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讲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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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04年的分值为4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最近3年客观题的主要考点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2)经济法律事实(行为和事件的界定);(3)《仲裁法》的适用围;(4)申请行政复议的围;(5)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

2005年辅导进行对本章进行了小幅调整,主要变化是:(1)在"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中,将原"智力成果"更改为"非物质财富"(P8);(2)在"行政复议围"中,新增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P18)。

针对2005年的考试,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经济法律事实(行为、事件的界定);(2)《仲裁法》的适用围;(3)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4)申请行政复议的围;(5)特殊地域管辖原则;(6)诉讼时效期间。

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一、法的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①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②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例题1】在我国,法律是指由()制定的规性文件的总和。

A.国务院及各部委

B.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D.全国人大及省级人大

【答案】C【解释】法律包括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定)。

【例题2】下列规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

C.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案】B【解析】(1)选项A属于"法律";(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

二、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主体、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主体(1)国家机关;(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3)企业部组织;(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

【例题1】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2003年)

A.某市财政局

B.某研究院

C.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某

【答案】ABCD【解析】我国经济法主体的围包括:(1)国家机关(某市财政局);(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某公司的子公司、某研究院);(3)企业部组织;(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公民某)。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容包括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2005年调整)

(1)"物"是指可以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及货币和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解释】"道德产品"是05年辅导教材的新增概念,考生应注意在多选题中的应用。

(3)"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生产经营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例题1】下列各顶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有()。(2004年)A.经济管理行为 B.自然灾害 C.智力成果 D.战争

【答案】AC【解析】(1)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三类,因此选项AC是正确的;(2)经济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的三个条件之一,选项BD属于"事件"畴。

【例题2】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A. B.房屋 C.经济决策行为 D.荣誉称号

【答案】BCD【解析】选项A不具有经济价值,不属于"物"的畴;选项B属于"物"的畴,选项C属于"行为"的畴,选项D属于"非物质财富"的畴。

【例题3】下列各项中,能够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A.商品B.商标C.公民D.组织

【答案】AB【解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如商品)、行为和智力成果(如商标);而公民和组织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例题4】经济决策行为、提供劳务行为以及完成一定工作行为,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案】√【解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其中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例题5】专利权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容,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案】×【解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3大类,其中智力成果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1.发生、变更、消灭需要具备的三个条件(注意多选题)

(1)经济法律规(2)经济法主体(3)经济法律事实

2.经济法律事实

(1)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行为,二者都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例题1】只有合法行为才能引起相应的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

【答案】×【解析】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行为(如偷税、逃税),但二者均会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2)事件包括绝对事件(自然现象)和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解释】本考点在最近5年的试题中共出现3次,属于非常重要的容。要求考生准确区分哪些选项属于"行为"的畴,哪些属于"事件"的畴。在"事件"中,考生应注意区分"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例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事件的是()。(2002年)A.发行股票B.签订合同C.发生地震D.承兑汇票

【答案】C【解析】事件包括绝对事件(自然现象)和相对事件(社会现象),选项C属于绝对事件,选项ABD属于行为。

【例题2】下列各项中,属于事件性质的法律事实是()。(1999年)A.设立公司B.无因管理C.逃税D.水灾

【答案】D【解析】经济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两类。其中,选项ABC属于行为,选项D 属于绝对事件。

【例题3】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中事件围的是()。 A.经济管理行为 B.签订合同C.战争D.擅自发行股票

【答案】C【解析】事件包括绝对事件(自然现象)和相对事件(社会现象),选项C属于相对事件,选项ABD属于行为,其中选项D尽管属于行为,也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三、仲裁

1.《仲裁法》的适用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本考点在最近5年的试题中共出现3次,属于非常重要的容。要求考生熟练掌握哪些争议"不属于"《仲裁法》的调整围。

【例题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仲裁法》适用围的是()。(1999年)

A.房地产转让纠纷

B.财产继承纠纷

C.财产租赁纠纷

D.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答案】B【解析】选项B属于与人身有关的"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法》的调整围。【例题2】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解决。下列各项中,符合我国《仲裁法》规定,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的是()。(2001年)

A.甲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两企业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两人的继承遗产纠纷

D.甲、乙两对夫妇间的收养合同纠纷【答案】B【解析】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包括:(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例题3】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仲裁解决的是()。(2002年)A.婚姻纠纷 B.买卖合同 C.收养纠纷 D.继承纠纷

