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温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支付部分赔偿金,并正版化其所应用的上述计算机软件。 【入选理由】温州地区一些大规模应用计算机局域网的企业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系统软件、办公软件、设计软件,本四案给类似企业敲响了警钟,应当提高尊重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意识,主动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降低企业的诉讼风险。 2、原告钱月顺与被告彭建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钱承恩馄饨”商品及服务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原告钱月顺为“平阳钱承恩馄饨”的个体经营业主。被告彭建平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外卖名片上使用“平阳钱承恩馄饨”字样,并于开设“钱承恩馄饨”店,用“钱承恩”作为门店招牌,并在左上角使用“平阳”字样。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擅自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0 万元。 【入选理由】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2项的适用提供了借鉴,也为温州地区企业敲响了警钟,不能通过“搭便车”的方式违法经营生产。 3、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名虎烟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打火机商品上使用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8 万元。被告提起上诉,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支付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 【入选理由】双方当事人是同区域同行业的竞争者,被告在明知涉案商标权利人为原告的情况下,销售印有与涉案商标相同图案的产品,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因难以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本案适用法定赔偿标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为同区域同行业竞争关系,法院从重确定因侵权所承担的赔偿数额。 4、原告Multi Parts Supply USA,Inc.与被告瑞安市盛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郑祥好、陈定益及第三人浙江显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Multi Parts Supply USA,Inc.主张被告郑祥好、陈定益非法获取原告的产品技术秘密以及第三人为原告独家供应的产品,使被告瑞安市盛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推销、展示与第三人向原告独家供应的产品完全一样的样品,三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消除不利 影响。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各秘密点仅为产品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范文最新推荐------------------------------------------------------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序言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本协议目标为: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第二条合作措施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第二章贸易与投资第三条货物贸易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LocAlHoSt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二)原产地规则;(三)海关程序;(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 1 / 5

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正式版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正 式版

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关于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不足之处,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不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较低,知识产权的流失严重等,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就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往往只注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涌入国门,国际企业

竞争国内化,国内企业竞争国际化态势日益明显。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已经成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实现双赢的重要选择。然而,在某些领域,由于外企实力强劲,或者国内企业意识欠缺,这种结合往往是建立在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削弱甚至流失的基础上的。 为了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员调研了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日立电器有限公司、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有限公司等单位,并在闵行区知识产权局召开了闵行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东杰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紫江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 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 被告:黄善旺 【案情】 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朱志强 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 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当前,动漫产业正迅速发展,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日益重要。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也是确定著作权范围的重要因素。本案表明,对那些运用公有领域的素材进行再创造、其独创性程度并不高的作品不能给予过度保护,同时应将公有领域部分排除出保护范围之外。 案例三:金杯“轻型客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金杯公司) 被告:秦皇岛金程自动车工业有限公司(简称金程公司)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

目录 摘要 (1)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 (1)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成就 (4) 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 (6)

四、针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建议 (7) 参考文献 (9)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 摘要: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由此诞生,并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抓紧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目前已初步建成一个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本文首先探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以及取得的成就,接下来就其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进而提出对今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发展建议。 关键字: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 法规建设 现状 成就 问题 趋势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 (一)、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上取得的进展 2009年,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现实需要进行了制定和修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 2009年10月1日,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开始施行。《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持续推进,已形成《商标法(修订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同时,《著作权法》有关条文的修订工作启动;国家版权局修订颁发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并积极推动《教材法定许可付酬标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著作权合同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2010年,我国制定了《保密专利权管理、实施和保护办法》,修订了《专利代理条例》,继续进行并完成《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修订工作。修订了《国防专利条例》,加紧了对《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工作的前期调研,为启动《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做好准备。同时推进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修订工作。 (二)、知识产权审批登记工作上取得的突破 2009年,中国知识产权审批登记工作在金融危机之中逆势而上,在多个方面取得新突破。中国专利申请持续快速增长,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976686件,同比增长17.9%;其中国内申请877611件,占总量的89.9%,同比增长22.4%;国外来华申请99075件,占总量的10.1%,同比下降10.9%。截至2009年底,中国累计受理专利申请5822661件,其中国内4898473件,占84.1%,国外924188件,占 15.9%。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权专利581992件,同比增长

知识产权及分析实施报告

知识产权分析报告 一、xxxxxxxxxxxxxxx关键技术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及其权属, 合法性与稳定性分析;