【答案】B【解析】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法》的调整围。

【例题4】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解决的是()。(2004年)

A.甲乙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答案】B【解析】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容同上。

2.仲裁协议的效力(重点)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解释】注意该条款在《合同法》综合题中的应用(买卖合同解除后双方事先签订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由"人民法院"裁定(判断题)。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

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5)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判断题)。

【例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解除合同关系,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随之失效。()

【答案】×【解析】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例题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仲裁委员会裁定()。【答案】×【解析】由"人民法院"裁定。3.仲裁程序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2)仲裁庭可以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一般不公开进行。(4)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5)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例题1】下列有关仲裁事项的表述中,不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03年) A.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必须有仲裁协议B.仲裁庭由1名或3名仲裁员组成C.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D.仲裁均公开进行

【答案】D【解析】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的除外。

【例题2】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正确的是()。

A.仲裁实行自愿原则

B.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C.仲裁实行地域管辖

D.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

【答案】C【解析】(1)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4.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1)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注意判断题。

(2)仲裁裁决的撤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况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解释】考生注意申请撤销的时间起点(注意单选题)、人民法院的限定条件。

【例题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依法应当撤销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是()。(2000年)

A.裁决书作出之日起6个月

B.裁决书作出之日起1年

C.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

D.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年

【答案】C【解析】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况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3)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4)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相关】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例题1】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解析】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例题2】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答案】√【解析】(1)在仲裁程序中,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例题3】下列各项中,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有()。

A.仲裁实行自愿原则

B.仲裁一律公开进行

C.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D.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C【解析】(1)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2)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的除外。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四、行政复议

1.申请行政复议的围(2005年调整)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解释】本考点在2001年的多选题、2002年的单选题中出现。

(2005年新增)当事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决定"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例题1】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围的是()。(2002年)

A.对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不服

B.对工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

C.对财政局作出的吊销会计从业书决定不服

D.对税务局作出的给予其职工降职处分决定不服

【答案】D【解析】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决定",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例题2】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A.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

B.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人事决定

C.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D.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答案】ABC【解析】当事人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能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形包括:(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决定"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例题3】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2001年)A.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决定不服的

C.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决定不服的

D.认为行政机关集资的

【答案】ABCD【解析】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申请

行政复议。

2.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注意单选题)。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申请行政复议的限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注意判断题)。

【例题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无论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都可以同时申请行政复议。()(2003年)【答案】×【解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例题2】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应首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才可申请行政复议。()(2004年)

【答案】×【解析】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4.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之日起6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30日。(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例题1】行政复议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答案】×【解析】(1)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五、诉讼

(一)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重点)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1】某企业因与银行发生票据兑付纠纷而提起诉讼,该企业在起诉银行时可以选择的人民法院有()。

A.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票据出票地人民法院

【答案】BC【解析】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例题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A.被告住所地

B.保险合同签订地

C.保险合同履行地

D.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答案】AD【解析】(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合同履行地。

【例题3】2002年4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公司在起诉乙公司时,可以选择的人民法院有。A.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B.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D.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答案】AC【解析】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重点总结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1.本章是经济法部分的重点章,平均分值在15分左右,并且经常考查主观题。 2.本章重点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股权(份)转让。 3.本章理解难度并不大,但需要过数字关,知识较为零散,需要学员在不断对比归纳后做到准确记忆。 考点一公司类型 考点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1.对外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担保能力的限制: 3.上市公司担保: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的担保; (2)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考点三公司的设立要求 1.★设立条件:

【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非货币出资: (1)应当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 【注意】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履行。 (2)以划拨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 (3)★已交付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 (4)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使用:可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 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注意】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5.★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考点四出资责任 1.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 (1)★首次出资: 【必背法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增资: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抽逃出资: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 3.其他后果: (1)抽逃、未尽出资义务:股东权利受到相应受限。 (2)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 (3)股份公司:未按期缴纳+催缴→另行募集+赔偿 (4)★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组成 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不设股东会 ①可以有职工代表(两个国有 应当有,其他都是可以有) ②人数3-13人 ③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 ①必须有不低于职工代表 ②人数≧3人 ③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职权 1.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2.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 3 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 .修改公司章程 b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 .变更公司形式 1. 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2.解聘或任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a.召集股东会议 b.执行股东会决议 c.制定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监督权 a.检查财务 b.提出罢免建议 2.提议权 a.召集临时股东会议 b.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召 集和 主 持 1.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 a.设董事会的: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b.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和 主持 c.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职责 的: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 d.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半数以 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监事会主席 决议 代表全体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半数以上通过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临时股东会议:○1.以上表决权股东;○2.以上董事;○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 3 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可不设监事会,设1-2 名监事 必须设监事会 召开频率 每年一次 3个月至少一次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记忆口诀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记忆口诀 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问题,现总结如下: 对票据的种类要做到心中有数。 票据主要有: 1、支票(银行支票,下面简称“银支”) 2、本票(银行本票,下面简称“银本”) 汇票又分为: 1、见票即付汇票(简称“见即汇”) 2、定日付款汇票(简称“定日汇”) 3、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见定汇”) 4、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出定汇”) 顺口溜:即银支、银本、见即汇、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 银支、银本、见即汇,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不需提示承兑,但需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后支票10日,本票2个月,汇票1个月。简记为:支10本2汇1(可记谐音:“知是笨儿会衣”,知道是笨儿子会穿衣服了。 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需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三者提示付款期限相同,都为到期日起10日内。 定日汇、出定汇,到期前。提示承兑期限为到期日前。

(因为从名称可知,这二个票据在出票时就已经知道什么时候到期,所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就OK了)。 见定汇,1月内。提示承兑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 (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限期取决于持票人什么时候向承兑人出示票据,所以要不能无期限的拖延,要在1个月内提示承兑)。 综上所述:可以归纳如下: 银本、银支、见即汇,不承兑,支10本2汇1; 定日、见定、出定汇,需承兑,到期10日提示付; 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承兑。 出定汇,1月内承兑。 会议的决议通过方式 关于会议的决议通过方式,相信大家记起来也很费力,现在总结一下。 顺口溜:普通决议“职工”“股董”——盐拌。(解释:应为全部的一半,全-盐) “股东”“创”“债”——醋拌。(出席的一半,醋-出) 解释一下: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1. 2.仲裁开庭不公开属于一般情形。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仲裁开庭并公开。 3.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4.税率试点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下有四档税率,分别 为17%、13%、11%、和6%。具体规定如下:1、提供有形动 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 为11%;(包括邮政业服务)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 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4、适用于小规模纳税 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公共 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 和收派服务等,增值税征收率为3%。 5.提示承兑期限: 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6.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4、支票的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7.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8.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交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行纪合同必然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9.普通合伙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由2-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普通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只有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10.变更登记:减资、合并、分立45日,其他30日。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中的常考知识点归纳

1.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可以约定定金条款,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 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构予以增加。 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 续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乙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 履行债务时,丙公司对甲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6.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 损、灭失是因为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10.根据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11.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12.根据有关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 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13.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 或解除合同。 14.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要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15.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公司的董事长、1/3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16.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若持股5%以上的 股东人数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17.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属于重大事件。 18.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19.根据规定,配股发行新股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0.根据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21.根据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天,并不得超过60天。 22.根据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23.根据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要约收购条件具有统一性,应当 适用于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不能出现要约方面的差别待遇。 24.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25. 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6.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 日起3日内通知该公司。 27.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

中级经济法主要考点归纳

中级经济法主要考点归纳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本章在历年考试中的分值较小,基本以客观题的形式加以考核,考生对本章的基础性内容适当关注就可以,重点看经济法的渊源;法律行为和代理;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请注意以下几个特别重要的知识点: 一、经济法的形式 渊源制定机关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市、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 国际条约、协定国家之间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三、仲裁和诉讼的比较 事项仲裁诉讼 是否采取级别管辖否是 是否采取地域管辖否是 是否采取回避制度是是 是否公开进行否是 是否采取两审终审制度一裁终局两审终审 是否需要协议预先应有仲裁协议不需预先签订协议 四、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3)最长诉讼时效20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保护时效。 2.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第一章总论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而行政法规的效力则要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 2.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3.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4.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合同行为等. 5.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6.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8.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他们可以独立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9.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包括: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

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10.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包括:①无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⑤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 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1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包括: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②显失公平的;③乘人之危的. 12.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13.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的限制,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应由本人实施却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14.表见代理在实际应用中的表现包括: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③代理授权不明;④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⑤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15.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