主要专注在XX技术,主要围绕技术特征采用开发的xxxxxxxxxxxxxxx关键技术,在半金属、低金属、非金属xxxxCCCCxx的制备方法、摩擦材料应用的工艺上突破,技术稳定,专利集中在企业核心骨干的职务发明,所有权都为公司所有,研发团队相当稳定,技术人员梯度合理和衔接顺畅,专利检索和文献查新过程中在所检文献以及时限范围内,国内外未见文献报道。 二、知识产权对相关经济活动的作用及影响分析; 公司以技术中心为主体,以项目小组为落实体,在研发阶段和生产、检测过程中提升知识产权的引导力。让项目的知识产权成为科技、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典型形式,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机制,其内容和作用形式主要表现为激励机制、调节机制以及规范与保障机制。 为了有效地发挥知识产权机制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作用,必须注意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以及时与合理的完善。知识经济的兴起使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保护力度等方面都面临新的问题,需要及时作出调整和变革。但企业在完善时还应注意其合理与适度的问题,尤其要处理好鼓励知识的生产与促进知识的传播、利用的关系以及遵循专

利申报与适当保护技术机密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之所以是科技、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客体主要是科技成果,其内容是法定权利,其核心是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其目的和后果是企业和团队获得经济利益,促进产业经济的发展。科技成果无疑是知识产权的核心部分,其在知识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龙头作用。 正如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副局长卡森斯基所言:“科技发展的速度已成为经济增长的主导因素,而知识产权则是经济发展的动力。”在现有的国际环境中,综合国力的增强日益突出地表现为以专利为代表的科技创新、发明,提高整体的创新能力。有人甚至提出知识产权问题是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问题,衡量一个企业的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标志。 知识产权机制是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知识产权必然与法律联系在一起,知识产权机制实质上是一种法律机制。倘若产权未能得到界定和保护,则创新的积极性只能依赖于一点零星的自发性,但是,知识的创造需要巨大的智力和物力投入,并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尤其是现代高技术的开发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如果别人可以任意地、无偿地利用他人的智力创造成果,那幺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其继续智力创造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最终会阻碍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首先,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在于知识产权法基于知识创造

海峡两岸关系的主要问题以及展望

海峡两岸关系的主要问题以及展望 内容提要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两岸经济整合不断加深,但是还存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解除人员交流限制,两岸经济合作协议的签订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台湾当局在“台独”的路上越走越远,使两岸失去互信。问题的解决有待于台湾当局认同两岸终极统一,从“九二共识”开始进行商谈。在WTO的规范下,自修订后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及“经发会”共识出发,所以要求我们要用发展的目光看待两岸关系问题,为两岸和平发展的前景铺设道路。 关键词 台湾、海峡两岸、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正文 近两年来,台湾海峡形势有了很大变化。无论台湾岛内政局、海峡两岸关系及中美间围绕台湾问题而进行的斗争,都有一些新情况、新发展和新特点,本文就此谈几点看法。 一、海峡两岸关系发展简介 1979年中美建交后,美国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承诺执行一个中国政策,但却又制定所谓《与台湾关系法》,干涉中国内政,继续向台湾大量出售先进的进攻型武器。强化美台军事交往与合作,鼓励台湾分裂势力在国际上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阻挠两岸和平统一。对此,我们坚决反对任何外国势力干涉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决不允许任何外部势力阻挠、破坏中国和平统一进程。 近年来,台湾岛内“台独”活动日形嚣张,给两岸关系的发展和国家和平统一投下了阴影。应当说,台湾同胞要求当家作主管理台湾的愿望是合情合理的、正当的,这不同于“台湾独立”,更与极少数坚持要走“台独”道路的人有着根本的区别。极少数“台独”分子鼓吹“独立”,甚至投靠外国,妄图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这是违背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中国政府严重关注这一事态的发展,对任何制造“台湾独立”的行径绝不会坐视不理。台湾海峡两岸目前的分离状态,是中华民族的不幸。所有中国人无不殷切盼望早日结束这种令人痛心的局面。当前的两岸关系有两条相反的主线,一条是两岸民间往来与文化交流持续扩大,两岸经济互惠互补并走向一体化,两岸科技交流与合作全面展开,台湾民众对祖国与“一国两制”的认同增多,但两岸直航与“三通”仍未实现,两岸政治僵局持续,台海潜伏着危机。 二、影响海峡两岸关系发展的主要因素 1.台湾政党中,以国民党、亲民党及新党为代表的泛蓝阵营主张维持现状和统一、认同包含台湾的中国;而以民进党及台联党为代表的泛绿阵营,则主张台湾以一个国家的名义登上世界的舞台。因此,台湾的执政党属于泛蓝阵营还是泛绿阵营,对于两岸关系的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百事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百事可乐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播放背景音乐也要付费 保护知识产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自2001年4月26日被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已经是第10个年头,保护知识产权在中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记者特别邀请相关专业律师,讲述了几个经典案例。 一场险些让整个行业洗牌的专利侵权案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王卫东(工科学士,法学硕士,高级律师) 一场专利诉讼可能会使一家企业退出市场,甚至可能会导致行业的洗牌,这绝非危言耸听。 杭州华诚机械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华诚”)是浙江省一家知名企业,一天,“华诚”突然收到从广州发来的一份图文并茂的律师函,说他们公司生产的“塔吊”(机械产品)侵犯了广州一公司的专利权,“华诚”纳闷了,自己生产多年的主打产品怎么侵犯他人专利权了? 不久,“华诚”被告专利法侵权,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省内其他几家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真是“山雨欲来风满楼了”,案子开庭,同为被告的另几家企业特地从外地赶来杭州,业内的专家也都来旁听。 广州公司来势之猛并非虚张声势,他们手持两张王牌:1、一张含金量很高的发明专利,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程序,及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的两审行政审程序,成功地维持该专利的有效性。2、数十份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侵权的裁定书和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书,认定数十家企业的侵权行为。 这意味着这家企业已经在广东省内成功完成专利清剿,现挥师江南,欲整肃浙江市场,这阵式很快吓坏了一些企业,他们马上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 面对来势汹汹的原告,“华诚”决定出庭应诉,企业存亡在此一搏。 代理律师顶着压力,翻阅大量材料,结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通过双方技术特种相比对后发现,两者并非“使用基本相同的手段,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对比技术与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华诚公司根本就不构成专利侵权。 经过两审辩论苦战、据理力争,“华诚”终于艰难完胜。 名牌包装遭模仿万向愤然起诉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童松青 (首届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 杭州的万向集团公司生产的“钱潮”牌万向节(十字轴总成,汽车的一种零配件)名扬天下,可是,若干年前,这个产品外包装被越来越多地仿冒。万向产品的外包装以“蓝、白、蓝”基本色彩为主,各种仿冒产品都照样画葫芦,不细看还以为都是万向的产品。仿冒品价格低廉,质量也低劣。 万向决定维权,把“仿冒者”之一萧山伟刚厂告上法院,称其仿冒包装是不正当竞争。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与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与发展 摘要:按照社会科学家们的理解,当今社会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就是 生产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发展使得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与日俱增。当今国家之间的竞争实质是人才和科技的竞争,这就不得不依靠知识产权的保护,谁掌握某一领域内关键打的知识产权,谁就能在这个领域取得控制权。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生产力发展,已经成为各国的普遍共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仅用了短短20年的时间就建立了符合国际条约标准的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是,同样是因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步较晚加上经验的欠缺,以致于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1]。 2.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1)专有性(2)地域性(3)时间性 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点 1.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建设起步较晚,但是起点较高,发展较快 我国在1982年就率先颁布了商标法,这是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迈出的第一步。1984年,我过又颁布了专利法,该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并按照国际标准建立了审查制的专利局和严格的审查基准,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程序尽可能采取国际惯例,使我国工业产权保护制度很快步入了现代国际工业产权保护行列[2]。经过实践证明,我国用十年时间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条约》全文.doc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序言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 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标 本协议目标为: 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合作措施 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贸易与投资 第三条货物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二)原产地规则; (三)海关程序; (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服务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

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样本

知识产权保护调研 报告 1 2020年4月19日

精选范文: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共2篇)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关于当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不足之处,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不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较低,知识产权的流失严重等,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可是,就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往往只注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涌入国门,国际企业竞争国内化,国内企业竞争国际化态势日益明显。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已经成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实现双赢的重要选择。然而,在某些领域,由于外企实力强劲,或者国内企业意识欠缺,这种结合往往是建立在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削弱甚至流失的基础上的。为了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 @#$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员调研了@#$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日立电器有限公司、@#$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有限公司等单位,并在闵行区知识产权局召开了闵行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东杰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紫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英海底系统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在调研发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诸多问题,主 2 2020年4月19日