【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记忆方法】2018中级经济法pdf下载

【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记忆方法】2018中级经济法pdf下载 中级经济法中的重点知识是考试的常考内容,尤其是有关代位权的内容几乎每年考题都有。该怎么记住这资额知识点呢?下面由小编给你带来关于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记忆方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中级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主体记忆方法 1.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公民。这里的公民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包括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3)国家。 2.行为能力的划分(自然人) (1)完全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包括”18周岁”); 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包括”16周岁”,不包括”18周岁”) (2)限制行为能力 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包括”10周岁”);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行为能力 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0周岁”);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 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法人的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实现(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身实现)。 【记忆口诀】注意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划分:18以上是完人、不满10做事”无人”听。 中级经济法代位权知识点记忆方法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1)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时间数字对比汇总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时间数字对比汇总 一、一致 1、对合伙协议得订立、修改、补充,都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得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得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她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得财产份额出质得,须经其她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伙企业得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得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得地点;处分合伙企业得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得知识产权与其她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她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得人担任合伙企业得经营管理人员。 5、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6、合伙人得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得,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7、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就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8、合营企业出资额得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9、委托合作各方以外得第三方管理企业得,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 二、半数 1、合伙企业解散确定清算人时,只需全体合伙人得过半数同意。 2、合伙事务执行得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得表决办法。 3、公司向其她企业投资或者为她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得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得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得其她股东所持表决权得过半数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有限责任公司得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

得人转让股权得,应当经其她股东过半数同意。 6、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得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得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与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得过半数选举产生 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得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得过半数通过。 10、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与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1/3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得股东,1/3以上得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得公司得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得,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得条件: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得2/3时;公司未弥补得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得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得情形。 3、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得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与适当比例得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得比例不得低于1/3.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四、2/3 1、有限责任公司2/3以上表决权得股东通过(由特别决议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 五、10%

《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知识点

《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知识点 《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知识点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二)掌握普通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 (三)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 (四)掌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五)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出资额的转让 (六)掌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与合作条件、收益分配与回收投资(七)掌握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八)熟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九)熟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十)熟悉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合营(合作、经营)期限、解散(终止)和清算 (十一)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十二)了解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十三)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复习整理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组成 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①可以有职工代表(两个 国有应当有,其他都是可以有) ②人数3-13人 ③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 ①必须有不低于职工 代表 ②人数≧3人 ③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职权 1.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2.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3 2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通过: a .修改公司章程 b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 .变更公司形式 1. 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2.解聘或任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a.召集股东会议 b.执行股东会决议 c.制定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监督权 a.检查财务 b.提出罢免建议 2.提议权 a.召集临时股东会议 b.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召集和 主持 1.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 和主持 2.以后: a.设董事会的: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b.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c.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职责的: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 d.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半数以 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监事会主席 决议 代表全体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半数以上通过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临时股东会议:○1.以上表决权股东;○2.以上董事;○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 3 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有 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记忆方法2021中级经济法pdf下载

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记忆方法2021中级经 济法pdf下载 中级经济法中的重点知识是考试的常考内容,尤其是有关代位权的内容几乎每年考题都有。该怎么记住这资额知识点呢?下面由WTT给你带来关于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记忆方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中级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主体记忆方法 1.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公民。这里的公民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包括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3)国家。 2.行为能力的划分(自然人) (1)完全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包括“18周岁”); 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包括“16周岁”,不包括“18周岁”) (2)限制行为能力

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包括“10周岁”);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行为能力 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0周岁”);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法人的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实现(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身实现)。 【记忆口诀】注意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划分:18以上是完人、不满10做事“无人”听。 中级经济法代位权知识点记忆方法1代位权行使的条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1)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知识总结】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经济法知识点分章节总结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分章节总结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 1.【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的理解】 如何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分析】对于三个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重点是如何界定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十分广泛,包括:物、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劳务行为、完成工作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包括智力成果和道德产品)。 【判断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运输100台电视机的合同,由此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乙方承运的该100台电视机。(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甲、乙双方签订运输合同而形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即该法律关系客体并不是乙方承运的电视机,而是乙方承运电视机的运输行为。 举例说明。例如:甲、乙企业签订了一个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机器设备。在买卖合同中,甲、乙两个企业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机器设备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甲企业应该在5月1日前交货,乙企业应该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款;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这种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客体为物、经济行为、非物质财富。 2.【关于经济权利中的所有权】 如何理解经济权利中的所有权? 【分析】所有权也称财产所有权或资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定时期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 所有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人,所有权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非财产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所有权的权能有四项: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3.【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理解】 阳光是否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权利是否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分析】阳光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是指可以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非物质财富包括智力成果和道德产品,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道德产品是指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因为阳光不具有经济价值,所以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权利并不是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和转让的经济法律关系中成为这一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时,土地使用权就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再比如,专利权属于经济权利,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但在专利权的转让合同中,专利权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专利侵权行为