要有以下十点:一、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都没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规定。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时间较早,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也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初期,没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内容,还有的合作企业,中方只投入土地,甚至不参加经营管理,收益也是固定的(即土地的租赁费用),对知识产权更是不会关心。这带来很多问题,如企业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问题,特别是在合资期满后如何分配问题;新开发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企业日常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因为成立时没有约定,实践中各个企业因其本身情况的不同,只能采取不同的操作办法,或再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者作出新的管理规定。但这也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建议在相应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范本中加入专门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审批程序中要求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对知识产权要有相关规定。 二、新开发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调查中发现,新开发的技术和品牌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问题往往与企业的股权分配情况紧密相关。一般中方控股的企业新诞生的知识产权是属于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权益也是按照股权分配的。有人提出,一般中方人员是独立地完成新技术的开发,但也要将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给外方,有些不公平。但实际上,更不公平的是在外方控股的企业,外方将知识产权权利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很多企业尽管是在国内双方共 3 2020年4月19日

海峡两岸关系论文

海峡两岸关系论文 为了实现两岸人民正常往来和国家统一,中国政府在提出和平统一主张的同时,也采取了一系列推动两岸关系发展的措施。从而实现发展海峡两岸关系,促进了祖国统一。 台湾当局虽对两岸关系的发展作了某些松动,但其现行大陆政策仍严重阻碍着两岸关系的发展和国家的统一。他们口头上虽声称“中国必须统一”,但行动上却总是背离一个中国的原则,继续维持与大陆分离的局面,拒绝就和平统一问题进行商谈,甚至设置障碍,限制两岸交往的进一步发展。 近年来,台湾岛内“台独”活动日益嚣张,给两岸关系的发展和国家和平统一投下了阴影。“台独”的产生有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根源和国际背景,而台湾当局拒绝和谈、限制交往、在国际是推行“双重承认”和“两个中国”的政策,又实际上为“台独”活动提供了条件。应当说,台湾同胞要求当家作主管理台湾的愿望是合情合理的、正当的,这不同于“台湾独立”,更与极少数坚持要走“台独”道路的人有着根本的区别。极少数“台独”分子鼓吹“独立”,甚至投靠外国,妄图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着是违背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中国政府严重关注这一事态的发展,对任何制造“台湾独立”的行经绝不会坐视不理。 某些国际势力不希望中国统一,仍千方百计插手中国内政,支持台湾当局的“反共拒和”政策和岛内分裂势力,为中国和平统一制造障碍,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 中国政府坚信,广大台湾同胞是要求国家统一的:台湾朝野政治力量的大多数也是主张国家统一的,在两岸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上述障碍和阻力一定可以排除,两岸关系一定可以更好的发展。 为此,为推动两岸关系的措施如下: 一、政治方面: 调整有关政策措施,化解敌对情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

知识产权法案例

一、专利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关于专利申请权的归宿问题 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在约定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宿发生争议。 分析问题: 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请说明理由。 2、该纠纷可通过那些渠道解决? 1、该业余发明人不属于甲公司的员工,其发明就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而应当认定为委托发明创造。依据《专利法》第八条、《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协议中有约定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按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定,上述两项权利归受托人,即乙所有,委托人甲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因此,无论是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本身还是附属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应归乙所有。 2、该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案例二关于侵犯专利权的具体问题 请问:如果甲的技术特征为ABCD四项,申请到专利;乙的技术特征为ABCDE五项,也申请到专利,那么,乙是否侵犯甲的专利权?他们之间的权利是什么关系? 1.乙如果不经甲同意实施自己的专利,侵犯了甲的专利权。 2.乙可以与甲协商要求甲许可其实施甲的专利,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乙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实施甲的专利的强制许可,若获批准,乙可以实施自己的专利,但必须向甲支付费用。 3.如乙获得甲的专利的强制许可,则甲也可以申请实施乙的专利,应当也被许可,同样也需支付费用。 案例三专利权案例分析 甲厂200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200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200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乙厂在200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200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2007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2008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问乙厂是否侵犯了甲的专利权?为什么? 不构成侵权。A方申请专利的,B方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有证据证明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开始研制或开发与其专利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可以在A方申请专利成功之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自行生产载有与A方所申请之专利相同专利的产品,但是仅限于在原有开发研究范围内继续生产。 二、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侵犯《读者》注册商标案 非法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信誉,尤其是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信誉推销商品(服务),牟取不当利益,是制售者进行商标侵权行为的动机,也是这类商标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但在不同的商标侵权行为中,非法利用他人商标信誉的方式不同,有的直截了当,有的隐蔽曲折。出版界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信誉的方式往往较为巧妙含蓄,对消费者更有欺骗性,因为商标侵权人虽然法制观念不强,但文化素质较高,法律知识较多,一般不会明目张胆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即在自己商品上使用他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商标,其假借别人注册商标信誉的方式往往表现为在自己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近似,或者在自己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有的甚至不在自己使用的商标上做文章,而只是在自己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但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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