2015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专利侵权行为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备战已经开始,为了方便备战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财考网精心为大家整 2、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权对发明创造或者设计提出专利申请的人。申请人与发明人、设计人不一定相同。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指对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专利享有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人。专利权人是专利申请人,但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个人,也可以是职务发明的单位,还可以是共同完成人或委托完成人,或者是外国申请人。 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商标权和美术作品著作权相冲突。 4、专利权的内容及其保护与限制 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可以分为专利人身权利和专利财产权利两大类。专利人身权利主要是指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专利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许可权等。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需要说明的是,不是同类产品,即使外观设计相同,也不能认为是侵犯了专利权。 5、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专利权的无效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2020年最新中级经济法公式合集,需要的拿去

2020年最新中级经济法公式合集,需要的拿去 无论学什么,基础知识最重要,因此下面这些基础的东西,你一定要掌握,否则的话很难在以后的学习中更进一步啊。 一、增值税 1.视同销售行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应征消费税组成价格应加计消费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因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委托加工应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加工费*税率 3.增值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4.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不含收取的增值税) 5.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 6.出口不予退税货物应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外汇人民币牌价*规定税率-进项税额 7.外贸进出口公司退税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购进金额*退税率 =出口货物进项税额–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税额 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税额=出口货物购进金额*(增值税法定税率-适用的退税率)8.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税额 当期出口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法定税率–出口退税率) A.本季出口销售额≧同期全部销售额50%且季末应纳税额为负 ① 应纳税额为负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② 应纳税额为负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绝对值 ③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9.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委托外贸代理出口 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10.外贸企业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货物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所征增值税)

最新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分章节总结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分章节总结?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 1.【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的理解】 如何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分析】对于三个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重点是如何界定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客体。 【判断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运输100台电视机的合同,由此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乙方承运的该100台电视机。()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甲、乙双方签订运输合同而形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即该法律关系客体并不是乙方承运的电视机,而是乙方承运电视机的运输行为。 举例说明。例如:甲、乙企业签订了一个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机器设备。在买卖合同中,甲、乙两个企业为经济法律关系的

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 主体;机器设备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甲企业应该在5月1日前交货,乙企业应该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款;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这种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 条款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客体为物、经济行为、非物质财富。 所有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人,所有权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非财产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的 义务。 所有权的权能有四项: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3.【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理解】 阳光是否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权利是否只能作为经济法律 关系的内容,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分析】阳光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是指可以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大总结p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大总结 p Written by Peter at 2021 in January

经典会计从业资格资料,可编辑修改,欢迎分享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点经济法体系(P2~3) 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部分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都属于市场规制法。 第二点经济法的主要渊源(P4~5) (一)宪法——最重要渊源 (二)法律——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三)行政法规——特点是数量多,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部门规章——特点是内容专业、程序灵活,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等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 (五)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第三点政府不仅是行政法的主体,它同样可以成为民法主体、诉讼法主体等,当然,也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的身份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P7) 第四点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还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宏观调控法主体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P7)

第五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并非都是合法行为。(P10) 第六点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P12) 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这些行为如果是公平竞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则经济法同样予以保护;如果这些行为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则在经济法上将得到否定的评价,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如依法纳税),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如逃税、避税)。前者一般会得到经济法上的肯定评价,而后者则可能会受到经济法的制裁。 第七点调制行为:(P12~13) (1)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收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来看,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因而当然可以是非单方的行为; (2)调制行为往往被看做是抽象行为;而对策行为则一般属于具体行为,市场主体的对策往往是针对特定对象分别作出的; (3)调制行为也是要式行为;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则主要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因而传统的法律往往并不作特别的形式要求,但在经济法上,则可能会涉及一些特别的形式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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